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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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共7篇)由网友“破罐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

篇1: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

一、理解法条

对任何事物的记忆,首先是对该事物的正确认识及理解,司法考试也是一样,对司考所涉及法条的理解尤为重要。

1、认清关系。即认清法条的本质,知其然和所以然。我们应该对法条进行充分的认识,认清法条本身内部的联系。包括法条本身内部的联系,法条和法条之间的联系,法条和法理之间的联系等。

2、建立联系,就是把新的陌生的法条纳入已掌握的知识体系中,并将新旧相融形成一个新的知识体系。对法条理解的越深刻,建立的联系已就会越多。联系的越多越有利于记

二、组织记忆

“理解不等于记忆”有些法条虽然理解了但并不等于记住了。我们在理解法条的意义后,还要采取概括、提纲、图标、比喻等方法技巧使记忆法条简略化;使分散的法条系统化;抽象的法条形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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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结构更明确,脉络更清晰,储存起来更有条理,提取时也就更容易、更准确。那么,在复习过程中我们如何进行整理组织呢?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1、概括。面对点多面广的司法考试法条来说,简化的意义尤其重要。司法考试涉及科目众多,条文众多。在这些条文当中尚存众多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知识点、条文。因此我们要对需要识记的资料进行简化,删繁就简抓住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只有简化才能强化,简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提高对法条的认识、逐步加深理解的过程。

2、提纲。提纲就是识记法条的脉络,它好比是记忆的“藤”。编写提纲,就是对识记法律进行分析、综合和归纳、提炼,形成一个记忆的纲目,对纲目加以记忆。回忆时“牵藤而动叶。提纲也可以理解为教材记忆中讲的路径笔记。

3、图表。图表可以提纲挈领的表达事物,以便一目了然。在司法考试众多参考书中我们时常会看到系统图、比较图、排列图等。对于这些图标我们应该进行予以重视,不可一带而过,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边复习边自己以图标形式记录法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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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法条记忆方法

进入六七月份,很多考生对民法的理论和法条依据有了比较全面的把握,但是还是感到掌握的不系统,单独的法条记住了,但是在做题中不能联系相关法条,甚至不能在做题中准确应用法条。这是因为你在记忆法条的时候没有找到记忆法条的准确方法,而是把法条看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

法条的复习很枯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条时要讲求技巧,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找到相关法条;在记忆法条的同时,找到他的理论依据,并且结合案例,这样才能够准确的记忆法条,融会贯通并且准确的应用在做题当中。不能为了背诵法条而去单独记忆,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有重点的记忆,不但要记住某个法条,还要把相关的法条,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形成一定的逻辑体系结构,才能在做题中不会有所偏漏。比如在记忆《民法通则》的时候一定要和《民通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理解记忆。另外考生还要注意,由于《民法通则》出台的时间比较久了,后来陆续出台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多地方修改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比如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和《合同法》有别,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所以,考生要是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容易在做题中出错,还有就是要注意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和《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不同规定。再比如《物权法》的出台使《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中的很多法律条文不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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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考生都需要认真的对比、分析、总结。很多考生会觉得总结和整理法条的逻辑结构比较费时、费力,如果您有条件最好参加一个培训经验丰富、学员口碑好的培训机构,像考试大网的辅导也可以。辅导老师会凭借其经验和对司考的研究,详细讲解法条相关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对考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综合,使理论、法条和试题的融会贯通。这样会节省你的很多时间,而且经过老师的讲解,你记忆的会比较深刻。

法条的记忆必须能够准确的结合案例、运用在试题中,才能转化为得分能力,进而才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考生已经把真题可能已经做过几遍了,这时如果有时间、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购买市面上的水平比较高的仿真试题,以此来检验自己对法条的掌握。另外在法条的选择上建议考生选择带有关联法条、标示重点法条,最好附有真题并且有解析的法律汇编。

