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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科学与人文价值论文
科学与人文价值论文
自从C.P. 斯诺、萨顿诸人倡言科学与人文已形成两种文化以来,几十年倏尔过去,论者自论之,科学与人文的歧异,却似乎有增无已。1986年的《威尼斯宣言》称:“研究自然体系而形成的世界观,与人文学术和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之间,呈现重大歧异,对人类生存已构成威胁。”
此种分歧与危机,不仅表现在外部,即科学共同体与人文共同体之间难以交流,而且更深刻地表现在内部,即科学作为求知体系,其客观基础与主观的人文历史因素之间的张力已经表面化,而使科学的理性基础受到质疑。尽管近年来人类的技术力量呈空前的膨胀式发展,然而科学的自信,科学在学术中的尊严,却已空前低落。十八世纪诗人颇普所谓“上帝说要有牛顿,于是有了光。”的那种对科学的崇敬,十九世纪对科学文明进步的信念,以及本世纪中期以前对科学可靠基础的信心,皆已受到种种批判而发生动摇。
科学的概念更迭
虽然对基础主义的批判发韧于科学哲学家如卡尔·波帕,然而科学内部的理论概念发生重大更迭,则属先行。19爱因斯坦已完成狭义相对论。19他发表的数学理论已将相对论推广到引力加速运动。量子力学的基本完成时期约在1900至1927年之间。哥德尔定理发表于三十年代初期。诸如此类的理论所提出的新观念,已足以扰乱既有的科学秩序。
本来,就物理科学而言,新理论所更迭的只是古典的物理学概念,如:绝对时空、以太、引力即时效应、欧几里德空间普遍有效、光按直线投向空间、物体无最大限度速度,诸如此类。而且新理论并不能取代古典力学在一般领域里的应用。比如海森伯格测不准原理的方程为:
D c ·D r p
其中 D c 为一电子位置测定误差,D r 为其动量测定误差,h为普朗克常数。电子位置测定越准确,则动量测定越不准确。由于直线动量为质量乘速度,故不可能同时测定电子的位置与速度。同理,亦不可能同时测定电子的能量与具有此能量的时间。然而由于普朗克常数的值极低,约为6.625×10 尔格/秒,故这个原理仅适用于原子以下的微观领域,对牛顿力学领域的计算并无实际意义。但是在哲学观念上,其意义则远不只此。传统上认为,逻辑的普遍性在于,逻辑的基本原理、公理、定理适用于一切可能世界。如果在一个领域里某基本原理已不适用,则逻辑的普遍性便已成为问题。海森伯格方程、薛定鄂方程、玻尔理论对同一律、排中律提出挑战。因而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个概念,以及非此即彼的传统分类法,甚至对物质及其客观性,也提出质疑。而这一切又与相对论扬弃绝对时空有关。传统分类法以排中律为基础,事物非此即彼。但粒子的位置与速度不能这样简单分类。传统所谓整体包涵局部,指一实体在空间或时间上包涵之。相对论和海森伯格方程则认为,一实体处于另一实体的时空域之内,为包涵关系。玻尔认为,电子既是粒子又是波,在逻辑上矛盾,但在经验中是事实。海森伯格的测不准原理可以理解为,粒子仅有统计性的位置;但也可以理解为,仅当有人观察它的时候才有位置。相对论的质量依据在运动中的速度相对于观察者,也说明物质的形态依赖于观察者。对原子结构的认识,无论汤姆逊、卢瑟福、玻尔模型,皆是理论建构,而非原子本身。粒子是适合薛定鄂方程之物。物质的外延不清,客观性模糊。
更有兴味的是,纯数学理论也得出类似结果。非欧几里德几何的出现,使几个几何体系适用于同一人类空间经验。汉密尔敦的四元数理论证明a×b b×a。略文海姆-斯寇姆理论证明,一个公理的集合可以导出本质上不同的解释理论。哥德尔定理认为:一,在任何一个数论的形式体系中,皆有一个真公式,即不可确定性公式,其本身不可证明,其否定式亦不可证明;二,在数论的形式体系中,其一致性不可能在该体系中证明。如果推而广之,彷佛可以说,一个理论体系,求其一致则不完整,求其完整则不一致;一个理论体系的一致性只能在体系以外得到证明。也就是对矛盾律的普遍性提出质疑。亚里士多德的科学理想,便是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词项定义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自明的理性前提推导出知识体系。直到现代逻辑经验论亦认为,理性与直觉经验是知识的可靠保证,而理性便是逻辑性。如果逻辑性受到质疑,则作为求知可靠基础的理性便已发生动摇。
批判与反思
科学内部既已发生重大变革,对于此种变革的哲学反思,加上其他社会条件,也就顺势形成一股对于科学的可靠基础,乃至对理性,甚至对西方文化的所谓现代性,进行批判的思潮。远在四十年代,卡尔·波帕已提出证伪理论,以批判当时公认的方法论。他否定归纳法,认为归纳根本不存在。知识的获得只是通过错误假说的被否定。“从变形虫到爱因斯坦,知识的增长从来相同。”“动物的知识,前科学的知识,其增长以消灭持有错误假说者为代价;而科学的批判,则常以理论代人受难,在错误信念将吾人引向毁灭之前先行消灭它们。”(Karl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Oxford, 1972, p.261)既然归纳性的因果被否定,科学也就难有确定的基础。波帕把科学家比作给自己房间画地图的人。他必须把他正在画的地图也包括在这张地图之内。“他的任务不可能完成,因为他必须把他画地图的最后一笔也画在地图里面。”(The Open Universe, London,1982, p.109.) 这是对逻辑经验论那种充满自信的证明理论的讽刺性写照。然而归纳法作为一种方法策略,不仅是科学求知中历来行之有效的手段,而且也蕴涵于证伪方法之中。“一切天鹅皆为白色”这个判断,只要发现一只黑天鹅便可以证伪。然而若要确立这个全称判断,以及在黑色鸟类中确认一只黑天鹅,皆离不开归纳方法。后来,波帕的学生莱卡托斯试图用“研究纲领”来说明科学知识的内容增长,然而亦未能提出统一的知识标准。
六十年代初期,库恩提出“范式”理论。科学的发展据称是由于“科学范式”的更迭。科学共同体从同一模式中学习专业知识,根据同一模式从事科学研究,接受相同的实践规则的制约。建构理论和设计证明,不再是依据逻辑经验论所谓的统一方法,而是科学共同体在一定历史社会条件下共同遵循的“范式”。科学范式中有若干社会心理因素,不在理性方法控制之内,故科学知识的增长没有确切的理性基础。不同时代的范式之间不可通约,彷佛科学发展没有连续性。然而历史事实并非如此。比如牛顿体系的“质量”不变,相对论的“质量”根据运动的速度而变化,二者并不同义。然而两个术语指称的却是同一物理现象,只是相对论的“质量”从属于一个更为确切的解释理论,其说明域超过牛顿力学的低速领域。又如,吉尔伯特、弗兰克林、麦克斯韦理论中的“电”概念十分不同,但三个术语的外延指向同一物理现象。于此可知,不同时代的理论之间并非没有共同的理性基础。
蒯因的“翻译不确定论”既欲说明不同文化语言之间的翻译不可能,又欲说明不同理论之间的不可通译。蒯因最终诉诸外在的行为主义标准,彷佛在语言逻辑的用法中没有共同的理性基础。然而对外在行为的观察、判断、陈述、验证皆必须通过本己的语言。可见不同语言之间仍有共同的理性基础。蒯因则认为理论之间没有相通的理性基础,知识的来源只是感觉。“不存在外在的基点和第一哲学。”(W.V.Quine, Ontological Relativity, New York, 1969, p.127.)“自然科学说世界是什么,就是什么。只要自然科学是正确的,而我们判断其是否正确大体取决于预测的经验检验,便是如此。”(“Structure and Nature”, Journal of Philosophy[89],1992, p.9) “不论自然科学的可错性如何,自然科学的一个发现是:吾人关于世界的知识只是感觉接受器所受的影响。”( The Pursuit of Truth, Cambridge, 1990, p.19) 在早期的《经验论的两大教条》中,蒯因认为,吾人所谓的知识,乃是一个人为构造物。科学理论的中心是形上学陈述和数学逻辑陈述,其外一层为物理学陈述,更外层为经验陈述,最外层与经验相接。其中任何陈述皆不与具体经验一一对应。原则上可对任何部分的陈述作出足够的调整以适应相反的经验。彷佛知识的结构与实在的结构之间没有确切的关系。然而事实上,新的理论成功地代替旧理论,正是新理论的结构更确切地说明实在结构的缘故。牛顿三定律可以导出150多个命题,解释大量地球和天体现象。凡是可用相对论代替这些解释的地方,皆是新理论更确切解释实在的地方。
费耶阿本则反对一切方法。他认为不可能有预设的合理性标准。科学真理只是一种修词,并无客观内容。但他又承认科学的成功。不过,这种成功只是由于科学家长期不懈地研究某一问题的结果。他们的过分之举,总会被其他学派的过分之举所抵消。费耶阿本称,他可以否定科学真理,而把这个判断当作真理提出来,犹如他可以用德语来宣称德语不如拉丁语。他忘了,真值不是一种语言,而是使各种语言得以通译的理性标准。正因为客观上存在这种标准,他才能够把“反对方法”当作一组真陈述提出来。他却主张科学不需要任何理性标准,All goes!所以库恩称之为vaguely obscene。
晚近的方法论研究,多探寻如何重建理性标准。厦皮尔、劳丹等人便是如此。劳丹批评库恩、费耶阿本对历史连续性的忽略。他提出“研究传统”,其中既包涵科学理论,又涵容本体论体系。然而他忽略统一的逻辑和对应规则,故在科学术语的陈述与本体论陈述构成真问题的作用中,未能提供统一标准。比如数学证明和历史解释之间如何对比,便成为问题。近年语义派的科学哲学家如萨普斯、斯尼德、范弗拉森、史泰格缪勒等以集合论方式进行公理化,似尚未取得公认结果。
总之,由坎贝尔、赖欣巴赫、卡纳普等人代表的逻辑经验论“标准方法论”,在六十年代已受到彻底的批判。批判的重点大抵在:科学术语区分为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在语义学上没有根据;理论术语无需语义规则定义,并无根据;对应规则的特殊语义功能没有根据;观察语言由对应规则定义,不可能不受到理论的渗透;科学理论被当作完成的科学报告,而非历史中科学共同体的建构物,与史实不合;公理化的必要性受到质疑。这些批评多半可以解释为,被“标准方法”排斥于科学理论之外的人文价值,实际上在科学理论之内。
科学原是人文理想
人文价值不仅在科学的理论构成之内,而且可以说,科学本身原是一种人文理想。科学不是自然的产物。在自然演化中,不可能自发产生科学。科学是文化,而且是特定文化的产物。所谓人文,humanitas,原指人类;引申为人性,人的情感;转为人的文化、教养、教育。汉语“人文”,指礼乐教化,如《易·贲》:“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孔颖达疏:“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也。”乃是更狭义,专指儒家教化。广义的人文则指人类文化的内涵,以及相关的学术艺文。
