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整理9篇)由网友“你的氢”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档案管理规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篇2: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篇3: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项目办临时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结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篇4: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 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正本, 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发明、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 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留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发展党员计划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加入其他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丢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 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动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 、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当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动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动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总结,生活小结,思想汇报,接转材料交接单,工作证复印件,档案整理复制责任卡,入党誓词,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论文,各类试卷,学生证等。
可不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档案备考表(和“”有关的说明须归入档案),述职报告(如有年度考核表配套的需归入档案),附有索取证明材料的函(如无索取证明材料的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教工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十五条 每类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等七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材料:若形成一系列有结论性的证明材料的排列顺序为结论或上级批复在前,其余材料按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若为单独的证明说明材料则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六类材料:首先是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其次是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八类材料: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整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索引,有了目录就方便了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查阅,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每大类的第一行填写大类号及其名称,大类号用汉字一至十表示。第二行开始按照各类别归档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用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一般均为一份;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内容排布:
①共十大类,每大类与大类之间间隔为四行;
②各大类材料中,若无该类档案材料,其大类标题仍然保留,注意空足四行,再进入下一大类材料的输入;
③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分四小类,每小类与小类之间间隔为三行;
④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中,若无哪小类材料,其标题不保留,注意空足三行,再进入下一小类材料的输入;
⑤目录输入完毕后,将最后一页空表行数补足满页,再进行打印。
⑥打印出来的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有过于明显的印黑、涂抹和皱褶。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26cm×19cm)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裁剪。裁剪档案材料要根据裁纸刀所标横竖坐标裁切,做到横平竖直,统一尺度,前后一致,保证档案材料的规范。裁切不能损坏档案材料内容,档案内容距离裁切右边应有0.8-1.2厘米距离,包边时档案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距离,防止打孔时损坏档案材料。不能紧靠内容裁切或裁掉表格外框(包括表框外的字和与档案材料内容无关的字迹)。裁切筒子纸要根据内容折叠整齐,不能裁断。对于超出16开规格且无法裁切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一般横边折叠折下边,不折表头,折叠边离裁切边要有1厘米的距离。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小于16开规格档案材料,要用宣纸裱边(注意宣纸不能太薄)。裱边时横边补上不补下,遇到大量需要裱横边的材料可以隔页裱边,竖边必须补齐。裱边要粘牢,同时不能把下一页粘住。
(三)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要按照水和浆糊2:1的比例调制,涂抹时注意适量,不能过多或过少。
(四)材料包边不能把档案内容粘住,并把原来的装订孔包在白边里。一般材料纸张厚7页左右包一本,纸张薄的10页左右包一本。包边纸一般为B5复印纸,(也可采用硬度适中的纸)并按照宽5厘米-5.5厘米的标准裁成长条。
(五)编写页码和编号,须擦掉以前的编号,新编号字体要美观整洁,不要过大。页码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下角,距离下边和右边0.5厘米,编号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上角,距离上边和右边0.5厘米。
(六)档案上原有的分类角须剪掉并用宣纸补齐,有些不干净的也须剪掉重新补齐。整理时要按照类别插入分类角。分类角贴在白纸的右上方,与纸的右上角完全重叠,贴分类角的纸必须是黄底红字的角标纸。
(七)奖励登记表、学生成绩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等需折叠的材料,裱背后装入档案,粘贴时注意做到便于从左向右翻阅。如果材料过大应折叠,一般为折下边和右边。
(八)铅笔标注在档案上的无关的字迹一律擦除。
(九)整理过程中产生的重复件和多余件,根据类别、时间排序,按标准裁剪和装订后,要在每份材料上注明为重复件或多余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生锈损毁材料。
(十一)对于裁切后的整卷干部档案要求做到四面整齐。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人事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篇5:新闻档案管理规定
新闻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宣传报道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是指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单位(以下简称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各新闻单位宣传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各新闻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全国各行各业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宣传报道档案是各新闻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工作中,应该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整理、保管好宣传报道档案,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由办公厅(室)或总编室主任直接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央级新闻单位设立综合档案管理处(科),省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管理科,地(市)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县级新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各级新闻单位档案人员的编制,可根据档案数量的多少和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
