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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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篇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贷款的结息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篇2: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 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 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 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止。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47号)相应废止。

篇3: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

(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

(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

(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

(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外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趋势,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依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后,及时确定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予以发布。

(三)拟定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的授权方案。

(四)代表本行参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的利率协商会议,协调本行与银行同业间的外币存贷款利率问题。

(五)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一级分行外币利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权限及超授权的审批程序;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收集、整理当地同业外币利率信息;

(六)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外币利率管理重大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条 总行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存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分行根据总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在总行授权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利率浮动水平。业务经营部门在总行确定的定价模型和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水平。如果超过定价模型规定的利率水平,但在上级行授权的外币利率浮动范围之内,由同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批;如因同业竞争和争取优质客户等因素存贷款利率需要超出被授权浮动范围的,需报上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查,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牵头人批准。

第十一条 总行依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币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同业竞争情况和客户资信等因素,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进行授权,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同业情况,对外币贷款业务除收取正常利息外还可收取一定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340万欧元、200万英镑、2300万港元、3亿日元、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60万澳大利亚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以下的外币存款。外币小额存款利率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或以上的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外币大额存款利率适用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

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7天通知存款不分大小额,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外币币种、存款对象、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品种。

第十五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大额存款利率的外币币种包括: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加拿大元(CAD)、瑞士法郎(CHF)、澳大利亚元(AU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的币种。

第十六条 根据存款对象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个人存款利率、公司存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第十七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大额定活两便存款利率和大额定期存款利率。

(一)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期不固定,取款时按同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折扣计算利息的外币大额存款(此种存款方式目前只对个人)。

(二)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在固定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七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在浮动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浮动方式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进行浮动。

第五章 外币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外币贷款币种、贷款对象、期限和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贷款利率品种。

第十九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以下币种的外币贷款利率: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贷款利率的币种。

第二十条 根据外币贷款对象的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个人外币贷款利率、公司外币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外币贷款的期限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等期限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贷款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定期调整。外币贷款浮动利率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浮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外币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利息分期偿还,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偿还方式仅适用于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贷款。

(三)本金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金额的本金和不相等金额的利息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本息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章 计结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币小额存款、外币活期存款、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外币大额存款和外币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

第二十五条 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采取利随本清,支取时一次支付本息方式。支取时按照实存天数、支取日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折扣计息: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满七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七天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存期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以此类推。存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论存期多长,均按外币大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折扣后如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应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方式。

(一)采用固定利率的,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约定利率开始计息。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根据利率浮动方式不同,经办行可采取以存入日为计时点,按月、按季和按半年对日计算利息,但不记入本金计算复利。存款到期时,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将各月(季、半年)利息加总,一次性结付给存款人。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利率浮动方式以及转存日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支取部分利息暂不结付给存款人,待清户时一次支付。留存部分余额高于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下同)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约定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为浮动利率的,浮动方式保持不变。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而高于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存入日同期限外币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约定利率是浮动利率的,改为固定利率方式。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且未办理转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额偿还和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结息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半年结息三种方式,结息日分别为合同约定的起息日的月、季、半年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如31、30、29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对日。

实行固定利率的,每月(季、半年)对日结息时,经办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起息日或上一个计息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条 贷款采取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的,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性结计利息方式(此种方式仅适用一年以内的外币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方式,每月(季、半年)对日,按起息日或上一个结息日约定利率、计算各期利息。贷款到期,加总各期利息,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息方式和实际借款期限结计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额、提前月数的一定比例计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水平。提前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贷款展期,应于正常到期日,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计正常期的贷款利息。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新的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累计期限达不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同期限贷款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

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不得展期。

本息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可以在贷款最后一期展期。展期时,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以批准后的展期期限加计原贷款期限得到新的贷款期限。新的贷款期限扣除已执行期限为今后有效还款期限。用展期时贷款余额、展期时确定的贷款利率与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原合同利率结计出应收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改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应收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罚息的计收方式按原合同约定结息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逾期后改为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贷款行根据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分别结计罚息。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21日起实施。