人类科学产生在古代希腊,有一些明显的必要条件。人要系统地揭开自然之谜,必对自然有一种对象化的好奇之感。如果只把自然视为与人一体,则必流于感悟冥思,不会视为研究对象(在结构上可以分解清晰的“物”)。这便需要一种主客二分的语境。古希腊恰有这种发达的语境。其次,必有一种信念,确信人是理性动物,而自然有着内在的理性结构,故人可以系统地揭示自然。古希腊恰有这种哲学。此外,古希腊人恰有一种以数学方式揭示最深刻的真理和世界结构的信仰,而又恰有欧几里德几何这一发达的公理化体系。亚里士多德科学,便是从理性前提出发,以公理系统演绎方式,全面揭示有着内在理性秩序的自然的一种价值理想。这样的科学,必出自这样的文化语境,和这样的人文理想。科学的发生,出自对自然的好奇与理性求知的态度,与利用自然和生产力无关。科学与利用自然的态度结合起来,此事发生相当晚,乃是出于另一种价值理想,即基督教信仰。
基督信仰对科学发展的影响,约有三个方面。一,世界是上帝的受造物,故世界本身是一种contingent(偶性的,可存在可不存在的)存在。二,世界虽为偶性存在,却不是任意紊乱的存在。理性的上帝创造了具有内在理性的世界,并按上帝形象创造了人类,故理性的人类可以全面揭开世界之谜。三,人类是上帝救赎计划的中心,自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你们要生养许多儿女,使你们的后代遍满全世界,控制大地。”(现代中文译本《旧约·创世纪》1)
此种观念,显然与希腊思想不同。希腊人对于自然的兴趣在于求知,而基督教文化对自然的态度则是利用控制。希腊人认为自然为必然存在,故可以通过公理系统演绎方式推导出关于自然的知识;而基督教文化则认为世界是偶性存在,故必须通过经验的方式一点一滴地揭开自然之谜。惟其希腊的科学理想是演绎推导,故希腊人没有兴趣作实验。欧洲最早的实验科学,产生于中世纪的修道院。亚里士多德关于落体的速度取决于重量的错误理论,上下一千年,竟没有人费神去验证一下。直到伽利略的时代(也就是基督教文化的科学理想上升的时代),才被实验证伪。
然而古希腊的科学理想,却并未因为实验科学的产生和发展而整体上消逝。自此而往,科学作为一种人文理想,始终处于西方文化两大渊源的交互影响之下。亚里士多德关于求知的确切理性基础,关于“欧几里德支点”的信念,公理化体系中蕴涵的简单性原则(以最少前提建构理论),以及柏拉图和多数希腊哲学家关于几何形式和谐完美的理想,这些理念的生命非常悠久,可以说直抵今日。不仅希腊和希腊化时代,而且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科学理论,也大抵(并非仅仅)是此种科学理想的产物。只是不同理论在构成时,对这种理念的理解和诠释不同。哥白尼正是深感托罗密体系在数学上不和谐,才着手对之改造,而他也正是受着圆形这个完美几何形式的限制而未能建立椭圆形天体轨道模型。开普勒的行星运动定律揭示出宇宙在数方面的和谐比率:行星矢径在相等相间扫过相等面积、行星公转周期的平方正比于与太阳距离的立方、行星远日点和近日点之间角速度的变化用乐谱形式标出。牛顿正是继承此种思路,从行星运动定律中导出具有数的和谐的万有引力定律。现代科学理论,如电磁场结构理论,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引力场方程乃至未成功的统一场论,巴尔末公式,量子力学矩阵方程,分子生物学大分子立体结构理论等,皆与上述人文理想或本体论理念有关。科学家往往认为,数学上美的形式在描述世界方面有价值。迪拉克正是在对称和谐的美学理想推动下,预设反粒子的必然存在。
不仅科学本身原是一种人文理想,而且科学理论的建构,亦必以基本的形上学前设(如自然规律性、齐一性等)为必要条件。此外,科学理论的建构,往往以美学理想或本体论理念为出发点或启发动力。再者,科学共同体所遵守的规范体现某些伦理价值,以及诸如此类,也是科学中的人文理想,此处不遑多论。人文价值对于科学理论的关系,有二特点:既开拓又限制理论的视野,既可有益又可有害;常以潜前提或背景知识的形式影响理论,鲜有作为公理或辅助假说而纳入公理体系者。
价值与事实
将科学中的价值原则与事实原则分开,并且力图将价值原则排除出科学之外而否认之,此事发生颇晚。早期的自然哲学或科学,并不排除价值。柏拉图的知识论,以理念为基础,而最高理念则是善的理念。求知与求善相统一。亚里士多德以科学为探求世界必然真理的公理体系,而求知本身便是最高幸福。中世纪的科学家为修道士。文艺复兴时代的科学家,既援引希腊的人文理念,又是虔诚的教徒。十六七世纪的科学家如笛卡尔,其体系多援引教义。大概十八世纪是将价值原则与事实原则分开的决定性时代。然而始作俑者,似是十三世纪的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他详细论证自然知识靠理性之光,不靠启示,也就赋予科学求知以独立于价值的性质。十三四世纪的经验论者和唯名论者也多有类似的见解。经验论的传统在英国不绝如缕。十八世纪的休谟乃起而在逻辑上证明价值陈述不可能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来。康德将科学与伦理、文艺、宗教分开。十九世纪以来,价值与事实的分离,受到两方面的推动。非理性论者如尼采,强调这种分离,而实证论者也多重视这种分离。直至逻辑经验论派,则认为形上学陈述没有意义,价值只是主观情感或态度,科学为价值中立的知识体系。石里克认为,伦理学也是科学,伦理学家的最大危险便是成为道德家。0訋0g?/p>
六十年代以来,科学中价值原则与事实原则的分离,已受到所谓历史主义,乃至所谓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彻底批判,至于达到矫枉过正的程度。不久前,一位著名科学哲学家在普林斯顿演讲,听众中有人提问:你的口气彷佛说科学和理性及实在有关?目前在西方的一般意见,大抵认为科学陈述为工具性,也就是对科学中的事实原则十分怀疑。此与实用主义传统有关。皮尔斯主张,真理的界定最终是协议的产物。杜威则称,一切知识皆为工具性。此外,与后现代主义思潮有关。R.罗蒂称:“科学根本不是人类理性的典范,而是‘人们协议’的典范。”(R. Rorty, Objectivity, Relativism and 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 I, Cambridge, 1991, p. 39.) 费耶阿本宣称,科学真理只是修词,并无客观内容。以及诸如此类。
实际情况是否如此?科学理论构成中,确实有价值因素,科学有隐含的或自觉的价值原则,已如上述。科学的所谓观察语言,并非中立。观察术语由理论定义。例如按照所谓标准方法论,气体分子运动理论的一个公设是:(x)(Gx Qx) ,读为“凡气体皆为分子组成”。其中观察术语G被该理论的语义规则定义为“一个气体标本的属性”,这样,对应规则语句中的观察术语也就不是独立于理论的中立语言了。然而尽管如此,成功的科学理论,总是与日常语言中的实在有着操作性的对应关系。这种操作,在不同社会,不同文化语境中,可以同样实现。一个科学实验,不论其程序设计、仪器制造、观察条件受到如何的理论影响,也不论其结果中包涵如何的理论诠释,然而同一实验既然可以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重复,也就说明该实验不是一个社会学的过程。理论“渗透”观察,也不必然影响观察的有效。著名的实例是太阳中子接收实验。这里,“弱互作用理论”既是设计接收器的观察理论,又是待验证理论。按照“循环验证”的假设,实验结果应与理论的预测一致。然而实验结果却并不一致。一个科学理论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公理系统。一个实验不可能验证全系统,而是验证其未知部分。只要观察理论没有影响这未知部分,便不会影响实验的有效。
价值原则与事实原则是科学的两大原则,不可偏废。价值原则体现于本体论或基本前提。事实原则虽然也是一种价值理想,却贯彻于理论和观察的全过程。无论解释理论、观察理论或观察操作,皆必贯彻事实原则,科学方能与日常语言中的实在发生可操作的对应关系。勿论问题的提出、理论的建构、逻辑的推导中涵有如何的价值因素,也勿论观察与证据中涵有如何的诠释成份,在理性批评精神和事实原则的引导下,科学家总有可能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诉诸最可信的理由和证据,在理论和经验的不断扩展中发现和纠正错误,对发展中被人理解的实在之结构获得越来越深刻的认识。
认识与真理
事实原则使科学诉诸理性、逻辑和经验证据。理性作为秩序原则,其内涵在历史中有所发展,但迄今并未能废弃秩序原则。一切所谓非理性的力图废弃秩序原则的论证或语句,只要能让人明白,必诉诸秩序原则,而秩序原则的核心便是逻辑性。
逻辑性是蕴涵于语言中的基本约定。逻辑理论在历史中发展,人对逻辑规律的理解不断深化,但只要语言尚在,逻辑性亦不可废弃。笔者曾做过一个非实验室条件下的简单实验。对象是一岁半到两岁、正在学会说话、智力发展良好的儿童。方法:一,以纸板做成一个圆形、一个正方形。二,以圆形出示一个儿童,教他(她)说“这是圆的。”重复几遍,直到问他(她):“这是什么?”他(她)能立即说出:“这是圆的。”三,以同样方式教会他(她)认出正方形。四,出示圆形,问:“这是不是又是圆的又是方的?”他(她)回答:“不是又是圆的又是方的,是圆的!”然后出示方形,结果大抵相同。上述实验或者有助于说明,逻辑性乃是与语言同时学会的一种基本约定。语言在,逻辑性便在。逻辑规律和理论,是对逻辑性的体系化。正如其他理论,逻辑理论也可错,可发展,可纠正。有人或者认为,哥德尔定理之类的数学理论已经证明矛盾律无效。其实哥德尔正是严格遵循矛盾律而推导出其定理。否定矛盾律,也就否定其定理的基本前提。哥德尔定理仅仅否定在一个数论体系内部证明该体系一致性的可能性。当代对逻辑性已有前所未闻的深刻理解,这对于科学理论的意义,不在于放弃逻辑性,而在于:不可将逻辑视为在一切可能世界中求得可靠因果性的先验保证。人所知道的逻辑,是人类语言约定的最基本秩序原则及其体系化,却未必是世界结构本身的秩序原理。目前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否处于初级蒙昧阶段,这个问题,由于缺乏整个世界的资料,根本无法回答。以人类语言约定的秩序原理来规定世界的必然性,是对世界的一种无理强制。此种倨傲是欧洲理性主义的致命弱点,其渊源既出自宗教信仰又出自更古老的本体论。所幸者,现代人类智慧对此已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必须遵循现有的逻辑规则,来进行一切思维和操作,同时又不能以此来预设一切必然性。在研究的一定阶段,凡依据充足理由和证据而成功地得出的因果系列,不论与当时逻辑信念是否一致,亦应接受其必然性。量子理论修订分配律,便是一个实例。正如我们不可能为信念提供证明,却必须接受价值原则一样,我们也必须接受逻辑原则,因为若没有这些原则我们连一步也迈不出去。这便是人类理性的两难处境。
那么科学知识有没有真理性?如果科学理论有价值前设,观察受理论影响,而逻辑是语言约定,那么如何保证科学知识不是循环论证和验证,而是对客观实在的结构之认识?这已经涉及认识论及真理标准问题。自本文目的而言,仅能最扼要地陈明笔者的理论。
