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共8篇)由网友“小羊肉串”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
建立社会福利机构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是明晰机构的产权关系并获得法人资格。国有福利机构的产权十分清晰,所有权永远归属国家,使用权转移给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而民办福利机构的产权归于投资人(包括国家、投资者和一部分捐赠者),以其出资额占福利机构总
资产的比重界定产权份额。至于社会福利机构合法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可援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社会福利机构的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投资者、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责权利的制度安排(见上图)。它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以契约为联系纽带,通过各种机制,既充分调动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又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即通过相互制衡形成责权利的内在统一,最终实现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出资份额不同造成利益享受、风险承担和信息获取上的差异,可能出现大投资者蚕食小投资者的现象。鉴于此,可以在董事会内部引进独立董事制并安排代表国家和社区利益的席位。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实行聘任制和年薪制;服务层由管理层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按劳分配。这种由投资者、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组成的金字塔式治理结构从制度上详细规定了各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各自利益。
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理论水平不断提升,相信对利益相关者的解析也必将更加准确、更加深刻。
参考文献
① 陈维政,吴继红,任佩瑜:《企业社会绩效评价的利益相关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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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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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群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联系方式:江苏省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 225002
(0)13815806849
篇2: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
冯敏良
(江苏,225002)
摘要: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入手,深刻剖析了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传统行政性和准市场化福利供给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互动的比较,揭示出隐藏其中的利益需求并试图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模式;协调机制
现阶段,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异常迅猛,具体表现在数量激增、规模扩大、种类丰富等方面。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主体,对机构的健康成长具有促进和制约双重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较少,易于处理;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相关者明显增多,关系也变得非常复杂,正确分析和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对福利机构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概述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最初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使用范围也主要局限于商业性组织,而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在社会福利机构中运用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尚属首次。
1、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概念最早由伊戈尔?安索夫(Igor Ansoff,1965)在他《公司战略》一书中受次提及(陈维政等,2002),它泛指与公司存在各种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但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利益相关者”则是由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SRI)于1963年提出的(王辉,),而这一术语能被广泛使用,应归功于弗里曼(Freeman,1984)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的出版。
尽管“利益相关者”一词被商业管理者普遍接受并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但对于其定义并未达成共识。SRI提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离开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团体。” 弗里曼(1984)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其他学者的定义,如斯威齐(1981)的“利益相关者是受组织活动的影响,并且有能力影响组织活动的人”,布瑞纳(1995)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企业,又能够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等(王辉,2003)。虽然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涵义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但从其各自的提法中不难看出,利益相关者具有的共同特征是或多或少与组织存在着某种利益联系。因而可以这么定义,利益相关者是与组织保持一定利益交互影响的社会实体。
2、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其内涵随着社会福利概念的不断扩展而发生演变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投资主体单一,服务对象也仅限于“三无对象”和“五保护”等传统民政对象,所以社会福利机构指的是国家和政府为传统救助对象而设立的供养机构,如社会救济院、敬老院、光荣院等等。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投入的加大和社会关注的增强,社会福利机构迅速崛起并快速成长,以回应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此时,社会福利的概念已经开始扩展。19,国家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个人或团体以多种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20,《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话的意见》出台,指出了一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在这个阶段,社会福利机构被定义为“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办法》
[])。随着社会福利的对象从“专为弱者服务”扩大到“为全民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概念也将走出狭隘的定义,实现服务对象的大众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和服务水平的专业化。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社会福利资源提供、输送和消费过程中,与福利机构保持一定利益交互影响的社会实体。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所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也相应发生变动。在传统的福利供给模式下,福利投资主体单一、服务形式单调、受益面狭窄,故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相对较少,两者关系也比较简单。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捐赠者、内部员工和受助对象(如图)。而在新型的准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下,国家的发展目标
社会福利供给模式 利益相关者分析图
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得以极大拓展,与社会福利机构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这里,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原有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投资机构、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等等。
3、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
20世纪90年代初,在弗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克拉克森(Clarkson)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引人注目并在实践中得到认可(陈宏辉、贾生华,2002)。人们逐渐认识到利益相关者在组织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及对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相对于商业性组织而言,本身所拥有或能获取的资源相当有限,缺乏资金是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社会福利机构有序发展的瓶颈。但其利益相关者背后隐藏的社会资源却是异常丰富的,关键在于如何去获取这种宝贵资源。根据Pfeffer和Salancik(1978)提出的著名“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获取和维系资源的能力决定其生存状态。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福利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有赖于其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所获得资源的丰富程度。这就要求社会福利机构主动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性互动,积极响应各利益主体的合理要求,正确
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
