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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出台的诸多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基本能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及相关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虚假、粉饰财务会计信息等现象。
一、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载体中,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资料。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来源。上市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外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各种财务会计信息。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国家明文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如海南的“琼民源”和四川的“红光”等等。以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
3.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重视一般项目的披露,特别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一般不予披露。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变化情况等都披露得不充分。特别是红利的派发及股票的送配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概念,从而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诸多,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的主观原因
1.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可以免费为该公司打出无形的广告,利用自身的条件粉饰和编造财务会计信息,虚夸利润。
2.为了实现配股资格,提高股价,在证券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编造财务会计信息。
3.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利弱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权比重大,流通股较少。而国有股股权主体缺位,难以对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约束和控制,社会流通股较少且股权较为分散,也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约束,从而造成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权的失控,出现了利润的操纵者。
(二)上市公司的客观原因
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明确,从而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这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准则和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学,存在着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
3.注册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把关。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差,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解决。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反对欺诈的上市行为。公司上市和上市后的发展,应当依靠自身的实力,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上市后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不应该采取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上市和欺诈上市的行为。
2.建立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法规。首先,加强监管的力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其次,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作出严格的规定。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发挥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之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从事这种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目前,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更坑害中小投资者,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作者:辽宁省财政厅 沈阳大学 隋望林 刘继伟 来源:《中国财经信息资料》第14期
篇2: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方式研究
财务信息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通过核算并借助于会计报表等形式的财务报告表达出来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经营成果的静态与动态的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定期按要求对外公布其财务信息是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而言,这些信息是他们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依据。在整个会计信息系统中财务信息的披露是最后一个环节,其中作为传播媒介形式起作用的财务信息的披露方式的正确选择与否,对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以及披露信息对于信息需求者的有用性直接相关,本文将论述与此相关的问题
篇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方式研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方式有较严格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1993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要求:“中期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干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年报的披露也大体相同。另外对于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含财务信息)的处理与年报相同,主要采用报刊这一新闻媒介来进行披露。
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这是我国通过证券业最高权威的法规作出的关于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定,财务信息披露也在规范之列。
综上所查,可以作出如下判断,现行财务信息的主流披露方式是报刊披露,尽管我们也能通过广播、电视以及交易网络获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实际上,我们通常获得的较为完整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都是从报刊查阅来的。这种选择有其现实的理由,首先,当今报刊的发行尤其是日报发行,传播速度较快,传播面广,有一定的信息容量;其次,通过邮政服务网络,投资公众通过报刊获取财务信息很方梗,取得成本也低;再次,报纸通过印刷术传播现行的文本式和表格式报告清晰、准确,保真度较高;最后,它符合人们生活中阅读获取信息的习惯,下表给出了主要传媒的披露性能测试情况。
媒体 保真度 速度 覆盖面 接收 日常 媒体 分析 信息量
成本习惯 语言
广播 中 快 大 低 符 较丰富 不便 中
电视 高 快 大 中 符 丰富 不便 中
报刊杂志 高 快* 大 低 符 不丰富 较便 中
交易网络 高 快 小 低* 不符 不丰富 较便 大
电话 中 快 中 高 不符 不丰富 不便 小
传呼 低 中 中 中 不符 不丰富 不便 小
邮寄 高 慢 大 无 符 不丰富 较便 小
注:*日报速度较快
*使用电脑的学习成本
可见,报刊披露方式能较好地满足前文提到的几项披露性能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它要远远优于其他媒体,以法规确认这种披露方式有其现实的必然性。然而,现行报刊披露方式有它固有的缺陷:①时效性仍然不太理想,离所谓的“即时信息”还差的很远;②在可接受性上,传统文本、表格式的财务报告对于投资者而言,尚不能直接使用。真正决策有用的信息还要再加工。通过报刊资料,再利用分析工具如软件加工信息,很费事,其中的手工作业和数据的搜寻与重复输入并不便利;③报刊的信息载量有限,带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先后之差,人为造成炒作,多家公司的财务指标也不易同时取得,不利于投资者准确地作出判断,影响市场透明度;④传播形式比较单调,不具有丰富的图文、音频和视频效果,缺乏多媒体的丰富的信息表达语言。报刊披露方式的这些缺陷,将导致现实采用披露效果更好的媒体,而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化为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
在美国,因特网技术已为市场所广泛利用,鉴于信息技术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筹资、交易市场所产生的影响,美国证监会已做出了反应。1984年,美国证监会开始制定一项试验性的计划:要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以电子文本送证监会备案。现在美国国内绝大多数公司都以电子文本向证监会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索系统)报送资料。1995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一项解释性公告,以指导市场参与者使用电子媒体实现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还提供了一份特定监管地区指南。公告允许使用电子媒体并将这种方式与所报送的纸质信息同等对待。从1995年起,开始要求所规定的公司用磁盘、光盘或计算机网络接口向EDGAR系统提交通用财务报告,而EDGAR系统又与Internet连接,使每个能够进力、Internet的用户都能十分便捷地获取信息。7月,证监会公布了一项关于修订证券法中注册与信息披露条款的公告,征求改革意见,允许对1933年诞生的联邦证券法的框架加以改进,以充分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
但是,新技术的应用还在探索阶段,接触这种技术的公司和投资者还不广,许多大公司利用因特网向公众披露如经营总体情况和财务信息时,也只是将所需披露的信息粘贴在网页上。按证券法披露信息,绝大多数公司还是用纸制媒体文件,因特网仍不能取而代之。
展望未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纵观信息技术相当发达的美国信息披露方式的动态,我们认为,未来的财务信息主流披露方式――网上披露已经初见端睨,从现在开始探索、尝试开发构建这一披露方式,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构想
1.监管。未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如果采用网上披露方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一定的广域网如INTERNET、(CHINANET建立专门监管网站,设置专门的披露主页,管理服务于信息披露的网上资源。在披露主页上,采用网络新闻等形式供上市公司注册、披露中报和年报等财务信息,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在一个较为完整的网上披露信息的框架中,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主要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构成:
(1)监管者:《证券法》赋予监管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一般为证监会。
(2)监管目标:在证券法规所赋于的监管权下,在构建、推广以及维护以网上披露方式为主的信息披露框架上,为维护披露秩序和披露效率作出最大程度的努力,以此来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以期最大程度地实现有效市场。
(3)监管内容:①从技术上和制度上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网上信息披露的框架;②做好这个披露框架的宣传工作,使信息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熟悉这个框架资源,如通过披露主页介绍披露框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披露网址;③就网上披露方式作出一系列技术性以及规范性的指南,如供披露用的网页、网址和管理,披露的电子会计报表的协议格式,网页制作的法定格式及其创意度的说明,还有网上CPA的审计要求,以及中报和年报上网披露的时间等规定,这些信息可以公布在披露主页,也可通过其他媒体传播给信息披露的所有参与方;④对于网上信息的安全性作出保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消除网上披露的风险(如披露资料被篡改,存在误导信息等);⑤与供给者、需求者或消费者进行沟通,为优化披露方式作出努力。
