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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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篇1: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于具有潜在的服务能力,随着高校对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这种潜在的服务能力在高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断地发挥效能。但是,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是有限的,随着固定资产在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不断使用,这种服务潜力会逐渐衰减直至消逝。因此有必要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人才培养成本的过程,是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收入中得到补偿而转化为货币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项成本费用,只不过这项成本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支出的非付现成本,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来看,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是很有必要的,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地计提折旧,将导致错误地高校人才培养成本和衡量高校的办学效益。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和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内部管理也不断加强,高校人才培养成本的会计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对高校人才培养成本的核算必然要求高校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为国家和学校的管理提供准确的人才培养成本信息。

一、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弊端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数量较大、种类齐全、档次较高、更新速度快。随着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投资逐年增加,固定资产在高校总资产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近两年财务决算的数据显示,74所直属高校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55 %以上,学校每一元的运行成本就需要近1.5元的物资资本来支持。如果这些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在教育成本中反映折旧费,那么所得到的教育成本数据就是不全面的。但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如实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是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主要是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除了固定资产的清理或报废以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后一直保持不变。有的高校为了提升办学层次或迎接评估和检查,为满足相关指标的需要,对应报废的资产不予报废;有的高校放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自行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财务部门却仍然挂账。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既不能正确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也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并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

(二)不能准确计量高校的人才培养成本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在“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中一次性计入支出的,对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己消耗的价值不进行分摊,造成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教育成本支出偏高,而非购置期间的教育成本偏低。另外,高校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往往在其支出中占较大的份额,在考核使用部门或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创造的效益时,仅考虑核算材料、劳务等支出的成本,而忽略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将不能准确反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造成项目结算时账面结余较多,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由于高校固定资产不单独核算其使用成本,固定资产在采购时直接报销,不再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很少需要财务部门参与,因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预计使用年限、估计残值、已使用年限、使用部门、报废毁损等后期管理抱有敷衍了事的态度,当固定资产完成其使用寿命进行清理时,有的使用部门甚至自行将其报废处理,这种缺乏监督、制约的处理方式,极易造成高校固定资产的流失。

(三)不能科学合理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

一方面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合一,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固定资产的是否更新缺乏可供的资料,往往由其使用部门主观提供更新固定资产的资料,极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现行制度规定高校的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则与单位的收入呈正比例增减变动,而事实上固定资产的更新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另外,修购基金不仅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还用于大型修缮支出,这更进一步减少了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因此,仅仅依靠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提取形成的修购基金远远满足不了高校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为解决高校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紧张,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前期准备

(一)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前的清产核资工作

由于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高校平时对固定资产疏于有效的管理,为配合高校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高校财务部门首先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簿的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可联系后勤、资产、设备、图书等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查,并利用计算机、通讯等管理工具,完善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登记信息,如使用状况、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估计残值、剩余使用年限、使用部门、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通过清产核资工作,也可让使用部门充分了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其使用年限,以及本部门因使用该项资产每年应负担的成本,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各部门固定资产“小而全”的购置模式。同时完善的固定资产账簿明细记录,也可反映现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尚可使用的年限等信息资料,便于固定资产采购部门有序更新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安排资金预算。清产核资的工作结果,将为高校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清产核资的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未使用、在用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详细登记。对已报废和毁损并没有实物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上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会计调整。对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办法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外,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对于在用固定资产在充分考虑各种有形、无形损耗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原账面价值与现行市场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补提折旧。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充分论证其可用性的基础上,如果可用则按在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若不可用则按照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建立

(一)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方式

高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一般有三种:综合折旧、分类折旧和个别折旧。其中分类折旧是指将物理特性相似、使用年限大致相同的资产归并为一类,出一个平均的折旧率,用该折旧率对该类资产计提折旧。从实务工作量及提供折旧信息的可靠性来看,分类折旧是对个别折旧和综合折旧的折衷,将性质相近、使用年限相近的固定资产作为一类计提折旧,既简化了操作,又基本准确地提供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信息。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类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使用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应按固定资产大类采用分类折旧的方式来计提折旧。

(二)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方法。折旧方法的选用将直接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在不同年度间的分配结果,从而影响高校各年人才培养成本的测算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因此,高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受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影响的方式和速度,结合、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种类较齐全,个体价值、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应区分各类固定资产的属性分别采取相应的折旧方法。如房屋建筑物和一般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其使用价值在使用期限内转移较平均,一般选择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但对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教学科研设备,由于价格昂贵、科技含量大、技术生命周期短、无形损耗十分严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电脑等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一般设备也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各期的折旧费用会相差很大。高校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要持谨慎态度,慎重选择折旧方法,一旦选定,在各期的核算时都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同时,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将折旧的计提状况、数额及计提方法等,应当详细地予以特别揭示,以便于不同高校之间加以比较。

(三)高校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

为对高校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应新设置“折旧费用”、“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折旧费用”科目借方反映教学单位和行政单位所占有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贷方反映分配后转入“人才培养成本”或其他支出科目的转出数,转出后本科目无余额。对于折旧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不同专业中分配,并可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使用部门设置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方反映高校各类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和增加固定资产而相应增加已计提的折旧,借方反映因出售、报废清理、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而相应转销其所提的折旧额。“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反映高校现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独列示。

[1] 赵玉萍. 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最佳规模效益[J]. 事业财会, , (3).

[2] 孙芳城、李孝林. 比较财务会计学[M]. 立信会计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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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喜雨. 高校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J]. 教育与, 2001 (4).

篇2:高等学校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的论文

高等学校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的论文

论文摘要:当前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适应这种激烈竞争的形势,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各校纷纷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大科研奖励力度,这些都是高校为建立激励机制所作的有益探索,然而综观目前高等学校的做法。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过多强调激励,而没有或者很少考虑约束。本文就是针对这种现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高等学校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论文关键词:激励;约束;人力资源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目前高校之间展开了空前激烈的人才竞争。各大学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下了不少功夫,纷纷在科研上加大投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研、吸引人才的相关政策。然而,反观当前高校的人才流动状况,发现虽然各校都有相应的政策,但仍不能避免人才的流动,特别是地域偏远、名气不大、综合实力不强的高校,人才流失相当严重。凭你怎么提高标准,也很难吸引到人才,好不容易吸引了个把“人才”,其表现又往往不如人意。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有所疏漏。完整的激励理论包括正强化(激励)和负强化(约束),而我们只谈激励(正强化),忽视了约束(负强化),绝大多数高校并未根据管理学中激励理论的基本原理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完善激励机制(引进人才政策制定时未考虑约束条件)、恶意竞争(只考虑争夺人才)的结果必然造成人才从自利角度出发的无序流动。

根据管理学中激励理论。完善的激励机制不应是单纯的激励,还应包含约束条件。管理学的约束不是泛泛的对人的自由度的约束,约束的目的也不在于对被约束者的惩罚,惩罚只是约束的手段之一,约束的目的同激励一样,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使其将行为和努力最有效地投入到组织目标的方向上。高等学校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约束机制,避免恶意竞争,让人才认识到除了金钱以外还有许多更重要的东西。明确学校与人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在多方面付出的同时,人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人才未给学校做出任何贡献,他要流动就必须付出一定代价。我们应该建立双方不受损失的人才自由流动机。

从微观上看,高校欲在人才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完善其激励机制,要建立对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从宏观上看,要在众多高校激烈的人才竞争中,避免人力资本的恶意竞争,建立合理的游戏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也必然要求建立对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这才能保护高校整体利益,从而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对约束机制的研究来讨论激励机将是不完善的,约束理论与激励理论同样具有丰富的内容,正是激励与约束的相辅相成,才使系统具有无限发展的生机。对约束机制的研究,其方法论意义也就是借鉴他人约束理论,多创造成功的机会,有效地走向激励。约束机制应与人事、分配协调配套。收入分配应与科研密切挂钩,成果多、层次高的收入高,成果少、层次低的收入低,多年无科研成果的'实行自然淘汰、下岗、分流等。

对于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可分为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两个部分。

(一)所谓内部约束,就是高校和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约束。在现实中有五条措施可以考虑。

一是合同约束。高等学校可以考虑实行全员聘任制,任何人到学校就业都要签合同,这种合必须非常严格。合同不仅仅要有正文,还有附加条件,比如学校科学研究机密的保密协议、保护学校专利技术的协议、保护学校竞争力的协议等等。合同要保证学校竞争力,在这方面企业的做法可以借鉴,有的企业合同规定员工离开这个企业,三年之内不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就业。合同应该是完整严谨的规定,没有这种规定的合同就是高风险的。在美国,这不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是中介机构按法律约定,人力资本和企业的合同是有关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拟定,双方签字的。

二是偏好约束。人力资本的偏好不一样,有的人可能现在没有钱,对钱的追求比较迫切,偏好于钱;有的人可能经过了这个阶段,对自我价值的实现比较偏好。要考虑用哪一个偏好约束他。初中级职称或年轻博士,更急迫的是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而卓有成就的高级人才更看重自我价值的实现。现今高校分配常岐改革趋势是年薪制、岗位津贴制等,多为绩效工资制(硬性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则参照教学人员。而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对象区别对待,教学、科研人员,由于其工作独立性强,所以很适宜采用年薪制等硬性工资制度,而行政管理人员所完成的是组织管理工作,是需要高度协作的工作,其独立性差,适宜采用技能工资制(软性工资制度)。这就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机构约束。高校要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这两个机构的作用,使人力资本和学校的争论成为人力资本与上述两个机构之间的争论,而不是人与人的争论。人力资本和学校发生债务方面的分歧的时候。完全可以通过一种非常正常的机构约束来进行。我国高校的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这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所以容易因误解或成见而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容易带有感情色彩。充分发挥机构的作用就可以给人以全面、客观的评价,并能减少矛盾。

四是在激励中体现约束。即在激励政策制定时,设计一些限制性附加条件加以约束。我校在制定科研奖励政策时就渗透了一定的约束机制,在我校对高层次项目承担者予以奖励,但在项目执行期第一年只兑现70%,待项目如期完成后,补齐剩余的30%,这样,如果课题组没有按期完成课题,或完成的不好,他们将得不到那30%,而且今后再申报课题时将受到限制。

