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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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规定

篇1:气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对全公司所用气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3.2 各分厂(公司)设备副厂长(主管副经理)

对在本厂(公司)范围内所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负全责。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 对山焦气瓶充装站和山焦气瓶检验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3.3.负责所持有的气体充装许可证范围的各种气瓶购置计划的批准。

3.3.4 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安全监督管理部

3.4.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2 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 各分厂(公司)机动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 各厂(公司)安环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焦化二厂安环科负责全公司空气呼吸器用空气瓶的管理工作。

3.7 供应公司

3.7.1按照公司气瓶充装站的计划,负责购置合格气瓶。并保证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3.7.2 为公司提供瓶装气体时,应选择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并保证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的合格气瓶。

3.8 公司气瓶充装站

3.8.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及充装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3.8.2 氧气充装站除了对氧气进行充装业务管理外还要负责对呼吸用气瓶的使用、充装、检验进行业务管理。

3.8.3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氧气充装站包括呼吸器用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3.8.4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

3.8.5 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

3.8.6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依据需求计划向供应公司提出购置计划。

3.9 公司气瓶检验站

3.9.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9.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9.3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9.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3.10 各使用单位

3.10.1 负责气瓶的领取和临时保管。

3.10.2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购置

由气瓶充装站根据需要提出购买计划(各类呼吸器用气瓶由安监部、氨瓶由各使用厂或公司提出购买计划),经机动部批准后报供应公司购买。

4.2 充装

4.2.1 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充装工作。

4.2.2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它国家质检部门批准的气瓶也可以进行充装),但所充装气瓶的技术档案必须留在充装单位,否则不允许进行充装。

4.2.3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4.2.4 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充装质量具有可追踪检查性。

4.2.5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2.6 到检验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转检验单位。若公司气体检验站无资格检验的气瓶,气瓶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动部外委进行。

4.3 运输

4.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乙炔气瓶并严禁倒置。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3.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3.4 装卸可燃气体气瓶的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4.3.5 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4 储存

4.4.1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4.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4.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4.4.4 毒性气体气瓶和气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乙炔瓶库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4.4.5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5 使用

4.5.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和已报废的气瓶。

4.5.2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5.3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

4.5.4 使用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

4.5.5 使用中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时,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4.5.6 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度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4.5.7 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4.5.8不得改装使用,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5.9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及焊接修理。

4.5.10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4.5.11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6 检验与报废

4.6.1 气瓶检验站在取得气瓶检验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进行气瓶的检验工作。

4.6.2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4.6.3 不得改装气瓶。

4.6.4 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4.6.5 对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充装单位,并将气瓶压扁或将瓶体解剖处理。

4.7 事故处理

4.7.1气瓶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7.2 气瓶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立即报告机动部和安监部。对于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为严重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机动部必须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监部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7.3 气瓶发生事故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2 气瓶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 报告和记录

5.1 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公司气瓶充装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5.2 检验记录,公司气瓶检验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医用氧气瓶安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院医疗安全,加强我院特种设备(医用氧气瓶)的使用及存放管理,根据我院相关科室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医用氧现存状况,特制订制度如下:

1 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强调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 科站内的氧气瓶需有专人管理,并应建立《科站医用氧安全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现场操作时,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 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初次使用氧气瓶进行试压检验,检查钢瓶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如发现有出气口破损严重、开关闸阀失灵等情况应及时调换。结合每日安全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医用氧使用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医疗供氧安全。

4 操作人员在安装减压阀前,应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5 保管和使用氧气瓶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室内 存放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烟火在10m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凃有规定颜色标记。

6 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它气体。

7 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物资管理中心核查后,按相关流程,逐及报批后方可使用,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篇2:气瓶管理规定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运输和贮存均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检验标志,是否超过检验周期。气瓶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对于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观漆色是否良好,色标与盛装的气体是否相符,外壁有否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情况。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上应有符合规定的色标,如制造钢印、检验钢印、气体名称、色环和整体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严禁充装气体。气瓶在使用、充气、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加强对气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篇3: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1、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 GB7144- 气瓶颜色标志

