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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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六

篇1: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六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p46)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答案】×

【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题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例题4】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例题5】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八)入伙(p47)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篇2: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二

十三、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通过方式(p89)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决定

2、通知债权人的时 间(p90)

(1)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例题2】甲为红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现红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进行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甲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红光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c

【例题3】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c

【例题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发生分立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b.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c.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d.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答案】a

3、解散事由(p9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例题】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20)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答案】abc

4、清算组的组成(p91)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年)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答案】b

5、财产清偿顺序(p92)

篇3: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一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p72)

【解释】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而无须股东大会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超过3年,发起人就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例题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答案】√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对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出决议

b.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p72-74)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在前6个月举行,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

【相关连接】董事会提前10天,股东大会提前30日。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定最低人数是5人,因此当董事人数下降到4人,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也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答案】√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 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 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 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篇4: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三

综合题演练

【案例1】(20)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 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 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 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解释】本题根据教材进行了调整。

篇5: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二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5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2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综合题2分合计3题4分3题4分3题5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范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p18)。

针对20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三个要素 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本 1、经济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章 经济法律事实

(重点)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2、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

要 仲裁的撤销

行政复议范围(重点)

内 3、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容 特殊地域管辖(重点)

4、诉讼 诉讼时效(重点)

申请执行的时 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经济法的渊源(p2)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②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协定

篇6: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四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的分值为11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2005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5年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2题4分3题6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4分合计6题8分7题10分6题11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出质;(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针对年的考试,考生应首先注意《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同时注意以下客观题的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5)合伙企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章 财产的转让、出质

主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要 2、合伙企业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内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30)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0)。

【解释】投资人甲于20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2)。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篇7: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五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c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4】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p38)

1、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9)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解释】合法的处分权:(1)土地使用权;(2)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3)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p61)。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p99)。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p41)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c、d于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年)

篇8: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三

(3)一裁终局制度(p13)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链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答案】c

【解析】(1)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四、行政复议(p17)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p17)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解释】本考点在的多选题、的单选题中出现。

(新增)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p18):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述,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来甲公司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虽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但其实质还是“民事纠纷”。因此,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20)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解析】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述,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

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答案】abc

篇9: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八

【案例2】

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2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3】

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篇10: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七

综合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0年)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 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2002年)

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案例2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2005年教材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3】(2005年)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 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案例3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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