五是章程约束。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在章程约束方面做得很不够。企业方面公司章程根本没有约束人力资本这种功能,都是按工商局的摹本一写了事,应付差事,没有把公司章程当成一个维护企业发展的大法来考虑。事业单位甚至没有一个指明组织发展战略和规范组织行为的章程,这对约束人才的流动极为不利。所以我们建议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法,制定自己的章程。任何人进入学校就业,首先要学习组织章程,学会照章办事。

(二)除了内部约束,高校要实现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还要充分利用外部约束。对人力资源的外部约束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律必须要对人力资本有约束。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人力资本的约束是不够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随意拉我们的人,而我们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因而在我国急需建立关于人力资本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既保护人力资本的地位,同时又约束他们的行为。

第二,市场约束。对技术创额人员的流动市场必须要完善。要界定怎么样去招聘人,怎么样寻求自己的人力资本,要有一系列的规范,可是现在往往采取一种“挖墙脚”的方式,显然是不对的,原因是我们的人力资本市场还不够规范,这个市场规范必须尽快建立。人才的非合理性流动是我们没有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本竞争规范的必然结果。

第三,社会团体约束。人力资本将作为重要的社会阶层发挥作用,阶层一旦形成,就要形成有关的民间团体,建立自己的行规,可以进行自我约束。西方国家除了政府约束以外,很大一部分是民间团体的约束。

第四,道德约束。人力资本必须要有职业道德。现在有些人离开原来的公司后。写书把原来的公司骂得一无是处,显然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所以,不强调道德约束,未来中国的人力资本市场会一团糟。

第五,额闻媒体的约束。新闻媒体的约束一定要选择好自己的切入点,而且切入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企业的发展,而不是求得某种额闻效应。炒得越多越好。

如果约束机制能够建立得很好,同时,激励机制也能够搞好,对于我国高等学校人力资本的规范发展。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篇3:校级督导制度的建立论文

校级督导制度的建立论文

摘 要: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自律性、前瞻性和规范性的校级督导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深化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改革,实现对教育现代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教育督导 校级督导制度 建立

随着部队后勤建设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预算编制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促使加强消防部队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显得十分重要。

一、深化对财务管理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首先,财务部门是部队的一个综合性的军事经济管理部门。

一般人认为搞财务就只是记记帐、算算帐这么简单,其实这是一种肤浅的认识,并没有领悟到财务管理工作的真谛。财务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不仅要记帐、算帐,而且要对经费物资和固定资产实施核算与管理,将经费、物资、财产捆在一起管理,以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财务人员要在提高核算效率及质量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把主要精力用于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方面,使财务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财务部门要确立“管理型”的总体思路,即:从事后反映扩展到事前决策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分析;从单纯的守财到生财、聚财、用财;从单纯的消极管理扩展到目标管理。

其次,财务部门是部队的一个执法部门。

《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军委和武警总部颁发的其他财经制度规范,是财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日常业务处理中,财务人员必须强化“三种意识”:

(一)表率意识。作好表率是抓好部队财务管理的前提。财务人员岗位特殊,工作性质也比较敏感;在工作中一定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财经纪律,自觉遵守法规政策,时时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二)把关意识。会计审核是经费开支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关是确保经费开支有序的关键。财务人员要切实为党委和领导当好家、管好家,对于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开支,要大胆地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党委和领导的支持,真正发挥好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三)法规意识。依法管理是抓好部队财务管理的基础。经费越紧张,管理就要越严格、规范。

再次,财务部门是部队的一个聚财部门。

这里所说的“聚”,决不是消极的守株待兔,而是积极主动去争取。要拓宽财源,寻求地方财政支持。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实施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消防部队经费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财务部门要利用这一有利契机,积极推动政府制定消防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将消费经费纳入地方预算。

二、必须紧紧抓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这一中心

部队的财力是有限的,而后勤保障工作千头万绪,点多面广。而如何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最大的功效,这才是财务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经费投入要合理,加强管理重效益。

严把预算环节,遵照“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标准经费的投向、投量逐项把关,对各分项预算该保的保、该压的压,切实防止预算安排的盲目性,做到无预算项目的事情不办理,超预算的支出不批准,有效地卡住超支的.源头,避免经费使用“节外生枝”的现象,使部队经费收支综合平衡。

第二,形成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

财务监督是保证财务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帐目检查,并利用财务人员集体办公、集训等时机,适时进行检查指导,还可不定期到基层单位进行具体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重做到“四查四看”,即查有无虚报冒领、查有无不合理支出、查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查有无支付大额现金;看标准执行是否正确、看规章制度是否落实、看有无克扣基层经费、看保障是否准确到位。财务部门可从预算、收入、支出、资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方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建设高素质的财务干部队伍

人才是基础。高素质人才是新时期部队建设的宝贵财富,加强财务管理必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一)高标准“选才”。突出先进性要求,选用政治思想坚定可靠,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和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并且有无私奉献的人;突出业务能力,选用业务素质全面过硬,熟悉财务理论、精通财务知识、善于财务管理的人;突出作风素质,选用工作作风严谨扎实、职业道德高尚、注重自身修养、有高度事业心和强烈责任感的人。

(二)高规格“育才”。进一步完善财务人员培训体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的数量、规模和层次结构;注重“通”与“专”的有机结合和能力培养,把立足点放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改变以往单一型人才培养模式,使培养对象熟悉财务管理理论和业务操作,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三)高质量“训才”。根据业务特点,按照上岗需要、精通业务和创造发展等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目标,采取短期集训、岗位练兵、外送代培等多种途径,实施分类训练,积极提高财务干部的业务技能和综合训练。

(四)高要求“管才”。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及时消除职务犯罪隐患。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财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激发其内在动力。

由此看来,加强部队财务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建立一支新型的财务管理队伍,是对后勤保障和部队各项建设的坚实后盾。

篇4: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论文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论文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

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19世纪末的德国巴伐利亚邦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长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有责任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决定并参加他认为涉及到联邦利益的.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诉讼。前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有害于个人、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或共同体,具有管辖权的检察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第二,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绝大部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确立公诉制度,但确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其他团体、组织可予以援助,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制度。这些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较为有效的做法。,河南方城检察机关第一次提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到,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已达141起。行政公诉在一些地区已悄悄开展,如河南新野县检察院诉新野县司法局新甸铺法律服务所违法公证案。

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什么人就什么事能够提起行政公诉,以及如何引起行政公诉程序的发生。

1、行政公诉人的设计

行政公诉人是指在行政公诉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其特点是:它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行政公诉人的设计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第二种模式是公益性团体;第三种模式是自治组织。对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充当行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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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论文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论文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医院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于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方面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及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务院新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仍停留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种方式上,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绕我国卫生界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研究我国的《仲裁法》、民商事仲裁制度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作如下探讨。

一、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局限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的三种方式:①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②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③人民法院处理。这三种方式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协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单位愿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是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之二是减轻善后工作的难度等。患者一方则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协商和解容易造成病人之间的攀比,要价越来越高,医院难以承受,而导致矛盾激化,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此外,协商和解容易掩盖错误,甚至? 缸镄形??矶嘤醒现厥е靶形?牡囊搅剖鹿剩?ü?靶?毯徒狻钡姆绞浇饩觯?梢约炔患?ǎ?膊欢ㄐ裕?搅频ノ徊淮又形?〗萄担?笔氯艘膊怀械T鹑危?交妓?降暮戏ㄈㄒ娴貌坏奖;ぁ?br>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利机构基本是医疗单位本身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处理纠纷的权利机构多从本位主义出发,首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难以避免发生 “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医生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患者判决结果不满意,以纠纷为理由砸毁医院设施或殴打医务人员。更多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懂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而不公正作出的判决,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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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试论建立判例约束制度论文

试论建立判例约束制度论文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较深.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实际效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民事(含经济)、行政事件,依照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作 出了数以万计的具有最后决断性和最大权威性的裁判。,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54l万件。面对这样一笔巨大的司法资源财富.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而被束之高阁,实在令人扼腕。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并向纵深发展,司法实践对现行法律调节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理论界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不久前讨论经济法草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已提出可适当运用判例. 可见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重新进行思考和评价,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判例约束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判例约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意义

判例约束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受到各种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应当遵循先例.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有难以计数的判决,这些判决作用于特定的已决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个案判决对其他同类案件,只具有一般参考价值。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就是要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之后.个案判决可以取得普遍的适用效力。人民法院的个案判决.它不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性,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而且,它们对其制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约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同类案件时也应当如此判决。即所谓“一切法院的裁判都应当与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就同类案件所作的裁判相符合”,人民法院和法官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使同样的案件得到同样的裁判,以保障国家法律表现在时间上,地域上、对象上的同一性,即:法律的统一性。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援引成文法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成文法法条的抽象性、原则性,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有较大的弹性和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经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来审理,就可能作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产生的直接恶果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语)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依照法律条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还要受到先例约束,以保证同类案件能得到同类的判决,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概括说来,建立判例约束制度有如下意义:

一是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技照成文法审判模式,法官每审理一个案件,首先给案件定性,然后对号入座寻找法条和司法解释,再就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判例约束制度,那么法官审理案件时,只需找出相类似的判例即可判决.不再重复以上往的机械性操作,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精确性。

二是有助干司法统一。建立判例约束制度,每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并遵循判例,因此他的自由心证及偏见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保证同类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判决。

三是有助于普法。成文法的条文是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责任作出抽象性的、一般性的、原则性的描述,法官和律师理解尚不太难,但是一般民众来解读法律条文则会有五花八门的理解。如果建立判例约束制度,人民法院公开出版发行判例,那么民众就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事件来解读法律。