法条的内容特别是民法的内容特别庞杂,司法解释也是很多,很多考生在复习时就会产生焦虑心理。其实考生如果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法条的考查也是有重点的,重点法条当然要重点记忆,但并非每一条都要求你背会,而且有些法条你只要掌握住其背后的理论,掌握住关键词语,理解就行。所以,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到方法,才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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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考经验〗司法考试功到自然成

早上6点20起床洗漱上班,晚上到家时间为5点半左右,吃过饭约6点,驾车前往所毕业的大学,6点半左右找好座位并打好开水,大约看书到9点半,驱车回家,上一小会儿网,睡觉。

这样看,每天3个小时时间,中间去掉上厕所的时间、走神的时间、听着MP3坐不住板凳的时间等等,时间有效时间估计也就一半儿而已吧,可能估计得有点保守。

周而复始……

结果337分,这种经历很多人都有,而且还可能是好几次,那就是当你真正面对那个可恶的分数时,心中充满了痛苦、不甘、失望、压抑……

我好难受,我也觉得自己付出了好多,可以为什么……

痛定思痛,化悲愤为力量,既然去年用掉3个多月的时间,可以搞定337,那么今年我何不多花一点时间呢?可着一年的时间糟蹋,也比年年复习年年不过要更经济实惠吧!!!

于是,,3月23日的那天晚上,我又背起书包,拿着水杯,驱车来到学校,跟看门大爷说……大爷,我又来了……

东北,这个时候是很冷的!

每天3个小时,照旧!坚持到8月底的时候,我实在是有点顶不住心理上的煎熬,我跟领导请假,请了15个工作日,也就是3周,去学校学习,早8-11点,然后12点到2点,回家休息休息,晚上6点半-9点半或者10点。

于是,我过了……399分,对于司考而言,399=360=500=4xx,没什么区别。

因为自己从痛苦中一路走来,而且伴随着“司考过了就能升职,不过就别人升职”的巨大压力,我这一年生活过得很不好,有幸通过,总结一下自己的路线,希望能给其他朋友带来一点启发吧:

一、司考资料部分

1、我手上根本就没有三大本!用的是的3大本,看了仅一遍,摸不着头绪,所以年没买也没看。

2、我有真题解析全套,2010年的全套,09的也全套

3、我有单元自测(个人认为这个东西谁家的无所谓,有答案并有一些差不多的解析就行)

4、我有考试大网的辅导课程和精选MP3以及讲义

5、我有笔!还有一个已经30周岁不太灵光了的脑子

二、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心态

实话说,我心态很不好,白天很忙,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毕竟是银行,每天用的法条极其有限,可以说用来考司考,第3卷都没法及格!我怕我会考不上那个司考,那样我升职无望,那样我还要再考,那样我还要再焦虑一年,真的,我心理状态很不好,甚至把本来已经戒掉的烟又捡了起来,复习的时候,有时候心理上承受不住了,在学校的走廊走来走去的抽烟,半个小时!!这点实在太影响我了,我希望朋友们引以为戒,因为这没有什么好处,耽误时间,浪费精力……

三、司考复习时间

在职人员,每天如果能有3个小时复习时间,就比较难得了,有效时间能达到2个半月的话就比较可贵了,

咱不再是学生了,羡慕他们,去掉身体不适、必要应酬、单位加班、心绪不宁等负面情况,在职还是很辛苦的,所以能提早就提早进入复习。

我3月23日之前的一周就在心理上酝酿,在与心理上的惰性相斗争,呵呵。

四、司考复习顺序

1、没有新资料的时候,就先拿历年真题看,先做,然后对照解析,可以划一划重点部位

2、有10版的考试大网司考辅导课程,其实网校的课程真是挺好的,我不是做广告哦。把网校老师的讲义打印出来,边听边划,重点的地方写一写什么的,算是做个笔记,将来复习还要用到的。

3、听完一科之后我就去做自测题,做完就对照,并简单的看一下解析,但不以此为准,毕竟这玩意的答案不是都完全靠谱,但可以从感性上大概的找到一些自己的疏漏,便于下次看书的时候有个重点。