人与世界的接触,仅能通过感觉接受器,而感觉接受器所接受的是简单的印象。即使简单的印象,也已经加工组织过。世上没有纯粹的感觉。感觉中涵有预期,而人的预期受语言中的观念影响。连什么是“正常”的感觉,也由不同的理论规定。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先天综合原则,马赫的感觉要素,牛顿的绝对时空,董仲舒的“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王阳明的“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凡此皆影响人的感觉。同理,科学通过观察与世界的接触,无论感觉的范围倾向,仪器的构造,抑观察的方法,皆受理论的规定。建构理论必须通过秩序原则、价值原则、事实原则等等,以及特定历史中的知识构成、科学规范,加以个人的灵感创造,其中有若干非理性控制之内的因素。“从经验到基本假说没有逻辑通路。”最后验证必须通过证明理论。归根结蒂,科学并未与实在本身发生任何接触。科学的一切活动,皆在人的.理性、价值、语言之内。“我的语言的界限,便是我的世界的界限。”然而一种理论可以通过不止一种逻辑来公理化,理论不等于理论的陈述。一个实验可以在不同社会条件下重复。科学的应用普遍于任何文化语境。凡此皆说明,科学知识并不绝对囿于语言之内,而与“人的”以外的世界有一种操作性的对应关系。科学知识的这种客观性,不是“协议”、“工具性”、“循环验证”所能够解释。某些哲学家否定这种知识的真理性,似是受制于理性主义的传统,彷佛不符合“必然”原则的便不可能是真知。
科学知识的获得,便是人类本身的秩序原则,加上种种辅助原则,与理论指导下观察到的世界的秩序之间,反复对比验证的结果。换句话说,便是人与世界之间主客互动的理性求知活动之结果。世界的实在性,天人之间主客互动,理性求知、知行不离、动态综合的真理标准,这些观念皆来自中国的文化理想。真理的标准并非单一静止的“符合”、“一贯”、“工具”,而是主客互动无穷往返的系统性对比。真理不是静止的“上帝之眼”所获得的必然性,而是主客互动无穷往返过程中的必然联系。没有实在客体,便不可能有这种互动,也就没有真理。故真理不可能是协议或工具。然而实在并非物自体的自我呈现,而是主体根据自身的秩序原则和理论设计而观察到的实在,这实在已经包涵主客互动。故真理不可能是符合。真理是无穷过程中的必然性,故不可能是静止的一贯。这无穷互动包涵可错和自我纠错,主体的认识恒常指向实在,益趋真切,故具真理性。这种互动又并非改造世界。因改造必在认识之后,犹如必先做好衣服才能修改。这种互动便是认识本身。
中国文化的机遇
如果希腊的人文理想和基督教信仰曾经启发出如此辉煌的科学创造,我们中国的伟大文化为什么不能启发出同样伟大的科学?诸如惠施十事之类的精微思辩,较之古希腊的形上思辩,并无逊色。墨经逻辑之缜密,亦不逮于古希腊逻辑。老子的本体论足以睥睨欧洲。儒者的求实精神,亦应有利于科学的建树。中国古代不具备发达的公理化系统。然而明朝已经引入欧几里德几何,亦未见科学之出现。大概总体语境不利于认识主体的成熟,似是一大问题。古汉语结构不用系词,难以运用逻辑常词,也是大问题。此外缺乏相对独立的知识共同体,以及社会权力结构难以作出明智的抉择,也是问题。
至今高唱不休的所谓天人合一,如果辨析不清,对我国的科学教育,弊端甚大。董仲舒的天人比附之说姑且不论,所谓天人合一,大概有天人一物和天人一理两派旧说。天人一物,似源于庄子的所谓与万物为一体的神秘体验。程颢颇发挥之,如:“人与天地一物也。”“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只心便是天,尽之便知性,知性便知天。”(《语录》十一、二上)陆王不必论矣。此种神秘体验,作为个人体验固无可非之,作为美学意境更是灵感的一大源泉。然而若是成为国民意识的一般语境,始终处于主客不分的囫囵状态,则不利于主体意识之成长,对于科学理性、契约精神、民权思想之养成,皆有阻碍。
所谓天人一理,则邵雍、张载、程伊、朱熹诸理学家皆发挥之,实为理学的一大理想。本义乃是指超越性的天理与人心的本性相通。如邵雍称:“能循天理动者,造化在我也。”(《皇极经世·观物外篇》)张载:“天大无外,故有外之心,不足以合天心。”(《正蒙·大心》)此种理想,作为个人信仰亦佳。惟其中所已蕴涵的主客之分,以及天人之分,往往被人忽略,而此种忽略在舆论中的弊害则甚大。中国文化中主客二分的思想,对于养成主体意识及科学理性十分有利,亦十分必要。天人一理的天,乃义理之天。既言天人,则天人已分。朱熹《仁说》:“泛言同体者,使人含糊昏缓,而无警切之功,其弊至于认物为己者有之。”又,《答江德功》:“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宾之辨。”这主宾之分,十分要紧。将自然视为可以分解的物待之,才有科学。如果成日家泛言同体,惟有含糊昏缓而已,何时方能全面揭示自然之奥秘?古人论主客二分的地方极多。比如老子论为道,则主直觉,反用智,但是论及观察万物,则明显主物我之分,以及分门别类用心观察的科学精神。如:“万物并作,吾以观复。”“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哉?以此。”《墨经》论及主客及求知甚明白,如:“知,接也。”“智,智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荀子·解蔽》:“凡观物有疑,中心不定,则外物不清。吾虑不清,则未可定然否。”《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故明于天人之分。”《韩非子·显学》:“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王冲《论衡·薄葬》:“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程颐:“致知在格物……须是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积习既多,然后脱然自有贯通处。”(《语录》十八)王夫之《尚书引义》:“天与人异形离质,而所继者惟道也。”《读四书大全说·大学》:“大抵格物之功,心官与耳目均用,学问为主,而思辩辅之,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学问之事。致知之功,则唯在心官思辩为主,而学问辅之,所学问者,乃以决其思辩之疑。”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总之,以主体立场详细观察研究自然的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有着悠久传统,只是没有独立于人文学术而自成严密的逻辑体系而已。
自然与人的关系,既有对立紧张的一面,又有一体和谐的一面,必须全面领悟,不得偏废。西方自中世纪以后,乃全倾向于对立与利用自然,于是视科学为对自然之权力。F.培根的名言最为代表:Ipsa scientia potestas est.(科学本身便是权力。) 中国传统则几乎顷全力于一体和谐之说,几只有老子指出自然的严厉:“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而古代几乎只有荀子讲制天,亦即利用自然。实际上,人类的行为便蕴涵着天人二分与利用自然。人只要有消化管道,便不得不消耗自然资源。人只要有美化生活方式的要求,便不得不加剧消耗自然资源。由于西方的科学与价值脱节,对自然的片面领悟,以及自我和消费主体的畸形膨胀,已经造成滥戕滥用自然,不顾人类整体利益,毁坏人类生存环境的灾难性后果。
也恰恰在这里,有着中国文化理想的机遇。我国文化传统有着恢弘深邃的内涵。文化的发展固然有着许多未知乃至非理性的因素,不可能简单地按照自觉意志的指引而进行。然而只要摆脱半殖民地文化自卑心理,不墨守冬烘式的国学陈规,而从人类历史趋向和当代人类需要的广阔视野去体认之,也就可能发现中国文化新生的机缘。科学,市场,法治,乃是现代人类社会具有普世性的体制,也许是人类历史不可抗拒的潮流。中国的文化理想,只要经过正确的诠解,可以提供现代人类需要的自然观、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原理。中国文化观念,既涵有主客二分、主体意识的思想,亦涵有天人和谐兼有人可制天的理念。中国人既把天视为可宰制可利用的对象,又视为自主的生命沃源。如《易·系辞》:“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谓易。”《庄子·知北游》:“天不得不高,地不得不广, 日月不得不行,万物不得不昌。”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通》:“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不胜枚举。这便蕴涵着人与自然的主客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认为自然有着内在的理性性质,人可以认识而预期之。如荀子云:“天行有常。”“所志于天者,已其见象之可以期者矣。”“夫此有常以至其诚者也。”有常而诚,实即内在理性。《说文·言部》:“诚,信也。”而 《人部》:“信,诚也。”这里《说文》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字汇·人部》:“信,不差爽也。”《广韵·震韵》:“信,验也。”不差爽而可验的常行,即秩序原则。实在之内的有常以至其诚,即世界内在理性也。对自然的认识,既要以经验的方法格一物复格一物地无穷反复进行,而最终理想又是类似统一场论式的全面揭示:“惟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真理的标准,便是人的理性原则与人所可能发现的自然秩序之间,无穷主客互动的对比。
结语
不同于技术,科学是精神创造活动。创造需要灵感,而灵感要求那生我养我的文化沃土为源泉。譬诸音乐,如果中国的作曲家恒常依据西洋的音乐动机去谱曲,能作出伟大音乐否?科学创造,其理一也。欧洲的人文理想曾孕育出一个时代的伟大科学。如今,那个时代的精神,也就是所谓现代性,已经显示出其局限性。而中国的文化精神却恰可补其不足,而取其所长。这里便涵有中国文化的机遇。曾有人放言高论,称二十一世纪为中国的世纪。此语应作何解?“中国的”总不是possessive的意思吧。“中国的”似应指中国的贡献。贡献又在何处?仅仅亦步亦趋,可乎?仅仅“强大”,而无精神创造,可乎?没有科学的伟大创造,可乎?于此可知中国的文化新生之重大意义矣。
中国的科学哲学家,不必斤斤于复述西方的理论,亦应以严格的形式化方式,创建新式的科学方法系统。中国的科学家,亦应汲取中国文化理念,创造新的科学理论。一二西方科学家已经在如此尝试。将人文理念,以自觉前提方式纳入科学理论的尝试尚属少见,然而也不是绝对没有。如玻姆的量子力学理论便是。(见David Bohm, The Undivided Universe: An Ont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Quantum Theory, London,1993.)
