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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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一

篇1:上市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一

关于上市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一)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改革工作,特别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成效显著。,财政部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6月底,财政部共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投资、收入、债券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和存货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财政部对现金流量表、借款费用、租赁、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和存货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20财政部对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进行了修订;204月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作了修订。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先后于2001年、印发了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财会[]5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财企[2002]310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会计实务界反映的情况,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一)》”),财会[]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二)》”)。上述规定,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标准,规范了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然而,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滞后于实践中的经济业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内容是有限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是无限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穷尽所有经济业务的规范;准则和制度是抽象的、概括的,而经济业务是具体的、分散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完全一一对应于经济业务;这三方面的矛盾,都要求准则和制度本身做相应的发展、补充和完善。以下分八个方面论述当前会计准则和制度尚无明确规定或有关法律、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若干会计实务问题,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精神,参    照国际会计准则及惯例,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核算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帐款的保理业务(应收帐款出售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师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同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金额)

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财务费用(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差额)

贷:应收账款(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差额))

值得探讨的是,对应收债权融资收益或损失,是单独计入营业外收支还是与手续费一道合并计处财务费用更为合理和简化?我们认为,对应收债权融资收益或损失,可以采取简化的会计处理,计入账务费用。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财政部有关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人计处理原则执行。在这处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帐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坏账准备核算方法

有的人认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宜采取余额百分比法,似乎觉得不够稳健,这是一种误识。《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问题解答(一)》明确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已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我们认为,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都是可允许选用的方法,不存在孰劣的问题,关键是要选择最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同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两咱方法相结合来计提坏账准备。如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央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同时选用两种计提方法的,不要重复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三)对关联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就企业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先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没有类似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

第53条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已经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四种情形,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人认为,既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期末就不要计提坏账准备,这样也可以使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减少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之间的差异。这是一种误识。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也不能为了减少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差异,而对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那是对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的误解,也是合并会计报表实践上的误用。(不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的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这只是税法的规定。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分离的原则,会计处理仍然应当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只不过是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关联方企业也是一个独立法人,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当然,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也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才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

(四)坏账准备核算的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精神,坏账准备计提的基础是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帐面余额,一般说来计提比例不低于5%。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24日印发的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46条规定,企业可提出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税法已经认可对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5‰的坏账准备,缩小了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距。两者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是一样的,但是允许计提的比例差距仍然较大,一个是在5%以上,一个是5‰。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一)对外投资作价差额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问题解答(二)》中指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问题解答(二)》还明确,在此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在此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上述规定已经对《企业会计制度》作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计作“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在投资期内或不少于的期限平均摊销,转为“营业外支出――投资作价损失”或“营业外收入――投资作价收入”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计作“资本公积――投资作价差额”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不论借差还是贷差,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列账,并在一定时间内摊销或转销为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而新规定则采取了分别处理原则,即贷差作为资本公积,参照了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借差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转为投资损失,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一项极为稳健的会计处理方法。

需要强调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20以前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原《外资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实物资产投资作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递筵 投资损失”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或转销计入投资损失。对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自很高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长期投资出售回购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企业出于某些政治或经济方面的某种需要,采取会计手段,操纵经营业绩,粉饰会计报表,对原本已经亏损的控股子公司,期末时不采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将本期投资损失计入当期会计报表之中,而是在年度中间“巧妙”地采用出售方法将亏损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帐面成本出售给其关联方,俟后又从对方按原出售价格买回。(或者将之出售给另外一家控股子公司持有)。这个一出一进,将原本在当期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投资损失游离在当期会计报表之外,调高了帐面长期投资成本价值,虚置了一块股权投资差额。对这种非常规的投资出售回购业务,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予确认,提请企业要按照权益法将当期的投资损失计入当期会计报表之中;或者要求对这种非常规业务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

(三)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其原先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母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在母公司的帐面上该项投资项目中

有股权投资差额列账,原列账的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或者母公司逐步收购某一公司,直至最后吸收合并成分公司,原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在实务工作中有两种观点:第一,分别情况,分别处理。原股权投资差额金额较大的,可作为“无形资产―其他”科目列示,并在一定期限摊销;金额不大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计入投资损益。其理由:既然已经改制为分公司,长期股仅投资转为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那么原列账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也就应当全额转为投资损益反映。