4、管理职责

4.1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4.2 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5.4 溶解气体:乙炔。

6、工业气瓶检验

6.1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6.3.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6.3.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6.3.3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9、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9.5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9.6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9.7 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9.8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9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9.10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9.11 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9.12 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9.13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禁止对在用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9.14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充足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9.15工作现场的同类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得超过4瓶,不同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

10、其它

10.1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气瓶的管理,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日常管理原则。如要购置工业用气需符合:经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10.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含相关方)禁止购买无资质单位的工业气体(瓶)在厂区内使用。

篇4: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项目部有关部门液化气的使用管理,保障其使用安全,防止爆炸失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项目部食堂及施工现场等各有关部门。 2 具体内容

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气体,各使用部门应掌握液化气安全知识,遵守液化气管理规定。

2.1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液化气重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钢瓶。(标准为14Kg/瓶)

2.2禁止私自倾倒和处理液化气钢瓶内残液或放空钢瓶内余压。

2.3不得私自拆修气瓶角阀等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如果发现角阀、减压器等部位有故障,不得私自拆卸和维修。

2.4严禁明火试漏。当有人员闻到有液化气味时,一定是气瓶或管线的某一部位出了问题。正确的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沫,冒泡的地方就是漏气的部位,同时要立即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此时切忌各种火源和开启电器等。

2.5 禁止同一室内同时使用液化气灶和煤球炉,放置地点远离可燃物、易燃物、易爆物品,公共灶房内必须配备通风设施,在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2.6禁止摔、砸、碰、撞、磕敲打钢瓶,在灌气、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要随意用铁器敲打阀门等。

2.7禁止将钢瓶卧放或倒置,用火,开水和其它热源对钢瓶加热,因为随着温度的升高,瓶内液体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增加,如果温度高于60℃时,气瓶有爆炸危险。

2.8禁止气瓶“带病”使用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如果发现有角阀压盖松动、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

3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堂液化气由食堂负责人对液化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使用液化气时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液化气的用途

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工基本原料和新型燃料,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化工生产方面,液化石油气经过分离得到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等,用来生产合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及生产医药、炸药、染料等产品。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此外,液化石油气还用于切割金属,用于农产品的烘烤和工业窑炉的焙烧等。

一、用于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中要求燃料热质稳定,无燃炉产物,无污染,而液化石油气都具备了这些条件。液化石油气被加热气化后,可以方便地引入冶炼炉燃烧。山东金升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已将液化石油气成功地用于德国克虏伯熔炼炉的铜冶炼工艺,代替了原煤气燃烧工艺,减少了硫、磷等杂质的危害,提高了铜材质量。

二、窑炉焙烧我国的各种工业窑炉和加热炉历来以烧煤为主,这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排出的烟气也严重污染着环境。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我国能源今后发民任务是:优化能源结构,建立世界级清洁、安全、高效的能量供应体系,建立能源技术发展促进机制等。为适应这一任务的要求,许多工业窑炉和加热炉改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如用液化石油气来烧瓷制瓷砖;用液化石油气烘焙轧制薄板等,既减少了对空气的污染,又大大提高了产品的烧制质量。

三、作汽车燃料据我国城市环境状况公告显示,监测的338个城市中,超过国家大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占到63。5%,其中超过三级的有112个,我国大气污染已由工业废物、煤烟气型向光化学烟雾型转变,大城市中汽车排放尾气成为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目前,城市空气污染源中约有70%来自汽车的废气排放。

为解决这一问题,自20世纪末,我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建起了汽车加气站,用液化石油气替代汽油作汽车燃料,这一燃料品种的改变,极大地净化了城市空气质量,也是液化石油气利用的又一大发展方向。

四、居民生活燃用居民生活燃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有管道输送和瓶装供给两种方式。

1、通输送:管道输送方式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进行,它是由城市燃气公司把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液化石油气与煤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化肥厂排放的空气等混合后,通过管理直接输送到居民家中使用,目前,许多城市都实现了这种供应形式。

