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范文(锦集13篇)由网友“粽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法院裁判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篇1: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诉讼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结晶。
7月,我院率先向社会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举措,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院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推出,为方便百姓查阅文书,宣传法制,方便在校大学生学习、了解文书写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院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我院在首都政法网北京一中院网页上,分批次公布一些我院审结的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实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欢迎您上网查阅我院的裁判文书,并对我院裁判文书质量给予必要的监督。
声明:现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尽量保持了其原件内容。如有不同,以相关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为准。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贪污贿赂
>>渎职
>>其他
篇2: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
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
因为工作的关系,有机会接触过两级人民法院的许多裁判文书。总的感到,随着法院队伍建设的加强,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严、成文的质量不高,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显得极不相称,与全社会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显得格格不入。裁判文书质量(不涉及裁判的结论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表述不完整。有的遗漏适用法律条款。如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告人是累犯,却不引用《刑法》第65条第一款;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但判决书中却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的判决内容丢三拉四。如有的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但判决时却漏判其中一项或数项请求;有的'判决理由部分表述对原告的某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主文部分却未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的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却不判决给付期限;有的判决书不交待诉讼费由谁承担,有的不交待上诉的权利、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缴纳诉讼费的银行等。
逻辑关系不严密。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不是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是互不联系的三张皮。有的诉审不一。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其借去用作抵押的房产证,房产抵押不是房产证抵押,在办理过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应当归该房产原所有人所有。本案审理应当围绕被告借房产证用以抵押的事实是否存在来进行,但法官在查明事实部分所查的却是抵押关系及其责任,最后判决原告对抵押负有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有的前后矛盾。查明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主文内容前后不相呼应。如对原告的某赔偿请求,查明事实部分只字未提,本院认为部分虽然提及,但无具体计算依据和方法,在判决部分就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且判决数额与原告诉请也不一致。
详略失当畸短长。有的裁判文书动辄万言,却说不出个所以然,让人看后如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有的裁判文书一味求短,省去了不能省略的内容,或者重要的内容表述得十分简单,使人看过后弄不清讼争的前因后果和法官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等,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有的告知、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作用。如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所欠租赁费给付时间约定不明的,经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如双方对给付时间约定不明,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办人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称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租金给付时间,但却未交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看了判决书后,还是弄不请法官是如何按照法律确定给付期限的。
文意晦涩难理解。有的裁判文书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存在明显的歧意,漏洞百出,让人感到“横看成岭侧成峰”,怎么推敲怎么象。有的内容表述不够到位。该涉及的问题看是涉及到了,但总是让人感到尚有一层窗户纸未能捅破。如一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中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却未交待该案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的裁判文书用词搭配不当,词不达意;有的语法错误,病句不断;有的渲染铺陈或夸大与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走调,以致情节事实不符,改变了性质;有的语句有多意理解;有的语言不够庄重、严肃,褒贬不当;还有的结构混乱,思路不清。
字面差错频出现。字面差错在裁判文书中是最普遍、频率最高的质量问题。一是“多”,就是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一些与内容毫不相干的文字,最常见的是电脑中的联想词组跟在某一个字的后面,如“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写成“要被告赔偿我的确良经济损失”;再比如讼争标的中的阿拉伯数字多出一位甚至几位数字;二是“少”,缺词漏字,使一些词句改变了成份,失去了原意;三是“颠倒”。如原告诉称变成原告辩称,有的甚至将原被告诉辩内容意思写反,字与字前后颠倒更是屡见不鲜;四是“错”,有的将当事人姓名弄错,同一份判决书中就同一个当事人竟然出现几个不同的名字;有的将讼争标的额或案件受理费数额弄错,五是别字,如“抵押”写成“抵压”等。
格式要素不合规。有的字号类别不统一,同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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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院诉讼文书格式
如果您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的,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常用诉讼文书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有助于您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的诉讼文书。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书写法律文书要字迹工整,尽量简明扼要,请用钢笔、铅字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3.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4.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 (公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 任(厂长、经理等) 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