这里便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人文与科学分离的问题。不论外部抑科学内部,对此种分裂现象,提供解决的途径,皆离不开教育的改进。中国的科学家,在其教育培养中,应接受中国文化的陶冶。其实,一般受教育的人,皆应接受此种陶冶,同时接受科学的洗礼。中学,至少高中,应设逻辑演算课程,以及初步的科学思想概论。其语文课中的文言文比例可增至六七成,以思想为主,力避浮泛模糊之辞,以使少年早日窥见中国的宝贵思想,不致处处低伏于外来的无根思潮。大学低年级应设文理科共读的,与科学史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论,以及以中国为重点的世界思想简史。加之舆论的正确倡导,或可培养出一代新人。二十一世纪中国如何之类的高论,或者稍有实践的基础。
篇2:关于“二十四节气”的科学价值
“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这首中国农历的“二十四节气歌”在国际气象界广为人知,“二十四节气”也被誉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第五大发明’的说法有科学依据。因为‘二十四节气’不仅是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历经几千年的农业生产实践创造出来的宝贵科学遗产。从气候学角度看,‘二十四节气’是中国人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步认识到的季节更替和气候变化规律,凝聚了中国人对大自然的科学态度和正确的观点及方法。”周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二十四节气”起源于黄河流域,把全年分为立春、立夏、立秋和立冬等,以反映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这反映出中国古代民间对气候的朴素认知,农耕时代中国农民一直依靠“二十四节气”来安排生活和生产,这种科学认识然后又远播海外各大洲,影响了全世界。
“以现代气象学的观点来看,气候的形成主要受太阳辐射、地球运动、大气环流等影响,‘二十四节气’虽没有从这些角度去解释,但也从自然现象中反映出中国古代民间对气候的认知,客观反映了我国独特的气候特点,比如四季分明等。”周兵说,到现在“二十四节气”也是有用的。
中国人观测气象比西方早5
“《夏小正》一书是我国最早记录节气以及物候变化的里程碑式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和观察,是后来‘二十四节气’形成的基础。古人以五日为候,三候为气,六气为时,四时为岁,每岁‘二十四节气’,七十二候应,气候的实质是地球与太阳的相互运动,以及农业生产实践过程中物候与气象的有机组合。”周兵说。
周兵介绍,在中国,“二十四节气”系统是逐步完备起来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已经能用土圭(在平面上竖一根杆子)来测量正午太阳影子的长短;战国末期《吕氏春秋》已明确提到冬至、夏至、春分、秋分四个节气:一年中,土圭在正午时分影子最短的一天为夏至,最长的一天为冬至,影子长度适中的为春分或秋分。西汉刘安组织编写的《淮南子》一书里就有完整的“二十四节气”记载,并详细地介绍了节气推算的方法和节气的有关内容,论述了天地日月、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的生成,以及对人类和社会生活秩序与农业生产的影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陶寺古观象台形成于公元前2100年的原始社会末期,比目前世界上公认的英国巨石阵观测台(公元前1680年)还要早近500年。”周兵说,随着山西襄汾陶寺古观象台的发现,进一步印证了《尚书·尧典》中的记载,这说明中国人观测气象比西方早了500年。
全球变暖对节气有影响
从“二十四节气”的命名可以看出,节气的划分充分考虑了季节、气候、物候等自然现象的变化,一直沿用到现在。不过,工业革命以后,气候明显发生了变化,全球变暖的趋势会不会对“二十四节气”有影响呢?
周兵表示,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二十四节气”的适用性也发生了变化。桃花常常在惊蛰节气到来前就红了;清明节后时常出现气温飙升,一日入夏;夏天雨日少了,暴雨强降水多了;冬天里冷空气频数小了,寒潮强度变弱了,暖冬成为新常态。
周兵说:“我国气候专家研究发现,在区域和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整个季节循环趋于整体增暖,对气候学意义的节气而言,全国平均状况下的早春到初夏节气提前了6天至15天,夏末到初冬的节气推迟了5天至6天;大暑天增加了81%,从白露到寒露显著推迟了5天左右,大寒天减少了57%。”这些说明了气候变化对“二十四节气”产生了影响。
篇3:科学的价值名人名言
关于科学的价值名人名言七十条
一、科学成就是由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惟有长期的积聚才能由点滴汇成大海。——华罗庚
二、一个科学家真正做重要工作的时间不很长,做学问要趁年轻。——陈省身
三、正因为祖国贫穷落后,才更需要科学工作者努力去改变她的面貌。——钱三强
四、没有一个独立富强的国家,就没有个人的一切。——钱伟长
五、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谈家桢
六、天才由于积累,聪明在于勤奋。——华罗庚
七、科研要急国家之所急,还要先走一步,为国家长远需要早做准备。——赵九章
八、饭甑凝尘腹半虚,维摩病榻拥愁居;草堂诗好难驱疟,既典征裘又典书。——黄子卿
九、只有为理想而工作的人,才是真正富有朝气的人;只有为理想而奋斗的民族,才是最有希望的民族。——彭桓武
十、古往今来,能成就事业,对人类有作为的,无一不是脚踏实地攀登的结果。——钱三强
十一、一个研究员最重要的成分是伟大的学问家,其他的都不重要。——陈省身
十二、西来处处挹繁华,杜市阿康是我家。中德人民常友好,不愁前路有风沙。——苏步青
十三、宁肯给工厂开追悼会,也决不与侵略者合作!——侯德榜
十四、中国大学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学森
十五、同学们,祖国在召唤我们了,我们还犹豫什么?彷徨什么?我们该马上回去了。祖国的建设急迫地需要我们。——朱光亚
十六、科学院应该做基础性的科研工作,不应目光短浅,忽视暂时应用价值不显著的学术性研究。——黄鸣龙
十七、我们中国是要出头的,我们的民族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朱光亚
十八、数学家主要看重的应该是数学上的工作,对社会上的评价不要太关心。——陈省身
十九、我到美国来,是为了有一天能回去报效祖国。——郭永怀
二十、我们搞土壤研究,目前最重要是如何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好耕地,使耕地可持续利用。——朱兆良
二十一、一个国家的知识者,怎么就可能永远是个“罪人”?——赵九章
二十二、科学研究是探索未知,科研人员既要有严肃、严密和严格的学风,又要有敢想、敢干和敢闯的精神。二者不可缺——朱兆良
二十三、千里马是在茫茫草原的驰骋中锻炼出来的,雄鹰的翅膀是在同暴风的搏击中铸成的。——钱三强
二十四、孩子有好奇心是件好事。他能拆开玩具证明他有求知欲望,能研究问题。当父母的要支持他才对。——陈景润
二十五、实验是科学研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只有实验才能发现真理,不动手做实验是不能搞出新成就来的。——黄子卿
二十六、名师不一定出高徒,严师才能出高徒。——苏步青
二十七、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是高等教育的目标之——钱伟长
二十八、在化学的领域内是没有废物的。——侯德榜
二十九、我是中国人,我的家在中国,我一定要回去。我愿和我的祖国一起受苦。——黄子卿
三十、为学应须毕生力,攀高贵在少年时。——苏步青
三十一、现在的世界是竞争的世界,如果一个民族还是一味以享受为目的,不肯以服务为目的,必归失败。——竺可楨
三十二、我是一名科技人员,不是什么大官,那些官的待遇,我一样也不想要。——钱学森
三十三、不趋势,不眉俗,象一峰负重的'骆驼,昂首挺胸,在茫茫戈壁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行。——朱光亚
三十四、在科学的道路上我只是翻过了一个小山包,真正的**还没有有攀上去,还要继续努力。——陈景润
三十五、科学不是为了个人荣誉,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人类谋幸福。——钱三强
三十六、谎谬是暂时的,真理的阳光终有一天会普照大地。——谈家桢
三十七、科学工作千万不能固执己见。缺乏勇于认错的精神,是会吃大亏的。——钱学森
三十八、我们人生的目的是在能服务,而不在享受。——竺可楨
三十九、当你选择做一名科学家,那么必然就要选择枯燥而艰苦的生活。——黄子卿
四十、人生的目的是奉献,而不是索取。——陈景润
四十一、不能阻碍年轻人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不能当科学的绊脚石。——彭桓武
四十二、学习要有三心,一信心,二决心,三恒心。——陈景润
四十三、一个数学家的目的,是要了解数学。历史上数学的进展不外两途:增加对于已知材料的了解,和推广范围。——陈省身
四十四、科学的目标是在求真理。真理所在,虽蹈危履险以赴之,亦所不释。——竺可楨
四十五、对于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自己所长协助有关**共同解决,不可偏废,更不应将此两者相互对立起来。——黄鸣龙
四十六、不论什么事,只要祖国需要,我便全心全意地去做好。——郭永怀
四十七、思想同与肌肉,多予训练,并能发达。——竺可楨
四十八、一个国家没有实力,要在这个强权横行的世界里谈平等,要别人尊重你,这是不可能的。——侯德榜
四十九、难道黄头发绿眼珠的人能搞出来,我们黑头发黑眼珠的人就办不到吗?——侯德榜
五十、我一直讲追求真理使人获得自由,能够得到自由。——谈家桢
五十一、我的事业在中国,我的成就在中国,我的归宿在中国。——钱学森
五十二、科学的方法,公正的态度,果断的决心,都应该在求学时代养成和学习的。——竺可楨
五十三、数学虽然是基础科学,但对应用科学的研究有重大作用。——陈省身
五十四、我没有专业,国家的需要就是我的专业。——钱伟长
五十五、我回国就是给国家培养人才,为国内的科技事业打基础,做铺路人。——郭永怀
五十六、数学是一门演绎的学问,从一组公设,经过逻辑的推理,获得结论。——陈省身
五十七、爱祖国,为祖国的前途而奋斗,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苏步青
五十八、我没有时间考虑过去,我只考虑未来。——钱学森
五十九、我们不能人云亦云,这不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最重要的就是创新。——钱学森
六十、我是搞航空的,搞航空的人都不坐飞机,那让谁来坐。——郭永怀
六十一、无论成败如何,都要不惜一切地去努力。——陈景润
六十二、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非久留之地。归去来兮。——华罗庚
六十三、一灯明灭角声哀,夜半无人户自开;疑是翩跹羽化客,满江明月梦中来。——黄子卿
六十四、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我要献出全部学识智慧。——钱伟长
六十五、独立思考,实事求是,锲而不舍,以勤补拙。——周培源
六十六、今天的理论,明天的技术,后天的产品。——谈家桢
六十七、盈巅白雪遇春妍,社会新型万物鲜;千里奔腾憎伏枥,红专齐进不知年。——黄子卿
六十八、孩子有个性才能成才,文艺家、**家、科学家都靠个性的发展才获得成功。——陈景润
六十九、秋风万里客边城,缥缈燕云故土情;八载昏霾顷刻散,雨中残梦笛三声。——黄子卿
七十、中国的导弹与航天事业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在世界有了发言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任新民
篇4: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 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 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 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篇5:教学论文:教学价值