篇4:近阶段人民币利率走势研究

近阶段人民币利率走势研究

所谓“近阶段”,本文指二、三个季度内。

利率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而宏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地调整利率水平。从国内经济运行和国际形势看,基本排除了近阶段利率上调的可能性,接下来焦点就在于二种选择:要保持利率的相对稳定还是要适当下调利率。

一、影响利率变化的主要因素

1.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主要指经济增长速度、货币供应量情况、物价波动情况等。

2.国际利率变化的影响,主要是美国的利率水平对我国的利率产生影响。

3.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一些非经济因素对国家货币政策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现阶段影响我国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分析

1.从国内经济形势看

据7月24日 “上半年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报告”数据表明,国家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1)货币供应量增速较低。从近年经济增长与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看,目前的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也是偏低的,难以满足经济增长所增加的货币需求; 6月份,我国的贷款投放力度明显增大,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加2929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1097亿元,这是近几年从未有过的积极变化。

【分析】货币供应量增速在低位徘徊与经济回升之间形成了明显的背离走势,这是我国经济回升走势难以持续的根本原因所在。由于贷款是增加我国货币供应的有效途径,因此如果这种变化能够持续,将是带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回升的巨大动能。

(2)工业增长速度出现回落。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7%,增幅比上年四季度提高3.2个百分点,但6月份的增速已出现回落,比5月份低0.5个百分点。

【分析】尽管工业增长速度的回落有可能是上升过程中的波动,但考虑到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已先行回落,出口增速的上升动力也已明显减弱,因此基本上可看作是工业增长速度见顶或即将见顶的标志。

(3)物价水平下降。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0.8%,降幅比上年四季度增大0.7个百分点,其中一季度下降0.6%,二季度下降1.1%。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走势与此相似,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1.6%。

【分析】物价水平的持续下降仍是困扰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的一个问题。应用治理通缩的手段,如降低利率、增加货币发行量、加快社会保障改革步伐等来综合治理。

(4)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稳定。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8.6%,增幅比上年四季度下降1.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0.1%。从其今年以来走势看,基本上维持在略高于8%的水平,波动幅度很小。

【分析】说明社会消费是平稳的,没有受其他因素影响。

(5)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上半年,金融机构中的居民储蓄存款增加8034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710亿元,增长50.9%。在新增居民储蓄存款中,储蓄存款的活期化倾向仍很明显。造成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的原因有: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上半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6.6%;股票市场的走势偏弱,对储蓄的分流作用明显下降。

【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体系转轨与保障制度重建的特殊时期,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多项制度改革,使得人们要通过储蓄应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百姓选择储蓄,其实是将银行当成了“保险柜”而不是作为一项投资。要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性的紧缩、物价的持续下滑,最重要的是获得新的改革动力,使人们对未来有乐观的心态,不用畏惧养老、医疗等。

从以上数据、分析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

在年初第八次降息后,我国1年期存款名义利率为1.98%,加上通缩率1.3%,实际存款利率应该是3.28%。贷款名义利率5.31%,考虑通缩因素实际利率达6%以上,这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来说都是较高的,较高的实际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的启动和经济的活跃。因此,人民币利率仍有下降空间。

另一组统计数据表明,从9月份以来至5月底,我国物价水平一直下滑。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自月份以来出现负增长,1-5月累计平均同比下降0.8%,至6月份仍在下跌。同时,全国财政收入增速减缓,一季度收入增幅比去年同期减少24.5%,为近年来的最低点;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从去年以来一直保持10%―12%的较低增幅,而居民储蓄率却居高不下,5月末居民储蓄突破8万亿元大关。所有这些指标都在说明:我国就业和消费需求情况没有改善,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依然存在,通货紧缩的压力正日趋加大。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徐宏源日前表示,要改变目前通货紧缩的趋势,必须措施有力,应该再降一次息。该中心的朱明也认为,稳健的货币政策在目前的宏观形势下仍然有“保守”嫌疑,央行选择再次降息也许是明智的选择。

