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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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篇1: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规范各项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14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及职务:段志光校长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汾阳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要求,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条件等专业的举办能力,学生学习、生活各方面条件及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分析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传统优势学科和健康服务业等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制定招生计划时,优先考虑上述专业的'招生计划,同时核减就业率低的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中同批次同分段考生的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 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 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 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调配。

第二十二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依据为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 二十五条 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阶段。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人才培养是指本科教育阶段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培养,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有机衔接的3年儿科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纳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者,分阶段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 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如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录取时以国家、山西省有关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六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生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注明“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公寓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录取后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4135433、4135800、3985052

传真:(0351)3985074、4085895 网址:

汾阳学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 电话:(0358)7235011、7221024

传真:(0358)7222497 网址: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华政,位于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入选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的上海市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为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 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根据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80余亩;图书馆藏书223余万册,中外文报刊1530多种;各类在校生21000余人,教职工近1400人;设有18个学院(部),开办24个本科专业。

篇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春季招生)

一、学校全称

华东政法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

松江校区: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公安类专业(含侦查学(经济侦查)30人、侦查学(刑事侦查)10人、治安学5人、边防管理5人)招生计划总数为50人。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根据教育部文件,女生比例不超过30%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身体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具体要求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考生须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自行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以及相关要求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zsb.ecupl.edu.cn

九、录取规则

1.学校对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上海市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资格线且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且高中学业水平初次考试科目需达到D 及以上等级,信息科技科目成绩合格,将分别按照不超过男女生招生计划2倍的比例划定面试资格线,如遇总分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

2.学校对所有进入自主测试(面试)环节的考生,将安排公安类专业志愿二次填报、体检报告上传等事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本科招生网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招生办”微信公众号。

3.面试采取分组面试形式。在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后,按照考生成绩(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合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依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学校预录取分数线;学校最低预录取分数线上的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面试成绩依次进行比较。

对学校最低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结合考生公安类专业二次填报志愿情况,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预录取,在专业预录取过程中,若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方向)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方向)调剂,则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方向);若不服从专业(方向)调剂则不予预录取。

4.学校按照不超过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数的50%的比例确定候补录取资格考生名单,若预录取名单中出现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预录取资格,学校将按照已确认的候补录取资格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替补,对于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面试成绩依次进行比较予以替补。

5.学校公示预录取考生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的名单,并安排录取确认以及候补资格确认环节,请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招生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6.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承认上海市的加分政策。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含侦查学(经济侦查)、侦查学(刑事侦查)、治安学、边防管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118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华东政法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021-67790220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021-67790299

十四、网址

学校网址www.ecupl.edu.cn

招生网zsb.ecupl.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综合奖和各类单项奖等学年奖学金以及40余个社会奖助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1.学校自主测试采取面试方式,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总分为200分;

2.面试时间、地点以及录取资格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的安排,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zsb.ecupl.edu.cn;

3.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已公示的预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预录取的其中一所高校进行录取确认。预录取考生和列入候补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否与高校进行录取确认,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4.春季高考录取的学生将于当年9月份入校报到,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5.面试当天考生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

6.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篇4:华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组、招生工作组、招生监督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招生计划以及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普通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大类招生:

我校部分学院的非师范类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只需在专业志愿栏中填写大类名称。新生入学后,前阶段按照大类学习,修读学校平台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后阶段按规定的专业分流原则和流程在本学院所属大类中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先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美术类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广东省计划先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外省计划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先按统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器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③舞蹈学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广东省计划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不再区分院校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与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相同。

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术科成绩83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根据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在90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如有A、B线,则按A线)的`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的录取,用于同分数同志愿的各专业考生的录取,用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同排名考生的录取,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二十条 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450—1600元。如20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贷、补”奖助学金体系。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年评优奖学金、创新奖、社会奖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便于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三十条 招生监督

联系人:招生监督办公室,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1015

电子邮箱:hs801@sc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校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本章程。

篇5: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低于1.60米,请慎重填报。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前列。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30427、2344440

