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思想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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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思想汇报范文

篇1: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方赔偿的话可能会考虑适用缓刑,柳女士可以向对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篇2:刑法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月21日法释[ 2000 ] 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交通肇事罪]

篇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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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篇5:交通肇事罪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人,湖南省xxxxxx部队现役军人,住宁乡县龙田镇横岭村红旗组。

被答辩人:王某,男,xxxx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农民,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

被答辩人:王若欣,女,xxxx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系王若欣之父。

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xxxx年11月10日14时50分许,答辩人夏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轰轰烈烈-125二轮摩托车搭乘答辩人之妻郭俊红沿X104线由宁乡横市往龙田方向行驶至X104km+200m处时遇被答辩人王某驾驶湘HP7571二轮摩托车搭乘被答辩人王若欣及龚荷花沿X104线由宁乡龙田往横市方向行驶,由于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导致两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被答辩人王某、被答辩人王若欣、答辩人之妻郭俊红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答辩人王乐星和答辩人之妻郭俊红不负此事故责任的第xxxx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现两答辩人都没有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xxxx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两答辩人所诉称的因答辩人夏某无牌无照,越线行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说法是有悖事实的。答辩人夏某无牌无照驾驶摩托车并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实和认定结论请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予以重视。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经济损失清单》提出如下异议。

㈠对被答辩人王某误工费的异议。

⒈对误工时间的异议。

被答辩人王某于xxxx年11月10日入院,于11月20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11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被答辩人王某的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被答辩人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伤致残和持续误工。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王某拖延鉴定时间,没有及时去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故要求答辩人夏某支付治疗终结后的误工费的诉求不能成立。因此,被答辩人王某误工时间计算为109天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11天,请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予以采纳。

⒉对收入状况的异议。

被答辩人王某要求答辩人夏某支付40元/天的误工费,其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答辩人王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仅提供了村委会和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两份书面材料。答辩人认为该两份书面材料不能证明被答辩人王某的收入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㈣劳动报酬。”被答辩人王某不能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从事建筑工作的资质证件,村委会又不具有证明被答辩人王某在何处从事何工作并有多少收入的资格。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能证明被答辩人王某从事建筑工作的时间和劳动报酬,其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本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王某的收入状况。因此,被答辩人王某要求答辩人夏某支付40元/天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王某属于农业人口,其误工费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王某的误工费是8610÷12÷30×11=263.08元,请法庭予以确认。

㈡对被答辩人王某陪护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业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被答辩人王某的护理费是8610÷12÷30×11=263.08元,请法庭予以确认。

㈢对被答辩人王某交通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被答辩人王某就医治疗时的500元车费已经列入《经济损失清单》,其他的交通费没有正式票据为凭,因而没有依据,其主张的交通费300元请法庭予以驳回。

㈣对被答辩人王某残疾赔偿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经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3904.26元。按照被答辩人王某的伤残等级,其残疾赔偿金是3904.26×20×1/10﹦7808.52元,请法庭予以确认。

㈤被答辩人王若欣陪护费只能按照8610÷12÷30×11=263.08元计入《经济损失清单》。

㈥对被答辩人王某摩托车损失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申请法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案所涉摩托车进行评估定损,也没有专业修理机构出具修理费用及修理部位的有效证明,因此,被答辩人王某要求答辩人赔偿300.00元摩托车损失的诉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两被答辩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应为5.97元,请法庭予以确认(附赔偿清单)。

三、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夏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答辩人夏某只按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两被答辩人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规定数目的赔偿请求请法庭予以驳回。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答辩人夏某驾驶轰轰烈烈-125二轮摩托车,被答辩人王某驾驶湘HP7571二轮摩托车,由于两车均没有靠公路右侧通行,导致两摩托车侧面相撞,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既然答辩人夏某和被答辩人王某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且答辩人夏某没有购买交某险,因此答辩人只负责赔偿两被答辩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的一半,即20125.97元×50%=10062.99元。

在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以后,答辩人积极报警,联系医院,协助救护受伤者,配合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积极履行了作为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两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多次找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却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这种说法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妻受伤,两方协商差距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并不是答辩人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既然两方都已提起诉讼,请法庭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宁乡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6:交通肇事罪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于 , 文化程度,农民,家住 。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 市公安局 分局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x人民法院 年 月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年。

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7: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张建东为_______关系)

通讯地址: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____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____年12月17日经____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后,犯罪嫌疑人____及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积极商讨,并已先行赔付了相关损失;加之犯罪嫌疑人____认罪态度较好,且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轻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愿意提出保证人以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相关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为感。