2、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期净利润出出巨额红字时,未摊完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下两种做法可资借鉴:

(1)对尚未摊销完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实行缩短摊销年限,加速摊销,以稳健反映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

(2)对尚未摊销完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按企业原定的会计政策继续摊销,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逐次增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指定辅导教材《会计》的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次分别计算,分别摊销。此规定不同于已往考试教材中在剩余年限内摊销的做法。不过分别计算,分别摊销的方法虽然符合实际,但核算工作过于复杂。

4、由于被投资企业缩短经营期限,使得企业经营期限短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时,是否可以缩短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缩短原有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以摊销期限与剩余摊销期限孰短为原则,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

(五)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选择确定基准日,直接影响企业处置当期经营业绩的反映。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精神,处置基准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要计入原处置的母(总)公司的损益,而是计入受让企业的经营业绩。处置基准日,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处置协议签订日,因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这有提前确认之嫌;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这又显然滞后,因为在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早已经转移给对方了。

参照财政部有关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准日应当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日期为准。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处置协议已经获得处置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2)处置双方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3)受让方已经支付购买款的大部分;(4)受让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作这样的界定,便于会计实务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权购买日的标准相衔接,避免对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在处置前后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在集团公司报表中的重复反映或漏计反映。

文/胡少先(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篇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上海会计  作者:张海霞

自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2日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各ST、PT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纷纷加快了资产重组步伐,进行所谓重大资产置换。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重大资产置换的标准,即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达到50%以上。但对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法规尚未有明确的规范。本文试对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一、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一)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宝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以换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资产高达70.06%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汇源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资产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事例同样是进行脱胎换骨式的重大资产置换,但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按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依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重大资产置换中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记录,如果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基础。在既不能合理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定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才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记录。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换人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势必造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为了使计价基础一致,应将剩余部分的资产也进行评估,按评估值重新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资本公积。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末,套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来规范是否合适呢?

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资产置换操纵利润,放弃公允价值概念,对换人资产的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若重大资产置换按此规定来确认其换入资产的价值会严重扭曲其入账价值,也会为企业以后期间操纵利润留下伏笔。例如,ST中侨2002年用两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换取了一块价值37520万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3200万元的现金。为了绕开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sT中侨人为地将其分成三笔交易:将3200万元现金与价值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组合在一起,与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进行置换,人为地变为货币性交易,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9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将另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与价值高达1627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其入账价值为0,为以后操纵利润留下了数额巨大的伏笔;剩下价值1495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捐赠,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进入资本公积。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

为此,建议重大资产置换中换入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评估增值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

(三)重大资产置换会计确认日期如何确定。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重要日期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董事会批准日、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日(资产置换标的占总资产70%以上需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日、资产置换交割日。到底应以哪一日期作为会计确认日呢?

在这一系列重要日期中,资产置换协议签署日以前属于协议签置阶段,股东大会批准日属于协议开始执行阶段,资产置换交割日也即产权变更日属于协议执行完成阶段。财务会计对交易的确认通常以与交易标的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作为标志。很显然,重大资产置换应以资产置换交割日为会计确认日。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是以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的。这种做法属人为将会计确认日提前,以便较早地将所换人优质资产的盈利并人上市公司,摆脱被摘牌的命运。因为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在股东大会批准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后的30天、60天或90天才支付补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将股东大会批准日作为会计确认日,显然不够合理。

(四)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对交易价格的影响。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经历资产评估、董事会、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股东大会及产权变更登记,这么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资产置换的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一般需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这段时间里资产置换的标的继续在生产经营,各种资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种变化使资产置换标的的价值到交割时已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不同,也即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变化对资产置换标的价值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般处理方法是: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换出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拟换入资产所发生的亏损或盈利,由换人资产方承担或享有。

上述对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标的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处置总的原则没有问题,但具体到实务中,有些置换的标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对于这些置换标的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又如何计算呢?

理论上讲,应该将这种非独立核算的置换标的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就对其进行独立核算,但这种做法成本太高,实务操作存在困难。简单的方法可以将其作为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个要素来看,用整个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该置换标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乘积来衡量其损益,以此调整其评估值。也有些企业考虑到资产置换的规模较大,对非独立核算的换人资产不考虑其损益,仅扣减该期间的折旧,加上该期间增加的固定资产来计价。笔者认为这些方法都不够准确。在此,将问题提出,以便商榷。

(五)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费用如何计算。重大资产置换由于要考虑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置换标的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情况,而在此期间,损益

计算的结果又将影响置换双方的直接利益。这就涉及到费用如何计算。费用的多少按交易中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量来计算比较合理,但计算是按照流出企业的货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按照其公允价值呢?

