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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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自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2:山西省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完善山西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中央政策要求,山西省制定出台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施行,届时山西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办法》中对助学金发放条件、资助标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每年9月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各有关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此外,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篇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在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75号)同时废止。

篇4: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总结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关于下达20xx学年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xx]78号)文件要求,我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助学金发放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复查、资金发放和档案资料管理。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工作如下:

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

由学校校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兼任组长,学生科长担任副组长,各班主任任组员,要求层层把关,个个负责。做到班主任对每位学生的情况和资料整理齐全,学生科长逐个审查核实,校长各班过目,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文件要求,做到不错报一个,不漏报一个。

二、加强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工作

按国家资助政策要求,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受助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学籍的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非农业户口享受区以上民政低保的学生。在组长的要求和指导下,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一系列文件多次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我校存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做了新的布置和安排,对症下药,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复查,比如说:每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非农学生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是否合格,申请表的填写以及每名学生的申请资料匹配等等都做了详细检查,对没有资料和资料不全的都做了补充,做到符合要求后方可编排存档,上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三、加强助学金审批、发放过程管理

经过核查,20xx年共发放助学金627人,其中08级338人,09级289人,对因资料不全、退学、不交学费被取消学籍或非农户籍证明不合符要求,不受理其助学金申请。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学校加强对学生助学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助学金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学校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在办理国家助学金发放手续时,学校按要求规定必须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签字证明,学校校长审核并签署意见。严禁代签冒领国家助学金。

学校加强了对流失学生助学金的监管。如实报告本校流失学生情况,及时修正受助学生信息。退学、辍学、休学、转学的学生,按照学生实际离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中途转学、复学的学生按照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四、规范资助工作档案

篇5: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竞价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规定、办法、交易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8:两部门印发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助学金

两部门印发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助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7月29日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篇9: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从今年秋季起,安徽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并将视物价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安徽省还将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同享。其中: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70%,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40%,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获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每年11月30日前,高校会一次性发到学生银行卡中。

篇10:福建研究生秋季学期可获国家助学金

福建研究生秋季学期可获国家助学金

省教育厅消息,从20秋季学期起,我省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我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篇11: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老师:

你们好!

我来….,一个地处偏远信息不是很发达的农村。家有5口人,姥爷是残疾人,姥姥年龄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的重担都落在父母身上,父母初中毕业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雇工。因此,家庭收入微薄,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所以,提出申请补助。 家庭的重担压的父母腰都弯了,脸上布满了皱纹,父母为供我上学,舍不得吃舍不得穿,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呕心沥血,在这样那样的忙碌中父母不仅要照顾我,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姥姥和姥爷。父亲在工地做搬运等体力活零工,经常是找不到活,干完了也不能及时兑现工资,而且长期的无假日的劳作使得父亲身体消瘦,干不了太重的活,有病也不舍得去医院治疗。母亲既要料理家务,照顾全家的起居,还要在商场做保洁员工作,靠着这份微薄的收入支撑着我们的家。

如果我能获得这次助学金补助,会给我们的家带来很大的帮助,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刻苦勤学,不辜负老师的期望。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助学金申请书范文集合六篇】

篇12: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老师:

你们好,我是******学院******专业学生***,学生来自与一个地处偏远信息不是很发达的小村庄。父母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田间劳作。因此,家庭收入微薄又因家中有年迈体弱多病的奶奶,我和弟弟又同时上学,父母因常年的劳作累积了很多的疾病,长期看病吃药,使得家庭状况每况愈下。所以,学生郑重向您申请200x----200x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家庭的重担压的父母腰都弯了,脸上布满了皱纹,父母为供我和弟弟上学,舍不得吃舍不得穿,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呕心沥血,在这样那样的忙碌中父母不仅要照顾我和弟弟,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奶奶,长期的无假了日的劳作使得父亲腰肩盘突出,颈椎病,母亲患上了风湿关节炎,病痛的折磨,生活的压力使得父母双鬓班白,母亲为了给父亲治病供我和弟弟上学借了很多外债,父亲因动了手术而不能干重体力活。生活的担子就压到了母亲一个身上,母亲不仅要为我和弟弟挣学费还要还债,照顾年迈的奶奶。从而生活陷入了一轮又一轮的黑暗。

