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精选7篇)由网友“你似是阳光空气”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更好地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重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的深度和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明确建设责任主体,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的高效组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加快培养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扼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多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比选,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倡导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并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监督。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一)推进以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初步设计,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为标的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确定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等方式。
(二)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要求
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五)完善工程总承包监管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单体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阶段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栏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的,施工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表格,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
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企业组织机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形成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较强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控制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安全经理等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三)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编码体系、定额体系、QHSE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管理部门,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有关问题。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国内工程公司与国际接轨,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各行业工程总承包全面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篇2: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什么要推进社区教育发展?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倡导全民阅读,推动全民学习。到,努力形成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习型社会”。“十三五”规划在部署教育工作时专门用一节来谈“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要求“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培训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部署,社区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总的来看,还不能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别是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还不能满足社区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需要,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社区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也不高,民间力量参与社区教育的程度不够等。
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
坚持社区为根,特色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到20,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内容形式更加丰富,教育资源融通共享,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居民参与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发展模式。建设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600个,建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200个,全国开展社区教育的县(市、区)实现全覆盖。
要完成哪些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社区教育网络。通过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学网络。
2.明确社区教育机构职责定位。县(市、区)社区教育学院(中心)负责课程开发、教育示范、业务指导、理论研究等。乡镇(街道)社区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教育活动,指导村(社区)教学站(点)的工作。村(社区)教学站(点)为居民提供灵活便捷的教育服务。
3.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与学习共同体建设。广泛开展学习型乡镇(街道)、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
4.加强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建设。继续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示范区在体系构建、资源共享、投入机制、队伍建设、信息化应用、市民学分银行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社区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整合社区教育资源
5.开放共享学校资源。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场地设施、课程资源、师资、教学实训设备等积极筹办和参与社区教育。
6.统筹共享社区资源。注重社区教育机构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中心等机构的资源共享,拓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的社区教育功能,推动社区教育机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设施统筹、信息共享、服务联动。
7.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体育场馆等各类公共设施面向社区居民的开放水平。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参与社区教育。
(三)丰富内容和形式
8.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公民素养、诚信教育、人文艺术、科学技术、职业技能、早期教育、运动健身、养生保健、生活休闲等教育活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动生活方式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
9.创新社区教育形式。创新教育载体和学习形式,培育一批优质学习项目品牌。在组织课堂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才艺展示、参观游学、读书沙龙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探索团队学习、体验学习、远程学习等模式。
10.推进社区教育信息化。结合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互联网+科普”计划,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体系,结合或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社区数字化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
(四)提高服务重点人群的能力
1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点任务,结合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基层社区老年人的学习环境,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
12.积极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推动实现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社区教育机构要紧密联系普通中小学、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社会组织等,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各类教育、科普资源,开展校外教育及社会实践活动。
13.广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主动适应居民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社会、科学生活、安全健康、就业再就业、创新创业、职业技能提升等教育培训活动。
14.重视农村居民的教育培训。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要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用好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学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
(五)提升社区教育内涵
15.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国家组织编写一批社区教育通用型课程大纲。鼓励各地开发、推荐、遴选、引进优质社区教育课程资源,推动课程建设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16.提高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专业化水平。社区教育学院(中心)、社区学校应配备从事社区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与专兼职教师。
从哪些方面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市场有效介入、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学习者合理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社区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宽社区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三)完善督查评价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督导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科学制订社区教育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统计制度,加强对社区教育发展状况基本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四)推进学习成果积累转换。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和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制度及激励机制。
(五)营造全民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加大对社区教育重要意义和发展成绩的宣传,总结推广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以及各地的典型经验。
篇3: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经营规模的几点意见
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经营规模的几点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根据我市人多地少实际,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效益农业的趋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实现“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种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难度增大。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农产品优质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入股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三)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同时,要树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先进典型。从明年起,市政府每年将评选20个左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镇、村进行表彰。
要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
篇4: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经营规模的几点意见
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经营规模的几点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根据我市人多地少实际,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效益农业的趋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实现“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种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难度增大。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农产品优质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入股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三)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同时,要树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先进典型。从明年起,市政府每年将评选20个左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镇、村进行表彰。
要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
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重点围绕当地农业区域布局规划,结合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或个人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积极引导各规模经营主体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带动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规模经营水平。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季节性闲置的土地进行季节性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在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中,要把规模经营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的规模经营率应达到80%以上。
要围绕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要继续鼓励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生产,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种植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服务组织作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以服务为载体的规模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四、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对在集中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地块调整等办法解决,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强制流转。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经济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及时做好签订合同的指导。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在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访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制约因素多,难度大,各地必须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二)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镇(乡)人民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流转协调等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农资部门要千方百计满足规模经营大户对农资的需求,优先供应,保证质量。
(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作为农业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镇(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镇(乡)都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要加强县(市)、区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组织、队伍建设,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与所承担的职能相适应。要建立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网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平台。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落实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农资供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篇5:工程总承包问题探讨
工程总承包有关问题探讨
一、工程总承包以设计还是施工为龙头的`探讨 关于设计一施工总承包龙头的讨论已经有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始终有“以设计为龙头”和“以施工为龙头”的两种不同的见解和主张.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全面认识建筑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认识到设计环节在建筑业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位.
