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政财乡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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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财乡代管制度

篇1:农村财政财乡代管制度

农村财政财乡代管制度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实现小康水平奋斗目标、稳定农村秩序、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转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制度建设要求,特制定我乡村财村用乡代管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一)村级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配合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做好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二)按照民主、自愿原则,村级组织将本村会计业务委托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代理,委托方与受托方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村级组织应当将本村的财务进行清理核实,清理核实后将财务清理资料移交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并将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全部划缴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基本户。财务移接交时要办理好移交手续。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移交财务资料以村为核算单位建账。

(四)实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产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

(五)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主管会计、票证会计、审核员和出纳等岗位,负责代理会计业务。村级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不再设会计、出纳。

(六)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账簿,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村级组织也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救济(灾)款物登记簿,由村级组织报账员负责登记。

(七)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设计或监制的财务软件和账簿凭据。

(八)村报账员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原始凭证,报送时间由乡(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多少及业务需要确定。

(九)管理中心应与村报账员至少每季度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四相符。

(十)管理中心要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给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定期将财务情况张榜公布。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一)村级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根据村级收支规模和业务需要核定,由村报账员管理。

(二)各村级组织所有现金,除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款项必须存入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户,各单位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或内部转账结算。

(三)现金使用范围:支付村级公、业务费等各种零星支出;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食宿费、差旅费等。

(四)到外地采购物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不得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采购款项。

(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现金,村级组织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或上解,零星开支的现金可以从村报账员备用金支付,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六)严格执行现金收付手续,报账员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等。

(七)现金收支量较大的村,要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现金。

(八)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利用内部控制制度来加强现金管理。

1.岗位分设,互相监督。按照账钱分管的原则,主管会计管账不管钱,报账员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

2.建立现金的各种会计处理规程。包括现金凭证的传递、账簿登记的程序、规则,原始凭证的复核制度、收据或发票的编号或销号制度,现金日记账的日清月结制度等。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使用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必须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其他收款收据一律为非法收据,原有各类收据要全面清理作废,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账。

(二)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缴销。村级收据实行“核定数量、限量领购、票款同行、缴旧领新”的领购制度。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向乡财政所领购,各村向村级财务管理中心领购,

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设置票据登记台账。领购时,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本数及份数,由领购人签名。村级每次原则上限领1-2本,票据使用完后,由村报账员持票据到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票据使用情况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全部缴入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基本户后,按“缴旧领新”原则发放票据。否则,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村级组织由村报账员专人保管票据,严格领、用、存和缴销手续。收据存根和台账要按规定年限保存。

(三)票据的填写。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要用蓝黑色圆珠笔复写,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填写票据。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规范。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作废票据,应在该份票据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全部联次。大、小写金额和金额符号要填写规范。填开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四)票据的盘点与移交。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收据的结存情况。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票证员和村级报账员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得离职。

(五)票据停用、销毁和丢失的处理。凡因印刷错误造成的多页、缺页、重号、缺号、残破、字迹不清的票据,应及时报告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予以核实,并办理核销手续。对已规定停用和销毁的票据,由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号码、数量后,造具清册,交乡财政所核实后封存、处理。因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票据损失的,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清查,由乡财政所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核销。因被盗抢或丢失的,相关当事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及时查对票据号码和数量,并登报或通过县级以上电视台声明作废,再由乡财政所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程序处理后方可核销。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村级组织或个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县减负办。

(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四)根据受益主体,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也可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由五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筹资筹劳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农经站初审,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减负办审批。筹资筹劳方案经批准后,村委会要将审批表分别报乡政府及其农经站、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六)向农民筹资筹劳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村民承受能力进行,筹资筹劳上限不得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必须按规定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并发放到户。

(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委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的决算报告,要向村民张榜公布。

(八)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在执行中,村委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九)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乡农经部门要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对违反“一事一议”筹资政策,引发的严重 或恶性案件的责任人,由上一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篇2: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部委精神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纪发〔XX〕16号)及xxx省基层财政管理处《关于做好“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确保我乡“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逐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村财乡代管村用”是指在不改变村、支两委资金和财物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将“村两委”财务由乡财政所进行统一代管的一种方式。“村财乡代管村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必须充分尊重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不影响农村稳定为前提,采取鼓励而不强行,引导而不干涉的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财务管理状况确定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的内容和方式,不搞一刀切。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少、收不抵支,财务混乱的村,必须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对集体经济发达,财务规范的村原则上要求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

