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申请范文(精选19篇)由网友“葫芦大王”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随军申请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随军待遇如何?
如题,新疆军官的家属有什么待遇么?若随军如何,安排工作否?不随军在自己单位有特殊待遇么?
[随军待遇如何?]
篇2:小品《随军爹》
小品《随军爹》
时间:当代
地点:某部连部
人物:小宝爹――50岁农民朱小宝――18岁列兵
连长――30岁上尉
[幕内:“朱小宝!”“到!”“把人带到连部看好,待会我去处理。”“是!”
[“走!”――朱小宝一声断喝,小宝爹上场,他头戴草帽,肩挎小包,不时扭头看看后面,小宝,小宝紧随其后,手里端着半自云动步枪,一脸严肃,押爹上场……
宝:老实点,进去!
爹:(悄声地)算了,我就不进去坐了!
宝:少嗦,进去!(用枪示意,爹忙进屋,对屋里好奇地审视,正欲坐到椅子上)蹲下!
双手抱着头。
爹:抱头干啥?
宝:叫你抱你就抱!
爹:(双手捧脸)
宝:上面!
爹:(双手抱头)
宝:(偷偷地朝外张望,见无人,这才放下枪,来到爹跟前,生气地)爹!
爹:(搂头就要打)好你个兔崽子,真把你爹当犯人了!
宝:嘘――(朝外张望,爹忙抱头)哎呀,没人。
爹:没人你嘘啥?
宝:(发脾气)你不是说你今天要回家吗?咋还不走?
爹:去过车站,车票不好买。
宝:那你翻墙进来干啥?
爹:门口有岗,我怕进不来。
宝:那纠察抓你,你咋不跑哩?
爹:军营太大,不知往哪儿跑?
宝:这下可好,咱这父子关系不暴露才怪哩。
爹:暴露本文自本资料权属本网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本网网更多资料就暴露,你以为我好受,我都来二个多月了,对谁也不敢承认我是你爹,总共见
过你两回,还都是混在地方慰问团里头,帮人家抬大鼓进来的`,我都成啥啦?都成了
地下党啦!
宝:爹,我都十八了,你老跟着我干啥?
爹:那人家当官的家属能跟着,我就不能跟着啦?
宝:人家那是随军媳妇。
爹:那我就是随军爹。
宝:你看看,全连凭多人谁他爹跟着哩?我丢不丢人!
爹:看你说哩,我在外面崩爆米花,谁知道我是你爹?再说,你从小学到中学,哪天上学
我不跟着?这习惯一下子改不了!
宝:我现在已经锻炼得像个军人了,新兵连结束的时候,我还得过嘉奖哩!你说现在咋办?
待会儿我们连长来了,万一知道咱们这关系,我咋交待哩?!
爹:那还不怪你个兔崽子!
宝:怪我?
爹:你刚当兵一个月,就写信说你受不了啦,让我赶紧来,这是不是你说的哩?
宝:我……我说让你来你就来?那我让你走你咋不走哩?
爹:你这鬼孙说笑咋恁噎人哩?咱俩是不是约好了,我要是想你了,我就用爆米花机“邦,
邦,邦”连放三炮,你就出来让我见一面,今个倒好,我“邦邦邦,邦邦邦……”一
连崩了三七二十一响礼炮,你愣是不伸个头。
宝:我……
[幕内连长:“司务长,大伙很辛苦,中午食堂多加两个菜吧!”
宝:(惊慌)啊,连长回来了。
爹:那我走了!(欲走)
宝:站住,你走了连长问我要人咋办?
爹:那……他要是问我……
宝:千万别说你是我爹!问啥你就说……你热爱解放军,想进来转转。
爹:中中,哎,我给你带了一瓶糊辣汤!来喝两口……
宝:哎呀,都啥时候了,还喝糊辣汤!收起来,收起来!
爹:那我还蹲下不?
宝:快蹲好,快蹲好!
爹:(忙蹲下,忽然发现)你把枪拿起来。
[连长手拿文件夹,小红旗上。
宝:(对爹在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蒙混抵赖死路一条。
连:(愣,随即笑)哎,朱小宝,这就是你对了,他又不是犯人,情况没有了解清楚之前不
能这样,老乡起来吧!
爹:没啥,平时我也经常蹲着。
宝:叫你起来你就起来嘛。
连:老乡,你叫什么名字?