作 者: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勘察设计 英文刊名:CHINA INVESTIGATION & DESIGN 年,卷(期): “”(12) 分类号:F7 关键词:篇6: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
1.概述
1.1 定义和解释
1.1.1下文中所用的措辞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1.2为使招标和合同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简练,须有相关文件与其配套对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解释,使整体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发包人对措施项目一般要求”是为说明甲方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要求,以便总包在投标报价时和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期内注意并遵照执行。
1.1.3所谓 :“措施项目”是指除实体项目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
1.2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1.2.1已在招标文件中附带了5月版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其给出的工程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认为是全面和绝对准确的,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甲方不承担因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任何数据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2.2总包被认为,在甲方提供施工图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专用条款4.5),组织相关人员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充分研究施工图图纸,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内容,使工程进度、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1.3工程范围的分工
关于工程内容范围的分工:由总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内容;以分包方式实施的工程内容;设备供应商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下列分包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采取三种方式: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权另行招标)②政府采购,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设备供应商;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这个过程,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
工程具体分包内容见专用条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2. 文件
2.1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有关的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8)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2.2 合同价格中的实体项目费
由于合同签定时,施工图正在设计中,无法确定合同价格,在此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商务标书中对编制工程报价有了相关承诺,因此以下合同价格通称定额计价(或称约定价格)
2.2.1 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已在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给总包。实体项目费是组成定额计价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础载体。应当认为,总包的实体项目费是基于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总包应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图出图后45天内,提供一份实体项目费的记价表,且总包应对其实体项目费中所有项目、工程量、单价或价格、费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2 以上提到的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包括两大部分组成:①实体工程量;②基价(安装工程为:基价+主材+设备费)
2.2.3 合同条款中已对实体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了说明。如果编制实体项目费过程中,所用的计算规则存在与合同条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别说明,都应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便使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三者的计算规则具有统一的口径。
2.2.4 不管总包的投标书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双方约定的相对固定的定额计价应包括:
(1)实体项目费;
(2)价差;
(3)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
(4)措施项目费;
A.技术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与机械等;
B.其他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保修、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预算包干费(在合同具体约定)、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计);
(6)税金。
2.2.5 本工程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吨(t)和公斤(Kg)(2)体积单位:立方米(m3)
(3)面积单位:平方米(m2)
(4)长度单位:米(m)
(5)计数单位:个/座/件/付
2.2.6 准备和编制定额计价中的实体项目费的工程量;合同履约期内各类变更,应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总包进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计量和计价工作的费用完全由总包自己负责承担。
2.3 图纸(对专用条款4.的补充)
2.3.1 所有图纸的尺寸者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不应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 尽管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定额计价组成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是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总包,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总包应按图纸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总包在相应调整自身安排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协助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对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总包的当然义务,总包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总包应自费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2.3.3 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总包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总包不得将此图纸于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方同意,总包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和交还给甲方。
2.3.4 总包有义务在拿到施工设计图后14天内,将他认为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总包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他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定额计价的造价的影响;如果总包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他除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补偿。
2.4 翻样图、大样图及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
2.4.1 总包应根据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进行制作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工作。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应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备案。
2.4.2 除非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遗漏,总包应对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正确性负责。
2.4.3 总包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包括设备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翻样图和大样图。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总包应绘制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用于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协调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 总包有责任检查由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与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有关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一致性,一旦这两类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总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通过监理工程师给设计人请求澄清。总包应注意这两类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严格性、准确性、不可遗漏性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总包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2.4.5 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总包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监理工程师的备案是为了技术抽查和防止工程造价发生显著变化。当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有限差异接受,不应被理解为:
(1)解除总包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的出错的责任;
(2)解除总包对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顶内各大系统管线的排列和空间的分配)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2.4.6 绘制和报批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承担。
