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共16篇)由网友“lrz840102”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对公司的发展壮大具有决定意义的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创造。有限责任制度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这种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关键词:有限责任制度;功能优势;缺陷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定义
公司的有限责任并非指公司负有限责任,而是指公司投资者(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最高限,对公司的债务和亏损所负的责任,此外,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财产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特征:一是公司具有与其投资者(股东)个人互相分离的独立的人格。公司的人格即公司作为一个团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也就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只要公司经注册登记就取得了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资格,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无限延续的人格。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离的,公司对于自己的债务和亏损应由自己的全部资产而不是由股东承担。二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的.义务,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的责任。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一旦公司负债,股东便不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提出请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优势
(一)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最佳的集资工具
有限责任制度能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选用公司形式能事先预见并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尽管“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但这种减少风险的特点,足以激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有限责任制度促使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
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中,股东投资风险小,股东可以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尤其是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份的小额化和分散化,加剧了股东对公司直接管理的忽视和放松,公司的管理则寄希望于具有专门管理知识的公司经营阶层。公司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上,经营管理独立,最终必然导致公司责任的独立,使公司具有真正的独立法律人格,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制促使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首先,有限责任对那些基于信用而与之交易的公司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会造成道德公害。首先,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当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辜的外部债权人自己承担,而那些有权控制管理、避免这种情势发生的股东或成员却不用承受这种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股东相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在公司中总是居于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以致公司往往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把子公司当作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资格相混淆,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帐目,结果是母公司独吞子公司经营成果,又可利用子公司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这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绝对不公平的。
四、有限责任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有限责任制度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不仅遭到了人们的批评,而且还有许多人正在从事改造有限责任,重构公司类型的研究。一种意见认为,应选用无限责任来代替有限责任。主张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股东处按照股东在公司中出资额比例得到赔偿,即“对公司侵权按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模式,以此代替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有权管理公司,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以股东的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即由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约定由投资者以出资额的若干倍数作为公司未来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公司资产不足赔偿债权时,由投资者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可否认,这些意见的提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细加分析便可得出不宜采纳的结论。首先,从历史上看,早期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无限责任。但事实证明该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因为无限责任制度本身固有的先天性不足,制约着商事主体规模的扩大,必然使其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渐退居次要的位置,并进而在某些国家被淘汰。即使以无限责任代替有限责任,也会遇到许多具体实施的问题。其次,双重责任模式虽是一种较早的形式,但现代以来,这种模式日趋衰落,实际中存在的极其稀少,而且这种责任模式破坏了现代公司赖以生存的有效资本市场的存在。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而确立下来的现代公司的基石,这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必然结果。它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冲破了无限责任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积聚与集中,保护了投资者预期利益,如果否定有限责任,则会阻碍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发展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我们不否认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的道德公害,但这种道德公害在无限责任原则下仍然是存在的。极不谨慎的投资过度行为,使得公司或其股东不能偿付其所负债务是常有的事,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而股东资产亦是有限的,也不一定就能担负起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有限责任存有不足,就予以全盘否定。
篇2: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交接班制度1、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感准备工作。包括:
⑴查看上一班的记录,听取上一班值班人员的运行介绍。
⑵检查仪表、工具、钥匙、对讲机有无损坏或遗失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2、交接班人要求:
⑴对于外单位施工监理,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班应注意的'细节。
⑵上一班故障维修未完成者,须与接班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且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班。
⑶特殊情况按当班负责人安排进行交接班。
3、下列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行交接班。
⑴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⑵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其他神态不清而未找到顶班人。
⑶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或营业时。
4、交班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离开岗位:
⑴接班人未按时到岗;
⑵交班时发生事故、紧急情况;
⑶交班前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
⑷交班前发生一个人无法独立完成,须要别人配合的工作;
⑸交班前未打扫卫生。
值 班 制 度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按规定定期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如外出巡查,抄表应知照同值人员。
2、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做到腿勤、眼尖、耳灵、手快、脑活,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隐患。
3、值班人员接到维修报告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往修理。
4、发现设备故障,当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报告上级机构处理。
5、午、晚餐时间是值班的薄弱环节,所有运行机房都应有人值班。
6、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必须事前请主管同意。
篇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 要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 设立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程序,是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相同或不同规定,来探讨我国(指我国大陆地区,下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优缺点。
关键词公司 有限责任 法律要件
一、我国的设立制度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制度包括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三个方面。
(一)设立的方式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一般的公司,只要符合设立要件,就可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机关应当为其登记;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公司,如金融、证券、保险行业的公司,为保护市场安全,其成立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在我国设立公司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性公司,必须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
(二)设立的要件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证有关部门在公司设立后对其进行监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主体要件、财产要件和组织要件。
1.主体要件。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但是,法律禁止某些自然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如公务员等。另外,公司法人、经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党政机关、军队等禁止经商办企业,目的是防止出现以权经商、垄断经营的现象。
在人数上,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2-50人,又因为我国也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所以事实上我国对股东数量只作了上限规定。
2.财产要件。法律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最低资本限制,然而对于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对其最低注册资本则有较高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对资金的要求较高,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该种类型的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本。在资本缴纳方面,登记的出资额只需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即可。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对于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公司法》第27条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三种形式,但是也设置了一定余地,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股权和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问题,相关规定已经肯定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但是债权是否可以出资,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组织要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章程,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章程必须载明相应的事项,是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章程修改之后,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的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对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例外规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设立的程序
在我国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出资比例等等。然后要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只要不是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设立的公司,在认缴出资和确定了公司机关和组成人员后,即可进行设立登记。最后,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时。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制度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法律规定上各有其特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德国,我国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