要获得和保持资源,首先要学会识别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相关者可以是机构内部的,也可以是机构外部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所以准确识别利益相关者也并非一件易事。在具体操作中,可通过列举法来识别:①社会福利机构日常运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的提供者;②其行为能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实体;③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所能影响到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
其次,要确定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程度并加以排序。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偏好不同,必将会导致某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根据其对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权来平衡各利益主体的需求。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提供资源的效用越大,对社会福利机构而言就越重要,排序越靠前;反之,则越次要、越靠后(如图)。如提供核心资源的利益相关者最靠前;提供匮乏资源和辅助资源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和排序就相对靠后,而提供低效资源的则排最后。
易 可
得 性 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分析图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排序图
益相关者发生关系的媒介是利益,两者之间的互动也以此为平台。复杂在于,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社会群体的代表,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和微妙性造成协调工作的低效性和艰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而前途和基础是清楚把握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下面将重点考察传统行政性和准市场化福利供给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完全处于同一条福利供给线上。该福利输送线具有明显的纵向和单线特征,层次分明,关系简单。政府利用其强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福利资源进行统分统配,不经过中间环节而直接作用于社会弱势群体。
府行政体系的内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隶属关系明确,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命令代替价值规律行使资源配置的功能,社会福利机构无须面对市场,只要求按照政府行政指令提供一定量的福利产品或服务。其行为是机械化、程序式的:根据年度计划,由政府财政投入所需资金,依照科层制管理模式运作,产品或服务实行统一调配。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俨然是承担国家福利责任的执行机构,与政府的界限已经相当模糊,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非独立人格特征。 前 排序 重要性 总之,社会福利机构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简单在于福利机构与利二、 传统行政性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 1、传统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属性 在传统行政性福利供给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内生于政府体制。作为政
2、传统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
既然社会福利机构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行为和意志必然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性,那么传统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可以简化。此外,在计划经济时代,捐赠者的行为动机是出于奉献爱心、而非追名逐利,一般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向国家捐赠。从这个意义上讲,捐赠本身是一种单向行动,与利益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可以忽略捐赠者与社会福利机构间的利益互动。至于内部人员与机构之间的互动早已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实现了利益补偿,故也可不加以考虑。因此,传统科层制福利供给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能够简化为国家与受助对象间的互动(如图)。
公民作为个体,具有生存权;一旦出现生存危机,国家就有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利。所以,国家在提供社会福利资源、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大学网府作为社会福利的供给主体,完全垄断了社会福利资源,使得福利服务市场成为一个典型缺乏弹性的寡头市场,不可能准确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而作为受助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对国家的依赖性很强,迫切希望能得到政府的帮助。然而官僚主义的弊病、社会需求的增加造成了社会福利资源的巨大缺口,加上供给线的单向性切断了信息交流,必然导致利益相关者冲突的不断升级。
从严格意义上说,在传统福利供给模式下。两大利益相关者之间并不存在互动现象。那是因为在行政性福利制度下,福利市场是卖方市场,福利服务是稀缺资源,强大的供求差使单向性就足以维持福利供给的促动力,倘若供给线变为双向互动式,那么必将大大增加供给输送的负荷,而这却是脆弱的单向供给线难以承受的。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缓减福利供求矛盾,就应该对福利供给线进行流程改造,构建新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这就是准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 三、 准市场化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
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是应对现实生活的必然结果。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步伐减慢,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问题丛生,使“福利国家”的弊病日益凸现。在这种形势下,福利多元主义应运而生,成为各国制定福利政策的指导思想。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减少政府直接供给福利的角色,强调福利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我国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也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急剧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给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突出,社会福利市场化是必由之路。
1、社会福利机构的环境审视
现阶段,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恢复了在资源配置中原有的基础性作用;国家也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下简政放权,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发展机遇。从外部看,它基本处于由政府、社会、市场三大角色组成的环境结构中。在政府层面上,政企分开后,政府从社会领域逐步后撤,社会福利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增强,活动空间得到扩展。但国家和政府仍扮演着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致未能改变社会福利机构对政府的经济依附性。国家也因此找到了干预福利机构内部事务的合理化解释。鉴于这种情况,社会福利机构在谋求独立发展的道路上可以利用国家的权利体系和符号功能获得体制内外的资源,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在社会层面上,许多社会职能的回归,客观
上促进了社会的自我发育和健康成长,“大社会”的雏形日趋形成;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充,有助于公民社会的生成。公民社会的兴起,是社会福利机构正常发育和持续发展的肥沃土壤。从市场层面上看,社会福利机构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市场游戏规则运作。市场竞争是激烈的,但竞争基点是平等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全面审视自身内在的优势、弱点与外在的机遇和威胁并作出正确的角色定位。值得一提的是,社会福利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模式操作,只能满足于准市场化。但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福利机构将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由管理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市场属性不断增强。
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观念陈旧、管理混乱、操作不规范等症状。在传统行政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内部人员多为国家事业单位身份,思想僵化、观念落后、官僚作风严重,结果导致机构内部死气沉沉,一切思想观念和行为活动牢牢限定于固有框架。经济依附性引起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缺失,使机构不得不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纵向命令链实施管理。众所周知,我国政策的不稳定性和管理的人治色彩突出,反映在福利机构内部则体现为指导思想和管理制度变动的随意性。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和系统学习,单凭本能和经验办事,服务水平可想而知。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管理、健全体制,努力营造一个思维活跃、信息畅通、管理科学的内部环境。
2、准市场化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
在准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动引发其地位与角色的调整并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利益相关者不仅数量增加不少,而且关系更为复杂。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应明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图)。
在图示中,不难看出,政府与社会福利机构的隶属关系被解除,取而代之的是契约;这表明,福利机构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平等。政府保留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责任,把原来直接提供福利资源的功能让渡给社会福利机构集中精力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加强宏观管理。