“你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扩展生命的宽度,你不能改变出生的境况,但你可以不断开拓”,“家穷志穷”学生没有因为家境贫困而失落,没有因为家庭贫困而丧失生活的动力,而生活的贫困却教会了我越是艰苦的环境越要坚强。在学校学生非常注重自身思想道德建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立足自身特点,参加校院组织的一系列“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大学生的活动”。从点滴小事来磨练自己的意志,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事实政治,学生还遵纪守规,自觉维护学校的秩序。在日常工作学习工作中,注重民族团结举止文明端庄,艰苦朴素,热情大方,坚持原则,注意开展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知识改变命运”我深知只要不断完善自己,增长知识才能改变家庭状况,所以在进校之前,我就给自己制定了目标,本着“勤能补拙,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积极主动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刻苦,锐意进取不断培养专业兴趣,不断总结学习经验,不断改进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摸索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和大学学习特点的学习方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提高自己的听课效率我总会提前去教室,占前排的位置。在课上积极思考课后注重和老师交流课下和同学讨论,相互取长补短,查阅资料,不断进步。在闲暇时去图书馆开拓眼界,并在十一期间勤工俭学,补贴家用。求知的路途充满艰辛,然而成功的花朵散发着芬芳。当然,学海无涯知识无际,我勤奋刻苦不断在知识的海洋中徜徉。

学生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平易待人。在学习和工作两不误的前提下,我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与XX年4月参加了植树活动。

在上学期,为了减轻母亲和父亲的负担,学生长利用闲暇假期期间,在餐厅做服务员来添补生活学习所需。梅花斗雪,独立寒枝。我终于相信即使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勇往直前。贫困不算什么,因为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学生自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望老师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x学院

时间:

【关于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模板集合7篇】

篇13: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叫xx,是xx高等专科学校xx师范分校艺体系09音专班的一名学生,我出生在农村,家里有5口人,我是家里的老大,妹妹上高中,弟弟上初中,正是花钱比较多的时候,家里还有爷爷、奶奶需要照顾,没有办法,父母只能出去打工,省吃俭用供我们上学;为了以后有更好的出路,我只能选择上大学来改变家里贫困的现状,但是5400元的学费,对于我这样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是父母还是坚持让我上学,“哪怕我们多受点苦,也不能苦了自己的孩子”这是我妈妈对我说的话,我永远都不会忘记.

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我的学业,故申请国家助学金,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

【国家助学金申请书范文锦集五篇】

篇14: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XXX学院XXX专业的学生XXX,我希望这次申请国家助学金来缓解经济问题,现在我详细介绍我的家庭经济情况。

我家住XXX的农村里,家境贫寒,原本我父母在家务农,但经济收入难以支撑我和比我小的妹妹学习以及生活费用。无奈之下,XX..XXX..家庭收入来源微小,特此向学校申请助学金。

也曾在父母的工厂里打过暑假工,深知他们的工作辛苦,我在大学里一有课余时间就跑去兼职,做过家教、客服、派单、服务员等等。为的是减轻父母的负担,同时也锻炼自己。当然做兼职的前提下不能忘了学习,XXXXX我争取更前的名次,向奖学金目标出发,努力学习,克服困难。

以上所说就是我家境情况,我是怀着真诚之心而写的,望校领导批准,感谢!日后出到社会工作,不忘帮助过自己的人,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回报社会,帮助有需知人,再次感谢。。

此致

敬礼

望学校领导批准。

【有关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模板集合4篇】

篇15: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我是,希望申请“国家助学金”来帮助减轻家庭的经济困难,下面是我对自己的一部分的总结。

家住在,家里有五口人,姐姐,弟弟和我,所有的经济负担全部落在父亲一个人身上,没有经济来源地我们只能看着父亲受累,每次看着父亲疲惫的身影都很心痛,所以下定决心一定努力学习,不在让父亲受累。家中,兄弟姐妹三个人正处于学业阶段,没有一点经济来源,出了我们学业的花费之外,还有照顾身体患病的奶奶,更是雪上加霜。母亲身体一直很弱,天气一凉,腿就疼,也只能打理打理家务来好好的照顾我们的生活起居。我们也只能用好成绩来回报他们,让他们开心。

虽然心里明白自己的家庭困难,但是父母还是什么都不让我们子女受委屈,这让我们表面带着微笑,但是心里却很不是滋味,每次都暗暗告诉自己,一定要争气,回报他们给我的爱。

下面介绍自己在这一学年中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

在学习上,我不会忘记自己上大学的真正使命,一直坚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方面,锐意进取,永不自满,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地巩固已学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得到了优秀的成绩,这不光是对自己的肯定,也是对老师辛勤教育的认可,我也会继续努力,更进一步。