2.供给。
(1)供给主体:凡是要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上市公司都是网上财务信息的供给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披露框架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规范的网上披露的财务信息。
(2)提供内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最终成果是产生电子介质的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进一步网页化加工,网页化处理,一要符合有关规范,如真实、客观等原则;二要使这些报表信息具有便于分析的动态格式,即能达到数据的可下载、可移植、可分析性而采用的符合一定协议标准的电子报表格式如HTML格式;三要加入较为丰富的多媒体语言,从既可视又可听方面使信息传播的形式多样化。最后,由网上CPA进行审计,才能成为可供网上披露的财务信息产品。
(3)提供方式:上市公司供给网上披露的财务信息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加工;二是委托有关的软件公司来加工这些须符合网上披露规范的网页财务信息。这样才能生产出公司可在法定的网页上披露的制作准确、客观、公允,又不失精美、多彩的多媒体界面的财务信息。这种网页的制作,必须要有精通会计、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的协调工作才能完成。上市公司把这些财务信息成品,通过网络传输到监管网站接受审批,进行注册,最后得到一定的网上空间,在规定时间,其财务报告便出现在监管网站披露主页或企业独立网站主页的财经公告栏中。
3.消费。
(1)消费主体:凡是需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需求者都能成为这些网上财务信息的消费者,因为财务信息的披露是面向证券市场所有的参与者的。
(2)消费对象:对于提供在特定网址上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实施使用行为,使用其中的'图文资料以及视频和音频资料,以这些多样的公司财务信息作为采取决策的依据,这些财务信息即是消费的对象。
(3)消费方式:投资者等信息的需求方可以随时按监管网站提供的网址,按一定的访问权限在有关的网页上浏览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对网页上的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分析以及对感兴趣的财务资料进行下载,浏览器以及有关配套的财务分析工具使得这些工作极其方便。在网络上消费这些企业的财务信息产品会成为未来社会消费财务信息的主流方式,未来充分发达与充分普及的信息技术,会使得这种消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成为投资者日常之必需,消费成本也很低。
三、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方式的特征构想
1.其传播高度保真。现代信息技术使得披露的质量极高,传播误差极小。
2.其传播极其快捷,范围更广。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财务信息传播可以瞬间完成。网络终端到哪里,网上的财务信息就可以瞬间到哪里。对投资者而言,所有的上市公司“远在天涯”,而他们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却“近在咫尺”,这才是名符其实的“即时信息”。
3.界面逼真,易于理解。未来的财务信息是具有多媒体特征的信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单调的表格与文字等报表,它除了数字与文字资料外,还有语音说明、生动的图像、公司介绍,重大财务活动可以采用视频新闻的形式,一目了然。网页制作商可以在企业会计电算化加工的财务信息的角本的基础上,制作出多媒体的网页信息,可听可视。
4.财务分析极其方便。网上的财务信息不是简单的纯文本意义上的传统财务信息,它应是特定协议标准格式如超文本格式(HTML的电子报表,所有数据,只要点击都可以被随意移植利用。网上的电子报表按照一定的协议标准格式编制,目的是为了能有相配套的财务分析软件把这些电子数据按你所设想的分析方法或直接采用网络所提供的财务分析软件加工出你想要的信息,这好比是餐馆既提供饭莱又提供使于进餐的餐具,这是传统披露方式所做不到的。在整个披露网络上,如果要作比较分析,便可以便利、迅速地调入公司的同期或者历史的财务资料,或其他同行资料,表中某一数据连结着其他相关数据,可以按需要调出,也可按访问权限使用。它超越了传统披露方式的分析在技术上、便利性上的局限。
5.当上网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时,通过网络获取财务信息的成奉不会成其为问题,实施消费几乎也不受时间限制,它的服务是全日制的。只要拥有或者找到一台上网的电脑,就可以攫取所需要的全部财务信息,对于大小投资者,其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没有什么根本性差别。
6.网上广阔的空间足以为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同一时刻公布中报、年报,这给予投资者等信息需求方带来的便利性、信息的充分性是不可估量的,它使得公司与其利害关系方的信息变得通畅,极大程度地配合所披露的信息本身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7.通过披露网络,投资者、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联系与沟通十分方便。这种超越空间的网上双向交流,财务等方面的公司信息会变得更加畅通,有利于增进市场的透明度。
以上构想的网上披露方式具有的诸多特征,将使得财务信息披露超越现有披露方式的障碍,使公司财务信息畅通无阻地披露给信息需求者。
四、需要做的工作
l.积极探索网上披露方式,尝试构建一个网上信息披露框架。一靠摸索,靠计算机领域、证券领域以及会计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开发这个框架,二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结合他们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研究它的最新披露动态及其相关技术和规范;
2.积极从软件上和硬件上创造条件,使新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成为现实,鼓励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开发此类软件,利用现有网络技术的成果,鼓励上市公司尝试这种新的披露方式作为主流披露方式的有益的辅助。
3.当这一披露方式被一定程度地采用并形成一定影响时,证券监管部门宜出台一些管理规范以及指南,鼓,励和规范新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当然,如果网上披露方式已产生广泛影响时,即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所接受时,宜通过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披露信息的生产,并最终在《证券法》及相关信息披露法规中确认这一披露方式的主流地位。
五、结论
在结束本文时,笔者拟作出如下结论
○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标准,可以从保真性、及时性、便于接收以及易于理解等几个方面来考察,不同媒体披露性能存在差异。
○主流披露方式由证券法规确认,实际操作中也有其他辅助方式并存。信息主流传播媒体支持着财务信息主流披露方式。
○从现实角度看,当今的报刊披露合理地居于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主流地位,从发展的角度看,在未来其主流地位必将为具有强大优势的网上披露方式所取代。
○及时、合理地确认新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披露效果,有利于资本市场的信息畅通,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极大程度地实现有效市场。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资金流向,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实现新的财务披露方式,我们要做不少工作,包括尝试在制度上和技术上构建一个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的框架,依照框架开展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披露行为。
○新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会带来相关方面的现实的影响并提出新的或更高的要求,在构架披露框架时必需要考虑到这些影响与新的要求,以此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
来源:《会计研究》12月
作者: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涂建明
篇4: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 论文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 论文
首都经贸大学 董力为 博士信息披露英文为Disclosure,亦称信息公开,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提出披露要求。我们应该从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改进信息公开主体企业的披露形式和对审查机构约束机制来“治本”。
一、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形式
首先,要让财务报告公开到能让以广大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财务报表利用者随时查询到企业的财务报告。目前我们的企业财务报告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局限于年报和中期报表,登载于指定的报纸上,也登载在网上。但是,除了像终止上市前,业绩存在严重问题类必须说明的情况外,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只是企业的业务介绍和产品介绍,查不到详细财务资料。为何不敢随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特别是由本企业主动公开?让人生疑,或许有不规范的难言之隐,特别是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利润操纵(Earnings management)和造假事件。要说是商业秘密,那美国的GE、日本的SONY等国际上知名大公司都敢披露到随时查询,在内容上具体到月份财务报表,当然还有业务以及地区分部报表。公开的程度也就是透明的程度,说明一个企业的合法经营程度,以及信用实力,这值得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业绩良好的企业注意。
其次,公开的财务信息称呼要统一规范。如常说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与国际接轨称为财务报表,其英文financial statement按原文直译即可。又如对损益表还是利润表的称呼上,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而实践运做中企业从工商、税务部门领用的是损益表,银行贷款审查也是损益表。损益表英文为Profitand loss statement是英国流派的叫法,缩写为P/L;利润表英文为Income statement是美国的叫法,有时也称为Results of operations或Statement of earnings,也许是因为近年来英国流派对损益表改进比较大的缘故,我国《会计法》授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倾向于美国流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称谓不统一,会影响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看法,认为我们在报表方面却统一不了、规范不了,让人怀疑我们的经济指挥棒是否还灵。其实它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方面的法规政出多家,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以及地方工商税收部门等的规定矛盾的现实。
再有,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要统一。如我国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有些教科书以及大块头的“财务报表大全”等图书依然大篇幅赘述《财务状况变动表》,有些主管上级部门还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让外国学习者迷茫,国内咨询者尴尬。它反映了我国目前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在理论与实践、政策与实施上不匹配的缺憾,所以我国在规范报告标准方面应严格使用统一途径。
此外,为了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连贯性,我国应尽快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1993年虽已公布并且后来又修改了《基本会计准则》,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制订会计准则的依据”程度,即缺乏真正的“会计准则的准则”。
二、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