爹:我不是他爹!
连:不,老乡,我是问你贵姓?
爹:我不贵,姓朱!
连:噢?那你跟我们这位小战士同姓啊!
爹:同姓我也不是他爹!
连:老乡。你不要紧张,我要想问你,你为什么要翻墙进营区?
爹:我……
宝:你是不是热爱解放军,想进来转转?
爹:对,我是热爱解放军,想进来转转……
连:噢!你那书包里装着什么东西?
爹:(边说边从包里掏出望远镜,糊辣汤,改锥等物)
连:这望远镜怎么回事?
爹:……热爱解放军。用望远镜看看!
连:那你这糊辣汤?
爹:热爱解放军,送部队喝喝!
连:这改锥?
爹:热爱解放军,用改锥戳戳!
连:什么?
爹:不是,不是,用改锥看看能不能给你们修点哈?
连:哼!你可能想用这个观察点什么地方鼓捣点什么吧……
连:你怎么知道?
宝:人……
爹:连长,你喝点糊辣汤吧!
宝:放恁多酱油,让俺连长咋喝哩?
连:啊?你咋知
篇3: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问题
我属今年随军,请问随军后家属的养老保险怎么交?我家属随军前在企业交过几年保险,随军后这部分保险怎么办?
[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问题]
篇4: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
一、军人的部队驻地必须在包头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户籍必须在昆区
三、申请随军家属未就业的所需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审批表
(二)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复复印件
(三)团以上机关开具的军嫂无工作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结婚证复印件
(六)军人的军、警官复印件
(七)市区开具的无工作证明
注意: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申报资料每年上报审批一次,每年10月份至12月份上报民政局,1月份发放补助。
逾期不予以办理。
篇5: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告知书
达到正连或三级军士长就可以办理随军了为便于您进一步了解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随军之后假期减半,没有分居费。
一、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二、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够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在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就业的;
2.在各类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
3.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利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4.既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又不是私营企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但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劳动,劳动报酬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就业后失业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6.在部队内部办理招工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7.部队办理了随军批准手续,但未在部队驻地办理落户手续的;
8.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停止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出现上述第二条相关情形的;
2.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3.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4.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6.军人退出现役的;
7.军人死亡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四、您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您在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时,除提供随军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和随军落户后的户口簿、干部或者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以个人身份存档的证明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无工作,或者随军后就业又失业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对账单。
2.随军后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需提供挂靠单位没有给予劳动报酬和个人向挂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违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1.《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2.总政干部部和总后财务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随军配偶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情节严重的,处以享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军人给予通报批评。
3.总政干部部和总后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军人和配偶以欺诈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以及不再符合享受条件不及时告知,仍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等待遇的,经干部和财务部门核实后,及时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并冻结个人账户,按规定责令军人退还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对军人给予通报批评。
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情况:从1月1日起,调整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一般地区部队,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从中扣除1%用来缴纳医疗保险。
同时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2,500元调整为3,000元。
调整后,个人每月缴费240元(从基本生活补贴中扣缴)。
本人在就业、随军人退役随迁或者退休等时,由军队将个人缴纳和军队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篇6:随军家属的保险问题
我单位在山东,家属户口在外省,今年可以办理随军,家属现在无业,目前仅仅挂靠在一朋友公司,只需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需缴纳的部分,其余由公司缴纳。几个问题:
第一,在我所在城市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很难,所以随军后只能由部队按照未就业军属给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有朋友说部队给缴纳的保险非常不合算,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在网上查询了下,说是转业后由于政策衔接问题,还有的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不接纳部队家属的养老保险。所以我就很犹豫到底是否给家属办理随军,想了解下真实的情况是怎样?仅仅就保险来说到底随军合算还是不随军合算?如果随军后保险转入部队,家属又在地方找到工作那保险又如何转?
第二,关于随军随队和随军不随队的问题
问了下单位的相关人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随军随队与随军不随队的区别主要在哪里,究竟随军不随队的好处有哪些?从经济角度考虑到底哪个更合适?
