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实习自我鉴定(推荐16篇)由网友“逆行23”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农田水利实习自我鉴定,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农田水利实习自我鉴定
农田水利实习自我鉴定
此次教学实习我们在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教学实习的安排,达到了实习的目地和要求。为我们日后从事相关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
1、通过参观棘洪滩蓄水枢纽站和打渔张灌区,使我对灌溉工程有了很深的了解,对整个灌溉工程的组成和各部分仪器设备也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了解了它们的工作原理以及它对农业生产和防洪工作的重要作用。
2、通过校内微喷灌系统认识实习,我对微喷灌技术有了很全面的了解,它的组成、安装、安装后检查以及使用,我都得到了很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在农业方面的应用和其具有的优点,我认为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
3、通过观看各种灌水技术的录象,我认识到了很多新的灌溉技术,有很多是我们平时不曾见过的,特别是现在灌溉技术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的`节约用水,使我感触良深。
通过此次教学实习,我们不仅巩固了自己的理论知识,而且极大的锻炼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实习中有许多知识课本上是没有的,我们学到了更加明确可行的操作技术和应用理论。如何充分灵活利用自己课堂知识进行实际操作,锻炼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次教学实习给了我们一个充分锻炼的自己的机会。
通过本次的实习,使得我们能够走出课堂,在现实生活中寻找农田水利工程应用实例。在短短的几天中,使得同学们在许多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相统一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自主探究,自行设计,合理实施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理论的严密性与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意识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对相关环境监测设备的应用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认知并了解了水利枢纽的工作流程。
篇2: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 4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补“短板”,夯实发展基础、促进社会公平;确定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措施,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和国家软实力;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
采取免费教育等方式培养乡村教师
会议指出,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把提升最贫困地区教育供给能力和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重点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是夯实发展基础,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了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措施。一是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布局教学点,按标准配置教学设施和教师。二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分类推进中职教育免除学杂费,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能力,推广现代学徒制,推行校企联合,强化实习实训,增强实践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条件。三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四是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扩大中西部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五是办好农村学前教育,支持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尤其是民办托幼机构发展。六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策倾斜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增强学生发展能力,
依托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会议认为,深度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一要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示范,允许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二要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完善引导扶持机制,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三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四要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会议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草案》坚持科学统筹、建管并重、节约用水、加大扶持等原则,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作了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建得好、用得上、增效益。
篇3:《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篇4:农田水利合同格式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农田水利沟渠清淤
工程地点:__
工程内容: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资金来源:上级扶持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三、工程量
长度___米(__x米),单价:__元/米。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整(小写)__元
六、合同工期:__天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施工。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双方自签订日日起生效。
发包人:__ 承包人: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年__月___日
合同格式
篇5: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
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 基本农田。
主要内容是: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 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①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②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篇6:农田水利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农田水利沟渠清淤
工程地点:xxxx
工程内容: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资金来源:上级扶持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三、工程量
长度xxxx米(xxx米),单价:xxx元/米。
四、工程质量: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
(大写)xxxx整(小写)xxx元
六、合同工期:
xxxx天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施工。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xxx月xx日
本合同双方自签订日日起生效。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7:农田水利合同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建设内容:
xx乡xx渠(xx段)渠道加高工程,加高硬化渠道xxx米。
二、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承包额:
为人民币x万元(小写x元)。
三、工期本工程预计开工日期:
为20xx年x月x日,竣工日期为20xx年x月x日。
四、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大包施工,具体负责进料、人工、机械、原料采购,直至工程被验收合格为止。
2、施工所用沙石全部为伊河优质石料,石料大小、杂质含量不能超标,必须干净,水泥全部使用国标500号高山水泥。
3、甲方负责工程规划设计及相关事项协调、质量监督等,并安排一名工程质量监督员。
五、安全生产
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生产,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非工作人员未经同意到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自负。
六、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乡质检组及有关负责人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篇8:农田水利条例
最新关于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篇9:农田水利合同范本
甲方(公章):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建设内容:甲方将********的水渠工程****米,包工包料给乙方施工。
二、工程造价:*********浇灌为人民币********元整,水渠*****米,以每米人民币******元的价格,合计人民币*****元,浇灌渡槽**米,以每米人民币******元的价格,合计*****元,以上三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元整。
三、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为11月3日,月31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
四、乙方要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工程一半工程量,甲方预付3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待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10:农田水利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建设内容:XX乡XX渠(XX段)渠道加高工程, 加高硬化渠道XXX米。
二、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承包额为人民币X万元(小写X元)。
三、工期本工程预计开工日期为X年X月X日,竣工日期为X年X月X日。
四、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大包施工,具体负责进料、人工、机械、原料采购,直至工程被验收合格为止。