显然在以评估(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的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更合理,这样可使整个交易价的计算都按公允价值进行。但实务中若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调整各项成本、费用,工作量太大,是否可以仍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成本、费用,到最后计算损益时,一次性调整在此期间因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而造成计提折旧对损益的影响。

二、规范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建议

(一)财政部尽快出台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计规定,特别要明确换人资产的计价基础及人账时点,以结束目前我国重大资产置换中会计处理的混乱局面。

(二)在涉及重大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要求公司披露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及会计处理原则,以便让年报使用者一目了然地知道其置换后的会计报表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编制的,明确其当年业绩从何时开始将换人资产的盈利并入当年财务报表。

(三)在涉及重大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要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所导致各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变化情况,即各会计科目本年增加、减少数中应列示重大资产置换换人、换出的金额及评估增减值的金额。

(四)在涉及重大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要求公司披露其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置换标的、评估基准日及资产评估结果、股东大会批准情况、资产交割情况、定价方法、基准日至交割日间置换资产产生的损益及资产变化情况、资产置换对公司当年损益及资本公积的影响等。

(作者单位: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

来源:上海会计  2003年10月

篇3:财务会计面试问题

为了我们共同的目标,有好的面试问题和答案的不妨说说,大家互相借鉴下!

一、工作经验

1.请你谈谈毕业之后的工作经历。

2.你现在或最近所做的工作,其职责是什么?你担任什么职务?

3.请谈谈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受到的奖励与惩处。

4.你认为你在工作中的成就是什么?

5.在你主管的部门中,遇到过什么困难?你是如何处理或应付过去的?

6.你认为该工作的难点或挑战性在什么地方?

7.请谈一下你在企业中职务升迁和收入变化情况。

8.你在工作中有什么收获和体会?

篇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 “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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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谈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摘 要: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但同时各种财务问题也随之而来。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经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作假手段多样,主要通过提供虚假报表信息、进行关联交易和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进行会计信息造假,骗取股东之间的信任与支持,使自身企业获取不菲收益。这样做不仅严重的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次序,也使会计行业遭遇信誉危机。本文首先从会计造假的相关概述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和种种原因,解析会计造假的根源。其次,再通过例举三个国内有名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重点分析其会计造假的手段,揭露中国证券市场现存一些如市场环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就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引发的问题作出一些思考和讨论。最后,提出一些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财经领域大环境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会计造假,危害及原因、手段

1 引言

当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及其治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证券市场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俨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早在,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轰动一时,其虚报盈利5.86亿美元并且隐瞒债务和亏损,负责其审计、帮助其作弊的全球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公司也随之名声扫地,最后破产。其后欧美一系列上市公司也相机爆出的财务丑闻,导致投资者遭受数以万亿计美元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同样,在我国有类似会计造假案发生。以渤海事件为起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接连曝光。在至期间,银广夏通过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使会计造假事件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之后国家财政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想要杜绝此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可是,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并没有根本得以解决,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因为会计信息是一个企业运营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始信息来源之一。治理会计信息造假和提高会计信息真实度已经刻不容缓。本文旨在研究导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例举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经典案例,着重分析其作假手段以及应当采用哪些对策应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篇6:浅谈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2.1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含义

关于会计造假的定义,国内学术界的常见定义有:(1)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2)会计造假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综合以上,我们可以把会计造假含义界定为: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用不合法的会计造假手段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调节企业自身盈余状况,误导信息使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会计造假有如下特征:事实上的虚假信息、利益驱动、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违法。而常见的会计造假手段有:造假凭证、做假账、制假表、假审计和假评估。

2.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危害

2.2.1 对信息使用者的危害

会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余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均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依据。比如,对于银行来说,当他们选择贷款对象时,就要分析对方公司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在内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衡量其贷款存在的风险;再比如中小投资者,他们都是依靠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他们要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就要从总体上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盈余亏损,现金流转等情况。如果这些都是以虚假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话,必将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以此虚假信息作为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必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和浪费,相应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也达不到预想的应有效果,社会的正常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2.2.2 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证券市场在当今经济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流向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全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出现许多因为会计信息造假而破产的上市公司,从琼民源到银广夏,再到涉嫌虚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他们都是不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让投资者的信心备受摧残。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会计造假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其他企业为了弥补自身不足,也必然会趋向于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正常和高效运行,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造假,曝露虚假财务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进行决策,极易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扰乱经济秩序。

