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管理规定(集锦12篇)由网友“艾尼”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设备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安全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管理方针
保证设备正常完好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在最佳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以获得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率最高。
2.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2.1设备管理由分管生产副厂长全面负责。
2.2分管副厂长的职责是:
2.2.1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
2.2.2负责审核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2.2.3负责审核设备更新和增置计划;
2.2.4负责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制度;
2.2.5负责加强设备基础管理工作。
2.3设备管理日常工作由设备科或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
2.4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
2.4.1掌握设备市场信息和本厂设备技术状态,根据本厂生产需要,提出并编制设备更新和增置计划,经分管副厂长同意实施设备的购置。新置设备确保性能先进、质量优良,并且有较高的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指标。
2.4.2对新购置的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严把质量关。负责做好设备运行初期的使用和保养,以及信息反馈工作。
2.4.3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范,监督设备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2.4.4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设备常年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的状态;
2.4.5编制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大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2.4.6会同财务科编制设备台帐,加强设备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盘点、核实,确保帐面清晰、帐物相符;
2.4.7建立主要设备档案,一机一档;
2.4.8监督设备运转记录的填写和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
2.4.9完成厂长交办的设备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
3.设备分类与编号
3.1凡本厂购置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设备、辅助性生产工具均列入设备管理范筹。
3.2本厂设备共分五类:
3.2.1型材切削加工设备;
3.2.2辅助设备;
3.2.3焊接设备;
3.2.4检测仪器和设备;
3.2.5辅助性生产工具;
3.3设备编号方法;
3.3.1本厂设备编号采用两节编号方法。第一节号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代表设备分类,第二节号码代表设备顺序号。
3.3.2设备编号的标记如下:
A B C————D
其中:A————设备大类,切削加工设备为1,焊接设备为2,辅助设备为3,检测仪器和设备为4,辅助性生产工具为5;
B————设备中类,附件1设备分类表。
C————设备小类,附件1设备分类表。
D————顺序号。
例如编号012—1是指型材切削加工设备下料锯中的第一台双头锯。
4.设备的购置与入帐
4.1根据本厂生产需要,由车间或设备管理员提出设备更新和添置要求。
4.2设备科或设备员根据车间的要求进行考察,综合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指标,提出购置计划,报分管副厂长审核。
4.3审核后的设备增置计划报厂长批准。
4.4由厂长主持与设备供应商签定设备购买合同。
4.5设备进厂后,由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会同技术科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检查设备的外观,检查备附件是否齐全,随机技术文件是否完整。
4.6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会同技术科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按规定分类编号入帐。
5.设备的安装、试车和投产
5.1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5.1.1了解设备的重量,体积(高度、宽度、长度),吊卸就位的条件,并确定其运输路线;
5.1.2了解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选用符合规定的安装场地,对于有恒温、恒湿等特殊环境要求的设备,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
5.1.3准备安装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工具、测量仪器、润滑材料等;
5.2设备的安装
5.2.1设备平面布置图由车间、技术科和设备科共同提出,报分管副厂长审批。
5.2.2设备安装必须按批准的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
5.2.3安装设备的基础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上规定的要求建造。
5.2.4设备装牢在基础上之后,应将所有污物、水迹、铁屑、防锈油清除干净,所有在安装时进行装配(或组装)的零部件,必须清洗干净,并涂上规定的油脂,特别应注意接合面和滑动面的清洁度,但设备上的密封、铅封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不得拆卸件,不准拆卸清洗。
5.2.5设备零部件以清洗装配好之后,应将所有的润滑部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然后用手转动各运动的零部件,要求轻松灵活,没有阻碍、震动和运动方向错误等反常现象。对于某些大型设备,人力无法搬动时,可使用适当的工具,但应缓慢及谨慎地进行。
5.2.6电气部分的安装,要求安全、准确、可靠。
5.3试车
试车应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注意以下几点:
5.3.1在设备机械部分试运转前,其电气部分(包括电机、示警及信号装置),应先行试运转。电机试运转前,先不要挂上皮带,待接上电源确定电机旋转方向正确后,再挂上皮带,并适当张紧。
5.3.2设备在试车前应装好防护装置,清理设备上不必要的物件,确保安全。
5.3.3在设备润滑面上要多次涂油,各润滑点应保持足够的润滑油。
5.3.4试车时空转1小时,注意温升变化。试车应从部件开始到整机逐级运转。