(一)发起人的条件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各个州的具体法律规定都由各州自己制定,因此对于发起人能力和住所的要求并不统一。有的州对发起人的住所或年龄有要求,如必须为该州居民、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但是大部分州只要年龄达到要求,而不问其住所或者以后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在人数上,除了波多黎各州,只要求有至少1个发起人,没有设定上限。
德国对于人数要求为一人或者数人,也没有上限规定。澳门《商法典》第358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之股东不得超过30名。”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98条规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
(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美国大部分州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采用授权资本制。
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实缴的资本需要达到100欧元,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欧元,采用许可资本制。对法律进行修改时,为了吸引投资,规定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企业公司,但是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缴足,也不能以实物出资。
我国澳门《商法典》第259条规定:“有限公司之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二万五千元。” 出资可以延迟缴纳,但不得超过3年,否则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台湾“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三)出资物要求
在美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出资,包括金钱、债权、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将来提供劳务。德国法律允许现金和实物出资,但不允许以债权出资,大陆法系一般都如此规定。 (四)章程的内容和修改
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具备的11项内容,包括7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1项任意记载事项,章程修改需要备案。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还会订立公司条例,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约束力。
篇4: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黄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着的特征。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责任承担及股东责任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制度的特点
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在明确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有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则。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二)设立数量与主体规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条规定上明确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移、逃避责任,而且也保障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三)公司登记与公示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的潜在风险。
(四)特殊会计审计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审计要求。
(五)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负责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笔者认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东设置
1、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尽详实,只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立法设计来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但在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欧洲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会计监察人以及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单独股东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此相比较,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的运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同时,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特别规定,只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一到两名监事。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不当操作等问题,应通过制定特殊的治理结构模式弥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监察人以及股东决策程序、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
(2)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所以,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容易产生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发展。
四、笔者提出以下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完善的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本意在于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大大减弱了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不符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有之意。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例如(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投资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允许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单一股东的事业混同,诸如经营业务完全一致、公司资金与股东生活费用交叉使用、将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意味着一人股东。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一人股东的个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规定,一人股东在做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置备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说了算,不用开会,股东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为他的决定,为对此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增加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公司应配合第三人实现查阅的权利;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未采取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的决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项决议可撤销。这样是为了敦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做出决议的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
4、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部门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任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事人的原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一人公司,股东兼任董事或经理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职工是监事会成员的当然人选。因为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且与公司的关系相对稳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有条件通过其在工作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纠正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享有无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权利。
5、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所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明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以弥补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应有:一是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三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篇5:有限责任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一、20xx年度工作
1、安全生产:截止20xx年10月30日,公司共完成发电量34151533度,其中峰源电站发电量4098048度,已完成去年发电量的104.58%,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发电量1496811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干部职工强化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责任,形成了人人抓安全、个个重安全的生产管理氛围。我们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抓好安全生产的管理。一是与各电站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奖罚到位。二是公司设立了专职安全员,专抓安全工作。三是抓好各部门的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我们在安全自查活动中共查出和消除一般安全隐患25起,有效杜绝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四是重点加强设备的巡视与检查,抓好设备缺陷的及时整改和消缺,由于各电站机电设备老化,今年共出现设备缺陷62起,全部进行了消缺处理。五是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双票合格率达100%,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六是在电站内悬挂和张贴醒目的安全生产警示宣传标语。与此同时,9月份对公司员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正因为我们对安全生产严防、严管、严抓,周密细致布置,公司统一齐抓协管,才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安全生产任务。
2、防汛工作:今年降雨量充足,发电任务重,防汛工作是公司全部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做到时刻不放松。主要采取四项举措来确保安全渡汛。一是组织了汛前安全大检查。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进行了细致全面检查和清理隐患;二是召开了专门的防汛工作会议,坚决贯彻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三是制定了《防洪应急预案》,做到了有备无患。四是组织技术人员随时掌握流域内的水文气象信息,做好调度预案,科学控制水位,监督防汛工作,在提高防汛质量和生产效益的同时做到全年无汛情事故发生。
3、日常工作:公司一年来主要工作是下属各电站生产发电及机电设备的检修、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复、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新办公楼项目的实施、武义峰源水电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下属各水库和电站的“五水共治”等工作以及其它行政工作。生产发电情况很好,超额完成了全年的发电任务;派出228人次维护保养机电设备26台/套,年度检修10台套机组设备;工程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共用工200余工日,完成水毁工程项目6个,确保设施的完好,保障明年的安全生产;新建项目2个,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重点是制定了公司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草案;配合水务局规范了各项财务制度,规范了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完成了新办公楼的场地租赁,土建以及装饰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市场调研、多次协调,报经上级各相关部门同意后成功收购了原属武义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义峰源水电有限公司30%的股权;落实10余万资金,安排百余人次做好“五水共治”相关工作;
4、困难与不足:公司电站分布广,渠道、机电设备及输电线路老化严重,由于交通不便、工作量大、检修人员不足和电站技改涉及所在地政策处理难等问题。
20xx年度工作计划重点:
1、继续优化部门人员配置,提高部门成员自身工作能力,增强部门工作责任感及集体凝聚力;
2、继续抓好安全生产与安全工作;
3、做好麻阳二级电站报废重建的推进工作;
4、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队伍建设;
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公司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开展。新的一年就要来临,在局党委领导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以良好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克服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理清工作思路、推进项目建设、强化成本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为全面出色完成20xx年工作目标而努力。继续加强和完善队伍建设以及对各电站的经营管理,使公司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篇6:有限责任公司年终总结报告
经过前几年的改革洗礼,xx公司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道路。XX年,公司上下以更加坚定的步伐,沿着总公司和董事会的指引,公司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面对今年干旱少水的不利气候环境,不气馁、不松懈,团结一心、奋力拼搏,以“抓管理,争效益”为中心,以“抓安全,保生产”为基础,以“抓改造,促发展”为重点,以“抓教育,提素质”为目标,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责任,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企业生产经营,克服重重困难,基本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桃源县委、县政府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也给予了足够关心和支持,这是我们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应对不利形势,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努力扭转困难被动局面
