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共8篇)由网友“Porco不会飞行”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 关于告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 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
第十四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
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 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
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四、 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篇2: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事人: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三、 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四、 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被依法认定为放弃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46条、第147条
五、 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就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六、 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七、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
八、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
九、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8条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篇3:风险告知书
温馨提示
1、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二年以上股票及权证、期货交易经验的;
(3)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4)因投资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相关的风险告知
1、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大宗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投资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者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所贵金属价格以伦敦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的人民币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该价格可能会因网络等因素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不可能且没有根据。
(5)投资者的成交单据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及其员工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不可抗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者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它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所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
2、交易所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所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3、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开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交易所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告知书上陈述的风险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全面的对其它可能存在风险因素进行仔细地研究和掌握。
5、金百安贵金属交易所严格禁止其员工、会员等相关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向您做出类似承诺及明确的操盘意见,绝不允许进行代您操盘等行为,如若发生,纯属其个人行为,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贵金属投资,合理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篇4: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司法鉴定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特实行司法鉴定风险书面告知。其主要告知内容如下:
一、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向鉴定人提交鉴定所需的真实资料和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应委托和申请方的委托和申请,本鉴定中心对需鉴定标的物进行勘验、检验或检查,委托方或申请方应按本鉴定中心指定地点、时间,对标的物予以确认。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虚假确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不对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和瑕疵承担确认责任。
三、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原则上不退还预交鉴定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由本鉴定中心决定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四、对当事人无法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中心依职权提取,其间必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本鉴定中心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结论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因客观鉴定条件限制,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也可能经审查后无法进行鉴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无论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均不得无理取闹或拒交鉴定费。若当事人确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上级鉴定机构复核鉴定。
六、因鉴定客观条件限制,本中心无法进行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可拒绝鉴定。
七、以上司法鉴定风险情况,司法鉴定中心均已告知,我已知悉,并同意以上告知内容。
告知单位:恩施州司法鉴定中心
被告知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篇5:法律风险告知书
法律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河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在与您/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之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递交此风险告知书。
我们已经详细解释了风险告知书中的相关内容,委托人已充分了解风险告知书内容,愿意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愿意承担下列风险: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 、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律师不能保
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会见不能或调查取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二、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费用不缴、迟缴,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您所向我们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河南省律协收费标准收取或是我们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我们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即使案件结果理想,一般情况下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三、证据的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您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您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您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您可以要求我们办理取证事务,但您应提供证据线索和提供取证条件,我们只能在证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证,且我们不承担取证不能的责任。
我们也可以根据你们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否受理以及相关单位调查的结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我们承诺我们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我们不承诺案件结果,我们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您所愿;您有可能化费了金钱、精力却得不到好的结果。
五、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六、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 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河南****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篇6:诉讼风险告知书
XXX:
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诉讼前,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郑重承诺:提交给代理律师的所有证据资料均是证实的,并且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证据。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 、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九、不按约定交纳律师费的风险
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当事人须按约定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中止代理。
十、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 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 年 月 日
篇7: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当盖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 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 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篇8: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在与您/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递交此风险告知书。
在诉讼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律师不能保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会见不能或调查取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南京律师
二、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费用不缴、迟缴,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您所向我们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江苏省律协收费标准收取或是我们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我们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即使案件结果理想,一般情况下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三、证据的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您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您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您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您可以要求我们办理取证事务,但您应提供证据线索和提供取证条件,我们只能在证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证,且我们不承担取证不能的责任。
我们也可以根据你们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否受理以及相关单位调查的结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我们承诺我们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我们不承诺案件结果,我们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您所愿;您有可能化费了金钱、精力却得不到好的结果。
五、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
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
(一)执行不能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二)您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我们会根据您的.线索及时联系法院。如您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您承担。
(三)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您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您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四)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六、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 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XXXX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南京张律师
委托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法律风险告知书
★ 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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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协议
★ 票据法论文
★ 二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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