二、判例的创制

判例的创制.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的基础上,选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决,依照特定的程序制作成具有一定格式的判例的活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判例法的创制者,自不待言。以往,成文法国家的传统理念是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设有任何发挥。这种规念现已转变了,法官在成文法国家中规范创制者的作用也在增加。虽然他们不采用判例法,但他们的判决,特别是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规范下级法院判决,维持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民族自治区域更具特殊性.考虑到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判例创制权是必要的。 判例的创制,其前提和基础是必须改革我国现行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个案所涉争议事项所作的最后法律结论.也是法官历经判决形成的主、客观过程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判断。法官应对其断案所依据的各种理由作出详细说明。对断案理由的说明.不但应成为法官的权利,更应是其义务与职责;因为一项判决经制作成为判例公之于众后.应经得起整个法学界的挑战,不仅要说服当事人,而且律师、学者、法官都有机会来评价其判决理由。我国现行判决说理过于简单,刑事判决尤显幼稚,通常表现为没有过程的结果,没有论证的结论,这是我们必须改革的,也是建立判例约束制度的内在要求。

为了保证判例创制的质量,就必须有科学的判例创制程序。一般认为,判例创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的选择。人民法院各业务审判庭从众多的生效判决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判决书.并说明选择该案例的理由。

(二)审核。案例判决初选出来后,应当进行讨论决核定并进行技术处理。鉴于各级人民法院目前还保留有审判委员会,案例审核工作可由其办理。今后审委会撤销后.案例审核工作可由研究室办理。

(三)核准。案例经整理后,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公布。经过核准,人民法院就可以向外公布该项判例。如有废止判例,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关于判例的格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首先是名称.可以统一命名为“x x人民法院关于x x x(当事人)x x x(案由)的判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棉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岳阳楼支行存单纠纷案的判例”。判例主文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概述、诉辩要点、合议庭评析意见、判决法律依据、一.二审结果、发布机关附注等六大部分。

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必然会导致判例的浩瀚庞杂、以致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授权最高法院建立一套判例整编规程,定期进行分类整理删改,并利用计算机管理,使判例简洁明了,便于查找和适用。

三、判例的适用

判例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先前类似判例据以作出判决的恬动。判例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不同.判例的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中间环节,法律条文可直接援引在判决书上,而判例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其他判例均只能贯彻遵循面不得援引在判决书上。为了正确适用判例,充分发挥判例的约束指导作用,我们必须界定判例的效力层次并建立背离判例报告制度。

判例有司法解释、参照指导等不同效力层次。判例由哪一级法院创制,这本身与判例的效力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包括最高法院自已作出的判决以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用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必须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得违背,并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各高级法院创制的判例,其效力次于最高法院,及于本院和所辖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创制的判例,效力次于上级法院,及于本院和所辖法院。

为了保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下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不得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原则上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判例可能导致不公正时,可以不适用该判例,但必须进行书面报告.因此必须建立背离判例报告制度。即任何一个待判案件要作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相类似判例相悖的判决,必须书面报告上级法院。如果要背离最高法院的判例,则应逐级报至最高法院。该书面报告必须写明该案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特殊性或与应循判例的区别,或者写明应循判例必须推翻的原因。总之,必须详细报告背离判例的理由。是否推翻应循判例.由创制该判例的法院决定,但必须报上级法院核准。

另外,由于每一级法院创制的判例都是该法院根据其管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并依照法律和有关法律原则创制的,因此这些判例具有法律上的共性和地域上的特殊性。如果待判案件的当事人不属同一法院管辖区域,那么在适用判例时应尽可能考虑不同地理区域上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别性.尽量适用当事人共同的上级法院创制的判例,或者允许当事人造择适用判例,这样才显示出判例对当事人在未来纠纷预见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已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了法律,这给我们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判例法虽然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采用判例确实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统一的有效选择。在我国,社会根据大众需要而将法院的判决视为先例,这实际已经成了一种无法抵御的力量。当事人在法庭上引用着其他法院的类似判决,人们在论文中比较着不同法院的相似判决,使判例在司法工作中固有的作用得到了承认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勇敢地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建立起我国的判例约束制度.保证司法公开和公正,维护司法尊严和统一,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把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篇7:高等学校成本核算论文

一、高等学校的成本核算的特点

通常计算大学生某年平均培养费用的方法是以某年经费实际支出数除以该年在校学生的平均人数计算,也只是人才投资的预算内部分,不能被认为是培养大学生的成本,

因为基建投资、其他各项一次性投资都未反映在年终决算中,也就是说没有反映在当年的经费支出数之内;另外其他各项投资虽然都是为了开发学生的智力却不全为当年学生受益。

所以高等学校所要核定的成本不象企业计算的那种“全部成本”,也不是为培养学生所耗费用的简单总和,而是一种部分的活动成本。

它是指高等学校为培养每一个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发生的通过学校管理活动能够有效控制的那部分费用支出,全部成本法不能适用高等学校的成本核算,而活动成本法则能满足和适应高校成本核算的要求。

二、高校成本核算方法———“活动成本法”

活动成本法起源于美国本世纪30年代,在国外广泛运用,其主要特点是:第一,经济责任明确,便于成本管理。

一般地讲活动成本是各基层单位的可控成本,固定成本是管理当局的可控成本。

第二,没有强制性的统一会计制度,成本计算简单固定成本的必分摊。

第三,活动成本法是一种部分成本法,它与全部成本法相对称,活动成本法是包括变动费用,只有与业务量有关的变动费用才构成产品的成本要素。

可见,这些特点都是满足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在运用中可以扬其长、避其短,及时总结经验,为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开辟一条新路子。

深入研究成本习性,是正确划分活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用好活动成本法的关键所在。

应用活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是将成本按其习性划分成活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所谓成本习性是指成本额对业务量总数的依存关系。

凡成本总额随业务量的增减成正比例变动的是活动成本,凡成本总额不随业务量变动,在短期内相对稳定的是固定成本,介于两者之间的是混合成本,对于混合成本还要采取一定方法继续分解。

这是关键的一步,也是困难较大、问题较多的一步。

1.高校成本如何划分

从高等学校的经费分配角度来看,除一次性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外,基本上是“人头经费”,即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当年在校学生人数的平均数乘以一定的预算标准计算出来的。

学校得到这笔经费后,再按照先保证人员经费后,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其他的原则进行经费再分配。

从经费使用职能看,高等学校的经费可大致分为三大部分,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合在一起就是前面所说的“人头经费”。

其中人员经费中的本专科学生助学金,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开支状况除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算定额和学生人数外,还与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所以以上这几项应是活动成本,人员经费中的工资则不同,虽然它也包括在“人头经费”中,但就其详细的开支内容来看,它与当年在校学生人数没有密切关系,是学校开办就必须按期开支的约束性成本,这种管理体制和性质是由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和工资政策所造成的。

由于它一般不受基层管理活动的影响,所以是固定成本。

人员经费中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等,也都是固定成本。

高等学校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具有同企业一样的性质,在其使用过程中能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随着磨损程度逐渐消耗,并且消耗的价值要求得以充分的补偿。

高等学校的这种补偿是靠国家拨款来实现的,它包括在每年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可见高等学校每年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是为了当年保持学校一定的规模和能力以及发展需要的支出,

包括补偿和发展两部分,类似企业中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和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因此从这点分析,这两项的实标开支作为当年学生的培养成本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解决的办法是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后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才近似反映学校当年为培养学生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实际耗费,但现行的财务制度是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因而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也应是固定成本。

到此为止,对高等学校的全部成本按其习性做以下划分:

(1)固定成本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

(2)活动成本包括: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这里提到的费用只是国家教育投资的一部分,如象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研课题费(包括补助费)等未涉及,因为它们与当年学生培养无关,应另法核算。

2.消耗性开支应该成为高校成本要素重点

活动成本法将高等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消耗性开支作为成本要素重点加以核算控制,符合“尽可能节省各项消耗性开支,保证重点开支的需要”的原则。

据统计,高等学校以上这几类开支占全部教育事业费的三分之一左右。

由于它们都是纯消耗性的费用,因此它们的节约是完全意义上的节约,是应该花大力气管好用好的。

值得提到的是高等学校的广大财务工作者一直就比较重视对这类成本的控制,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只是由于没有重视从理论方面去总结,有了好经验,但因为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自立标准,不能说服人,在推广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现在,活动成本法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3.成本资料可进行校际比较

这是考核高等学校经济效益的指标之一。

由于活动成本只将变动成本作为成本要素,故人才单位成本就等于总变动成本除以在校平均学生人数。

这样计算排除了由于学校规模、投资、新老等因素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别,避免了按照传统方法(全部成本法)计算成本时最使人感到“问题多,而不好解决”的难题,为同类学校之间的成本比较提供了可能。

一般地说,在同类学校中消耗性开支具有较大的共性,这部分费用消耗较低的应视为管理控制水平较高。

目前各类高等学校消耗性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除了地区、专业的原因外,主要是管理水平差异的反映。

今后如果定期进行校际间横向比较,相信定会有成效。

4.活动成本法可以建立在高等学校现行会计科目上

财务会计系统地提供单位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活动成本法是将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加工和引伸,使之更好地满足管理需要的一种先进的成本核算办法。

这里运用的活动成本法是按“会计科目”来划分活成本和固定成本的,为的是把它同现行的会计制度联系在一起,它虽然有一定的假定性,但符合高校的成本特点和管理要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免去了计算成本时将固定费用分摊的繁琐计算,在增加工作量不多的情况下开辟了新的管理途径。

篇8:高等学校成本核算论文

一、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成本核算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要目的在于为高校选拨高质量生源,简化招生运行流程,为具有创新潜能的人才提供优先选择高校的途径。

显然,在这种政策制度下,高校教育成本的构成有所变化。

高校自主招生制度下主要涉及的高校教育成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招生成本和学生培养成本。

首先,自主招生制度下高校需要增加招生过程中的成本。

对于传统的高校教育而言,高校投入的招生成本较少,大部分成本是政府对于统一“高考”平台的构建和运行成本。

在自主招生制度下,高校需要完成包括入学标准制定、考生入学测试和招生录取实施在内的自主招生流程,如果参照“高考”标准严格执行笔试命题、笔试组织、笔试阅卷、面试执行、综合考评等,这其中涉及的人力成本和实际物质消耗成本均会大大提高高校的招生成本。

