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通用6篇)由网友“嘟嘟嘟教授”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希望能帮助大家!
篇1: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马荣镇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 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 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 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四、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 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六、工程款拒付与拖欠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 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律师在参与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与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共同探索,提高风险应对的水平和能力。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中与法官、律师同仁的交流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便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篇2: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由于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活质量也随之发展的如火如荼。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一些存在于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的问题也开始渐渐暴露了出来,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法律意识,这对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有鉴于此,对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几点防范措施,期望能够对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之中,主流交易方法还是现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备着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施工材料消耗大、施工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工程施工生产流动性较强以及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等多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决定了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承包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比较发包方其承保风险要大得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施工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就成为当下我国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篇3: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1.1建筑工程洽谈时的风险
在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洽谈工作中,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风险:分别是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建筑工程项目存在与否、建筑工程发包人主体合理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资金到位问题以及发包人其本身信用问题等多方面的风险。
1.2签约时合同条款审查不严的风险
在这一阶段之内,发包方经常会通过利用自身的有利竞争地位在建筑合同之中设置一些合同陷阱或者对合同当中的部分重要条款内容进行忽略,借此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该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对承包方有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条款内容不平衡、违约责任条款内容未明确、缺乏转移风险的担保以及索赔保险方面的条款内容不完善等等,这样合同一旦签订那么其潜在的风险将会导致施工单位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
1.3转包、非法转包以及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明确指出了:转包是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的过程当中没有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行为。非法分包主要指的是: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合同之中没有明确指出,同时没有经过施工单位的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操作;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这些情况之下不仅会导致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还会使得施工单位遭遇罚款出现经济损失、降低自身施工资质等级设置吊销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
1.4诉讼时效的风险
诉讼时效主要指的是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力的去哪里人使其失去灾诉讼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可能出现诉讼时效的情况主要在施工材料工作供应、工程结算、索赔等阶段之中。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主张并且没有对诉讼时效问题重视起来的话,就会出现失去法律保护的风险。
1.5工程索赔、结算、缺少清收证据的风险
在进行建筑工程之中的索赔、款项结算以及工程纠纷等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依据,如果缺少证据那么施工单位将无法依法对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同时施工单位还会面临起诉即败诉的风险。
1.6拒付、拖欠工程款项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业主方经常会议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工期、建筑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多方面的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型,同时还会以自身资金不足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拖欠工程款项,这些情况都给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金正常运转造成严重阻碍。同时严重影响到施工单位的正常经济收益,导致施工单位的进一步发展收到阻碍。
篇4: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2.1建筑工程洽谈时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商在进行工程洽谈工作是要注意通过法律调查的方法来对发包方的信用资产、经营状况以及签订合同需要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那些需要进行招标操作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在进行投标操作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借此对招标人的要求和一项进行深入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对工程量等等,同时对施工合同之中的核心条款进行分析拟定,再次基础之上制定投标的策略。之后才能签订建筑合同,有效降低风险。
2.2签约时合同条款审查不严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承包商和发包商在签订建筑合同的过程当中应该尽可能采用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结合该文本之中的通用条款来对建筑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协商。若果发包方提供的合同并非示范文本,那么承包方就需要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在谈判过程之中要注意聘请专业人才,施工单位不能够接受发包商的一些免责、苛刻以及不合理的条款内容。
2.3转包、非法转包以及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防范措施
承包方一定要杜绝转包现象;在建设工程经过了建设单位统一的情况下或者在施工合同条款内容中有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操作。此外其他单位借用资质证书进行相应承包操作室一定要尤为注意,一定要在具备履约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出借。比如要求挂靠单位必须为进行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考单位在进行施工材料采购工作中不得已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此外被挂靠单位要定期对挂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工作。
2.4诉讼失效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要对自身签订的各项合同以及有关资料采取科学合理的保管措施,同时建立一个应收账款台账,同时对诉讼时效进行实时关注,并且可以采用发函和公证的方法来延续诉讼时效。
2.5工程索赔、结算、缺少清收证据的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不断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整理和保管。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的资料进行及时、完整的手机保存工作,可以为施工单位结局工程纠纷提供一个有力证据,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因为取法证据导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发生。
2.6拒付、拖欠工程款项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双方应该在建筑合同之中明确规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该标准以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为基准。对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要求提供相应的产检报告和铲平合格证明,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拒绝使用;其次对于工期问题,业主方不能够对合理工期进行压缩,如果因为业主方的原因导致工期被延误,那么施工单位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依法维权;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应当在双方约定验收期满之后,如果发包方依旧选择拒绝验收,那么承包方应当邀请公证部门进行验收,如果出现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的情况,则视为验收合格;面对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之中明确规定:当发包方接收到竣工结算的文件之后,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方所发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必须遵守文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项,如果发包方拒绝签收,那么承包方可以采用公证的方法,如发包方拒收,则可以通过公证书的内容进行工程款项催讨。如果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承包方可以通过依法维权。
3结束语
面对建筑管理工作之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有识之士必须对其进行不断研究分析,找出解决措施,借此有效促进我国建设单位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荣镇.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J].中国招标
篇5: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 魏兆兵 魏梦雅
印章风险历来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地点不断变化,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本文试结合企业印章管理实际,分析印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企业印章的种类及其主要风险
