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会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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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会计要素

篇1:论破产会计要素

论破产会计要素

请欣赏:《论破产会计要素》

胡燕

一、破产对会计要素划分的冲击

在传统财务会计中,会计要素划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适应会计揭示的需要;另一个是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依据这两个标准,我国将会计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张基本会计报表。但是,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后,破产会计的目标表现为向债权人、人民法院。清算组等提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破产债务偿付程度等信息,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破产企业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环节,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其资金运动在空间上没有依次性和继起性,也不可能产生经营成果。这决定了传统财务会计中的会计要素已经不适应破产会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破产企业运动的特点,重新构建破产会计要素。

二、破产会计要素的构建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这一清算期间内,将实现破产的最终结果――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卖资产并偿付债务。因此,破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清算净资产和清算损益能够清晰反映清算过程和结果,并构成破产清算会计报表框架的项目,这成为破产企业会计要素构成的内容。

(一)资产。资产是破产企业持有的用以在破产清算期内偿付各种债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其归属对象分为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受托资产、应追索资产、破产资产和其他资产。担保资产是指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对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使债权人享有物资保证的资产;抵销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债权抵销债务的那部分资产;受托资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前接受其他企业委托,所有权属于其他企业的资产;应追索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破产企业,但由其他企业、个人占有或因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所特指的无效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转移的资产,这部分资产追回后归入破产资产;破产资产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支付破产费用、偿付破产债务的资产;其他资产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专有、个人或社团组织所有的资产以及为满足社会保障需要而限定的资产。

破产资产的确认应符合如下确认标准:(1)破产资产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能够清偿债务的资产。(2)破产资产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资产。(3)破产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时限的资产。(4)破产资产必须是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资产。

依照破产资产的确认标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资产包括以下内容:(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资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形成的资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破产企业由于无效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资产等,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清算组追回的财产等。(3)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应在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4)担保资产大于担保债务的差额。(5)抵销资产大于抵销债务的差额。(6)其他。

(二)负债。负债是破产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偿付的债务。负债按其对资产的要求权的不同分为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受托债务、优先清偿债务、破产债务和其他债务。担保债务是指有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优先清偿债务是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债务之前、从破产资产中优先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破产清算费用、应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交税金;抵销债务是指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形成的能够抵销的债务;受托债务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度而取回在破产企业存放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债务是在破产宣告前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务。

破产债务的确认标准为:(1)破产债务首先必须符合普通债务的条件,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未得到偿付的债务。(2)破产债务必须是按照破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经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清算组核实的债务。(3)破产债务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整体财产的财产请求权,包括无财产担保债务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务。(4)破产债务必须是按破产清算程序公平的、强制执行的.债务。破产债务的个别、自由清偿反为法律所禁止。(5)破产债务的履行受债务人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资产价值是债务人履行破产债务的最高数额。

依据以上确认标准,破产债务包括:(1)无财产担保债务。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没有提供财产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3)担保差额债务。指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额超过担保资产的价值而未受清偿的那部分债务。(4)保证债务。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形成的代为清偿债务。(5)抵销差额债务。指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破产企业的债务额大于破产债权额的差额。(6)赔偿债务。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由于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额。(7)其他债务。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社会保障等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三)清算净资产。清算净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者权益净额,它表现为资产可实现净值总额与确定的债务总金额的差额。它由接管破产企业时所接管的原所有者权益总额和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发生的清算损益构成。

(四)清算损益。清算损益是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的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它包括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1)清算收益是指在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和重新确认债务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的资产价值增加和负债金额减少。(2)清算损失是指在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资产值减少和负债金额增加。(3)清算费用即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合理预计的、为破产债权人的共用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它包括各项清算管理费用、诉讼费用、共益费用等。

三、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的框架

破产企业应编制破产宣告日、破产清算结束日以可变现价值为基础的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和破产清算期间的破产清算损益表,表中各项目按破产会计要素进行分类和排列。

----摘自《商业会计》第5期

篇2: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

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着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篇3: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论文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论文

【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中存在的: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

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和会计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

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

(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

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

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

(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

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

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

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

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

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

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

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

通过上述,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

(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

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

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

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

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著的区别: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所有,经营成果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与企业债权人无关;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清算净损益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其数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投资者享有清算成果,清算净损益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如果

清算净损益小于或等于零,则投资者不再在企业享有权益,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重构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三大会计要素,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对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和现实意义:

1.通过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三个会计要素就可以完成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达到了既简化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又能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活动全过程的目的。