投资者和捐赠者在与福利机构的互动中,立场趋于一致。原因在于,捐赠者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一定资源的同时,希望能从中得到某种回报性质的利益补偿。而福利机构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这些资源,必须尊重他们的投入意向。这种捐赠行为明显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本质上无异于投资。
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协会是自愿成立的行业性管理组织,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管理。各福利机构必须服从行业协会的监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章,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同时,在人员培训、法律纠纷等方面可向行业协会求助。而行业协会应
受助对象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目标群体,自主权和选择权不断扩大,交流也转为双向互动式。受助对象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和需求偏好,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各福利机构也应主动将“市场消费者”的概念引入福利服务,以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层次、高水准的福利服务,并保证福利供给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受助对象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可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加以解决;也可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直到满意为止。
竞争对手是利益相关者中的新成员。它与福利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竞争与合作。一方面,社会资源的稀缺性、福利服务的替代性和目标群体的有限性决定了竞争的必然性。竞争的任何一方,只要在资源获取能力、福利服务质量以及目标对象规模上胜过对方,它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的总资源是有限的,单个福利机构的独立作战能力也是有限的,要完成较大的福利项目风险大、难度高,在衡量利弊得失后选择了合作策略。
而志愿者也是社会福利机构不可小视的利益相关者。它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社会资源,挖掘潜力巨大。在非营利性组织中,志愿者的参与,对于降低组织活动成本,节约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李珍刚、王三秀,2002)。而志愿者则希望通过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志愿活动提升个人能力、体现自我价值。因此,福利机构要获得志愿服务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就应当创造有利于志愿者自我实现的各种条件。
至于福利机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则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树立人本管理和营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来实现。董事会是权力机关,制定福利机构的发展战略,掌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管理层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决定服务人员的聘用和解雇。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三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合同或协议的法律形式确定利益分配。
以上关于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描述是一种理想状态,尚停留于理论层面。在现实生活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纷争是客观存在的,一时很难调解,必须建立一个有效、可行的利益协调机制。
四、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协调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加速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其目的在 于改变福利供求紧张的局面。据测算,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足以证明大力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福利机构的健康发展是社会福利供给的源泉,而福利机构本身的健康成长有赖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理顺和良性互动的实现。
1、明确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
使命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目的和理由,代表了组织的职能范围和发展方向。概括地说, 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是以弱势群体为目标对象,运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科学的服务手段,履行国家的福利责任,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它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谋福利,而不是牟利润,也是判断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是否合理的标准。
历史使命是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基本依据,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要确定适合各机构实际情况的具体使命并非易事。设置过宽,往往会使福利机构摇摆于空洞的使命陈述与诱人的契约关系,容易遭受利益诱惑而偏离原有的历史使命。设置过窄,会缩小福利机构的职能范围,降低获取资源的能力。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社会政策和自身的发展战略,从本机构的目标、规模、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等实情出发,逐步设定自己的具体使命。历史使命一旦明确,就框定了利益相关者的互动空间并标志着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创建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完成。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创立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内外分机制。
2、构建“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的运作模式
“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运作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负责制定福利政策, 划拨专项资金;民政部门具体落实政策,实行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评估,实行中观管理,从而形成“政府、民政部门、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架构。具体来说,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整体战略;在资金划拨上,改变传统财政不固定、无比例的拨款方式,实行按比例、定期给付。民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管辖所属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事业,全面负责各项政策的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规定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中观管理(如图)。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职能被浓缩,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主管福利事业的事权范围,重新审核社会福利的经费指出原则和比例,实行规范的拨款方式。经费问题解决以后,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福利政策的趋向,设计适合本地区的福利发展布局,研究对不同类型福利机构的具体资助方式、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进行国际交流等(甑炳亮,2002)。行业协会按照已制定的行业标准对各福利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评估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福利机构给予公开表彰并介绍其成功经验,而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予以评估。如果服务仍不达标,则将其已承接的社会福利项目转给其他福利机构。
“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的模式一旦确立,就意味着社会福利机构外部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的构建基本完成,最后一项工作是如何导入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来规范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3、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治理结构
在准市场化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实体化运作的环境已经接近于市场。对于最适应市 场操作平台的企业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有效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内部引入治理结构,不失为一条探索解决利益纷争的好途径。
提供一线服务
篇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办法,分总则、审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29条,自12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修改,并于5月5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年 5 月 4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 年 5 月 5 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 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略)
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修改为“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篇6: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论文
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至上;公司治理