2.4.7 对于合同图纸中的常识性错误的识别应属总包的责任,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实施;对于合同图纸中的非常识性错误,一经总包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甲方将视情况给总包一定的奖励。
2.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等
2.5.1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递交的约定,总包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合同文件和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保修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总包递交。
2.5.2 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5.3 允许总包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总包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语言文字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甲方参考。
2.6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2.6.1 在工程施工阶段,总包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的有关规定;除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印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印件的形式,由总包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6.2 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翻样图、大样图和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应以档案部门的规定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2.6.3 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甲方将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包,由总包统一分类整理。
2.6.4 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总包的责任;总包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3. 措施项目
3.1 合同条款及附件
合同条款采用了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由承包人自备的合同通用条款和双方约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包括附件,总目录如下。作为总包阅读合同条款的提醒,如果条款后面带有诸如“修改和/或补充”之类的备注,这类备注说明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做了修改和/或补充。
合同文件的目录
词语定义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图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程竣工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检查和返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
工程试车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
确定变更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补充条款
3.2 措施项目的计价
3.2.1 所谓措施项目费是指除实体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性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总造价时,技术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消耗量标准;其它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上限费用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总包按市场运行规律自行计算。总包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2.2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项目费的所有项目及其计价完全是总包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都不会允许对最终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3 相对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为相对固定总价合同,除非本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应理解为构成合同价格基础的实体项目费汇总表中,所开列的各项目工程量(尽管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单价或价格、费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调整:
①总包在编制实体项目费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②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③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④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⑤设计变更引起的建安单项变更金额在人民币三千元(含)以内;
3.4 清关和关税
3.4.1 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需要总包进口时,总包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报关、内陆运输和临时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还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有关政府机构要求的进口物品清单和包装要求清单。
3.4.2 如果需总包办理以上内容,则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关税的支付完全由总包负责。
3.5 政府税收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等。
3.6 政府收费
总包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各种政府收费等,如渣土消纳、污水排放等。(已在报价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记取)
3.7 工程险
3.7.1 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条约定,甲方针对工程险的投保金额应是已实施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包括所有各设备供应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运到、存放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在保险单中应有一个在所投保工程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条款,以保证一旦失险,甲方能克服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获得足够的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的保险赔偿总金额的情况下得到清理,还要在投保金额中考虑废弃物的清运、损坏工程的拆运、对未损坏的工程进行支付或保护的费用。
3.7.2 该保险以甲方的名义,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其费用。
3.8 承包人的责任险
3.8.1 受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的制约,总包应办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保险单,用于为本工程而雇佣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在工程现场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与本工程实施相关联业务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此类保险的保险单应以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
3.14.3 总包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包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索赔。
3.14.4 总包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总包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包负责。
3.14.5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包采取的合同措施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包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包应保证甲方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3.15 货币
3.15.1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受本合同制约的计价和支付的货币都采用人民币。
3.15.2 甲方批准的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所需的外汇由甲方代为支付,监理工程师将按实际发生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从总包根据合同应得或将得的相应项目的金额中扣除。总包的汇率风险已被认为在其报价中作了合同的考虑。
3.16 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3.16.1 总包应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计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行进通道、仓储和临时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3.16.2 不管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总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地貌和地质条件并通过周边工程建设经历的调查和了解,对土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处地质异常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3.16.3 甲方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地下水和地质勘察,本工程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发给了投标方一份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水文地质勘察报告(/4版)的副本。
3.16.4 只有当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现场实际存在性的和总包无法合理预见的巨大差异,并给总包的施工组织带来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证明的明显损失或损害时,甲方才会考虑为其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和适用性承担部分责任,并对总包此类明显的损失或损害给予适当的分担。
3.16.5 除非另有约定,总包应对他进场开工时的现场条件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的现场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尤其是总包进场前已掌握本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图对桩基施工前,应进行试桩的要求,因此总承包人应有所考虑,在现场何位置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响其它准备工作的开展。