课改之路,我们伴携着反思之曲踏歌而行。一路来,我们曾经欣喜过、失落过,却一直带着思困之痛快乐追寻着,其间那份执着与热情毫不亚于辛弃疾当时的心境。迷茫中思寻,猛然发现孜孜不倦求索的“那人”就是被披上面纱的教学价值。
教学价值——教学行为的航标
新理念下的课堂教学,教师首要关注的是什么?是关注教师的教学行为还是学生的学习行为?“教师中心”与“学生中心”都有失激进。针对学习个体而言,学习的总体方向(“学习的轴心”)得教师把握和驾驭,这里就要强调教学行为先行;而学习个体如何围绕“学习的轴心”展开个性化学习活动,教学行为就得为学习行为服务,这里又要追崇学习方式方法的变革。因此,关注学生的学习行为、关注教师的教学行为两者都不可偏失、不能割裂,两者都应成为谋求教学双边活动深入有效开展的视点与立足点。而“学习的轴心”实质就是我们熟知的教学目标,这才应是教师要关注的第一要素。只有首先关注教学目标,对教学目标给出一个较为精准的定位,才能有效地、有目的地去关注学生学习的心理特点,学习起点。
教学目标大致可以分成学习内容(学什么),学习方式(怎样学),学习价值(为什么学)三个层面。面对新课改,“以学论教”教学理念已经纳入教师们审视自身教学行为的视野,已经促成教师们从“教什么”到“学什么”、“怎样教”到“怎样学”的理念视角乃至教学行为作以跟进。然而,对教学目标仅仅停留在对“学什么”“怎样学”两个层面的审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善于思考“为什么学”这个深层次的问题。
那么,就三维一体的教学目标而言,首要关注的又该是什么呢?如果把知识技能理解为是学习个体学力的基础的话,则过程与方法是手段,情感与态度是催化剂,价值观理应成为核心。如果说,知识技能是可以量化外显的话,过程方法则可以描述性考量,情感态度则可以体验式洞察,上述这些假如比拟为有形可循的外显目标,那么教学价值则可称之为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绽放式的内隐目标。毕竟,一种有效度的外显教学行为必然要依托于一定层面的内隐教学价值,只有折射出较高教学思想境界的教学行为才能够称得上是有价值的、有深度的。
如果用一句话来阐明对教学价值的认识,可归结为:教学价值是教学活动的灵魂与核心,是教学行为的指引和座标。
教学价值——教学思辩的基石
我们一线教师,最为缺失的不是一招一式的教学技巧,而是系统整体意识的教学思辩能力。能够并善于从数学教育哲学角度对文本蕴涵的数学主题思想、意识形态进行挖掘和提炼正是新课程对数学教师教学思辩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
为学生全方面可持续性发展服务是教学的本质与基点。就从课前预设教学框架和教学策略视角而言,首要思辩的是这节课内容能给学生主动发展带来的独特教学价值,而不是该教材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比如,在人教版小学数学下册《找规律》一课的教学中,我们不仅要引导学生认识规律,如何去发现、探寻规律,而且要促使学生从形、声、色、数量等感性材料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感知平台:掌握变化规律,能给人类生活带来数学之美,能帮助人们依循规律预测未来。也就是说,对于学生感性经验储备已经较为丰富的“规律”,教师首先要审视“规律”的教学价值——“规律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学习找规律,它能给学习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带来些什么?”具备了这种思辩的意识流,就能抓住教学的主线“认识规律(课前)——感知规律——发现规律——创造规律——认识规律(课后)”,学生在课前初步感知什么是规律到课后一定深度认识规律价值所在的认识循环里,对规律的两度认识高度是递升的,从感性经验到理性思考,这样的教学行为才将价值观这个内隐目标得以真正贯彻与体现。
又如,《加法交换律》一课的.教学,它的教学价值在哪里?它能给学生带来什么独特的发展价值?如果你不能引领学生从“变与不变”运动变化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角度进行探究的话,你所作出的教学行为是肤浅的,教学精神境界是不高的。有位名师正是对它有了深刻的解读,采用下述教学流程:
“利用交换座位生活化实例引入——生活现象再举例感知——探寻数学中有无类似的现象,学生找到类似3+5=5+3、3×5=5×3等算式——引导学生大胆猜想规律——再度举例验证——概括揭示结论(加法、乘法都存在交换律)”
这样教师的教学行为没有局限于知识点(规律)的落实,而是适时适度地渗透辩证教学思想,成为一节既有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好课。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数与代数”领域里的“通过对现实世界中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探索,并在充满对立与统一的研究历程里促发学生从运动、变化的观点来考察认识事物,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有利于学生运用科学观认识现实世界”教育价值得以凸现。因此,我们只有加强自身专业化内功的磨炼,提升教学素养成熟度,增进对教学理念批判吸收和对教学实践反思的思辩汲取能力,深入研读课标各领域核心理念,才能在这些教学精髓的把舵下,对具体的某一文本教学价值取向作出准确的价值判断。
多元的教学价值——学生成长的维生素
在深入认识教学价值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就某一教学文本而言,对其教学价值的诠释是多元的,不同的教学价值取向下的教学行为是各有所倚重的。也就是说,同一教材的内涵与外延,可以从不同视角去映衬,相对应下的教学行为也呈现出多元的个性化色彩。
比如,浙教版小学数学第七册《从一个数里连续减去几个数的简便计算》(减法的性质),笔者从不同的教学价值视野作以思辩,形成以下两种教学策略行为。
教学策略框架一:
1、生活引入
教师谈话切入出示信息:“实验小学学生数为1875人,宁波东方外国语学校小学部男生有525人,女生有475人。”要求学生用不同的综合算式计算表示出实验小学比宁波东方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学生数多的人数。
学生列式交流,简介列式思路:
1875-525-475=8751875-(525+475)=875
1875-475-525=8751875-(475+525)=875
2、认识发现规律,组织引导学生对上四式横纵斜交*观察
1875-525-475=8751875-(525+475)=875
1875-475-525=8751875-(475+525)=875
初步感知得出“a-b-c=a-(b+c)=a-c-b=a-(c+b)”系列性质。
3、生活化举例
4、体验简算,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生活问题,其中练习涉及到上式各种变式性质的巧妙运用。
教学策略二:
1、生活引入(同上)
2、对比计算感知、归纳规律
320-64-36=320-(64+36)=
100-37-45=100-(37+45)=
147-47-78=147-(47+78)=
187-28-87=187-(28+87)=
同桌分组计算,校对发现规律,交流概括出规律的雏形。
3、举例验证猜想
部分学生示范举例,集体验证;每位学生两分钟写类似算式,自主验证。在近两百个同类算式验证成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发挥极限思想,最后定论,并抽象为“a-b-c=a-(b+c)”“x-y-z=x-(y+z)”等字母公式。
4、体验简算。
5、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生活问题。
上述两种教学行为,初看似有雷同之处,而内在的数学气质是有一定差异的,主要体现为:
第一种教学行为所折射出的教学指导思想立足为在生活化基础上感受体验到减法算式物化形式多样、变化而本质不变的辨证思想,引发学生从多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并从中优化。教学流程显现为着重引导观察四个算式的动态变式状况,而结论不变,并在练习中予以巩固强化,使本课的重心立足于多角度观察、体验,感受外化形式与内在本质的辩证和谐统一。
第二种教学行为呈现的是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不完全归纳法探究历程,基于引领学生深刻领悟学习认识新事物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相对应的系列常规策略,这对于学习个体日后学习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培养是极其有益的,足可作为本课的亮色与底蕴。
当涌现出多元的教学价值,又该如何抉择呢?笔者认为,许多数学素养与数学品质对于学习个体来说,都是终身受益的,不能偏废于狭窄的某一方面,更何况教学价值本无优劣之分。正如我们生命体需求的维生素那样,力求充盈、丰富、平衡、全面,生命力才能焕发出勃勃的生机;教学也是如此,教师只有全方位亲近教学价值,倾注教学价值,才能够从多维度向学习个体释放数学的力量,才能够促成学生感受到数学独特的那份亮丽底色。
篇6:幼儿教育价值探讨论文
幼儿教育价值探讨论文
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的重视,近几年,国家在幼儿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其发展。比如说教学手段的单一,师资力量的薄弱,城乡师资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对幼儿教育的关注点也要进行转变,要在保证幼儿身心健康的基础上,适当地进行知识的学习,保证幼儿成长过程中的快乐和幸福。在解决相关问题之后,幼儿教育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一、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1.教师的素质偏低。幼儿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有专业的文化素养,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更重要的是要有耐心,要起到对幼儿的引导教育作用。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幼师都是一毕业就工作,不仅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也缺乏专业的素养。近几年,社会新闻经常报道幼师虐待儿童的恶劣事件,不仅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且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因为教师自身的素质低,道德品质差,而岗前又没有接受良好的培训,所以,才会做出令人气愤的行为。
2.教学方式不恰当。幼儿的心智并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都比较弱,因此,不能像对待小学生一样对待他们,也不能对他们有太多的要求。而实际上,很多幼儿园开设的课程远远超出了幼儿所能承受的范围,甚至达到了小学的标准,这是不合理的,甚至会起到反效果。幼儿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教育要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幼儿教育的关键是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不是大量的知识摄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分清主次,给幼儿造成一定的学习压力。