各新闻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宣传报道档案所需经费,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由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归档的范围
第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为本报、本社、本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本单位各报刊文章的原件和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撰写和修改的重要稿件原稿。
第八条 本单位定稿发表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社论、评论、编辑部文章、评论员文章、观察家文章、重要述评的原稿和改样。
第九条 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
第十条 本单位组织的专题调查报告的原稿和改样;经本单位调查处理的重要的读者来信(听众、观众来信)原稿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记者采写并被评为年度省级以上好稿的稿件原稿和改样。
第十二条 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报纸和各种有关宣传报道业务的出版物。
第十三条 本台播出的重要新闻、通讯及各种专题节目的稿件原稿;本台为各国电台、各国电台为本台组织的重要节目稿。
第十四条 本台节目时间表、电视节目串联单及重要电视片的解说词。
? 第十五条 本厂摄制的新闻纪录影片的完成台本、分镜头本、解说词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七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英雄模范人物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外国首脑、驻华使节及外国代表团负责人来华的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九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戏剧、音乐、曲艺、广播剧、电视剧(指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录像带。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形成的艺术材料,属艺术档案)等文艺节目以及其他具有欣赏和保存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原版和配套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专栏节目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与外国电视台合拍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为外国电视台、外国电视台为本台组织的电视节目的录像带。
第二十一条 本厂摄制的各种新闻纪录影片(包括新闻杂志片和重要的纪录片)的原画面底片、录音声带底片、声画合成反正片、标准拷贝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
各新闻单位为采编、发稿、播放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文字材料、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作为资料保存。
第三章 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将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并作为有关人员的职责。宣传报道完毕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应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 稿件可采用按时间、问题(节目、栏目)或时间、人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并拟出确切的标题,填写目录。
第二十五条 录音带、录像带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要声音清楚、画面清晰。
第二十六条 照片按问题、地点、人物、时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照片说明要写清新闻五要素,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并分类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宣传报道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销毁和带走应归档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和新闻影片。
第四章 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声像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宣传报道档案的管理要标准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档案的检索、编目、统计等项工作并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的缩微技术、通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改善宣传报道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有必要的设施和工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潮、防高温、防日晒。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
1、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库房,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设计;温度要保持在十八摄氏度至二十四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要避开三十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2、保存照片、新闻影片的库房,要有专用的设备和必须的防护措施。照片库房温度要保持在十五摄氏度至二十五摄氏度之间,湿度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库房要特别注意防火,温度要保持恒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五摄氏度,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出库时,必须在缓冲间放置二十四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 宣传报道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
录音带、录像带要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重新缠绕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
照片底片要定期进行检查,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时,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宣传报道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或机构变动时,应该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利用和统计
第三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确定提供利用的范围,对于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采取不同的借阅办法,提出相应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地提供档案为宣传工作服务。
第三十五条 查阅涉及国家机密的文字材料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只供本单位在工作中查考使用;提供这些档案为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第三十七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载体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保护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报表。