(三)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一是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二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权不变;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四)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的作用,加大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村财乡代管村用”的管理范围

“村财乡代管村用”的管理范围是全乡7个行政村级组织的资产、财务、资金。具体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等。

四、“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村级资金和财务。集中时间,组织专业人员,对7个村现有集体资产和XX年以来集体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村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二)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正式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委托乡财政所代理村集体财务。

(三)清理旧账,设立新账。在对原有村集体财务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撤消的基础上,乡财政部门设立村集体财务的专户专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村管理和单独核算。

(四)规范收支程序。上级财政拨付的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集体资金,直接存入乡财政设立的专户,并分账核算,由乡财政所代管账务。村设立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开支,由村报账员按照有关程序到乡财政所报账。村级级资金支出坚持一支笔签字。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支出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村理财小组研究审批。每月底,各村都要将本月收支经村民理财组审理(理财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理财组不予通过的由经办人自己负责,通过的要加盖理财章。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六)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已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还未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由各村民小组推荐候选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审核公益事

业项目投资的一些大额专款专出,督促财务公开等。在理财小组成员中须保证每个村民小组有一人以上,小组成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并必须是奇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帐员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村理财小组主要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控制。

(七)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村集体

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要科学合理编制村级预算,通过预算强化事前监督。

2、规范财务开支程序。

3、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公开。

4、加强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乡成立“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乡人大副主席、财政所所长和党政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乡纪委、财政所和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分步实施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搞好政策宣传,消除各种模糊认识。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村财乡代管村用”的重要意义。加强村组财务管理是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的基础,是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乡党委、政府对“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通告等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争取广大群众和村组干部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自主理财的参与意识。

2、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特区备案。

篇3:农村福利院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

农村福利院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规范农村福利院财务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加快资金运行速度,保证资金安全完整,保障福利院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从 8月1日 起,推行农村福利院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院财务资金统一实行“双代管”。参照《村级财务资金“双代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福利院的财务和资金统一由乡镇财政所内设的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实行“双代管”。

二、福利院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自 208月1日 起 ,所有农村福利院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福利院原有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一律撤销,

乡镇财政所在“村级财务双代管专用账户”中设立“福利院资金”科目,实行单独核算。福利院按一定标准领取备用金,实行报账制度。

三、福利院账务由财政所专账核算。所有农村福利院要在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监督指导下,确保在 8月1日 前,完成账务清理工作,将账务移交到财政所。财政所根据有关制度设立专账,安排专人,负责福利院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做账及时。福利院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和报账工作。

四、规范福利院资金报账程序。农村福利院的资金管理、报账程序和会计核算操作程序按照[]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补助到人的资金一律由财政直达个人账户;大额费用开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福利院日常费用由报账员领取备用金,定期报账。福利院各项费用支出都必须有经办人说明事由,由院长签字审批,经民政办主任审核,才能报账;违反财经制度和手续不齐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代理中心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五、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农村福利院资金账务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理制度的全面实行和规范操作,民政和财政部门决定将这项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民政办和财政所工作量化考核范围。同时,组织专班,开展工作指导,加强检查督办,推动制度顺利实施。乡镇民政办和财政所要深入福利院,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和账务公开工作。

篇4: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发〔〕7号和黑政办发〔2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需要,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代管,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村集体资产性质不变的原则。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所有,不被侵占,不用于本村以外的经济活动。

2.确保村集体资产权属不变的原则。不改变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不改变原村收益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被平调、挪用。

3.确保村集体资产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代管只是一种监督和服务,不得剥夺村级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审批权。

二、工作职能

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农经站)内设村级财务管理核算委托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职责是:负责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开设和管理“村级支出专户”;负责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负责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乡镇财政所职责: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开设和管理“村级收入专户”;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对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三、机构及人员设置

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农经站)内设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设主任一名,总会计一名、审计员一名、总出纳员一名。

总会计负责村级财务总帐核算业务,并兼职审计、农民负担、资产资源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并负责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财务公开、报表和农经统计及调查工作。出纳员负责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的所有现金业务,并兼职微机员,负责各村帐簿微机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