2.2.3 对公司的危害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离不开真实正确的信息,特别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对公司过去一定时期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总结。而有些上市公司受到利益诱惑,利用会计造假手段在报表上虚增支出,隐瞒利润,以逃避税收,导致了国家资产和税收大量流失;而有些公司自欺欺人,人为的调节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造成与实际不符,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变差,对公司自身也带来不利影响。长此以往,必会弱化公司管理,使公司失去竞争与生存能力。而更有一些上市公司权利人,通过会计造假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助长了腐朽之风。这样做更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如果企业想要长远走下去就必须以诚信为基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一旦公司造假,就会令投资者失望,对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不再对其投资,企业面临破产危机。

2.3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原因

2.3.1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首先,我国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规范基本是参照美国原则导向性模式制定的,大多是粗线条、框架性的条规,在会计操作上起到总体引导的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侧》规定对于会计信息的判定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可操作性,并且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要遵循稳定性原则,做好合理的资产减值准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这些相关法规大多模凌两可、操作性不高,会计造假行为就会趁虚而入。我国目前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会计实际操作和准侧无法同时跟进,具有一定滞后性,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些空隙进行非法操作。如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手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时掩盖事实等等,这些都存在这很大的主观判断,为企业操纵利润带来了很大的空间,难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不够。我国目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处罚上市公司造假的方式大多为警告和罚款,罚款的金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对于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惩罚也是罚款,而最高的刑事处罚也只有三年。相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获取的巨额利益,许多公司也往往选择后者。

2.3.2 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结构缺陷

首先,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权结构不合理。保证公司公司经营目标的最终实现,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必不可少。然而,一方面现代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无法有效的沟通,产生代理问题。有些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追求个人目标,例如获得升职机会或者得到灰色收入等等,他们会损害股东权益进行会计造假以获得业绩突出,谋取私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即大股东直接控制着上市公司的总体大方向和总体经营策略。有时,这些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暗示或者给经理人施压,要求他们进行会计造假,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不合理,权利失衡,董事会内部董事占大多数,这就使得投票机制形同虚设,无法有效的发挥董事会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存在缺陷。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侧重于经营结果的评价,而忽略了过程和程序是否合理。把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利润、资产收益率等方面,一味的强调企业经营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与过去的指标相比是否有所提高。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忽视,对经营结果更加偏爱,从而促使了上市公司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想要提高经营结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2.3.3 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证财务信息真是可靠和打击会计造假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而且造假手段不断创新变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惩罚机制不严。大多政府部门的检查都不够严格,流于形式,并不能很好和及时的发现问题并给与制止。这样的监督不严就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会计造假的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增税任务,维护地方形象或趋于金钱欲望,干预各方面贷款给上市公司,以解决虚报利润所上交的税金,让会计造假有恃无恐。

篇7: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质上来讲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的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由此导致许多上市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违反规定的会计处理,并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本文首先探讨关联方交易的正负面的作用机理,接着深入分析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上市公司;作用机理;披露问题;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简称为关联交易,主要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相关事项,且不管其是否收入价款。这从理论上来看是属于中性经济范畴,也就是说它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是内幕交易。它的经济学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将集团内部的市场资源充分利用,将交易成本相应的降低,提高公司资本的营运能力和营运效率。但在实际情况中,上市公司在与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很容易成为调节利润、避税甚至个别部门个人谋利的手段。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关联交易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不仅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联方交易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使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用不好,就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这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的作用机理分析

(1) 关联方交易的正面作用

1、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中认为交易费用是进行交易的双方为了得到比较准确的市场信息,使得双方的交易能够在正常理想的状态下进行而多付的成本,这其中包括相关信息的搜集、交易的谈判、合作监督等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再由于外部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又进一步的增加了交易的费用。由于关联方交易通常是在两个比较了解的企业间进行的,双方已经比较信任,因此之间的交易过程能够比较有效的进行,之间的交易成本等等能够有效的降低。使企业间的合作达到最优。