篇4: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民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日期,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的确定或解除时间,义务人的履行期限、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的原告再次起诉的期限的确定。一、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外,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二)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判决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诉期间如何确定呢?《民诉法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并未生效,只是该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了,因为后收的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要等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才生效。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判决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三)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笔者认为,应是送达当事人之日。因为判决书只有送达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才能按照判决书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以最后收到的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之日。虽然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有先后,但同一判决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个,否则当事人也无法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当事人签收之日。如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债务人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从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达就生效,因为债务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效,还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还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是处理程序问题。由于民事裁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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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心得体会
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意味着审判后的结果,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清楚地叙述,对证据认真地分析、认识,充分地说理,不仅使当事人明白了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违法和犯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且通过对裁判结果的公开宣判,使广大群众学到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鼓舞了他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与法官的素质有直接的关系,它的制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审判作风等方面的因素。所以,刑事裁判文书还是法官综合素质的反映,是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本人认为制作刑事裁判文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首先要将案件办好,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羁押情况,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结果,破案过程要查清,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清楚,只要吃透案情,才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要吃透案情,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去伪存真,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也即先将案件审好,只有审好,才可能判好。
二、加强学习,提高文书制作的水平和能力。
办理刑事案件,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一篇刑事裁判文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的语言,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的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基于这种认识,需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学习现行法律、法规知识,要学习汉语言,学习逻辑学,学习基层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
三、加强文书校对、审核工作。
实践中,自己写的文书,自己校对几遍都校对不出来,别人一看就看出来了,因此写好裁判文书要反复酝酿、斟酌,反复校对,才能确保不出纰漏。
篇6:裁判文书应携理同行
裁判文书应携理同行
裁判文书是法院案件审理成果的体现,是评判是非、适用法律的载体,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宣言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可现在有些办案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时不是精益求精,而是一挥而就。当前,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普遍存在说理不足,使当事人赢得稀里糊涂,输得也不明不白,相互冤恨难消,纷争难平,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的作用,从而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为此,我们要大声疾呼,裁判文书要携理同行。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人们被纠纷钳制无法解脱,痛苦无奈之中,诉诸于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讨个说法,让法官予以评理明断,而法官在裁判中如果只认定事实,而不讲理由,忽视说理,让人满腹疑虑的一判之了,这种糊里糊涂的判决就很难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使判决如同空纸一文难以发挥作用,难以完成其使命。目前,为什么许多案件败诉的当事人大喊冤枉,胜诉的也一筹莫展呢?为什么有些案件本来处理的合法、判决正确,而当事人却一直舍家弃业、东奔西跑地上诉、申诉,没完没了的缠诉呢?问题的关键就是判决书中缺乏理由的论证或说理不充分、不清晰,对当事人欲知、应知的东西丢失了、遗漏了,对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什么胜诉、为什么败诉这些迫切需要了解的理由没有透彻的阐述,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使当事人对案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判决心存疑虑,便产生了逆反、对抗心理,使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致使有的案断了,而事未了,一年官司十年仇,执法活动达不到定纷止争,平息矛盾的'目的,而影响了司法在社会上的公信度。由此可见,判决书的说理性并不是可有可无之举,而是开云见日,点津指迷的良策,这正如一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此,我们必须遵照民诉法103条规定,判决书不仅要表达法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即判决结果,更应该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推理过程,即判案理由,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判决书才能达到圆满,才能打动人、感染人,才能使当事人赢得坦坦荡荡堂堂正正,输得清清楚楚,心服口服,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这不仅是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法律制度的文明开放程度,以及国家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的应有尊重,同时又是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开、公正的体现,因此,判决书的说理性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义。
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在一起的纽带,那么,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究竟如何体现其说理性、加大说理的力度呢?
