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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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1: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2: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注:1、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 )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新设立时,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或备案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篇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是何等重要,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怎么样的?应该如何拟写?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海口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提交该文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做出决定如下:

一、通过《海口 有限公司章程》。

二、任命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三、任命 、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四、任命 为公司秘书。

五、同意设立海口 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篇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所作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三)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5: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振军出资设立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篇6:经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经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XXXXXXXX有限公司,特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身份证号: )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总额: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篇7: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删除: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修改:分享)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删除: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修改: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删除:,保守公司秘密);

(删除:(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其他义务: 。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其他职权: 。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

第二十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 (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

(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篇8: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实缴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9: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 单独出资,设立 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x 。(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住所:xxxx 。(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xx 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或名称):xxx

出资额:xxx

出资时间xxx: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xxxx

出资方式xxxx:其中货币出资,其他财产出资。

(注:股东为一人;不得分期出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比例及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程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瞀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xxx 人(注:3-13人),由 xxx 产生(注:主要由股东指定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可以约定产生途径)。董事任期 xxx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xx 人,由 xxxx 产生。(注: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需要由股东自由约定产生办法)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 xxx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指定产生(注:本条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时适用)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时,以下第11、12条不再适用)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注: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为执行董事的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由股东确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对外投资的数额等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经全体董事的通过(注:该比例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在专门的议事规则里约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依据另外制定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则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注:不设董事会时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内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xx 人(注:设监事会时监事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不同于董事的任期)。其中股东代表为人,由股东指定产生(注:由股东自由确定),职工代表为人(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可以设一到二名监事,本条监事会人员数目和构成不再适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设监事会时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建议;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依据另外制定的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则进行)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注:可以约定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职权的行使。(注:可以将该职权交由股东或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交送股东审阅的期限。(注: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交送股东审阅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注: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事由。(注: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在出现何种情况下应当解散)

第二十三本章程一式 xx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年 xx 月 xxx 日

相关知识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累积投票权

公司法第105条: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

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是否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108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8、职工监事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9、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税后利润分配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而公司法又规定税后利润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实际是指优先股和普通股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而根据目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排除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116条第4款自由约定的空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对发行优先股的章程事项做出了规定。

2、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修订)》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该条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外担保由“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特别约束。

3、董事会中的高管及职工比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年修订)》第96条第3款: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法114条、117条第2款对经理、职工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条进行了特别约束。

4、审计机构的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59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以上规定更改了公司法169条关于聘任、解聘审计机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规定。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约束,但并未体现出对公司法条款的直接约束。

三、公司法未明确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能否修改

日前一些上市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对此,伊利股份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后,放弃了修改公司章程。但仍有一部分公司仍然修改。此时需要讨论的就是,公司未明确可以自由约定事项,能否进行修改,因证监会目前尚未对已经回复的上市公司做出进一步决定,故下文无定论。

1、限制召集股东大会或提案资格

如龙宇燃油:连续270日(公司法规定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龙宇燃油认为:《公司法》对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要求中设置了对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该等规定的目的系为避免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龙宇燃油拟对公司章程作出“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的修订系基于相同目的,为避免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运营。《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章程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公司法》上述条款的强制性以及公司章程能否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本所律师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如力源信息、易华录等)在其公司章程中亦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亦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相关条款无效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龙宇燃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有利于避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有利于降低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基本利益,符合公司治理的长期目标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2、绝对表决权条款

如龙宇燃油: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事项,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公司法规定2/3)以上通过

龙宇燃油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3以上的比例要求为法定的最低要求,且《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适度提高该比例要求作出禁止性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龙宇燃油对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的修订,是在《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特殊事项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该等修订不会损害龙宇燃油公众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篇10: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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