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待遇最新规定(精选12篇)由网友“国宝”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退伍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20xx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xx]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20xx]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篇2: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一、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3: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1号
发文日期: 2015-03-2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月1日起施行。
[天津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篇5: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2、辅助器具康复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4、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50%或40%或30%
一、广州职员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4、停工留薪期间,还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及根据情况的护理费。
二、单位同事不幸遭遇工伤,正在住院治疗。不知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根据规定,广州工伤职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广州因公出差标准的70%报销。
三、广州工伤职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由谁支付?报销标准是怎样?
根据广州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可以申请广州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身份证等资料。
篇6: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1、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2、康复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总额;
3、住院伙食补助费:广州出差标准的70%;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因公出差报销标准;
5、工资福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间);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依据工伤职工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
a、五项均需护理:60%;
b、四项需护理:50%;
c、三项需护理:40%;
d、一项或两项需护理:30%。
篇7:关于干部的休假待遇规定
服现役不满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 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每年休假4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路费自理。
相关阅读:士官都享受休假待遇吗?士官探亲休假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费用自理。一级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首长批准。个人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
士官如何享受探亲待遇?
一级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任期内享受探亲假2次,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2年享受探望父母假1次,假期2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
干部休假、探亲如何审批?
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干部、士官探亲车船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火车(包括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交通费和轮渡费;团以下干部和士官可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但乘坐出租车及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趁便游览或因其他私事绕道等开支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如为减少途中时间,或者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篇8: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条例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惰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职务补贴?
2.物价补贴?
3.住房补贴?
4.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创汇奖?
2.全勤奖?
3.年终奖?
4.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夏季饮料费?
2.劳保费?
3.节日补助?
4.医疗费?
5.独生子女费?
6.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
第四条 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
1.基本工资分成四类十等(附表略);?
2.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月一年5元;?
3.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
4.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
1.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
2.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工,限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
1.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奖给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 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月50元;?
3.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
4.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
(四)福利类:?
1.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
2.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
3.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每人100元,三八妇女节,妇女每人50元;?
4.医疗费:员工每月发医疗津贴40元,住院治疗经医院证明支付90%,工伤医疗费由公司全额负担;?
5.独生子女费,属独生子女家属员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0元(独生子女年满18岁停发);?
6.子女教育费: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员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元发给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丧葬,每次补助800元。?
第五条 员工的每月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在发薪日一并领取,每月5日为发薪日,当月发上月工资。?
第六条 有关扣薪扣奖事宜的'处理:?
(一)缺勤扣除?
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2.病假;?
3.事假。?
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工资、资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工作负伤疾病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及其它(待遇)照常付给。?
(三)特别休假?
下列情况下,没超出公司其它规定范围的,报酬待遇照常付给。?
1.婚假、丧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务权时;?
4.法定节假日;?
5.女性员工产假;?
6.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7.公假。?
第七条 报酬待遇的调整?
公司员工报酬待遇的调整审定属公司总经理,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决定。其基本程序是每年年初或特定时期,由人事部作出调整备案,交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篇9:顶岗教师待遇的规定
顶岗教师待遇的规定
教师顶岗锻炼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企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据“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
二、对象及范围
1、学院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既担任公共课又担;
三、顶岗锻炼时间:
1、老教师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进行顶岗锻炼;
2、学院新招聘的教师上岗前必须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
教师顶岗锻炼暂行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企业实际工作流程,紧跟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全方位掌握企业发展信息和实践操作要素,切实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交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6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培训重点,以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为培训原则。
二、对象及范围
1、学院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既担任公共课又担任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师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对待)和新招聘的教师。
三、顶岗锻炼时间
1、老教师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进行顶岗锻炼,时间一般为2―6个月。
2、学院新招聘的教师上岗前必须到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进行顶岗锻炼,时间不少于半年。学院因工作需要另有安排的,服从学院安排。
四、顶岗锻炼的任务
1、深入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掌握行业企(事)业相关岗位(工种)的工作和技术特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水平、实际动手能力和管理理念。
2、开展行业、企业、职业等的调研活动,掌握本专业的理论、技术、工艺、方法等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的要求,为专业调整、课程改革积累第一手资料。
3、主动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领域专家)请教,增强新技术推广应用能力和科技开发的能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
4、积极主动的做好学院与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为建立和发展校企合作关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五、教师顶岗锻炼的审批程序
1、每学年各系根据各系和学院教学情况,制定教师顶岗锻炼计划,组织教师开展顶岗锻炼,顶岗锻炼开展情况作为系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2、各系组织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以不影响校内正常开课为原则,鼓励教师利用假期到企业顶岗锻炼,顶岗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
3、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需填写《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顶岗锻炼申请表》(附件1)并制定详细的顶岗锻炼计划,系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以便考核。
4、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是与自己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由教师本人或所在部门联系。
5、因各种原因要改变学习计划、单位、时间者,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篇10: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篇11: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办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探亲规定》从国务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职工的探亲规定同时作废。
篇12:报酬待遇的管理规定准则
报酬待遇的管理规定准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惰原则,特制定本规定,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职务补贴
2.物价补贴
3.住房补贴
4.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创汇奖
2.全勤奖
3.年终奖
4.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夏季饮料费
2.劳保费
3.节日补助
4.医疗费
5.独生子女费
6.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
第四条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
1.基本工资分成四类十等(附表略);
2.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月一年5元;
3.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
4.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
1.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
2.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工,限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
1.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奖给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 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月50元;
3.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
4.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管理制度《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四)福利类:
1.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
2.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
3.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每人100元,三八妇女节,妇女每人50元;
4.医疗费:员工每月发医疗津贴40元,住院治疗经医院证明支付90%,工伤医疗费由公司全额负担;
5.独生子女费,属独生子女家属员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0元(独生子女年满18岁停发);
6.子女教育费: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员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元发给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丧葬,每次补助800元。
第五条员工的.每月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在发薪日一并领取,每月5日为发薪日,当月发上月工资。
第六条有关扣薪扣奖事宜的处理:
(一)缺勤扣除
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2.病假;
3.事假。
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工资、资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工作负伤疾病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及其它(待遇)照常付给。
(三)特别休假
下列情况下,没超出公司其它规定范围的,报酬待遇照常付给。
1.婚假、丧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务权时;
4.法定节假日;
5.女性员工产假;
6.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7.公假。
第七条报酬待遇的调整
公司员工报酬待遇的调整审定属公司总经理,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决定。其基本程序是每年年初或特定时期,由人事部作出调整备案,交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 义务兵安置条例
★ 随军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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