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时间:2023-04-22 08:16:4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集锦7篇)由网友“medherb”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1: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一、先做题,后核对答案

建议各位购买历年真题分类解析,这种解析是按知识点的分类将历年真题中涉及该知识点的试题集中到一起来解析的,这种解析的好处有两点,一是从出题量和出题频率上可以让你一眼就看出哪个知识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高频考点;二是通过对该考点的反复梳理和解析,以重复记忆的方法将该考点刻在你的脑子里。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先做题,后看答案。对每一道题都要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思路,做完后再去看解析者是通过哪种思路去解析的这道题。做题的关键在于核对答案,核对答案的关键在于纠正错误以及加深对该考点的理解和记忆。

二、做题速度

做题速度分两部分,一是整体的进度,二是做每道题的速度。03至的历年真题解析共2450道题,我们以每天100道的速度完成一遍也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建议大家做题的进度不能低于每天100道,确保在7月中旬完成“历年真题两遍半”;对于每道题的做题速度我想说的是,看完题干后不要匆忙作答,要仔细发掘其中的题眼和陷阱,尽量提高做题的正确率(要知道,做对一道难题,可是很有成就感的一件事情哦)。做完后,不论对错都要详细的看一遍解析。做对了的,要学习解析人对该题的解析思路,找到自己的思维偏差;做错了的,要重点纠正错误,对解析能理解的要尽量理解,实在不能理解的就强化记忆下来,不要跟答案和解析过于较真。另外,我们每道题(包括详阅解析)的做题时间要尽量控制在4分钟以内,当然,在保证准确的同时,速度越快越好(提前完成,就可以挤出你对自己薄弱学科的补课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每天100道以上的计划,

备考资料

做题的时候不要怕出错(此时的正确率如果能达到50%,已基本可以预测是你的胜利之年了),更不要因为出错而放缓了自己的速度,要知道,做完这一遍以后你还要回过头来再做一遍又一遍。

三、完成方法

我建议大家完成“历年真题两遍半”,具体的完成方法为:第一遍和第二遍都要一字不漏的读题、读解析,每一道题都不能放过。第一遍做的时候把做错的用三角号标出,第二遍把做错的用星号标出(标什么符号只是个人习惯,各位自然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予以变通),第三遍就只做标有三角号和星号的真题,并对这部分真题的解析重点记忆。再次提示:每做完一道题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解析,要着重纠正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做题的关键绝不在于你做了多少题,而在于你是否理解或记住了对每一道题的所做的解析。对于做错的真题要这样处理:能理解的尽力理解、能纠正的尽力纠正,实在不能理解或者无法理解的就强化记忆下来,不钻牛角尖,不跟真题答案较真,即使你认为它是错的。

历年真题阐述完毕,借此,再为部分同学打气加油。直到今天,我发现仍有很多同学对司法考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再次奉劝这部分同学,请尽快把心收回来,立即投入的司法考试的备考之中,你只需以高三下半年的学习强度,拿出半年多的时间来就可以拿下这场考试,这是很划算而且是确定性极强的一场考试,半年时间眨眼就过去了,我不希望来年再看到你在司法考试上糟蹋心情、耗费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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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

考生经验分享: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

当年我利用历年真题把握大法的知识点、新法与旧法的更迭,培养自己的做题思维。真题可以分学科来做,也可以分年份来做,重点不在做几遍真题而是如何做真题,

备考资料

有些考生以为真题做多几遍就行了,只要对上答案就行了,其实这样做真题效果不佳。做真题要有目标,比如第一次做真题可以感受当年的知识点。弄清每一道真题的知识点内容才算完成此次做真题的任务。第二次做真题可以找出自己的易错点。经历过第一次做题多数人对答案有了一些记忆,如果第二次还是做错了,就说明你对这个知识点真的没有掌握,对自己的易错题对应的知识点就要重点复习了。第三次做真题可以找出新旧法的不同点。有些题目当年的答案放到新法中可能就不是正确的了,此时就要关注新法的新规定了。第四次做真题可以揣摩出题者的用意。因为出题者相对固定,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也大同小异。做错题的时候就要检讨自己为什么做错,是知识点没记牢还是做题思路不得法。要经常在做题之后反思,如果稀里糊涂地做真题,无论做多少次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第五次做题可以训练自己做题的时间,看看自己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真题。很多朋友平时只注重前三卷的练习,对于卷四只是动动眼、动动脑,基本上就是走马观花而已,却很少甚至不曾亲自动笔演练一番。多半到了考场上才发现“练”到用时方恨少!因此,在练习卷四的真题时,一定要亲自动笔写一写,写完了,再对照真题答案看看差距在哪里,哪里没有想到,以便调整解题思路,使自己的思路不断接近出题老师的思路,只有落实到笔头上才能收到这样的效果,千万不能偷懒哦!