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判决理由的形成是说理和论证的过程,层次要分明、条理要清楚、逻辑要严密、用词要准确,审判人员要依据庭审中确定的事实,阐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划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将当事人的请求以及诉辩双方的主要理由逐一进行分析,并据理说明确认和予以否认的原因。通过说理论证,向涉诉双方明确表示孰是孰非的信息,解释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态度,以发挥其启蒙、教化和规范功能,消除人们的疑虑,使人们对纠纷达成诉讼上的共识和伦理上的谅解,自觉履行裁判结果。
二是依法为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要给以说明、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要做到这些,法官必须在法律解释上多下功夫,成文法最大的特点是过于原则,而且滞后,法官在阐述判案理由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融会贯通,让当事人看明白,看清楚,受感动,心悦诚服,就必须阐明两者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让法驭事,溶于理。要做到这些,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文义,而要根据个案的特点,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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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特别是法官)似乎从来未把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司法公正“这个词联系起来,法官尽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这一现象,已到了非引起重视并予以切实解决的时候了。(1)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改革裁判文书的有关问题作一偿试性探讨。一、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本文指法院一一笔者注)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公正同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3)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4)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木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从裁判文书性质看,裁判文书是诉讼各方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其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来说就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但前提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即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科和义务韵本来面貌。如果一份裁判文书即使载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没有说明理由,也会因为这种结果的得出不明就里而其公正性使人怀疑。(5)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6)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裁判文书除了约束当事人,打击犯罪,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作用外,还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作用。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立法不断,人们无暇顾及每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的每份裁决,极欲知晓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从法院审判权的来源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英国大法官LordActon曾言:“秘密使人腐化,在司法亦然,任何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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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打击违法犯罪,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同时决定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判工作最终是用裁判文书表现出来,向当事人展示,向社会展示。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了法院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实现公正。通常法院的裁判文书讲法、讲情、讲理在文书的主文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们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语”,以发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劝解。笔者认为“法官后语”虽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如:许某在丈夫车祸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单位给付她的补偿款8.1万元。公婆要求许某返还部分补偿款。根据实际情况,某法院判决许某给付公婆1万元,补偿款虽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由于诉讼而引起的亲情创伤一时难以修复。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把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这样一段“法官后语”。“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被告许某在裁判文书末尾看到这样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感叹万千,立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对两名凶残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书后写了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法官后语:“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的将其活活打死,难道几年的徒刑能赎回一条人命吗?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对上述两例“法官后语”适用的对象各有不同,对许某一案,“法官后语”重在教育转化,对两未成年人一案,“法官后语”则重点给予 鞭挞谴责。这也是“法官后语”的两大主要内容。 笔者了解到“法官后语”这种做法在英、法等国家和地区长期普遍存在,香港地区法官也有采用。某法院是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引入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裁判文书一般而言,是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的反映,主要通过逻辑推理,运用法律来惩罚犯罪,解决纠纷和需要给予一定法律伦理教育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教育、启示、谴责、训诫、惩罚,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法官后语”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承办人负责拟稿,由审判长核稿签发。“法官后语”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因此“法官后语”要确保在法理上讲的明白,情理上讲的透彻,道理上讲的清楚,文字上要简洁流畅,充分体现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社会阅历,要做到以理服人,决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笔者认为,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法官后语”的运用,但当前“法官后语 ”的适用确实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以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为核心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的有效形式,一段好的“法官后语”的作用对于审判工作效果将是事半功倍的。 为了确保“法官后语”的质量,笔者认为必须掌握四个环节:其一,必须从实际出发,渐进而行;其二,只有严格依法裁断,没有法律障碍,当事人情绪稳定,不存在矛盾激化的案件,方附署“法官后语”;其三,只有确实不宜放在裁判文书正文部分,不同于司法建议的内容,并且是合议庭多数法官的群体意志的内容,方可作“法官后语”。其四,不搞一哄而上,不推行硬指标。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的“法官后语”娓娓动人,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总而言之,“法官后语”是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主审法官在审理完结案件后,书写裁判文书时,综合全案案情,针对裁判实体的主要内容,以表达合议庭人员、主审法官动之以情、言之以理、绳之以法,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附加在裁判文书后的心里话。篇9: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改革