论文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战略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挑战。本文在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和涵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进步性和存在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应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
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治理结构是“资本雇佣劳动”型的单边治理结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全部归股东所有。这就是所谓的“股东至上”理论。然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里,随着物质资本社会化及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性的不断增强以及企业之间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致使“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挑战。利益相关者理论便应运而生,受到了人们越来越普遍的关注。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由来已久。20世纪中叶以来,知识经济引领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对公司治理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直接促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1929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曾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因此公司的经理人员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利益。1932年,伯利和米因斯等也发表了相关论述,表明在“股东至上”理论盛行的同时,少数学者“已有了不同的声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美国经济学家Freeman的《战略性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方法》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问世后,学术界出现了讨论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热潮。但是,真正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个重要方面主旋律的事实,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普遍重视。1990年,美国商业圈桌会议发布的《公司治理声明》指出,对公司而言,善待员工、优质服务于消费者、鼓励供应商长期合作、偿还债务并拥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声誉都是股东长期利益所在……事实上,美国一些州已经颁布法令以特别授权董事会要考虑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还有少数州通过立法来要求企业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此后,英国、韩国、日本、德国、英联邦等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也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关注,“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股东至上”理论的批判开始正式化了。
(二)利益相关者的涵义。自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首次定义利益相关者以来,迄今经济学家已提出了近30种定义。米切尔(Mitchell,)归纳了其中的27种,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第二类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类的定义最窄,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个定义直接与主流经济学中的“资产专用性”概念相通,即凡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如专用设备等,一旦挪为他用,便可能一文不值)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1]
可以用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和真实的利益相关者两分法把三种定义协调起来,凡是符合第一类定义的都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只有当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时,才转化为真实的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般应符合如下四个标准:第一,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如资本、劳动或服务等;第二,必须分享企业的收益,即从企业获得工资、奖金、股利等各种报酬;第三,必须承担企业的风险,当企业经营不善失败时会蒙受一定的损失。第四,分享企业的控制权。符合这四条标准的利益相关者就是目前主要经济学所关注的“真实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果没有他们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构成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企业就不可能作为一个经营主体而存在。[2]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进步性
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仅仅强调经理人对股东负责,那么势必导致经理人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影响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理人就应该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公司决策应该是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最大化股东的利益。
近几年来,国内的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随着企业关系复杂程度的加深,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一个企业的经理人也应该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现代社会几乎成了“公司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偏离“股权至上”逻辑的,是新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理论的必然选择,他们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理论上说,出资者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其资本所有权就转变为股权。股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无论适用范围还是自由度都大大弱于原先的资本所有权。这意味着所谓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权威是不存在的,因为股权的运用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再者,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永续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公司的目标是确保法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那么不仅仅是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工人等等都为法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做出了贡献。因此,公司应归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牵制、约束,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而这种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
(二)从现实中来看,20世纪70年代左右,出现了企业伦理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经营时是否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再次,其他利益相关者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使他们承担了比以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实际上,股东只承担了有限责任,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分解,同时股票的自由转让也降低了股东的风险,一旦企业发生危机状况,出资人往往可能一逃了之,而不是考虑怎样挽救企业于危难之中。相比之下,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成为真正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操心者。[3]所以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公司治理。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我们把企业看作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约,仅仅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倡导的就是这种理念。
1.对雇员利益的保护。人力资本的兴起,使以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的作用和重要性逐渐超越股东。企业的所有参与者中,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企业雇员投入的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表明其需要其承担公司的剩余风险。[4]在过去的'工业经济时代,物质资本相对短缺,企业对物质资本高度依赖,在企业资源中物质资本最具有重要性,企业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天经地义。然而随着只是经济时代的来临,占有知识的人力资本在企业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正在成为财富创造的核心动力。按照“拥有企业最有价值资源的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控制者、所有者”这个原则,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当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