3.16.6 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总包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体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别为满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实际需要时,总包可以考虑场外租地;总包合理租地费用应在其投标书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将协助总包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与总包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总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总包负责。
3.16.7 再次提醒总包,总包应在开工时,对现场毗邻的道路、市场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17 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总包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甲方免于因总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3.18 暂估项目(依据施工图编制造价时,将会出现此类问题)
3.18.1 合同文件中包括了一些暂估项目,暂估项目用于那些已明确需纳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但因具体工作项目或品牌暂无法确定;或具体工作内容已明确但因需采用特殊工艺等价格无法确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确定但可靠价格信息或类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或需政府采购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等。
3.18.2 仅涉及材料或工程设备供应的暂估项目的暂估价应理解为相应指定供应的合同价格,包括了运送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和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涉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暂估价应理解为为相应指定分包的合同价格,包括相关的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
3.18.3 合同文件中出的所有暂估价都是甲方经过充分和广泛的市场调研的咨询以及在充分考虑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的估价;总包只允许对与某种工作或工程对应的暂估价考虑与其自身的总包管理、配合相关的费用和相应的法定费用和税金。
总包对任何暂估项目应保证将其正常的保管、安装就位所需二次搬运、脚手架和人工费,纳入对应暂估项目总包服务费中,总包无须再考虑任何额外费用。
3.18.4 总包自己应就暂估价进行调研、咨询和评估,如果总包认为甲方给出的任何暂估价与实际可能发生的价格有较大差距,且因此将影响总包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权益,总包可在考虑报价竞争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评估结果考虑其各项费用,而不简单地以相应暂估价的金额为基数,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组成报价。
3.18.5 总包给出的暂估项目的总包方面的费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的暂估项目的实际发生价与暂估本身的价格之差的调整将在确定相应暂估项目对应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应合同价格时实现。
3.18.6 监理工程师对暂估项目实际发生价的确定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甲方与总包按
3.19 暂定金额
待定项目是指可能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标阶段尚未有准确定论的工作或项目;暂定金额为待定项目设立,此类金额应理解为是本工程设立的类于财务上通常设计的“备用金”,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是否最终发生将取决于工程是否绝对需要。
4. 分包人、供应商(这里主要指政府采购的中标人,简称中标人)
4.1 中标人
4.1.1 中标分包的一般规定参见合同条款第38条。
4.1.2 在签定总包协议书时,将另有一张明细表,其将表明总包将被要求与一些中标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名单,作为专用条款的补充规定。
4.1.3 由甲方负责招标被授予中标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在与总包签订中标供应合同前,须与甲方签订一份甲方和中标供应商之间有关中标项目的原则协议或承诺书。
该协议或承诺书将至少包括中标供应商合同价格及承包范围;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甲方的连带责任;对供应商支付的方式;中标供应商和总包签订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总包对中标供应商的予以否决的条件;供应商的保修责任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将及时向总包提供的上述协议或承诺书的副本,该副本将成为签订相应指定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4.1.4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将通过总包核定后,报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4.1.5 甲方有权为完善功能,对上述分包工程进行调整、再分包和合并,总包必须遵照甲方指示,且无权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索赔要求。
4.2 与大市政设施有关的分包
4.2.1 本合同文件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气、电力和电讯等需与市政总管作永久连接的工作内容可在相关专业图纸中检索或由一个足够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测到。这些连接的具体工作将由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完成,其费用将甲方直接支付。但总包应与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协调、配合,使其有最终连接工作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最终连接工作能按计划和高质量地完成,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
4.2.2 总包应为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分包施工免费提供必要的水、电接口,包括可能的测试工作和受总包控制的临时工作场所的支持。
4.2.3 总包负责对市政永久连接接头的施工后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内的损坏进行修补或修缮,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4.3 对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 总包对整个工程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应结合分包合同文件约定对其工作的要求,将他们的施工计划合理和恰当地纳入到施工总进度中,以确保分包工程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3.2 总包须控制分包的进度计划和满足他们对施工条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指示,总包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后,应保证他们的专业施工区域没有任何干扰,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将工作面移交给总包。总包应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4 总包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责任
4.4.1 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约定,总包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供应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的保护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甲方将按本文件4.1.3款明确供应商的承包范围和总包服务范围)
4.4.2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对总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总包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各分包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4.3 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总包的责任和义务;总包应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施工垃圾的处理;总包应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运输的垃圾堆放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总包(联合体内分包人)、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总包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4.4.4 总包还应配合所有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安排足够使用期限和面积的临时仓储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是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总包因有困难不能为这类材料、物品或设备的仓储安排足够的空间时,总包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后,
5.3.4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包;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不一致时,以甲方代表的决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 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4.1 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以及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总包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进入视察、检查或监督的权力。
5.4.2 总包应为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检查是必须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4.3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仪器等。
5.5 总包的项目管理和组织
5.5.1 总包的项目经理有关条款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
5.5.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称职的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许可,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包在投标书中所提出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承诺按时到位。