村设一名助理会计。负责登记本村各帐簿登记与核算、村级资产、资源、机动地等发包项目管理,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使用,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协助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管理本村财务,编制统计报表和计算各种经济指标,同时承担其它经营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以“村财民理乡代管”为核心,实行“七统一”的管理方式。

(一)核算内容。国家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源发包和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捐赠、救济、扶贫款等;上级部门拨款、投资;各种借贷,代收代管的其它资产;按规定清收的提留、统筹尾欠;村级其它收支往来款的核算等。

(二) “七统一”

1.统一实行预决算。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调整按相同程序办理。决算由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中心年度终了后编制草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查批准后,编制村级决算。各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将各村的预算、决算上报县农经站审核备案。

2.统一帐户。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财政所在信用社统一设立收支专户,对拨付的国家村级转移支付补助和村级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项资金进入专户后,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负责各村会计核算业务,记入总帐并分别记入各村相关帐簿。

3.统一制度。对村级资金、筹资筹劳、债权债务按《富裕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规定》、《富裕县村财民理乡代管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

4.统一审核。日常开支由村按月制定开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然后报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从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中心支出专户中支付现金作为预算期间备用金。经济业务发生后,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要在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民理财小组监督盖章的基础上,再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计入该村相关帐目。备用金实行周转制度,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完结后七日内到村会计报帐,村会计实行月报帐或即时结帐制度,逾期不予办理。

5.统一记帐。符合规定的业务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的'各村会计员分别登记各村帐目,记录内部往来帐。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电算化会计核算。统一在每月27—28日记帐。

6.统一公开。各村的经济活动按照公开的要求,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整理后,由村会计员负责在本村及时公开。

7.统一建档。村级各年度账据等财务档案和其它资料由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资料存入软盘并打印电算化帐簿留村备查。

五、工作步骤

按照我县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乡镇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村财民理乡代管”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是成立组织、抽调人员,冻结各村一切经济活动,收缴财务印章。组建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

(二)清查、平帐阶段。各乡镇成立工作组深入到村,清产核资、摸清底数,清理核实户数、人口、劳动力等基本情况。核实土地面积,全面、准确掌握集体承包地、机动地、预留地、五荒资源等,清理后要画平面图,并建立台帐,张榜公布。清理核实集体林木,查清林带座落、树种、株数、树龄、材积、建立登记簿。清理核实其它资产、负债,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同时按规定进行卸债减负,债权债务要逐笔核对,落靠落实,要核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对资产进行评估然后重新登记。

通过清理核实达到帐实、帐物、帐款、帐表、帐帐五相符。必须做到清理的各种数据准确、真实,要按要求填好各种报表,并做出总帐科目余额表和明细帐余额明细表,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民理财小组长、群众代表和清查人员签字盖章,并全部张榜公布。为交接做好准备。

(三)移交阶段。办好交接手续,首先由现任的村财会人员将帐目明细表和现金向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的会计员、现金员交接。其次是现有的财会人员将有关登记簿和必须说明的事项向村新聘任的会计交接。交接由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监督。

(四)验收和组织实施阶段。总结验收,按新的运行机制,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

篇5:从 《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看“财政立宪”与“税收立法”

从 《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看“财政立宪”与“税收立法”

「摘要」民主财政论》一书最简明的表达了公共选择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的理论,透彻分析了特定财政制度对集体决策中个人行为的影响,其理论对我国目前财税法领域所提倡的财政立宪及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在分析目前财政问题及税收立法现状的基础之上,在公共选择理论的指导下,对我国的财政立宪及税收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共选择;集体决策;个人选择;财政立宪;税收立法

「正文」

一、 引言

法律经济学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一般法律规则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1]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中,公共选择学自始尚未成为一主流学派,但由于其将研究视野投入到政治领域或者说是“政治市场”中,而法律恰为“政治市场” 中的一个典型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从理论上给法律经济学提供了理论的支点。 [2]公共选择学派之父詹姆斯。M.布坎南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作了拓展性的贡献,其代表作之一《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于1967年第一次出版,正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局长詹姆斯。C.米勒第三在他的前言中所说的那样“这本书也许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最为简明的表述。”