5.3.5开始启动按钮时,应先点动数次,观察各部位动作无误后,方得正式运转,并由低速成逐渐增至高速。
5.3.6试运转中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和检查修理。
5.3.7试车中润滑、液压系统和冷却或加热系统各管道畅通无阻,阀件和机构的动作正确、灵活、可靠、无漏油现象。
5.3.8试车结束后,断开动力源,消除压力和负荷,复查主要部分的配全和安装精度,检查紧固部分,清理现场,整理试运转记录。
5.3.9对照设备出厂检验证书的项目,逐项认真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立即向制造厂反映,要求原制造厂派员协助排除不合格现象,并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试车检验证书和记录应归入设备档案。
5.4验收和交用投产
5.4.1移交生产的设备,由设备科在试车合格的基础上组织车间和技术科作安装质量、几何精度检查、负荷试车等工作。
5.4.2符合要求后,填写设备交用验收单,经设备科和车间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3交接时,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要同时移交给操作人员。
5.4.4随机文件交接中产生的文件统一归入设备档案。
5.4.5新设备交付使用后3~6个月内,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作精度复查和调整。
6.设备的使用管理
6.1每台设备必须建立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
6.2每台设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或定人管理。
6.3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当班运转记录。
7.设备的维修与定期检验
7.1设备维修分日常维修和事故维修二级。
7.1.1日常维修的内容是: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和防腐,简称“十字”作业。
7.1.2事故维修指出现故障进行专业维修。
7.1.3日常维修由操作者进行;事故维修由专业人员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7.2事故维修应经过专人检验填写维修申请书,经分管副厂长批准进行。
7.3维修后的设备应由专业人员与操作者进行试车检验合格方能开车。
7.4维修卡连同试车单一并存入该机档案。
8.设备的事故管理
8.1凡由于不正当使用造成的设备故障损坏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8.2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性设备损坏不属于设备事故。
8.3设备事故分三个等级
8.3.1一般事故:设备直接价值损失在300元及以下者;
8.3.2大事故: 设备直接价值损失在300-1000元者;
8.3.3重大事故: 设备直接价值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
8.4事故的处理
8.4.1一般事故由班组处理并报车间备案;
8.4.2大事故由车间处理并报厂领导备案;
8.4.3重大事故由企业处理。
8.5事故的处罚。
对肇事者处以事故损失价值的10-30%罚款,并责令写出检查。
9.设备的处理与报废
9.1设备的处理与报废权限在厂长。
9.2需要处理的设备应由设备科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意见,并估计价值经由厂长批准进行。
9.3需要报废的设备要提足折旧费,估计好残值,由厂长批准并在财务进行资产销帐。
9.4报废设备残骸应交物质回收部门处理。
10.设备档案管理
10.1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均列入立档范围。
10.2双角锯、角缝清理机,V型锯、四角焊机、双轴仿形铣、玻璃压条锯、计算机管理系统等重要设备,要一机一档分别存放,其它设备分类存档。
10.3档案内容
10.3.1设备装箱单。
10.3.2使用说明书。
10.3.3有关技术文件(如简图、零件表、附件表)。
10.3.4开箱验收单。
10.3.6试运转记录。
10.3.7维修保养记录。
10.3.8运转记录和年度汇总表。
10.3.9改造记录。
报废处理申批文件。
10.4档案由专人存放,借阅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10.5设立设备档案目录表,以备查。
篇2: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物料提升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五、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6、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以上的必须报废。
六、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1、日常保养:
①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②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③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④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⑤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⑦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⑧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②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③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④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⑤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⑥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③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④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⑤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⑥除锈、油漆。
4、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③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④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七、塔机的检测管理
塔机安装完毕后,公司设备部门及时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和试转试验,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检测标准应按《塔机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篇3: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一、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是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用来指导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法规。各大公司所属厂矿、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规程和维护规程。
