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共15篇)由网友“汪汪碎冰激凌”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
学术报告厅是学校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场所。为加强报告厅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该厅主要用来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有校内外专家或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报告,或者经校领导批准的全校性活动等,部门的各种会议及各类学生活动原则上不使用学术报告厅。
2.图文信息中心的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报告厅音响、灯光设备的使用管理、技术维护等支持。
3.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报告厅卫生清洁工作及其财产安全管理等。
4.凡申请借用报告厅的单位,应提前3天在图文信息中心网站下载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送交教育技术中心。
5. 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审批意见,结合报告厅使用情况进行安排,按照申请顺序进行安排,如若与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冲突,则服从统筹安排。
6各部门若在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在预约使用期前一天通知图文信息中心。
7. 学术报告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学术报告厅的部门自行安排会务,明确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如防火、人员引导,秩序维护等。
8.除正常活动需要的会标或横幅外,未经学校办公室﹙新闻办﹚同意,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张贴或悬挂各种海报、横幅、标语、广告等,未经图文信息中心同意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订书针,钉子等对桌面、墙面和地面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
9使用单位要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提示,必须爱护报告厅内公共设施,注意厅内外环境卫生。
10报告厅灯光、音响、投影机、操作台等设备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11学术报告厅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食物及饮料。
12. 活动结束后,使用申请人应协助报告厅管理人员将设备设施归位,与报告厅物业管理员进行交接,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3对不遵守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图文信息中心有权提出批评并及时报告学校。
14教育技术中心要做好对报告厅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定期联系相关人员检修设备,检查电源、线路、门、窗、桌椅等,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认真处理,及时汇报。
篇2: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
学术报告厅是我校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召开重要会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报告厅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受学校委托,负责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管理,未经学校办公室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学术报告厅的使用安排上遵循学校层面活动为主、兼顾学院、处室的原则。
三、报告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使用单位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填写使用申请表)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一报告厅、第三报告厅使用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字批准,第二报告厅使用须经综合科科长签字批准。经校办批准后,将表格送至图书馆二楼报告厅管理室,并请在会议前至少提前3小时联系报告厅老师对接准备,避免会议较多发生冲突,如不提前对接,责任自负。
四、使用报告厅的部门及人员应爱护报告厅的各类设施,自觉维护报告厅的环境卫生,注意用电安全,不在报告厅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随处粘贴等。在使用完毕后,要认真清扫报告厅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桌椅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具体如下:
1、禁止将瓜子、水果等零食带入场内;
2、禁止在场内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等危险物品,严禁踩踏座椅;
3、未经同意,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悬挂或张贴横幅、宣传物等物品;
4、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场内各项设备,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5、控制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擅自进入并导致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控制室的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以便解决。
6、会议和活动开始之前,会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表中的使用要求,检验厅内所用设备的准备是否齐全,效果是否满意,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与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7.在使用完毕后,使用部门负责整理桌椅,清洁会场,由工作人员检查厅内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及卫生情况,待管理人员对卫生和设施状况验收并与会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离开。
五、报告厅原则上不接待娱乐活动。
六、报告厅及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原则上不针对有偿培训(包括二级部门承办的非校内的外借活动)或校外租用的培训、会议等活动开放使用。
注:报告厅所有设备与物品一律不外借。
校办报告厅申请表
篇3:报告厅管理使用办法
1号教学楼报告厅是校区(学院)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重要学术活动或重要会议的场所。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运转正常,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1.校区(学院)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
2.校区(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
3.校区(学院)各单位举办的需要使用报告厅的大型活动。
二、日常管理
1.报告厅的日常卫生保洁和使用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报告厅灯光、音响、视频及电子屏显示器等电器设备由教务部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管理、维修及维护。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自行操控设备。
3.需配备基本设备以外其它设施的(如:花卉、水果、座签及会标等),使用单位应提前联系党政办公室,并布置会场。
4.使用单位安排的活动如与校区(学院)重大活动冲突时,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调整,使用单位须服从安排。
5.报告厅一般不对校外开放。特殊情况借用,应提前三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校区(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程序
1.校区(学院)举办大型会议或各单位举办重大活动需使用报告厅的,主办单位需填写《报告厅使用申请单》(附后),提前三天送交党政办公室审批。