2、施工所用沙石全部为伊河优质石料,石料大小、杂质含量不能超标,必须干净,水泥全部使用国标500号高山水泥。
3、甲方负责工程规划设计及相关事项协调、质量监督等,并安排一名工程质量监督员。
五、安全生产
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生产,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非工作人员未经同意到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自负。
六 、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经乡质检组及有关负责人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二OX年X月X日
篇11: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农田水利建设
第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 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整合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农民自建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出资出劳。对农民自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农田水利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
农业抗旱临时应急取水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在申请取水许可证时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
第十六条 对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项目立项后需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以参照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政府验收程序的,由工程建设审批机关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大型和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归国家所有;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的大型和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归国家和投资人共有。
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归受益农户共有;农户自用的,归该农户所有。
非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归投资人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设备的确权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大型和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其中骨干工程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修、养护;田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维修、养护。
产权归集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维修、养护,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明确边界,设立标志,并发给土地权属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不得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从事对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管理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内的,占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没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报废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报废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包含国有设备和物资的,应当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造册并收归国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灌渠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柴草。
第二十七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其他管理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合理定岗定编,将纯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准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经营性水管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供水。
第三十条 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受益面积收费。
第三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国有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和民营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和定价权限、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工程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应当与利用农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水户)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使用农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应当用于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和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形成完善的供水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单位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核收水费。因供水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供水的,供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用水和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或者隐瞒受益面积、用水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其在灌溉、排水管理和农田水利工程使用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其使用的灌排设施的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灌溉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建筑物配套和量测水设施建设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并积极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和支持节水灌溉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农田灌排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农田灌排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田水利工程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投入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偿相应费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违法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其他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篇12:乡镇农田水利论文参考
乡镇农田水利论文参考
1、概述我国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
目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水平还比较地低下,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发展,使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步伐。
1.1技术缺乏,管理落后
目前,我国乡镇农田水利建设队伍中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不能对水利的建设进行专业的技术指导,使水利建设受到严重的约束,直接影响了我国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制度落后,水利建设的管理讲求的是责权分明,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的水利建设管理紊乱,管理者不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有效行使自身的权利,使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找不到人解决。
1.2损坏严重,投入资金不足
由于近年来,疏于对水利建设的管理,使乡镇的调水、分水、泄水等水利建设受到严重的破坏。除了自然原因,很多水利建设的破坏都是人为造成的,例如,很多地方的机井房的电机和水泵被偷。由于后期的维护不当,致使小水渠的提水阀门锈死,当汛期来临,阀门打不开,无法泄洪,出现严重的洪水灾害,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国家的税务改革,取消了农村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使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对水渠等小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及加固,缩短了水利建设的使用寿命。
1.3年代久远,功能退化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导致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功能严重退化。很多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工程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在水渠上种植了庄稼或树木,直接阻碍了农田水利设施功能的发挥。部分农田水利设施由于没能及时维护,已经完全不能发挥其功能,对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1]。
2、分析乡镇农田水利建设问题出现的原因
2.1管理落后的原因