规程制定与修改的要求
1.厂(矿)首先要按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2.凡是安装在用的设备,必须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规程。
3.对新投产的设备,厂(矿)要负责在设备投产前30天制订出使用、维护规程,并下发执行。
4.当生产准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在改变工艺前10天,生产厂(矿)要根据设备新的使用、维护要求对原有规程进行修改,以保证规程的有效性。
5.岗位在执行规程中,发现规程内容不完善时要逐级及时反映,规程管理专业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对规程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6.新编写或修改后的规程,都要按专业管理承包制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批。
7.对使用多年,内容修改较多的规程,第三年要通过群众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厂(矿)组织重新修订、印发,并同时通知原有规程作废。
8.当设备发生严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产修复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和临时性使用、维护规程,由厂(矿)批准执行。缺陷消除后临时规程作废。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一)设备使用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1.设备技术性能和允许的极限参数,如最大负荷、压力、温度、电压、电流等;
2.设备交接使用的规定,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3.操作设备的步骤,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和操作顺序;
4.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5.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掉或放宽安全保护装置等;
6.设备运行中故障的排除。
(二)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备传动示意图和电气原理图;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
3.定时清扫的规定;
4.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要求,包括路线、部位、内容、标准状况参数、周期(时间)、检查人等;
5.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6.设备主要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7.安全注意事项。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
1.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厂(矿)专业主管领导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放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巡检人员人手一册,并做到堆积不离岗。
2.生产单位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3.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厂级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单位每周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领导及设备管理人员,每月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二、设备管理内容
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设备润滑管理
(一)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机动部门设润滑专业员负责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厂矿或车间机动科(组)设专职或兼职润滑专业员负责本单位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修理车间(工段)设润滑班或润滑工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厂矿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润滑“五定”图表的制订、执行和修改。
1.厂矿生产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必‘须逐台制订,和使用维护规程同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
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润滑“五定”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受到机件本身及外界灰尘、水份、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和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经化验后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各厂矿对设备润滑油必须做到油具清洁,油路畅通。
(四)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厂矿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厂矿的年度设备工作计划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油品更新前必须对油具、油箱、管路进行清洗。
设备缺陷的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一)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
各厂矿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二)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厂矿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工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工除负责承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三)信息传递与反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专职巡检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并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向厂矿机动科传递。