2.党政办公室根据校区(学院)大型会议、活动安排情况和各单位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将批复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做好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使用要求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须安排专人做好会务服务及保障工作。
2.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报告厅使用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安排,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如发现使用单位不能遵守本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党政办公室将停止其继续使用。
3.使用单位和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报告厅环境卫生,爱护报告厅公用设施,不得在室内进餐、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得随处粘贴、乱涂乱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室内物品移作他用。
4.使用结束,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将所用设施还原,确保会场恢复原样,如涉及人为损坏设施等问题,使用单位须按价赔偿。
5.未经报告厅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悬挂或张贴会标、标语,不得随意变动室内设施的摆放格局。
五、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
篇4: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成人技能职业教育是我国技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中心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班级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一条 班级按照国家成人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班级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各专业班级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班级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成教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凡在籍就学学生,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缴费,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向专业班级书面请假。 不缴费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成教学员的班级以入学的年份称。如20xx年入学的简称“06”班级。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面授课、上机课、实验课,考试等都实行考勤。教学考勤的结果与学员的成绩、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员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事假者,需凭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单位证明。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面授学习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班级办公室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班级办公室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班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
第九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期 缺课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读一年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
2)一期年旷课累计5天以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学员工作单位。
3)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足课时后,经本人申请,由班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班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4)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计;旷课1节按缺课6节计。
三、成绩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不及)。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测试等方面情况,其比例根据课程不同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详见《成教学员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一般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试。开课两学期以上的课程中途是否安排考试(或测验),由主讲教师决定。每门课程只计一次总评成绩。
第十二条 学员一律凭学员证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篇5: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一、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三、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留级学生或授意学生留级。由于学生留级所造成的后果(指小一学籍注册不上、初一学籍注册不上、不能参加中考),学生留级的学校自行承担。
四、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其他信息和材料。
五、转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向转入学校提供完整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在不超规模或班额有学位空额情况下方可接受,查看转学手续上的年级与其所要就读年级是否一致,禁止转入留级。各学校不得随意接受转学手续不完整或无转学手续的学生。对手续齐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方和转出方均可在管理平台发起转学申请,不得推诿刁难。
1、学生本县内相互转学全县统一在学期开学前
两周或开学后两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学生先在转入学校就读,在规定时段再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市内跨县区、省内跨地市、跨省转出必
须先由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接受后,在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出的在学校收到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出申请,同时告知县教育局进行审批。跨省转入的学生提供转出学校盖章、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带全国学籍号的手续(跨省转入到本校学生,前提是本校不超计划、不超班额,有学位空额才可接受),学校在收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入申请,同时把有关手续报到县教育局进行审批。
六、休学、复学。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如符合休学条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到教育局审批,并及时在管理平台为其办理休学手续。起止时间按照管理平台审核通过的时间计算,休学期满方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学 生或其监护人。
篇6: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1—
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 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考核成绩<60分,绩点=0;
60≤考核成绩<70分,绩点=1;
70≤考核成绩<80分,绩点=2;
80≤考核成绩<90分,绩点=3;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 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