切勿粘贴复制。
[随军家属的保险问题]
篇7:《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全文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了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6月24日十二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7月8日
篇8:《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且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肇庆军分区机关、军分区干休所、75707部队40分队、武警肇庆市支队、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肇庆边防检查站等6个部队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具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驻肇部队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排工作,具体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承担日常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就业考试、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国有企业安置岗位。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就地就近、专业对口、优先安排的原则,实行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七条凡当年申请政府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均应参加量化评分考试,根据随军家属原来的职业和身份分类,按照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用人单位。量化评分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双拥办、肇庆军分区政治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军人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由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综合考虑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以及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排序,原则上安置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或原为无业、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当年同类安置人数30%的比例,定向招聘到事业单位;其余不能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由所属地国资监管部门牵头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量化评分成绩等相关情况,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家属自主联系用人单位接收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有关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每年4月底前,驻肇各部队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按照计划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领取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和申请自谋职业分类报属地的双拥办。
(二)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拥办送来待安置随军家属材料,调取随军家属档案核实相关信息,并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分类量化评分(考试)。所属地的机构编制、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当年随军家属安置人数,依所属类别和量化评分成绩情况,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和可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岗位名单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汇总随军家属选择结果。
(三)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双拥办、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待安置随军家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安置方案附相关资料送双拥办,由双拥办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和用工手续。
对已获得安置但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不上岗或者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二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并且随军家属未能自谋职业的,自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之日起计算半年之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7个月起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含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补助标准为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肇庆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三条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向所属地双拥办提出申请,并与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所属地的双拥办、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解决,经所属地的双拥办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1次。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则视为已获得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不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将个人档案调入我市,由所属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专门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1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费、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绝接收计划性安置随军家属或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所属地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接收,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所属地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肇府〔〕48号)同时废止。
篇9: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军的与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居两地的配偶。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机构。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 经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以按照本规定安置就业。
本年度被批准随军的家属,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篇10: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已经列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齐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报送的符合条件并且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等方式。
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分类推荐、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计划安置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十条 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且纳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由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情况,参考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能力等相关实际情况,在相应或者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渠道。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军人的立功、贡献等情况,以及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和随军前就业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结合本市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编制数量和人员需求等情况,通过指令性方式把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到相关单位。
根据对口安置原则和工作需要,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原则上安置到未满编的相关单位,确需安置到已满编单位的,编制在接收单位自然减员中解决。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可以采用指令性安置:
(一)军人在国家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的。
(二)军人在部队荣立3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军人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随军家属为公务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五)随军家属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
(六)随军家属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属本市紧缺工种,并且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责任区分如下:
(一)随军前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就业安置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广州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按照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随军前为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适当的调配。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通过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方式实现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本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已接受过指令性或者指导性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在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后两个月内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经安置就业,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接受其申请或者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三章 就业补贴
第十七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首次未就业期间,可以在纳入安置计划的第二年提出补贴申请,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解决,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缴纳。
(一)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计发。
(二)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所规定基数的下限确定。