统计表明,[2]高校通过自主招生招收学生的人均成本是通过高考形式招收学生的人均成本的数倍乃至数十倍。

另外,自主招生制度无疑为考生提供了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由于自主招生与高考并不冲突,这令大部分考生倾向于报考拥有较好口碑且实力较强的高校。

高校的教育质量不仅和教学过程相关,更和高校的公用资源紧密相关。

高等教育本身不仅需要独具优势的师资力量,更需要具有一流水平的硬件设施支持。

因此,高校要想吸引优质生源参加本校的自主招生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就必须要构建强大的师资队伍,并加大对公共资源的建设力度,这都需要加大教育成本投入。

其次,自主招生制度下高校需要提高学生的培养成本。

自主招生不仅仅是招收学生的途径,更是对学生进行选拔培养的重要方式。

虽然大部分高校并未设立单独的培养自主招生考生的机构,但部分国内一流高校都以因材施教、分流培养为基准,建立了重点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的独立学院,如清华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实验班、北京大学的元培学院、浙江大学的竺可桢学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英才学院等。

高校也为这些面向优质生源的独立学院提供了更多的教学资源和优质的师资力量。

随着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确立,这些独立学院的招生名额逐年增加,而通过自主招生途径入学的学生占独立学院生源的比例也逐年增加。

换言之,自主招生制度为高校的这些独立学院提供了更多的生源选择,高校也间接为自主招生提高了教育成本投入。

二、构建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监督体系

鉴于高校教育的特殊性,高校自主招生的具体教育成本核算难以像企业产品生产的成本核算那样明确、清晰,对于自主招生的公平性问题,则更加难以进行数字化的量化计算。

因此,提高高校自主招生的教育投入使用效益,保障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的教育公平,需要间接地从构建高校自主招生的监督体系入手,从而完善高校自主招生政策。

(一)招生环节的监督体系构建

首先,构建和完善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环节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

高等学校自主招生针对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和特殊才能的高中毕业生。

在招生中要明确统一的招考标准,严格执行招生简章的招考流程,构建科学合理的招考组织结构和权力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招考过程的公开透明,从根源上杜绝权利寻租的空间。

同时,要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如相应的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其次,构建和完善高校自主招生环节的外部约束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的主体既可以是高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也可以是公众百姓。

高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或者临时的监管机构,专职管理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还要开通相应的监督举报通道,如电子信息平台、举x箱和监督热线等,为公众监督检举提供便捷的言路渠道。

相对政府部门而言,公众则能够更加直接地发挥更为有效的监督作用。

对高校自主招生环节的监督,不仅是公众的权利,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的义务。

作为高校自主招生的直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和家长有权监督自主招生环节的全过程,提出存疑之处并加大约束力度。

而其他知情公众也有权参与监督,当发现高校实际操作与公开的基本标准和过程不相符时,应及时向相应部门或媒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监督举x息。

(二)学生培养环节的监督体系构建

学生培养环节中的教育成本投入需要综合考虑教育的效率和公平性问题,该环节的监督体系主要体现在如何因材施教地构建和实现多元化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

对于自主招生的优质生源,不采用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将大大降低人才培养的效率,同时为了兼顾教育公平性原则,应将人才培养方案同时面向所有入学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令学生能够为了同样的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公平竞争。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可以通过按大类进行低年级教育、按兴趣自主选择高年级专业、采用导师制和学分制的双重评判标准等方式实现。

高校要将优质的教育资源应用于具有潜力的学生群体中,在完成普及式高等教育的同时致力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应的专门调查,评估自主招生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评估自主招生考生以及家长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满意度,

进而综合对高校培养优质生源的能力和方案有效性进行评估监控,以促进学生培养环节中教育成本投入的效果最大化。

另外,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构建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建设一流的硬件设施不仅能够提高高校自主招生的吸引力,也有助于高端人才培养。

篇9: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论文

一、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一)商业权宜理论(Business Expediency Theory)

亦称劳绩报酬理论,是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早期理论,认为企业年金是雇主对常年忠心服务于本单位职工的一种赏赐,年金给付金额与职工工作年限正相关。企业年金建立的基本动机主要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协调好劳资矛盾,改善劳资关系,最终更好地实现雇主的经济利益。

(二)雇主父爱理论(Employer Father Theory)

该理论指出年轻的雇员是“不理智”的孩子,倾向于过度消费,埃佛里特.T.艾伦等人认为雇主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动机在于其“有一种与控制雇员的愿望联系在一起的父爱主义传统”,企业年金等道德保障手段可以应对员工短视而遭遇的养老风险,增加雇员福利、提高其积极性和归属感,并最终有助于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三)人力资本学说(Human Recource Investment Theory)

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资本类型,以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知识程度、健康状况及工作能力来表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至关重要,一方面,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回报率很高的投资;另一方面,这些投资一经运用就会产生长远影响。企业年金正是企业对人力资本进行的以期提高生产率的投资。

二、员工——生命工资的持久

(一)持久收入学说(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

弗里德曼指出个人劳动收入曲线呈倒V型,人们的消费是持久一生的,收入却不是。当期收入当期消费的政策会造成老年贫困,储蓄、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等可以把暂时收入转化成持“久收入”。然而,人因为短视可能造成储蓄不足,基本养老保险也只能保障老年基本生活水平,兼具灵活性和效率性的企业年金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优越性。

(二)生命周期学说(Life-Cycle Hypothesis of Saving)

莫迪利亚尼和布伦伯格将人的毕生分为童年、工作、退休和死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收入结构不同。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理性的消费者应根据其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其支出以保证消费总效用最大。雇员应通过储蓄或调整工作期间的消费标准来满足退休后生活需要。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能够弥补储蓄遭受的通货膨胀侵蚀,是不错的策略。

(三)人力折旧理论(Human Depreciation Theory)

该理论认为公司须在员工年老无工作能力时像机器折旧一样供给养老金。“在政府计划不够的情况下,所有产业部门都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医疗等福利以及老年退休的折旧,就像目前为厂房和机器所作的那样,以维持人力”。企业年金是对有主观能动性有生命的人力的折旧,应当持续直至人的生命终结,并且遵循资本边际效用递增的规律供给递增的年金。

(四)延期支付理论(Deferred Wage Theory)

该理论认为员工在职期间只得到其创造的物质财富的一部分,其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是应发薪酬的另一部分,是对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无论是货币工资还是企业年金,均是企业的生产要素成本。延期薪酬既可以平衡劳动者不同时期的消费需求,又能够增强雇员的'责任心,被生动地称为关键人才的“金手铐”。

三、制度——保障层次的提高

(一)马斯洛需求模型(Maslow’s need hierarchy model)

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保证基本养老需要,当前还是我国老年人主要的收入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会进一步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退休金与在职时工作贡献并无特别相关,无疑会影响在职一代的积极性。企业年金则可以满足有条件的人较高层次的养老需求,提高员工积极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最高层次的需求。

(二)养老金多支柱理论(Multi-pillar Pension Security Theory)

为防止养老金单一制度的弊端,体现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功能,世界银行等机构在对诸国社会保障实践研究的基础上纷纷提出了多支柱养老保障理论,以平衡储蓄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实现风险分担。实践中,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已经是国际流行的体系,作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系统中居于战略性的地位。

(三)人本管理理论(Humanistic Management Theory)

人本管理首次提出将“人”作为组织的核心资源来对待,强调的是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和中心环节开展管理,因而只要对调动组织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利,对于促进组织及其成员的发展有用的一切措施、机制等均是人本管理的内容。企业年金正是以员工为本,从员工的根本需求出发,为解决其后顾之忧而提供的更高层次的服务。

四、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

(一)国家责任限度理论(National Liability Limit Theory)

国家有责任以政府信誉作保证向国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再分配减缓贫困、保正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然而,福利国家强大的财政压力使各国政府望而生畏。企业年金利于分担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国家通过税收优惠促使企业年金的发展,鼓励企业和职工来承担养老责任,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的问题。

(二)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制度,企业年金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强调政府干预,注重公平。商业保险提供的是重视市场机制、强调个人效益的私人产品。企业年金提供的则是准公共产品,使政府和市场作用协调起来,兼顾公平和效率。

篇10: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控制论文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控制论文

时代电动公司通过-系列的举措,以专项组为核心,打造了一整套具备精益化思想的物流体系。物流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不仅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中包含了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控制两部分。企业的管理者为了确保会计记录和实物资产保持一致,进而确保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和企业目标的顺利完成而建构的一系列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都统称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物流产业己晋升为获得利润的第三大源泉。目前,我国物流产业仍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化物流过渡的阶段,突出的特点就是规模小、科技含量较低并且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支持。市场经济的逐步优化升级,综合性的物流企业已经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所以-套严密、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显得特别重要而能对物流企业的整个会计活动进行约束监督.确保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并能及时发现企业的经营漏洞,有效的防范舞弊现象以及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1.在物流企业中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1.1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鱼会计人员工作行为、责任分工以及利用科学的会计处埋手段整理、加工企业的财务资料,便十随时将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提供给企业的内外部,完备的会计资料成为企业领导对经济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并作出准确决断的关键。企业领导要求能对企收的财务细节马经营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以便对企业中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时的监督,所以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对维护物流企业的利益有直接的影响。

1.2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有效地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企业利用它可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从而对企业经营中的疏漏之处加强管理,把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能夼效地将企业中生产、销以及财务等职能部门间相互配合,发挥企业整体的最人作用,域终完成企业预定的经营k!标H。此外,完备的监督、考核制度也真实的反映了员工的工作表现,结合相关的奖励机制,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

拉通了物料通道,提升了管理水平,而且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益,特别是对十物流体系中的异常问题处押,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为公Tf]整个供应链管理提升打F了坚实基础。客车制造企业的物流运作复杂,对整体的协作要求很高,必须加以持续改善来不断优化物流体系,方能取得卓越成效。1.3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章程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保证企业的每一个业务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使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落实到位,杜绝形式主义有效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对错误以及舞弊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与M家的相关法律章程得以全面的贯彻落实。