4、如果MP3的进度快,就抓紧跟着,如果出现了时间上的空余,就再看看真题。千万别跟我说您总有时间,如果您是个学生我就不说什么了,在职人员跟着进度都是比较疲劳的了,很难找到大块的超前时间的。

5、实在有时间的话,把你比较不熟的重点科目拿出来,攻克一下,我总结我去年败在没有充分重视3个诉讼法,再就是行政法严重弱项,于是我主攻了一下诉讼法和行政法。

6、到后期,也就是7、8月份的时候,基本做到诉讼法比较熟,出个题都能想到个思路,做题正确率比较高才行。

7、临到考试前夕,会有关于大题的一些讲义,好好看看。

五、司考取舍间

“得民刑者得司考”“重者恒重”“诉讼法是送分的”这类的话大家都听得腻腻歪歪的了吧,每年都有一堆老师跑出来分析去年的题,都会说一句重者恒重吧!

可是,却真的挺对的吧!我主攻的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行诉,后期重点看了一下三国我基本放弃的有宪法、法理、职业道德,完整放弃了法制史重点还是诉讼法!!过于不过关键可能就在这了。

六、过了司考之后呢?

其实19号晚上就有途径可以查分,貌似需要电信的电话,反正我知道了399,但自己无法确认,带着一点疑惑入睡,第二天还要带孩子去早教班,那也按捺不住,网上查了一下,呵呵但并没有像之前设想的那样高兴,因为……哥哥我在10月底跳槽了,这玩意儿不再影响什么升职的问题了,呵呵过了司考,走在街上也没人知道,也没人多看我一眼,也不好意思到处去宣扬这事儿总之,我还是我,没啥变化。老婆的说法是:你不觉得高兴,但你应该能想象到如果你没过的时候是多么不高兴,此消彼长,还是有很大差距地。

贡献给司法部那么多的考务费,终于不用再报名考试了,呵呵希望朋友们都能圆梦,早日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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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考试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复习方法

一、超级联想法

这阶段主要是复习法条,法条的复习是有讲究的,如果把大纲规定的全部法条一视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应以重点法条为突破,顺带复习非重点法条,哪些是重点法条呢?现在市场上的法条书纷繁复杂,寻找已经标注了重点法条,对有特别标注的一定要认真研读并且真正理解及记忆。

在复习法条时候,要能够会“联想”相关法条,能够使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该法条、运用该法条。

譬如:[刑事诉讼法15条深度解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

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如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几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或者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相关知识点超级联想

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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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真题卷二71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AC两项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此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B项情形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D项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提示」

(1)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必须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进行两次补充侦。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3)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

二、伴随名师授课复习法

对于前基础、强化阶段复习情况比较好的考生,在复习法条阶段会比较省力,比较容易实现“超级联想”,而前两个阶段复习不够扎实的考生就有一定难度;不要烦躁,可以借助外力的帮助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就需要名师的点拨。有专门针对法条复习阶段讲解的法条班,邀请了业内知名司法考试资深专家为考生进行指导,以法条讲解为主线,结合历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透析法条真义、融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于一体、精讲重点、难点法条,指出考点、点出题眼;其实,也就是老师在总结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常规常考法条,结合最新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热点及命题人的研究方向,把司法考试法条进行有机的“超级联想”,这样节省了考生自己整理的时间而已。

这时候,或许就有考生问“既然自己整理过了,还有必要听老师再讲一遍吗?”或者“既然老师都会讲,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浪费这个时间吗?”。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自己整理了法条实现了“超级联想”,可以很好与老师授课内容进行“切磋”,但是一定要记住自己依然比老师还差一个层次。讲课老师往往都研究司法考试多年,也往往只研究一个科目,都是博士、教授级别的,而考生往往是第一年参考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复习十几门法律,这是有“先天条件不足”决定的。如果一个授课老师,还不如考生研究透彻,这老师就绝对不称职。