2.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企业筹资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资金一般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5]因此,与贷款人建立稳定的信誉关系,让债权人参与公司的治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有利于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其次,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励他们为公司长远绩效的提高而努力。对公司而言,在治理中鼓励债权人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是极为必要的。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
尽管持有以上观点的学者的论述有一定的道理,也有实践表明,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适应的公司管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确能给公司带来更理想的传统意义上的业绩指标,但利益相关者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决定了其最终无法成为公司治理的效率标准。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无法解决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加总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在决策时,无法明确知道以什么样的目标为决策目标。作为多个人的集合,企业的决策必须以一定的目标为前提,目标越单一可量化,决策就越有效。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委托人,经理人必须在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管理层真的能做到吗?这显然有相当大的难度,不仅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偏好和目标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例如股东偏好投资的收益;债权人偏好债权的安全和可回收性;员工偏好高工资和就业稳定;客户偏好物美价廉;当地居民偏好优美的环境和就业机会;政府偏好稳定增加的税收。因此,管理层在偏好差异很大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加总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尽管不同的股东之间的偏好不完全一样,但股东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他们的利益更加容易加总。股票的价值是企业未来利润的贴现值,不论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多少,股票的价值与企业的总价值是成比例变化的,股东们都乐于看到未来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和股票价格持续上涨。但是,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的偏好不一致程度要大得多,比如,同为企业的员工,新员工渴望企业能够扩大规模,以提供更多的个人发展空间,老员工则希望把扩大规模的资金用来提高退休工人的福利等。[6]因此,股东利益的相对容易加总使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这个缺陷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另外一个局限性就是相关者利益本身具有相互竞争性。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是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比如员工希望获得更高的工资,而在企业利润率一定的前提下,高工资必然会影响到所有者的利益,而如果要同时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和员工的高工资,企业必然要提高价格,这时,消费者的利益又会受损,但如果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则企业的利润必然会有相应的下降,此时,国家的税收就会随之减少。[7]由此可见,在相关者的利益存在竞争性的情况下,要同时兼顾他们的利益是不现实的。
(三)相关利益人的价值具有不可计量性,虽然目前有学者用“顾客满意度”、“平衡积分卡”等理论来测量利益相关人的价值,但这只是局限于定性分析,很难量化。至于建立决策理论模型也是十分困难的。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所主张的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使经理人的责任归属问题难以衡量。利益相关者利益目标的各异性导致企业管理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如果公司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的多重目标,那么,决策者也就是经理人不可能做出理性的选择和科学的理财行为。可以说,让经理人对所有人负责就是对所有人不负责。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在这些冲突当中,一部分需要并且可能由经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协调,而另外一部分冲突,则非单凭经理人的努力所能企及。要求企业同时实现短期利润、市场份额、利润增长率最大化,这只会让经理人不知所措,无从下手。同样,如果让他们同时对工人、客户、消费者、地方政府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每一方的利益又不一样,这样,经理人就很容易逃避责任。
(五)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传统的企业理论不是替代,而只是一种补充,最大贡献就在于提醒公司应该更多地关注股东以外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以确保实现公司价值长期的最大化。但是,在董事或董事会代表谁的利益这个问题上仍然有着较大的争议。在传统的理论中,董事的角色被定义为所有者的“自己人”,与股东之间在利益关系上高度一致。董事及董事会至高无上的权力源自股东的绝对信任,因此他们首先必须忠于所有者,而不是雇员、经理、消费者或政府部门等其他主体。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董事以及董事会应该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而应该由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团体任命和选举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利益相关者,就可以有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董事会必须以某种方式平衡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这误解了董事会的职责,也是不合理不实际的。如果潜在的投资者知道自己用来增加利润、承担市场风险的资本将会被董事会用来协调其他主体的利益,那么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不会向这样的公司投资的。
(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对于任何一个机构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弄清楚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样要解决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经营存在的目标是什么。按照传统的企业理论,追求利润是企业得以与其他非盈利组织相区别的一个最大特征,企业是因为投资者的投资而存在,实现价值增值是企业的动力源泉。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公司的目标是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使不能做到多赢,也应采取中立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运作的目的将有可能会把保证就业、保护环境甚至保护人权等政治性的责任放在股东价值最大化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迷失方向。
(七)在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方面,体现在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上,还没有确定的实证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发展。而这些是所有企业为了在商业竞争中生存所必须考虑的,不能作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企业业绩之间呈正相关的依据。事实上,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制约,企业会缺乏高效决策和适应性,有可能丧失必须的效率和竞争力。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表明,一旦企业失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商业性目标,就会变成企业不像企业的奇怪结局,在实施的实际效果上,可能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无法做到有效保护,从而导致所有利益相关者被“锁死”。
以上的原因表明,与利益相关者模式相比,选择股东主导模式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如果一个利益相关者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股东主导模式下,他完全可以通过成为股东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股东价值最大化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言,不仅满足了他们的个人参与理性,而且是激励相容的。
四、结束语
本文并没有对利益相关者理论或“股东至上”理论孰好孰坏做出定论,但是通过以上的分析看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要思想实际上是经济理论中早已论述的东西。因为对公司而言,善待员工、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供应商长期合作、偿还债务并培育良好的社会剩余都是股东长期利益之所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以公司为载体的,只有确保公司持续、健康运营,这些利益才能兑现,而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是这一逻辑过程的必备前提。从长期来看,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协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为了股东的长期利益运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必须考虑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日常指导经理人决策的最高准则必须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所以,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就能使企业进入以下的良性循环:设定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进行健康的经营,从而实现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合理的价值分配,然后企业声誉不断提高,创造更高的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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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涛.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必然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11).