从191月1日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就有了正式披露要求,虽然这类规定已经不少,但是披露主体方却不遵守。据1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统计,世界范围内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国家排名中第一位是德国,有132家企业,其次是中国,有112家。但是,严格意义上这112家中完全符合IAS标准的只有两家。除了误期呈报外,主要原因是未能遵守IAS第1号「财务报告的披露」中的规定。我国披露主体的企业方面问题很多,如将投资收入编入主营业务收入,11月公开的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作假之最”的东方电子事件,伪造17亿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不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广告费做期间费用处理的规定,而是分期摊销以拉高本期利润和EPS指标;曲解《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对关联方的欠款不提坏账准备等;重大信息故意不按时报等都有害于投资者,违反“及时性”原则等。此外,还有些企业打着名为“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旗号,实为进行利润操纵,影响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造成这类信息披露方面的“脏、乱、差”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查监督环节不过关。
在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保持中立、公正,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为降低审计成本,本应由事务所的人查账,但是有雇人临时做的;审计时间过短,审查时间短到让人觉得查账人员只有翻看会计账页的工夫,没有仔细核实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自由聘任制,选择能为企业说话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水平低下,如企业资产置换时,被置换资产的定价,用过去资料推算今后收益现值,不结合市场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只查会计账,不查相应业务的真实性等。由于上述披露主体以及审查方面存在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原因,我国应考虑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结合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开拓一些思路。
三、借鉴国外经验
首先,考察日本的三重审计制。日本的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公开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要求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审计。审计执行人分为企业监事人审计、会计审计人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监事人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所有企业都要搞,是政府要求的。其审计内容不仅对会计账簿手续方面进行审计,还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对大型企业在企业监事人审计的基础上,还要设置会计审计人,会计审计人指聘任的专门审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此审计人隶属于企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向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开企业,其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像丰田、索尼、本田公司那样的既是大企业又是公开上市企业就要接受企业监事人、会计审计人和注册会计师的三重审计。也就是说日本的会计信息监督靠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监督。
其次,很多国家大都实施着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它是社会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另一种体现。注册会计师保险制指注册会计师编报或者审计过程中出了事故,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投资导向损失,判罚后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赔偿,也不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而是保险公司赔偿。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人有投保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投保都能被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只选择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为保险对象。这样做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的水平与道德,靠保险公司,也就是靠社会来评判。
从这种靠社会选优的模式下,被保险公司留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企业愿意让其审计报表,对投资者等与受审计企业的相关者也有一定的保障。不被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则被淘汰出局。这种在执业会计业引入保险、竞争机制,靠社会监督以及安定社会秩序的做法值得关注。当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律性较差,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缺乏信任,各级管理当局也感到制约乏力,上述引入保险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值得借鉴。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此准备金的用途,即没有要求加入保险。我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中国拥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6045家,207月减为4446家,其中合伙制591家,有限责任公司3855家,这样合伙制事务所以家产为限,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客户以及社会负责。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规模小、最大的5家资本金也才300万上下,196045家年收入全部加起来60亿。才是普华永道一家的二十分之一,担保或者赔偿能力限度显而易见。我国年7月执业会计师54220名,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也没有强制加入保险的规定,尽管我国某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对象的险种,但是无人问津,致使注册会计师这个自然人的担保能力,不足以满足罚款、过失补偿。进而屡见“胜诉得不到胜诉款”现象,使法律裁定成为一纸空文。
篇5: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岁末,在一些公司因经营困难发布预亏公告的同时,有些亏损公司却发布了“预盈公告”―――与有关方面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虽然这些债务重组的规模不一,但往往恰到“好处”:估算起来基本上都能弥补中的经营亏损。从公布的1999年报结果来看,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扭亏或保配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效用,而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债务重组也能为其后续的资产重组铺平道路。正由于其关键,且所涉及关系复杂,因此它成为年报披露中需面对的新课题。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被称为“债务重组”。以前也有出现,但99年大行其道,主要是由于一些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旧债新债堆积到1999年已经变成了烂帐,无奈只好通过债务重组来缓口气。除此之外,近年随着监管的加强,一些旧的利润操纵手段不仅空间缩小,而且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也显得不太灵了,于是债务重组被一些上市公司当作“新题材”挖掘出来。99年报披露的债务重组有如下特点:
控股股东鼎力相助
从上市公司99年报披露的债权债务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关联往来帐款多且帐龄长的`特点。上市公司作为关联度较高的债务链条的一环,一旦资金周转“掉链子”,谁来承担“维护”的责任?从目前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似乎“责无旁贷”,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已经无法自救,更需要关联企业挺身而出,吃亏退让。因而,债务重组中出现了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愿打愿挨两心甘的情形。
1999年报中一些涉及金额大、关乎上市公司存亡的债务重组基本上都是与控股股东达成的,如ST石劝业、ST振新、ST黄河科等。如果控股股东因财力不济而爱莫能助,那么就会出现“亲戚总动员”。如参与如意集团主要几笔债务重组的中国远大集团、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远大(连云港)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和兄弟公司。不仅这些“拐弯抹角”的“亲戚”统统上阵,甚至还要“曲线救助”―――连云港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欠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100万元债务先由如意集团承接,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随后将此债务全部豁免。而ST中华取得3.66亿元收益的债务重组,是与10多家境外债权银行通过签署减债契约完成的。至于这些境外银行具体是哪几家?何以对ST中华如此买帐?无法从年报中找到答案。
资产抵债“功不可没”
除关联债权人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巨额欠债慷慨地一笔勾销外,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是1999年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方式。而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人用于偿债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根据该资产自身存在的“活跃市场”或者类似资产存在的“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而一些上市公司的非现金资产似乎有着较为“活跃”的市场,因而在债务重组中“价值凸现”。如ST振新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抵偿对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的欠款,产生资产转让收益1108.98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1207.72万元;ST黄河科将生产的部分电视机、电冰箱按帐面含税价共4837万元(略高于市价)抵债销售给786厂,减少了公司1999年末存货3892万元,增加了主营利润945.89万元。
对债务重组的披露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披露也专门做出要求: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应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而有的公司债务重组收益虽然上亿元,如世纪星源、ST中华此项收益分别高达1.18亿元和3.66亿元,但是均未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因此,对所谓“金额重大”,无论是以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形式,应规定一个量化指标,列入“非常项目”附表中,起到更强的提示作用。
其次,应加强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报债务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确定普遍披露得不够明确与充分,致使投资者对其“公允”性产生怀疑。因此,此方面的信息披露应予强化。
此外,一些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债务重组事项的要求进行披露,尤其对债务重组方式,没有明确说明是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分类中的哪一种,特别是有的公司债务重组内容较为“曲折”,叙述不够清晰,难以快速提供有效信息。但ST琼能源1999年报对其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重组方式、收益总额等逐条披露,令人一目了然。