二、 内容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个人面临资源的使用作出决策时,不同的制度规则如何使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发生变化?如何影响个人的选择行为?如何制定制度规则以使人们对资源的公共使用的选择达到最优?布坎南在本书中将个人的选择分为了三个层次。第一,传统财政理论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个人在市场选择中对所实施的财政模式的反应。第二,在给定的财政制度下的个人选择行为――个人在给定的财政制度下对财政―集体选择的反应。第三层次,挑选财政制度的个人选择行为。在本书中,作者主要对后两个个人选择进行了分析。其理论假设是人们至少以两种身份对资源的使用进行决策,一是作为有组织的市场中物品和劳动的买者,二是作为流经有组织的政治过程中的物品和劳务的买者。并且为了便于分析集体决策中的个人,作者首先建立了一个“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理论。”

在此基础之上,作者借鉴成本收益分析、效益最大化假定等已有经济理论,对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行为进行研究。他认为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起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的决策制定要复杂的多,但在某一阶段或层次,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 “选择”他的资源如何集体地使用,就像被私人地使用一样。集体决策就在许多个人以许多不同身份作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中形成。因此,使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得以分摊到个人身上的种种制度会大大影响个人对这类成本和收益的流量的评价和反应。政府劳动的直接成本对个人表现为各种税收,这些税收被征收的方式会大大影响个人对于这类劳务的扩张或收缩的态度。所以,政治决策与其他决策一样,完全可以用成本与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而且,其收益与成本能够以某种合理的精确度加以计量。由此作者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于政治生活的分析领域中开拓了法律经济学的视野,因为在作者的眼中,“法律”、“政治”、“财政”、或“宪法” 制度之间很难划一条鲜明的界线。

当然,作者承认由于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往往会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计算。例如对于某一项公共支出提案有些人会赞成,有些人会反对。但集体决策因要最终做出,其最终决策的形成有赖于利益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中间选举人对决策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然这是以财政制度已经选定实行简单多数否决规则作为前提的。当引入既定的财政规则时,作者的分析就进入了第三层次的个人选择。即挑选财政制度的个人选择行为。

作者认为,在民主的政治秩序下,个人不仅是在市场中进行选择及在给定的制度下参与集体决策,在决策的某一立宪阶段,他们最终也必须选择为进行选择本身而设置的组织机构,必须选择日常市场选择及普通政治选择所借以得到实施的制度。作者指出由于作出决策本身的成本,个人的“立宪”决策与“功能”决策两者是分离的,在分离的情况下,个人如何进行制度选择呢?布坎南强调不需要引入明确宣称为伦理规范的平等主义目标来捍卫现代财政结构中的种种制度或解释它们的可接受性。因为在不确定的情形下,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他选择对作为整体的该集体将是有效的制度规则。在这一意义上,“公平”和“效率”融合在一起且意味着同样的意思。同时,由于其他成员同样不能确定他们自己在随后选择中的状况,因此,制度规则得到集体同意成为可能。此外,在进行制度规则选择时,作者还注意到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时间。他认为时间是阶级之间、集团之间的决策转化为一个合理决策的因素。所有真正的结构变革应该被看成是准长期或长期的变革。只要政府的大多数的日常措施是在准长期的制度结构内产生的,那麽政府就能顺利地运转。如果认为可以利用基本的财政制度达到短期的目标,那麽讨价还价的因素将会很快吞没所有效率的考虑。

三、结论

(一)总体来说,本书改变了传统的财政理论只研究私人活动领域中的个人行为的传统,充分考察了公共活动领域中的个人行为,精确指出了在公共活动领域中个人的选择与财政制度之间的关系,透彻分析了特定的财政制度对集体选择中的个人行为的影响,对于今天我们的财政立宪和税收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同时,通过布坎南的阐述,我们也可以发现公共选择与个人选择存在着以下的差别:第一,个人选择是通过市场过程决定资源在私人产品间的配置,而公共选择是通过立法过程决定资源在公共产品间的配置,个人或者是按照立法程序决定资源在公共产品之间的配置,或者是直接决定或是选出代表决定。第二,个人选择都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在公共选择情况下,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书中所提到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否决规则。第三,在个人选择中,消费者的支出和各商品的消费是一一对应的,个人选择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在公共选择中个人税收的支付和单个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个人选择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四,在个人选择中,供方为厂商,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竞争;而在公共选择中,供方是政府,只有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政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个人。