[4]黄少安,宫明波.共同治理理论评析[J].经济学动态,,(4).
[5]陆庆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会计研究,2006,(3).
[6]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7]宋其美.正确审视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J].管理科学文摘,2006,(12).
篇7: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通知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通知
各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分别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福利机构安全运行,现就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从区社会福利院凶杀案中吸取深刻教训,全面排查,防微杜渐,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1.要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在10月27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要查行业管理漏洞,查安全隐患,查制度建设,查内部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改正。
2.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在社会福利机构安全上有重大问题、整改不力或者由于管理疏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纳入评优表彰范围。
3.要坚决落实重大节日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社会福利机构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亲自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
二、提高能力,化解矛盾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社会福利机构防范发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要始终把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要主动、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入住人员的思想动态,解决好各种纠纷和矛盾,将事故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2.要加强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
3.要探索建立入住人员自我管理组织,促进入住人员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入住人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4.要在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工作的方法,对入住人员进行心理抚慰和疏导,使入住人员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三、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1.要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清理,符合条件、没有登记的,要及时补充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研究加强整改、纳入监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
2.要加强对进出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来访登记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一律不得随意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参观、访问或者洽谈业务。要加强值班查房,强化安保力量,加强机构院内和周边的巡逻,如发现可疑迹象,要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3.要强化对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入住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请各单位将上述内容落实情况于10月28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民政局低保科。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一定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篇8:浅析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的论文
浅析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的论文
[论文摘要]职业教育与培训牵涉到许多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教育与培训的“利益联盟”,关注并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合法利益,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应有承诺与责任担当。突破现行高职教育基本局限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质量评价视角,建立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架构,把高职教育之内部利益相关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纳入质量评价的视域,是我国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的应有视界。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质量评价
质量评价是教育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高职教育(即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简称)改革与发展研究的焦点话题。随着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研究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然而,相较于普通高等教育质量评价而言,评价高职教育质量“好”与“不好”的主要标准是什么?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要不要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因素考虑在内?如何才能制定出能突出职业教育特性且最为可靠的质量评价标准?仍是有待于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职业教育之利益相关者视角,就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架构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高职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英国著名学者弗里曼曾指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就职业教育而言,利益相关者包括与职业教育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并享有合法性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既包括职业教育对象和作为专门职业教育机构的学校等在内的职业教育内部利益相关者,又包括作为职业教育重要支持力量的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对教育培训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对职业教育或培训制度产生影响。
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类别。顾名思义,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基于社会职业并根据社会职业要求或需求以及社会职业(产业)的变化与发展需要来培养人才,通过培养人才来服务社会的教育。高职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它是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职业(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作为国家职业教育的专门代理机构,高职院校或高职教育机构担负着为国家、政府或社会履行职业教育这一重大的责任使命。