祝大家20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篇3: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2、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可知,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选项D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据此可知,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的,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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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20司法考试卷三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是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

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甲乙之间有协议存在,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因此应选C。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

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

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

买卖有效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C错误,本题应选D。

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示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

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

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考点】监护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A错误。

《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因此D错误。

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C错误。

第14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B正确。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

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

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

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

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

C正确。

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

5。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

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

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

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考点】一物二卖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无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

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

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正确。

对于甲丙赔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共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

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A正确。

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D正确。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

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

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

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错误。

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错误。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正确。

第8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故C错误。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考点】地役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行使抵押权

B。

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

属于行使留置权

D。

属于自助行为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双方没有对担保达成合意,所以AB排除,本题属于留置权行使行为,D可以排除。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地

B。

乙地

C。

丙地

D。

丁地

【考点】合同签订地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题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本题,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因此,合同当事人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的答案为C。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和丙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A、B是错误的。

丁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

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

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对于A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

A是错误的。

对于B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因此,B是错误的。

对于C项,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

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因此,C是错误的。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

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

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考点】定金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乙约定,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即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后来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即并不影响甲乙中间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的生效。

故B是正确的。

对于A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结合本题,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还没有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

甲不可以请求乙支付定金。

因此A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C是错误的。

对于D选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D是错误的。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

《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

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

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

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是对《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依据该条的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要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第一,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有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D项正确,ABC错误。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

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

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

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

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可见,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甲公司要将“霞露”商标改成“露霞”属于改变注册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A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B项正确,当选;《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因此,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D项认为甲公司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考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题中,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确定,因此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为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具体计算为: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甲销售每件专利产品获利为二万元,共损失为200万元,A项正确,当选;BCD错误,不当选。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

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

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

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在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甲死后其财产属于村委会,而根据遗嘱的内容,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这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和医嘱相抵触的情形,根据《继承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抚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题中,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全部抵触,因此,遗嘱全部无效。

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

即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对于B选项,甲的遗嘱不是应予撤销,而是因为其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抵触而无效。

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即全部归属于村委会。

因此,C、D是错误的。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

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

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

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违章酒后超速驾驶,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行人丙受伤的结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C可以入选。

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由于电视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造成了看电视的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结合本题,甲乙丙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故A是正确的。

本题中,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乙丙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B是错误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均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所有人。

在本题中,乙丙均由于电视爆炸受重伤,均属于被侵权人,均有权要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C是错误的。

本题中,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甲作为电视机的所有人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D是错误的。

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

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

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

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考点】照片著作权;人格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本题中,该明星聘请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结合本题,并没有显示说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因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

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属于对被摄影者肖像权的侵害。

因此,B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故C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分析,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摄影爱好者,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即为了营利的目的将该照片出卖,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故D是错误的。

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题,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即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故C是正确的。

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丙无赔偿能力。

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

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甲予以适当补偿

C。

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丁予以适当补偿

【考点】帮工人损害赔偿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本题中,甲乙之间属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结合本题,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B是正确的。

本题乙的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该造成侵害的车在一年前被盗,属于被盗的机动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故C是错误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甲予以适当补偿。

故D是错误的。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

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

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

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四万元,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

“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

“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

“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

“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A、D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B项正确,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可见,开办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C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

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项错误,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B项正确,不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项正确,不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汇票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当选;承兑汇票应该先行提示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正确,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

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

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

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C项是错误的,当选;ABD正确,不当选。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

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

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

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包括: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

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

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

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

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事实合伙

B。

表见普通合伙

C。

特殊普通合伙

D。

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适用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当选;ACD错误,不当选。

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

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规定在《人民调解法》的32、33条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的考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A项所言“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B项“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错误。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根据本题的题干可知,本题达成的赔偿协议还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因此,D项所言“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A项。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9、12、13、14、15条中。

在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

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本题,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A项所言“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王某坚持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所以,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题干“……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回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中,本题是对第47、48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因此,A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

B项,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因此,B项错误。

D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43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A项所言“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错误。

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

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

C项于法无据。

D项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中。

本题是对第36条和37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A项所言“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错误。

B项,于法无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项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

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

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

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关于第三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5、66 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条文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6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和《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所以,B项所言“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错误的。

乙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

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

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C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所以,D项所言“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乙是有上诉权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2。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

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再审

B。

决定再审

C。

裁定不予受理

D。

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具体考察。

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裁定再审;另一种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结合本题选项来看,李某对复议结果“不服”申请再审是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故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申请。

所以,A、B、C三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43。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

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仲裁法》第2、3、16、17、18、19、20条中。

本题是对《仲裁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考察。

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和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结合本题来看,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不能约定仲裁的,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

所以,本题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D项正确。

A、B、C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4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

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考点】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仲裁法解释》第26、27条和《仲裁法》第28条、第61条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考察。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因此,A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B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选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所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错误。

因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本题是选非题,D选项符合题意,应选。

4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

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

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点】执行和解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执行和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民诉意见》第266条中,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7法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C项正确。

A、B、D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

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考点】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中。

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A项所言“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也是侵权人。

B项“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C项“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正确。

D项“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篇5: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篇6: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五、(本题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和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六、(本题22分)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七、(本题24分)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月20日止。

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篇7: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三、

参考答案: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五、

参考答案: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

参考答案:

1.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2.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理由: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述事实,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理由:在诉讼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4.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民诉司法解释,再审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理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为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且该请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30%;(2)甲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0条第(七)项规定;(3)李某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律师应指出未能指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要求。

七、

参考答案:

(一)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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