2.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可以反映清算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取的损益,促使清算组在处置清算资产时尽可能多和快地收回资金,减少损失浪费。

3.清算费用可以考核清算费用发生情况,促使清算组节约开支,降低清算成本。

4.清算净损益可以明确责任,考核清算成果。因为在进入清算后,清算净损益的高低与清算组工作成效有一定的关系。为了明确责任,应该单独考核“清算净损益”,从而避免与原经营成果混同,监督、评价清算组的工作成果。

注释:

①此处的投资者专指股权投资者.不包括债权投资者。

主要

曹思源.1986.谈谈企业破产法.第1版.北京:经济出版社

葛家澍,余绪缨.1995.高级财务会计.第1版.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唐国平.2003.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第1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钟传家.1996.破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唐国平,孙贤林.1993.会计要素及清算会计对象要素.会计研究,3

佟玉凯.1996.企业清算财务会计概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57

唐国平.2003.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篇4: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车晶林(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文摘编号:1005-913X( )12-0058-CA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其源于债权人自助。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条件和责任,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各国破产法存在较大分歧,但这种争论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主要承担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2-0058-02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成立的接管债务人企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依法开展破产工作的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称谓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其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则一般称为“破产受托人”。我国旧破产法制度没有破产管理人,其仅仅是学术上概念,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第一次确认破产管理人制度,用之取代“破产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的最早形式是债权人自助,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布管理财产命令,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权人自助容易产生以下不利后果,首先是债权人占有财产对债务人不利,因为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得到清偿,债权人占有财产无法保证债务人的利益;其次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时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占有,即如何确定占有秩序。因此,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债权人中选出管理人,即财产管理人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这里管理人的职责仅仅是拍卖,不享有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债权人与破产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一些拍卖中,出现了专门管理人。这种专门管理人地位中立,又是专业人员,很快得到法律的认可,逐渐形成今天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在当今世界的破产法中存在着债权人自力救济和法院公立救济的分野。11英美法系破产法崇尚债权人自力救济,因而在破产管理人的任免及监督方面赋予债权人较多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引入信托概念,破产信托人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破产财团的受托人。而大陆法系破产法公立救济色彩浓厚,法律在制度上着力维护法院的主导地位。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争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中。

(一)代理说

这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最早的学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解决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直接利益,其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债权人或破产人,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似。根据破产管理人代理的利益不同,可分为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和破产人共同代理说。该学说的缺陷在于,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并非来自于债权人或破产人的授权。其次,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中立的,其职能行为的后果有时对债权人有利,有时对债务人有利,这种角色的经常转换不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二)公务员说

公务员说又称为职务说,该学说主张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法律,其本身与处理的破产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相比较代理说,公务员说体现了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克服了代理说无法论证的管理人代理行为在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经常转换的问题。但是公务员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破产管理人虽然是法院任命的,但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产生是基于破产法的规定,而不是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不是行使强制执行权的结果;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破产管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其失职产生的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这与破产法的规定不符。

(三)破产财团代表说

该学说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机关。该学说从独立的.视角诠释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视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解决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但该学说是建立在破产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破产财产,必须上升为权利主体地位,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的民法观念和思维模式。此外,破产管理人如果是破产财团人格化的代表机关,那么破产管理人必须以破产财团的名义处理破产事务,但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破产事务的。显然破产财团代表说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诠释也不尽合理。

(四)管理机构法人人格说

主张该学说的主要是日本学者。该学说认为,将破产财产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主体资格并不恰当,而应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法人资格。具体来说,就是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分为管理机构及其执行者两种,而对作为管理机构的破产管理人,承认其法人资格,并认可其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一)债权人代表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中的代表。由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必须有一定的制度设计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不是中立的第三方,应更倾向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法定机构说

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不代表特定方的利益,而是代表破产案件、破产程序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立场很明显,采用了法定机构说。破产管理人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决定权赋予了法院。债权人会议仅享有更换破产管理人的建议权。

四、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新《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分别加以规定,学者们也多将其分开论述。但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甚至交叉的。通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具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勤勉义务笔者认为与破产管理人的一般职责是基本等同的,其与忠实义务的区别在于勤勉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积极、合理地履行职责,而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从事破产法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可以用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加以划分。

(一)积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就是以与破产管理人的知识和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勤勉尽责地处理破产人的事务,实现破产财产利益的最大化、损失的最小化。因此,积极义务也称为勤勉义务。积极义务作为积极履行职责的义务,凡是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进行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积极义务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中,包括七方面: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实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