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改革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中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主要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又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事。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公开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各级领导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严重不统一,本着“求真务实”之精神,本案有关的所有人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之中。裁判文书是法官结案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心,裁判文书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当事人、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及其它案外有影响人的意见,反映主审法官的思想等等,在法院进行的各项改革中这也确有探讨之必要。法院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颇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充满人性味道的裁判文书。关键词:说理,意见,司法理念,以人为本,裁判文书
前言
裁判文书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官方文件,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官方公文。一般的官方公文,无须制作者署名,只要有公章即可。而裁判文书则要求除公章外,裁判人员必须署名。既然允许署名,公之于众自己的姓名,则署名者的思想观念、法律知识、文化风格、 特别是每一名法官依据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理性感知而形成的有关裁判的司法理念等应该体现在执笔者制作的裁判文书之中,而不应该象如今的裁判文书一样千篇 一律:格式教条化,官方色彩浓。有时候一位作家的文章无论署什么名或不署名,读者还能感觉到该文章是他的,主要因为文风使然。而对于专职法官来说,从事了半辈子的审判,制作了成百上千份裁判文书,结果没有任何自己的特色,他人也体会不到任何风格,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裁判文书中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主要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又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事。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公开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各级领导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严重不统一该怎么办?本着“求真务实”之精神,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之中。近年来,各级法院内部的各种改革层出不穷,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心。裁判文书是法官结案后的最终交待,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本案有关所有人的思想,下面笔者以民事判决为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部分 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
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主要体现在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上,集中反映在法庭庭审中。这样就要求文书制作人针对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进行概括和归纳。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反对照抄照搬诉状之现象,特别要列明指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自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此,可考虑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最前面,与原告诉请相对应。“在具体格式安排上,德国裁判文书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直观地反映出裁判内容是否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法官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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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一、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的考察在欧洲大陆早期,由于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法官泄漏判决的理由还要受到很重的处罚。在德国,法官泄漏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处罚,也会被认为不大妥当。只是到了近代,欧洲大陆各国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法国于18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①对此,勒内?达维德论述道:“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②英美普通法系的传统与大陆法系各国有所不同,英国法历来有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认为:“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①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判决理由是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这使得说明裁判理由成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特色比较
在现代司法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裁判文书无论是说理之充分,分析之缜密、涉猎之广博甚或是文采、风格皆非大陆法系所能比。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风格尤其是法理分析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处于不同法系、具有明显特色的法国和美国之间最为明显。
法国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简单概括和整体性的特点。“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当判决基于某一理由应予撤销,其他理由便弃之不顾。另外,那种游离于正文之外的闲文漫笔从来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发现,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很难找到”;并且也不涉及案件的背景、法律史、法律政策或比较法。④法国裁判文书在法理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即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的,而是结论性的。另外,法国秉承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其裁判文书还有一种“整体性”的特点,在判决中只出现一种法院意见,而避免法官的不同意见展示。