(三)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可以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并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者按照规定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每人只能享受1次自谋职业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 对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包括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编不在岗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随军家属实行培训帮扶安置,超过1年未就业安置的,由其户口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补贴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计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自谋职业随军家属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并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前1个月送交户口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申领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接收手续,逾期不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自动放弃安置的随军家属不能享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一)随军家属已就业并且有收入的。
(二)随军家属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三)随军家属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四)随军家属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随军家属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六)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被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府雇员,或者与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
(七)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八)军人退出现役或者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服役的。
(九)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的。
第二十二条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核拨。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核定。
第四章 就业保障和优待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随军家属服务部门或者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市、区(县级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享受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每年所需培训经费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自谋职业随军家属档案由户口所属区(县级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存和管理。
随军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事关系挂靠管理费在军人服役期间按50%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聘用制的单位,应当与接收的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但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符合本市就业资金补贴对象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档案的审核,如发现在就业安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出现伪造档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实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该随军家属在广州市的就业安置,并限期退回多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以及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军人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移交部队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一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应当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或者先进个人,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同时废止。
篇11: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为了认真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稳定,最近,我们对7个军师级和26个建制旅团单位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一、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基本状况
××各级党委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历来十分重视,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尽力为干部排忧解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了许多复杂情况和棘手问题。据统计,××部队(不含驻京单位和院校)现有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人,其中已随军的××××人,占58保常ィ晃此婢的××××人,占41保罚ァT谒婢家属中,安排正式工作并在岗的××××人,占67保福ィ辉诩掖业和做临时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人,占32保玻ィ普遍高于驻地的待业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接收和安置困难越来越大。在××部队的随军家属中,地方共安置了××××名,占54保担ァ5自1992年以来,地方安置数逐年下降,接收安置比例仅占20%。如,(下略)二是部队接收安置压力越来越大。除地方安置工作的外,尚有××××名随军家属(占总数的45保担ィ┬璨慷影仓谩8鞯ノ黄毡椴扇 案呔鸵怠⒌褪杖搿钡陌旆ǎ为625人安排了正式工作,安排×××人干临时工,安置家属就业的数量超过企业实际需要的60%以上。尽管如此,仍有×××办了招工手续的家属长期待业,成了“名誉职工”、“档案职工”。三是下岗人员再就业难。调查发现,随军家属优化组合下岗后,地方企事业单位很难再调整使用,部队内部也无力承担,再就业极为困难。据统计,××部队随军家属被地方单位优化下岗的共×××名,经多方努力,再就业人数不到10%,有的下岗已达四年之久。四是自谋职业的制约因素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路子,由于受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择业观念、经营条件和资金经费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始终没有走开,全××只有××名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仅占05%,只发基本工资的占52保梗ィ基本工资难以保证的占30保叮ァ*ニ婢家属就业难、收入低,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经济负担重,生活比较困难。据对×××名基层干部调查统计,月平均收入为723元,除去正常生活费用和赡养老人等项开支外,略有节余的占66保玻ィ基本持平的占21保担ィ超支的占12保常ィ如果家庭遇到“生老病死”或其他灾祸,一些干部就要借债。(举例略)二是少数干部家庭矛盾增大,影响夫妻感情。(略)三是部分干部考虑后路,不够安心。(略)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困难的主要原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人事制度、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拥军优属措施以及家属自身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当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队驻地经济发展落后。××旅团以下单位大都地处环境艰苦的山区、高原,其中42%的部队驻在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贫困县境内。这些地区偏僻闭塞,经济十分落后,工商企业少,劳动力过剩,社会就业容纳量很小,严重制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二是拥军优属的措施有的不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驻地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十分关心,多次下发文件,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但是,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有的单位对政府下达的用工指标不愿落实,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当作负担,推诿扯皮;有的随意规定上岗前先交数千元的风险抵押金,超过了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增加了随军家属就业的`难度。三是家属工厂效益差。(略)四是随军家属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择业观念陈旧,安置期望比较高,不符合自己心愿的工作,宁可闲着在家也不去上班。有的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没有特长,就业竞争能力比较弱。据统计,随军家属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保福ィ年龄在36岁以上的占36保玻ィ这部分家属很多单位不愿接收。还有一些家属随军后改行作其他工作,适应能力不强,加上家庭拖累,也常常站不稳脚跟。
三、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思考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的困难,既带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军地协手管,上下一起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调查发现的问题看,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摆上重要日程(略)
(二)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拓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略)
(三)抓好技能培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一些随军家属文化低、年龄大、特长少的现状,直接影响了就业率和就业层次的提高。各级要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把培训与安置紧密结合起来,侧重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在培训形式上,可以单独办班、委托地方就业培训中心代培代训,也可以采取适当形式,参加部队周末育才学校学习。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倡导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通过多渠道培训,力争使随军家属都能掌握一至两门专业技能。
(四)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积极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就业现状,决定了随军家属不可能完全充分就业,总有一些家属处于待业之中。解决这部分干部家庭生活上的困难,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干部福利基金,利用增值款对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给予适当补助。(2)制定随军家属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在部队内部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也可参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有关福利政策,保证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3)恢复原来的福利费标准。现行的干部福利费标准,是每人每月3元。这点儿福利费在团旅单位慰问病号都不够,难以解决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遭受天灾人祸的干部,更是无力资助。建议恢复到1989年以前的标准,即按工资总额的2保担ゼ屏臁
篇12: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论文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为了认真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稳定,最近,我们对7个军师级和26个建制旅团单位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一、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基本状况?
