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风俗习惯(合集10篇)由网友“豆子女士”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广东省地方风俗习惯,希望大家喜欢!
篇1:广东省地方风俗习惯
舞龙的习俗在海外华人那里得到了发扬和光大。每逢中国人的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他们就会舞起狮子,耍起龙灯,呈现出一片浓浓的东方气概。
插上桃花带来桃花运
春节插桃花乃广东人的传统习俗,商家寓意“花开富贵”,家庭祝愿“如意吉祥”,青年人祈望“行桃花运”(能找到有情人),是传统家庭春节插花的首选。广东的桃花产区主要分布在石马、芳村、南海、从化、番禺、顺德、中山、东莞等地,全省种植的“绯桃”共有200多万株,花蕾的饱满度不错。但近期北方冷空气接连南下,令桃花生长受到抑制,如果中、下旬不及时回暖,则有不少桃花偏迟萌放,应节的桃花价格就会上扬,估计优质大型桃花每枝一至数千元,中型的为80~150元,小型的约30元左右。
冬令吃狗肉
推荐食法:狗肉煲、红烧、白切等。
寒冬至、狗肉香。狗肉味道醇厚,香气浓郁,是我国许多民族钟爱的美食,一些地方还将其称为“香肉”。寒冬吃它当然是有理由的,除了味美,它还是一种补性很强的营养食品。狗肉所含蛋白质、脂肪,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十分丰富。寒冬腊月吃狗肉对腰痛、脚冷、体质虚弱者有良好的保暖御寒作用,能达到益气补虚、温中暖下之目的。
狗肉的食法很多,有红烧、清炖、油爆、卤制等。而最令人叹为观止的,还是广东潮州的“狗肉全席”,全部十余道菜无论煎炒烹炸,均以狗肉为主料,香味扑鼻,引人垂涎。
到哪里吃狗肉?韩国人是爱吃狗肉的,笑味轩等韩国料理店就有狗肉营养拼盘和火锅形式的营养狗肉汤;如果你是个食家的话,贵州餐馆一定不会放过,比如黄果树贵州餐馆就有花江狗肉火锅,甚为诱人哩。再往远点的地方,到太和的荔明珠去,那是一个专做烧鸡、烧鹅与烧狗的食肆,据说他们有自己的养狗场,所吃的狗肉均为现场宰杀,可以放心食用。
中秋佳节吃田螺品花酒
吃田螺 中秋食用田螺在清咸丰年间的《顺德悬志》有记载:“八月望日,尚芋食螺。”民间认为,中秋吃田螺,可以明目。但为什么一定要在中秋吃呢?有人说中秋前后,是田螺空怀的时候,腹内无小螺,因此,肉质特别肥美,是食田螺的最佳时节。如今在广州民间,不少家庭在中秋期间,都有炒田螺的习惯。
饮桂花酒 每逢中搂之夜,人们仰望月中丹桂,闻着阵阵桂香,喝一杯桂花蜜酒,阖家甜甜蜜蜜,欢聚一堂,已成为节日的一种享受。
校别桂花不仅可供观赏,而且还有食用价值。屈原的《九歌》中,便有“援骥斗兮酌桂浆”、“奠桂酒兮椒浆”的诗句。可见我国民间饮桂花酿酒的年代,已是相当久远了。
民居习俗
广府早期的民居建筑,较为明显受到江南地区建筑模式的影响,官僚地主常常是四五代人聚族而居,建立封闭的建筑群。珠江三角洲民居的大中型住宅 基本格局为“三间两廊”。有地位人家以镬耳风火墙为特色。 砌墙材料有三合土、卵石、蚝壳、砖等,清代以后多用青砖。清末在广州的西关民居密集的环 境条件下,形成的独特风格的西关大屋民居。内部布局紧凑,间隔灵活,正立面之门以“三件头”(脚门、趟拢和大门)、水磨青砖墙面、花岗石墙脚等构成其外表风貌。近代受西方文化影响,在侨乡出现有异国风格的碉楼,在城市出现别墅式居宅,在商业繁华的城镇街道两旁出现骑楼。均是开南国建筑风气之先。
节俗婚嫁
在节俗上,既有对中原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其地方特色。在广州,有除夕花市。南汉时就已有之,到19世纪中叶,花市例定在除夕前几天举行,花木 涌入城市,十里长街,市民结伴“行花街”,热闹非凡,至今越办越旺,发展到 珠江三角洲的许多城市都有此俗。番禺的飘色游艺活动,珠江三角洲各地的生 菜会(取发财之谐音)、波罗诞、郑仙诞、金花诞、何仙姑诞、日娘诞、盘古 王母诞、鱼花诞、田了节、龙母诞等,内容多与祭祀本地神仙以及发财致富、出航平安等主题有关。反映了广东风俗文化的深层结构的品格。婚姻习俗上,旧时既接受了汉族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广州及珠江三角洲城乡,还存在不落夫家和自梳女的风俗,前者保留古越族遗风,女子出嫁后,除了年节、庆贺、吊唁等红白喜事以外,一般不回男家,而长住娘家。后者是一些女子为了独立谋生和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而宣布自梳,终生不嫁。这种婚俗,既是古老婚俗的变异,又具有个性解放的色彩。建国后,这两种婚俗已渐而绝迹了。
婚礼日
民间谓之“日子”。现在的婚礼日多选在“五一”、“十一”、元旦或春节前后。玉林民间传统规例:嫁女家上午办送嫁酒,娶女家下午迎亲宴。新娘出嫁前一两天便须“开面”,即用棉线夹去脸毛;上“轿”前梳妆打扮,须在嫁衣上缀以针线,挂上柏枝,取其种其吉利含意。迎亲队伍由新郎、“礼生”(傧相)及其他多人组成,通常配以八音乐队。在交通不太便利的乡村,一般以单车为“轿”;在城镇,则多用小型汽车。新娘必有送嫁人,通常由新娘之“舅”(兄弟)、妹或朋友充当。娶亲队伍在行进途中,新娘之间则须互换手帕,以示喜不相撞。到了男家,在进行“进门”、“拜堂”、“铺床”等仪式时习惯上兴“配四句”,即边进行仪式边有一人唱祝福诗。喜宴间兴“捧新人茶”,即由新郎新娘为每一宾客逐个敬茶。“闹洞房”在玉林地方是比较文雅的,全在乎大家高兴逗东而已。 婚礼后的第二天,新郎家习惯上还要“请生亲”,即把女方家所有亲戚全请来,摆上酒席,借以大家见面相识。婚后第三日,是新娘的“回门”日。是日新郎新娘带上礼物双双回娘家拜见岳父岳母。
篇2:地方风俗习惯的作文
今年我过了一个不同寻常的春节,因为我是在公主岭杨大城子镇的爷爷家过的。