今年全年降雨量为 1196 mm,较去年减少 1004 mm,完成发电量 2895万度,仅为去年的42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756 万元,相对去年减少744万元。由于今年的发电量严重低于历史平均水平,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给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尽管今年天气形势十分不利,但我们不等不靠,坚持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争效益,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并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以努力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确保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一是严格落实新电价执行方案。去年年底公司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每度电上调0.05元的电价政策支持,但在电费追补和新电价执行过程中,县电力公司及两个自供厂对新电价政策存在一定分歧。公司董事长及领导班子多次到和物价部门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对电力公司和自供厂家加强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最终达成共识。今年7月份电力公司追补电费70万元已全部到位,在电费结算方式上也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5月份签订了新的供电协议。两个自供厂家电费追补7月也已到位30多万元。二是加大电费回收力度,按新的电价标准,在电费收缴上做到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及时回笼。三是加强库区及自供厂家用电的管理,专人负责用电监察管理,对用户表计每三天进行一次抄收与核实,防止各种窃电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厂用电损耗,力争效益化。四是严格落实日常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职工关心的车辆使用、来客就餐等严格控制数量和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查隐患抓整改,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
截止12月31日,电站累计安全运行6538天,实现了设备零事故及人员零伤亡的“双零”目标。
一是我们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控工作,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化、日常化、科学化,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局面。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常务副总胡祥同志为组长,总工杨志高同志为具体负责人,以班组自检、领导小组旬月督查为工作制度,统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于7月份组织了电厂运行检修职工及电网作业人员的安规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以安全隐患整改为突破口。今年来我们共进行了4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0多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完成整改的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发电洞和溢洪道的闸门钢丝绳进行了更换。闸门钢丝绳已运行时间长达XX年之久,因长期水下浸泡,锈蚀严重,断股现象十分突出,已经影响到了安全运行。3月29日,公司组织机关职工、电厂检修人员30多人对溢洪道钢丝绳进行更换。为了抢工期,预防突发洪水,经理班子成员带领大家坚持奋战在工作现场,原计划6天的工作任务整整提前3天就圆满完成。
2. 4月份对电厂升压站的所有开关、瓷瓶进行除锈、刷漆等维护工作,并进行了全面的预防性实验。
3.对2#主变进行滤油及干燥处理,并对其油枕加装了隔离气囊,提高了变压器油的使用寿命。
4.对1#机组空冷器进行了修复。针对空冷器漏水的问题,从资金、成本的方面考虑,我们组织技术人员经分析论证后,果断采用修复的办法。这样既节约了成本,也缩短了机组停机时间,目前运行状况良好。
5.改造坝顶防汛路灯 52 盏。改造过程中,发挥xx人员优势,只采购不锈钢材料,自行完成路灯制作和安装,节约了成本,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6.对4#机组的蝴蝶阀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蝴蝶阀启闭更加可靠,止水效果大为改善。
篇7: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地址:*** 市**区*** ****号 。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法人**个,事业法人**个。分别为: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住所在****。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审批文号为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理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的地点:
签协议的时间:
----------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爆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主要特点为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有限,倘若有限责任公司被债权人清盘,债权人不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索偿。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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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acK50.com-收集整理入门资料
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HacK50.com-,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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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有限责任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一、内部改革脱胎换骨 队伍建设卓建成效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支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任何先进的管理都难以实现,发展和壮大更是无从谈起。*物业公司组建之初,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服务模式的影响,职工观念滞后,干部思想守旧。二○○三年是物业公司内部改革真刀真枪、卓建成效的一年,在年初我们利用全公司员工大会把物业公司当前所面临的严峻生存发展形势一一摆在职工面前,同时引导职工明确了*物业公司生存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让大家清楚,*物业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适应电力后勤体制改革,通过高标准的服务和管理,赢得业主的信任,紧紧把握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谋求长远发展;要么萎靡不振,不思进取,继续老守田园,最终被淘汰。通过深入细致的讨论和主题教育,使全公司上下树立起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在思想上实现了从“等、靠、要”向“干、创、闯”的转变,在观念上实现了从“为面子”向“为生存”的转变,在工作作风上实现了从“我是大国营”向“我是服务员”的转变,在行动上实现了从“老守田园”向“走向市场”的转变,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使企业步入了健康的发展轨道,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全公司形成了安定团结、上下一心、共求生存、共求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班子建设,筑牢拒腐防线
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集体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想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带出一支过硬的物业队伍,抓好班子建设是关键,如何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形成一个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带领职工战胜困难完成任务,这是年初摆在公司面前的首要难题,为此,我们坚持按照局党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凡是党委部署的工作任务都能较好完成,基本做到党政一心,遇事勤沟通,并及时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一年来,我们除了建章立制,重点抓了班子的自身建设,制定了班子议事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制度,民主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互相支持,相互信任,团结一致,较好地完成了局党委的各项指标和行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一年来,班子成员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自己的角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防腐”免疫力。常念“紧箍咒”,早打“预防针”,浇注“防腐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通过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使我们树立了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认识到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增强了在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通过对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使我们能够立正身形,放手工作,这为公司的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着眼优质服务新形象,建造物业管理大格局
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去年公司牢牢抓住服务这一主业,推出了“管理无死角、服务无缺憾、业主无怨言”的服务理念,以“带走业主的烦恼,留下物业的真诚”为服务指针,搞好物业的各项服务。
物业服务中的保安、保洁、维修等服务窗口的服务质量直接反映出物业的管理和形象,我们公司在规范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从规范员工的语言、仪表和形象入手,去年我公司与电工路派出所联合在社区内成立了社区保安大队,设立了社区警务室,强化了小区的治安管理,并且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量身订做了保安服,在工作中公司要求窗口服务岗位员工上岗要统一服装、仪表整洁、举止大方,结合社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行为规范,确保了物业人在服务中的良好精神风貌。我们本着为职工服务、为职工着想的原则,继续开通紧急事故处理24小时报修电话,遵守承诺,对自身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具体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经理联络电话。在工作中,如果谁家管道出了问题,就主动出面协调其他各住户给予配合与支持,暂时处理不了的向住户详细耐心地说明原因。对职工不懂的日常维护知识悉心传授,对职工不理解的有偿服务耐心讲解,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和改正,大大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
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职工思想意识的转变,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职工家属的认可,已使今天的*物业树立起了品牌效应,市红星别墅小区为了提高小区档次,加大售房力度,多次慕名前来诚聘*物业公司接管红星别墅小区。
*物业做为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排头兵,在去年十一月九日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在物业管理上的经验的做法,受到了朱玉林副市长的高度评价,并做出要求:*物业公司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要在全市物业公司内宣传和推广。今年电业小区又获殊荣,被评为“全市十佳物业管理小区”光荣称号,省、市、区政法委及主管物业管理的领导先后到电业小区示察工作,对电业小区的物业管理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
四、安全生产形式稳定 工程质量管理创优
安全生产可以说是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各项工作能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保障。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工作方针,把确保安全生产当作首要和重点问题来抓,利用每周四的生产例会,把安全意识时刻贯穿到每名职工的头脑之中,安全措施层层到位,通过全公司的共同努力,去年在生产工程、维修、服务等各岗位均未发生人身、设备轻伤及以上事故。综合市场、职工食堂、独身宿舍等服务网点及“三板厂”的安全防火工作也是我们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由于责任到位,防范措施得当,全年未发生火灾、火险事故。
交通安全是各项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车辆管理上,我们认真执行出车单制度,要求每名司机做到“不见票、不动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从管车、派车到驾车,严格遵守纪律,保证了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稳定局面。
过去的一年,我们以非生产改造工程为契机,树形象工程,由物业公司承览的局非产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已交付使用,这体现了全公司整体的实力,同时为公司今后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拓展产业化领域,潜心营建“半壁江山”
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要想彻底从传统的管理思维、模式、方法中脱胎换骨,就应大胆去偿试。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资指标拔离指数的逐年加大,光靠单一的物业管理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依托自身优势和局里的优惠政策,拓宽产业领域,帅先地进行了“物业办企业,企业养物业”的偿试,“三板”实体自组建几年业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其中彩色道板厂全年生产道板:19000平方米,为局内工程提供货源6000平方米,出售给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市政公司、园林处、仁安公墓等单位共计:11000平方米;彩钢板厂全年安装彩钢屋面:1837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45万元;理石厂全年为局内各项工程提供、加工理石货源:5869平方米,“三板厂”的运作投产不仅大大降低了局内工程的造价,而且给物业公司创造了利润,减少了资金的倒流。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每一个发展和进步,都与局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全体员工的积极努力分不开的。但我们深知: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离业主的要求还有差距。新的一年,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将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管理无盲点、服务无缺憾、、业主无怨言”为工作指针,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励精图治,再谱新篇,为实现物业管理再攀新高而努力工作!