2.建立物流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2.1制约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立时要确保公司里每个部门、员工都在其管理约束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权限存在。而企业部门间、员]:间应处于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网中,以保证企业的运营更加的公平、客观。

2.2全面性原则

企业中会计的工作是贯穿于企业所有的经营环节中,它要对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财务的核算与监督。据此,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立时-定要保证全面、系统。尤其对那些业务范围广、数据较繁琐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来说更要进行全方面的考虑。

2.3兼顾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用有效地企业内部控制,减少成本与人力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们假如这个制度的建设的投入成本远高于它所能获得的效益,那就完全没必要来建设该制度。所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要实行重点控制,并a要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间的比例。因此,准确的设置控制点是用最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有效途径。

3.物流企业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3.1采用授权方式进行控制。物流企业里,财务活动执行之前,各级相关人员必须在通过批准、授权等情况下方能进行。这种授权的方式保证了经济活动从起始阶段就受到了监督,这是将经济责任划分到个人,属于事前控制。

3.2设置合理的采购、付款的部门,完善会计控制中对采购、付款程序的管理,加强对申请购买、批准、订立合同、采购、核实以及付款等各个环节进行会计控制,填补采购环节中的缺陷,降低企业外出采购的风险-

3.3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完崙的会计控制体系的支持。企业在设置会计

制度时要考虑到由于会计部门以及职位的确立、财务报表制作以及对会计要素进行核实等问题,此外还要兼顾到对其他职能部门与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建立会计制度时要将企业的内部控制中许多抽象方法、程序融入到企业会计制度里变成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法。

4.采取的相应对策措施

4.1对运单等交易凭单的管理和审核要加强。承运方和托运方间的重要交易凭证就是运单,像业务进行的时间、地址、金额以及具体的货品等消息都记载在运单上。因此,运单就成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制定的凭据。加强对凭单的管理和审核,是物流企业中财务运作真实性的保障,同时也能大大降低国家的税收损失。

4.2设置相配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以及健全的財务职位。将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加人对交易合同的管理和审核,以便更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5.结论

我M物流企业如今正处于向现代化过渡的阶段,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企业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企业薄弱环节的预防控制,降低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

篇11: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目前,大学生实习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大学生实习除了自身的一腔热情之外,更需要社会提供一个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平台。有专家指出:在真正的实习制度建立起来之前,建立大学生实习指导机构乃是当务之急。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习已形成了完善的体系,通过实习大学生可与企业“亲密接触”,毕业后可相互选择。每逢寒暑假,一些大公司都会招募实习生,组织优秀的.学生到公司实习,通过这一渠道发现更多的人才。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制度,学校、企业之间尚未建立  起互相配套的“实习市场”,导致大学生实习出现一系列难题。

有关专家提出,我国很有必要在人才市场建立实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大学生实习、打工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使大学生了解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到底欠缺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减少培训成本,便于企业找到合适的人才。

还有专家建议,与实习相关的立法应该跟进,《劳动法》应该对实习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所规范。学生在校实习时,如出了问题学校负一定责任;而学生毕业后实习就变成了一种市场行为,一旦出了问题,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处理,但目前这一块尚处于“真空地带”。

据了解,北京现已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江苏太仓市也与各大型企业联合建立了大学生实习基地。

作者:杨胜

篇12: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摘 要 行政法院制度源于法国、德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由于实效效果较为理想,西方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纷纷效仿法。

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向大陆法系学习之意,建立了行政裁判所(英国)和独立管理机构(美国)。

分析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解决效益不高等情形,部分学者也主张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

关键词 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 司法独立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算起也有二十余年了。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中唯一直接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现实中呈现出诸多缺陷之处。

面对现状,学者潜心专研别国行政审判制度,试图从他人实践经验中获得解决我国行政审判的根本方法。

建立行政法院的设想就此被提出,并逐渐被学者接受,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就借鉴法德国制度精髓,理论分析和实践讨论,论证我国可以并且应该建立行政法院,健全行政审判制度,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一、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

法国是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审判组织设置上,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互不隶属,前者审理行政案件,后者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

第二,法国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奉行以适用行政法特别法为原则适用普通法为例外。

法国行政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强调法官对解决复杂的行政纠纷和争议的专业性要求,行政法官一般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专业背景,保证其对行政职业的充分认识,以达到对行政争议有效合理科学的解决。

德国行政法与制度深受法国的影响,但是在建立行政法院时也作了本土化的改革,产生出一些差异的地方。

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院非行政化。

德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类组成,而普通法院又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

所以,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2.实行审级不封顶。

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初等行政法院是基层行政法院,只作为一审法院而存在,而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

德国行政审判的审级比较特殊,实行不封顶原则,当事人如果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直至最高级为止。

3.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宽。

在德国,与行政法院并列的有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此外还有宪法法院。

因此,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界限,又要划清行政案件同宪法案件的界限。

根据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赔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虽存在以上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行政法院制度均有其优势,在我国试图建立行政法院之际,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对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

就行政法院制度能否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行政法学界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没有可行性。

支持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方向。

反对派的观点是:

1.法律制度的移植不易成活无论是法国行政法院模式,还是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它们制度的建立都依附于本国特定的法律理念、法律传统以及历史事件的偶然性。

我国不仅没有三权分立的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更不可能出现法国当时的政治环境。

何况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更是处于下风。

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要求以公正独立的司法理念作为后盾,显然我国的法治土壤无法培植出行政法院制度。

2.行政权强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权受到过去封建行政与司法合一以及行政权独大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强大,司法机关无法与之抗衡。

再者,本就弱小的司法权,从中把行政司法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势必会使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又降一级,更无法实现制约与监督行政权。

3.改革成本高重新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必然要为法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基础设施设备,法院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里等准备大量的经费。

再者,行政案件数量不多,案件的审理也尚未专业到普通法院的法官难以审理的地步,大费周章的建立行政法院系统收效不高。

支持派的观点是:

1.我国本土并不排斥行政法院制度清末,改良派就曾研究论证对行政诉讼是否采取行政法院二元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均设立了行政法院,法律法规、系统设备及行政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制度时,也曾就行政法院制进行过讨论,虽最后并未通过,但是可以看出行政法院制的构想不是当下才有,更不是心血来潮。

2.行政法院具有现实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诸多弊病,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严重依附于行政,司法无法摆脱行政的强势干预。

行政法院的独立设置,不仅会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克制行政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院与法官的干预,还会增强行政法院自身的权威,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3.设立行政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先从行政审判体制从手,不失为推进司法改革的策略突破口。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院提高了行政合法性,以行政合法带动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改革,从而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可行条件 1.经济条件前文提到担心经济问题无法满足我国的行政体制大改革。

但是近些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GDP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也节节攀升,这为行政法院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了长足的保障。

2.行政改革的迫切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认识日益强烈,对法院的定纷止争的需求普遍提高,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意识开始深入人心。

在如此环境下,独立设立行政法院容易得到民众的接受和认同。

3.理论实践条件行政法学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和研究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

在对行政法院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这些理论实践经验成为论证我国设立

行政法院制的有力理论支撑。

4.制度条件我国实属大陆法系国家,而行政法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已成为通用的行政诉讼模式,并如前文所说我国近代就有行政法院式的诉讼体制,说明我国有建立行政法院的制度土壤。

《宪法》第12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一款第二项“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都有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

这就为设立行政法院留有足够的设立空间和制度保障。

四、行政法院制度预设

第一部分就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作了一下比较研究,在吸取两者的有点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院做一下制度设计。

1.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在现行宪法下设置的行政法院应属于专门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内设性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即是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予以尊重不得过问。

地方的行政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没有业务和人事上的关系,建立一种类似于德国的行政法院。

2.行政法院的三级二审制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等行政法院三级。

之所以没有采取与现行的四级法院体制是因为:一是要有意提高行政法院的审理级别,有助于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不良干预;二是提高审级要求保障行政法官的专业性。

3.行政法院的设立与行政管辖区域分离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可谓是极少的,若按照行政区域按级设立行政法院,可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的综合情况,并秉承方便诉讼的原则,在相邻的两三个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设立高等法院,全国共设立10个左右;在相邻的几个设去的市、自治州、地区等设立中等法院,全国共设100个左右。

具体的设立规模还要在进行必要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科学分配。

4.法官的任免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最高行政法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院长、付院长以及行政法官应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受其监督。

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地位和级别需要。

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级行政法院的人事任免应由上一级行政法院负责考察,具体是:高级行政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的任免,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中级行政法官由高级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设专门机构考核,考核结构交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5.行政法院的内部设置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可以考虑设置普通行政法庭与特别行政法庭。

如根据实际受理案件的性质和数量,设立一下特别行政法庭:交通管理庭、工商管理庭、财政征收庭、拆迁补偿庭等。

这种模式是针对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管理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应对方法。

6.法院经费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法院的独立性,在财政方面,行政法院的经费应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由中央财政部门单独立项,并由中央财政同一负担和管理。

行政法院的财政预算可以采取逐级上报式,由最高行政法院将各级行政法院的预算集中,制作审计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向全国各级行政法院拨付。

以上行政法院制度的预设只是就核心、重大方面做了设计,如受案范围、审判程序、证据责任及证明标准等具体规则还需进一步研究讨论,制定符合我国行政环境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五、结语

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折射出来了众多问题,也为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改革指明了方向。

建设行政法院制度,将是行政诉讼改革的重大突破,带动司法改革走向光明之路,使我国司法制度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高树德.设立行政法院应该是最佳选择.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4]陈有西.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5(1).

[5]陈党.法、德两国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中共郑州市党校学报.(6).

[6]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1).

[7]包骞.行政法院在中国不可行分析.湖北师范学院学报.(7).

[8]刘飞.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制独立性谈起.江苏:南京师范大学.(4).

[9]周佑勇.法国行政法院及其双重职能.法坛论衡.(1).