2、有利于及时调整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获取可观的规模经济效益。在企业集团的内部,各个企业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纽带,在日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分工合作来实现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目标,为企业带来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规模经济。

3、有利于转移经营风险,避开竞争以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经营过程中是效益与风险并存的,任何因素比如环境、价格、市场等等都可能成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为了尽可能的将这些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避免掉,关联方的各个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政策来将风险转移。

(2)关联交易负面影响

关联方交易如果偏离市场中公平交易的原则,就很有可能成为侵害广大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方以达到其特殊目的的手段。

1、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失去“自主”能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持竞争过程的独立自主,在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当中,引入市场机制也是必要的。然而在目前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企业过多的依靠关联方,这样就使得上市的企业竞争力不足,慢慢的失去竞争的意识。关联交易可以加强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联系,但关联方平时的经营情况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起到很大的影响,使得上市公司难以独立发展,难以在未来可持续的发展。

2、造成资源不良配置。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的判断和决策。如果有许多不正常的关联方交易,那么资源就会在关联方之间进行不正常的转移,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无法正常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难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就会引发社会资源不能正确的配置,更甚者则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业绩本来不错的企业可能因为相对的不好而失去投资者。

3、容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如果关联交易不能正常合法进行,那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便是企业的中小股东,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

4、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关联方企业的各方假如所在的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公司,那么他们使用的税法和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就不一样,那么关联方之间就很有可能把一些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比较小的企业上,这样就变相的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5、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配合不法机构二级市场炒作的重要工具。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晚,在监管等方面仍然有许多需要慢慢改进的地方,一些法律上监管的漏洞就容易被一些不法机构利用来获取利益。在二级市场上,他们可能故意给投资者营造一些好的预期,配合着不法机构顺利完成“出货”,特别在我国二级市场经常有上市公司和关联方各种形式的重组,给外界造成一种假象利好。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1)体制转轨因素

我国现在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最早的国企改制成的,原来的国有企业把它的好的资产单独剥离出来上市,原有企业成为母公司,这样的话,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必然有着关联性,他们之间的交易很多时候都不是公允的。这是当初企业转制时留下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必然存在的,因此说体制转轨因素是影响关联交易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证券制度因素

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在刚开始时是审批制,证券的相关管理部门为了促进相关政策实施,把股票的发行规模分割给了各个政府部门,接着地方的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的企业去上市而进行人为的操作,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本比较小,造成企业为了上市选择“主体上市、原有企业作为母公司”的模式,这种模式又必然造成上市公司与原有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使上市公司对母公司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能够进行正常的经营不得不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3)法律监管因素

在现阶段,我国对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集中在相关部委制定的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等,通过分析这一些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来相关的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很难对关联交易的双方以及不法机构构成震慑,与此同时,一些监管规范也仅仅是规定关联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其违反规定怎么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监管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

篇8:财务会计的问题及对策

一、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问题

(一)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

由于农村人民长时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对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经常性地出现粗放式管理,很少通过相对健全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导致无法对内部进行完善管理。

然而,实行村里的财务交由乡镇进行管理后,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进行解决,以便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针对性地对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解决。

总之,由于没有对控制进行完善,严重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

(二)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农村陆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致使长期影响经济发展的收支混乱得到有效改善,收支的合理性也逐渐提高,但仍然不是很乐观。

并且,在对村委会进行更换时还发现,会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甚至还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比如:缺乏必要的支出预算,导致预算严重失控;建设投资过程中没有可靠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已经对会计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也间接的导致了农村政策的落实。

(三)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综合管理

在国家没有对农村实行统一的管理时,村里的会计人员大多数是由村民担任的,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从事家庭或者是农务,几乎没有机会去接触到会计这一正规的教育。

一旦实行委托代理后,这些相关人员就被推举担任报账员,主要就是充当村委会与会计之间的联络员。

但是,就各种承包单位而言,他们也许并不想花费过多资金去招聘会计人员,即使对其进行一定的招聘,也是身兼数职。

就目前我国总的会计水平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对会计信息进行透明化

目前,尽管大多数农村都实行了会计代理,对于经济都实行独立的核算,但是,从实际的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村委会对会计的管理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根本就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管理过程中所谓的村财乡管,但实际的财务支出还是由村委会负责,同时,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间接的降低了各种措施的`实施。