篇10: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启事格式
招聘要求:
详细内容一定要具体写明招聘的人员等具体事务。
1.公司介绍:
xx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属于民营企业,目前为xxx行业领军企业,年营业额xxx元,公司员工.....企业文化等等都是招聘启事要写清楚的。
2.需要招聘员工的`具体要求:
年 龄:
性 别:
学历要求:
能力要求:
岗位职责:
工作经验:
其他要求:
工作待遇:
以上是任何一篇招聘启事范文需要的内容!
3.面试者请提供个人简历及××证件,以及应聘流程。
4.面试具体描述:
时间:xxx月xx日
地点:在xxx进行面试或者复试!
落款:xx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人事部
联系地址:xxxx省xxx市xxx
联系人:某某
电话:xxxxx
公司网址:xxxxx
篇11:浅谈流风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论文
浅谈流风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论文
摘要:本文旨在介绍上海松江大学城中某学生团队拟建立的汉服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训练项目,本文从项目简介,项目存在优势,前期准备,团队,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案,发展战略及预期成果六个方面提出并介绍了这个项目。
关键词:汉文化;汉服文化;理念公司;大学城
汉文化一般指汉族人民创造的物质文化和思想文化的总和,其中汉服文化发展至今已有了几千年的历史,汉服文化是反映儒家礼典服制的文化总和,贯穿西周到明朝的儒家书史体系《礼记》、《后汉书·舆服下》、《晋书·舆服》等通过祭服、朝服、公服、常服以及配饰体现出来。汉服文化,自成体系,传承了上千年,并且在这个时代在以自己的方式复兴。汉服文化是汉文化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存在它传承的必要性
我们是一群来自上海松江大学城的学生,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我们渴望一种汉文化带来的质朴,我们希望汉文化能够被世界所接受所赞赏,并且我们发现了它所存在的商业价值,因此我们提出了这个公司,并希望能够将它变成现实。我们将从服饰出发一步一步将汉文化的元素带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去,渗透并感染。接下来就由我介绍一下我们的项目。
一、项目简介
我们旨在创立一家主打汉文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流风”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提议中的公司,它是集汉服设计,销售和汉服文化服务于一体的服饰企业。公司名称取自“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飘飘兮若流风之回雪。”——《洛神赋》中的“流风”,含流蕴汉风之意。
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初期组织结构采取扁平化管理。以后改为事业部型结构。由股东代表组成董事会,实行经理负责制,下设市场营运中心、设计研发中心、资源管理中心、行政中心等几个重点部门。
公司下设六个部门,分别主要负责改良设计,服饰供应链,经营销售,服饰文化服务,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汉服设计团队及多个合作社团及工作室。公司注重总体发展策略,不设等级固定分明的职员层次,鼓励员工自由组合成小项目分部,充分发挥其长处。
公司将长期与汉元素文化传播与交流中心合作,继承汉民族的传统文化元素,糅合现代文化元素和外来元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社会提供以汉文化元素为本位的服装设计。与其他服装设计公司不同的是,本公司可以根据个人爱好和特色定制服装,卖的不仅是服装,更是一体化的服务和文化的传承。顾客在流风买一件衣服就将会有一次穿越般的体验,我们旨在让大众有着汉服上街的理由和勇气。
二、项目存在优势
1、优势地理位置:上海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消费水平较高,人才资源丰富,松江附近古镇等旅游景点资源较多,且对全国具有辐射作用,高素质人群也乐于为文化买单。
2、廉价优质设计资源:松江大学城汉文化社团资源丰富,东华大学、复旦视觉艺术学院等大学学生有良好设计基础和设计意愿。
3、一体化服务战略:主打精品定制服务,以服务取胜。
4、贴近主体消费群体:松江大学城女性较多,高素质大学生群体也更乐于为文化买单。
我们前期做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认定了汉文化在学生群体中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在我们发出的3000份问卷中,有百分之63、23%的人曾经了解过汉文化,有百分之46%的人对汉服饰感兴趣,有28%的有过穿汉服上街的.渴望。所以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服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汉文化的元素也同样能被人接受和认可。
据《汉服产业报告》统计,我们知道现今汉服同胞的数量为466165人,假设这些人一年只买一件汉服,其可接受的平均价格为325元,由此其创造的总产值为151503625元。
我国有关汉服设计改良的企业现今数量极度缺乏,拥有优质廉价学生设计资源的企业几乎为零,且像上海松江这样的大学城在全国屈指可数。因此,可以看出我公司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基于这样巨大的市场潜力,我们有了这样的设想。
三、前期准备
1、我们公司拟与松江大学城7校汉文化社团结成长期的战略同盟伙伴,主要以大学有想法的优质学生资源为设计依托,并主要由社团为公司提供优秀设计人才,并取得了许多组织如:河洛汉服社(上海外国语学院),LAPhoto摄影工作室(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等的支持。
2、我们进行了SWOT分析,将汉服与现代服饰以及其他品牌汉服进行比对,得出了我们的优势、劣势、机会及威胁取得了初步的发展方向。
四、我们的团队
公司由汤俊杰、严世超、罗淦中、郭怡晴、杨胜亿、包启坤、徐瑶、罗芬、周齐齐,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进取心强,具有青春的朝气与活力。来自财务管理、金融、工商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专业,涵盖了财务、管理等经济类各学科,拥有较多的财经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很强的整体和全局观念,各个专业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优势互补,组成了一个既有生命力又有创新能力的团队。
其中团队成员汤俊杰作为CEO拥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思维和较强的大局观,做事大胆,在大学生创业圈比较吃得开,人脉广,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中学曾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会办公室及外联负责人,大学Enactus前项目部成员,JAtcc,上海立信创业者协会成员。参加过许多比赛,并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成员严世超在电脑编程及制圖方面颇有研究,作为公司的技术兼设计总监,也作为校易班技术部的一员,做过许多让人喜欢的设计,虽然还略显稚嫩,但是相信他能够胜任成员罗淦中,无论是对财经知识的热衷还是做事的拘谨和认真都让我们相信他能胜任财务总监这个位置,平时喜欢看财经新闻的他常常能给到令人拍手鼓掌的评论,平时对自己的财务也能有很好的花销安排,虽然许多专业知识不够全面,但是潜力无限。
此外其他成员也是非常优秀,所以我们对自己的团队很有信心。
人员分工:企划部、营运部、设研发部、公关部、人事部、财务部
严世超、徐瑶具一定汉文化素养,拥有设计技能出任研发部中心经理,主要负责电子商务以及设计研发产品。
杨胜亿、包启坤具备强执行力,对打拼市场有毅力和恒心,出任市场营运部中心经理,主要负责策划运营,抢占市场。
罗淦中、郭怡情具有丰富的财经知识,和较好的理财能力,前者作为财务部的总监,后者作为财务辅助,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周琦琦识人能力强,我们都说她拥有一双慧眼,知人善任,能够发现人才,作为人事部总监,主要负责人事调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方案
我们针对分析了两个主要问题:
1、汉服市场样式单一,正统汉服不适合日常穿着,现有为数不多的改良式汉服也不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同时目前市场又没有商家提供规模化的汉服定制服务。
2、汉服着装规矩繁杂,古典发型、配饰讲究颇多,现有汉服实体店较少,无法提供一体式服务。
解决方案:
1、优化产品与服务
设计师一对一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打造专属服饰。
租赁售卖:正统汉服和改良汉服。汉服基本元素(交领右衽,飘逸)与现代元素的有机结合。
周边产品:以汉文化为背景的生活用品、装饰品、文化用品等。比如:油纸伞、笔墨纸砚、中国结等等。
一体化服务:发型、配饰、穿着方法设计和咨询。
合作开拓服务:摄影工作室写真,社团线下活动策划,茶馆书店汉服日,古镇旅游景点汉服游等。
2、确定目标群体
这部分人群的特点是:
①对汉服和古礼有简单的了解,而且了解程度多数来源于电视剧和电影;
②对汉服和古礼及所代表的文化感觉有一定的向往,容易接受商家引导;
③月薪在5000以上有消费能力的城市白领阶层,或衣食无忧的在校大学生;
④18岁—35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追求的小资阶级,追求另类和个性,以女性居多;
⑤少年儿童,对色彩鲜艳,精美的服装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并有经常穿着的条件,以女童为主。(这个是重点市场,也是打开汉服市场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⑥这部分人群需要通过前两类人群及商家主动的宣传引导而获知,宣传须抓住美丽、个性、文化雅涵、时尚(紧随影视潮流)等几个要素,不能一味强调复古,避免消极情绪的产生。并有计划地去影响其他人群。
六、发展战略及预期成果
发展战略分为公司战略、经营战略和职能战略,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人力资源战略。
1、公司战略
公司将采用顺次组合的战略形式。
初期:由于公司处在起步阶段,人力、财力、物力不足,公司将采取单线发展战略。公司将把各种资源集中化,主打松江大学城7校社团资源,做到供应链与设计资源的对接,做到平台化。
中期:进一步扩大宣传,广纳设计资源,主推汉服改良的多样化与现代化,使其更易被人们接受。同时,寻求与影楼,咖啡厅,主题餐厅、镇旅游景点等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合作,开拓周边产品市场。
长期:力建品牌,不仅做到汉文化界的知名企业,更要使汉文化改良引领市场潮流,使人们乐于接受,乐于穿着,并提供一体化精品定制服务。公司主旨是:让汉服爱好者不再只做判断题。
2、经营战略
经营战略与公司战略相辅相成。
初期(1年—2年)
采用突破化战略;
依托成熟服装企业的渠道进行推广,以模特和学生自主资源制造爆点,做好前期宣传,做到让大部分喜欢并需要产品的知道我们,接受我们,乐于在我们平台上选购。掌握顾客的需求,通过优秀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和公道的价格吸引顾客。采取线上线下同发展战略。