(三)在以上的推论基础上,笔者认为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派虽然将研究领域拓展到政治生活中去,但从实质来说,他们研究的是经济决策的决策

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传统经济学长期视为外生变量所忽视的。公共选择学派将其作为内生变量纳入经济学体系中,用经济方法加以研究。民主财政的决策过程要经过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之中,公共选择体现的内容不同,笔者主以立法阶段为例来探讨。

四、公共选择与财政立宪的经济分析

(一)财政立宪与公共选择

在立宪阶段,公共选择理论要决定公共产品的决定规则,即决定按何种原则把社会各成员的偏好加总起来,以确定社会需求的公共产品量,按何种原则确定各阶层要负担的税收。因此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立宪”是指制定立法的程序和规则,即为政策的制定者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使最终制定的政策具有连续性而非随意性。有一个好的规则约束限制对于制定出合适的经济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民主政府在财政以及非财政方面的实际操作,要求它的公民坚持所谓的‘立宪态度’”[3] .财政立宪是布坎南提出的,它要从立宪的角度来说明什麽样的财政体制合理。其基本的观点是财政体制的税收与支出两方面应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公共支出中包括构成与规模的决策要在财政决策的日常运行中作出,而税收结构与水平的决策则要先于支出结构,在日常运行过程之前的立宪阶段作出,且一旦确定就应该相对稳定,能够为今后的所有公共支出筹资。

公共支出与税收决策的这种区别起因于它们各自的不同性质:公共支出是不可分的,其规模与构成一旦确定,所有的人都同等共享;而税收则是完全可分的,可在不同阶层、团体和个人之间分摊,构成“零和博弈”[4] .从而难以就税收分摊达成一致的协议,税制及其变动的集体决策成本极高,不可能经常决策。因此税制在立宪阶段的预先决定有助于给纳税人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共支出是在财政日常运转中随时决定的,因而存在着一些人操纵利用决策程序剥削他人的特殊利益集团的问题,而税制在立宪阶段的决定和预先稳定则防止了联合起来利用税收决策剥削他人的可能性。

(二)财政立宪的背景分析

布坎南于1967年在《民主财政论》一书中首次提出财政立宪的主张,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巨大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的支出规模一再膨胀。西方国家的财政发生了一种制度性、结构性的危机,原有的以税收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收入结构,不能满足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发生大量赤字,政府开支长期地、大量地依赖债务收入。由此,布坎南认为政府收入若大量地依赖于公债而不是征税权受纳税人控制的税收,会使行政权力得不到应有的控制,这将破坏宪政制度的稳定,为此他提出财政立宪主义,主张压缩赤字规模的同时,将预算平衡和相关财政原则写进宪法,以约束政府的权力。可见财政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有较大的必要性。

(三)财政立宪对我国的启示

1. 我国当前的财政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从依赖于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转型为以税收收入为主,由于当前的税收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主要依赖债务收入和非规范性收入来补充不足。这将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产生严重的债务危机[5] ,另一方面是非规范收入带来的私人产权保护问题。从理论上讲,由于目前非规范收入的规模与预算内收入大体相当,即接近一半的财政收入不经过预算,不接受 “人大会”的审查,很少受到纳税人的制约,这必然威胁到私人财产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非规范性收入来自于非国有经济,长此以往,必将极大的破坏中国最有活力的经济部门的增长。

(二)财政立宪主义的借鉴

从上文可以看出虽然西方的财政立宪的时代背景与我国目前存在着差距,但西方财政立宪所体现的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由人民对财政制度进行挑选的精神是当前中国应该借鉴的。具体来说在财政法规层次,应该

1.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收入的来源应该基于纳税人的收入与财产而征收的'税,且征税必须采取规范的形式,通过民主程序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受纳税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制约。同时,政府应该放弃通过国有企业取得收入的做法,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的约束和民主制度的进步,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国有企业的低效带来国有银行的风险和政府财务危机,以及防止国有企业所依赖的政府垄断权力干扰正常的经济运行。

2.必须对政府官僚部门的规模与行为施加约束,用税收制度和预算制度将政府的收入限定在某一数量内,尽可能保持预算平衡。在当前阶段需要强调的是必须编制部门预算。同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要求政府实施人人一律相同的课税方案,这样可以约束政府将税价歧视作为扩大收入手段的能力。