(二)消极义务

所谓消极义务,是指管理人负有不违反破产法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破产财产,不得利用其管理职权谋求个人不当利益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基于对管理人忠实履行的信赖,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为了破产相关人的利益管理破产财产。因此,消极义务也称为忠实义务。新《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义务规定很简单,第27条规定,“忠实执行职务”,消极义务主要是强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第一,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挪用或侵占破产财产利益;第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他人谋求本属于破产企业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信息;第三,不得擅自披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四,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允诺的不当利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其承担的责任重大,应勤勉和忠实的履行其职责,其违反破产法法规和不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规定看,破产管理人主要承担的是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破产管理人失职产生的侵权责任,造成破产财产损失,应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法对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做了充分的考虑,为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对于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由中介机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个人个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保证管理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张在范.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叨,北方论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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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5.

篇5:论二八法则的破产

“二八法则”,作为若干年来一直在营销界享有“统治”地位的市场理论,几乎被所有的营销人、企业家奉为“至宝”,却很少有人怀疑其科学性和客观实在性,但时至今天,这一理论是否还值得我们去捍卫,是否应该让它破产?在这个命题的背后却发人深省。

“二八法则”的前提

“二八法则”的存在是有前提的,它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市场的目标客户或者销售网点必须是成“二八分布”的格局;第二个前提就是这一领域中的20%的客户对具备对这一行业的格局和发展进程起主导和支配的地位的能量。但是现在的市场格局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快速消费品领域是如此,在医药行业亦是如此。尤其是在医药行业,医药工业、医药流通、医药零售这三大板块中除了医药流通业在局部地区形寡头垄断而形成“二八格局”之外,医药工业、医药零售这两大板块都没有形成这一格局,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零售企业能在市场中具备左右市场格局的能量,湖南的老百姓不能,广东的海王星辰不能、辽宁的成大方圆也不能,或者这几家区域巨头加起来也做不到。因此在这种市场格局分布之下,“二八法则”就无法成为目标客户划分、市场资源投入的准则。但更为遗憾的是,这一理论被过多的误读、被过分的迷信,甚至形成一种思维的固执。而这一固执均源自于一种“教条式“的误读: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基于概率基础上的总结与提炼,而非绝对的数字公式,“二八法则”也不例外。但是,实际的市场实践中这一理论却被僵化地加以运用,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将“二、八”绝对化。有些领导甚至于要求下属将辖区的终端进行等级划分,然后硬性地挑选出20%的终端,将80%的市场资源投入其中,另外80%的终端却分享20%的市场资源,同时想当然的要求20%的终端产出80%的市场效益。但市场的结局却往往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将80%的资源投入到20%的终端,固然可将这些终端塑造成明星终端、广告终端,却很然形成效益终端。这种思维的固执所造成的弊端是明显的:

一、按这一法则分割的20%终端能否撑起80%的销量,就算有了销量后能否有80%的利润?这是个市场容量问题。根据《中国药店》公布的数据,20中国药店100强共有32790家药店,总销售额为4118626万元。平均每药店的销售额是3441元/天,这就是一个药店的市场容量(而且每个药店的至少有2000个品规在销售),总量尚且如此,单个品牌的产品能分到多少份额?

二、导致促销过度:

80%的市场资源投向了这20%的终端(而且不是个别厂家的行为,大多数厂家都是如此),为了争抢市场份额,促销之战不断升级,促销筹码不断加大,最终端导致促销过度甚至“拼光血本”。有专家指出,厂方的营销资源至少有50%是被浪费了,但是无法准确知道是哪50%被浪费了。但有一点至少可以肯定,这被浪费的50%当中大部分都消耗在这20%的重点终端。因为厂家对这20%的终端倾注了80%的市场期望,当这些重点终端的销量还未达到80%的比例时,理所当然地认为还有潜力可挖(尽管潜力可能已经挖光了),于是乎不断加大市场投入,但这些投入可能都是无效的。

三、导致广阔市场“荒漠化”:当80%的资源投向20%的重点终端后,其余的80%的广阔终端就只能“分享”另外20%的资源,这就导致这一部份市场先天“营养”不良,以致市场表现乏力,可能会丢失原本可以获得的市场份额,从而推高企业的机会成本。而“荒漠化”最直接的表象就是铺市率的下滑。对OTC类产品和快速消费品来讲,铺市率是市场的基石与命根。因此,可口可乐、康师傅、统一企业、娃哈哈等企业都将提高铺市率作为其最重要的市场目标之一。如果一个企业、一个品牌不能对目标市场形成有效覆盖,不为提高铺市率而努力,就有可能削落“品牌溢价”而带来的市场收益,