第六章 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根据《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办公厅(室)主持,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逐件地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九条 已经鉴定准备销毁的各种载体的宣传报道档案材料,要逐件地编造清册,由鉴定小组审定后,申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时,鉴定小组应指定二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应根据销毁清册,对被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核对,确认无误时,方可销毁,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6: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为提高公司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业务资料归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资料归档责任主体
综合业务部负责制定业务资料管理标准,对各业务部门资料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培训,各业务部门负责各类专业性和具体性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已经办结的项目,由业务部门归档完毕后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办公室统一保存。卷盒(夹)等耗材,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业务部门申领。
二、归档文件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材料要符合文件制作要求,标题、落款、时间(年、月、日)、印章、正文与附件、正式发文的定稿和签发单、上级来文和承办单、请示与批复以及专项成套材料等必须齐全完整。
3、归档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4、归档的文件字迹要符合长期保管需要,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优质油墨书写或制作,严禁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蓝(红)墨水等书写材料。
5、归档文件材料纸张幅面应符合要求,一般文件材料应为A4纸,必要时可使用 A3纸,但归档应折叠为A4纸大小。
三、整理要求
1、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要求简练、准确,能够概括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与成分。
案卷题名构成形式:
(1)符合规范的名称+业务类型
(2)出让宗地编号+业务类型
(3)时间+业务类型
2、卷内文件排序
(1)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目录是包含卷内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
(2)归档文件
卷内归档文件一般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式发文在前,签发单在后;上级来文在前、承办单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
(3)备考表
备考表是对本盒案卷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3、案卷装订
(1)卷盒
卷盒(夹)采用长×宽为315mm×235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卷盒(夹)封面项目应包括: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保管期限、密级、立卷人。
(2)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前要先去除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订书钉、大头针等);
文件没留装订线的要贴补加边,破损的要裱糊好,幅面较大的要折叠整齐;
将归档文件目录、归档资料左下取齐,用铆钉装订机装订牢固,注意不倒置、不散页、不压字。
4、电子文件刻录
归档完成之后,需将案卷文件的电子版本刻录在一次性写入光盘等耐久载体上,光盘标签写明年份和案卷题名,一并装入卷盒(夹)中。
篇7: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 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 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 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篇8: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篇9: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 1、行政档案: 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 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
③及各部门工作计划、规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 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⑥各类统计资料 2、人事档案
①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 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挂咳嗽毕喙刈柿弦约肮铱康ノ坏奈型ㄖ⑿椤⒋黾爸Ц斗绞降取
⑥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⑦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
①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
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⑩历年物业管理、机关食堂管理的相关资料。 ○
11其它有价值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体制:
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1、建立档案室,对及各部门档案资料正本统一管理。办公室分工专人管理档案。
2、人事、行政财务档案由直接管理。业务档案由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正本交档案室管理,副本留部门使用。
3、分管主任为档案建设责任人。各部门主任为部门档案建设责任人。及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各自负责的档案负直接责任。
4、根据工作需要,主管会计可在财务室保留当年和前一年的财务档案,尔后逐
年建档移送档案室保管。各部门业务档案副本在部门保留时间控制在五年以内。第六年起向档案室移交。
(三)立卷和归档
1、各部门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经过挑选,分项或分类立卷、编号归档。
2、一般文件资料应分级、分类按时间先后编号立卷。原则上一年成卷。年终归档。
3、人事档案分综合与个人二类建档。综合档案年初立卷、年终归档。个人档案随机立卷并归档。
4、重大专项活动一般在立项时建档,项目完成后成卷并及时归档。
5、各部门业务档案(除专项档案外)要在年初分类立卷,次年初归档。
6、凡具有法律性文书,一经生效即要归档。凡涉密性文件,即时形成,即时归档。
7、各类图书、杂志、报纸、音像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8、对有价值的外部信息,网络维护员和档案管理员要逐日浏览,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9、归档要求:①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所有资料应为原始资料。②档案必须具有完整性。每个案卷力求资料齐全。③档案必须具有价值性。立卷要避免杂乱无章,做到分类、分项、分目清晰;要避免重复立卷,同一事件只立一个卷目;要准确分类,不同类型的资料,不能混合立卷。
(四)档案保管和使用
1、档案管理人员只要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2、档案室要设置防潮、防蛀、防火的档案柜(箱),安置防盗门、窗和消防器材,确保档案安全。
3、和各部门档案要分工专人保管,在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移交。
4、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切实按要求管理好档案,切实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错漏任何案卷(含音像网络资料)。
5、要强化保密观念。凡涉密档案按照保密法规执行。 6、档案借阅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申请使用时限及时收回。复制档案必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借出、复制、遗失、损坏者,要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 档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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