中期(3年—5年)
主打拓展化战略;
当今社会,选择多样性为激发人们购物的一大因素。加大设计资源的开发,将其管理有效化,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竞争力。同时,寻求与影楼,咖啡厅,主题餐厅、古镇旅游景点等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合作,开拓周边产品市场。
长期(6年—)
采用品牌化战略;
经过前期的发展,经济规模已有很大提升,巩固已经开发的市场,进军新的市场,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
3、职能战略
重视培训,鼓励学习。把创新贡献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在薪酬方面加强对各种创新的奖励。
4、人力资源战略
初期(1年—2年)
采取投资化战略;
營造创新、自由、奋发、向上的氛围;
吸引人才,破格提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以相对高的薪酬支付员工。
中期(3年—5年)
采取参与化战略,介于投资化和吸引化之间。
长期(6年—10年)
采用吸引化战略;
强调效率的详尽的工作计划;
提供创新、进取、学习的氛围;
人员没有专业、学历的限制。
预期成果
通过对公司前8年财务预测分析,分别得出:净现值(折现率5%)=8、85,内部回报率=5、3%,投资回收期=4、6年
从偿债能力角度看,企业的资金流动比率过高,流动资产占比较大,企业机会成本过高,资金利用率有待提升。同时资产负债率较低,虽然偿债能力有所保证,但是财务杠杆利用不够。
从运营能力分析,其周转率较低,盈利能力较弱。但考虑到是数据来源于刚起步的公司,没有形成固定的客户源,其偏差仍在可控范围内。
该公司的前景很好,可以从获利能力指标与发展能力指标看出,其营业利润率达到40%远高于行业正常水平25%。同时,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也达到了37、5%,说明营业水平在未来几年内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综上,该企业在增强资金利用率的同时,要维持好营业能力的稳定持续增长。
在我们学校的帮助下,我们已经以创业训练项目的形式筹得了一笔资金,并且投入到了我们的项目当中去,目前我们的项目也正在起步中,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反响,我们相信,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打开这个市场,并且占据一席之地。
篇12:“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简评
吴 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博导
本文的完成得到了欧盟的资助(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基金编号PMO/DF/02/006)。本文的观点由作者自行负责,不代表欧盟立场。
This document has been produced under financial assistance of European Union(EU-China Legal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Programme ref. PMO DF/02/006). It is under the sole liability of the
author and can under condition be regarded as representing the posi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本文目次
引言
一、 有限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数
二、 对股权继承的限制
三、 有限公司章程的特征与示范法
四、 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立法的微调
五、 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与股东会召开方式
六、 划分有限公司规模的标准与董事、监事制度
七、 有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权限
引 言
由“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完成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即将公开发行(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1月版,以下简称草案)。笔者有幸较早地阅读了这个草案的一部分条文和立法理由说明,读后觉得这个草案基本上达到了王保树教授(草案主要设计人)在该书的序言中明确的目标,即致力于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尊重公司的自治,适当增加任意性规范。
草案共十一编316条,与现行公司法相比,主要是增加了总则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编中设专节增加了一人公司规定,此外草案也基本上采纳了笔者初步起草的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并专设第七编。
本文侧重谈谈草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第三编,第173至200条,初稿设计人赵旭东教授)。正如研究小组所强调的那样,草案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方面强调了有限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色彩的性质。应当说,与现有的公司法规定相比,草案对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加突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质,可操作性也更强了。尽管学界近年来已经结合世界潮流就公司法属于强行法或任意法(管制与放松管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是笔者看了这个草案之后,才真正看到了介于强行法与示范法之间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真实画面,可以说这是一个接近完美的专家草案。
草案在保留现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已经得到实践验证的法律条文之外,大量地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几乎每个条文后面都列有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港澳及台湾地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主要针对国内公司法实践而设计的条文,研究小组也做了详细的说明,让读者一目了然。因此,笔者认为,这的确是一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草案(王保树语)。笔者对“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在没有任何经费支持下以严谨的态度编写草案的奉献精神充满敬意。
不过,笔者也发现,草案中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尤其是在充分体现有限公司的本质特征以及如何体现有限公司适合小型企业形式的方面。还有在提高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微调的余地。笔者主张制订单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以充分体现有限公司的特征,发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作用(现代法学2期),现在看来,尽管可以在一部法律中对有限公司和股份进行既统一又区别的规定,但是应当尽量防止在结果上出现有限公司成为股份公司附庸的情形,例如台湾学者在台湾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出现过有限公司存废的争论( 【台】林国全,台湾地区有限公司法制之探讨与应有之修正方向,载王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版,第445-484页),原因就在于改革之后的台湾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接近闭锁型股份公司了。笔者看到,研究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刻意突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但是在某些方面,这种区别仍然不是很明显。以下是笔者阅读草案中有限公司规定后的一些不成熟的感想,唯愿一切关注公司法修订与改革的人士,都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因为:
任何改革都伴随着思想的碰撞,无论是在改革前还是改革后。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数
草案第第17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并专节规定一人公司是草案的亮点之一。不过,草案仍然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0个以下是值得商榷的,建议取消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将来的有限公司将以私人投资者为主,尤其是夫妻性质的、朋友性质的或者家族性质的小型有限公司将占相当的数量。而股东人数少正是有限公司的特征。由于草案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仅3万元,加之草案承认了折中授权资本制并允许非现金出资,因此在将来私人出资人设立有限公司新时几乎都不太可能超过50名,因为按照草案第176条规定推算,出资人只要拿1万2千元现金作为第一笔出资就可以注册有限公司,如果分摊到50个股东头上,也就是每个股东仅出240元就可以了。因此,从设立法的角度看,已经没有必要限制最高人数,这是理由之一。
因此,有限责任股东超过50人的情形,主要出现在公司设立之后。从中国的国情看,由于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有限公司中职工股份的存在,使得目前的经过改制的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超过50
人的现象较为普遍。正是因为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才导致实践中改制公司存在很多问题。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改制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由于有的工商局严格按照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办事,使得公司的职工股东不能记载于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股东名册中,导致这部分职工虽然享有收益权(凭借公司内部的股权证书)但无法正常行使表决权,加剧了这部分职工股东与现行董事会的矛盾;尤其时在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时,情形更是如此。根据笔者的调查,仅在重庆市渝中区的改制企业中,存在上述问题的远不只一家,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如果取消限制,将有助于缓解这个问题。