品牌的魅力在于吸引并稳固消费人群,而“品牌溢价”的基石就是“人口溢价”,只有一个品牌具备了相当规模的消费者人群,有足够的“人口基数”才能实现“溢价”。而且只具备了更为庞大的消费群才能产生“市场惯性”以便为企业提供更为持久的市场收益并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红桃K就是个现成的事例,当它的重点市场已经兵败如山倒时,在二三级市场的广阔终端却还是依然坚挺。而按照“二八法则”来衡量,这些二三级市场均属于其中的80%而不是20%的范畴。

四、推高企业的机会成本:因为企业对20%的重点终端的资源倾斜,导致另外80%的广阔终端投入不足,足以酿成对80%的终端原本可以获得的市场收益降低的局面,由此推高企业的机会成本。80%的广阔终端商圈覆盖广泛,所服务的人群庞大,远非20%重点终端可以比拟。这些点多面广的“广阔终端”也许很容易就能完成20%的目标市场收益(处于市场成熟阶段的产品尤其如此),这时企业可能会误以为这一范畴的目标市场的潜力已经挖空,便寻求下一目标市场。但事实证明这却是假象。只要是医药行业的人士对湖南老百姓和广东的海王星辰肯定不会陌生。老百姓旗下的门店全国共有92家,每一家门店的商圈范围大约是半径为600m的同心圆,总覆盖范围大约是104平方公里,而海王星辰旗下的门店有1500家,每家门店的商圈范围是以300m为半径的同心圆,总覆盖范围是433平方公里。如此比较,一个商品进入海王星辰获得的市场机会和影响力是进入老百姓的四倍,很显然将资源投入前者更为有效。但按“二八法则”,海王星辰的门店肯定是被列入80%的范畴而应压缩市场投入,而老百姓的门店则列入20%的范畴而进行资源的充分供给,岂不缪哉!

二八法则反例

中国的银行业可谓诟病丛生、千夫所指,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排长队、对各小额帐户征收“小额帐户管理费”。如此现象,枚不胜数,一时间舆论哗然:口诛笔伐者有之、咬牙切齿者有之。这时某银行的高管通过媒体向大众解释:根据二八法则,20%的客户给银行创造80%的收益,我们必须将VIP窗口留给大宗客户,其他普通的储户只能在非VIP窗口排队,这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可以看出,在给20%的VIP客户抛足笑脸的同时,却尽显出对80%普通储户的冷眼与傲慢。银行业的公众美誉度降到了历史的低点。当然,这些低美誉度暂时并不会影响到这些银行的高收益,更不会危及它的生存,因为普罗大众们没得选择,只有这些银行才能办理承兑、借贷业务。但是,如果没有这种行政垄断因素在撑腰,银行家们恐怕早就将“二八法则”抛进历史的垃圾桶,因为对品牌伤害最大的因素就是对顾客的傲慢,这些虽然低端却占80%的庞大客户群是绝对不可得罪更不可放弃。

而以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为代表的通信企业,则是完全按照“二八法则”的反面来配置资源,尽管其高端的VIP客户给其贡献大部份的营业收益,其客户服务部门的绝大多人员和行政资源却在为收益不高却数量庞大的低端客户提供服务。如果按“二八法则”来衡量,这些投入都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企业的收益也是不会太高的,但我们千万别忽略了一个事实,才成立的中国移动,其公众及客户的美誉度在所有企业中却名列前矛,并且在就成为仅次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国家电网等公司之后位列“中国100强企业排行榜”的第五位。

“二八困惑”应当如何诠释?这个方程有解吗?