篇13: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

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

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范文

在机关效能年活动中,奉新县林业局把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作为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按照“七个转变”的工作要求,通过“四制”,狠抓整改措施落实,取得一定效果。

一是整改意见反馈制。

对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该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梳理分类,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作出整改承诺,并要求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反馈意见函等形式向意见建设人进行全面如实反馈。

二是整改措施责任制。

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要求,将整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督办领导,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间、要求及具体承办责任人。

三是整改目标持牌制。

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迅速加以解决;对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详尽整改方案的问题,列出专题,确定整改目标;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则做好对群众解释工作,并列入长期工作规划。

四是整改情况公示制。

将查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通过会议、电子显示屏、网站(外网)、效能年活动简报和报刊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表示该局坚决整改的信心和决心。

篇14: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xx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根据立法规定,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

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篇15: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企业会计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及主要影响因素

固定资产折旧的最普遍公认的定义是将资产的成本分配到各收益期间的一种系统和合理的方法,这个定义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产的原始成本或其他价值在其使用年限以内是不变的,折旧总额等于原始成本减去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主要受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帐面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二是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三是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提随意变更;四是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1、折旧计算的方法

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2、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1)直线法。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

①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

②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

③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

④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

⑤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按照计算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3、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现金流量或净收入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

(2)以现金流转和资金流转表代替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企业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参考文献:

[1]牛凤英任秀女: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额的影响分析[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1)、

[2]姜明霞:企业应如何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J]、贵阳金筑大学学报, ,(03)、

[3]韩兴红:浅谈固定资产折旧评选方法的选择[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2004,(01)、

篇16: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论文

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论文

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三大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已明确规定了这一法律制度。在民事和行政审判实践中,通过实行缺席判决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准确及时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实践证明,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还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控诉后,有些并未受到逮捕羁押的被告人为逃避审判而逃跑,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开庭审判,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拖延,使不少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特别是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大案要案得不到及时审理判决,给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效应,从而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据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这对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被告人因逃避审判未到庭的情况下,根据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指控,就到庭的被害人、自诉人、证人或其他被告人等核对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随着新形势下刑事审判任务的日趋繁重和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也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

(一)、建立缺席判决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必然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刑事诉讼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及因此产生的一些弊端,必然要建立一种配套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审判,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或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机逃跑,致使该类案件无法及时审结,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自诉案件被告人在宣判前一般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许多条款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实践中使用这两项措施的范围比较广、人次比较多,虽然《刑事诉讼法》对防止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察和审判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审判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缺席判决这样一种配套制度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建成立了缺席判决制度。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以完善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建立缺席判决制度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因此,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只要有犯罪发生,我们就要准确、及时地将犯罪事实彻底揭露和查明,并且应用《刑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应有的惩罚。所谓准确,就是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整个案件事实准确无误。所谓及时,就是要有时间的限制和要求,要抓住有利时机侦察破案,并及时提起公诉和审判,不得无故拖延。使犯罪分子能及早受到惩处,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儆戒犯罪。如果因为被告人逃跑而无限期拖延诉讼,势必影响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必须当庭讯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对被告人逃跑的刑事案件不及时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非等到被告人到庭后再开庭审理,到时证人就有可能会由于时过境迁而对事实记忆模糊,有些物证或其它证据材料也会因间隔时间太长随之灭失或变形,而无法辩认。这样就很难收集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真实证据材料,因而也就难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甚至会导致放纵犯罪分子或冤枉好人的恶果。

(三)、建立缺席判决制度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必然要求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尚无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使不少被告人外逃的刑事案件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无法及时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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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采用Syllabus概念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论文

采用Syllabus概念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论文

[摘要]介绍了西方传统教育理论的课程教学计划(syllabus)概念。以实例为基础,把现行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进度计划和课程教学计划的功能进行了比较,指出前两者不能代替后者。对课程教学计划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说明,建议采用传统的syllabus概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大学课程教学计划制度。

[关键词]课程与教学;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大纲

一、SyIlabus概念

Syllabus(复数syllabi)是源自拉丁语的一个教育学概念。这个词很难用任何现成的汉语词汇来翻译。在教育学领域,其意义相当于一门课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具体的授课计划的综合,再加上该课程的参考资料或者建议阅读书目目录。作为其传统教学程序的一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大学,每一门课程都在开课前把该课程的syllabus发给学生,让学生了解该课程的目的、任务、教材或者主要的学习资料,明确课程要求、进度安排、考查方法、评分标准,知道授课人是谁,以及如何与老师联系。这便于学生作修课选择、预习和复习,也利于师生互动。学期结束时,师生可以逐条对照课程教学计划里的条款,客观、公正地评教评学。从国内外许多大学的官方互联网网站上,或者从大学教授们的个人网站上,都可以查到他们所开设课程的Syllabi。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syllabus就是我们(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一个合同”,提出了“教学合同就是我们的教学大纲”的看法[1]。尽管对syllabus就是教学大纲的看法不敢苟同,但同意syllabus相当于教学合同的观点:“教学合同”相当于学生和学校(教师)之间的一个约定;大家都应该按“合同”完成教学任务,如按时上下课,教师定时给学生提供咨询,帮助学生解决与学业有关的问题,学生按照课程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或者提交项目报告等等。教师按“合同”逐条做了,就完成了教学任务。学生达到了“合同”要求,就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也许是syllabus这个名词难于翻译,大陆的一些教授和大多数台湾教授采用了中英文并用的办法,把syllabus和“授课计划”[2]或者“课程大纲”[3]并列使用。有的选择将标题用英文syllabus、内容用中文表示,不少台湾和香港的教授就是这样做的[4]。对syllabus的汉译,笔者选择“课程教学计划”,觉得这个词条比“课程大纲”具体,比“课程进度计划”涵量大,能够较为中肯而清楚地传达syllabus的目的和内容,准确地说明其性质和用途。

课程教学计划有“教学合同”的性质,对教学双方都有约束。这份“教学合同”也同其它任何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事实上,绝大多数课程教学计划的内容(尤其是具体的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都会被增增减减,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不会对变动感到奇怪。

我国不少大学在新生入学的时候,就把专业教学计划(有的还包括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发给了学生,这是负责任的行为。一个大学为某个专业的某届学生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是这个大学同社会或者这批学生公开订立的服务契约。由于篇幅限制、教师变动、时间变化等因素,这个契约的条款只能是粗线条式的。有的大学有课程进度计划,却流于形式,很少让进度计划同学生见面。目前我国的大学教师中,制定syllabus式的课程教学计划并把这种文件发给学生的还很少。只有海南大学从秋季起,要求所有任课教师都制作并使用课程教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发给学生[5]。这个举措使该校的教学程序和教学管理更加科学,受到了广大师生的欢迎。制作课程教学计划所花的成本与其对教学质量巨大的正面影响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教师是教学程序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向广大教师介绍Syllabus概念,推广使用课程教学计划。建议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深化和具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二、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三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教育学理论话语纷呈,存在概念混乱的情况[6],这个批评不算过分。许多概念和理论由不同学术背景的人引进,对这些东西的翻译有差距,诠释上更是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举例说明课程教学计划(Syllabus)、课程教学大纲(Course Outline)、课程教学进度计划(Class Calendar)这三个词条的区别。在这一部分,笔者就课程教学计划举两例,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进度计划各举一例,以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供读者辨析。

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李立把她制作的《项目合同管理》课程的课程教学计划称为“项目合同管理授课计划”[2]。这个授课计划是国内较早出现的与国际接轨的课程教学计划之一。该课程教学计划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提供课程代码、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所属专业、授课对象、授课的时间和地点、授课教师名字等信息。第二部分包括10条: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预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课程内容概要,教学指导思想与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要求,成绩考核,教材、参考书和主要参考资料,教师联系方式和答疑时间,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计划安排一条是教学周历,清楚地列出该课程每周上课的时间、课时、教学主题、教学方式、作业等信息。

笔者在海南大学使用的课程教学计划采用了美国式的syllabus结构,略加简化后分为10个部分:_课程名,授课学期,授课人联系方式和办公室答疑时间,课程的性质和目的,必读材料,主要学习方法,对学生的要求,考核方式,教学日历和每周任务,建议阅读材料和参考文献。在对学生的要求部分,明确规定学生的各项责任和学习任务。在考核方式部分,详细说明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平时、期中和期末学习成绩检查,以及评分的标准和方式。如果是英语授课或者是英汉双语课,课程教学计划就用英文;如果是翻译课,课程教学计划就用双语[7]。

以上两个例子说明,课程教学计划确实是由教师拟订的、师生之间乃至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一个详细的课程教学合同。这种合同如果不到达学生手里并得到学生认可,很难完全生效。这类合同有高度的计划性和约束力,不仅使师生双方接受约束,还给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权。毋庸讳言,这是保证课程质量的重要条件。根据笔者多年使用课程教学计划的经验,学生课前会查看手里的课程教学计划,准备功课。如有疑问或者建议,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提出来,同老师商量。碰到调课、换教室或者特殊教学活动,只要请大家拿出课程教学计划,在上面标注一下即可。学期结束时,师生可以逐条对照课程教学计划里的条款,公正地评教评学。

课程教学大纲的特点是简约。任何课程都必须有大纲,其阐述的重点是目的、对象、任务、主要学习材料和主要教学方法,对其课程教学计划只提供一个粗线条。现以编译的波士顿大学杰罗德・芬教授撰写的《正义与教育》博士研究生系列课程教学大纲[8]的框架为例,说明课程教学大纲的特点。该系列由“教育与正义:教育的目的”和“教育与正义:机会平等”两门课组成。其课程大纲分为四大部分:课程名称;课程名称的定义;课程描述(学分、课程级别和性质、涉及的主要内容、开设这门课的.理由和背景);课程教学计划提纲(syllabus outline)。该课程教学计划提纲简述三点:学时分配(六个单元教学,每单元两周,最后一周用于学生报告和课程评估);各单元主要阅读材料和讨论题;课程作业和考核要求(数篇5~10页关于课堂学习内容的文章,一篇课程文章加课堂报告)。这个提纲的结尾是:授课教师待定。