××各级党委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历来十分重视,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尽力为干部排忧解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了许多复杂情况和棘手问题。据统计,××部队(不含驻京单位和院校)现有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人,其中已随军的××××人,占58?3%;未随军的××××人,占41?7%。在随军家属中,安排正式工作并在岗的××××人,占67?8%;在家待业和做临时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人,占32?2%,普遍高于驻地的待业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接收和安置困难越来越大。在××部队的随军家属中,地方共安置了××××名,占54?5%。但自1992年以来,地方安置数逐年下降,接收安置比例仅占20%。如,(下略)二是部队接收安置压力越来越大。除地方安置工作的外,尚有××××名随军家属(占总数的45?5%)需部队安置。各单位普遍采取“高就业、低收入”的办法,为625人安排了正式工作,安排×××人干临时工,安置家属就业的数量超过企业实际需要的'60%以上。尽管如此,仍有×××办了招工手续的家属长期待业,成了“名誉职工”、“档案职工”。三是下岗人员再就业难。调查发现,随军家属优化组合下岗后,地方企事业单位很难再调整使用,部队内部也无力承担,再就业极为困难。据统计,××部队随军家属被地方单位优化下岗的共×××名,经多方努力,再就业人数不到10%,有的下岗已达四年之久。四是自谋职业的制约因素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路子,由于受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择业观念、经营条件和资金经费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始终没有走开,全××只有××名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仅占0?5%,只发基本工资的占52?9%,基本工资难以保证的占30?6%。?随军家属就业难、收入低,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经济负担重,生活比较困难。据对×××名基层干部调查统计,月平均收入为723元,除去正常生活费用和赡养老人等项开支外,略有节余的占66?2%,基本持平的占21?5%,超支的占12?3%,如果家庭遇到“生老病死”或其他灾祸,一些干部就要借债。(举例略)二是少数干部家庭矛盾增大,影响夫妻感情。(略)三是部分干部考虑后路,不够安心。(略)?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困难的主要原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人事制度、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拥军优属措施以及家属自身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
论文
当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队驻地经济发展落后。××旅团以下单位大都地处环境艰苦的山区、高原,其中42%的部队驻在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贫困县境内。这些地区偏僻闭塞,经济十分落后,工商企业少,劳动力过剩,社会就业容纳量很小,严重制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二是拥军优属的措施有的不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驻地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十分关心,多次下发文件,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但是,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有的单位对政府下达的用工指标不愿落实,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当作负担,推诿扯皮;有的随意规定上岗前先交数千元的风险抵押金,超过了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增加了随军家属就业的难度。三是家属工厂效益差。(略)四是随军家属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择业观念陈旧,安置期望比较高,不符合自己心愿的工作,宁可闲着在家也不去上班。有的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没有特长,就业竞争能力比较弱。据统计,随军家属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8%,年龄在36岁以上的占36?2%,这部分家属很多单位不愿接收。还有一些家属随军后改行作其他工作,适应能力不强,加上家庭拖累,也常常站不稳脚跟。?三、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思考?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的困难,既带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军地协手管,上下一起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调查发现的问题看,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摆上重要日程(略)?
(二)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拓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略)?
(三)抓好技能培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一些随军家属文化低、年龄大、特长少的现状,直接影响了就业率和就业层次的提高。各级要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把培训与安置紧密结合起来,侧重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在培训形式上,可以单独办班、委托地方就业培训中心代培代训,也可以采取适当形式,参加部队周末育才学校学习。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倡导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通过多渠道培训,力争使随军家属都能掌握一至两门专业技能。?
(四)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积极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就业现状,决定了随军家属不可能完全充分就业,总有一些家属处于待业之中。解决这部分干部家庭生活上的困难,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干部福利基金,利用增值款对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给予适当补助。(2)制定随军家属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在部队内部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也可参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有关福利政策,保证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3)恢复原来的福利费标准。现行的干部福利费标准,是每人每月3元。这点儿福利费在团旅单位慰问病号都不够,难以解决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遭受天灾人祸的干部,更是无力资助。建议恢复到1989年以前的标准,即按工资总额的2?5%计领。
篇13:随军随调问题,家属是医生
家属是妇产科医生,在县城医院工作十多年了,现在是中级职称,现在满足随军条件,听说这种情况要随调的,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们单位以前就没有这样的事儿,单位开什么样的证明或调函能管用?难度大不大,家属是河北,部队在河南,谁知道怎么办,谢谢!!