李忠玉,多年的营销实践经验,曾任职于广州一品堂、广东顺峰药业,现任职于新加坡食益补太平洋集团旗下食益补(广州)有限公司,电话: 020-38878952-216,E-mail:jowlii@163.com

篇6:要素禀赋论读书笔记

一、内容

要素禀赋论指狭义的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Heckscher-Ohiln theory),又称要素比例学说(factor proportions theory)。该学说由赫克歇尔首先提出基本论点,由俄林系统创立。它主要通过对相互依存的价格体系的分析,用生产要素的丰缺来解释国际贸易的产生和一国的进出口贸易类型。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的比较优势产品是应出口的产品,是它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进口的产品是它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简言之,劳动丰富的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而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相反,资本丰富的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

二、相关概念

要素禀赋论以生产要素、要素密集度、要素密集型产品、要素禀赋、要素丰裕程度等概念表述和说明,掌握这些概念是理解要素禀赋论的关键。

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是指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的主要因素或在生产中必须投入或使用的主要手段。通常指土地、劳动和资本三要素,加上企业家的管理才能为四要素,也有人把技术知识、经济信息也当作生产要素。要素价格(factor price)则是指生产要素的使用费用或要素的报酬。例如,土地的租金,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息,管理的利润等。

密集类型

要素密集度(factor intensity)指产品生产中某种要素投入比例的大小,如果某要素投入比例大,称为该要素密集程度高。根据产品生产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生产要素种类不同,可把产品划分为不同种类的要素密集型产品(factor intensity commodity)。例如,生产小麦投人的土地占的比例最大,便称小麦为土地密集型产品;生产纺织品劳动所占的比例最大,则称之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电子计算机资本所占的比例最大,于是称为资本密集型产品,以此类推。在只有两种商品(X和Y)、两种要素(劳动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Y商品生产中使用的资本和劳动的比例大于X商品生产中的资本和劳动的比例,则称Y商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品,而称Ⅹ为劳动密集型产品。

要素禀赋

要素禀赋(factor endowment)是指一国拥有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要素丰裕(factor abundance)则是指在一国的生产要素禀赋中某要素供给所占比例大于别国同种要素的供给比例而相对价格低于别国同种要素的相对价格。

衡量要素的丰裕程度有两种方法:一是以生产要素供给总量衡量,若一国某要素的供给比例大于别国的同种要素供给比例,则该国相对于别国而言,该要素丰裕;另一方法是以要素相对价格衡量,若一国某要素的相对价格——某要素的价格和别的要素价格的比率低于别国同种要素相对价格,则该国该要素相对于别国丰裕。以总量法衡量的要素丰裕只考虑要素的供给,而以价格法衡量的要素丰裕考虑了要素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因而较为科学。

三、理论分析

俄林认为,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的相对价格差异是国际贸易的直接基础,而价格差异则是由各国生产要素禀赋不同,从而要素相对价格不同决定的,所以要素禀赋不同是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俄林在分析、阐述要素禀赋论时是一环扣一环,层层深入,在逻辑上比较严谨。

1、国家间的商品相对价格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没有运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输出商品到价格较高的国家是有利的。

2、国家间的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决定商品相对价格的差异。在各国生产技术相同,因而生产函数相同的假设条件下,各国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商品相对价格存在差异。

3、国家间的要素相对供给不同决定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俄林认为,在要素的供求决定要素价格的关系中,要素供给是主要的。在各国要素需求一定的情况下,各国不同的要素禀赋对要素相对价格产生不同的影响:相对供给较充裕的要素的相对价格较低,而相对供给较稀缺的要素的相对价格较高。因此,国家间要素相对价格差异是由要素相对供给或供给比例不同决定的。

通过严密的分析,俄林得出了结论:一个国家生产和出口那些大量使用本国供给丰富的生产要素的产品,价格就低,因而有比较优势;相反,生产那些需大量使用本国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价格便贵,出口就不利。各国应尽可能利用供给丰富、价格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廉价产品输出,以交换别国价廉物美的商品。

四、假设前提

要素禀赋论基于一系列简单的假设前提,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假定只有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这一假设目的是为了便于用平面图说明理论。

2、假定两国的技术水平相同;即同种产品的生产函数相同。这一假设主要是为了便于考察要素禀赋,从而考察要素价格在两国相对商品价格决定中的作用。

3、假定X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Y产品是资本密集型产品。

4、假定两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规模经济利益不变。即增加某商品的资本和劳动使用量,将会使该产品产量以相同比例增加,意即单位生产成本不随着生产的增减而变化,因而没有规模经济利益。

5、假定两国进行的是不完全专业化生产,即尽管是自由贸易,两国仍然继续生产两种产品,亦即无一国是小国。

6、假定两国的消费偏好相同,若用社会无差异曲线反映,则两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的位置和形状相同。