五、公共选择与税收立法

前面已经提到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派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非市场决策的财政领域中,试图在国家征税决策和社会、个人选择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其方法与原则在税收立法中也是值得借鉴的。公共选择理论将市场选择中的供给――需求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引入税收领域,力图弄清纳税人面对特定的公共产品及其征税方案,如何估算自己对特定公共产品的需求――收益状况,如何估价这类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进而纳税人又是怎样对这类方案进行选择、决策和投票,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又是怎样决定的。认为只有纳税人――投票人―― 受益人的意愿,才能努力促进征税方案的完善,实现帕雷托最优。

笔者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理论本质仍然是古典学派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国家与人民之间是利益交换关系,税收是人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代价。公共学派的独特之处是提供了一整套的公共选择规则、程序和方法,将公共产品和税收对应起来,建立了个人纳税与其预期收益之间的直接联系,使每一纳税人都能针对具体的税收方案,决定自己的选择意向,换取最大的经济福利。公共选择的规则提醒我们必须重视税收立法的过程,加强税收立法决策的法制化。具体来说,税收立法的决策应该给民众提供一个充分选择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纳税人或其投票人通过讨论、选择从而最终决策,经过这样的市场制定出来的税收法律才能防止税收立法中立法专横的产生,才能提高税收立法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才能让纳税人真正的决策,才能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

但反观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程序的现状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税收立法的程序的相关规定还相当粗糙,其规则更倾向于“大而化之”的规定,欠缺对税收立法程序中相关细节的必要规定。第二,立法程序中缺乏民主的必要保证,纳税人难以自觉参与税收立法过程,在当前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过程成为一种绝对的精英决策过程,民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较低。第三,全国人大代表欠缺对税收和税法的理解,无法对草案提出独立的价值判断,无法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第四,专门机构的作用仍待加强。如预算工委对税收立法草案的审议准备不足,在草案制定过程中预算工委的作用有所欠缺,使其对草案的审议流于形式。[6]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使公共选择理论的精髓能够运用于我国的税收立法过程中,我国应该从以下方向努力:第一,明确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出的税收立法议案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应该对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详细的答复和解释;另一方面提出议案的代表有权对不列入立法规划的解释和答复,提出质询,并可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第二,注重发挥立法过程中专家的作用。在专家组中,可以吸收国外专家参与立法起草,进行税法的比较研究和借鉴,避免税法执行中的潜在问题。第三,应该使人大代表与预算工委提前介入到税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提前了解一下具体起草的背景和原因,及时交换意见,并提前进行交流和解释。第四,提高立法审议中各审议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通过制定程序性的文件,明确各审议机构的职责分工、审议的方式和重点,并明确审议后的修改程序。第五,加强立法审议阶段的公开性和科学性,草案一旦提交,预算工委应该组织多方面的力量,就有关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召开各种会议,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参加,以淡化起草过程中的部门利益色彩。

「注释」

[1]丁以升:《法律经济学的意义、困境和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2]经济学是研究人们经济行为的学问,经济分析方法本来也是分析人们经济行为的方法,无疑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分析经济领域或市场领域中的问题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当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分析法律上的问题时,由于经济与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因此其可信性就要受到质疑了。而公共选择学派成功的将其研究领域拓展到 “政治生活领域”,无疑扫除了法律经济学纸上谈兵的风险,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公共选择学派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理论支点。

[3] [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12页。

[4] “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概念,它是指当每个人都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事时,将使所有人都蒙受损失,其结局为零和,或称纳什均衡。

[5]94年后官方的数据表明,中国的国债规模占GDP的比重不到3%,远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20%以上得比重,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存在进一步发行国债的基础。但这种说法不仅没有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更没有考虑到中国国企的特殊情况,政府始终没有割断与国有企业的资金软预算约束关系。有人曾对 1999年我国政府的隐形债务和总债务进行了估计,他认为如果加上金融部门坏账、养老保险欠账、粮食企业亏损挂账、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和地方债务这些隐形债务,那麽,我国政府负债规模将是公布的内外债之和的318倍,为91465亿元,占当年GDP的112%. [6]引自《中国税收法制体系研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2005年版,第129―130页。

苗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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