[随军随调问题,家属是医生]
篇14:因随军却下岗 让天下军嫂寒心
我原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整,爱人是团职军官,两地生活多年。
为支持爱
人工作
,
我牺牲我原来稳定的好工作,
通过
人事局随军调动到爱人所在城市,到国有企业一单位任职。没想到,
到企业报道后才知道,我不被企业认可是正式员工,并在工作两年后企业单方面让我下岗。下岗的理由
是“我没签劳务合同’
众所周知:劳务合同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与无关联的劳务公司签定的。我要求和国企的单位签劳动合同
,单位却不和我签。单位
要我和劳务公司签。
我该怎么办?
[因随军却下岗 让天下军嫂寒心]
篇15:福建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闽部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警备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督导驻地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人数和从事岗位情况,在编制内划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公开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聘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优先安排,确保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需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其培训方式,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
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第十五条 驻地偏僻、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减轻政府安置压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省现行培训政策的规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系统和驻军有关领导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社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省直单位、各市、县(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政府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从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驻榕部队军级单位(含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森林总队、省警卫局、福建预备役高炮师机关及直属队的此项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安排。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省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军人安置制度改革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
根据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篇16: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对在省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 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 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各市(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条 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17: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
篇18: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19:2023通州区随军子女幼升小入学材料
2023通州区随军子女幼升小入学材料
师(旅)级以上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现役军人证件、军人结婚证、全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在通州区家庭实际居住材料;
幼升小考试注意事项
1、笔试过程中经常出现铅笔折断,孩子向教师求援现象,请家长一定在笔试前为孩子备好铅笔,多备几只,让孩子减少紧张感。
2、不会的题一直做,直到最后,会的题也没做出:家长要提醒孩子,笔试过程中一定要先挑会做的做,遇到不会的可以跳过。
3、不要乱问老师问题:如:老师,这道题怎么做,我不会!安安静静做题,有问题举手示意,这样的孩子哪个老师都喜欢
4、莫提前交卷:昨日遇到几个牛孩,25分钟笔试部分15分钟即可完成,答完即示意教师交卷。提前交卷,如果您的`孩子能打100分,那恭喜您,小学教师喜欢这样的,牛孩,省心;如果您的孩子打不了100分,请让您孩子再检查几遍,马虎的孩子没人疼!
5、要有一定的识字量,拼音能力:孩子在考试中即使教师帮助读出题目,在笔试中,最难的是孩子对题目的理解,例一道题:小明3岁,小明哥哥5岁,2年 以后哥哥比弟弟大几岁,这么长的一段话,孩子解读出的内容就无法预判了,自身也要会读出一些题目并理解,孩子如果遇到不会的字可用拼音代替,拼音不是一定 需要掌握,但是尽量能灵活运用拼音,听字会拼,思考后可以拼出自己想要的字,这样部分考题中教师会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幼升小面试注意事项
1)家庭情况
家里有几个人,爸爸、妈妈分别是干什么的,这一点家长最近需要主动给孩子介绍。
2)爱好特长
爱好可以让孩子自由发挥,不必强行去教孩子说什么,但需要家长提前问问孩子的回答避免出现一些不合适的内容,比如和亲爹一起打游戏之类的。但特长必须实事求是!因为娃说完了特长(如背古诗、跳舞等),老师有90%的可能会让TA现场来一段~
3)最自豪/开心/得意的事
一些学校在自我介绍的环节最后往往会问类似的开放性问题,不同于对成年人,对于孩子一般问的都是积极正面的经历。这一环节一般会有老师提问引导或让孩子自己介绍两种形式,其实大同小异。
4)英语自我介绍
部分双语学校可能会询问孩子是否能使用英语进行自我介绍,这一环节主要考察的是孩子的英文能力而不是语言组织能力。因此,与中文介绍相反,对于有英语学习经历的孩子,父母可以准备一篇简单的稿件让孩子熟读甚至背诵;而不会英语的孩子则不必勉强突击,让孩子说出真实情况即可,强行准备导致错误百出只会得不偿失。
五、着装打扮
面试当天,无论是小朋友还是家长,穿着打扮方面都需要尽可能的自然、得体。得体自不必说,但“自然”却被很多家长忽视。避免给孩子穿过于正式的衣服,绝不能穿的像结婚典礼上的小伴郎小伴娘,化妆更是大忌。学校希望看到孩子平时真实的状态,学校面试不是艺术团面试,打扮得再靓丽也并不能给孩子在学校老师眼里的印象加分,甚至还会起反作用。
★ 军人转业自我鉴定
★ 开户籍证明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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