2、装供给:瓶装供给是通过一个密封钢瓶将液化石油气由储配站分配到各家各户,作为家庭灶具的供气源,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最早是在炼油厂和几个工业城市使用,现已发展到乡镇农村。在民用部地区就建有从事钢瓶供气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万多个,有的个别乡镇平均建有2个以上。

由此可见,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范围愈来愈广,使用量愈来愈大,发展愈来愈快。因此,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知识的宣传学习,保证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是非常必要和迫切需要的。

使用液化气注意事项

1.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不得存放在居室,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35°C,钢瓶与灶具之间要保持1m以上的距离,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炉灶,通风条件应保持良好。

2.要经常对家中的液化气输气管线或液化气钢瓶进行检查,在使用液化气设备时,要正确操作,有人看守,注意通风,避免发生液化气泄漏或爆燃。

3.使用液化气时,不仅要禁止倾倒液化气的钢瓶,而且要禁止将液化气钢瓶火烤、爆嗮或开水烫。

测量仪表

LWQ系列液化气流量计是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

司吸取了国内外流量仪表先进技术优化设计,综合了气体力学、流体力学、电磁学等理论而自行研制的集温度、压力、流量传感器和智能流量积算仪于一体的新一代高精度、高可靠性的气体精密计量仪表,具有出色的低压和高压计量性能,多种信号输出方式以及对流体扰动低敏感性,广泛适用于天然气、煤制气、液化气、轻烃气体等气体的计量。

篇5: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

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服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评级结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在本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

非本充装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并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

(三)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对盛装单一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对盛装混合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其制造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气瓶建立电子安全技术档案,对气瓶参数、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并涂敷下次检验日期;

(二)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三)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气瓶安全重大隐患的,在5日内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委托的气瓶检验机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及时上传送检气瓶的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气瓶检验机构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充装单位标志;

(二)对气瓶进行修理、焊接、挖补和翻新;

(三)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他人;

(四)给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燃气;

(五)采取在输配管道上私接充装枪、拆卸灌装秤电磁阀等手段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

第十三条瓶装气体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自行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装载最大充装量为14?9kg(千克)以下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装载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4只。

第十四条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瓶装气体:

(一)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没有充装单位标志、气瓶警示标签或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

(三)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或者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气体;

(四)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第十五条瓶装气体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知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

(二)使用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气体;

(三)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四)更改气瓶的商标或者其他标志;

(五)擅自拆解气瓶。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的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营运资格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

燃气车辆更换车用气瓶的,应当将新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证明文件办理旧瓶注销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设计非使用车用气瓶作为动力装置的车辆上安装使用车用气瓶。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车辆停车场(库)。

第十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充装异地登记车用气瓶的安全技术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充装异地登记车用气瓶时,充装单位应当核对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燃气车辆报废的,车用气瓶应当随同燃气车辆报废。

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证明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燃气车辆注销登记时,应当将燃气车辆报废信息及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监管车用气瓶流向。

机动车回收企业接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燃气车辆的,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车用气瓶流向。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年度气瓶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计划,建立气瓶管理各环节市场主体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从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单位规定更高的累积分值上限。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充装非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气体,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改装单一气体,或者改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的。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或者产品合格标签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即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气瓶电子安全技术档案的;

(二)未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第二十六条气瓶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在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的;

(二)未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气瓶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三)未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或者更改充装单位标志的;

(二)对气瓶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或者翻新的;

(三)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他人的。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给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采取在输配管道上私接充装枪、拆卸灌装秤电磁阀等手段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送气人员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为14?9kg以下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数量超过4只,或者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超过14?9kg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销售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瓶装气体没有充装单位标志、气瓶警示标签或者产品合格标签的,处1万元罚款;

(三)销售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或者未安装全市统一的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原设计非使用车用气瓶作为动力装置的车辆上安装使用车用气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非法改装车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用气瓶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充装异地登记车用气瓶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在充装前未核对异地登记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气瓶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气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月1日起施行。

篇6:氧气瓶乙炔瓶管理规定

氧气瓶乙炔瓶管理规条例

1、氧气瓶禁止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一旦氧气瓶阀门意外脱落跑气,氧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若附近有人,将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氧气瓶垂直立放使用,跑气时就会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2、《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放置时不得小于安全距离;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

3、、《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第二条规定"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和垂直放置并有防倒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8m,防止不正确使用引起爆炸;未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4、同一工作地点只允许摆放两个氧气瓶,一个使用,一个备用!