现存的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落后,主要是因为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主体不明确,运行管理机制和维护机制尚未形成,对已建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已损坏的水利工程不能得到及时的修护,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所以乡镇农田水利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使水利工程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2.2投入资金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小型的水利建设一般都是地方自建,国家的资金投入少。一些地方经济好的,还能够抽出部分资金投入到农田的水利建设上来。如果地方经济状况不好,根本就没有资金投入到农田的水利建设。另外,自国家的税收改革后,农村水利建设一般都是组织地方上的人出工出钱出力去修建水利工程,人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筹备困难。
2.3建设速度慢的原因
目前,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要是依靠当地的乡镇人民,实施的是义务工制度。例如,农村农田水利工程遭到破坏,能够进行修补,达到自求平衡的状态。但是自从国家取消了乡镇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影响了乡镇人民农田水利建设的热情,将乡镇人民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主力军将没有办法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2]。
3、探讨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相关措施
3.1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可以以乡镇与小流域为单元,由县级统一管理。加大节水工程的实施力度,同时还要不断增强乡镇人民的节水意识,推广“按量计征”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不断健全水利工程的配套设施,降低水资源的浪费,保证农田的正常用水。
3.2加大资金投入
在紧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时,也要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国家要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小型农田的水利设施。各级地方政府也要不断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对于上级给予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不能挤占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还要不断的总结经验,盘活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还要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审计与跟踪工作,各个县区的水务局要与各乡镇协调,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对于抗旱井、主干渠、支渠等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先建设。同时还要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的创新,要适应农村新形势的发展,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职责明确,做到出现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来解决,确保农田水利管理的有序进行。
3.3建立水利建设发展绩效考核机制
将农田水利建设中的防洪抗旱、人们的饮水安全问题、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等等工作项目实施个人责任制,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旦出现水利建设的问题,如抗旱、供水、防洪等出现问题,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如果问题严重,还要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3.4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的力度,能够增强乡镇人民建设水利工程,保护水利工程的意识,提高乡镇人民投身到农田水利建设中去的积极性。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相关的法制宣传,能够提升乡镇人民的法制意识,做到依法用水,自觉的维护好农田水利工程,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
4、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乡镇农田水利建设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时间的久远,很多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年久失修,使很多的水利工程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县市要及时对损坏的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的乡镇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乡镇人民对农田水利工程的保护意识,促进我国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篇1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汇报材料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汇报材料
今年年初以来,我县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地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地区水利工作会议和***县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克服困难,自加压力。通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展良好,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县今年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县辖五乡一场一镇,有汉、哈、回等19个民族,总人口*8万人。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共有耕地*(万亩,灌溉面积(万亩,草场**万亩。农作物种植主要以小麦、玉米、苜蓿为主。我县深居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气候干旱,降水量少,且时降水分布不均,春洪夏旱。主要河流无控制性调蓄工程,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很低,还不到10%,全县境内共有大小河流16条,年径流量6.75亿立方米,目前,用于灌溉的河流只有5条,年径流量1.01亿立方米,仅有2座小型水库进行调节,总库容720万立方米,年均引用地表水不足5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储量0.9亿立方米,年提取地下水5000万立方米左右。山前平原耕地50%为旱地,农业灌溉用水严重不足,干旱缺水是制约我县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因素。
二、**县20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情况
为坚持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断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对水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目标,认真落实地区水利工作会议要求,水利部门广大职工进一步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苦干不苦熬的精神,使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一年来,全县完成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万元,其中:国家投资*万元,县乡干部及群众投工投劳折资*万元。
(一)防渗渠建设情况
今年,地区下达了80公里防渗渠建设任务,为保证防渗渠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根据各乡(场)实际情况分解落实了防渗渠建设任务。把防渗渠建设作为全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各乡(场)签订了《农田水利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乡场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防渗渠建设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二是为使防渗渠质量好,经久耐用,避免重复建设,从混凝土预制板的生产着手,严把建设质量关。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关键在于预制板的生产,我县对混凝土预制板进行集中生产,统一管理,并对预制板生产工程实行了公开招投标,为保证砂石料的质量,我县在*开设了洗砂厂,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其它河道不符合标准的砂石料,把好防渗渠修建的`原料关;三是为节约有限的建设资金,动员广大群众自己动手,拉运工程所需的砂石、戈壁和预制板,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四是加强渠道施工过程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实行技术员分乡包点的办法,每两位技术员负责一个乡的质量监督,并且一包到底,对渠道的测量、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严把质量关,谁负责的渠道出现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每条渠道由水利局测量设计,严格按图纸施工,无设计图纸或未按图纸施工的渠道,一律不计入建设任务。为保证打好每一块板,修好每一段渠道,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在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做到技术到位。截止目前已完成新修防渗渠83.36公里,维修渠道90公里,完成渠系配套建筑物125座,完成投资53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46.2万元,投劳投料折合资金71万元。
(二)防病改水情况
为尽快解决农牧民吃水困难问题,切实为农牧民办实事,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今年完成了**乡南村人畜饮水工程,该工程总投资62万元。**乡南村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地形,之前一直都是肩挑车拉的取水方式,今年克服重重困难,使0.13万人和0.56万头(只)牲畜的饮水难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767.4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10万元,群众自筹50万元(其他?万元)。建设内容包括:坝体帷幕灌浆及溢洪道扩建,坝后填筑及配套设施建设。该工程于年5月1日动工, 9月30日竣工,目前正在准备验收。该工程竣工后,保证了水库下游*8乡近3.8万亩耕地安全有效灌溉,同时也有效保障了水库下游农牧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农牧民的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
(四)克孜布拉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去年完成了安全鉴定工作。今年2月份初步设计通过了地区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的审查,4月份通过了黄河委员会复核。项目总投资497万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331.3万元,自筹165.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加高加固原大坝,增设溢洪道,加固原放水涵洞等。项目有望明年立项开工兴建。