传 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篇6: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办学历史:广东药科大学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现代药学教育,最早设置药学、预防医学本科专业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广州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中山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学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已建立以“奖、贷、助、勤、补”和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助学措施。

一、评定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5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计算机)、生物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一等奖;

2、广东省理科高考排名10000名以内。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计算机)、生物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二、三等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

2、广东省理科高考排名20000名以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

1、广东省内:高考成绩达到当年广东省一本线以上的广东考生。

2、广东省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市、自治区)(不含广东省)高考分数达到生源地一本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排名第一。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1500元/人。

(四).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近20种,奖助学金从1000元/人~5000元/人。

二、其他助学措施:

1. 在新生入学期间开设“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2. 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在校期间(正常学制内)国家给予全额贴息。

3.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4.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可申请临时伙食补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传 真:020-39353293

电子邮箱:gdyzsb@126.com

学校网址:或

招生网址: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药科大学纪委、监察处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传 真: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于3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药科大学20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委托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篇7:广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0。

第五条学校地址

越秀校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邮政编码:510182。

番禺校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邮政编码:511436。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江高校区地址:广州市江高镇广花二路802号,邮政编码:510450 。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从化校区地址:广州市从化大江路18号,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本科、专科(高职)各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份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未进行考生排位的省份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若未进行考生排位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如下: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医学类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投档分在所有录取我校的该省考生中排名第一的(内地新疆班考生按录取折算方法折算后的分数排名),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二)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第一院校志愿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投档分比省最低控制线高50分的,报到注册后奖励10000元。

(三)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录取我校的广东省本科新生,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投档分在所录取专业的所有广东省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50%额度的奖学金。文理兼招专业按文、理分别计算奖励名额。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在校本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年发放,受奖面达50%。每年特等奖25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奖500元,优秀实习生500元。

第三十一条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37103023(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340278)。

传真号码:020—37103023。

电子邮箱:gyjj@gzhmu.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103483,020—81340278。

传真:020—37103489。

学校网址:210.38.57.13/。

学校普高招生网址:210.38.57.40/zsw。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医科大学于3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医科大学20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医科大学授权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篇8:西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西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地址

城北校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一段1号

忠山校区: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三段319号

二、学制

硕士研究生:三年

全日制专科:三年

全日制本科:根据专业类别,分别为四年和五年

三、本科录取批次及专业

1.本科第一批录取专业: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等13个专业。

2.本科第二批录取专业:儿科学、护理学、法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英语等13个专业。

3.艺体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4.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市、自治区)以上专业按普通本科批次录取。

四、学历证书

1.本专科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目标,准予毕业者,颁发西南医科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西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2.普教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以下专业双学位学习: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市场营销、英语,达到西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五、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六、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2.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凡符合规定享受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各专业录取时采取高考成绩与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办法,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分数相同时候,按等级排序录取。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时,在专业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后投档;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5.凡报考我校的艺尖、体尖考生(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认定的为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数学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以上(总分150分制)。

7.报考学校各专业考生,均需能适应汉语上课和用汉语答卷。学校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8.护理学专业招收女生为主和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建议身高低于1.58米的'女生、身高低于1.65米的男生慎报。

9.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在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不予录取色弱、色盲者;药学类专业不予录取皮肤过敏考生;口腔专业不予录取左利者(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考生。(考生勿报)

(2)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考生任何一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得大于400度;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得高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得大于800度。(考生慎报)

(3)报考医学类专业考生不能有肢体残疾、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情况。(考生慎报)

11.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体检复查以及心理测试。新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高考电子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身体情况或者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专业或退学处理。

12.学校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3.生源地为浙江省、上海市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平行志愿录取;具体办法以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20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为准。

七、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招生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的“招生信息”网站和省教育考试院等正规渠道向社会公布。

八、收费标准

1.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儿科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17个专业学费标准5000元/生·学年。

2.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2个专业学费标准4100元/生·学年。

3.公共事业管理、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运动康复、市场营销、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8个专业学费标准3700元/生·学年。

