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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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篇1: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 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交范围:

(一)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

(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

(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

(四)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类档案;

(五)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

(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为提高公司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业务资料归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资料归档责任主体

综合业务部负责制定业务资料管理标准,对各业务部门资料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培训,各业务部门负责各类专业性和具体性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已经办结的项目,由业务部门归档完毕后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办公室统一保存。卷盒(夹)等耗材,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业务部门申领。

二、归档文件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材料要符合文件制作要求,标题、落款、时间(年、月、日)、印章、正文与附件、正式发文的定稿和签发单、上级来文和承办单、请示与批复以及专项成套材料等必须齐全完整。

3、归档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4、归档的文件字迹要符合长期保管需要,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优质油墨书写或制作,严禁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蓝(红)墨水等书写材料。

5、归档文件材料纸张幅面应符合要求,一般文件材料应为A4纸,必要时可使用 A3纸,但归档应折叠为A4纸大小。

三、整理要求

1、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要求简练、准确,能够概括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与成分。

案卷题名构成形式:

(1)符合规范的名称+业务类型

(2)出让宗地编号+业务类型

(3)时间+业务类型

2、卷内文件排序

(1)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目录是包含卷内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

(2)归档文件

卷内归档文件一般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式发文在前,签发单在后;上级来文在前、承办单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

(3)备考表

备考表是对本盒案卷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3、案卷装订

(1)卷盒

卷盒(夹)采用长×宽为315mm×235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卷盒(夹)封面项目应包括: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保管期限、密级、立卷人。

(2)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前要先去除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订书钉、大头针等);

文件没留装订线的要贴补加边,破损的要裱糊好,幅面较大的要折叠整齐;

将归档文件目录、归档资料左下取齐,用铆钉装订机装订牢固,注意不倒置、不散页、不压字。

4、电子文件刻录

归档完成之后,需将案卷文件的电子版本刻录在一次性写入光盘等耐久载体上,光盘标签写明年份和案卷题名,一并装入卷盒(夹)中。

篇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 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 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 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篇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篇5: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同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及各员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篇6: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职责:

1、负责制订、修改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

2、负责本制度在实施执行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公司全体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内容

人事档案是全面地反映员工情况的有关材料构成,主要有如下几类:

1、履历材料(包括个人的简历资料);

2、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3、奖励及处分材料;

4、培训记录及外训协议材料;

5、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录用、聘用、离职材料;

6、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7、照片一张;

8、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

四、人事档案编号

必须按照统一的编号(员工为:W×××××,职员为:M×××××)进行编号,档案按部门分类做标记方便查找。

(由其他部门转入的员工档案,仍按照其原来的员工编号进管理,并分类存档管理。)

五、人事档案的收集

1、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于办理入职手续三日之内,将新进员工的人事档案收集、整理,

并交由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保存管理的人员统一归档。

① 前台文员:新员工报到后,收齐新入职员工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

相关资质证件、技术职称相关证件、健康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后,统一装订,并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下方写上员工编号、员工姓名、入职日期、转正日期,办理完后将以下档案交至招聘专员。

② 招聘专员:收到以上资料后,将《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必须要有初试、复试、录用的审批人签字及录用时的薪资标准等意见签署)及相关部门试题统一装订后存档。

2、员工办理转正手续时

员工转正手续完成后,人事专员必须将《人事异动表》、《员工转正考核表》收集后归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袋内。

3、员工办理异动手续时

人力资源部门在完成员工异动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异动手续资料存入该员工档案内,具体资料有:

1)《人事异动表》;

2)《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物品资产移交明细表》、《客户资料移交明细表》《待办工作(事宜)移交明细表》

4、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

人事专员在办完员工离职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离职相关资料存入该员工的档案并移出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存入离职档案内。

六、人事档案的借阅与移交

凡借用人事档案,原则上到人力资源源查阅即可,特殊情况必须填写《人事档案借阅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实理由,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必须在一天内归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续借手续。

1、借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和污损

档案资料;

2、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必须事先经人力资源部

经理审核同意;

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4、人事档案的移交分为人事档案移交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移交两种。

七、其他规定

1、凡是公司工作人员(正工员工、试用员工和临时员工)都必须建立档案;

2、人事档案(电子档)一年输出两次纸本,并于每年的6月30与12月30将档案资料交

档案室存档;

3、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相素养,在工作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资料,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保管和档案销毁(离职