(五)牧区水利建设
**县是一个农牧相结合的县,畜牧业是两大支柱产业之一,发展牧区水利对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发展牧区水利经济,今年我县完成了***乡井灌区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该工程总投资25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00万元、地区自筹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地埋PVC管26.968公里,给水栓519个,喷灌机6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面积3000亩,目前,该工程正在实施过程中。
(六)日本协力银行贷款节水项目
日本协力银行贷款节水项目是我县利用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发展高新节水技术灌溉的重要项目。项目计划实施喷灌2万亩、滴灌0.5万亩,更新机井70眼,该工程总投资2342万元,其中:70眼机井更新由云南地质勘测总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总投资993万元,截止目前为,完成更新机井40眼。用于生态建设30眼,各乡场农牧民的农用机井10眼,估算完成投资568万元,其中:日协贷款375万元,自治区配套50万元,地区配套资金143万元,完成更新井凿井283米,架电米,配套水泵及变压器40台。2.5万亩喷滴灌工程由新疆石油天然气节水总公司承建,目前项目正在准备实施。
三、初步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工作
我县自开展“供水到户”工作以来,三年内完成了山前平原4个乡19个村的“供水到户”工作,累计推广面积10.688万亩,三年内节水总量66万立方米,亩均节水6.18立方米,亩均减少水费0.17元。通过推行“供水到户”,理顺了村级水管体制,维护了农村正常用水秩序,消除了“搭车”收费和乱推水量、乱收水费的现象;实行供水卡(证)制度,保证了农牧民用明白水、交明白钱,减轻了农牧民负担。今年截止目前,已收取水费183.7万元。同时,供水到户在管理上也面临不少问题,如:缺乏量水设施,致使灌区不能全面实行供水到户;实行供水、量水到田头,增加了水管人员的工作量;缺乏拦蓄水工程,造成枯水期不能保证用水户足额用水。面对以上问题,我县初步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工作的办法,成立了农民用水协会,建立了协会章程,但由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协会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四、加强水政执法工作,促进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利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水事环境,我县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水政执法工作,一是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使我县水土保持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今年我县以3月22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广泛深入城乡对《水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进行了宣传,出动宣传车一辆,出黑板报一块,悬挂横幅六条,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为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为切实减少水土流失,在重要河道开办采砂厂,进行统一管理,使弃渣及时回填,杜绝乱采现象,减少水土流失,并为我县水利建设提供砂石料。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截止目前,已征收采砂费2.6万元,发放采砂许可证50本;三是根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规定严格执行收缴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已征收水资源费6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4万元;四是水利系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光明工程”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对于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及水政执法的时限和程序、水利规费征收的标准和依据,通过永久性公示栏和“光明工程”栏对外公开,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尽管今年我县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亟待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中小型灌区规划等项目由于缺少资金尚未启动;二是由于我县灌区属于中型灌区,由于国家对大型、小型灌区有资金投入,使我县中型灌区建设目前还靠自力更生,为此灌区的骨干建设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水土保持工作力度不大;四是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价,许多水利工程因长期得不到养护、更新、改造,工程效益锐减,很难跟上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五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广大用水户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缺乏了解,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积极性不高。
在的水利工作当中,我县将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积极争取牧区水利节水示范项目;二是加大干、支、斗三级渠系的维护和配套;三是积极做好安全改水项目建设工作;四是积极配合地区水利部门搞好***前期工作;五是做好日本协力基金贷款节水灌溉工程项目的实施;六是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水保工作全面启动;七是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民用水协会工作。
今年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县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基础薄弱,水利工作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兄弟县(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地区领导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全县各族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开拓进取,排难而上,全面推进水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篇14:《农田水利条例》相关问答
《农田水利条例》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农田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我国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水土资源不匹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上,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我国农村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土地流转加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劳动动员机制弱化,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投劳难、管理难等问题十分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工作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把中央关于大兴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农业节水、灌溉排涝、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保护等作了原则规定,但难以满足引导规范保障农田水利发展的需要。条例是新中国关于农田水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一项开创性和填补空白的立法,是水法规体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规。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立足于促发展和保民生,其颁布实施,在农田水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切实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全面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2、科学规划是农田水利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对科学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当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这对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支持农田水利发展是有利的,但要注意避免各有关部门按条块体制多头管理、工程建设投入分散、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为此,条例把“科学规划”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并着重建立了规划统筹机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二是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调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四是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五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3、为了解决农田水利领域的“重建轻管”问题,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薄弱,许多地方建设任务重,投入需求大,工程管护经费不足。多年来,各方面反映农田水利“重建轻管”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把“建管并重”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管理中的责任,为强化农田水利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三是建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要求工程所有权人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四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五是规定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禁止行为,明确因开发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经过同意并予以补偿;六是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农田水利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农业是用水大户,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节水优先”方针,条例对农业节水作了哪些规定?