机动科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帐之外,还应及时输入计算机,便于上级大公司机动部门的综合管理。
(四)动态资料的应用
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厂矿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厂级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五)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六)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各大公司机动处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厂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作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篇4: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一、 总则
(一)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全面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四率,即防爆率100﹪,待修率5﹪,完好率90﹪以上,事故率1﹪以下,以及对设备从购置到闲置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二) 建立建全的设备台帐,加强现场监察管理,及时调剂设备的使用、变更设备流动帐,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三) 机电部作为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公司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对公司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及小型低值和不纳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全部纳入机电设备管理范围,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台帐,并建立设备软件管理系统。
(四) 机电部在设备管理调剂和使用上,有权对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有专人(可兼职)对设备管理负责,对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账物符,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五) 在设备管理上做到减少闲置、积压、浪费,杜绝设备的重复购置,确保设备验收质量、设备档案齐全。
(六) 对增置新设备,机电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年度维简计划,由机电副总召集财务、技术、使用部门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本着结合实践、发展生产、产业升级等要求,制定、下达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设备到货验收、入账、发放等工作。
(七) 机电部应制定公司设备包机管理体系,年度检修计划,大型设备周期测试安排,季节性测试安排,并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 设备前期管理规定
(一) 设备选型与购置
1、 为防止设备的重复购置,造成新的闲置、积压,各单位的设备需求或维简计划申请,报机电部,机电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负责平衡,能调剂的进行调剂。
2、 大、中型设备的选型、招、评标,购置及改造工艺,由机电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必须选型的通用性、标准化和符合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杜绝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设备。
3、 公司所需购置的设备材料计划,由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设备购置计划及购置范围分别报机电部和供应部,机电部和供应部根据设备及材料购置计划及时按时按质的完成购置计划,不得擅自更改计划内容,如不能按计划内容完成,按责任进行考核。
4、 为确保公司的设备质量管理,避免资产流失造成经济损失,规定所有设备购置的结账,必须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单,加盖机电部公章,并经机电部部长签字,以证明设备已验收合格。
(二)、设备到货验收
1、设备到货后,设备验收人员由机电部、供应部、使用单位三方共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台数及技术数据是否符合要求,资料、工具、设备部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一式四联,参加验收部门存档一份备查。
2、设备验收合格后,机电部及时编好设备号,同时建台账、汇总账、流动账、库存账、设备卡片,做到填写数据准确、齐全、字迹工整。
3、凡新到货设备的图纸、产品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一式三份,由机电部验收登记后存档一份,使用单位一份,机电部一份。存档资料由机电部统一登记保管,其他单位需要时,可向主管人员借用,并按时归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扣留和发放。
(三)设备出入库管理
1、供应部设备库要设专人管理,未经机电部许可,其他部门不准私自查看、提取设备,设备做到账、物相符。
2、各队需要设备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设备申请单,写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机电部组织主管审批后开出库手续一式三份。
3、设备出库后及时更改设备库存账和设备移动账,使用单位及时建立账卡管理,无设备编号的设备不准下井安装使用,一经发现给予单位和相关人员200元以上罚款。
(四)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1、机电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所有机电设备的台账、流动账、汇总账及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资料。
2、机电部要设专人管理好设备技术档案,单位因生产需要技术档案时,必须经组管领导批准,并打借条。借用设备技术档案的单位,要精心保管,用完及时送回机电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