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对于上市公司业绩、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因此,进一步严格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助于增强年报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篇6: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1999岁末,在一些公司因经营困难发布预亏公告的同时,有些亏损公司却发布了“预盈公告”―――与有关方面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虽然这些债务重组的规模不一,但往往恰到“好处”:估算起来基本上都能弥补19中的经营亏损。从公布的1999年报结果来看,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扭亏或保配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效用,而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债务重组也能为其后续的资产重组铺平道路。正由于其关键,且所涉及关系复杂,因此它成为年报披露中需面对的新课题。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被称为“债务重组”。以前也有出现,但99年大行其道,主要是由于一些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旧债新债堆积到1999年已经变成了烂帐,无奈只好通过债务重组来缓口气。除此之外,近年随着监管的加强,一些旧的利润操纵手段不仅空间缩小,而且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也显得不太灵了,于是债务重组被一些上市公司当作“新题材”挖掘出来。99年报披露的债务重组有如下特点:
控股股东鼎力相助
从上市公司99年报披露的债权债务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关联往来帐款多且帐龄长的特点。上市公司作为关联度较高的债务链条的一环,一旦资金周转“掉链子”,谁来承担“维护”的责任?从目前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似乎“责无旁贷”,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已经无法自救,更需要关联企业挺身而出,吃亏退让。因而,债务重组中出现了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愿打愿挨两心甘的情形。
1999年报中一些涉及金额大、关乎上市公司存亡的债务重组基本上都是与控股股东达成的,如ST石劝业、ST振新、ST黄河科等。如果控股股东因财力不济而爱莫能助,那么就会出现“亲戚总动员”。如参与如意集团主要几笔债务重组的中国远大集团、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远大(连云港)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和兄弟公司。不仅这些“拐弯抹角”的“亲戚”统统上阵,甚至还要“曲线救助”―――连云港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欠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100万元债务先由如意集团承接,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随后将此债务全部豁免。而ST中华取得3.66亿元收益的债务重组,是与10多家境外债权银行通过签署减债契约完成的。至于这些境外银行具体是哪几家?何以对ST中华如此买帐?无法从年报中找到答案。
资产抵债“功不可没”
除关联债权人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巨额欠债慷慨地一笔勾销外,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是1999年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方式。而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人用于偿债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根据该资产自身存在的“活跃市场”或者类似资产存在的“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而一些上市公司的非现金资产似乎有着较为“活跃”的市场,因而在债务重组中“价值凸现”。如ST振新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抵偿对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的欠款,产生资产转让收益1108.98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1207.72万元;ST黄河科将生产的部分电视机、电冰箱按帐面含税价共4837万元(略高于市价)抵债销售给786厂,减少了公司1999年末存货3892万元,增加了主营利润945.89万元。
对债务重组的披露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披露也专门做出要求: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应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而有的公司19债务重组收益虽然上亿元,如世纪星源、ST中华此项收益分别高达1.18亿元和3.66亿元,但是均未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因此,对所谓“金额重大”,无论是以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形式,应规定一个量化指标,列入“非常项目”附表中,起到更强的提示作用。
其次,应加强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报债务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确定普遍披露得不够明确与充分,致使投资者对其“公允”
[1] [2]
篇7: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进行部分资产的剥离而成的,因而他们与原国有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唇齿相依;由此引发的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重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近来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现行有关制度、准则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关联购销;费用负担的转嫁;资产租赁;资金占用和信用担保;关联交易对不少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就年报来看,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为数不菲的一次性转让收益,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由此大大改观,但该类收益毕竟不是经常发生的,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并无关系。归纳起来看,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索取型”关联交易;二是母公司“付出型”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主要作用在于: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其次,有利于实现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特别是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就容易成为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调节利润、避税和为一些部门及个人谋利的手段。关联交易一旦偏离市场公平交易准则,就会成为某些特殊目标的暗箱操作。事实上,通过关联交易获取资产转让收益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从而达到保配、扭亏或摘帽的目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动机之一。例如,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取得要求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6%以上,为此,有的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集团公司流向股份公司,以虚假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充分发挥股份公司“壳”资源的价值。
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2)认为已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均无需再予以披露。(3)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比较严重。(4)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殊不知,交易价格说明交易的公正性,金额和比例则说明交易的重要性,对各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重要的决策参数。(5)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四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6)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
(二)原因分析
1.对关联方交易的概念认识不正确或不够完整
首先,许多上市公司将关联关系单纯地理解为控股关系,在信息披露中仅披露与控股或持股股东之间、同属一个母公司之间、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将关系企业混同,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披露除关联企业以外的关联人的情况。
其次,对关联交易的内容理解有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共有11种类型,既包括了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也包括了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有些上市公司将前者列为关联交易,而将后者放入重大事项说明,至于担保和抵押,大部分公司将其列为或有负债,而非关联交易。实际上,诸多交易事项会因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而影响交易的价格。
最后对关联交易中“交易”认识比较片面。上市公司仅仅披露产品销售、原料采购等生产性交易,而对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融通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特别是资产重组中存在的关联交易却不加以披露。
2.未准确理解关联交易准则与合并报表的关系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有:(1)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均已在合并报表中相互抵销,并不会影响合并业绩。但这并不是说,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可以不在关联方中披露,因为只要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上市公司与其必定是控股关系。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这些关联方必须予以披露,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并非全部可以纳入合并报表之中进行反映。比如,二者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的担保和抵押等无法在合并报表中表示,必须单独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有力的法律规范
一是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三是缺乏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完整、客观、真实地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披露,而主要是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依据有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的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四是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尽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由于根据这一规定,举证相当困难,更何况对于禁止性的关联交易,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所以中小投资者实际无法运用《公司法》中这一重要的、但操作性较差的条款来保护其自身利益。
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
1.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
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对于目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通过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供销资源系统。
2.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