金融政策已经成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从一段时期来看,利率是调控经济的杠杆而不是市场参数,前者是央行调控市场的工具,后者是市场形成的结果。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充分有效的监管、稳定的宏观经济、完善的微观基础和金融市场作为保证。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面对国际资本市场投资与投机的激烈竞争,利率变化的趋势与利率水平的差异将会对投资效益、资金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2.从美国经济形势看

从利率和汇率的关系来看,利率和汇率都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和政策手段。利率是货币资金的对内价格,利率的调整直接影响该国的投资、消费、储蓄、社会总需求及国民生产总值;汇率是两个国家货币之间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国家货币政策发生变动,或两个国家的货币政策的变动方向不一致,或者方向一致但程度不同,它们之间的汇率都会受到影响。

从短期来看,按照利率平价理论,利率对汇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套利资本流动的影响来实现的,一个国家货币供给的增加或减少,会通过利率直接影响它的汇率。在温和的通货膨胀下,一个国家利率的下跌会引起它的货币贬值;利率上升,会引起它的货币升值。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看,外贸出口的地位和作用是内需所无法替代的。根据目前的国际市场形势,在周边国家汇率贬值条件下,客观上要求人民币贬值以保持国际竞争能力,若坐视人民币升值必将给外贸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将目前的人民币汇率下调,则又会引起另外一系列不利的连锁反应。因此,政府关于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的政策在中短期内不会轻易改变。

照此思路,若名义汇率不动,就需要实际汇率进行补偿性贬值。在当前物价水平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下调人民币利率进行预防性降息将是促使实际汇率贬值的一种途径。因此,尽管我国利率水平已经很低,但在中短期内提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在客观上仍将有可能进一步降低。这就迫使人民币利率只能进一步下调到国际正水平(2.5-4%)以后,才能更好地刺激出口,带动经济增长。

我国实行是联系美元汇率制,美元利率的升跌对人民币利率的影响较大。美国早于去年就发生了经济衰退。虽然去年美国GDP只下降了0.25%,然而去年美国出口下降,事实上增大了GDP。看清这一点,我们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去年美国有那么多公司出现创纪录亏损和180万人失去工作了。由于近阶段美国造假丑闻,必然对美国经济产生三大不利

:其一是极大地打击了投资人的信心,投资者必然在是否投资(撤资)、在哪里投资、投资多少等许多重大问题上作出选择,部分美国股市投资者抱着“拿回多少是多少”的想法抛售股票就是投资者失去信心的一个例证。其二是一些造假的大公司相继破产,安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世界通信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破产保护,接下来花旗集团与JP摩根的日子也不会好过。美国政府规定,8月14日是宽限的截止日,限令各公司自查上报结果,相信还将有不少“马脚”要露出来。这对于9•11以来的美国经济又是伤口上的一把盐。其三是自此以后的财务报告会真实很多,但肯定缩水很多,仅此一项,可使美国全年经济增长更为降低。

基于此种情形,降息刺激经济将是美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一个筹码。美国降息,必定对人民币利率产生压力。

3.从近期决策层态度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利用财政金融政策调控经济的手法已经日臻成熟,但政治决定、影响经济的例子还是常见的,股市“政策市”就是例证。揣摩近几年货币政策的基调是以稳定为主,而不像财政冲锋在前。不到万不得已,官方也不愿意轻易改变汇率和利率。从此分析可以得出,虽然经济上有压力,政府不会马上作出调整。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指标是符合政府预期的。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日前发表了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看法,他说,全年7%的.目标还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总体上将大致维持去年7.3或是略高于7.3的发展态势。加之他对未来形势的判断是“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这很可能就是在暗示:目前根本没有降息的必要。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国务院经济顾问樊纲也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处于理想的状态。