高职教育和培训制度包含诸多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职业教育的“利益联盟”。职业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置身其中并作为教育对象的职业人(或入职前的“准职业人”)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关乎职业教育实践的改善和改进,关乎教育理论研究的完善与发展,而且关乎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关乎社会职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大局。概括地说,职业教育是一个不仅关涉教育对象、学校发展、教育发展,而且关涉社会职业结构调整或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大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不仅要把职业教育之于学校的影响或作用、把职业教育系统内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把教育之于置身其中的教育对象――职业人或准职业人的影响或作用纳人评价标准视野,而且要把教育之于社会职业或用人单位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作用考虑在内。概言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关怀和社会责任担当的视野。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切实地关照各“利益相关者”(或“利益联盟”),要促成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我国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现状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包括普通教育质量评价在内)在评价主体上,基本限于高职院校或职业教育机构内部完成的系统“内部评价”,较少甚至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投资人或政府等外部力量参与的“外部评价”。在评价方法上,以量化评价为主,质的描述或质性研究即价值判断的客观尺度的深层次研究显得单薄。评价指标体系中(包括普通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在内),可测量的事实判断层面即量的记述占据绝大多数,忽略了教育的其他一些有价值的目标,忽略了对职业教育之职业伦理、职业性向和职业素养等职业人必备特质的有效检验,很少甚至没有对于事实上难以用定量或测验的方式展示出来的职业教育特性的评价。这种集中于对教育现状或显性“技术性”要素的评定、鉴别和区分的评价活动与评价标准,没能显现评价活动及评价标准之于改进教育、促进发展的作用,评价结果与评价初衷难相吻合。
(一)局限于内部行政性评估的评价机制
和普通教育质量评价一样,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一直以教育系统的内部行政性评估为主。虽然在职业教育尤其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初期,这种教育行政主导的系统“内部评估”,对于促进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于推动高职院校办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质量提高,事实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其评估主体单一化、评估内容普教化、评估方法简单化、评估过程封闭化等现实局限,使质量评价难以收到引领方向、激发活力、促进发展的理想效果,因此招致越来越多的责难或质疑。
(二)重在实用、功利的评价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基本套用普通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模式,没有较好地突出职业教育之特性。评价内容的关键要件基本着眼于实用、功利的职业或专业知识与技能,缺乏根据社会职业或专业岗位特性与要求进行细化的质量评价标准,以显性的现实性指标为基准的目标参照评价,如以修课数目、考试成绩等,评价标准基本固着在“划一的、同质的’维度,没能足以显现高职教育之个性特质的差异性指标。虽然有便于测量或量化的优势,但因缺乏质性的视角而隐没了那些于高职教育而言富于内在价值的实质性内涵。
(三)着眼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评价视角
教育和培训包含多个利益主体,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是各利益主体的本然要求。就职业教育系统内部而言,作为其教育对象的受训者或职业人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作为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培训机构的高职院校理应是行内主要的利益主体。在教育中获得正当合理的利益,既是教育中人的基本诉求,也是职业教育的应然价值取向。从职业教育系统的外部场域看,政府、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或机构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支持力量也应是职业教育的获益对象。但在现行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对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指标,基本限于“教育对象”或“职业学校”等教育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层面,较大程度地把学校的利益、教育对象的利益等置于首要甚至惟一的地位,教育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利益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少有甚至没有关注,用人单位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从教育教学中获益的评价标准被排除在外。这种基于教育内部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缺乏必要的社会评价体系,使得职业教育机构或“教育人”利益成了职业教育的惟一指向,甚至成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惟一追求,职业教育之内在品性及其社会责任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被搁置不顾。因而,在所谓职业教育及其质量评价的支持性力量中,往往存在着背离评价初衷、扭曲评价标准、消解评价效果的反向力量。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的社会评价,构建由教育系统内部、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三、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特点
如前所述,高职教育有着多元利益相关者。概括说来,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有如下特点:
第一,注重长远、引领发展的评价理念。评价理念涉及到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评价导向与取向等方面的问题。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在其评价理念上,不仅注重各利益相关者当前的正当、合法利益,而且注重各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既注重对结果的诊断性评定,又注重致力于发展的过程性评价,旨在通过评价,促进人的发展、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多元主体、内外综合的评价视角。突破现行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基本限于“局内”利益相关者的内部评价视界,把高职教育系统的“内部评价”与用人单位等社会外部力量的评价综合起来,是利益相关者视角中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特点之一。社会评价是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社会职业结构调整及社会职业发展需求、面向劳动就业等社会需要办学,是高职教育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是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等多元评价主体基础上实现的一种综合性评价。社会评价是与(教育系统)内部行政性评价相对而言的。社会评价主要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如社会职业、劳动就业等方面对高职教育所培养人才的质量规格或标准进行评价。
评价主体上,社会评价是以社会专业组织、民间团体、投资机构、企业、用人单位等教育系统外部的多元社会力量为评价主体,对高职教育质量特别是所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需要程度或适应社会发展程度等进行的评价。
第三,显隐结合、结构完整的评价内容。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上,注重显性层面与隐性层面的评价内容,并据此确定显性评价指标与隐性评价指标的有机结合。显性层面,如:高等职业教育的服务方向、专业结构、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或就业能力、就业率等在内的显性评价指标。隐性层面,如:综合职业素养,社会的满意度或认可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劳动结构的适应程度,以及是否满足社会职业或经济社会发展潜在需要的隐性评价指标。