印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意味着企业的承诺、认可和证明。一般来说,企业印章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二是公司机关部门印章,三是公司党务、工会、团委及协会印章,四是项目部印章,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名章。
上述不同类别的印章在企业的内部效力虽然不同,对外效力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用印后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都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防范印章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未经批准擅自刻制的风险。刻制印章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刻制印章。
2.未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风险。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可以直接在公安机关备案,以后需要鉴定印章真伪时就有案可查。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风险。使用印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使用,更不能在空白介绍信或纸张上用印。
4.擅自携带印章外出的风险。印章不能离开保管人,不能擅自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携带外出应指定监印人。
5.未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无原始证据查询的风险。
6.印章被盗或丢失的风险。在被盗期间若有人使用,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7.印章特别是项目部印章被仿冒的风险。
二、当前企业印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印章管理中存在着各种风险,许多企业却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而是在印章管理中出现了较大问题给企业带来诉讼风险时才去亡羊补牢。目前,企业印章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3.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4.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5.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6.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7.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8.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9.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应对印章管理法律风险的措
要解决企业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
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8.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9.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印章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更加重大。因此,企业必须将印章管理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加以谋划,以印章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印章管理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印章管理岗位法律风险承诺书为抓手,形成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和谐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篇6: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樊峥民
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踩用工“红线”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巨大法律风险:不少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鉴定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而实际上,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表示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只要劳资双方事实上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单、厂牌、工作证等材料均可以作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的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企业就要承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默认双方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应当不予录用;即使录用了,企业也应让劳动者出具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企业不交、少交社会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是
1、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50――6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3、行政处罚,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1.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企业如何合理: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方而言,应注意一下几点:
1、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企业单独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具体企业和具体的劳动者之间,无论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还是离开原企业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企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规定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企业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企业方的一种保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而言会比较小,但这并不是说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
第二,要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的告知劳动者(如在招聘广告中说明、出具书面说明让劳动者签收等);
第三,在试用期间要定期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内容和结果均应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
(二)合同期内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很多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时,采取模糊抽象策略,即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作具体的约定,而只是从一个大范围内进行约定。然而,这种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岗位约定不明,劳动者的岗位通常按照实际履行原则来确定。这时,企业仍然面临着调岗上的法律困境。 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合理的设定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制度。比如,企业可以划分为研发部、采购部、人事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几个大部门,然后再在各个部门中设定相应的岗位。这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简单的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工作”。
(三)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 现今大部分的企业尤其是制造类的企业,均存在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加班现象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更是规定了企业应支付300%的工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对于必须进行加班的行业,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时仍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应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怀孕的女劳动者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加班;
第二,进行加班时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批准和劳动者的同意;
第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四)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 劳动者会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严格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J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天。 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文已论述过,现重点分析企业如何单方面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情形下,企业均可单方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因以上原因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怎么才算是“严重违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即应当合法;
第二,经民主程序制定,这主要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集体讨论和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三,应当向劳动者公示。而关于如何才算是“严重违反”、“ 严重失职”,企业也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划分标准,如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标准,以便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存在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条打下基础。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1、企业应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施工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完善分承包制度、班级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加班管理制度、辞退工制度等。
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掌握诉讼技巧
劳动争议案件从简单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年休假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遇到这类案件施工单位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
对于与劳动者对簿公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以企业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等理由辞退员工为例,一旦纠纷发生,企业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企业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一是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二是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三是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四是有关物证;五是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六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七是工会的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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