然而,今年经济出现回升,是相对于去年三、四季度的经济增长而言的,去年第四季度仅增长6.6%。即使今年经济增长率能达到7.5%,其与一般认为的我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为9%-10%相比,仍然偏低近2个百分点;而与宏观经济出现重要转机的20相比,也有一定距离。因此,我们只能判断当前经济增长出现良好的回升态势,还不能由此断定经济增长已经扭转了长期性调整趋势,更不能认为已经实现了高增长。对今年上半年的经济增长回升,不能估计过高,内需自主增长机制还没有形成,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必须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把增加就业和刺激消费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今年上半年财政已经将全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提前完成(1500亿元),下半年财政投资拉动的效应将大大降低。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下半年的经济形势将弱于上半年。

三、结论

由于国内、国际金融形势变化迅速,影响利率变化因素的自身变化也较快,加之对政策层的政策估计准确率不高,所以任何一项对金融、对利率未来走势的预测都不可能绝对准确。但我们还是应从宏观经济总体背景的角度,对未来金融政策有比较切实的估计。至此,对近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如下:

从国内经济指标上看,我国目前需要降息来治理通缩、刺激经济增长,国外的经济形势也支持降息的观点。但政策面显示,维持稳定是一段时期的政策基调。高层最近也表示,要保持一段时期利率总水平的稳定。

综合结论:未来二、三个季度内,降息的可能性大于不降息的可能性,降息的可能性有六、七成。如果在此期间采用降息政策,降息的幅度应不会很大。降息的方式很可能采取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采取隐蔽方式来降低利率,这也符合利率市场化的方向。

篇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篇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7:护士管理规定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篇8:TPM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TPM推进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诊断评价等。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动能设备和检测设备的TPM管理和实施。

3 术语

TPM:全员参与的生产性保全活动,它是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护为过程、全体人员参加为基础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体制。

自主保全: TPM装备管理工作之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激发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识, 彻底实施清扫、点检、加油、紧固等基本作业,加强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发生,消除设备的各种浪费,提高保全意识和保全技能,保持设备的最佳技术状态。

专业保全: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中心而进行的设备管理活动称为“专业保全”。专业保全一般按计划实施和推进,所以又称“计划保全”。

4管理理念与要求

4.1 管理理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培养设备意识强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设备自己维护的意识。

4.2 管理要求:维持设备应有的四种状态。

4.2.1 没有因为设备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时间能正常运转

4.2.3 设备的寿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适、人性化的设备

5 TPM组织机构

5.1公司TPM工作指挥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部长、技术部长。

5.2 TPM推进小组

组 长:设备部长

成 员:制造部副部长、管理部长、设备副部长、品保部长

6 管理职责

6.1 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单位。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进小组:负责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指导;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TPM工作的诊断和评价;并落实诊断和评价问题点对策。

6.2 生产部门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部门TPM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班组自主保全诊断工作。

部门TPM推进员:负责本部门TPM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自诊断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训、指导工作。

维修工:负责专业保全相关的工作。

操作工:执行各类自主保全基准书,持续开展自主保全活动。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动准备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组制定自主保全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采用阶段式方法推进,目前 分三个阶段逐步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小组可以结合“周保”或其它时间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两小时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动。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动前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KYT安全确认。

7.2 自主保全阶段活动

7.2.1 第一阶段:清扫点检

7.2.1.1 清除以设备主机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发现设备的缺陷贴标签并记录;整理设备 周围的不需要、不明确、多余的东西,使设备整洁。

7.2.1.2 从第一阶段开始,收集现场的自主保全数据资料,做好日常数据统计、汇总,记录到自主保全活动板和过程表单上。

7.2.2 第二阶段:发生源、困难部位的对策

7.2.2.1 将初期清扫维持在良好水平,继续贴标签,巩固第一阶段成果。针对第一阶段编制的“发生源、困难部位清单”,开展“5个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对策和实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发生源、防止飞溅及清扫、点检、加油、再紧固等困难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见改善内容和效果的活动。

7.2.2.3 制作、标示设备自主保全目视化管理标签。

7.2.3 第三阶段: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

7.2.3.1 规定并遵守设备的维持和5S的基准,防止发生设备的强制劣化。

7.2.3.2 修订临时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建立防止再次发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设备周围的整理、整顿。