5、按规定,氧气瓶不得将瓶内气体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余压,以便再次充装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因此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空瓶也不能混放。

6、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内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也不准吸烟。

7、储存气瓶应设有架子,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得型板,堆叠高度不许超过1.5m。

8、储存气瓶的仓库不允许有取暖设备。

9、放置在露天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0、氧气瓶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

1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12、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3、乙炔气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14、乙炔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对已卧放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15、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16、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7、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保持安全距离。

18、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9、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20、乙炔气瓶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21、乙炔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22、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23、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篇7: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

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

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九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篇8:使用气瓶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t

可燃、助战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余压宜留o.49MPa(5Kgf/cm2)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以免失电时气瓶从高空坠落而致气瓶损坏和爆炸;(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篇9:cng气瓶调研报告

CNG储气瓶组行业环境分析:

行业环境是对企业影响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外部环境。

CNG储气瓶组行业结构分析:

行业结构分析主要涉及到行业的资本结构、市场结构等内容。一般来说,主要是行业进入障碍和行业内竞争程度的分析。

CNG储气瓶组行业市场分析:

主要内容涉及行业市场需求的性质、要求及其发展变化,行业的市场容量,行业的分销通路模式、销售方式等。

CNG储气瓶组行业组织分析:

主要研究行业对企业生存状况的要求及现实反映,主要内容有:企业内的关联性,行业内专业化、一体化程度,规模经济水平,组织变化状况等。

CNG储气瓶组行业成长性分析:

是指分析行业所处的成长阶段和发展方向。当然,这些内容还只是常规分析中的一部分,而在这些分析中,还有不少一般内容和特定内容。例如,在行业 分析中,一般应动态地进行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尤其是结合行业周期的变化来看公司市场销售趋势与价值的变动。

CNG储气瓶组纵深研究

CNG储气瓶组行业研究分为一般性研究和专业性研究、浅表性研究和纵深研究,只有进行纵深研究才能真正发现公司的价值形成和来源构成。进行行业的纵深研究,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和实证分析。例如,不同行业间的技术传递和转移过程,是直接关系到不同行业的兴衰和转化的过程,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就是纵深研究的范围。

篇10:cng气瓶调研报告

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草案中规定为,到该标准正式公布时,调整为。至于钢瓶检验周期, 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规定,将使用寿命确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GB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作报废处理。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三年一次”。但各地管理机关规范的却不一样,有的二年,甚至一年一检。 JHB014-2003则规定“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2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2次检测的有效期为1年。” 对复合材料的气瓶的使用年限,国内制造厂家均定为15年,其检验周期,目前尚无确切的说法,但估计也会按ISO 11439规定执行3年1检的。

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应向国际标准看齐,世界各国CNG钢瓶的使用寿命均大于或等于15年,惟独我国仅5年(出租车用)和10年,未免差距太大。实际上,我国钢瓶的制造水平完全能达到ISO 11439,有的厂家甚至能达到更为严格的美国CNG钢瓶制造,ANIS/AGA NGV2-1992。有人曾提出我国一些地方天然气气质较差作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理由,但是,对于加气站出来的CNG气质,国家标准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中作出了严格规定,相关的脱硫脱水措施是早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只要认真执行标准,气质是不难达标的。因此,气质不应做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借口,只能作为加气站气质检验的理由。钢瓶使用年限过短,不仅会增加CNG汽车业主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会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建议钢瓶使用寿命跟国际标准接轨。至于出租汽车,由于其日行驶里程长,充气次数多,约为城市公交车2倍的实际情况,不妨建议将其使用寿命(无论是钢瓶还是复合材料瓶)规定为8年。

至于检验周期,上述Q/JBTHB014-2003标准比较符合钢瓶的腐蚀和疲劳方面的规律性,仅建议增加一句“10年之后为1年1检。”对于出租车钢瓶则建议改为“前4年2年1检,之后每年1检。”