此致

____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交通肇事罪判刑标准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不同,量刑不同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篇9: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及解读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篇10: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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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交通肇事罪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篇12:交通肇事罪的论文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 预防交通肇事罪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②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③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④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违反了操作规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言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致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彼此联系、缺一不可的部分:

①肇事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它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肇事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它就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是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还包括交通运输之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营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交通道路安全法》

③肇事人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但是没有造成以上叙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④肇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彼此联系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之这种系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说明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侵害,那么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都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具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款规定的情形之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要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把握一下几个问题。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都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肇事人本身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无法加重处罚了,只能行政手段处理。

2.肇事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的,那就不能适用这一情节加重处罚。

3.肇事人的逃跑行为就是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因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了发生事故的现场,他根本就不顾及受害折的伤亡情况,肇事后开车逃逸,致伤者无人救助而死亡,主观恶性比较重要。在法律实践中,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现场,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主动交医疗费用,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张三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张三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在其后随着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三不具备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张三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又如扬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不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把受害人挂在车下继续前行,使受害人死亡,并在案发当天逃逸,使司法机关难以鉴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法院认为杨某具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就应该对杨某进行加重处罚。再如雨雪刚过,地面也非常滑,一般驾驶员都知道在驾驶过程中要特别专心,可是刘某在驾车过程中还用手机打电话,这时正好撞到一骑自行车的人,骑车人当场死亡,而刘某不但没有停下来还把车速加大准备逃逸,被一目击者举报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刘某不但负全部责任而且还加重了处罚。

三、对“因逃跑致人死亡”的解释

因逃离现场致他人死亡,是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肇事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它主观恶性大,所以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死亡”的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上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的通知规定,指造成两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在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肇事人有逃逸现场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而逃跑,不愿履行求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假如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那么它就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是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假如被害人受伤后当切立即死亡,那就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肇事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肇事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是过失,包抱以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肇事人在明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因轻信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的,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一定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 。有观点认为,肇事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致使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跑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所说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很多人,他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界限

在认定交通案件中,多数是一般违法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少数构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责任,区别是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要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处理,要着重把握下面两个问题:一是要看肇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假如肇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要看肇事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肇事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驾驶者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够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于驾驶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过时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处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罪处罚。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主要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中情况自古以来就是按故意,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而故意把受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司机明知道被撞伤的人被拖挂在车下,还继续逃逸也不顾被伤害人的生死,以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3.与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犯罪,而且必须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且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五、犯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篇13:交通肇事罪的论文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六、为预防肇事罪发生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们要健全交通法制,使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和变化,要制定和完善门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并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增加交通干警的数量,一方面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现有交通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使交通干警队伍尽快实现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对社会各单位的交通安全队伍也要不断充实提高,使其在交通肇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2.科学组织交通流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观控制合理。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干线的交通流,还可以对交通流实行空间分离、时间分离、减少冲突点,有利于交通安全指挥疏导是对交通流进行时间分离和空间引导微观控制,是防止车辆冲突,减少肇事的重要环节,微观控制越科学合理,城市就越能安全畅通,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可以说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纠正和取缔交通违章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那些易于发生交通肇事的违章,如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使、强行超车、骑车抢行猛拐、行人不走人行通道等,要逢违必纠,当罚则罚,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3.加强驾驶员管理,包括大力发展驾驶学校和教练场,使司机培训正常化,严格驾驶员的考核和年度审验,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要采用扣分制度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和事故发生,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生后减轻伤害程度。

4.雨天对驾驶员行车的影响,因为雨天路面上附着力减小,很容易使制动力超过附着力引起侧滑,为不引起侧滑,应使左右方向的离心在0。2g以下。降低行车速度,下雨时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与晴天大不一样,驾驶员要善于观察和掌握下雨时道路上其他参与者行为特点。

5.不断改善道路的线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6.在交通管理中,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依靠党政领导,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任务推向社会,落实到全社会;提高广大群众和全体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7.根据现存的因抢救不当和不及时造成肇事伤者残废,死亡比较严重的状况,要在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中普及交通事故伤者急救知识,要建立急救业务体制,建立急救医疗机构,培养急救专业医生,保证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8.开展交通肇事科学研究,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规律,预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3、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43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6、《道路交通安全手册》第九章交通事故第339页。

篇14: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潜力,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那里的“过失”仅指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

【相关阅读】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务必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潜力,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那里的“过失”仅指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

篇15: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请求贵院对_______________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本案中_______________系初犯;

(2)_______________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3)本案中_______________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4)_______________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6: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篇17: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刍议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刍议

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高发,肇事逃逸问题也因其复杂性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既将逃逸作为责任认定的推定因素、又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逃逸