7.2.3.3 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4 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的修订及其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5 对于加油、清扫、点检困难部位继续进行“5个为什么”分析,针对原因,拿出对策,持续改善。

7.3 持续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设备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 日常运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设备操作人员每日或每班开始作业前按照《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中提示的内容对设备执行定点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项目施工单》报修。

8 专业保全

8.1 日常专业保全

8.1.1维修工工每天对所管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工在点检过程中未发现的设备隐患,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

8.1.2维修班接到《设备设施维修单》后,应尽快组织维修工进行处置,解决不了的及时通知班长协同处理。

8.2设备计划保全

8.2.1设备年计划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据去年设备故障率、维修、检修情况,对设备现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说明书中有关检修保养说明,对重点设备和一般设备制定全年性保全计划。制定此计划时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8.2.2设备月计划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车间设备故障统计和点检统计数据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检修计划,解决设备存在的故障隐患。

9 诊断和评价

9.1 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证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9.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推进员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组织、督促各班组开展自主保全活动并进行全面检查。

9.3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指导员必须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标准、方法,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自主保全培训和指导,对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设备部。

9.4 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诊断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并改善。

9.5 设备部对各生产部门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在公司OA网和例会上予以通报,并落实考核。

10 奖励与处罚

10.1设备部每月组织对设备的周度或月度一级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自主保全职责,不开展自主保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10.2 具体奖励与处罚标准参照。

10.3 检查标准参照

学习TPM管理的心得体会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组已开展有近四个多月了,但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一次在作业区组织的TnPM管理知识学习后,让我找到不明显的原因,同时也让我对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点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 、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要想TnPM在班组中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从工长至每名班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到人。我们的工作只还是停留在清洁的表面,有时甚至连清洁都做不好。

由于我们的坚持程度不够,所以,坚持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保持并养成习惯,那么我们的TnPM基础才有牢靠的保证。所以,我认为班组在目前TnPM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应该是“习惯”。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员参与,所谓全员参与,就是很多工作应该由全体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素质很高,或者说要让组员认识到推行这个东西对组员本身究竟有什么好处。而班组目前的现状是部分组员连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就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组员只是认为作业区推行的这个东西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复杂和繁琐而已。就我班组现状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一些影响OEE(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总是认为这些行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实,这真的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思维。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才认识到很多认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实是有办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业区在实际作业生产中存在的大量的影响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是完全能够得到改观的,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完全有必要的,让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够让我们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势在必行的。

篇9: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篇10: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1:考核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范

1、 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 加强夜间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和白天客人车辆的指挥停放和安全防盗活动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并对可疑状况及客人滋事时间做到及时控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3、 加强酒店各部门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4、 对违反治安条例和酒店制度的行为,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及时处理。该向公 司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做到及时汇报,把事态控制在最小。

5、 配合酒店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酒店营业场所情况并做好记录。

6、 负责酒店内部车辆的管理工作,发放停车牌。指挥车辆停放。

7、 要熟悉每天客情,配合营销部对来店客人做好接待、引导工作。

8、 熟悉酒店各岗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和摆放位置。

9、 定期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影响安全的因素做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0、 做好酒店的安全屏障,遇事敢向前,不退缩,不回避。

二、专业技能

1、 对消防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 能统一、正确的使用车辆指挥手势和语言。

3、 熟悉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及接待能力。

4、 掌握酒店规定的接待流程和服务语言。

三、 行为规范

1、 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勤报告。

3、 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不睡岗、不坐岗,不监守自盗,不闲聊。

4、 勤走动,勤巡查,控制防范在前,积极弥补在后。

5、 当岗期间要精神抖擞,威武英勇。不得萎靡不振,遇事撤退。

6、 客人车辆停稳后,要行礼,主动招呼,主动给客人开车门、搬东西。

7、 语言:使用普通话。当客人进店时要主动问侯。

“您好,欢迎光临;您好,您今天是参加哪个聚会?。。。”