3.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近几年,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动,给城市带来一定就业压力的同时,自然也带来了教育的压力。我国的幼儿教育资源本来就比较短缺,在这样的条件下,压力就越来越大。资源分配也明显不合理,国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城市幼儿教育上,忽视农村的幼儿教育,这就使原本薄弱的农村幼儿教育雪上加霜。
4.师资水平有待提高。幼儿教育是启蒙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幼儿教育教师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对他们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实际上,现有的幼儿教师普遍都是专科学校毕业,专业知识比较薄弱,没有教育幼儿的经验。在教学中,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需要教师去耐心教导,而实际上大多数幼师的能力有限,没有充足的教学经验,教学手段也很单一,不能通过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充分挖掘幼儿的潜质,因材施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幼儿的发展。
二、提升幼儿教育的策略
1.教师要满足幼儿的学习愿望。幼儿的年纪都比较小,对身边的一切事物都很好奇。他们的思想就像一张白纸,对于他们提出的任何问题,教师都不应该感到奇怪或者觉得问题过于简单没有意义,要耐心地进行解答,满足他们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心。因此,教师不能忽视他们提出的任何一个问题,因为也许其中蕴含着他们的某种潜质,一旦被发掘,将会给幼儿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教师也不要随便批评他们所犯下的错,那样不仅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也会打消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2.引导幼儿积极地参与学习。每一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个性,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各不相同。在学习过程中,有的幼儿接受的程度快,有的幼儿接受的程度慢,针对这样的情况,教师要有充分的耐心,要细心地发现每一个幼儿的不同。有的幼儿在绘画上表现出惊人的天赋,有的就偏爱唱歌,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学会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充分挖掘每一个幼儿的潜能,并且将他们的表现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家长一起对幼儿进行教育,这对幼儿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3.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组织活动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首先,教师不要限制幼儿说话,要让他们大胆地说、快乐地说,但是不要没有纪律性。教师可以组织一些活动,让幼儿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语言表达。比如说,讲故事大赛,教师可以安排一些简单、有意义的小故事,让幼儿在学习的同时,锻炼语言表达的能力。
4.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习惯对幼儿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都有重要的意义。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培养,而幼儿阶段是习惯养成的最好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在幼儿阶段的教育中,需要注意培养幼儿的各项技能,挖掘他们的内在的潜能。还有一点就是要帮助他们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旦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将来他们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三、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论幼儿教育的价值
1.幼儿教育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幼儿教育是入学之前的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到今后教育的发展方向。幼儿阶段所学到的东西,会对幼儿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我国的国民素质之所以偏低,与基础幼儿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人认为很多事都是孩子长大以后的行为,与之前的幼儿教育无关。其实,正是因为在幼儿时期没有打下良好的基础,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之后才会成为问题学生、问题少年,长大成人之后甚至危害社会。国民素质的提升不是一个人决定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只有每个人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国民整体素质才会提升。因此,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既是基础又是关键,对提升国民整体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2.幼儿教育能够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保障家庭和睦。幼儿的身心健康是保证一个家庭幸福和谐的前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长更加关注的是孩子的成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为教育的关键。很多妇女为了孩子放弃了事业,全身心投入到孩子的教育中。因此,提升幼儿教育能够将妇女从家庭生活中解救出来,解决后顾之忧,安心工作,使越来越多的母亲在产假之后继续工作,并有机会参与教育,学到更多的技能,改变妇女的家庭地位,能够经济独立,提升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同时良好的幼儿教育还能有效改善和提高家长的教育观念、能力与亲子关系。很多家长都是第一次做父母,对如何教育孩子经验不足,没有正确的教育手段,反而会对幼儿教育起到反效果,影响幼儿今后的发展。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同时,能够改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改变家长的教育理念,促进家庭和谐。很多家庭在幼儿成长后期会出现很多的矛盾,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3.幼儿教育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很多幼儿由于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原因,一出生就会有心理不平衡的感觉。但是幼儿时期的他们,大脑发育尚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可以打消他们对社会、对家庭的不满,以积极、健康、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未来的生活,长大之后减少社会犯罪,提升自我价值,帮助这些儿童在认知、语言、社会性等方面获得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4.幼儿教育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科学研究表明,幼儿时期不良的环境和习惯会影响幼儿的大脑结构与发育水平,使幼儿表现出反常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甚至会影响其整个青春期的发展,严重的会诱发犯罪。而良好的幼儿教育能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立健全的人格,改善幼儿早期的不良行为习惯,提高幼儿的社会性和自控能力,降低之后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幼儿教育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幼儿教育是教育的初级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幼儿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其今后的发展,关系到入学后学习的质量。很多良好的学习习惯都是在幼儿阶段养成的,因此,幼儿阶段的良好教育能够帮助幼儿今后的学习,为其今后的就业增加一份机会。前期的幼儿教育是投资最小的教育,但是未来的回报却是巨大的,在幼儿阶段培养的人才今后可能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带动经济的增长,增加财政与税收收入。因此,良好的幼儿教育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结语
幼儿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教育手段,对幼儿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幼儿教育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教师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采用适当的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教育,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从小的方向说,幼儿教育可以促进家庭和谐,从大的方向说,良好的幼儿教育可以促进国家今后的发展。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分配,幼儿教师要承担起相应的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篇7:商法价值论文
商法价值论文
一、为什么用商法价值为题
觉得商法价值也好,商法理念也好,商法精神也好,都没有多大差距。查了一下最基本的意思,精神一般指生物体脑组织所释放的一种暗能量,哲学意思是过去事和物的记录及记录的重演。理念是一种思想,说的是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面留下概括的印象。价值除去其他非相关含义主要指的是有作用,包括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这里运用商法价值并不是否定了其他的用词,纯属是想从能动的角度谈论商法功能层面的意义所在,在这里应该是有一些面向未来的暗含。商法精神和理念是在过去或是现实表象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在商法领域的架构的一种内化支撑,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有他的存在理由,无需多言。在这里要说的是商法在未来是否需要价值更新,这种更新的紧迫性何在?
