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30 07:50:3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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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

篇1: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GB5842-标准规定,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

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凡满15年或20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暴恐分子获取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七、强化报废气瓶的管理工作。各充装站应及时回收报废气瓶,并送交指定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买卖、翻新报废气瓶,废品回收站(个人)不得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现损坏气瓶(包括瓶体变形、严重损伤、腐蚀及螺丝瓶)时,应当及时将存在隐患的气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可交给气瓶原产权单位(个人)处置,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

八、各气瓶检验单位对收集的报废气瓶应逐一进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对压扁或剪断后的废气瓶按规定要求单独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单位、数量、收集时间、经手人、运输车牌号等),经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气瓶检验单位三方确认数量后方能作废旧物资销售处理,确保报废气瓶无回流社会现象发生。

九、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由质监部门牵头做好废旧气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标准面向社会回收。实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安全动态管理,确保百姓用气安全。一是公安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报废气瓶留存社会,严防未按国家报废气瓶程序处理的废旧气瓶被再次使用导致安全事故。二是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气瓶销售、存储、充装等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销售单位(个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检查销售气瓶的单位(个人)销售记录的执行情况。四是运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危化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五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气瓶回收及破坏性处理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按80元/只(检验30元、回收50元,破坏性处理费用由废品出售价抵偿)的标准予以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十、自回收工作启动日起,至6月30日仍未上缴不合格气瓶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月30日以后,液化气充装单位再报废自有气瓶的费用依法由液化气充装单位全部承担。

十一、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范本

钢瓶(gāng píng) 贮存高压氧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的钢制瓶。钢瓶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气体钢瓶一般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气体钢瓶瓶充装单位、气体钢瓶检验单位、气体钢瓶使用单 (包括工厂、实验室、医院、学校、疾控中心、电子室、洁净室、工业机构等)、瓶装气体和 气体钢瓶经销单位的气瓶管理急需提高,应加强对运输、储存气体钢瓶瓶的安全管理。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 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规格 数量 租期 租金 押金 备注5kg 15kg 50kg气相50kg液相50kg气液两相瓶合计

第二条 租金和押金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正确使用钢瓶;

3.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妥善保管好钢瓶,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并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钢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钢瓶或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钢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在租赁期间发生毁损或其他可能影响钢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免费修复或更换,因钢瓶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还钢瓶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有《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对应的《供应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相应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3: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使用的安全监管,杜绝超期、废旧等不合格钢瓶的流通、使用,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平安为目标,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强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供应(站)点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消除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的安全隐患。突出抓好气瓶报废与固定充装制度的落实等工作,实现气瓶整治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消除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确保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进行充装,力争将废弃停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收回。

三、整治重点

(一)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三)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行为,主要是按规定应检测而未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集中于液化石油气站、其他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和应淘汰而仍在使用的老旧钢瓶(螺丝瓶、使用以上的'钢瓶、外表破损严重的钢瓶)。

(四)对家庭自用的老旧钢瓶进行回收或以旧换新。

四、实施步骤

此次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xx年4月4日―4月30日。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自纠阶段。召开专题会议,拟定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进行宣传动员,并组织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执法查处、整改完善阶段。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派出监管人员,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及的有关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涉及的个人依法进行追究;对超期未检测和应报废而未报废的老旧钢瓶坚决予以查封、扣押;对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坚决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关闭;对使用单位(或个人)上缴及执法部门没收的老旧钢瓶予以回收销毁。

(三)验收巩固阶段。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完善情况进行验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在各自辖区内组织排查,质监、住建、工商、食药监、城管、商务、教育、卫生、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活动的牵总协调工作,并牵头负责对非法充装、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负责组织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充装超期未检测、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钢瓶的充装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许可而进行非法充装的单位,会同各乡镇(园区)、公安、住建、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负责对餐饮经营企业、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行为进行查处,住建、工商、安监、公安、食药监、城管、教育、商务、卫生等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抽调专人予以配合。

3、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的监督管理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并对所有收缴的废旧钢瓶进行技术报废处理。

4、负责组织家庭自用废旧钢瓶的回收和以旧换新工作。

5、负责以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对使用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危害性广泛宣传。

(二)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和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县公安、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全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分布设置方案,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包括流动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各村(居)委会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全力开展宣传发动和非法经营、充装点的排查工作,督促辖区内经营液化石油气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到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到合法充装站,及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确保使用安全。负责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家庭自用废旧钢瓶回收和以旧换新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配合住建、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环节进行检查;配合住建、质监、公安部门对无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

(五)安监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检测而未检测的,及时移交质监部门处理。

(六)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合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充装有关要求,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对自有产权钢瓶必须按时进行检验并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确保钢瓶使用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的设置及家庭自用气瓶的托管和废旧气瓶回收等工作。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本行业钢瓶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使用不合格钢瓶,自觉排除安全隐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质监、住建、安监、工商、公安、食药监、城管、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整治牵总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履职、密切协作,要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舆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尤其是质监部门要宣传好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以及使用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危害性和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非法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依法收缴,鼓励以旧换新。质监部门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人使用废旧钢瓶进行回收;鼓励各液化石油气加气企业对群众上缴的废旧钢瓶进行以旧换新。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质监、住建、工商、安监、公安等专项整治成员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包括流动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将非法经营站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拆除;依法对非法充装钢瓶进行查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报废钢瓶、螺丝瓶、超期未检验钢瓶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从源头上杜绝充装隐患钢瓶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信息畅通。专项整治期间,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场整治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收到实效;要抽调精干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被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统一指挥,集中精力投入整治工作。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情况收集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反馈。

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于4月26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4: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安全管理,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在充装工作中绝不充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

(一)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二)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

(三)制造日期无法确认、报废气瓶或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气瓶;

(四)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充装单位(盖章)

充装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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