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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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1: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 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 级学生开始实行, 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篇2: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籍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籍档案须分别经教务部审核后方可归入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

三、学籍表上的各项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系别、专业、课程名称、成绩分数、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学位证书号,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完整,字迹要工整,课程盖章要清楚,填写分数要准确,不得涂改。

四、学籍表上必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的签字(用碳素墨水)或盖章。

五、学籍表上的照片应为2寸正面免冠照片(分别为进校时照片和毕业时照片各一张)。

六、毕业生的学籍表应由教务部整理组卷、编目、输入计算机,于学生毕业当年的12月底前向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归档。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安全保管及提供利用。

七、利用者需要出具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本人学历证明,方可由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提供中文成绩单一份。并在成绩单复印件背面加盖档案部门印章。由教务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篇5: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2、每期培训班结束,档案管理员必须及时对所有学员参加培训班的时间、学习内容、考勤情况、成绩等上档。

3、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职工培训档案的查阅、借用等有关事项。

4、学籍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借用。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泄露档案内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6、借出或收回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核实。

7、凡归入学籍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整理,经科长审查后才能归入本人档案。所有资料要做到填报及时,数字准确,真实、可靠、齐全。

8、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簿,谁管谁负责,谁用谁签字。

9、学籍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篇6: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篇7: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管理和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篇8: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类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困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返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 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篇9: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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