除夕的早晨,大伯就忙着贴对联,房门上,院门上都贴了不同的对联,特别喜庆。我和哥哥地玩着游戏,非常开心。晚上九点多,家家户户就开始放鞭炮。听爷爷说这叫发紫。这时,爷爷叫我洗脸,我不解地问:为什么洗脸呀?爷爷笑着回答说:这是风俗习惯,发紫的时候洗脸,意味着新年新面貌。洗完脸,我飞快地跑出去,看鞭炮,那五颜六色的烟花在空中绽放,还有叫大地雷的震天响炮,好看极了,热闹极了。这时,听见奶奶叫我们吃饺子,回到屋里,香喷喷的饺子已经端到了桌子上,我们围坐在圆圆的桌旁,开心地吃着饺子,都高兴地笑了。
篇3:地方风俗习惯的作文
人间四月天,春色满江南。茅山庙会,是传统民俗与春天的一场约会:4月13农历三月十八日,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史的茅山古镇今天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节日,空气中到处都弥漫着节庆的气息,威风锣鼓,激扬茅山福地;龙腾狮舞,跃动古镇春风。来自周边城镇的老百姓们汇集一堂争相观望茅山庙会的盛况,颇有平民狂欢节之感。
追溯茅山庙会,约始于清乾隆年间,已有二百余年,今年是茅山有组织规划的第二十二届庙会,庙会虽然有些迷信色彩,但其目的是去集商贾,交流物资,供应春耕生产及人民生活所需用品,起到振兴经济,搞活市场的作用,另有文艺青年,发挥特长,化装表演,比赛娱乐,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早晨八点,哐哐哐的锣声声解开了庙会的帷幕,威风凛凛的舞龙队率先登场,在空中飞舞翻腾的舞龙引得众人高声欢呼。这些舞龙队由各个乡镇组成,一般一个乡出两条龙,多则四条,舞龙由专门的船运送,到达茅山后被安置在当地的庙中,待到庙会正点,以旌旗、锣鼓、号角为前导,将舞龙从庙中请出来。龙身大多用竹扎成圆龙状,节节相连,外面覆罩画有龙鳞的巨幅红布,每隔五六尺有一人掌竿,首尾相距约莫有十数来丈长。龙前由一人持竿领前,竿顶竖一巨球,作为引导。舞动时,巨球前后左右四周摇摆,龙首作抢球状,引起龙身游走飞动。
舞龙穿过东岳庙,东岳庙会源于东岳大帝的原型三茅真君的茅盈,他也是南方道教的创始人,每一条舞龙都在东岳大帝像前三叩头以示祈福,最终到达景德禅寺稍作歇息,等待下午一点的扫街。香客们跟随龙队进庙拜佛,寺庙里摩肩接踵,人烟鼎沸,漫天的烟雾让人恍如仙境。而由千年古刹之称的景德禅寺更是香烟缭绕,梵鸣悠长,大雄宝殿也在今日举行上梁仪式。寺内卧佛殿、藏经楼、方丈室上梁和山门殿已经重修完毕,对外开放,卧佛殿最为热闹,造价大约一亿的卧佛由缅甸进口的玉石雕琢而成,重约6吨,他静静地接受来往香客的膜拜,聆听他们的心声,潜心修行拜佛的老奶奶穿着藏青的法袍在卧佛殿外等待,满眼的虔诚和期待,满身的坦然和灵气。
来自兴化的淮剧团在景德禅寺里搭台表演,老百姓们为了看得清楚,早早地就用条凳占上了地方,茅山号子那嘹亮的唱腔和急促的节奏穿过天空,站在老远就能听见,柔软缠绵的舞蹈,天真可爱的小朋友同台演绎,给台下的老百姓提供了一台充满欢声笑语的视觉盛宴。
下午一点,舞龙汇合,组成一条百米龙队,环绕茅山镇游行扫街。舞龙的用意,概括起来不外乎几条:一为祈雨祈福,二为娱神娱己,三为彰显力量,四为兴旺人丁。龙队前面有一人敲乱棒锣,以示紧急,继由马皮清路。马皮是当地人请来的巫师,在社祭前进行扫街,以驱除妖魔和邪气,马皮带领龙队穿过大街小巷的每一户人家,众人夹道欢迎,十多面颜色异同的彩旗,迎风招展,以助阵威,家家户户,秉烛焚香,燃放烟花鞭炮,以保来年平安吉祥。
放眼望去,是茅山浓厚的乡土风情让人陶醉,古镇老百姓在纳新同时不忘传承文化,刮面,扎香,自制的农具深受群众喜爱。在沿袭传统的同时也吸取新经验,谋求新发展,文化沟通的背后是经济的融合。所谓乱世的黄金,盛世的古董,富裕起来的茅山人民,在政通人和的情况下,自发恢复茅山庙会,其目的是挖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古迹,开发旅游经济,弘扬民族宗教文化,促进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扩大市场,振兴茅山。
一座茅山,一方风水,拉动一方经济,也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交融。我们坚信福祉茅山!好运茅山!
篇4:地方风俗习惯的作文
每年农历的正月初一,是中国农历的新年。在中国的传统节日中,这是一个最重要,最热闹的节日。因为过农历新年的时候,正是冬末春初。所以,人们把这个节日叫做春节。
吃喝玩乐,时代不同,四个字的意义也就不同了。
吃,记得我上一次就盼着过年,过年就有好吃的,可以使劲吃而不会找来长辈的责骂,现在的要求是如何吃得健康。
喝,有档次,所以很多家庭选择在酒店吃年夜饭。当然大部分还是在家吃个团团圆圆的年夜饭。
玩,过年了,和亲朋好友聚一起玩玩小麻将,斗斗小地主是很多人的选择,大年三十的晚上刚过12点的开门炮是必须放的,还有正月十五的鞭炮也是必须放的,意味着年过完了。
乐,我过年就是一家人吃过年夜饭就守着电视机看春晚,当然,大年三十就是我和孩子们的天地乐园。比如:长辈们一般会跟小辈压岁钱,或者,前几天买来的鞭炮,就一起放掉。
这些活动均以祭奠祖先,除旧布新,迎春接福。祈求丰年为主要内容。带有浓郁的民族特色。