5.5.3 总包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任何指示,总包应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有效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各分包人和供应商。
5.5.4 总包应建立并持续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5.5.5 总包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包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相对的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5.6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包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包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包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6 安全生产
5.6.1 总包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6.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栏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明标志”,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设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消防设备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6.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6.4 所有脚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专业技术工人、机械设备操作人、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作岗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上岗证;总包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请出现场;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包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6.5 总包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宣传牌等。
5.6.6 总包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包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要求。
5.6.7 总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报告。
5.6.8 总包制定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包受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包注意,总包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 现场保卫
5.7.1 总包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现场,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5.7.2 总包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包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在全现场和现场周边的保安巡逻。
5.7.3 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包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一张做空白备用。
5.8 参观现场
总包应确保任何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总包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总包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总包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5.9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9.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9.2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市建设局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资料的准备等。
5.9.3 特别提醒总包,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包应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有害气体的混凝土外加剂等;总包要在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总包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总包完全负责。
5.9.4 总包应为防止进出场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的公
5.19.2 施工日志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程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5.19.3 各专业分包都应有与对总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志,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检查。
5.19.4 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包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分发业主及有关部门。
5.19.5 除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包每月应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两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工程的全貌,须能体现出本工程进度特点。
5.19.6 进度照片的版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 定位放线
5.20.1 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 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 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 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 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 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5.21 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5.21.1 质量保证体系参见投标须知第6.1条。
5.21.2 总包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的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21.3如果总包有环境保护方针或政策,并有相应的符合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总包应将有关的项目环保策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5.22 现场使用权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 总包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包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22.2 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包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分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 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 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都由总包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永久电力的费用。
6.3.8 总包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以及临时厕所需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 总包应当清楚,甲方即将就本工程的电费问题与**市供电局签订了协议。甲方将装表计量,其费用由总包直接向**市供电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实际的用电费用,相应的费用将从总包所报的相对固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临时水电费用中支付。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 土方平整、开挖和运输机械、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泵送机械、打桩机械和降水机械等(如果有)将被认为作为专项机械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且已包括在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6.4.3 总包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这类机械的型号、种类、使用时间等进行了合理的计划;总包应基于上述计划,全面考虑了这些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税务部门收费等。
6.4.4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包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 总包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甲方、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包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将要求总包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 除上述规定外,总包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或免费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 交通和施工车辆
总包应为他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交通车辆;总包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
总包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证,考虑相关的保险、人工等费用。
6.6 临时消防
6.6.1 总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
6.6.2 总包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经过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总包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6.6.3 所有的临时消防设备属于总包所有,总包应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和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6.4 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小组,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进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7 现场围墙和围护