三、设备审批、调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审批调拨管理,保证设备合理化利用,杜绝浪费,降低成本,做到设备的日清月结,加大设备使用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单位要根据设备需求的实际情况到机电部办理调拨单, 调拨单一式三份要标明品名、规格、数量。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必须有各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调出单位一份,调入单位一份,机电部一份。未经机电部办理调拨手续,私自调拨设备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 机电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对积压不用的设备进行调配,各个单位要积极配合机电部对设备的调配工作,单位逾期不予配合者,每超一天罚款300元。
(三) 各单位要认真保管,合理使用设备,防止人为的损坏和不合理的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四) 各单位备用设备要码放整齐,不得随处乱放。如有掩埋或不按规定码放的,由机电部出具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整改的,由机电部出具罚款单。设备配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厉行节约。
(五) 各单位所用的设备、配件要正确合理使用,检修或更换部件后,不用的配件要及时交给保管员。如乱扔乱放造成埋没丢失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六) 对于16mm2以上的电缆回收不准断有齐口,未经机电部或值班领导批准,严禁私自截断。回收后要及时交出,发现一个齐口或不及时交出,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
(七) 使用的钢丝绳,不准打弯或背绳损坏,发现一次按损坏的长度根据单价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要做好日常保养维护,机电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八) 实行交旧领新的物料,各单位要根据地面物料保管员出具的验收单到调度室审批材料,否则不予支领。
四、 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 机电设备及备件的发放管理
1、 各生产单位必须凭据机电部开出的设备、备件供应支领单到指定地点提取设备、备件,并且将该设备、备件通知单由支领人签字后回机电部,由机电部及时入账。
2、 紧缺设备、备件一律在井上指定地点备用,为避免发生机电事故而影响生产,机电部要落实设备使用周期制管理,由单位进行落实,规定设备、备件使用的时间期限,定期更换检修,避免因设备损坏事故而造成停产。
3、 如特殊情况,井下使用单位必须报请公司调度室,调度室请示有关领导后可以支领,第二天使用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申请单补办手续交机电部。
(二) 设备备件上井验收、存放管理
1、 基层单位拆除机电设备,上井后填报设备明细送交机电部,由设备验收人员指定地点组织验收,设备接收单位和原设备使用单位参加。
2、 验收标准,所有带号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包括各种型号联轴节、各种规格机尾轴、盲轴、链轮、各种型号的皮带滚筒、各种规格的机头箱、溜槽、齿条、连接筒、皮带机头机尾构件、液压支架、侧护板、皮带纵梁、托辊架)不允许丢失。
3、 电气设备验收标准:用螺丝(栓)坚固的防爆部件,螺丝(栓)必须齐全紧固,止口结构的防爆部件,必须将转盖合好,并上好闭锁栓,不允许敞盖上井。
4、 设备验收后,接收单位开设备接收交机电部。对设备、备件丢失由机电部开据丢失、损坏通知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如有分歧,由机电部平衡解决。
5、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机电部搞好设备验收工作,凡接到机电部通知后,不及时参加验收工作的,按单方验收结果为准,并对单位予以考核。
(三) 设备现场管理
1、 为了掌握设备动态,机电部要做到账、物、牌相符,底数清(井上移动设备需绘制安装使用分布图,随设备移动变更图纸),设备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设备要经常巡查使用情况。
2、 设备管理员对移动设备做到每周一次循环检查,固定设备最少每月一次循环检查,机电部对使用单位每月查账一次,全公司设备半年一次清查,并做好清查标记。
3、 机电部要严格执行设备积压,回收,丢失损坏奖罚制度,发生设备损坏、丢失填写分析报告单位,由机电部组织分析追究责任者,按制度考核,情节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领导处理。
4、 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拆套,拆件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对临时性拆套需经机电副总批准,并限期指定专人负责恢复,日常使用维修按设备管理奖惩办法给予考核。
5、 井下设备存放必须集中上架码放,挂牌管理,对须上井设备必须集中存放上井标志,运输过程必须要保护设备,不许野蛮运输,避免设备的丢失损坏。
6、 在生产过程中,拆除、更换下来的设备、备件要及时上井,否则视为设备、备件积压,进行考核处理。
7、 如有特殊情况,设备、备件使用单位不能及时将设备、备件回收上井时,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需要宽限的时间,报机电部备案,在批准的宽限时间内可以不按积压处理。
8、 不能及时回收上井设备、备件,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允许出现丢失、损坏、水淹、埋压、挂好回收牌。
(四)、设备移交验收管理
1、井下设备移交、验收,由机电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移交。
2、使用单位按设备账,清点好设备,移交过程中,使用单位、承接单位和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核对设备的数量、配件及设备完好情况,全部验收并填写设备移交单及时过账。
3、对设备、配件移交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根据《设备回收损坏、丢失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对于移交顺利、无丢失损坏并及时交付机电部,认真填写移交单。
4、对于组装和解体移动的设备,要在未解体前将各部件清点齐全,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过账要求名称一致。如未经领导同意,私自解体出现丢失,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如需上井检修由使用单位护送上井移交。
篇5: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6:电教设备管理规定
电教设备是进行电化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有效工具,必须加强科学管理。
1、电教仪器由电教员专门管理。
2、电教员必须对电教仪器的预算、购置、建档、使用、保管、维护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
3、电教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教学仪器的`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和维修知识。
4、教师借用仪器必须履行借用手续,接受电教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方可借出仪器。