第三,随着私人性质的,尤其时家族性质的有限公司的增多,若干年后,必然发生因股权的世代继承而自然增加股东数量的现象,这在西方国家尤其如此。况且草案的第183条明确承认了对股权的继承权。可以设想,一个家族性质的有限公司经过若干代人的继承,必然会出现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现象。
第四,从欧盟的情况看,法国、爱人兰、卢森堡等少数国目前还有限制股东最高人数的规定。德国也曾经规定,一旦有限公司股东超过50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组为股份公司。但是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理由在于,法律不能强制一个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即使是合伙企业,也应当允许其成长为大企业,换言之,有限公司虽然主要是为小企业而设计,但不意味着大企业就不能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五,有限公司达到了大公司的规模,例如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则可以按照公司大小的不同严格其内部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及其要求增加职工董事或监事(参见草案第191条和190条和下文分析)。那么大企业与小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呢,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判断公司大小的标准主要不是股东人数,而主要是
(1) 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超过100万元时;
(2) 公司的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例如超过500万元;
(3) 公司雇佣员工的人数,例如超过200人时。
这个标准,比起“规模较大”或者“规模较小”等随意性较大的标准而言相对客观一些,易于操作。根据这个标准,就可以具体的要求那些公司可以简化会计制度,那些公司应当增加职工董事或者监事了(详见下文)。
总之,笔者认为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将更加符合公司法修改小组确定的公司法改革目标,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反之保留限制性规定将不利于改组公司和公司股权的继承。
二、对股权继承的限制
草案第183条规定,“继承发生时,除非股东持反对意见,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按本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办理”。
草案新增了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无疑是充分考虑到了国内的公司法实践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是草案规定股权继承时若股东持反对意见则应当按照股权转让规定办理的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一般的理解,股权是财产权,属于绝对权利,而不是债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对股权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因此,股权的继承也应当与其他财产权的继承一样,充分尊重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三人的异议而剥夺权利人的意愿,这个意愿就体现在公司的章程或者死亡股东的遗嘱中。若死亡股东未立下遗嘱并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有第三人意志的干涉。
其次,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前提下,实践中股权的继承权人也的确存在与其他现有股东不合的例子,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公司的存亡。现在具体分析一下。
若死亡股东占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且继承权人也继续成为大股东,而该继承权人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无力或无意经营公司,则大致出现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则是继续让公司存在,为此又分两种情况。首先,在保留股东身份的前提下,若继承权人或其监护人信任现有的某个股东,则该股东可能被任命为业务执行人(执行董事),若不信任现有股东,则可能委托第三人来作为执行董事。第二种情形就是继承权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的某个股东或第三人,以得到一定补偿为前提退出公司。第三种情形就是继承权人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解散公司和任命第三人经营公司也许不是维护公司自身长远发展的好办法,但是这样做是对继承权的尊重,而不能因为小股东有异议就剥夺对股权的继承权。
反之,若死亡股东系小股东,情况正好就反过来了。这时的继承权人根本无法对抗继续留在公司的大股东。若大股东对继承权人的股东身份有意见,则继承权人自己一般也不会选择继续其股东身份,因为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一些行为将其排挤出去。若仅仅是其他小股东对继承权人的股东身份有异议,而大股东没有异议,则更不能因为该小股东有异议就剥夺其继承股权的权利。可见,股东的异议权是否真正能够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公司自身利益,本来就时值得商榷的。
第三,应当承认,承认股东对股权继承的异议或者说担忧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异议权的行使仍然会遇到立法技术上的困难。例如,什么样的“异议”才算是比较合理的异议呢?是继承权人与自己关系不合?与自己意见相左?如果是这样,这就不是公司法上的依据。或者还是继承权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这也是不能成立的,任何享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当股东,尽管其没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能力。也许较为成立的理由就是公司自身利益抗辩,也就是让继承权人成为股东比让异议股东来受让股权比较不有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从而不利于公司自身利益和长远的发展。
最后,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普遍承认对股权的继承权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能够限制这种继承权的,一个是章程,一个是遗嘱,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股东的异议视为剥夺股权继承权的依据。
可见,股权的继承与股权的转让是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不宜参照股权转让的条款。如果采纳草案的建议,那么会出现解决了一个问题同时出现更多的更严重的问题的局面,例如继承权抗辩。最好将该项规定予以删除,改为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笔者的第一个建议方案。
第二个建议方案就是对草案规定的完善。如果的确要承认股东对继承的异议权,也应该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应当对异议权作进一步的严格限定,也就是让异议股东对剥夺继承权人的继承权承担说明及证明的责任。其次这种异议权只能通过法院来确认,也就是说只能让异议股东向法院提起股权继承权异议之诉(相当于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排除股东诉讼)。初步的草案如下:
“若股东对股权继承有异议,则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继承异议诉讼。异议股东应对有异议的继承权人继续留在公司不利于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的管理承担证明责任,并就如何补偿继承权人提出了合理的要约。”
三、有限公司章程的特征与示范法
草案第第184条第1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准用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草案第29条)。而根据草案第29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绝对必要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份首次发行时,首次发行股份数额。(4)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5)公司的代表人;(6)公司设立
监事会的,其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应与第36条协商确定记载非现金出资的价格;(8)公司利润分配办法。此外股份公司可以载明的事项(选择性事项)还包括:(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特别股的种类、数量;(3)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5)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由有限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色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分别予以规定,而不能简单地参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理由在于,一方面仅对股份公司章程适用的大量条款,例如股份发行、董事会、监事会等并非简单地能够适用于有限公司(见下文),另一方面,体现有限公司本质特征的一些条款,例如表决权及表决方式的多样性、业务执行机构的灵活性、公司监督的灵活性、利润分配的灵活性以及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及多样性等都没有体现出来,与草案中已经有的相关的规定不能呼应。
其次,有限公司主要是为将来的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适合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一种公司形式,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相比,这些中小投资者未必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加之投资者设立小公司时非常注重设立的成本,因而不太可能像设立股份公司一样能够请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介入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者请其制订公司章程。因此法律对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到文字清楚,内容详细,发挥法律的示范功能和指引功能。