美国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则截然不同,美国裁判文书呈现出论证性、对话性以及在判决中层示不同意见作出选择性判决的特点。美国上诉法院的法官经常撰写篇幅宏大,具有复杂的论点结构,详尽而扩展的判决。在判决中公开讨论价值问题,公开展示不同意见。“法院并不力图将最终选定的结论作为接、受前提的必然结果,只不过认为它比其他选择拥有更充分的理:由而已。”⑤
三、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影响因素比较
对照分别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特点,可以说两者是“对立的两极”。如果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并非两大法系法官的素质有所差别,而是主要与其各自所在社会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有关。
首先,最主要的.一点,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按照这一制度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本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参考意义。正是由于这一制度,英美法系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特别在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某种创造规则的考虑。他们所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问题,而且有规则之治的问题。他们所关注的不仅是个案本身是否得到了良好、恰当的处置,而更多是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中,法官的任务主要是依据成文法对个案作出恰当判决,法官仅仅对适用法律负责。尽管适用法律总是会有解释、有推理,甚至某种程度的创造,但其推理形式相对简单,而且更多是一种演绎的方式。两大法系这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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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裁判
裁判
裁判cái pàn[释义]①(动)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决定;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
②(动)根据规则对运动员竞赛成绩和竞赛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评判。
③(名)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人。也叫裁判员。
[构成] 并列式:裁+判[例句] 这场比赛请专人做~。(作宾语)~不合理。(作主语)这场比赛由他~。(作谓语)篇12:裁判
场景:能容纳几百人的××法庭,汇聚了各路媒体和听众,将整个法庭围得水泄不通。
时间:××年×月×日下午
人物:法官、原告、被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旁听
旁听:听说,这次是一个女孩与命运闹矛盾,也不知为何?这么多年来,这可是第一桩……
法官:(穿着黑长袍,用那毫无表情的脸对着听众,环视四周,高高举起静堂锤在桌上重重地拍了三下,啪!啪!啪!)肃静!请肃静!我宣布,现在开庭。下面请原告律师申诉理由。
原告律师:(穿着黑色礼服,正襟危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今日,我的当事人,一位十七岁的小女孩,在成长过程中,因对命运不满,而指控我们这位命运先生。(瞪眼望着被告,被告却毫无躲避之意,神态自若)
×年×月×日,我的当事人还是小孩,摔倒在路旁,而她的妈妈只是在旁看着而不扶她,看到她哭泣,也不理,因而,她觉得自己是不幸福的。(原告含着委屈的泪水点了点头)
×年×月×日,原告父母外出,原告就和奶奶住,性格内向的原告经常因奶奶的玩笑话而伤心,以致于她再一次意识到自己是不幸福的。
×年×月×日,原告去参加竞选,而同学们却用鄙夷的眼光看看她,让原本信心十足的她失去自信,最终失败了,同学的那种态度,让她又想到自己是不幸福的。(原告的泪已不住地往外流,听众被深深地感动了)
各位,一位十七岁的小女孩,在其短短的人生路上就留下了如此多的坎坷,命运先生是否该承担起这些责任呢?
被告律师:(不以为然,胸有成竹地开始答辩)
原告摔倒,母亲没扶她,没理她,只因为一个“爱”字。因为母亲知道这样做才能使她自立、自强,而被原告误解为不关心。(瞟了一下原告,原告和原告律师似乎受到了震撼。)在后来的事上,原告律师也说了,只是开玩笑而已,并非认真,而原告却以一颗严肃的心来看待,自然意义也不同。(被告点了点头)
(原告摇晃)
在竞选一事上,有的同学的态度是不对,可是,你也应该宽容别人(望着原告),毕竟,有更多的同学、老师鼓励你,帮助你,你依然是幸福的(原告低下了头)。要懂得珍惜身边美好的事物,不要只注重那些伤感的事,不要只想着自己的委屈。幸福,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我们对一切美好的真诚体验。(哗……一片掌声)
原告:(站了起来)我不告了,是我错了。谢谢这位律师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欠身,走向门)
原告律师:(跟在原告后面)你怎么可以放弃呢?你要知道你是不幸福的。走,我们回去,我们还有希望。(拖原告)
原告:(挣脱,微微一笑)不,我是幸福的,我只是没意识到而已。(被告和被告律师欣慰地笑了)
原告律师:完了,完了,我的成名梦完了!
法官:(缓缓站了起来)好了,现在我宣布,本次诉讼失败,命运先生获得了清白。(望着小女孩的背影,充满希望地)小女孩依旧是幸福的,相信她永远都是幸福的!
(哗……一片掌声)
篇13:未经宣判直接送达裁判文书做法不妥
审判实践中,因案件较为复杂而不能当庭宣判和不能当庭确定定期宣判日期的情况时有发生,裁判文书确定后,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在具体做法上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首先,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不符合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宣告判决意味着在法庭上向公众、向媒体和向当事人本人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公开宣告判决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体现,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显然删除了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判决结果的做法,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到权,违背了公开审判制度。
其次,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公开宣告判决是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必经的一个阶段,不能逾越,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没有这个阶段,开庭审理程序是残缺的,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的。
第三,当庭宣判,还意味着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着重释明。对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对其它案件,当庭宣判还意味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比如,对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应着重释明在当事人取得证据后可以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因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被驳回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着重释明救济途径,对文化水准较低而无代理人的当事人着重释明上诉权利和判决书生效的后果等。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某一方面权利,不利于公正执法。
最后,划清与公告送达的区别。部分同志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均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亦未经公开宣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经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对原告宣判的时间即是对被告的宣判时间,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仅仅是送达方式而已,与公开宣判仍然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当然,人民法院指定了宣判日期而当事人未到庭的,可以直接邮寄裁判文书,但案卷中应能反映定期宣判的相关材料。
★ 法院工作报告
★ 民事诉讼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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