在工作上,我坚持踏踏实实,认真勤恳,积极负责的原则。同时很荣幸在刚入学的时候被选为学习委员,担此重任来监督和负责同学们的学习状况,加强同学之间的交流,交换之间的学习心得,提高成绩。做到各方面更好的服务同学,领导同学。

在生活中,与舍友及同学们保持良好关系,大家互帮互助,团结一致。做到在别人需要的时候,勇于伸出援助的双手,帮助同学,团结互助的度过我们的大学生活。

在思想上,经过这三年的大学生活,积极的向党组织靠拢,终于成为了一名预备党员。从原来一个懵懂的高中生完全蜕变为一个成熟的大学生,可以更好的克服和处理各方面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再像原来那么草率的下决定和处理问题了。为更好的为同学服务作好准备,积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的思想上更加积极向上。

大学,一个半个社会,让我体会到了原来不曾感受道德东西。充分锻炼自己,看清自己,发挥自己的优点,正视和克服自己的缺点,只有把握住今天,才能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创造出新的辉煌。因此希望申请国家助学金,减轻家庭经济情况。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有关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模板汇编10篇】

篇16: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你们好!

我是XX级五年制一班的王储,如今,我已在洛阳师范学院待了四年,在这四年里,我参与了许多也学到了很多。

原本在我脑海中,大学都是别人所说的“大学生活很悠闲,大学时代是最舒服的阶段”,而这并非完全正确。有些人就活得很充实,这取决于我们如何面对这种环境。就像我妈说的一样“不管怎样,一切都看你争不争取”。再安逸的生活我们也得寻求正确的出路,更何况我们现在的生活还不算安逸,等一上社会就知道什么是区别!因此现在我们毫无理由不去用知识武装自己,用各种历练来增强自己的认识。

刚来学校时,首先上的第一堂课就是军训,在烈日的酷晒下,在连绵的细雨中,不断地有同学倒下,但是为了能够进入我们院的方阵,为了能在校军训检阅上为我们文学院争光,我咬牙坚持着,时刻提醒着自己,这是我的责任,也是我的光荣!不负所望,在一批一批的同学被淘汰后,我成功的进入了院方阵,我感到很开心,校检阅上我们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在学习方面,我一直努力认真,成绩稳定,和同学之间友爱相处,关系很融洽和睦!并且在去年,我还获得了校奖学金!同时我还积极向党组织靠近,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自觉地从个人做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虽然家里的条件不好但是我丝毫没有因为这个而对我平时的工作和交际造成任何影响.虽然说有的时候会被生活的压力影响,但是每当这时我都会想起洪战辉,跟他比起来,我这点困难又算得了什么呢?这样一想我又变得和以前一样坚强甚至更加坚强.,大二的时候,我在朋友的帮助下,每到周六周日,便到各个超市去做兼职,搞促销,虽然有时很累,但是我的心里很满足。

这些经历让我学到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进入洛阳师范学院学习,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四年中,我从一个懵懂的少年成长为思想比较成熟的青年,从一个知识欠缺成为一个各方面知识比较全面的大学生.在这四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申请国家奖学金.我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进步,首先要感谢我的母校——洛阳师范学院,是你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其次,感谢我所有老师在生活上给我的帮助,是您们帮助我走过了大学生活中最艰难的一段时间.我特别感谢学部领导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我很希望可以更顺利的完成大学学业,学到更多的知识。但是毕竟自己的家境不是很好,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没什么固定收入,全家的希望都在我一个人的身上,所以我很需要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 请 人: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模板汇总9篇】

篇17: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___,___系__学院系统工程__级研究生。入学以来,我刻苦钻研,积极进取,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结合自身情况,我认为自己符合__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故提出此申请。现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创新等方面做一简述。

学习方面,我勤奋好学,态度端正,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__分,为年级第一,获得__—__年度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入学时便以全院分通过了硕士研究生英语免修考试,但是我并不松懈,主动去旁听一些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努力提高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当然,成绩代表的只是过去,我会戒骄戒躁,继续努力。

工作方面,担任院研究生会副主席期间,我对工作尽职尽责,及时将学院的教学信息向研究生学院汇报,定期参加研究生学院举行的教学工作会议,成为学院与学校信息沟通的桥梁,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会内部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生活方面,我作风简朴,待人真诚,而自强不息、勇于拼搏也一直是我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作为一名贫困学子,在不影响自己学业的情况下,我多次参加勤工俭学,增加社会经验,不仅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学会了很多书本上不曾有的知识。闲暇之余,我喜欢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体育活动,积极响应阳光体育精神,在__年院冬季越野赛中取得研究生组第二名的好成绩。