篇5: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服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八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必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四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规定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作规定的。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的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根据审议需要,可以由工作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八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及其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过程中,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九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六十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论证、评估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接受委托的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提出论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程序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东莞市、中山市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六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六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七十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进行协调指导。
第七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可以在立法信息和资源共享方面加强沟通与联系。
第七十二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第七十三条 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向全体会议作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作审查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向全体会议作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审查报告。
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者超出法定范围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
第七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分别由法制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出批准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才能公布实施。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八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本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第八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篇6: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地方文献发展概述
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地方文献发展概述
广东地方文献专藏是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独具地方特色的重点藏书,由杜定友先生于1941年创设至今已有五十年,对我省的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纪念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建馆八十周年之际,本文着重回顾一下广东文献的发展历程。
一、广东文献专藏建立的源流
1957年,文化部举办的省市图书馆工作人员进修班上,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前馆长杜定友先生就“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使用”作了专题的讲述,引起我国图书馆界对地方文献工作的关注。
早在1941年,广东省立图书馆于战时曲江复馆,杜先生(兼任馆长)第一次提出收藏广东地方文献为建馆藏书的核心部分。他说:“广东省立图书馆此次复馆之初,即以保存广东文献为第一”。①从此,省馆在杜先生的主持下致力于广东文献的搜集,并建立了广东文献专藏。