7、在两国的两种商品、两种生产要素市场上,竞争是完全的。这是指市场上无人能够购买或出售大量商品或生产要素而影响市场价格。也指买卖双方都能掌握相等的交易资料。

8、假定在各国内部,生产诸要素是能够自由转移的,但在各国间生产要素是不能自由转移的。这是指在一国内部,劳动和资本能够自由地从某些低收入地区、行业流向高收入地区、行业,直至各地区、各行业的同种要素报酬相同,这种流动才会停止。而在国际间,却缺乏这种流动性。所以,在没有贸易时,国际间的要素报酬差异始终存在。

9、假定没有运输费用,没有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这意味着生产专业化过程可持续到两国商品相对价格相等为止。

篇7:会计要素试题及答案

会计要素试题及答案

会计要素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会计法》自起施行。

A、1985年1月21日B、1985年2月1日

C、1985年5月1日D、1986年1月1日

答案:C《会计法讲话》第14页第3行

2、会计上确认一项费用,主要遵循()。

A、客观性原则B、相关性原则

C、配比原则D、谨慎性原则

答案:C《会计法讲话》第112页第9行

3、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A、会计主管人员B、会计主管

C、主管会计D、主办会计

答案:A《会计法讲话》第150、151页

4、因贪wu、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A、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D《会计法》第四十条

5、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账簿。

A、订本式B、活页式C、三栏式D、多栏式

答案: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

A、经办人员的私章B、会计主管的私章C、开出单位的公章D、单位负责人的私章

答案: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7、干好会计工作的首要前提是()。

A、客观公正B、爱岗敬业

C、遵守准则D、廉洁自律

答案:B《职业道德》第56页第25行

8、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本是()。

A、认真B、诚信C、责任心D、敬业

答案:B《职业道德》第32页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起施行。

A、1993年7月1日B、7月1日

C、201月1日D、年6月21日

答案: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六条

10、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直接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答案: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一条

1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16年6月21日由()第287号令公布。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务院D、全国人大会

答案:C、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题注行

12、()可以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务院D、全国人大会

答案:A《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四条

13、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统一规定。

A、财政部B、省级财政部门

C、上级主管单位D、企业自行决定

答案: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1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对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正确的做法是()。

A、将原始凭证复印件盖章后交对方单位

B、将原始凭证复印件盖章后留本单位,而将原始凭证交对方单位

C、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

D、开给对方收款收据

答案: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点

15、()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A、主管部门B、会计机构、会计人员C、单位负责人D、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

A、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B、制止和纠正

C、不予接受

D、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答案:C《会计法》第十四条

17、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A、会计人员B、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C、出纳D、档案保管人员

答案: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18、()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机构负责人B、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D、单位领导人

答案:B《会计法》第四条

19、()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A、单位负责人B、会计机构负责人

C、移交人员D、接替人员

答案: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20、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A、一年B、二年

C、三年D、四年

答案: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条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

A、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B、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C、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D、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对经济犯罪量刑

答案:A、B、C《会计法讲话》第34页第17—20行

2、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

A、3年B、5年

C、D、和25年

答案:A、B、C、D《会计法讲话》第101第12行

3、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A、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C、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D、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答案:A、B、C、D《会计法讲话》第7页第10—16行

4、《会计法》所指的单位负责人是()。

A、单位法定代表人

B、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D、单位所有行政领导人

答案:A、C《会计法》第50条

5、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

A、责令限期改正B、处以罚款

C、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D、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A、B《会计法讲话》第196、197页

6、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岗位包括()。

A、稽核B、会计档案保管

C、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D、债权、债务账目登记

答案:A、B、C、D《会计法》第37条

7、会计人员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对会计人员()。

A、处于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C《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

A、资产负债表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D、相关附表

答案:A、B、C、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

篇8:面试题:会计的要素

面试题:会计的要素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整理了关于会计要素的面试题,供参考:

1,会计的6大基本要素是什么?

答案: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2,会计的.3大报表是什么?

答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也称为损益表)

3,权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差异是什么?

答案:资本性支出:是用于购买或生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品所需的支出,指企业单位发生、其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也叫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都应记入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区别: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如把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是少计了当期费用,多计了资产价值,虚增利润;反之,则多计了当期费用,少计了资产价值,虚减利润

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答案:分为两类: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其中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负值?

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出现负值,现在的准则不允许负资产的存在,包括负商誉。

理论上固定资产超龄服役继续计提折旧,或超价值计提减值准备等都可能造成固定资产出现负值,但这样做会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减少,而实际上其他资产价值并没有减少,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所以所有资产出现负值时,最多在备查簿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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