我国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不妨逐步靠拢国际标准,如果说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规定过于保守的话,则复合材料气瓶生产厂家关于使用年限一步到位国际标准的作法似乎太勇敢了。因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使用时间均远远短于钢瓶,国内使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认识和验证。为安全起见,建议逐步靠拢国际标准为妥。尤其是对于应用面较大的出租车,建议不妨先改为8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应尽快确定复合瓶的检验周期和评定方法,因为不少气瓶已经或即将达到3年使用期限。

篇11:cng气瓶调研报告

cng气瓶是什么

CNG是压缩天然气的英语单词-Compressed Natural Gas 的英文缩写。压缩天然气一般指经多级加压到20MPa左右可供车辆发动机作为燃料使用的气态天然气(甲烷为主要成分)。

CNG气瓶—— 是用来贮存压缩天然气的高压容器,这种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高压容器是具有爆炸性危险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的储气压力为20MPa。 CNG气瓶的分类 CNG气瓶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钢或铝合金金属瓶(CNG-1);

第二类是钢或铝内衬加筒身经“环箍缠绕”树脂浸渍长纤维加固的复合材料气瓶(CNG-2);

第三类是钢或铝内衬加“整体缠绕”树脂浸渍长纤维加固的复合材料气瓶(CNG-3);

第四类是塑料内衬加加“整体缠绕”树脂浸渍长纤维加固的复合材料气瓶(CNG-4)。 这几种气瓶各有其优缺点,可根据不同车型选择使用。

汽车用的是365A型的,厚度是十一毫米,是刚质无缝刚瓶,能容纳20mpa的压力,家用的也是刚质的,但承受不了那么大的压力,它只能接受5mpa的压力

家庭用的液化气钢瓶一般总重量在16公斤左右。直径在32公分左右。高度的总高在70公分左右 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是很安全的,只要遵守几点基本的使用方法:

1.钢瓶与灶具应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

2.在同一室内不能同时使用液化气和其他火源。

3.更换钢瓶时、安装减压器前应检查胶圈是否完好,安装后须用肥皂水检查各处连接是否漏气。

4.使用时,先点火后开气,要“火等气”,不要用钢瓶角阀代替炉灶开关。

5.发现灶具、钢瓶及连接部位出现液化气泄漏(有异味)时,要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散气;维持室内所有电器开关现状,此时不要开关灯和开关电器,不要在室内使用手机、固定电话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6.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方法加热钢瓶,钢瓶不得倒置或横放、在太阳下暴晒。

7.发现灶具点不着,不要私自修理,更不能私自放气,应立即到销售点更换或通知本企业维修人员处理。 8.发现着火,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将钢瓶转移至室外空旷处,并拨打119火灾报警。

9.不要在地下室使用液化气,严禁导气,严禁明火试漏,严禁乱倒残液。

10.必须定期更换减压器、胶管、胶圈(必须是有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胶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

液化气钢瓶可以使用多久:5年左右,不要用太久,不安全。

液化石油气是什么: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英文名称liquefied petroleum gas,简称LPG。

液化石油气主要由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8种物质组成。通常情况下,灌装在压力容器中的液化石油气极易挥发,体积能扩大250-350倍,且气态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因此,一旦出现泄漏、不易扩散,往往沉集于下水道、电缆沟等低洼处或沿地面飘移到远处,遇明火、电火花等火源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该注意什么:先给气后点火。

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0——0.16MPA,低压容器,0.16___0.25MPA中压容器。0.25___以上高压容器。常压为自重压力。

为什么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

液化气的钢瓶需要有一定的抗压力,它在周转使用过程中,液化气泄露会引发爆炸或者火灾,容易出危险,所以要对装液化气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是为了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

篇12:热电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热电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 高 压 低 压

公称工作压力30

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

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 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 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三、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火电厂气瓶使用安全技术

气瓶充装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

乙炔站防火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特种设备工作总结

单位承诺书格式范文

安全责任承诺书

单位承诺书模板

单位承诺书

安保部的规章制度

气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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