由此可见,课程大纲并不制定具体的上课时间表,或指定由谁来上这门课。一门课程一旦制定了,就属于某个专业,而不属于某个人。这门课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的学期开设,任何具有相应资格的人都可以担任这门课的主讲。课程大纲起到提供课程信息的作用,教学管理机构根据课程大纲了解这门课的性质、功能、重要性、专业地位,根据课程需要选派教师。只有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教师才能制作详细的、可操作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大纲不能代替课程教学计划。学生可以通过课程教学大纲了解并决定是否应该修这门课程,却无从得知在这门课上应该如何学习。  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是课程进度日历或者周历,主要供教学管理机构存档和查阅。海南大学过去使用的教学进度计划表[9]分为三栏:教师和课程;学时分配;各周讲课进度。教师和课程一栏要求提供以下信息:课程名称,采用教材,报送(该进度计划的)日期,授课班级,(教师)采用的主要参考书,主讲教师(姓名、职称),辅导教师(姓名、职称),实验教师(姓名、职称),教研室主任(姓名)。学时分配一栏必须说明总学时、周学时、理论讲课学时、实验讨论习作学时、讲授与实验比例、实习周数等情况。各周讲课进度一栏要求按周序填写每周讲授的主要内容和课程及所需学时,以及实验、讨论、习作、实习等主要内容和课程及所需学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表上注明。这份表格由主讲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内填报,要求一式二份,送学院存一份,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一份。

这种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本质上是工作任务纪录,既不能和课程教学大纲互代,也没有课程教学计划的功能。进度计划一般不发给学生,最多由教师口头在教室里提及。学生不可能全部记住,以后就只能被动地按教师的提醒、而不是主动地去做每周的功课了。由于不与学生见面,这个进度计划的作用非常有限。教师每学期填上两份,多半草草了事,过后连制定者都很少去看它。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改变进度,或者需要增减学习材料和活动,这个进度计划可不可以修改?修改之后如何通知有关各方?这种进度计划还有三个重大缺陷:不明确对学生的要求;不提及教与学的方法;不谈考核办法。这样一来,其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教育体系里,有指导各类各级教学实践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如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主要英语国家社会文化课程教学大纲、英语听说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英文学术论文写作课程教学计划等等。这些大纲和计划相互关联,但是它们的内涵大有区别。专业教学大纲宏观地处理专业领域的一个面。专业教学计划是以专业教学大纲为指南而建立的课程体系,用来达到后者规定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大纲的关系是,前者具体处理后者界定的专业领域里的一个点。课程教学大纲负责专业教学计划的一个部份,是制定具体的课程教学计划的指南。如果专业教学大纲改变了,构成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必须作相应变动。与课程教学计划相比,课程教学大纲比较稳定。课程教学计划可以因人而异地选用不同的教材、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只要达到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就行。在英语里,专业教学大纲是curriculum frame―work,专业教学计划是academic program,课程教学计划是syllabus,课程大纲是course outline,课程进度计划是class calendar,其意自明,不会引起误解。

三、课程教学计划的内容和形式

如前所示,传统的课程教学计划应包括该课程的目的、性质、任务、要求、教材或者必读书目、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方法、进度安排、考查方法、评分标准、教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该课程的参考资料或者建议阅读书目目录。这些是课程教学计划应当提供的信息,便于学生作修课选择,主动进行预习和复习,也利于师生课堂内外的交流互动。

国外没有一所大学对课程教学计划作形式上的规定,决不会要求教授们使用整齐划一的格式。在任何一所大学的任何专业里,都会有不同层次的、相关的课程,但是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两门课程。教授是有个性的,任何一门课程都独具特色,都有强烈的目的性和任务性,学生的需要也是有特点的。应该鼓励特色,没有必要对课程教学计划作形式上的或者格式上的统一要求。

当然。课程教学计划的制作原则,如对象明确、范围清楚、定义准确、语言简练、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布局简洁等,是人人都要遵守的。

四、建议采用Syllabus概念,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

任何工具或者方法的优劣,只有经过试用和比较才能鉴别。通过前面的比较,我们看到,课程大纲和课程进度计划两者不能互代。如果两者同时使用,就过于繁琐。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即使两者同时使用都不能起到课程教学计划的作用。

盲目追求国际化是幼稚的,但是对国外高度成熟、在国内亦被证明非常实用、能够带来很好效益的方法和技术,还是应该大胆使用。建议采用传统的Syllabus概念,建立和完善课程教学计划制度。课程教学计划应当由任课教师制定并在开学时亲自发放到学生手里,让教师和学生有机会商量如何完成教学任务。同一门课在不同的学期由不同的教师给不同的学生讲授,其课程教学计划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可以有不同之处。譬如,在教材的选择、教学方法、学习活动、时间安排等方面完全可以不同。其共同尊重的前提只有一个:必须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质量要求。

课程教学大纲是必要的。美国所有大学都给学生发放本科专业介绍或者研究生专业介绍,里面就包括了各专业的课程介绍,其内容是课程大纲的缩约。不少毕业生会保留这本资料,因为他们的雇主可以从中了解,他们在学校里学的东西是否有用。

美国的大学也搞教学评估,笔者在波士顿大学教育学院工作时就碰到过五年一次的本科教学评估和三年一次的研究生专业评估。这个学院开设的专业非常多,我负责的外语教学专业就有本科、硕士两级的法、西、葡、德、意、日、汉、朝、俄等语种方向。他们的评估看来异乎寻常的简单:一位副院长加上一位学术秘书,再加上两个勤工俭学、每周干20小时的学生,大致干了三个月,就胜利完成了任务。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把历年存档的syllabi找出来,根据专业教学计划(academic programs)归类,再把这些syllabi与学生对相应课程的教学评估(courseevaluations)一一对应,排列整齐,供评估专家检查。由于档案完整,他们基本没有惊动学院里其他人。

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当然要涉及经费问题。给学生复印课程教学计划需要钱,这样做会加重学生的负担。笔者的经验是,Syllabus必须尽量简明。一份Syllabus可以只有两页,不必超过3页。第一页回答目的、教材、方法、要求、考核等问题,第二页是课程日历,第三页是建议阅读书目或参考书目。用A3纸左右排版、双面复印,最多一毛五分钱就解决问题。让我们从其它方面节约一点、挤一点,为复印课程教学计划提供一点经费,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条件。

也许是文化惯性的缘故,国人一谈教育改革,就会发明创造出若干种考试,而且一级比一级更全国性、更“统一”。一提加强质量管理,就会编出若干套“统一”的形式和格式,美其名“规范化”。这种高度形式主义的做法只会扼杀创意、窒息生机。希望在建立课程教学计划制度问题上,不要重蹈覆辙。

篇18:建立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

建立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

公司重整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重整(corporate reorgani-zation)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美国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对英国的公司重整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内容,标志着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会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一方面强调继续维持公司的事业,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促使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共同合作保证公司事业的维护与重建,避免公司陷入破产倒闭的状态。企业重整是一种主动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得以再生的同时,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得到更大的满足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公司重整制度是继破产和解之后,为弥补破产造成的社会利益的损害及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建立的积极重建制度。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如果对达到警戒线的上市公司全部实施破产,不仅目前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承受引种经济上的压力,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

公司重整不同于和解、重组,具有自己独特的效能。

1、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与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

2、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3、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

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4、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使整个过程程序化,而且在兼顾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避免了不合规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而全体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介入有利于防止重组被大股东任意操纵、损害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重组是一组普通的交易行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体行为,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则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与重组的意义、重组的对象都不一样。鉴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有必要引入重整制度,振兴陷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建议

借鉴国外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重整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如下。

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条件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法律环境,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非通过重整不足以解决的;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临近破产边缘。另外,可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二是债务人仍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对于已作出破产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应该再开始重整程序。

上市伞司重整申请

上市公司重整始于重整申请。因各种前述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均可向法院提出开始重整程序的申请。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重整申请人应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10%以上的公司股东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批准

法院对重整申请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即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依职权进行对有无重整的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法院认为被申请的上市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并批准该申请。

重整保护期的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上市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重整保护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包括: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执行中止、防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移交重整机构、禁止清偿债权;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中止对上市公司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等。

重整机构的产生与功能

公司重整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重整机构。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重整机构由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组成。其中,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重整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厂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关系人会议的职权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

上市重整计划的提出、通过与执行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或上市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重整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重整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债务重整方案、资产与业务重整方案、经营管理重整方案、股权重整方案、融资方案,包括公司增资的规模、公司增资的方式、债务融资、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重新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重整的完成与终止

1、重整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重整计划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关系人会议上未获依法通过的;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法院认可;重整计划因情势变迁或有由不正当理由致使不能或无须执行时。重整终止之后,因重整程序开始而终止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均应恢复继续进行;因没有申报而在重整期间内不能行使的债权或股权,在重整终止后均应忧复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予以恢复。

2、重整的完成

公司重整因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而完成,重整完成以后,公司的重整人应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应改选重整后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且应由董事会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向法院申请裁定重整结束,法院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正式结束。重整完成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已经申报的债权没有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的规定,移转由重整后的公司负担者外,与未申报的债权一样,其权利本身归于消灭;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其权利消灭,未申报的无记名的股东的股权应与其产生同样的后果;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程序,应失去效力;重整机关归于消灭;重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领导公司开展公司业务。

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准,重整后的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也可能得以恢复或维持,债权人、股东、上市公司实现多赢,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利用,重整程序获得圆满成功。

篇19:试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论文

试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论文

构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规对企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适应新的竞争形势、防范经营风险的迫切需要。在公司制企业的基本制度中,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其控制目标与公司治理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内部会计控制是一种动态的系统工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助于在合理程度上提高企业运营的效果和效率,保护企业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本文将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

1、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推动控制工作的发动机,它奠定组织的风纪和结构,塑造企业文化和正确的价值观,并影响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工作能力,是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组成要素的基础。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是企业的核心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控制环境状况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权力层如何架构,具体则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权责分配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取决于董事会的作用,构建内部控制首先要把董事会构架好,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源头。