一、基本案例

11月20日5时左右,李某驾驶一辆轻型两厢小货车(驾驶车厢内坐3人,核定人数3人)在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上的快车道上行驶,听到货车右侧前部“嘭”的一声响声。李某猜想到可能是撞到什么东西,在继续行驶200米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前部右大灯破损,保险杠部分破碎。李某回头查看没有发现路面有异常情况。李某为了避免招惹是非,就继续开车离开事发现场。事后查明:被害人王某在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上行走,后半蹲在快车道上捡手机,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击当场死亡。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指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适用哪一个量刑幅度,出现了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反而完全是受害人王某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其理由是: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其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又根据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应当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 交通肇事罪是以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其构成必须以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即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否则不可能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驾驶的货车没有存在超载以及超速行驶的违规行为,受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主要是由于王某擅入禁止行人的路段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李某肇事后离开案发现场,应当认定存在“逃逸”行为。李某的逃逸行为是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这个角度上讲,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种意见忽视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拟制性规定,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推定其全部事故责任。故第一种认定意见存在错误。

(二)结合上述分析,本案中李某因为存在“逃逸”的违规行为被推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在本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行为,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李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王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便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在李某的构罪方面达成共识,但对李某适用哪种量刑幅度上存在争议。争议的存在主要在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刑法规定。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此,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具体区别有:(1)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者是刑法。(2)前提不同。前者可能没有违反刑法,后者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3)“逃避”的内容不同,前者“逃避”的内容是协助交警部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义务,后者是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和救人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李某的逃逸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不是刑法意义的“逃逸”。因为李某逃逸前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之所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于其逃逸行为,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由法律直接推定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另外,李某逃逸之前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只是其逃逸的行为使其被推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进而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以,李某的逃逸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不是刑法意义的“逃逸”。

(2)若按照第二种意见将李某的逃逸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则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所谓“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是指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及以上同一性质的否定性评价。就本案而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便已经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一次评价。该评价使得李某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即这里的“逃逸”成为交通肇事罪对李某定罪的情节。如果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则意味着对李某的一个“逃逸”行为进行了两次否定性评价。所不同的是,前一次属于定罪性评价,后一次属于量刑性评价。这便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可见,李某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果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便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所以,李某的行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故第三种认定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篇18: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山义(系解利宏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凡平(系解利宏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小艳(系解利宏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雨璇(系解利宏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小艳(系解雨璇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王铁峰;营业地址:兴安盟突泉县北环路

被告人丁磊,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赔偿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解雨璇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 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丁磊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解利宏死亡、宋保军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利宏负次要责任,宋保军、赵南民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丁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丁磊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解宏利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解宏利女儿解雨璇(身份证号1523240830632×),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2人)。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解雨璇法定代理人:

年4月29日

篇19: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论文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为人不但违反了以上所述的各种义务,更重要的是其对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有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手段,但同时也违反了一定的义务。因此,尽管逃逸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不救行为是重合的,但在实际过程中,行为人即使尽了救助的义务但仍然会构成逃逸,例如将伤者送医院后逃逸的情况等。

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发生逃逸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定罪情节的逃逸;其二,加重情节的逃逸;其三,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如前面所述,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拥有主观故意的`一种行为,对此认定就不能和普通交通肇事的行为一样定为过失犯罪,而是应该从严把握。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但是还要在认定时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出发来说明:

1.履行救助义务,但逃避法律责任

例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人撞倒受伤之后,立即拨打120急救后逃离案发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得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急救。在此种情况之下,行为人虽然形成了逃逸行为,但是主观恶意不大。仅仅是因为想逃避责任,而现实中表现为急救伤者。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在认定责任的时后应该从宽发落。

2.逃逸后主动投案,但逃避救治伤者

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不应该构成逃逸,原因在于行为人选择了主动投案。然而笔者认为此观点在实质上违背了我们立法的原本意愿。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规定逃逸行为是加重的情节,就是考虑到了要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此类情况的逃逸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这种情况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由于其逃逸后自首行为的成立,按刑法来减轻处罚也是要考虑的。

3.逃避法律责任且逃避救治伤者

这种情况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行为人在主观的意愿上基本上都是是这两者的结合。基于此种情形,当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量刑范围内给予从重处罚。假如其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是逃逸行为的再一次加重,形成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4.躲避而非逃避责任

有时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肇事者在现场会受到受害者亲属围攻,因害报复,暂时进行躲避,或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害怕家属报复而暂时躲避,其后又主动到案。这种情况下的临时躲避要与逃逸进行区分,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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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工作检讨书

“交通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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