5、教师使用仪器必须按照培训要求按秩序进行操作,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电教人员。
6、教师使用过程中故意损坏者要加倍赔偿。
7、电教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维修、不能继续使用的要提出计划,学校进行购置或报损。
8、仪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交还时要当面检查仪器,并填写交还日志,记下本次借出的使用情况、仪器状况,日期时间等。
电教设备仪器损坏赔偿规定
一、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录放机、VCD影碟机,如损坏按价赔偿。
二、幻灯机、投影仪、录音机,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教学挂图、卡片、录音带、影碟、投影片、幻灯片、数学教具(面积、体积、圆规、三角板、量角器等物品)故意损坏,按价赔偿。
四、各科教师必须做到精心使用,不能随便乱扔乱放,乱拆乱装。
五、使用者在借用时要先检查物品是否功能正常,出库后一切责任由使用者负责。除自然老化,产品问题出现故障外,各科教师必须遵照以上各项制度执行。
电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教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学科知识,协同任课教师使用电化教学手段,制作教学软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师培训,电教人员负责向全校教师介绍有关电教设施性能、使用方法等常识。
三、任课教师借用电教仪器必须履行借用手续。
四、电教人员负责全校电教设施的管理、使用、维修、养护工作。每台设备(包括各班配备的彩色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投影仪等)均应有保护罩,防止落尘、曝晒、雨淋。使用前要认真、细致地进行清洁工作。机构部分要上油的按规定上油,磁头部分要定期用清洁带清洗,用消磁器消磁。防止油污粘在仪器上,防止液体滴进设备内。经常检查各部分,防止松动,防止过热,防止不应有的摩擦,防止碰撞。
五、电教人员要及时对电教设施进行检查,提前向学校提交电教设施购置计划,保证供应及时到位。
六、电教人员要及时做好卫生设施的养护、教学信息的接收、转录、教学录音、录像的存放工作,要及时通知教导室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习。
七、教师要积极配合电教室工作,做到好借、好用、好还,如有损失、损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教管理员要加强维修,使用者注意爱护,保证教学条件的改善。
篇7:通讯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
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
第三条:公司不再配备员工手机与BP机,根据工作需要,由自己购买,公司按以下范围报销手机与BP机通讯费。
1、 公司主管级以上干部(含主管)
2、 总监秘书、总经理秘书、行政秘书可报销BP机通讯费。
3、 小车司机、采购业务员、打假人员、接待员、出纳可报销BP机通讯费。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
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
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自付。
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级别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随时待命,
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交还当事人,丢失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自配。
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为宜。不准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表。
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第十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10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则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总经理办公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xxxx年 月 日起施行。
篇8: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全区机电设备由机电段统一管理,机电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全区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台帐,并和实际设备台数相符。
三、设备要编号,配套管理,没有编号入帐的设备不得发放使用。全区机电设备要实行牌板、图板,并要做到数量清、状况明,帐、卡、物、牌四相符。
四、采煤段的设备轮修和事故损坏一律按规定办理手续,以旧换新。特殊情况可先发新后交旧,但三天之内要将旧设备交设备组。
五、新工作面的设备安装由机电队负责,设备安装施工后设备管理员会同接收新采面机电负责人和技术员共同丈量溜子长度,并登记入册。
六、设备回收:
1、根据生产及设备状况需要更换设备时,各使用单位将下来的设备及零件运到指定地点。
2、采面结束后,设备回收由使用单位(采煤段)拆缷设备并运到采面的上下岔口安全地带,然后由机电队回收。
3、随着回采生产的进行,设备拆除后,必须在七天内将拆除的设备送机电科检修,送科的设备要由该机电队长,设备组共同验收设备状况。
4、备单位一个月用不着的设备一律交设备组,不得积压。
5、井上下各用户,设备变动使用地点时,必须经设备管理员(采区)批准,否则设备组有权停止设备的使用。
6、采区所管辖的运输巷末部溜子,正常掐下的溜槽及掐完后该部的机头、电动机、减速器、机尾架、过渡槽等件必须运到前部溜子的机头外两米处。
七、机电队与采面安装与回收有关规定:
1、新采面设备安装全部由机电段负责。
2、采面过断层设备侧面安装由机电段进行。
3、采面溜子延长由采面负责。采面事先与机电队设备员协商好后,根据实际需要,设备员结合准备大链溜槽。
4、采面结束后,采面全部设备由采面拆除回收到上下岔口两米以外的安全处,全部由机电队组织回收。
5、采区运料绞车由采区安装,采区管理,用完后由采区回收。
6、采煤段分管的设备,检修维护由采煤段负责。更换下来的设备必须在三天内由采面负责移交机电段。
八、交接验收:
1、凡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建立分区台帐一式两份,设备员一份,使用保管单位一份,双方在分帐上签章。
2、交领设备时,交领人员必须分区台帐到设备员办理交接手续。
3、进科检修的设备,修好后领取时,设备员协同机电科设备给共同验收设备质量,没有设备组的“出厂单”,设备员不得领取。
4、采面结束设备拆除后,机电设备员、采煤段必须到现场验收,机电队将小件加收上井,防止设备及零件丢失。
5、设备员每日要到井下校对三次设备。
九、设备报废:
对缺陷严重的设备不得自行拆除或报废, 发现时要追查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设备完好检查:
设备的完好检查,由机电队长组织,每日中旬进行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于次月三日汇报机电技术员,然后汇报机电科。