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按规定是须交由联交所,上市科审核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交易所
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令人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设想,《股票上市规则》再次修订,增加季报披露,这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手段。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完善,既是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大企业相比的最大差距,也是诱发违规经营和市场投机的主要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不应停留在简单满足条文的规定方面,而应强化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关键人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等;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4.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首先,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其次,还可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205月,香港上市公司长江实业与该公司的主席李嘉诚达成了一项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长江实业发行总值14.8亿港元的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李嘉诚的一家公司Equisite Taste的所有权,这家公司拥有新加坡地产公司的股权。很明显,在此次关联交易中,李嘉诚是现金得到方,而长江实业得到的是一家在香港以外注册与经营的公司。尽管李嘉诚表示,新加坡地产市场已出现复苏,此项收购可望得到较好的回报,但他还是为此次交易提供了担保,即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因投资的物业价值下跌而导致Equisite Taste出现实质有形资产价值下降,李嘉诚将向长江实业补偿有关损失。可以看出,在此次交易中,受益方担保成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
5.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
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来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及形成机制,正是目前上市公司存有那么多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所在。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
首先,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其次,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也应当遵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如何根据交易性质判断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加以详细披露,则是不必要的。在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颁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年度报告或在账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第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相信专项审计意见将会有效的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当然这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第四,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第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ST深华源年报事件暴露出证券市场上惩罚机制的缺乏,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作者:山东财政学院 刘百芳 来源:《金融与保险》
篇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摘要】 文章通过对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结合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分析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在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的同时,应注重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规范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等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安然”和“世通”等一系列会计丑闻事件的爆发,美国颁布了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该法案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该法案颁布后,美国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信息披露逐渐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
近几年,我国也先后出现了许多内部控制失败的案例,随着郑百文、银广夏、中航油、蓝田股份等事件的发生,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程度也越发深入。我国对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努力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对推动我国内部控制的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COSO,)。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当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以内部控制报告的形式将评价的结果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促进内部控制的健全完善,提高公司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改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管理层完成受托经济责任的一种表现,使管理者更加清楚企业自身的管理漏洞,管理者可根据信息披露情况检验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评估企业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目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第二,减少信息不对称。内控信息披露可使外部投资者得到除财务报表以外的信息,股东通过内控信息可以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使公司真正的股东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等而遭受欺骗和经济损失。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开提高了市场透明度,真实、完整的信息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使资金能够流入机制健全,发展情况良好的企业,从而能够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三,提高企业价值。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向投资者传递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使其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了解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风险较大,投资者应谨慎做出决策,如果风险较小,则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融资资本。第四,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有一定的作用。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估,能使管理者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也能降低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
2、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进程。近几年,我国也非常重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针对上市公司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10月19,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批转)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同年9 月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二、文献回顾
近几年,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分析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与改进建议。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方红星利用2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828家非金融业A股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4.9%的样本披露较详细,绝大多数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比较简略,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总资产规模大、在海外上市、控制人为国有的并且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较强。蔡吉甫()以1251家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共有96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占总体的77.22%,其中亏损的公司约有71.33%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财务报告存有质量问题的公司约有59.18%披露了信息,结果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财务状况的显著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较强;而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披露动机较弱。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研究。李明辉(2003)对我国1147家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公司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性不强,没有实质性内容。作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并加强注册会计师对披露信息的审核,以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杨有红、汪薇()通过描述性统计对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认为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公司内部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评估标准不一致。作者建议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框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应采用强制披露和分步走相结合的做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应采用强制性披露和鼓励性披露相结合的作法;还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张立民(2003)以我国四家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作为分析框架,对20和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ST公司20的披露状况比年有所改善,但是不少公司年报当中的披露前后矛盾,大部分只是表明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关于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对此他建议:所有ST公司都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控报告提供鉴证服务。傅胜()以L省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详细地分析了最近两年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发现其中大部分的公司仍然倾向对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状况进行描述,一半的公司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几乎没有公司能够真正做到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