那么,杜定友先生的“地方文献”的思想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19,山东图书馆编制的书目中辑有“山东艺文”一目。同年11月,教育部咨各省区请通饬各省县图书馆注意搜寻乡土艺文,这是我国早期图书馆收集地方著述之例。1925年任广东图书馆委员之一的徐信符先生,他的南州书楼收藏了不少广东乡贤遗著,但当时省馆尚未设立地方文献专藏。1927年初,杜定友就任中山大学图书馆主任,适逢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在中山大学任职,承校委会委托到京沪各地购书。顾先生为此拟具了《购求中国图书计划书》,同年7月,杜先生把这份计划书作为中山大学图书馆丛书出版,并指出:“篇幅虽是很短,但含义甚深,计划周密”,“拟的十二(实为十六)大类,已把所有的材料,包括殆尽,更不容有所添减”,而在第四点“革命文库的搜集”中指出“我粤为中国革命之策源地,本校为中山先生所手创,自当以培养革命青年,完成国民革命为职志”。因此,“在搜求中国书籍之时,对此特别注意,广事搜罗,以纪念孙先生之伟迹,启迪后代革命之精神”。
由此可见,杜先生在顾颉刚的思想影响下,开始提出建立“革命文库”专藏的设想。1929年8月,杜定友先生再次回到母校南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任图书馆主任,在他主持下成立了“南洋史料室”,专门收藏有关该校的史料,包括书籍、刊物、照片及一切纪念物品,进行爱校教育。
1936年夏,杜先生接受邹鲁校长之聘,又回到中山大学任教授兼图书馆主任。此时中大拟建新馆,杜先生计划在新馆建成后建立“图书馆学研究室”、“校史资料室”等特藏,后因抗日战争爆发,接着广州沦陷、迁校以致此计划不能实现。
1941年广东省馆迁曲江,在复馆时他再任馆长,并提出“一个省立图书馆,更有重要责任,就是保存广东文献”,这是杜定友先生正式提出与实践在广东省图书馆建立“地方文献特藏”的开始。
二、广东文献专藏的建立与发展
1.初建馆时期(1941.11~1945.8)
1941年11月,广东省立图书馆于曲江复建时,完全是白手起家,首先设立“广东文献特藏”,在所制定的“征集广东文献办法”中,明确提出“本馆为保存本省文献利便学者研究起见特设广东文献特藏”,并规定了文献征集的范围和编制了“广东史料、乡贤著述、名人传目、本省刊物”等四大部分的“广东文献索引”。从此,奠定了我馆“广东文献”的收藏范围的划分标准。
关于搜集工作方面,最初以经费购买,后因书价飞涨,经费无增,征集就成了搜集文献的主要途径,按当时的出版情况,除图书外,报纸、杂志只要图书馆征求,出版发行单位大多数都愿意赠送。尽管战时环境恶劣,但省馆仍竭力收集。到1944年,藏书量已达三万余册(其中广东文献千余册)。
为便于战时管理和方便读者使用,全馆图书报刊(包括广东文献)均开架陈列阅览,使用颜色书标和明见式目录。“地方文献”采用当时杜定友先生的“广东文献分类表”。坚持开放,直至抗战胜利。
2.抗战胜利后时期(1945.9~1949.9)
抗战胜利后,省馆要从粤北回迁广州,但原馆址已被省保安司令部占去,后经杜定友先生多方交涉,才收回原省馆藏书楼部分,馆舍问题算获解决。这一时期搜集工作使省馆的“广东文献”得到了较大的书源补充,主要是接收了汪伪“广东省立图书馆”藏书、汪精卫住宅的藏书及前意大利驻穗领事罗斯未及运往台湾的藏书。而罗斯的藏书中以海南岛、东西南沙群岛与少数民族资料为最丰富;在接收广东省民众教育馆的藏书中,发现有孙中山先生亲手签的大元帅令。另外,还与中山大学图书馆交换广东文献。当时广州文德路旧书铺中,一般明、清刻本古籍索价不高,但因经费所限,只择广东文献购买。为了搜求广东文献,有时连卖废、旧破烂也不放过。例如孙中山演讲的录音唱片和近百张早期粤曲旧唱片,都是从这类摊档买回来的。省馆现存有三个不同版本的孙中山演讲录音唱片。值得一提的是1986年11月在孙中山诞辰120周年之际,经技术处理后再翻录为音带发至全国百余个图博单位播放,反映很好。
1946年初,由于广东文献藏书已增至万余册,设立“广东文献室”(后改称“广东史料室”)。以半开架方式阅览。 1947年省馆成立特藏部,由到馆工作的徐信符先生担任主任。该部以收藏广东地方文献为主,兼藏其他非书资料。为方便读者检索,编印了《广东方志目录》(1946),《广东族谱目录》(1946),《东西南沙群岛目录》等馆藏书目。1948年,广东省立图书馆与广东文献馆共同举办了大型“东西南沙群岛资料展览”,以丰富的文献资料说明东西南沙群岛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这一展览,影响深远,为配合我国维护领土主权的斗争,提供了铁的史实。
1949年解放前夕,杜定友馆长为保护国家文献,毅然兼任广东文献馆主任及广州市中山图书馆馆长。他动员全馆人员同心协力,连夜印制、张贴数千张传单式的招贴,劝说机关及个人将书移赠给图书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3.建国后时期(1949.10~1992)
(1)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