二、直面问题——效率优先的商法价值的隐忧
(一)轻易地误读
当提到效率的时候就会轻易地想起以最小的成本换来最大的产出,但是这种效率追求并不会使得社会状况变好,因为强调成本产出的时候,人们更加倾向于把目光放到产出与成本之 间的差值上,那么效率的高低并不一定就产生了交易所想要的收益结果,可能只会说明商主体以怎样凶残的方式对社会大众进行着剥削,因为差值的大小与产出与投入的绝对值并无关系。
(二)潜在的忧虑
在商法上其实强调的效率更多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便迅捷,商法为商事交易活动提供定型化设计,为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单快速,然后就是节省成本,实现商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效率的归属也在于保证营利这一商法本质特征,这样看起来没有问题的。但是就是基于这种理解也不得不产生种忧患,商法追求的效率并不会产生一种善意,也不能保证商主体的营利性产生一种延续性营利。保证商事交换活动的快捷立意前提就是有交换活动可以进行,那么要是商法不能催生一种让商事主体提供新兴产能的能力,那么简便交易也是形同虚设,或者说要是一种交换活动本来就是劣等淘汰产业,那么使得产业交换活动得以更高效率的促成也就是助纣为虐了,这样的效率只会侵占掉优势产业可以利用的资源。
那么要把效率概念引向效益的角度是不是会好很多,也就是说,商法坚持的效率价值要体现人们在交易的迅捷的同时也就是产出上升时候不会有人因此而状况变遭。那么状况变遭的标准要怎么评价呢?要是变遭的评价也视为一种成本的话,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考虑的效率不仅仅要考虑因为一种产出而投入的成本,而还要考虑为了这种产出所要付出的其他的代价,那也就是潜在的成本,这个潜在成本的意思是其他人状况变遭所要预防的潜在危险。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潜在成本是不是可预见的,意思是潜在成本是事先可以认识的还是事后突发的,事后突发的诸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不需要考虑了,因为有风险风散规则比如保险制度来预防,同时要商家承担这种完全意料之外的事件导致的损失确实强人所难。那么要是实现可以认识的潜在风险成本呢?比如要开一家餐馆,在一家可商业用的居民楼内,而事实上该餐馆有卫生上的问题,同时也导致了周围一定程度的污染,那么商家的卫生问题就是潜在的风险成本,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一旦出问题商家和消费者都会承担毁灭性责任。但是要是以营利性为前提,一种对效率的痴迷为前提来保障商法的运行,在风险没有爆发的时候,这种潜在危险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为得到商家的产品已经支付了让其可以为继甚至让其可以膨胀的对价,然而却让其承担额外的风险,这是丧尽天良的选择。但是一旦东窗事发,两者都要承担责任,商家以商誉和经济利益为代价,消费者以生命为代价,所以这种代价之间差距未免太大。但是有一点前提还是要质疑的,那就是商家真的会为其交易对象承担毁灭性责任么?这些姑且就算不重要了,现在重点是每个人不能因为所谓的发展而使得状况变坏,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风险就不应该存在,那么怎么预防就会摆在我们的眼前了。
(三)延伸的毁灭性
在这里要说的是,一味地强调效率以及其追求的营利性不能激发优势产能,也不能造就一种持续性营利,要是商法主要的参与者因为商法的理念而得到不经意的悲惨的削弱,那么商法的价值就完全失去了。针对上面提到的情况,一般来讲,政府难辞其咎,政府需要为此设立预防,那就来强调下政府的作用吧。一般来说,善良的人们要是遇到上面所说的潜在危险爆发事件,一般来说就要开始反思政府管控是否严格,政府是否有所作为,所以在此就会建立许多风险防范机制,也就是安全机制,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安全本来也是对营利性的良好保证。但是这种善意的出发点是否就会收到善良的回馈呢?也就是说政府参与是否就会是的状况变好?政府一般来说要参与监管笼统的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事前准入管控,事中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结果评价,这也使得商法明显出现公私合一性质的原由。
事后结果评价在这里先不谈,事前准入控制是可以很容易实现的,但是要做出事前准入的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准入控制立意就在先前提到的风险的防范,最终实现一种效益。准入控制就算能够指定一种可以明晰的标准,那么还是能够轻易的知道进入者与未进入者之间并没有竞争可能性,而要是以效率為前提的话就要避免资源浪费,那么重复性设立行为就最好抑制,这种抑制使得在这里进入者是一个有限的维度,而未进入者是一个无限的维度,而要是因为进入就可以获得一种优势的话,那么可以为之进入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获得优势的资源,而要是标准足够明晰的话,那么把控标准的人就是一个可以努力的对象了。而要是法制的努力最终是把重点放在执行标准的那个人是否是善良上面的话,法制本身就是一层面纱而已。对于过程监督也好不到哪里去,要是把重点都放在政府作为上,无疑是希望政府官员们都拿个小板凳坐到企业中去更加细致的监督,但是当监督主体而且是可以决定生死的监督主体为少数的时候,那么这种监督是否有效就值得质疑了,因为监督对象倾向于认为搞定少数监督主体是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加之监督主体的威慑力因为居于高位而可以有所震慑,但是要是朝夕相处结果就会把监督转化为一种博弈式的运作。这样对于政府来说问题又何在呢?那就是政府事实上为企业作了一个担保,那就是既然政府在先前行为和过程行为中施加了较强的作用力,那么这种商主体的行为就是政府的一种默认,那可不可以由此说商主体的恶性行为也是政府默认的,人们总是认识局限的,两件事情要是先后发生总会习惯性的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就算是政府尽到了最大努力也会因为商主体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事中和事前参与行为而吃哑巴亏。要是以这样的恶性循环走下去的话,严格的管制只会导致管制者自己累累伤痕。
三、解决思路
(一)回归基本面
在上面讲到了商事交易活动以效率为导向追求营利本质的隐忧以及针对隐忧所做出的努力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式的损害。所以在这里要讲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的最初形态所要达成目的。人类最初的交易活动产生于行业分工,而这种行业分工事实上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这个意思是把最初行业分为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是一件很粗枝大叶的事情,其实农业内部本身就可以分出很多门类,但不管怎样理解重要的要点在于运用行业分工的思想引出了一个关于交换的目的,那就是运用交换得到我们所缺少的。那么在最初的部落交换中,人们并没有营利性动机,因为此时的交易对象并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只能称为一种物品,那么得到我们所缺少的并不是赚取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价,而是得到我们所缺少的由此可以使得我们可以达到一种自足的状态,最初的自足是一种生存的自足,这里的要义就在于要是把商家和购买者放到如最初交易状态下交易的双方的时候,那么交易倾向于使得自己可以维持,而营利性特征只是持续维持的种手段,那么古代时候对商道的崇尚,也是期望建立一种商誉的前提下对自己交易的可信度和交易物上一层保险。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层保险由商家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而原因就在于商事交易活动违背了其最初追求的单纯性,因为市场化偏向将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分开来,企图寻找属于自己可以独立的特色,但是要是这种追寻本身违背了最初的优秀傾向追求,那么无疑这种生硬的独立思维无疑就成为了背叛。
(二)最初的追寻
在一个自由交易的环境中,人们更加容易获得自由,因为要是可以自由交易,那么就可以以一种出卖购买行为逃避一种依赖,但是这种自由交易本身也是以自由交易为前提的。最初的交易行为以获得一种自足为前提,自足就是让自己可以获得一种超越依附的独立,这种独立运作就在于对于生活共同体能力的确认,也就是说这个共同体可以以一种交易行为获得独立运作,以期获得一种可以自我满足的安全感,对延续性生活获得一种预期,而当这种能力达到足以使得个人维持自足的时候,那么个人自由就提上了日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自由的追寻不应该成为幕后过时的产品,而自由在市场经济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就在于竞争的自由,竞争的自由无疑是对无限制重复行为的容忍,让他们自生自灭,因为比较之中自会有优劣的区别,自会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而意义并不止于此,真正的自由竞争的要义在于,通过相互竞争,能够发现人们追寻的善意。商主体的生命力在于他的服务对象买不买账,那么企业要想生存就要特定化自己的服务,寻找人们缺乏的空白点提供人们所需的服务,那么也就是说通过自由竞争才能把商家的注意力引向他们所要服务的对象,那就是他的产品接受者。但是自由竞争本身不可以摆脱恶性竞争行为,但是要是政府插手并不会使状况变好。其实重点不在于是不是要插手,而是在于要在哪里施加力,把重点放在哪里。先前并没有讲到事后结果评价,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保证过程和进入的自由,而且对于管控的不分阶段是致命的,一管就死就在于进入和过程控制太过严重,一放就乱就在于结果评价松懈。在这里强调的自由竞争就在于准入和过程评价上有更加合适的角色,这样也才能摆脱政府为企业作担保的不合理现象。而结果评价的自由竞争要义在于要把竞争引向一个善良的方向。
篇8:宗教与科学的联系意义和价值论文
宗教与科学的联系意义和价值论文
宗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其原始目的是通过各种宗教活动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后来演变成为了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这一阶段的宗教实际上是在压抑人性。因此,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人士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打击了神权统治,解放人们的思想并弘扬了人文主义精神,推动了神权向王权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社会的进步。
而当今社会,民主制取代了君主制,但宗教依然盛行。其直接原因是宗教通过家庭内外的熏陶传递给了下一代,并由此传承下来;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宗教本身具有让人信服之处。当今世界有三大宗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佛教。以佛教为例:佛教倡导忠众生平等,反对杀生,主张因果轮回。其实际上通过对人思想意识的改造,抑制了恶行的产生,弘扬了人心向善的力量,也成为了其教徒的集体思想依靠。现代宗教大多都具有这一特性。宗教的实质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其对个人思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倘若一个人在幼时接受了宗教教育,即使他长大后摒弃了神学,宗教对他善良的发扬和对他恶性的抑制是不会改变的。在这种意义上,现在宗教依然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即强力的道德观约束。当然,极端宗教和邪教不属于上述宗教之列,应该坚决摒弃之。
科学是人们对自然的研究,在近现代迅猛发展。科学的进步带动了技术的进步,技术的进步彻底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我们每天都在享用着科技的成果。同时,科学改变了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科学教育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相信科学,并推动了科学的发展。相信科学的人认为组成世界的是基本粒子,所有的事物都遵循相同的自然规律,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这些自然规律。在这种意义上,科学的实质依然是对世界的认识,其本质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其意义和价值是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宗教和科学都具有相同的本质,即人们对实际的认识,也就是世界观。其区别在于,宗教是人们自己创立的,规范人们思想的理论,推动人心向善的学说;而科学是在实验中发展的,研究自然规律的理论。二者互有短长,宗教较科学缺少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属性;科学较宗教则少了对人道德观念的约束,而在科学教育普及的时代,这种缺失反而成了灾难,科技有时反而变成了害人的工具。宗教精神在于改良人的内心使社会趋于和谐稳定;科学精神在于增进对自然的认识,创新进取,以改进生活质量。因此我认为,宗教和科学的本质是相辅相成的,在科学精神得到发扬的今天,不应该忽视宗教的作用。即使不相信宗教,我们也应该发扬宗教精神。只有科学精神与宗教精神兼具,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地向前发展。
篇9:论科学的伦理价值
论科学的伦理价值
科学的伦理价值是对科学的伦理价值抽象或伦理价值的思考,是伦理价值在科学中的具体化,即在科学中展示了作为主体的人对协调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和主体对自身所处地位、所负使命与责任的自觉程度.在现实中,科学的伦理价值则显现出双重性:正伦理价值与负伦理价值.