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村委会的财务公开制度没有执行彻底,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去了一定的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村的民主建设构成了威胁。

总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将很难促进农村经济自身的发展,同时还会威胁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对策

(一)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民主理财机制

所谓的会计代理是在尊重农民的基础上,在保障农村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签订的一个协议。

可以说,这一协议的实施改变了农村对会计进行核算的一个形式,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对管理模式进行改变,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当前村委中存在的各种行为不规范、信息透明度差等问题,必须对民主理财机制进行完善,以便更加快速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代理制度的实施进行完善

农村财务管理过程中实施会计代理可以说是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加强他们的服务工作,

对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同时,还应该及时向委托方进行会计信息的提供,做好各种培训工作,以便推动农村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将形式转变为实质,进而促进农村发展,落实国家政策。

(三)在一定程度上对内部管理建设进行强化

总得来说,建立农村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就是对所提供的各种会计信息进行保障,从而提高会计代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对代理工作进行科学分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②委员会应该对各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以便确保在对财务进行管理时有相关依照的制度;

③代理机构内部应该对会计审核工作、会计凭证以及各种资料的保管等工作进行明确分工,以便对他们岗位的落实;

④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这样可以对资产进行及时管理,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只有这样才可以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该对社会监督机制进行引入,以便充分发挥出会计行业的各种优势,进而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中问题以及对策的简要阐述可以发现,就目前而言,要想实现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实施,就应该从根本上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相应管理,

与此同时,还应该针对性的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管理,从而在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同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当然,上述所讲并不是很完善,这就需要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相关财务人员可以进行有效研究,从而借助更多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篇9:财务会计的问题及对策

一、财务会计的发展

1.财务会计在生产运作中的发展。

在当代社会中,企业或者单位都是降低了制作的时间,大大增加了培训员工和探索研究新事物的时间,也就是将企业的重点由控制生产转到提高企业相关的高速率产业中。

2.财务会计单位控制客体方面的发展。

和以前的单位控制活动相比,当前的单位控制活动的重点是对与人相关的信息进行关注,单位得到利益不再仅仅是通过实物资产,还可以通过虚拟的信息等。

3.财务会计在信息中的发展。

在之前的体系中对信息传递进行分析时主要以人为关键,导致使用过高的费用获得不高的效率,对处理大规模和大区域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当前是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通过计算机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时间,同时也节省成本,确保了处理信息的速度和质量,对信息活动的展开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4.单位组织体系的发展。

以前,管控单位组织体系的体系是竖向的,多种要素的,传递信息的速度不快,同时市场的有关调研和财务活动没有有效的融合到一起,所以单位组织体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不高,管控的资金也比较多。

当前,范围组织构造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没有了原来的上下级模式和过多的管控层,就可以通过保障通信体系进行日常工作,各个机构间也可以相互联系和协作,促进应变活动的顺利进行。

5.经济环环境的发展。

以前,经济环境一般是非常稳定的,由于单位不会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基本没有风险。

可是当前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竞争环境十分激烈,不断变动的价位和汇率,导致新的技术方法和产品的产生,增加了经济市场的不确定性,也使财务非常的不稳定。

二、应对财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1.强化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

当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以前财务人员具备的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迅速的会计行业。

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学习新的知识、方法、程序。

从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除了统计和核算以外,还要对财务进行管理,促使财务人员可以在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和资源管理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给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信息的支持,促使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转向会计管理电算化。

2.加强对我国经济环境的考察、跟踪、分析、预测。

对我国经济环境随时进行考察、跟踪、分析、预测,发展经济环境变化的规律,然后建立相应的会计反应和运作机制,保证企业财务会计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3.加强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

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时,不是对国外理论和制度的照搬照抄,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考虑我国的实际会计环境和经济环境,将国外经验中可以应用在我国的理论和制度进行小范围的试验,如果试验结果良好,就可以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了。

4.加强创新。

在发展财务会计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更新理念,不断创新。

当前的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会计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所以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创新,是财务会计发展的必然需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的会计行业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对此一定要积极应对,促进经济的持久发展。

当前的会计模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无法提供准确充足的财务信息,导致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从其他的渠道获得信息,可是获取信息的成本以及信息的风险都很大,

促使企业投资者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会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影响。

所以要跟随时代的步伐对财务会计进行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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