8、 监督员工打卡

四、清洁卫生

1、 每天上岗前第一件事是对卫生区域做彻底的卫生打扫(由夜班人员打扫),其它班次维护。

2、 卫生检查标准按照《长富园林酒店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五、仪容仪表

按照《长富园林酒店仪容仪表规范》执行。

六、工作效率

保安部负责着整个酒店的安全,必须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处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逃避。必须严格服从酒店领导指挥。

七、工作态度

保安部是客人消费的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第一印象尤为重要。关乎着酒店的形象和声誉。能否让客人在酒店有一个满意的消费。直接关系着客人最终的印象和评价。

所以,保安部人员必须以热情、专业、积极、迅捷的工作态度面对所有顾客。

八、设施设备

由于保安部这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企业的安全问题。在设施设备这项考核内容中,除了对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以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

1、 对整个企业结构布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

2、 对酒店消费器材的位置、完好程度要熟悉和掌握。

3、 对酒店的监控系统、门、窗、锁、钥匙、设备运行情况、水、电等直接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完好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夜间安全事故高发时间段,要做到勤走动、勤检查。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节能降耗

1、 整个外场光彩工程的控制。根据季节和客情状况随时监督和调整开关时间。

2、 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及时检查各部门的水、电的开关情况。做到及时控制和监督,以免造成浪费。

篇12:考核管理规定

1、请让我们看到您最漂亮的样子。

仪容仪表(不带工号牌、发型凌乱、不化妆等)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2、为了您的工作环境更加舒适,请将您的卫生区域清理干净。

每周卫生大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3、三分长相,七分打扮;显示您专业的一面当然也包括您的着装。

穿非指定工作服装上岗、服装不整洁有破损者一次考核5元。

4、我们都有自己的私立空间,我们也非常尊重您的生活。请勿打扰其他同事。

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带手机上岗后手机未调至静音或振动一次考核5元。

5、养成良好的站立姿势会让您的形象更出众。

立岗期间站姿(倚、靠等)不合格,一次考核5元

6、请把您的区域负责好了,切勿把我们尊贵的客人遗弃掉。

上班时间脱岗,不在自己的岗位一次考核5元。

7、我们都是诚实的,我们都是朋友。

打破餐具不报者,除将破损餐具埋单之外,发现一次考核20元。

8、如果在您就餐的环境竟然是满桌满地用过的餐纸、筷子套等。桌子好象垃圾场,地面又像是水塘,您也会不高兴吧。

服务不规范一次考核5元。(烟头超支,餐盘不更换,桌、地面餐纸杂乱等)。

9、您的声音不难听,有时略有磁性,但随时有脏话吐出的时候却叫人觉得刺耳。

营业期间讲脏话一次考核10元。

10、我们是朋友,吵架当然也要注重场合;我们是朋友更不应因为一些事情动起手来。

上班时间与同事争吵,打架一次考核50元。

11、那些前来我们店就餐的宾客是我们最棒的质量监督员。

菜肴、服务质量反馈不写一次考核5元。

12、很小的时候长辈们就告诉过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能拿喔。”

拿客人遗留物品等一次考核50元。

13、单据上的事项都在等着我们去填写,要不单据也会觉得自己很多优点没能表现出来。

下单写不全(忘写姓名、叫、即起、日期等)一次考核5元,后果自负。

14、千万要把您的台面所有物品摆放规范,要不餐具都会觉得自己的姿势不舒服。

摆台不规范一次考核5元。

15、我们是朋友,会有许多知心的话儿想告诉对方,却不应该选择上班的时间。

上班时间聊天一次考核5元。

16、爱学习、积极进取是我们每个人的优点。看报纸、杂志最适合下班的时间。

上班时间看报纸、杂志等书刊一次考核5元。

17、填饱肚子可是头等大事,员工就餐的时候我们都已经吃饱了的。

上班时间吃客人剩余食物或外带食物一次考核5元。

18、中华民族历来是礼仪之邦,甚至是陌生人打个招呼给对方,他也会很开心。

上班时间遇宾客、同事不打招呼一次考核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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