作 者:陈爱华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江苏,南京,210096 刊 名: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E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6(5) 分类号:B82-057 关键词:科学 伦理价值 正伦理价值 负伦理价值篇10:透析科学的价值渗透
透析科学的价值渗透
本文通过剖析价值因素在科学中的生成与作用.认为,科学不仅是一种客观的逻辑选择,同时也蕴涵了主体的价值评价.价值理性将在科学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正确认识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将是推动科学发展、认识进步的关键.
作 者:刘芳 作者单位:皖西学院,政法系,安徽,六安,237012 刊 名:皖西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 年,卷(期):2004 20(6) 分类号:B023.3 关键词:科学真理 价值渗透 价值事实篇11:浅析科学社会学的价值转换
浅析科学社会学的价值转换
科学社会学在知识经济时代发生了价值转换,即科学社会学成为科学与社会之间必不可少的.联系纽带和过滤网.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归纳出六条规范,即公有性、普遍性、无私利性、有条件的怀疑性、生态性和普及性.
作 者:刘程岩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列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刊 名:边疆经济与文化 英文刊名: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年,卷(期): “”(7) 分类号:C91-93 关键词:知识经济 科学 社会的转型 科学社会学篇12:科学的人文价值及其实现
科学的人文价值及其实现
科学存在着丰富的'人文价值,包括信念价值、认知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创新价值等。科学人文价值的实现主要有技术、决策、科普、科学教育等途径。实现科学的人文价值,对于树立正确的科学观,提高科学教育水平,增强人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 者:崔沿江 作者单位:贵州教育学院政经系,贵州 贵阳 550003 刊 名: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EDU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 18(5) 分类号:B018 关键词:科学 人文价值 实现 途径篇13: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摘要:
在目前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开庭数次乃至多次,每次庭审之间往往间隔过长,由此造成了“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引发多种弊害。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连续进行的规定,法官在决定开庭期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对此可引入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审理原则以为矫正。
关键词:
苏联法民事诉讼职能原则不间断原则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继受苏联法,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创建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60年代以后苏联法在形式上即不再对中国法发生直接影响,但此前吸收的苏联法“基因”已经被深深地植入当代中国法律之中,并成为新中国法律源流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无法轻易抹去。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法制现代化之目标,在此进程中,就学界而言,许多学者已经较为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力求加以合理移植,但于此同时对苏联法律后来的发展则关注不够、知之甚少。我们认为,从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应然态度来看,这显然多少是有些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现象。其实,从渊源来看,苏联法与大陆法系本身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方面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有着颇多相似之处,故其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借鉴作用,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即为其中一例。
一、“不间断原则”之规定及其涵义
按照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国家的法学理论,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决定诉讼程序之组织基础的原则和直接适用于审判活动的原则,前者称为组织原则,后者称为职能原则。适用于案件庭审过程的不间断原则即属于职能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对每个案件的开庭审理都要不间断地进行,只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才可予以暂时停顿。案件的审理从开始到结束(或者到案件的延期审理)之前,法庭无权同时审理别的案件。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由不间断原则出发,具体衍生出以下规则:
其一,审判组从审理案件到作出判决应不加更换。若某一审判员离去的时候(例如因病),案件就必须延期审理,并且应当以新的审判组重新审理;
其二,由于某种原因必须延期审理案件的时候,本案就应当从头开始重新审理;
其三,在案件审理中断期间,该审判组不能审理其他案件;
其四,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立即作出判决。
从以上规定分析来看,不间断原则的确立,在于使审判人员能够根据其从案件审理活动中得出的鲜明的认识来作出判决,即对一个案件只要还没有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就不应当分心去审理别的.案件,否则将会因为此种分心而直接影响对该案件的正确判决,且会使得审判的进程因为不连贯而变得疲沓乃至迟缓。由此可见,不间断原则既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双重意义。
当然,对于法庭审理的不间断原则,有些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允许在适用上有一种例外,即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法庭可以延期作出说明理由的判决,期限三天,而在这个法庭上只宣布判决的主文部分。从宣布判决起到作出最终形式的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法庭则有权审理其他案件。
二、“不间断原则”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借鉴价值
(一)无人关注之“审限内的诉讼迟延”
就现行立法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不间断进行之规制。从审判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数次乃至多次开庭,每次庭审之间往往有相当之间隙,其间审判人员普遍同时穿插审理其他数个乃至十数个案件,故无论何种诉讼案件,能够在一次开庭审理后迅速结案的实属少见。对此现象,迄今虽然未见直接的负面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非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延期审理的诸种适用情形,但实践中不仅“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亦非普遍。至于不少当事人为施“缓兵之计”而以“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更非其单方愿意所能奏效。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各次开庭审理间的前述中途停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法官“惰怠”、“独断”之结果,而非当事人等程序参与之实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此类停顿并非诉讼之必须,而属审限之虚度,故“审限内的诉讼迟延”由此而生矣。在此背景下,仅以普通程序为例,我们不禁要问:六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不算短(鉴定期间等还要剔除在外),但直接、间接地用在案件审理上的有效时间是否有60天呢?答案恐怕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除少数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审理期限之延长(最长总计可达15个月),恐怕便不是那么必要、那么合理了,因为其有违诉讼经济之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仅承办案件的法官理直气壮地视此为天经地义,就是诉讼当事人也对此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和十足的“耐心”。对此,我们认为这本身便是一种异常。
(二)“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主要弊端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普遍超出法定期限之问题,因其违法性质显而易见,故此极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时常招致广泛批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9月28日专门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此后,超审限问题虽然尚未因此而得到根本杜绝,但确实已经大有好转,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由于“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迄今为止除了显而易见的外显弊害也即延时耗日、成本徒增等之外,更多的内隐弊害则仍然未能被人们所充分认识。鉴此,显有必要一一透析,从而为“处方”的给出提供“确诊”之“病灶”。
1、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上的不经济乃至不利益。众所周知,当事人之所以进行诉讼,显然系以追求实体上之利益为目的,故此为实现此类利益所需之程序运作即不应当过于“闲适”乃至时断时续而“无所事事”,这样未免太过“奢侈”,从而给当事人造成诉讼程序上非理性的“高消费”也即不经济乃至不利益,进而影响到对其实体上利益保护之效果。事实上,当事人如若经过“成本核算”认为收支难以平衡或者明显处于“收不抵支”之窘境,则完全有可能会在日后放弃诉讼维权之机会。
2、有违民事诉讼所奉行之言词和直接原则。所谓言词原则,系指法院与当事人之诉讼行为均须以言词方式为之;所谓直接原则,则指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是此前直接听审的法官,也即只有亲自参与了调查证据以及听取了当事人双方之法庭辩论的法官才可以作出本案裁判。上述两项原则乃是现代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对于防止法官擅断、实现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对诉讼案件多次间隔开庭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案件承办法官对数度搁置之涉讼事实的记忆模糊,从而不得不借助查阅卷宗来“恢复记忆”,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这样一来,其实质已经与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无甚差异。
3、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是因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人为分割不仅使得法官对前期庭审过程中所形成之心证变得模糊不清,而且也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对相关事实的记忆衰减乃至于完全丧失,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困难重重。
4、在间隔性多次开庭的情况下,往往易使当事人和诉讼人产生疲沓感而失去参加诉讼之激情;对于绝大多数旁听者来说,同样无法忍受审理过程的不时中断,故往往只得中途而退。这样一来,法院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必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
5、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司法腐败尚未根除,故法庭审判活动的不时中断以及庭审过程与裁判形成之间隔,客观上为某些心术不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且极易使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外界干扰,从而直接障碍司法公正之实现。
(三)“不间断原则”对“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矫正功能为了尽量避免并无实际意义的上述间隔性多次开庭所引发的“审限内诉讼迟延”及其在各方面的弊害,我国法院不应该再续现行实务之偏颇操作,主要由案件承办法官凭借自由裁量来决定搁置法庭审理之事由以及下次开庭之期日。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应对方案,引入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不间断原则应当是极有针对性的。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直至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应当自始至终不间断且在不更换承办法官的条件下来进行,在法庭审理从开始到终结(或者依法延期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本案承办法官应当一心专用而不得分心审理其他案件。总之,案件的不间断审理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常态,而中途搁置(例如延期审理)则应为例外。如此这般,则“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所有弊害均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三、导入“不间断原则”之相关制度保障及现实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该项职能原则与其自身的某些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故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施效果也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故此案件常常需要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后重新恢复审理时又必须从头开始,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诉讼迟延。就我国情况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亦有因当事人于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而需作延期审理之规定,但是,随着20xx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之施行,这一情形已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的矫正。该项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与实施,一改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据此,若当事人在自行商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产生证据失权之法律效果。鉴此,既然案件审理所需之相关证据事先已经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并且法官还可以(或者应当)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整理争点,那么开庭审理的集中化也即对争点集中展开证据调查便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在此基础上,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篇14: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 目的性价值概述
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整体的法就应当是为了实现该体系的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价值体系中,人们往往把它叫做终极性价值。这是一个更上位、居统帅地位的概念。这就好比一支军队总有一个内容明确的目标;一次行动总有一个光明正大的任务一样。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终极性价值是最高的统帅性价值追求,那么在商法体系中的这样的终极性价值就应该是唯一的了。也就是说,在商法中,这个终极性的价值将是其所有内容以及在此之上体现出来的所有精神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在商法中,所有的特征和原则都是为体现终极性价值而服务。它是商法的核心所在。那么商法的终极性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观点一认为,商法最终的价值是实现商事活动的自由、安全;观点二认为,商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雷兴虎 《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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