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知识点(共3篇)由网友“满洲里没有象”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初级会计知识点,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初级会计知识点
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总结
1.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的区别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一回事吗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
结算凭证一般是指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
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
票据是结算的依据。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优先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即在本地区内适用于变通规定,在本地区外适用国家规定的正常规定。
申诉和复议有什么区别
一、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
但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
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在处理时限上,对行政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处理机关灵活掌握。
二、两种制度审查处理的对象和救济的范围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受案范围。
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则要宽广一些,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其他人员(比如教师)对相关组织的处理不服,都属于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
三、两种制度关于提出申请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申诉申请,大多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初级会计职称常考公式汇总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企业一般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他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残值一般按固定资产的原值的5%预计,(也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预计残值)一般建筑类使用,设备类使用。
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12=月折旧额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提:
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当期按应收帐款项计算应计提坏帐准备金额减(或者加)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帐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的坏帐准备的金额为0,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三、增值税计算过程:
增值税就是指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当期销售销项税额-当期购货进项税额(加上期留抵税额)=本月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税负率的核算: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额除以销售收入(不含税)=税负率%。
销项税额的核算:用价税合计销售收入除以1.17乘以1.17.(根据数学公式可正算倒算。
)增值税的征收率一般为17%。
四、计算利息的公式
(1)利率
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银行挂牌公告。
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
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1.5,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l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
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2)计息起点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3)存期计算规定
①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②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③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
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④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
(4)计算利息基本方法
由于存款种类不同,具体计息方法也各有不同,但计息的基本公式不变,即利息是本金、存期、利率三要素的乘积,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如用日利率计算,利息=本金×日利率×存款天数
如用月利率计算,利息=本金×月利率×月数
①计算过期天数的方法
过期天数=(支取年-到期年)×360+支取月、日数-到期月、日数
②计算利息的方法
a.百元基数计息法。
适用于定期整存整取、活期存单式储蓄种类的利息计算。
b.积数计息法。
适用于零存整取储蓄利息的计算,也可用于计算活期存折的利息。
c.利余计息法。
适用于活期存折储蓄利息的计算。
(5)活期储蓄的利息计算
a.活期储蓄存款在办理存取业务时,应逐笔在帐页上结出利息余额,俟储户清户时一次计付利息。
b.活期储蓄(存折)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时可把“元”以上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角分部分转入下年利息余额内。
c.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d.活期储蓄的利息计算公式。
活期储蓄的本金和存期经常变动,因而,活期储蓄利息的计算比较复杂。
但只要掌握一定方法,所有的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1、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期末留抵税额”。
③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篇2: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行为是否法(合法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积极和消极)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和非表示),非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单方和多方),单方(遗嘱、行政命令)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体实际参与与行为状态(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对行给付(有偿和无偿)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和从法律)买卖和保证合同。
篇3: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1.税目——“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简化记忆】除报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外,其他人出版、发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税率:20%
【注意】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税目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农林牧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
【注意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年减除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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