创新实践方面,我踊跃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包括第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第“__”杯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第“__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在第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另外,我还获得学校首届研究生征文大赛三等奖。这些活动和竞赛为个人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不断引导和激励我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使自己迅速成长起来。

以上是我入学以来的总体表现,我要特别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望有关领导老师能够考虑并批准我的申请。若能获此殊荣,将是对自己的莫大鼓励,我定将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不辜负各位领导老师的期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篇18: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是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经管系人力资源2-131班的学生***。来自湖南省益阳市**市阳罗洲镇跃进村十一组。我现在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是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自小父母感情就不好,我跟母亲一起生活,母亲由于没有文化,在家务农,以前在街上找一些重力活来做,现在年纪有点大了,只能在家中做些农活而已,没有其他收入;哥哥外出打工,工资非常少,只能够够他的生活费,根本没有钱往家里寄。

从小我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我能读大学。这也是我全家人的梦想,母亲经常对我说的一句话是“你不用担心我,你要好好读书。”这句话一直铭记在我的心中,可得到大学通知书那一刻,我的家人和亲戚都要求我放弃学业,因为那学费太昂贵了,不是像我们这样的家庭能够担负得起的,起初我想放弃大学梦想,但是我心有不甘,寒窗苦读十年,不读大学所有的努力不是付诸东流吗?那样不是太可惜了吗,我的十二年不就是在为无法实现的梦想而浪费我的青春吗?我不能就此放弃,思之前后,我对他们做了很多思想工作,才同意我上大学。

所以尊敬的学校领导,在今后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努力学习,取得更好成绩,在班集体里互帮互助,在生活中勤俭节约。经历了大学的一年生活,使我明白,大学生活看似轻松,其实一切全在于自己的努力程度,只有自己保持一个稳定的心态,拥有坚持不懈的毅力,才能取得优异成绩。我一定会把握住此次机会,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根据我的家庭经济条件,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篇19: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老师:

你们好!

我是新闻系06级学生xxx,甘肃酒泉人。因地处西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干燥寒冷,降水奇缺,云山渺远,大漠苍苍,沙砾侵天涯,蜃屋映孤峰,故经济萧条,发展落后。地处高原,信息闭塞,民风纯朴,信仰崇高。民多勤劳,品行温顺。我家有薄田几亩,主营粮食作物,因近年来农作物物美价廉,故收益欠佳。今年久旱,收成更是大减。

家人四口,父亲年事已高,耳背眼花,体力渐衰,诸事行动多有不便。本应享天伦之乐,却仍为余奔波,操劳农活。母亲患疾多年,常年疼痛难忍,近来颈椎疼痛,手臂发麻,且胃口不佳,进餐日少,亦不辞辛苦,勤俭持家。余每次回家,多见手脸粗糙,裂口如松皮,额头亦平添许多皱纹,眼眶深陷,青丝脱落。常感母亲持家,实为不易。

余读大学,学费皆为贷款。平时生活费,亦多有亲友帮衬。入学三年,从事多种勤工俭学活动,力求通过一己之力,减轻家庭负担。做人处事,端正态度,勤奋刻苦,锐意进取,学习成绩也逐年上涨。闲时博览群书,经史子集,亦有涉猎。先后发表论文多篇,学术略有成果。此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成果丰硕。起初赴春华搞农村调研,参与新农村建设;后由团市委介绍加入长沙市勤工俭学志愿者协会,从事宣传、策划等多项活动;大二暑假,通过自身努力,进入联合利华带薪实习;寒假,为提升专业技能,进酒泉电视台实习;大三暑假,有幸进入《人民日报》实习,与党报亲密接触,聆听党的教导,在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均有较大幅度提高;通过撰写重点稿件,进一步加强了新闻人员的使命感和相关专业技能。

在校期间,注重思想修养,信仰崇高,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及时学习党的新理论,新思想,顺利完成党校学习毕业。关心时政,关注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自身综合素质。兴趣广泛,琴棋书画,略有研究;体育运动,积极参加。注重人际关系发展,多交往良师益友。

现已大四,毕业在即。在关注就业同时,亦不曾放松读书习文。有意读研,却苦于经济压力,吾非无志,但求脚踏实地。想如今就业形式何等严峻,只待自食其力,方能安心读书。今日得益于国家恩惠,明日定当饮水思源,报效祖国。奋发图强,不求闻达于诸侯,竭尽全力,只愿救民于困窘。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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