(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与补考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办理程序为:本人填写《 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 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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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 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 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 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书”由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解除试读。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 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xx]149号)同时废止。
篇7:X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市统计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促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依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网是全市统计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市统计局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信息中心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通过省统计信息网与全国统计信息网互联。统计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局内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及其他与统计网互联的单位。
第三条 市局统计网是全国统计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制定统计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统计网安全检查、发布信息的审查与监督,推动统计信息化工程的进展。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计算中心是统计网管理的执行部门,同时是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计算中心负责统计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与省统计网络、国际互联网的连接,为统计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督导市统计局各网站网页的更新,并定期通报。
第六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是统计网的二级管理单位,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者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管理小组(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负责统计网主干网设置在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维护,对本部门的统计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计算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反映本部门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网络管理小组(管理员)名单须报市统计局计算中心。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统计网主干网是指统计网中连接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之间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八条 对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计算中心,局计算中心要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局计算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入网机器及其子网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接入主干网。
第十条 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计算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统计局以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局外用户。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二条 统计网的IP地址由计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计算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统计网的正常运行,局计算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网络连接。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共同承担统计信息网站的建设。 局内网站栏目设置应能够反映本科室的主要工作及成果,主要包括科室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工作动态、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报告、情况反映等。要在月报、季报、年报上报省局的次日,及时更新网页。综合数据一般都应上网,各网站上网的内容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统计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力量。科室网站建设情况要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不定期进行演示评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统计网上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或纯娱乐性以及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内容。不得链接色情、反动网站,不得存储传送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局计算中心有权将其从统计网上或单机上删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及处理
第十七条 接入统计网的部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局计算中心和入网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在FTP上传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计算中心有权删除全局各单位计算机中的游戏软件。严禁私自允许非本局工作人员上网,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统计网的行为。对于故意损坏网络设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联网、私自发展局外用户和链接、存储色情、反动网站内容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局计算中心有权要求各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共同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篇8:甘肃省征地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
甘肃省征地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5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由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种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问、不包干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顷(1OOO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收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取。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收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提取。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收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则取。