信息披露的考核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在原有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了真实性和公平性,从这六个方面进行动态评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划分标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表1是20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考评结果的基本情况,此次是新的考核办法实施后的首次考核。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参加考评的1411家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主板方面,参与信息考评的公司数目没有变化,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公司数量略有增加,结果为不合格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中小企业板方面,考评结果优秀率由20的15%增加到20%,参加考评的公司也增加了22%;创业板方面,参与考评的公司数目呈现大幅度增加,增加了84%,优秀率也由13%提高到16%。总体来看,主板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略有下降,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持续提高。本次考评共有24家公司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其中ST公司占50%,所以下一步我国应加强对ST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强制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专门针对ST公司制定相关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1、完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实行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障。首先,应提高管理层素质。公司管理层有能力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详细评估,有责任将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结果提供给投资者和股东。dye(1985)认为,信息披露可能会加剧股东和管理者委托代理的问题,所以多数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只披露好消息而隐瞒坏消息。龙立()认为,管理者的任期越长,风险规避意识越强,所以只有小部分能力较弱的管理者愿意披露坏消息,所以管理者应加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其次,应完善监事会责任。对公司内部而言,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监事会应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董事会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还应当监督企业将不相容的职务严格分离。
2、规范披露内容和格式。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能够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现有的内部控制规范比较笼统,没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要求,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大多数企业仅仅是从公司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披露,少部分能提及内部控制有效性,总体而言都缺乏对内部控制缺陷和改进建议的披露。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披露时间、质量和数量上去把握、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3、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逐渐完善,但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的法规却寥寥无几,国际上目前采用标准普尔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评级(T&D)指数、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评级和国际财务分析中心(CIFAR)指数来进行评分,我国的信息考评情况目前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发布的“诚信档案”。我国并没有权威机构依据上市公司内部结构对信息考评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专家和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和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时,只能通过公司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数据自己对内控质量进行评分。这样得出的结论和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程度的出入。
4、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当前我国还缺乏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罚的法律。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应采取怎样的处罚;上市公司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应接受怎样的处分;注册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发表了不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审计意见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没有明确并有效地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是关键。所以应制定相关法律,将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信息披露负责人,即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身上。
5、合理引导自愿性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由自愿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的过程,现阶段主要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而目前来看自愿性披露动力不足,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2001年1月,普华永道发布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包含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研究,其中中国的不透明度位列第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透明的内部控制信息有助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降低投资者搜集信息的成本。因此投资者更倾向于购买信息透明度高的公司的股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一个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依赖于企业高层管理者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有当管理者认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发展的益处,他才会主动进行披露。因此,应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进行研究,提高高层管理者对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重要性的认识,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合理引导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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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摘要:内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以财务部发布的相关标准为依据,对企业内控信息所具有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给信息使用者的整个过程。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构架,该信息无论是对企业的规范发展还是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内容信息披露工作做出分析,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审计不严格、具体规范不详细、缺少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等。面对这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做出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10: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要体现出良好的投资价值,就必须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规章准则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也更加的复杂。为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解,并进行深入的反思、摸索和解决。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要加强自身规范,共同建立和遵守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保障。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我国上市公司开展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来看,与此相关的规范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运行。到当前为止,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已经逐渐完善,涉及方面日益广泛,水平也日渐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也体现出了一些问题,了解这些问题,能够为相关工作的优化提供必要依据。从上市公司所开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现状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能够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所指定的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监事会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评定其建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并需要将实际情况发表具体的意见,然而相关内容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多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只停留在了形式上,并未对上市公司中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难以实现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注册会计师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信息披露情况审查时,是否出具审计意见依实际需要而定,相关规定欠缺强制性。由此可见,在当前上市公司所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中,需要上市公司进行配合,也需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通过详细了解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健康发展,体现出这项工作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201月1日至今,在六年的发展时间中,有关于上市公司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制度、法规不断被优化改良,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已涵盖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深入解读《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白皮书》可知,全年,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670家,总体披露占比94.58%。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2638家,占比93.45%;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32家,占比1.13%。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为32家,在这些企业中,财务报告有效单非财务报告无效的企业为11家,占所有企业的0.39%,而财务报告无效而非财务报告有效的企业则达到了14家,占所有企业的0.50%。在所有企业中,还有7家企业的'内控数据被认定为整体无效,占所有企业的0.25%。