6.7.1 总包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6.7.2 由总包提供的临时围墙、围护和大门属于总包的财产,应在实际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面原状。现场现有的临时围墙属于其他承包人搭设的,除非总包与其他承包人达成予以保留的协议,该围墙将在总包进场时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 围墙表面应进行抹灰处理并刷上至少两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围墙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允许总包使用总包企业识别标识。
6.7.4 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应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6.7.5 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6.8 总包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6.8.1 总包应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位置搭设、维护用于总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工具房、材料仓库和临时车间等,所有这类临时设施都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和恢复地表原状。
6.8.2 总包应为其自身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考虑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的所有办公开支。
6.8.3 总包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设立并维护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及化粪池,并连接市政污水排水系统。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总包负责支付与该厕所有关的所有费用,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该厕所,并恢复所有遭破坏或损坏的设施。
6.8.4 作为最低要求,总包应在每一楼层或一个工作区域设计一个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定时清理,不准任何人在现场随地大小便。
6.8.5 在工程开工前,所有上述临时设施的布置、数量、材质、使用期间等需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8.6 政府对工程施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由总包在报价时考虑,其余费用由甲方负责。例如:总包需负责办理所有临时建筑物的临建规划许可证,相应的政府法定收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总包要求,甲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6.8.7 总包还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筑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总包应在其投标书中将此类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虑,一旦合同签订,甲方将不会承担任何与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果总包计划将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用做后期的临时办公室,总包应考虑他的这类要求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6.8.8 特别是,总包的现场平面布置和进度计划的安排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别是园林绿化工程,须在本工程主体建筑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 现场试验室
6.9.1 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包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6.9.2 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10 工人生活基地
6.10.1 总包应考虑为他雇佣的外地进**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对外来民工生活和卫生标准等要求。
6.10.2 如果现场场地条件,不允许总包将工人的生活基地设立在现场范围内,总包应负责在尽可能在毗邻现场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赁适用的建筑物,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政府收费和租地费,将被认为已在总包的投标书中作了考虑。
6.10.3 在工程竣工后,总包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的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6.11 临时通讯
6.11.1 在合同履约期内,总包应为他自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电话设施,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2 总包还应在现场配备现场范围内的呼叫系统,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实施,并允许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使用该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能使用该系统对总包、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人员进行呼叫。
6.12 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6.12.1 总包应对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6.12.2 总包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支撑体系和外围护系统等;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包应提供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程付诸实施前足够的时间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12.3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应对基坑进行必要的边坡支护,特别是定期观察毗邻公
7.6 材料代换
7.6.1 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第28条及下列条款,总包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但总包应注意,相关材料被代换的申请应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总包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因总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总包负责。
7.6.2 总包应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代换申请中应陈述其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应考虑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7.6.3 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总包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换的材料具有同等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应对甲方有益。
7.6.4 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提醒总包注意,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将很可能被拒绝:
(1)所代换的材料不满足设计的声学、美学要求;
(2)代换材料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特殊功能;
(3)代换材料的维修成本较高;
(4)代换材料的与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体系不相容。
7.6.5 在总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总包应同时递交为合同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1款的约定处理。
7.7 仓储和运输
7.7.1 总包所有的已进场的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7.7.2 总包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
附件: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9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钢筋焊接试验方法(JGJ/T27-2001)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收规范(JGJ133-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120-9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139-2001)
篇7: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学院二期工程五栋宿舍楼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此作为双方互相信守的依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宿舍楼;
2、 工程地点:西安户县东大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内;
3、 工程规模:五楼宿舍楼,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
三、 工程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工程进度要求:具备施工条件后,经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五、乙方进场施工时间:甲方须在2011年11月10日前满足乙方正式进场、能正常施工的条件,如会审后的施工图纸、三通一平等发包方应具备的发包条件。
六、工程结算方式:按《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和《2001年陕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做如下调整:
1、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人工费的计取:按定额工日数量×100元/工日。
2、按费用定额中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取费;即设定项目直接费为A、其他直接费为B、现场经费为C、间接费为D,差别利润为E,则,B=A×3.84%,C= A×7.38%,D=(A+B+C) ×5.85%,E=(A+B+C+D)×11%;贷款利息根据计费依据,分别按直接工程费的3.02%计取和按人工费的15.3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补贴按不含税造价的1.6%计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8%(人工费的30%)的管理费;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进行结算;养老统筹和四项保险分别按3.55%、0.8%的费率计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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