有必要指出,草案载在很多方面继受了台湾公司法的规定,然而台湾公司法的修订基本上事沿袭了英美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台湾的有限公司法在改革之后已经淡化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人合色彩越来越少,使得台湾的有限公司越来越像小型的股份公司。反之,欧洲大陆国家一直比较强调二者的区别,尤其以德国有限公司法为代表。意大利的最新公司法改革(于201月1日生效)更是则特别突出了二者的区别。
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建议对有限公司的章程作如下的初步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1) 公司名称及住所;
(2) 公司的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3) 公司的目标和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及每个出资人认购的份额;非现金出资方式和相应数额,如有;
(5) 公司的业务执行人(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的组成、权限、任期和议事规则;
(6) 公司的代表人;
(7) 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的组成、权限、任期和议事规则,如有。
注:以上规定只是删除专门适用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动。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的事项(示范举例如下):
(1) 公司的期限,如有;
(2) 股东的一般权利及义务;特殊权利及义务,如有;
(3) 股东会议的召集、会议方式、权限及议事规则;
(4) 公司的专门委员会及组成、权限、表决规则;
(5) 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
(6) 股权继承及限制方式,如有;
(7) ……….;
(8)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以上仅仅是对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性内容的示范性列举。
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效仿英国,由公司登记机构制订更为详细的章程样本,让出资人能够根据章程样本的指引,快速而较为详细地制订公司章程。英国的公司登记机构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制订了由A到F的各种范本。这种范本得到了出资人和公司设立辅助人(例如公司律师)的广泛遵循和普遍的好评。英国的做法也得到欧盟其他成员国公司法学界的高度赞赏,被认为是制订将来的欧盟有限公司法值得借鉴的好经验之一。单从公司设立层面看,英国已经领先于欧盟成员国。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公司法之后附录股份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本。这样就更能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功能。建议在草案第十一编(附则)中增加一条:
“本法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本法制订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事实上,律师界及法学界已经为各种企业制订出了章程样本,只不过这些样本还不统一,而且也未必全面、专业。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工商登记机构发布章程样本,将有助于避免章程内容不全、不统一或者不专业的现象。所以制订统一的章程样本供出资人逐一选择仍然是必要的。
四、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立法的微调
草案第184条第2项援引了草案第32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下列出资方式:
(1) 货币;
(2) 实物;
(3) 知识产权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4) 土地使用权;
(5) 债权;
(6) 股权;
(7) 有价证券;
(8) 其他可以确定经济价值,可独立转让,并为公司经营所需要的财产。
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实收股本的50%。
有限公司(含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是目前学界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应当承认,现在各国对出资方式已经放宽,但是笔者发现,无最低资本要求或者要求很低的国家(国内学者一般称之为“授权资本”)和有最低资本要求的国家在对非现金出资方式的态度上仍然存在一些微妙差异。对没有最低注册要求的国家而言,拿什么出资已经不显得重要了。例如在英国,拿100英镑就可以注册一家私人有限公司(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甚至允许劳务出资。而欧洲国家在实践中几乎都禁止以劳务作为出资,仅法国甚至规定可技艺作为出资,但是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不过,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虽然只规定了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但是联邦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承认了物的使用权出让、作者权、专利及商标许可权和贷款债权都可以出资,甚至可以拿整个企业作为出资。理由在于,大多数国家已经规定了股东的资本填补责任和连带责任作为保障,也就是说股东对于未兑现的出资有连带的担保责任,对此草案已经在总则中予以了规定。
至于学界讨论的个人信用(其实主要就是与个人的姓名权与肖像权相联系的商誉)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问题,按照草案第8项的标准,笔者认为也不应当在绝对禁止之列。例如:几个出资人拟成立一家生产篮球的有限公司,并打算用“姚明”的名字作为篮球的注册商标。只要姚明本人同意,而且姚明没有在同一类型的企业中进行重复出资或重复授权,为什么不可以利用姚明的名字作为该公司的出资呢?而且这个篮球商标的权利同样是可以独立转让的,也是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至于如何确定经济价值,主要看姚明与其他投资人的商定,验资机构同样可以评估出一个大致的价值。总之,笔者认为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完全可以作为出资的,但是这种肖像权或姓名权应当
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这样的一家公司在将来清算时,其商标权仍然可以被变现用于低偿债权人的债务。
所以笔者认为,尽管新的草案呼应国外的经验和国内学界的呼声相应地扩大了出资方式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在立法技术上仍然可以进行微调,例如股权与“有价证券”重复。而“债权”则是极为笼统的概念,例如通过劳务合同形成的劳务债权也属于债权,而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劳务出资,主要的理由在于劳务作为债务在强制执行方面存在法理及现实障碍。倒不如来一个反向规定比较合理,即在列举出资方式的基础上明确禁止那些不能作为出资。
根据以上设想笔者建议草案作如下修改:删除草案中该条第(5)、(6)项的规定。增加“禁止以劳务作为出资”的规定。
五、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与股东会召开方式
草案第185至18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与股东会。
草案第185条允许章程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以及第187条的避免无故不召集会议的规定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前者注重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后者更加侧重打破公司的僵局。
不过,笔者认为,第187条和第188条的规定都是针对传统的股东会议方式,也就是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技术的发展和国外的最新立法经验,增加书面表决方式和其他表决方式。理由在于,随着经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的经济角色的增加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股东到场参加会议的做法日渐减少,即使是在一些大公司,也渐渐地采用电子邮件、网络视频或者传真进行决策,更何况小型的有限公司呢?小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彼此又认识,事实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开会的方式表决都是节省而富有效率的办法。
既然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结合,是小而灵活,就应当在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议的召开方式合表决方式上有所革新,以顺应潮流,这也是各国公司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在草案第185条末尾或者187条开头增加以下规定:
“表决权的行使,应以亲自出席会议进行表决为主,但公司章程允许通过书面表决、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的,不在此限”。
在第188条末尾增加规定:“对以通过书面表决、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决议的事项的决定,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以视听资料、书面表决签名或者电子签名作为附件”。
六、划分有限公司规模的标准与董事、监事制度
草案第189条至第191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与监事制度,其中草案第189条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出自人设立有限公司中应有职工代表。这是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继受。不过,职工董事数量与权限仍然不是很清楚。此外,是否意味着私人性质的有限公司就一律不设职工董事呢?划分的标准应当是什么呢?
草案第19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草案第191条又规定有限公司应设监事,“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问题是,判断公司规模大小的依据是什么呢?