4.住宿费标准不高于1200元/生·学年。

九、资助体系情况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类奖学金;学校新生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校园类奖学金;“泸州老窖奖学金”、“科瑞德奖学金”、“江之阳奖学金”、“金伯利钻石十大学习之星奖学金”等社会类奖学金。

2.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临时性的助学金。

3.助学贷款: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及其他临时性困难补助。

篇9:河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二、学校地址

1.中山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2.建华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

三、办学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历证书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河北医科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六、机构设置

1.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招生考试录取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生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市、自治区)以及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八、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河北医科大学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各批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4.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各专业间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录取。该省选测科目为物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需达到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进档考生如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依次比对物理、化学等级成绩;如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依次比对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不含附加分)、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上海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4条,但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6.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审批后录取。

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河北医科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8.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9.我校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学生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无外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护理学本科专业、助产学本科专业、护理专科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填报;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学名左利手,熟称左撇子)考生。

10.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各专业按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详见各省招生计划)。

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2.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十、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招生办网址: zsb.hebmu.edu.cn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招生办电子信箱: ydzsb@hebmu.edu.cn

篇10:普通高职招生章程参考

普通高职招生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具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是国家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服务外包培训基地。迄今,已累计为国家培养出近13万名优秀毕业生,每年为社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近万人。

学院现有三个独立校区:海河教育园新校区、六纬路校区和珠江道校区,分别承办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教育培训。目前,高职在校生近8000人,中职在校生600余人,成人在校生4000人。

学校设有应用外语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物流学院、会计学院、服务外包学院等6个二级学院。共开设34个专业。其中,国际贸易实务、会计、商务英语、市场营销、报关与国际货运、商务经纪与代理、税务等示范性专业,分别得到国家和市财政专项支持。经过多年专业调整与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服务外贸、外经、外语、外包、电子商务以及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具有鲜明应用文科特色的专业布局。

随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在继承过去办学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坚持特色办学、内涵发展、创新驱动,走在了全市高等职业教育的前列。

1、厚重的历史沿革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由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与原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整合后建立的,是天津市“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前身是天津市外贸中等专业学校,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曾经隶属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则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

2、一流的教育设施

海河教育园新校区占地7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图文信息中心、生产性实训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报告厅等教育教学设施;建有标准化学生公寓、外国专家公寓、教工餐厅、学生餐厅、商业街等生活服务设施。校园整体格局清新亮丽,环境优美。

3、畅达的网络信息

建有设备先进、功能强大的信息化系统。核心交换机采用10万兆虚拟化交换机。实现万兆互联、有线无线双网全覆盖、多校区信息联动、异地容灾备份。拥有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资源平台、统一通讯平台、身份管理平台和网络监控运维平台等。

4、雄厚的.教师队伍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460余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中70%拥有博士、硕士学位;40%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50%具备双师素质。目前,拥有1个市级优秀教学团队,5项市级教学成果,2门国家级和8门市级精品课程或资源共享课程。

5、丰硕的大赛成果

多年来,学院把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作为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近年来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上屡创佳绩。多次蝉联全国实用英语口语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报关大赛一等奖、全国商科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

6、专业的实习实训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特色,把学生实习实训摆在专业建设的突出位置。先后与企业共建了40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30多个订单班。

7、多彩的大学生活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培养,把多种教育内容融于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开办了大学生业余党校,组建了40多个学生社团和3000多人的志愿服务者队伍,创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一届的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舞台。

8、广泛的国际交流

多年来,学院分别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丹麦、韩国、乌克兰、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了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教学互访、研修交流、汉语培训、教育合作等活动。

9、领先的就业创业

学校坚持以学生就业成才为导向,创建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一届创新创业大赛,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定期为毕业生举办就业招聘活动等。近三年,每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达到了9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纪检监察室,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500元/生.年(如学费调整以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复为准);住宿费: 800元/生.年、1000元/生.年、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我校2017年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江苏省规定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应用德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59655427、59655424、59655460、59655461、59655462、59655463 传真:(022)59655424 邮编:3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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