第二个问题就是“既然老师都会法律//教育网讲,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不是浪费时间吗?”答案“自己依然应该尝试整理”。如果自己没有经过一个思路的整理,就被动接受老师的讲解,思维很容易就僵化,达不到预期学习效果。如果自己有一个思路的整理,在听老师讲课过程中,会边听边想“这个我已经总结过了”,“这个我还没有总结”等等,有重点的记忆,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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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考试学习经验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

对司法考试法条如何取舍?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

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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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

2.常考的

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

3.新出的

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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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法条记忆方法

法条的复习很枯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条时要讲求技巧,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找到相关法条;在记忆法条的同时,找到他的理论依据,并且结合案例,这样才能够准确的记忆法条,融会贯通并且准确的应用在做题当中,不能为了背诵法条而去单独记忆,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有重点的记忆,不但要记住某个法条,还要把相关的法条,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形成一定的逻辑体系结构,才能在做题中不会有所偏漏。比如在记忆《民法通则》的时候一定要和《民通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理解记忆。另外考生还要注意,由于《民法通则》出台的时间比较久了,后来陆续出台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多地方修改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比如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和《合同法》有别,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所以,考生要是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容易在做题中出错,还有就是要注意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和《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不同规定。再比如《物权法》的出台使《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中的很多法律条文不再适应。这些考生都需要认真的对比、分析、总结。很多考生会觉得总结和整理法条的逻辑结构比较费时、费力,如果您有条件最好参加一个培训经验丰富、学员口碑好的培训机构,像考试大网的辅导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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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老师会凭借其经验和对司考的研究,详细讲解法条相关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对考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综合,使理论、法条和试题的融会贯通。这样会节省你的很多时间,而且经过老师的讲解,你记忆的会比较深刻。

法条的记忆必须能够准确的结合案例、运用在试题中,才能转化为得分能力,进而才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考生已经把真题可能已经做过几遍了,这时如果有时间、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购买市面上的水平比较高的仿真试题,以此来检验自己对法条的掌握。另外在法条的选择上建议考生选择带有关联法条、标示重点法条,最好附有真题并且有解析的法律汇编。

法条的内容特别是民法的内容特别庞杂,司法解释也是很多,很多考生在复习时就会产生焦虑心理。其实考生如果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法条的考查也是有重点的,重点法条当然要重点记忆,但并非每一条都要求你背会,而且有些法条你只要掌握住其背后的理论,掌握住关键词语,理解就行。所以,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到方法,才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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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考经验司法考试高分“金字塔”记忆法则

二十多年前,当我被一次又一次高考的失利困惑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这样一个有关人脑的生物学常识,人脑只能有序地记忆五到七个关注点,因此我给自己定下了,五个记忆点为一个记忆单元的循环记忆法。从此就这个学习方法,我一路过关斩将,经历过了一次又一次考试。有关这个法则我在《经验就成公式和流程才有价值》(学习版)一文中有所表述,但是我一直没有能找这记忆法则的依据,留下了一个遗憾。

直到上个星期,我去逛书店,一来看看有什么新书,同时看看自己写的《穷律师、富律师》一书销售情况,看到了一本由美国巴巴拉。明托著的《金字塔原理》一书。出奇制胜手翻了一下。

该书在第一章就讲到了人的思想也是由金字塔结构组成的,随后又提到了一篇由乔治。A.米勒写的《神奇的数字7±2》,米勒认为:大脑在短期的记忆中无法一次接纳7个以上的记忆项目,大脑比较容易记住的是3个项目,最容易记忆的是一个项目。

这意味着,当大脑发现其需要处理的项目数量增加到4个或5个以上时,就会开始将其归纳到不同的逻辑切范畴中,以便记忆但是经过训练,一次记忆5-7项目是比较现实的)。

以上所说的一切正是我一直在采用的学习、记忆、思考、行事的法则,我如如获至宝,立即就把这本书买了下来,今天把有关的内容与感受记录下来,与爱好学习的朋友们一起分享。

“金字塔原理”的核心思想是:

1、每一层次的思想观点必须是对低一层次思想观点的概括。

2、每一组的思想观点必须属于同一范畴。

3、每一组的思想观点必须符合逻辑顺序。

例如面对以下单元:牛奶、葡萄、桔子、黄油、土豆、酸奶油、胡萝卜、鸡蛋、苹果一堆看似乱七八糟的东西,如何在短期内记忆,如果死记硬背,肯定比较困难,不是缺这个,就是少那个。

但是如果进行分类:

1、蛋奶产品:牛奶、黄油、酸奶油、鸡蛋;

2、水果:苹果、桔子、葡萄;

3、蔬菜:土豆、胡萝卜。

如此记忆起来就非常省时省力,而且每一组都不超过短期记忆的极限。

再如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对概念与名词的理解都是按照法律的定义的逻辑结构模式来理解与记忆。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

1、法律是一种意志,

2、统治阶级的意志;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法律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个大概念,是对2、3、4、5的概括,而2、3、4、5四个平等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这个概念的特点进行归纳。而且排列有严谨的逻辑顺序。

法律是一种意志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成为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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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排列后,法律的概念的金字塔结构与层次就很明显了,而且从下而下有严谨的顺序与逻辑结构,其实所有的书、论文、文章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表达,才符合学问的要求,否则就会显得凌乱,而使读者不得要领。

《金字塔原理》一书,全面阐述了该原理,并在具体运用上作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就不一一介绍了。

结合本人学习的经历,在学习过程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不问青红皂白,对概念与名词不加思考地强行记忆,加上人本能会对某些细节有偏好,理解不透自然记忆不扎实,考试的时候就会丢失的部分,针对目前的考试方式,就非常容易因多选或少选全错。

2、不善于分组,并把各个记忆点归纳到上一级的逻辑范畴中,记忆没有层次与方位感,所有的记忆点都是终极信息点,如此就很容易受记忆的生理极限的制约,丢失信息。

3、不注重概念的逻辑结构与顺序,导致记忆混乱,遇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题目时,判断就陷于混乱而出错。

4、记忆缺乏循环与重复的过程,导致记忆变形,表述出来的内容失真。重复是学习的妈妈,没有必要的循环,大脑皮层结构就不会留下足够的痕迹,容易遗忘。

5、单纯以记忆或背为主,而不注重用写一遍与默写一遍来进行对照与强化。

由于存在以上的不足,感觉什么都知道,但真正临场时一做就错。

同样在写文章时,由于不懂文章的结构与层次,就盲目动笔,以至于写不出高质量的文章来。例如当时面对高考作文,不是读后感就是议论文。笔者人以前的满灌式的记忆与生搬硬套式的模仿,在学习的过程中把别人好的文章折成一块一块的,然后再进行组装,很快就总结出来写议论文的公式。

1、引,摆出观点和立场

2、正面论证,举两个例子或名人名言。

3、反而论证,举一个反面的例子。

4、总结。

虽然当时由于知识面不够,文字表述也很稚嫩,但如果按这个结构来进行,考试时作文得60分是没有问题的,这个方法第一次运用时就帮助我把语文、政治考过了六十分,从而争取到了一个特别的机会,当时我们学校临时招生,没有招生计划,就从语文与政治及格的考生中选了一批考生,作为第一届的学生。我也就有幸被录取了,理科生进了文科学校,并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律学习与职业生涯。

高考时总结的学习与记忆方法,对我以后的学习,首先是增加了乐趣,同时更容易系统地学习,有规律地学习,这不仅帮助我成为了“考试专家”,同时也为我今天的写作奠定了基础。

现在,经过多年的读书、做事、行路,发现金字塔原理无处不在,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普遍遵从金字塔法则,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样也遵循着金字塔法则。在《律师的案源在哪里?》一文中,在“250”法则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找到人际关系的金字塔结构。因为该文章中有详细表述,在此就不重复了。

世界是有规则的,律师本来就规则的游戏者,要善于在学习、实践与思考的过程中去发现规则,只有发现规则才能利用规则,充分利用规则的力量来为我们自己与客户服务,并创造出更有价值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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