第四,量质并举、臻求完善的评价方法。在评价方法上,既注重量化评价,又注重质性评价,诸如对难以量化的层面,如高职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以及人才的知识或技能结构等是否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或人力资源开发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是否或能否为促进就业或再就业服务,是否或能否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等进行质性评价。量质并举的评价方法,是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中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特点。
四、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中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架构的基本设想
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对于高职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导向或引领作用。笔者认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研究要建立在与职业教育实践使命充分契合的基础之上,利益相关者视域中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以其实践逻辑起点――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析人手,并据此来架构评价标准体系。
(一)着眼于职业特质的评价标准理念:以职业属性与职业要求为基点
评价即导向。评价最终以怎样的导向才能切实发挥评价导向作用?这就要明确质量评价的旨意或应然取向:制定出评价标准究竟是为什么?它应该把职业教育引向何处?人们依照特定的标准来评价职业教育质量时,最终会不会把职业教育引向所希望的方向,能不能把职业教育引向所希望的方向。架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要兼顾评价过程的各环节,应避免顾此失彼而忽视教育教学活动作为一个活动过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既要考虑教育教学活动结果、效益及其影响,又要考虑包括教育教学活动中主体人的工作态度、方法、能力等。质量评价标准来源于或依赖于教育教学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存在,应从社会的价值、教育的价值和人的价值诸方面来加以表达和反映。相应地,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包括价值存在(质/量/尺度)、价值规范(应该)和价值必然性(正当)三个层次的评价标准。
职业教育是基于职业和职业人培养的专门化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高职教育是以高级技能人才或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教育与培训为主旨的综合教育。职业教育的“职业特质”逻辑地要求职业教育面向社会职业需求以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服务于职业需求或职业人成长。为社会职业结构的变化与调整提供所需的合格人才,为社会人才谋求合适的职业或转换职业(或岗位)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服务,这是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及人才培养的标准是否和能否适应社会需要,是考量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参照。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拟定,要以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或特性为基点,着眼于“职业特性”来思考评价标准问题,使质量评价标准真切地反映或体现高等职业教育之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性所在。
(二)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评价视角: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有机统一
教育之利益相关者是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的标准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构架,既要有包括对学校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评价、对学生和教师等显性层面的评价,又要有隐性层面的评价参照;既要有对学校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指标,又要考虑社会用人单位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因素。
“没有行业、企业的主体性参与,职业教育的本质和功能难以体现。”以“技能”或“应用”为主旨和特征的职业教育,是直接面向社会办学的典型形式。面向社会办学,就是面向社会职业或产业,面向行业、企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与决策,是职业教育有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表征。从某种角度而言,高职教育从办学思路或指导思想,到培养目标、专业结构或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都应以社会职业(行业)或岗位以及社会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为基点来确定。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及人才培养的标准是否合适,不仅要看其是否遵循教育规律或合符办学的标准,更要考察其是否和能否适应社会需要,这是考量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参照。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力主突破现行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视野,建立起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架构,把“局内利益”与“局外利益”、“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就评价主体上,突破(系统)“内部评价”一统天下的现实格局,实现评价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的转换,真正形成(教育系统)内部评价为核心、政府督导性评估为主导、社会评价为重要参照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社会评价是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通过对高职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客观而有价值的评定,可以为市场选择高职教育提供依据,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高职教育的关注度、参与度和认同感;另一方面,高职教育机构如高职院校通过社会评价所获得的反馈信息,可以激活高职教育机构内部办学机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与自我发展能力,为高职教育面向社会办学并获得健康发展提供积极导向。
(三)致力于完善、全面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
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职业(产业)结构变化与调整的现实之需,适应社会经济、产业发展对职业岗位或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发展之需,适应国家教育发展对职业教育尤其是高职教育发展之需。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在其评价方法上,要致力于显性评价与隐性评价相统一、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使评价更趋全面、合理和完善。对易于量化的显性层面,如知识技能、实践职业能力、就业率、获得的社会投资等进行量化评价;对于难以量化的隐性层面,如教育培养目标或标准、人才的职业知识或技能结构、职业性向或综合职业素养与社会职业或岗位需要的适应程度等纳入质性评价的范畴。
总之,基于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是对职业人或职前受训者利益的评价,是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评价,是对社会职业(产业)结构变化与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影响评价。从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社会力量等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来构架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是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的应有视界。多元“利益相关者”视域中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研究乃至学校教育质量评价问题的解读和改进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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