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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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篇1: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态和财务及资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财务部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反担保财产的价值和法律状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将被担保人的资信、财务及资产状况和反担保措施的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告;

(五)担保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担保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需要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额度控制内签署担保文件。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和行业前景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布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2: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篇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篇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5: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最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4、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

5、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4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章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5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6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明确。

第7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8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9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3章担保风险监控

第12条: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第14条: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到期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第15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16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17条: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18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21条: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22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23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4章责任追究

第24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5条:担保人无需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27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9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篇6: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xxxx]56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x]61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xxxx]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过失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1、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权限内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⑤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⑦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条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

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须将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的有关资料提交控股公司董事会,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分析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所规定范围内的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5、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特别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合同的保存;跟踪关注被担保单位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及时通知控股公司,并由控股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有义务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实施以上对外担保行为中,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视其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7: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8: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需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保证合同适用);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债务偿还、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篇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篇1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篇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篇1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一)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

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 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等内容;

4. 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7. 其他重要资料。

(三) 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及行业前景等。法律部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

(四) 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

1.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2.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3. 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除第(2)项外,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2)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下述担保事项:

1. 一年内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银行资信等级未达到A级;

2.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3. 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4. 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7. 公司提出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单位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 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的董事同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九)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担保申请、审批、登记及盖章应填写担保审批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持有效签字的表格到公司盖章。

(十) 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核销事项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十二)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篇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责任人:

(一)

(二)

(三) 直接责任人:指对外担保经办人。 监督责任:指对直接责任岗位的监督责任人。 领导责任:分管副总或总经理。

第四条 标准: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篇1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对外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三) 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 债权人、债务人;

2.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 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5. 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6. 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 担保的范围;

8. 担保期间;

9. 双方权利义务;

10. 反担保事项;

11. 违约责任;

12. 争议解决方式;

13.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六)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八条 担保风险监控

(一)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

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务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二)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由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日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三)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

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先及时上报公司。

(五) 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六)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七)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八)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九) 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十)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一)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一)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三)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四) 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五) 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惯例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金额。

(六)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七)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五)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存在抵触,则应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执行;同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制度的抵触部分及时作出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1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章 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担保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 民法 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 刑法 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1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节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争议的解决;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台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

第二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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