1955年5月省馆与“广州市中山图书馆”合并后,更名“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这段时间在文献的收集方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①1953年,省馆派人到粤东、粤中、粤西三十余个县调查并征集各县土改中没收的图书资料25000余册(大部分为广东文献),收到未入藏的广东方志和志稿20多种,其中有清康熙26年的永安(紫金)县、长乐(五华)县志等罕见本方志15种;1957年,再派人到汕头及海南专区征得56000余册图书资料,其中有四种未入藏的广东方志,以清顺治潮州府志为罕见。在海南收集的资料中,有日本海军特务部关于海南岛的自然资源、少数民族状况的调查报告及罗斯遗留的有关少数民族资料(多为广东文献)一批。从江西运来广州造纸厂的废纸中清理出来的老区革命文献资料中,广东文献就有多种(包括传单、资料和书籍)。1960年1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关于征集地方文献资料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出版机构和机关、团体,凡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应缴送省馆两份。进一步保证了广东文献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广东省文化局曾拨专款购买民间藏书家的藏书,1954年,收购番禺徐氏南州书楼所藏的广东方志数十部,有清康熙广东通志,清道光2年广东通志,清乾隆6年南海县志等三种均为省馆所未入藏。
③1956年香港藏书家黄荫普先生赠书给省馆5000余册,其中广东文献939种,3709册。有约百种是省馆所未藏,还有数十种是善本、精抄本,如:明正统本《白玉蟾集》、明嘉靖本《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曲江诗选》、《白沙子》等都是弥足珍贵的版本。1957年黄子静先生的赠书中,有一部较精的明嘉靖37年《广东通志》。另外,还有容庚教授捐赠的明万历44年本《曲江文集》等都是广东文献的珍善本。
④以复制方法补充广东方志,1959年和1966年北京图书馆为省馆提供广东方志缩微胶卷和缩微照相本共66种。
为适应发展的需要,1956年秋“参考研究部”兼负责编制地方文献专题资料、书目工作。到1959年9月止,省馆的广东文献藏书量从解放前夕的23000余册增至140D0多种,12万册(包括广东报刊)。已入藏的广东方志223种,乡土志92种。其中方志比解放前增加了79种。在当时全国各大图书馆中,广东省馆入藏的本省方志是较齐全的。
为了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向党政机关、科研生产单位等团体提供了有关文献资料。例如为广州市政府提供广州土地经界、城市交通、黄埔筑港等市政建设史料;为石油工业局茂名油页岩筹建处提供广东石油矿产资料;为省水电厅提供了珠江三角洲二十多市、县的堤围资料;1952年7月澳门关闸事件发生,给外事处和省军区情报局提供有关疆界沿革和沿海岛屿的资料等等。
为宣传地方文献,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广东文献资料举办了各种展览。如1950年的“近百年广东人民革命史料展览”和“鸦片战争以来史料展览”。1956年的“黄荫普先生捐赠广东文献图书展览”等。
为配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开发广东文献,编制了大量的馆藏书目索引:《广东方志目录》(1953、1956版)、《广东族谱目录》(1959)、《广东杂志目录》及续编、《广东文献参考书目录》及续编、《广东舆图目录》、《广东水利参考资料书目索引》、《广东水利历史资料目录》、《广东地质矿产参考资料目录》、《广东经济作物参考资料目录》、《广东土特产参考资料目录》、广东水产资料目录》、《广东土壤资料目录》、《南海诸岛资料目录》、《东西南沙群岛资料目录》、《广东抵制美货运动资料目录》、《广东红巾军起义资料专辑》、《黄萌普先生捐赠广东文献目录》等十数种。
(2)七十年代末至现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文化科学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广东文献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1978年广东省革委会和198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两次发出“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重申省馆为我省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机构,再次强调呈缴本制度。使广东文献的发展有了可靠的保证。
进入八十年代初期,省馆恢复特藏部。广东文献的来源,除了采购、呈缴本、定期征求、交换外还接受馈赠:
①自1980年2月起省馆已同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中文大学图书馆、理工学院图书馆、浸会学院图书馆等进行交换,获得不少广东文献。如:罗香林著的《国文在香港之历史遗迹》、《世界史上广东学术源流与发展》、林天蔚著的《明代广东之徭区与徭乱》等。
②接受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赠书,例如:香港著名文献学家黄荫普先生继1956年赠书之后,八十年代又先后两次赠书。香港何建华先生将毕生二万册藏书捐赠省馆,内有廖平子先生1939年避居澳门期间亲自创作、亲手抄写、邮递的《淹留》期刊38期,这是我国唯一的.手抄本期刊,是难得的广东文献珍本。还有知名作家叶灵风先生夫人赵克臻女士,将叶先生生前所藏的清嘉庆24年本《新安县志》捐赠省馆。
③广东方志和广东族谱是广东文献中的重点藏书。自1981年起,通过联系,北京图书馆、故宫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天津图书馆等单位为省馆提供了51种广东方志缩微胶片和26种(包括善本)方志复印本。到1992年7月止,入藏的广东方志354种,占全国现存广东方志的85%,入藏的乡土志等104种,占全国现存乡土志的94%。到1991年11月止,入藏解放后出版的各类广东方志844种。此外,广东族谱目前入藏411种,90姓氏。