(四)只办理批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七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疾控中心、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加强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建立“征地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结余
资金可以作为其他征地补偿使用,接受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九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在征地、安置、搬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征地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照省征地事务办公室25%,涉及征地工作的市、州15% 、县(市、区)60%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照市(州)40%, 县(市、区)60%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实施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全额用于县、市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元月1日起执行。
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含义:土地管理费是指十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收取的用于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实地调查被征拨土地的面积、地类、界限、权属和地面附着物状况,拟定征拨用地方案,协调征拨用地中的矛盾等各项业务工作,以及为了这些工作而开展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信息化建设所必需的业务工作经费。包括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和采挖用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细则》(新政发〔1985〕80号)第三条“征地费包括土地管理费、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费。无论城市和农村、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凡属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首先应依据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占地面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然后由规划部门划蓝线图”;第六条第(一)项“凡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都必须与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土地管理机关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篇9:活动厅使用承诺书
活动厅使用承诺书
本人负责年月日活动相关事项,并承诺在使用大学生活动厅时做到下列事项:
1.活动开始前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全体参加活动的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宣讲安全注意事项,明确遇有火灾等紧急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和疏散要求。遇有火灾等紧急突发事件,立刻上报学校安保处,并按预定方案,迅速指挥全体人员从安全门迅速撤离现场。
2.活动进行前,与管理人员共同做好设备(包括音响、话筒、灯光、舞台)检查工作,确认设备使用前完好。
3.活动开始前,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及负责舞台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完全了解济宁学院大学生活动厅管理规定及活动厅使用注意事项,并能正确使用活动厅。
4.活动时有专人负责维持场内秩序,入场和散场时,防止拥挤打闹现象。
5.活动结束后,指定专人与管理人员共同做好设备(包括音响、话筒、灯光、舞台)的检查工作。如有因使用单位人为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由管理员立即进行登记确认,活动负责人及设备损坏人签名。活动负责人及时上报所在单位负责人,两日内向校团委提出维修或赔偿方案,经团委审核后,请专家鉴定,视损坏程度责成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赔偿。如推辞不办,校团委有权按照管理规定禁止该单位任何活动使用活动厅。
6.本《大学生活动厅使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校团委保存,一份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持有。
使用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______
20XX年X月X日
篇10:多功能报告厅
多功能厅音响(音视频)系统解决方案
多功能厅以其功能的多样性(如:会议厅,视频会议厅,报告厅,学术讨论厅,培训厅、演出厅等),特别适合我国国情需要,并在这几年的时间得到迅速普及应用。在初期的建设投入上可能要高於单一功能的投资建设,并且从技术的角度上来看,对系统在设计和施工上都有一定的技术复杂度,远比一般单个性质场所更要有技术性,是最能体现一个公司综合技术实力的场所,它整合了音响扩声系统、会议讨论系统、同声传译系统、投票表决系统、自动跟踪摄像系统、多媒体视频系统以及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现场演出灯光系统、中央集中控制等多个子系统;在无线触摸屏操控下,通过中央集成控制系统将以上各子系统与整个环境有机的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实现了AV 系统的智能化管理。
多功能厅音视频系统可由下列多个或者全部子系统组成:
一、音响扩声系统
多功能会议室的音响效果需满足国家厅堂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标准。在建筑声学配合的基础上,一般还需要通过使用扩声设备进行音效补偿,主要实现音频信号的还原、放大。多媒体显示系统
多媒体视频系统主要包括投影系统,辅助液晶显示系统,实物展示系统,智能电子白板等,以满足现代化信息交流的需要。通过它可以把电视、DVD、电脑、摄像球、录象机、远程会议图象等视频信号进行还原和展示。
二、会议讨论系统
主要包括会议系统主机、主席单元和议席单元。通过会议讨论系统在进行中大型团体会议交流时,可满足众多会议发言者,保证每个人发言很方便,同时又便于会议管理。可实现优先发言、申请发言、轮流发言、排队发言、控制发言权等多种会议讨论模式。
自动跟踪摄像系统可为会议提供高质量的现场视频图像信号资源。它能通过数字发言系统激活,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准确、快速地对发言人进行特写拍摄。将采集到的视频信号输出给显示系统及远程视频会议系统。
三、投票表决系统
在会议讨论系统的每台设备上增加投票表决功能,用来进行选举及投票会议。其主要功能是确认代表身份,让参会代表进行表决投票,显示会议议程、会议背景资料和表决结果。 同声传译系统
用来进行国际间会议交流。使用多语种的参会代表一起开会的过程中,当使用任意一语种的代表发言时,由同声翻译员即时翻译成其它语种,通过语言分配系统送达每一个参会代表前,使其可以选听自己所懂的语言,达到多语言交流的目的。
四、远程视频会议系统
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利用通信线路实时传送两地或多个会议地点与会者的形象、声音、以及会议资料图表和相关实物的图像等, 使身居不同地点的与会者互相可以闻声见影, 如同坐在同一间会议室中开会一样。
五、现场灯光演出系统
多功能厅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兼顾一些表演、庆典、晚会等活动,而这些活动如果没有灯光的照明、渲染、衬托的话就无法开展,所以专业的演出灯光系统就变得很重要了,而且根据多功能厅定位的不同灯光系统所占的比例也不同,如果以表演、晚会为主的多功能厅更应该加大演出灯光系统这方面的比例。
六、中央集中控制系统
中央控制系统集中了灯光、机械、投影及视音频控制手段于一体,为使用者提供简单、直接的控制方案,令使用者能方便地掌握整个空间环境各设备的状态及功能。本系统可对会议室内各种音响设备及灯光、电动窗帘、电动投影幕、电动升降吊架等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以方便操作和使用。包括数字会议发言、讨论设备开启、关闭;摄像球的转动、镜头控制;会议厅音响系统的开启、关闭、音量调节;会议厅投影机、液晶显示器的开启、关闭;视频矩阵的切换、选择;会议厅照明灯光的明暗调整;液晶显示器升降控制等。
[多功能报告厅]
篇11:大学生使用活动厅承诺书
大学生使用活动厅承诺书
本人负责年月日活动相关事项,并承诺在使用大学生活动厅时做到下列事项:
1.活动开始前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全体参加活动的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宣讲安全注意事项,明确遇有火灾等紧急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和疏散要求。遇有火灾等紧急突发事件,立刻上报学校安保处,并按预定方案,迅速指挥全体人员从安全门迅速撤离现场。
2.活动进行前,与管理人员共同做好设备(包括音响、话筒、灯光、舞台)检查工作,确认设备使用前完好。
3.活动开始前,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及负责舞台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完全了解济宁学院大学生活动厅管理规定及活动厅使用注意事项,并能正确使用活动厅。
4.活动时有专人负责维持场内秩序,入场和散场时,防止拥挤打闹现象。
5.活动结束后,指定专人与管理人员共同做好设备(包括音响、话筒、灯光、舞台)的检查工作。如有因使用单位人为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由管理员立即进行登记确认,活动负责人及设备损坏人签名。活动负责人及时上报所在单位负责人,两日内向校团委提出维修或赔偿方案,经团委审核后,请专家鉴定,视损坏程度责成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赔偿。如推辞不办,校团委有权按照管理规定禁止该单位任何活动使用活动厅。
6.本《大学生活动厅使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校团委保存,一份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持有。
使用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篇12:审计厅述职报告
审计厅述职报告
审计厅述职报告(一)
xx年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全力协助主要领导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以及其他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述职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围绕工作中心抓好工作,上半年在流通公司主要分管资产管理、粮食、军粮供应工作,月份经组织安排调到审计局工作,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
一是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完善了资产租赁合同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合同的条款及时调整租金水平,力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加强粮食监管,维护市场稳定,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组织相关人员到涉粮企业宣传《条例》及粮食收购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更好地发挥了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三是认真执行军供政策,把军粮供应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提升为部队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粮价波动、粮源紧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克服重重困难,储备了充足的优质粮源,规范管理,确保军供粮油质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军粮供应不断档。
在审计局工作期间主要做了二项工作,一是协助街办做好新亚北侧道路的拆迁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与拆迁组的其它同志相互配合,在规定时间内较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拆迁任务。保证了项目的及时开业。二是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分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年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加强协调,科学组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12个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进一步促进了领导干部依法理财意识,规范了单位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述学方面
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认真学习审计相关知识,用一个星期时间参加省审计厅举办的新任审计局长培训,较好地学习了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为努力改进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服务。
三、述廉方面
强化廉洁意识,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学、述廉等项制度,努力做到带头遵纪守法,严格规范公务行为,严格执行《六条禁令》等,自觉做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执行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执行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规定。
3、执行不准收受干股、违规投资证券和期货或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4、执行禁止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卖商品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5、执行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的规定;
6、没有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工业基础配偶、子女和其它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7、做到不在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配偶支付的各项费用;
8、没有利用工作调动、晋级、迁新居、过生日等机会收礼,操办。
9、执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现无业;
10、没有参与赌博活动;
11、执行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饮酒、执行不准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12、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等规定本年内没有出国或到国内旅游;
13、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
14、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述法方面
深入推进普法宣传教育,首先自己能认真学法,能自己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记笔记,参加学法考试;其次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严格按《审计法》要求做好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再次认真配合主管组织单位按上级要求学,年终顺利地接受了区平安法治建设的考核验收。
回顾年,虽说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好的同志比,与上级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有的事还是按老规矩办,没有创意,管理上也只是以事对事的管理等,我决心认真学习,不断创新、向好的同志看齐,力争在其位谋其政,为建设而努力。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3:关于报告厅辩论赛申请书
辩论赛活动申请书
活动时间:11月26日; 活动地点:西校区大教室; 参加人员:全校学生;
活动宗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学生语言交流与沟
通能力,促进学生多方面全面发展;
活动准备:桌椅,教室,以及音响设备;
会场布置:西校区全体学生,并请马老师协助设备调试; 活动流程:1.由主持人宣读比赛规则及比赛主题; 2.双方辩手就位,准备开始辩论; 3.进行辩论;
4.辩论结束,主持人宣布结论; 5.比赛结束,合唱校歌; 辩论主题:中国人应不应该过感恩节;
比赛细节:1.第一轮,由正反双方辩手轮流阐述己方观点; 2.第二轮,自由辩论,正反双方轮流向对方提问
(务必保持纪律);
3.第三轮,观点阐述,总结己方观点(不得超过
五分钟);
4.主持人得出结论,作总结语;
活动总结:本次活动充分展示了学生的语言能力及沟通交流
水平,通过此次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能力,了解学生的思维方式,更好的做好学生工作.