(二)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规范
20,按照规定披露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数量是2248家,披露占比为79.63%。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150家,占比76.16%;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98家,占比3.47%,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情况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数量为78家,占比2.76%;2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占比0.07%;18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否定意见,占比0.64%。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详细的条文规范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其中年报方面的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因其实际情况而需要特殊要求的,允许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许可,允许上市公司对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在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只是证券交易所要对该项具体情况给出确切的要求,这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借此选择对某些重大事项不予披露。(四)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证可信度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可靠性和关联性,才能被认定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才具有使用价值。相较于信息的关联性,决策者们普遍更关注信息的可靠性。然而,中国证监会在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涉及年报方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只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内容、格式上的统一要求,并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的财务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
财政部、证监会、事务所等部门需要对企业信息铺路工作流程、标准等准则与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及时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监管意见,强化其披露力度。相关部门则需要根据资本市场发展需求,对相关准则和意见做出补充与修正,严厉惩处违规操作的企业。除此之外,企业在开展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工作涉及到的各类要素做出全面考虑,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按照规定规范具体内容和报告格式,并由注册会计师对该信息发表意见,使得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强化外部监管
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导注册会计师顺利解决其审计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的实际问题。详细具体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尽行审计时获取合理的保证。监管部门要实时监督、科学管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更好的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捍卫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证监会的新任务之一就是加强监督和管理企业相关行为,同时有必要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制定硬性规定,并强制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操作的上市公司,严格予以惩处,强化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秩序,确保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三)明确相关工作具体要求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呈现出健康运行的态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顺应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觉意识,是满足用户对信息使用需求的要求。同时,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政策方面对主动披露自身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提供鼓励与支持,并对在此方面具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并通过补贴和奖励的手段实施。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享有自主权和决策权,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提高,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本成本、债务成本的降低。然而,相关部门所具有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并且采用强制手段尚难以保证取得良好效果,更何况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信息披露。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持有不情愿、不配合的态度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尤其是对于不利于公司顺利发展的信息,这些企业更是不愿进行披露。面对这种情况,管理部门有必要构建起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行为,并构建起科学完善的制度条文,从而对企业行为进行引导,促使它们主动配合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向资本市场提供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最了解的莫过于管理当局,他们最有资格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作出评价。上市公司的公司董事和执行经理,有义务将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给报告使用者,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管理者当局应该按照统一要求,提供内容和格式均合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从而为这类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依据。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却欠缺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然而投资者眼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且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在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优化,从而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保证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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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摘要]信息披露对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问题改善措施
一、信息披露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证券市场是筹集并分配资本以满足有竞争力的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如果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转,能够正确反映证券价格,市场就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市场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理性投资者需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活动等全面的相关信息之后,才能够经过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证券的价格才能够与其真正价值相匹配,价值高的证券获得相应的高价格,如此优质的项目可得到充裕的资金,证券市场才能够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分为三类,即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按照历史的价格或盈利信息进行交易,均不能获得额外的盈利,则该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交易价格都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如果证券价格除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还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但没有人通过内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所有的投资者占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强势有效市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至多达到弱势有效,也就是说现在证券市场只是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信息披露十分不充分。
根据比弗的研究,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对投资者预测未来的收益越有利,因为投资者在预测未来收益时,会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公众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有效与否与充分披露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想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充分披露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如此。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举例如下:
(1)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当今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一个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作为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企业在将来的发展状况,而且它能够影响企业的未来价值。但是,现实的证券市场上,企业为了确保将来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力强,往往牺牲资本市场上的利益,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披露,这样,投资者就很难对公司作出客观的估计,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很难正确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