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逐步深入,广东文献的使用进入了高潮:
①外籍学者经年不断,日本、美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以及港、澳、台的读者以学术研究常来馆查阅明清时期的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历史资料。
②为编纂志书和学术研究的读者提供广东文献资料。例如:编写《黄埔港史》的黄伟先生十年来从未间断直至编写完成。秦庆钧先生(教授、金融学家)八十二岁高龄每周从黄埔来馆,为指导《广东财政发展史》的编辑工作而查阅资料。广州市文史馆编写《广州百年大事记》、《广州市志》的馆员,每天如期到馆查阅资料。广州第一制药厂原厂是三百年老厂,该厂编写厂史人员来馆查找实证,咨询人员千方百计查找出该厂早期的原始照片及己存百年之久的药剂说明书等资料,令他们对馆藏资料之丰富惊叹不已。
③为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提供了大量史料。建国四十多年来外交部等有关部门不断派员来馆查找有关国界史料。最近,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和档案馆又分别派人来查阅了两百多种有关南沙群岛地理和边界的历史沿革资料,为外交部的边界谈判准备材料。由此可见,广东文献中的南海诸岛资料,配合我国在维护领土主权完整的斗争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十多年来,广东文献已为近万个编志单位和研究机构提供了数以万种资料。
1987年建立“孙中山文献馆”。现拥有孙中山先生的专著、传记、演讲录音唱片、照片、手迹、纪念物品、研究孙中山的资料及辛亥革命资料等共2000余种,3000余册。
1989年在广东文献基础上建立了“广东作家作品签名本专藏”。现有两千多册签名本。
省馆广东文献已开始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初步建立了“地方文献数据库”。而在专题文献书目方面有:《广东地方志目录》(1986),《广东族谱目录》(1986),《孙中山文献及研究资料目录》,《康有为、梁启超资料目录》,《广东辛亥革命资料索引》,《广东报刊指南》,《广东文献通报》等馆藏书目索引。
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的广东文献专藏经过半个世纪的搜集和积累,现已拥有广东图书资料(史料为主,不含广东报刊和孙中山文献)56000多种,133000多册。广东报刊(解放前后)11000千多种,广东舆图(解放前后)近两千幅,其他资料如图片、胶卷、传单等数百件,成为该馆独具地方特色的藏书体系的重要部分。
省馆的广东地方文献工作五十年来获得了广大读者的好评,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点,有待今后探索、研究与改进。
注:①《广东文化与广东文献》杜定友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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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定友.广东文化论丛.广东省立图书馆.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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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泰.我与杜定友四十年(未定稿)
高炳礼.黄荫普先生与中山图书馆.《图书馆论坛》.1992(1)
高炳礼.杜定友先生与中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实践.《广东图书馆学刊》专辑.1988
钱亚新.杜定友先生遗稿文选.初集.《江苏图书馆学报》专辑 1987
罗屏.广东中山图书馆的前身――广东人民图书馆和广州市中山图书馆沿革考.《广东文史资料》.第51辑
李希泌,张淑华.中国古代藏书与近代图书馆史料(春秋至五四前后).中华书局.1982
〔出处〕 图书馆论坛 1992.(6)
篇7:广东省国庆出游景美人少的地方
肇庆地处南亚热带,广东的中西部,北回归线横贯全境。此处湖泊密布,温度适宜,雨量充沛,森林植被覆盖率60%以上,大面积的茂密原始森林,到处飞瀑流泉,鸟语花香,空气清新,是国际侯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自然保护区和中国第一批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环境的地形地貌具有多样性,既有一万多亩的湖泊,又有茫茫的原始森林;既有宽阔的滩涂湿地,又有亚热带丛林,形成了动植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
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湿地资源,从20xx年起,经过两年多的规划、开发、建设、整合,20xx年12月12日,全国首个星湖湿地公园在肇庆正式建成。
肇庆星湖湿地公园核心游览区位于仙女湖。当您乘坐游船进入仙女湖,就会被眼前的美丽景色所陶醉。20多个小岛如翡翠般镶嵌点缀在碧绿的湖水中,18个主要湿地景观如珍珠般洒落在清澈的湖泊里。这里,碧幽绝尘、清雅绝俗、灌木满岛、滩涂芦苇、湿地水禽、鹭鸟飞翔、金沙碧水、哇声鸟鸣、景观奇绝。自然、古朴、野趣、原生态的湿地公园,犹如人间仙境。景区内还设有观鹤栈道、观鸟亭台、游船画舫、湖畔码头等等。