审核人:
审批领导:
申请人:金业学校学生会秘书长 姜雷
申请时间:
篇14:WinPE使用ghost的办法
重装过系统的人对ghost一定不会陌生,那么,如何把ghost加入到PE里呢。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需要在本地电脑中正常安装Ghost。
2.打开“PE Builder V3.1.10 Plugins(PE Builder V3.1.10插件)”对话框,在插件列表中单击选中Symantec Ghost 选项,并单击“启用/停用”按钮。
3.在打开的“Error message(错误消息)”对话框中记录下未找到的目标文件名,并单击“确定”按钮,
4.打开Ghost 8.0的安装文件夹(一般为C:\Program Files\Symantec\Ghost),找到记录下的文件。这些文件是ghost32.exe、GhostSrv.exe、Ghostexp.exe和ghostcdr.dll。将这些文件复制到pebuilder3110\plugin\ghost8\files文件夹中,
5.返回程序主界面,再次选中Symantec Ghost选项,并单击“启用/停用”按钮,将“已启用”项目由“错误”更改成“正确”。
6.用户根据需要启用或取消其他插件,并单击“关闭”按钮关闭插件对话框。
篇15:浙江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第六条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应当附有载明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销售肥料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产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四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记录购入肥料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情况。肥料销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将登记情况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
(二)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三)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登记证号;
(四)在生产、经营肥料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设计、制作、发布肥料广告。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肥料产品质量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肥料产品质量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肥料登记、检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和土壤环境评价,定期发布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建立农田土壤养分平衡管理系统。针对土壤类型、作物种类、气候条件的差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业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施肥技术基础性研究,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生产,积造和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增进农田地力。
第三十三条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四条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肥料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准予登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肥料产品投诉的;
(四)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或者在办理肥料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肥料登记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反肥料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依照《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下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登记范围:
(一)肥料与农药混合物,以农药功能为主的;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肥料的主要作用
有机肥料的作用有以下两方面:
(1)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有机肥料中的主要物质是有机质,施用有机肥料增加了土壤中有机质的含量。有机质可以改善 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2)增加作物产量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氨基酸等物质,不氮、磷、钾等养分外,还含有多种 糖类,氨基酸等物质,不仅可为作物提供营养,而且可以促进土壤微生物的活动。有机肥料还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如畜禽粪便每100千克中含硼2.2~2.4克,锌2.9~29.0克,锰14.3~26.1克,钼0.3~0.4克,有效铁2.9~29.0克。有机肥和化肥配合施用增产效果显著,而且能改善产品的品质,使蔬菜中硝酸盐、亚硝酸盐含量降低, 维生素C含量提高,增加瓜果中的含糖量。
有的有机肥料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的作用大一些,如秸秆、草炭、堆肥等等;有的有机肥料则以供应农作物所需养分为主,如人粪尿、鸡粪等等,这种差别主要视不同有机肥料中有机质和含氮量之间的比例而定。有机质的结构物质主要是碳(C),所以这种比例称为碳氮化(C/N),C/N大于30的有机肥料其作用以改土为主,C/N小于30的有机肥料其作用以供应养分为主。作物秸秆的C/N在100左右,施入土中,改良土壤的作用很大,由于所含氮素数量很少,在分解腐烂过程中不仅不能释放出 氮素,还要从土壤中吸收氮,秸秆还田时有的地方要加施一点化学氮肥才能加速腐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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