(2)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秀人才的公司,它的未来收益就有比别的公司大的概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这也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3)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财务比率中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期的静态数据,并不能反映多年的平均状况,且这些指标可以在期末被人为地修饰。更重要的是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未能予以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龄,尤其是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这些资料上市公司往往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对于有关企业负面的信息披露更是不足,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等,误导投资者。
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发布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
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之相应的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受到损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十分不利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措施
针对以上我们提到的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实施强制披露,并不断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公司的利益,是内部人的利益,这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立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披露。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等。
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缺少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违法者采取实质性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填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空白,进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朝良性发展。
2.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从1993年至月的处罚历史看,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批评(占61.93%)和公开谴责(占22.94%),成为目前最主要的处罚方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两项处罚的比重特别低,这就使得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所受到的处罚,所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是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否则,有关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控制作用。
3.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非财务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充分披露
我们在上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上市公司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好是充分披露。披露的信息除包括传统的财务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
(1)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投资者需要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致能够在不同的会计决策之间做出抉择,因为,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将影响证券的市价。由此,我们看出会计政策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充分与否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向证券市场披露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
(2)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它包括描述流动性、资本来源变化的已知趋势的信息,描述收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可能对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的重大异常事项和趋势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可以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动、经营成果的理解,进而帮助投资者做出他们自己的预测。同时,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为投资者增加了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3)有关预测未来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经营业绩指标、背景信息以及将来的不确定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得市场价格决定于供给需求,好的信息必将促成更具信息含量的买卖决策,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投资者做出更好的决策,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使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最有生产效率的地方。
4.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的一个有效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改善执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开展有效的培训,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3)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出台有关惩戒的相关法规,成立一个惩戒委员会,并给予它惩戒的权利,以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篇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现状,以具体的研究数据结果为依据,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容总结;问题分析;策略研究;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作为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效率的有效手段,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极强的研究分析价值,要想充分发挥企业内控管理的实际效力,就应该总结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重点内容,做好细节处理工作。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现状分析
从内部控制管理实质性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规律影响,对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与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相关的理论内容还不够完善,缺少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不能从全面的角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方针建议。为了从相对全面的角度阐述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应用意义,相关学者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针对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力度展开的研究活动,并取得了相对显著的调查研究成果。以我国民营经济上市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与其它上市企业相比,民营经济上市企业的发展环境比较自由,企业承担的风险系数相对较小,同时与此相对应的,民营经济上市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较差,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内容混乱,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执行效力不高,不能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进行系统性的.管理,缺少应对现代化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持久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利情况,就应该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民营企业发展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协调好企业发展内外管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继而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具体内容
(1)上市公司的权限界定
与普通的经济发展企业相比,上市企业的发展市场和经济来源渠道更为广泛,要想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应该了解上市企业的基本含义,明确上市企业经营发展的权限界定,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对上市企业的内部权力板块进行准确的划分。据不完全数据显示,我国私营上市企业早在2012年就已经突破了1000万,企业职工需求人数高达9万,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加有必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在企业基本界定流程的基础上,规范企业职工工作行为,进而协调好企业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上市公司的发展历程
上市企业具有极强的盈利能力,其发展历程体现出了一定的规律性,在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之后,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的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最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企业基本流动性资金属于私有经济的范畴,在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建设系统性的企业管理模式,首先要划分好企业资金的成分属性,针对不同的资金属性开展不同的经济项目活动,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减少非生产资金的使用量,提高企业应对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涉及内容较为全面,在上市企业发展起步阶段,应该注重企业控制环境的营造,做好面对企业发展风险的准备,从最基本的角度出发,针对企业现存的管理漏洞进行研究,同时建立实用性和执行效力极强的审计体系,为上市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缩短企业经济发展停滞的时间。在上市企业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就应该改变原有的管理理念,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有利的支持,给企业“自然人”提供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保持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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