肇庆星湖湿地公园水面广阔,河道纵横,芦苇丛生,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丰富,是野生动物的乐园。丹顶鹤、火烈鸟、东方白鹳、白枕鹤、蓑羽鹤、冠鹤,种类多,数量也多。现有鸟类188种,其中“湿地之神”中国著名文化鸟———丹顶鹤就有40只;亭亭玉立的宫廷美女———火烈鸟150只。东方白鹳、白枕鹤、蓑羽鹤、冠鹤,种类多不胜数。
坐在船头,极目烟波浩淼处,水天一色,草甸沁绿,令人心旷神怡。很快,这些白色的精灵出现在了眼前:广阔无垠的芦苇沼泽地里,体长约一米的丹顶鹤分散在各处,星星点点,时隐时现,有的低头觅食,有的翩飞起落,见了游人也毫不畏惧,依然闲庭若步,姿态高雅。
近观丹顶鹤,只见它喉颊和颈部暗褐,顶红毛白,亭亭玉立,翘首企望的时候神态自得,看着它,不由得让人想起“鹤立鸡群”一语。而一旦它展翅飞舞,那飘逸的体态伴随着声声响亮的鹤鸣,回归自然之感油然而生,叫人心驰神往。
在这里您可以看鸟岛上的鹭鸟成群飞翔,也可以看到一生难得一见的“世界绝活”———丹顶鹤编队飞翔。在这如诗如画的山水图画中悠然潇洒走一回,观赏着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天然佳景,将会给您留下终身难忘的。
星湖湿地公园是一处典型的岩溶湖泊型湿地,现有湖泊面积达650多公顷,其湖体形态自然,岸线优美,岩溶地貌景观独特,湖中有七座溶岩山峰错落分布,山水融为一体,自然风光绚丽,是我国亚热带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岩溶湖泊湿地。其中仙女湖更是星湖湿地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湖面广阔,湖水清澈,小岛众多,以充满仙气、灵气,古朴自然而闻名。
在星湖湿地生态系统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且孕育了与其相适应的湿地经营与耕作文化,尤其是湿地公园内的630余幅摩崖石刻,体现了湿地公园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并且成功引种和繁育丹顶鹤、火烈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是南方的观鸟天堂。
星湖湿地公园内清雅绝俗、灌木满岛、水中羽杉、滩涂芦苇、湿地水禽、鹭鸟飞翔、金沙碧水、哇声鸟鸣、景观奇绝,充满自然、古朴、野趣、原生态,犹如人间仙境。景区内常见植物种类约有100科属,其中岩山适生植被形成独特的峭壁森林,古榕盘根附石,有温润之气,苍翠欲滴。土岗山地则以人工风景林为主,另有部分果林。主要植物有凤凰木、木麻黄、台湾相思、桉树、马尾松、鸡蛋花、白兰花、细叶榕、大叶榕、海红豆、银合欢、落羽杉、芒果、龙眼、荔枝和霸王花等,景区陆地绿化覆盖率约为85%。湿地公园现有古树名木57株,主要树种为海红豆、榕树和鸡蛋花等。其中320xx年以上古树7株,100-320xx年古树46株。岩石和峭壁上多百年以上古树,苍劲滋生,四季常绿,是罕见的景观。湿地公园湖湖相连,植被良好,空气清新,是国际侯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
七星岩的岩山、土岗适合于鸟类栖息,主要有雉、斑鸠、斑鸽、鹌鹑、鹊、相思和麻雀等鸟类约180余种。湖面候鸟种类较多,主要有白鹤、游鸡等。其中“湿地之神”中国著名文化鸟——丹顶鹤有45只,为中国南方数量之冠。还有亭亭玉立的宫廷美女——火烈鸟有150只。东方白鹳、白枕鹤、蓑羽鹤、灰冠鹤、白鹭、夜鹭等,种类多不胜数。星湖适合各类淡水鱼种的生长,主要有鲩鱼、鲢鱼、鲤鱼、鲮鱼等。丰富的湿地风光及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天然佳景,构成了一幅幅如诗如画的山水图画。
篇8:广东省国庆出游景美人少的地方
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其前身为1989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珠海担杆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20xx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珠海担杆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珠海淇澳岛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合并,建立“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为数不多的集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生态系统于一体的综合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7373.77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红树林湿地、猕猴、鸟类及海岛生态环境,是研究湿地生态系统、候鸟以及猕猴原生地和发展史的重要基地。
1989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担杆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