农田灌溉用水在各类用水中占有较大比重,农业节水发展相对滞后,无序用水、大水漫灌、计量设施不完善等情况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用水管理是农田水利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条例在总则中将节约用水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二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通过市场机制和水价政策促进农业节水;三是在灌区范围内实行计划用水,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四是规定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五是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要求根据水资源条件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
5、投入不足是制约农田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做到“两手发力”,条例对鼓励民间投资作了哪些规定?
农田水利是公益性事业,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和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和农田水利发展实际,不断拓宽投资渠道,特别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为此,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将社会力量投入作为农田水利投入的重要渠道。三是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理经营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四是从补助、信贷、用电、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给予扶持。
6、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将采取哪些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开启农田水利工作新纪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促进农田水利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推进农田水利事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相关行业都了解和遵守条例,为条例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农田水利专门立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工作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把中央关于大兴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农业节水、灌溉排涝、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保护等作了原则规定,但难以满足引导规范保障农田水利发展的需要。条例是新中国关于农田水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一项开创性和填补空白的立法,是水法规体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规。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立足于促发展和保民生,其颁布实施,在农田水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切实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全面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篇15:《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
七是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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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国务院2日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专家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 统筹协调
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这些规划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现在和未来等关系,整合支农涉水项目,加快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
“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李原园表示,根据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以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李原园表示,此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农田水利存在多头管理、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等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根据条例,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管并重 确保效益
农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然而,由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运行维护一直是个难题。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任李仰斌表示,条例就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保障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并且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受益者发现问题有权向监督主体报告,监督主体接到报告后必须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解决工程损坏没人管、没人修的问题。
“条例还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李仰斌说,有助于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
节水优先 提高效率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节水高效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针。”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表示,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另一方面,强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明确指出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要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还指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冠军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费收取率并不高,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应当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篇16: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审定。
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或者审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有关规划。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农田水利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编制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以及村民代表、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活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或者审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对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予以支持。
社会资金捐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捐建者可以对捐建工程行使冠名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实施方案。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有关情况,在工程所在地公示。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有关部门、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设立或者确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财政补助或者集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自行管理,或者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
(三)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主体或者管护人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财政补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灌溉供水。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灌溉面积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农业节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并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田水利的相关活动。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田水利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农田水利规划审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入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农田水利主要用途
主要是灌溉和排水,兼及中小型河道整治,塘坝水库及圩垸建设,低产田水利土壤改良,农田水土保持、土地整治以及农牧供水等。由于各农业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千差万别,需要进行农业水利区划和相应的灌排系统规划。农田水利还包括一些具有明显地区特征的类型,如黄淮海平原旱涝碱综合治理、盐碱地改良、圩区水利、牧区水利和垦荒水利等。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灌溉是主要的,但为了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也需要排水;在盐碱化威胁较大和开垦盐碱荒地的地区,必须灌排并重,甚至无排水即无灌溉。在湿润、半湿润地区,由于降雨量较多,排水是主要的,但是雨量的季节分布并不完全符合农作物生长的要求,需要进行补充性灌溉。灌溉与排水两者相辅相成,便构成农田水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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