人事档案保存五年,主管以上及特殊人员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5、人力资源部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八、支持表格

《人事档案借阅申请表》

九、相关表格

《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

《人事异动表》

《员工转正考核表》

《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

《物品资产移交明细表》

《客户资料移交明细表

其它: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拥有修订权和最终解释权。

人力资源部

20xx-3-7

篇7: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总则

1.1 公司人事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员工的经历和德才情况的档案。它是对员工任免、调动及管理分析的工具之一,也是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加强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特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2 人事档案具有以下特性:真实性,这是员工个人经历和德才情况的真实记录;保密性,它届党和国家的机密;可靠性,它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独立性,它是以个人为立案单位。

1.3 公司人事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2.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2.1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

a 干部履历表;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及解聘材料;

c 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确定呈报表;

d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

e 各类干部的鉴定材料;

f .出国人员审批表及出国人员鉴定表;

g 学历证明;

h 干部退休、离休审批表;

i 干部违纪处分决定、批复等综合材料,以及本人检查、交待、申诉材料; j 取消或撤销行政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平反决定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k 后备干部考核材料及登记表;

1 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奖励材料;

m 大中专毕业生、对调和单调干部以及转业干部档案;

发展新党员有关材料,如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及入党政审材料和入党转正申请;

o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公司以上先进奖励材料;

q 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党的有关材料;

r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中共党员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及处分的甄别材料及平反决定材料。

2.2 劳资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员工登记表;

各种审批表:如劳动合同制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学徒工定级审批表、复职审批表及要害作业岗位审批表;

c 各类生产工人档案;

d 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及本人检查材料;

e 撤销对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平反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f. 退职、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g 开除厂籍及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2.3 保卫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各种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的判决书;

刑事处分材料;

c 劳动教养通知书及教养期满释放有关材料。

2.4 公司工会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公司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劳模)、先进工作者(劳模)登记表及事迹材料; b 干部、工人死亡后组织上写的悼词;

c 干部、工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材料及善后处理意见。

2.5 团委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退团申请书及退团登记表;

c团员及团干部各种奖励材料;

d 团员违纪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的决定;

e 团员各种鉴定材料。

3 人事档案的管理

3.1 人事档案归档要求

3.1.1 归档的材料及名称(或标题)应确切、清楚,并写在材料醒目的位置。

3.1.2 归档的材料,应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1.3 归档的材料或表格,一律用十六开纸书写或印刷,如必须用大号开纸印刷,允许按16开折页。

3.1.4 形成材料的部门要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a 形成材料的部门应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签字;

c 个人形成的材料,形成材料人应签字;

d 填写形成材料的年、月、日。

3.2 人事档案的保管要求:

3.2.1 对存放档案的库房要求,主要有:

a 库房清洁、适用和牢固;

有防盗及防火措施和工具;

c 既能防潮,又能防晒;

d 有防虫及防鼠措施。

3.2.2. 按“企业档案分类”规定,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达到档案、卡片、人员、名册四统一。

3.2.3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案卷的摆放装置,各项安全措施及库房周围的环境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2.4 经常保持人事档案与登记台帐、案卷存放位置相一致,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3.2.5 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人事档案的借阅

4.1 凡因下列需要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a 调资;b 提级考核;c 调动工作;d 任免事项;e 政审;f 组织处理;g入党;h 出国;I 离、退休等。

4.2 查阅人事档案的手续

4.2.1 只能由查阅单位的党组织指派党员到档案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需经有关组织部门领导批准,但不得中途转借。外借档案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

4.2.2 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对档案应严加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4.2.3 查阅人事档案时,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折叠、涂改、污损、撤换、拆毁、拍照、复印。

4.2.4 阅档时必须抄录有关材料,需经档案室主管人员同意。

4.2.5 组织、人事、纪委、保卫等部门查阅档案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4.2.6 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4.2.6.1 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4.2.6.2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2.6.3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5 人事档案的转递

5.1 人事档案转入或转出,人事档案部门要审批手续完备,登记清楚,责任明确。

5.2 凡员工调动工作,做到人事档案随人走,避免人事档案与人的工作单位不一致。

5.3 凡调往外省、市的工人、干部,其本人档案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邮递。

5.4 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5.4.1 外省、市人事档案,以机密件挂号邮寄,严密包装。严禁本人携带或以平信邮寄。

5.4.2 市内人事档案,由对方单位派人持介绍信提取,一般不应邮寄,不得本人携带

篇8: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篇9: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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