1990年6月,成立珠海市担杆岛猕猴保护区管理站,由市绿化委员会管理。
20xx年4月,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淇澳红树林保护区”,由淇澳管理区管理。
20xx年2月,市林业局正式接管淇澳红树林保护区,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接管,卢海洋站长兼管全面工作。
20xx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淇澳岛自然保护区和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合并,建立“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20xx年1月,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筹建正式完成,并独立办公。
淇澳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淇澳岛西北部,地理位置居于东经113°36′40〞~113°39′15〞,北纬22°23′40〞~22°27′38〞之间,东南、西南与该岛大澳围、东涌、西涌、石井湾接壤,西北及东北与中山、深圳、香港隔海相望,总面积5103.77公顷。-
担杆岛自然保护区,位于珠江入海中,北距香港、深圳分别为20km和78km,西北距澳门、珠海分别为72km和74km。地理位置在东经114°07′~114°19′,北纬21°58′~22°04′。包括担杆岛、二洲岛,总面积2270公顷。
保护对象
主要保护对象为红树林湿地、猕猴、鸟类及海岛生态环境,是研究湿地生态系统、候鸟以及猕猴原生地和发展史的重要基地。
植物
淇澳红树林保护区内拥有维管植物165科470属695种(野生植物140科398属556种,栽培植物65科106属139种)。在野生维管植物中,其中蕨类植物19科28属39种;裸子植物3科3属4种,被子植物118科367属513种。其中红树植物达10科13属15种,分别占中国现有红树科、属、种的83.3%、86.7%和55.6%;半红树植物达7科9属9种,分别占中国现有半红树科、属、种的77.8%、90%和90%;红树林伴生植物为11科15属15种,分别占中国红树林伴生植物科、属、种的73.3%、71.4%和68.2%。
担杆岛猕猴保护区内拥有维管植物438种(含9变种),分隶320属123科。其中蕨类植物22种,分隶18属17科;裸子植物7种,分隶5属5科;双子叶植物342种8变种,分隶250属86科;单子叶植物58种1变种,分隶47属15科。属国家3级重点保护植物有土沉香、吊皮锥和白桂木三种。
篇9:广东省国庆出游景美人少的地方
广东海丰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于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主要保护对象为鸟类及其栖息地。20xx年被省人大、省政府列入(20xx-20xx)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xx年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优先建设项目和被列入全国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优先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广东海丰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南海之滨的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境内。西距广州290km、距深圳197km,东距汕头180km,水路至香港81海里。保护区由同属黄江河流域的公平区、大湖区和东关联安围区组成,总面积11590.5公顷。其中公平区位于黄江河的上游,大湖区和东关联安围区分别是黄江河仅有的两个入海口所在地,三块湿地在类型上和水鸟资源分布上具有互补性,共同构成了同一流域内复杂多样的复合湿地生态系统,是亚太地区南中国海鸟类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国东南沿海少有的鸟类自然保护区。
到20xx年,保护区湿地内共记录到鸟类264种,隶属17目53科,其中属国家Ⅰ级保护鸟类1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36种,列入《中日候鸟保护协定》107种,《中澳候鸟保护协定》47种,《中美迁徙鸟类名录》49种。每年冬季有4万只以上的候鸟在此越冬。20xx年11月海丰县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授予“中国水鸟之乡”称号。20xx年正式加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篇10:教师节风俗习惯
除了送礼,教师是怎样过的?首先,大家都知道了,放假半天,不过也只是在部分地区。
出了送礼和放假,其它的就是学校或学生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种庆祝活动了,或者也会自己动手做一些礼物,当然这就不算在送礼里面了。活动多种多样,可以说是什么都有:征文活动、创作大赛、黑板报等,都是随题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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