十一、采区设备备用:
根据我区现有设备情况,为有利于生产,下列设备可给采区备用:
1、各种不同型号的低爆开关一台。
2、电煤钻一台。
十二、机电各种设备和备件储存:
1、各种设备(包括减速机、机头架、过渡槽、回柱绞车、调度绞车)检修合格后,经设备组验收,统一入库。
2、各种零部件加工完毕后,由设备员保存,负责发放。
3、各种设备和零部件,都要随时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量。
4、当设备支出储备不足时,由设备组及时报告或联系领取。(设管理人员)
5、备使用班组,如遇材料不足时,要及时与设备管理人员联系。
6、要团结协作,互通情报,相互支援,给与方便。
附表:备件储存定额(机电队管理)
名 称 储 存 量 最长补充时间
一、各种盲轴组装 各 2 件 2 天
二、各种链轮 各 4 件 2 天
三、各种一轴组装 各 2 件 2 天
四、各种护轴板 各 3 件 3 天
五、各种分链器 各 6 件 3 天
六、各种固定架 各 3 件 3 天
七、牙嵌对轮 3 对 5 天
八、各种对轮 各 3 对 5 天
九、各种减速器螺丝 各 50 件 3 天
十、各种盲轴螺丝 各 50 件 3 天
十一、各种连接盒 各 2 件 3 天
十二、调度绞车闸带 各 2 件 3 天
十三、皮带上托滚销轴 200 件 2 天
十四、分链器销轴 各 50 件 2 天
十五、40P主动滚筒 1 件 3 天
十六、80皮带主滚筒 1 件 3 天
十七、40P机尾滚筒 1 件 3 天
十八、80皮带机尾滚筒 1 件 3 天
十九、V型销轴 100 件 2 天
各种设备储存定额
名 称 储 存 量 最长修补时间 备 注
一、40KW电机 1~2台 2 天
二、长22KW电机 1~2台 2 天
三、短22KW电机 1~2台 2 天
四、11.4KW调度绞车 1~2台 3 天
五、13KW回柱绞车 1 台 2 天
六、17KW回柱绞车 1 台 2 天
七、各种开关 各 2 台 2 天
八、40T减速器 1 台 1 天
九、30型减速器 1 台 1 天
十、各种机头架 1~3件 2 天
十一、各种过渡槽 1~3件 2 天
十二、各种机尾架 1~3件 2 天
十三、奖惩制度:
1、电机烧毁每KW罚款五元。
2、因丢失或埋住要回收重型溜槽一块扣单位五十元,其它溜槽每一块扣二十元。
3、因管理运搬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报废者,视情况赔偿设备原价的20~50%,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4、每烧一台电煤钻扣单位奖金一百元。(视情况而定)
5、采掘开单位一季度之内不烧电机者,可发给奖金。(见配件奖励条件)
6、设备拆除后,不及时回收,超过七天者,每积压一天扣设备原价的1%。(由单位奖金中扣除)。
篇9: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管理条例
1、 高压电机、高压电缆每年(与总降清扫同时)测试绝缘电阻一次,并记入设备档案。
2、 高压电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做一次抽蕊检查,对定子、转子、滑环、电刷、刷架及轴承进行检查更换。
3、 高压(线绕)电机停车后开车前吹灰检查清扫。
4、 高压变频装置每10日(每月1、10、20日吹灰)清扫积灰一次。
5、 低压电机一年测试绝缘电阻一次,并记录保存。
6、 电机注油每半年一次,并检查轴承间隙。
7、 现场控制箱维护清扫每月一次,保证柜内卫生、通风散热良好。
8、 值班电工每班巡视检查电气设备二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告电工段长及有关领导
9、 电气设备(电力室设备)及电力室卫生每月清灰一次。
10、 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中的质量标准。检修完工后现场料净、场地清。
11、 电气设备上工作要断电、验电、挂地线(高压设备上工作)、挂警告牌后方可工作。
篇10:健身设备管理规定
健身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各镇街对本辖区内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负管理、维护责任。
第二条 各镇街应安排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 体育健身设施安装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由镇街自行解决。
第四条 体育健身设施安装五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市体育局,由厂家提供维修。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区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各受赠单位应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第六条 社区体育设施因人为造成损坏或失窃的,各镇街要及时将受损情况、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责令受赠单位修复或赔偿体育健身设施。
对于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健身设施者,受赠单位应酌情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故意破坏健身器材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市体育局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篇11: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
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征稽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征稽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征稽局审批。竣工后,由征稽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稽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征稽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篇12:检测设备管理规定
检测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
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使用的检测设备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4.操作人员对检测设备应爱护使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5.操作人员负责检查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是否标有合格标识,反之则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处理
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
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人应按损失及维修费用20-50%进行赔偿。
★ 特种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 特种设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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