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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过了司考的应届毕业生 23日起申请资格证
过了司考的应届毕业生 23日起申请资格证
昨日司法部发出公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记者 郑钰飞 实习生 李丽)
篇2: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考试
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今后,我国大中小幼各级各类教师将逐步持证上岗。此举将对师资队伍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各省市正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教师资格制度认定政策。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界有关人士。问: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与教师聘任制等其它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问:哪些机构可以认定教师资格?
答:可以认定教师资格的机构主要分两类:一是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为委托受理机构,负责本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二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委托受理机构,如县(市、区)教育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
问: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这是我国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
问: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学生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问: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要考核哪些项目?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现在在职的教师,重点是工作考核。社会性认定的非在职人员,重点是素质考核,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等级等考核。
问: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
问:教师资格证书可在全国通用吗?
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统一格式。教育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由于全国各地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客观差异,各地教师资格的标准也会有高低。比如,上海是经济发达地区,教师资格标准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让更多有志于教育事业的人士充实到教师队伍,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资格大于岗位。也就是说,持教师资格证书的,其数量大于在职教师岗位。有教师资格者不一定都能从事教师工作。其次,上岗高于资格,也就是说,教师聘任的条件(包括学历),要求高于资格认定的条件。国家统一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无证者不得上岗。持资格证书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
篇3:工伤申请时效过了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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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申请教师资格证的疑问
我是武汉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现在有教育学心理学,没有面试合格证,能申请吗,申请后要面试吗?
[申请教师资格证的疑问]
篇5:申请教师资格证完全攻略
经过大半年时间,非师范专业的小佟终于拿到了教师资格证。申请证书的手续过程还是挺麻烦的,他希望以下的申请攻略能对有意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人有所帮助。
小佟申请的高中教师资格由北京市教委审核资格,小、初中教师资格申请由各区县教委审核。他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要到学校开出应届生证明。因为不是师范专业毕业,小佟还要加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门课。这两门课程由市教委组织统考。
小佟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由北京教育学院(在德胜门外黄寺大街)负责,具体网址为北京中小学教师网www.bjtde.net.cn。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门考试每年只考一次,可自愿参加市教委指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小佟参加了培训,培训持续了八周,每个周末两天时间上课。考试有统一的教材。小佟笑称培训只去了半天,考试不是太难。
这两门考试一般在每年12月报名,还是在中小学教师网上报名,大概需要60元考试费,每门30元。网上报名后,需到北京教育学院现场报名,考试一般在3月初进行,上、下午一天考完。两门考试合格后,需交10元钱证书工本费。
申请教师资格还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水平。普通话测试的考试安排和要求,可参看北京市语言文字网www.beijing-language.gov.cn。北京市各区都设有普通话测试考点,考试需要50元考试费和5元证书费,如果需要买教材,还需再花28元。考试形式是朗读,100个单字、50个双音节词和一段短文,考试内容都是教材上的,最后还有5分钟说话,临时抽话题,随便谈。最后小佟取得一级乙证书。
接着是体检,只要是市教委指定的医院就可以。体检必须工作日去,周六、周日不可以,体检费大概100多块钱。
考试都通过后,申请人要去领教师资格申请表。每年有两次机会办理申请,一次在3月,一次在10月。小佟是在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的,地址在宣武区白广路。领表后填表,表的第三页是“政治思想品德鉴定”,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没工作单位就由户口所在街道填写盖章,在校生要由学校系里盖章。一般一个月后受理交表,把上述证书、材料、体检表、学历证书等整理好,按要求复印好带去,去领表的地方交表。交表时人会比较多,先是需通过一楼的初审,即逐个审查材料,确定材料齐全后才能上二楼,办理手续。
最后一步是通过教学实践。因为非师范类申请者需要通过教学实践环节,即15分钟的试讲,加上15分钟的答辩。试讲会让申请者选择试讲时间。一般在5月的周末。凭试讲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先提交指定教材任意章节备课笔记一式三份,然后现场指定一个章节,准备50分钟,开始试讲。
一切都考完后,按照试讲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上北京教育服务中心网zhfwzx.bjedu.gov.cn/查看是否通过考试。如果通过,则持试讲通知单,按时去服务中心,交6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过程都可在北京市教委网站上找到。具体网址是www.bjedu.gov.cn/bjedu/77699248329588736/20050929/13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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