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第56条处罚(共5篇)由网友“lokki”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道路安全法第56条处罚,欢迎阅读!
篇1:道路安全法第56条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 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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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悬挂机动车号牌,专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经车辆安全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车况良好的合格标志;
(3)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由保险部门核发的证明;
(4)机动车行驶证,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后,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车辆类别、车主名称、厂牌名称及相关数据相一致的,并配有该车照片的合法证明。
[道路安全法第56条处罚]
篇2:道路安全法第50条
第五十条 【载客限制】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条文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是禁止的。货运机动车没有载人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装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拐弯、急刹车时,很容易将上面的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人员伤亡。
有些货运机动车在载货的同时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本款规定货运机动车可以附载作业人员,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的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措施等。另外,货运机动车只能按需要附载必要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
[道路安全法第50条]
篇3:道路安全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就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规则的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并借鉴了一些国家的立法例,本条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作了一定的修改,规定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有利于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改善。另外,本条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而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
[道路安全法第76条]
篇4:道路安全法第91条
酒驾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共5款内容。下面就这一条的规定,逐款予以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就酒驾的行政责任作了两个层次的分类:其一,根据酒驾的程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驾,醉驾的责任要重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驾的认定需要公安交Q管部门依靠仪器进行测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中规定,驾车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认定其为饮酒驾车;假如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车。据悉,现行规定标准正在酝酿修改,要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其二,根据机动车的用途分为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责任要重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责任。
本款规定的是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行政责任,同时适用暂扣6个月驾照和罚款1000―元不等的行政责任(注意这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是同时适用的,执法人员无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于罚款的数额,在一千至二千的幅度内)。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适用10日以下拘留、1000元至2000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责任:(1)三种行政处罚必须同时适用,执法人员无自由裁量权。(2)执法人员在拘留时间长短、罚款数额多少享有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重新考取驾照,无时间限制。(4)此种行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并非第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责任。即第一次要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处罚,第二次又被发现时的行政责任。如果第一次未被发现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未给予处罚,均不能适用该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醉驾非营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该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相呼应、相统一,一旦酒驾达到醉驾的程度(醉驾的认定参见第1款解读),即触及刑事责任,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同时适用罚金附加刑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对于醉驾者,执法人员有强制约束至酒醒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责任:(1)“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三种行政处罚同时并用,且执法人员无任何自由裁量权。拘留日期、罚款数额也是“一刀切”,无自由裁量权。(2)无论何人,只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即需要承担本款行政责任。注意:1)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可以适用本款规定;2)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不适用本款规定。(3)营运机动车的界定,应包括载客、载货的,是经营性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参见第2款相应部分解读,拘役刑、罚金刑湛啤P姓责任方面:吊销驾照且内不得重新考取,重新考取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职业限制)。醉驾者,执法人员有约束至酒醒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酒驾(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驾)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注意:(1)酒驾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方适用本款规定。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即酒驾构成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2)刑事责任方面,酒驾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不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3)行政责任方面,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日后在国内再无合法身份驾驶机动车的可能了,除非移民国外、开黑车、立法有新变化等。
[道路安全法第91条]
篇5:道路安全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占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条文注释
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为了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制止和减少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需要占用公路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指路牌、堆物作业、搭棚和集市。
[道路安全法第31条]
★ 交通法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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