关于公司规模的判断标准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谈过了。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规模的大小体现在不同的方面,例如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职工人数等。以上的指标也并非一定要不加区别地采用,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侧重点的不同采用某一方面的指标或者兼采几个指标。例如在是否允许职工进入监事会或董事会方面,侧重要看企业的职工人数(对中国而言,还要看企业的国有性质),而税法上判断公司大小,主要是看公司的年销售额、营业额(对增值税、营业税而言)以及利润(对公司所得税而言)的大小。
但是草案仍然沿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采用“规模较大”或“规模较小”等模糊术语,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因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追求可操作型正是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其次,草案要求国有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笔者认为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不一样,董事就应当是懂经营懂管理的人,让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即使对国有企业而言也应当慎重。此外,除国有有限公司外,雇佣员工达到相当比例的私人有限公司,也应当吸收职工进入董事会,这是因为任何公司职工人数越多,职工利益保护就越突出。对大公司而言,职工政策稍有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但是职工董事的决策权限,仍然应当限于职工权益维护以及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等方面,而不宜让职工董事与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享有同样的权限,所以即使在国有公司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属性的大公司中,职工董事与股东董事的人数与权限也不应当是对等的。
鉴于此,笔者暂且建议将189条修改为:
“由两个以上的国有出资人设立的国有有限公司中职工超过1000人的或者职工超过人的非国有有限公司,应有2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在公司进行涉及本法第192条列举的事项(即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决定时享有表决权。(注:职工人数较少的公司的职工利益保护有其他法律法规作保障。)
职工董事在本法第192条之外事项进行决定时的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及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监事制度方面,国外一般只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而对有限公司则没有一概要求,换言之只有有限公司达到了股份公司的规模,要求其增加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才是合理的。草案在这一点上也采纳了这一规则。但是在判断有限公司规模大小的问题上草案规定则比较模糊。笔者建议将草案191条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且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的,应设1名监事。 达到前款标准且公司职工达到200人以上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总数三分之一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职工董事及监事没有相应的权限,其数量不确定的话,职工董事或监事就无法发挥作用。笔者的上述设想也只是初步的,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应当继续研究。
七、有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权限
草案第193条5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准用第125条3项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也就是将二者的权限等同。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权限规定也是体现其人合与资合特征相结合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说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对独立的话,那么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的权限如何,则主要取决于自治法的规定,也就是取决于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有限公司章程既可以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塑造为一个时刻受制于股东会命令的机构,也可以将其设计为像股份公司董事会那样的相对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机构。原因在于,有限公司与股份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尤其在股东人数只有2到5人左右的小公司里(将来这样的有限公司应不在少数),基本上每个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接近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对这种情况法律应当有所区别。此外,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中,也应当允
许通过章程的约定将日常业务执行的一部分权限集中到股东会自己手中,反之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则不能这样做。鉴于此,笔者认为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的很多强制性规定,并非一概能够适用于小型的有限公司,例如草案第125条第3项至第7项关于经营计划的制订权以及各种方案(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于亏损弥补、公司改组等方案)的制订权并非一定要掌握在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手中,而应当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同的约定。例如对于一家小型有限公司而言,是否非得要执行董事来制订经营计划呢?这完全可以由人数不多的股东们自己来完成。至于该条第8项规定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并非一定要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来决定才科学,应当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同的约定。至于该条第9项规定的对公司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经理等任命权,也不一定非要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来任命,而且对小公司而言,是否有必要任命如此多的经理,本身就是个问题,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中的上述规定。
根据以上的设想,笔者认为对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不能简单照搬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而应当单独进行规定,相应地,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规定也应当作些调整。 建议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并对股东会负责。除章程另约定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 制订需要由股东会表决的各种方案;
(五) 章程约定的其他权限”。
以上是笔者阅读草案之后的初步想法,至于其他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执行董事责任与破产法规定的衔接、公司财务监督等,笔者将另行撰文探讨。
(年10月6日初稿于德国法兰克福
篇1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导 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第二节 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 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篇1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 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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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可以为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服务,但应当根据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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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八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除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之外,还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7、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2】【3】【4】【5】【6】
8、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9、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篇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限公司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 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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