2、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风险评价

构建内部控制同样不能忽视企业内、外部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评价即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判断与分析并采取应对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每个企业都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不同风险,这些风险都必须加以评价,以找出有效的应对方法。评价风险的先决条件是制定目标,以工作目标为风险评估的起点,找出控制环境诸要素中可能导致工作目标不能如期实现的关键控制点,通过对其风险程度的评估,并采取科学控制风险的措施,积极有效地加以控制,从而保证其工作目标的实现。由于经济、法律及管理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不断变化,企业主动地发现和处理由于情况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为了使内部会计控制的评价具有客观性,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框架主要是为了通过“不丧失控制授权”来保证公司有效运行、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内部会计控制应成为董事会抑制管理当局短期行为、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切实贯彻实施的手段;内部会计控制是董事会解决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因此,为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应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并明确管理当局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承担的责任,使其真正意识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

4、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信息

内部会计控制的全过程需要高质量的信息以及顺畅的沟通。信息与交流,就是向企业内各级主管部门(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企业外的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提供信息,通过信息交流,使企业内部的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知道其所承担的责任,并及时取得和交换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企业还应关注与企业外部的沟通问题,外部沟通(如客户、供应商、审计师等)有助于管理层建立企业目标,向外传递企业理念和工作标准,并从外部了解内部控制的运行状况。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会计控制的风险评估薄弱

COSO报告认为,公司必须设立可辩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适时加以处理。公司应该对内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劣势,长处与短处,对外分析外界的机会和威胁,考虑自己的生存机遇。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司片面追求财务杠杆的运用,忽视经营风险,市场分析不充分,风险控制失效,以致影响了公司经营战略的及时调整。

2、内部会计控制信息和沟通缺乏

信息系统是指记录、处理、归纳、报告等单位经济业务、保持相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记录及方法。信息系统不仅能够使经营者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了解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且还应该借助财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信息与沟通系统不够完善,缺乏应有的可靠性,其作用仅是传递信息的工具,沟通的效果不够明显,没有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实际上,信息和沟通系统不仅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使各级管理者确保对自己责任范围的控制,及时掌握营运的状况和组织中发生的事情,而且能够利用反馈信息对失误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

3、内部会计控制的监控不力

监控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内外部因素的变动而不断地对企业内部控制框架进行评价的过程。常用的监控形式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职能不仅在于监督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否被执行,还应该帮助组织进行“软控制”环境的营造。但是目前公司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公司只设立审计部。对审计部的定位也各种各样,有的由监事会领导,有的由董事会领导,还有的由总会计师领导等等,这种情况容易造成责任不明。对于规模大、经济业务复杂的企业,可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审计部应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勘,并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这样的安排可以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控,缓解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

三、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内部会计控制环境

许多企业把内部会计控制仍然视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问题,却忽视了控制环境基础的建设工作。突出表现在没有树立统一的、正确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标准,导致许多违法经营或不公正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行为。例如侵害消费者利益、篡改财务数据、不公正的对待雇员等。许多管理层人士非但不能以身作则,反而推波助澜甚至授意指使,严重损害公司的控制环境。典型的一个表现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例,绝大多数在于公司管理层的授意、指示下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没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公司的其他控制要素就注定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强化控制环境需要全面考虑控制环境各子元素的要求,而我国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公司统一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并制定员工行为准则。价值观的建立必须脱离赢利高于一切的思想,应认真考虑道德问题,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即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与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正确价值观建立后,企业高层管理者还应从企业特定环境出发,对员工在工作中如何应用这些价值观提供进一步的指导,而这是员工行为准则应当解决的问题。

(2避免将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建立在对能否实现短期财务指标的单一关注上。很多公司的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仅仅关注短期财务指标。例如年度销售额的增长比例和净利润数额,而管理层的薪酬与这些指标的实现程度高度相关,加上这些指标很可能制定的并不现实,这就给了管理层很强的'舞弊动因。认识到这一点后,企业应当考虑改善管理层的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将长、短期目标结合。例如运用平衡计分卡的思路,从而分散管理层对短期财务指标的过度关注,降低舞弊的诱惑力。

(3)加强岗位分析,落实控制责任。企业应对内部关键的岗位设置及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岗位的员工学识、经验、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予以书面规定,形成岗位说明书。企业应依据岗位说明书来指导员工招聘、考核、薪酬和职位变动等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从而确保关键岗位员工能够认同公司价值观并有能力履行内部会计控制责任,降低关键岗位优秀员工的流失率。

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控制

风险控制要求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如果企业对面临的风险因素及其重大程度没有准确掌握,内部会计控制设计便可能存在冗余或者不足的情况,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或者导致不利事件的发生。企业应当考虑其经营环境的特点和可利用资源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职能。例如风险管理部门,使用公认的风险管理框架,牵头管理企业的风险因素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工作,并向企业高层管理者汇报。企业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完成重大风险的管理职能。除了集中的风险管理职能外,企业也应当强化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确保各级员工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发现新的风险因素或者原有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汇报,最终提请相关管理层设计并实施应对措施。此外,企业还必须关注企业内部的重大情况变化。例如关键岗位员工的变动、使用新的信息系统、公司经营规模迅速增长、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等。对于这些内部变化所导致的风险因素,必须能够准确的掌握和详细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有预见性地制定高风险防范措施并考虑对现行内部会计控制措施进行更新,方能确保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始终符合企业的具体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3、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内部控制的设计的充分性需要定期检查,而控制是否按照设定的程序运行也需要进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企业管理层根本无从准确获知。而监督机制的建立要注重自我监督与独立评估并重。各级管理层首先应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注重对内部会计控制有效性的监督,如果发现错误、舞弊等异常情况,不仅要就事论事的加以处理,还必须考虑其中是否隐含了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的信号,亡羊补牢,惩前毖后。同时,单位或者流程的负责人应考虑使用专业化的工具,或在有关咨询机构的协助下,依据其自身对风险情况的掌握,定期对所辖单位或流程的内部会计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的结果上报上级单位。这样做,一方面能够提高普通员工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控制环境的水平;另一方面管理者主导的内部会计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如果真抓实干,往往能够比外部独立的评估做得更加细致,对成本和收益的把握更加准确,对于发现的漏洞所设计的改善措施也更加容易推行。

总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应该针对不同的控制对象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内部会计控制,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篇20:完善的科技成果档案保存制度的建立论文

完善的科技成果档案保存制度的建立论文

科技成果档案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技储备的一种形式,是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各科技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科技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档案程序化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发挥出信息资源对增加竞争筹码的积极作用,以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为科技事业单位的持续化发展创造条件。

1.科技成果档案管理要求及其程序化管理意义

1.1 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员在对科技成果档案进行管理时应做到以下要求:其一真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将客观实践成果真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避免不尽、不实、不详内容进入信息数据库;其二价值,管理者必须确保记录在案的科技成果具备一定的价值性,能有效将生产资料转化为客观生产力,为科技事业单位乃至国家的进步发展做出贡献;其三应用,将静态的资料投入实际使用是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管理者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重视档案的应用工作,使其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发挥其价值最大化;其四扩充,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及时增加档案储备,扩充档案积累量,为科技事业单位增设无形的财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1.2 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的意义

在科技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档案管理中使用程序化管理方法,能有效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效率与质量,减轻其工作量,缩短工作时间,为进一步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做好铺垫。不仅如此,程序化管理模式还能有效规范管理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科学、合理的管理氛围,为科技事业单位调动、查询、共享档案信息数据提供便利。

2.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的“三同步”原则

科技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应与归档工作同时进行。要想落实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就必须遵循“三同步”原则,处理好科研与建档两者间的关系,为科技事业单位的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确保科研任务与科研材料归档要求同时提出,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不仅如此,相关负责人还要对科技计划的开展情况与进展程度进行调查,观察其是否与科技文件的记录状态一致,若进度不同则需及时调整,做好记录工作,保障科技材料具备一定的时效性;除此之外,科技成果通过验收后,需立刻记录于科技档案中,配备验收合格报告,详细标注内容、时间及成果,为后续查阅、应用做好铺垫。

3.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思路的构建

3.1 收集阶段的档案程序化管理

收集阶段是科技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的初始阶段,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环节中,管理人员要判断各科技成果数据信心的价值,选择有价值的.档案收录于信息管理库中,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为程序化管理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3.1.1 建立相对健全的科技成果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在收集阶段,科技事业单位需要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科技成果档案收集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程序,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技能水平,以此提高档案收集效率与质量,以便收集到更多有价值的科技材料。

3.1.2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档案保存制度

各科技事业单位也要分工合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档案保存制度,各部门要从细节着手,做好本职工作,就方案设计、科技研发等环节进行探讨,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科技事业单位内有价值的科技创新、生产研发活动能通过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审评建议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形式完整、真实地记录在案,为后续档案程序化管理创造条件,为进一步减轻管理人员工作量、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奠定坚实的基础。

3.1.3 建立科学合理的沟通机制

档案收集工作不仅离不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还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科技事业单位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沟通机制,为科技成果档案管理人员资料收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使各部门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积极投身于档案收集工作中,主动为科技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增加做出贡献。

3.2 整理阶段的档案程序化管理

科技成果档案管理人员在完成有价值的资料收集工作后,应即刻对其进行筛选、分类、整合,全面进入档案程序化管理的整理阶段。在此过程中,管理者需将原始资料按照内容、种类、特点进行详细分类,接着采用系统排列的方式,把分类完成后档案资料归入不同等级的数据库中,便于检索与查阅。除此之外,管理人员还应当准确、真实地标注档案类型、录入时间、涉及内容与获取渠道等基本信息,将科技成果档案不断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由传统的单一性分类法逐渐向先进的复合型分类法过渡。

3.3 保管存储阶段的档案程序化管理

保管与存储阶段是科技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管理人员要全面落实保管存储职能,尽可能保证各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实现健康长远的科技成果档案程序化管理目标。

3.3.1 制定规范化的档案保存制度

科技事业单位要想在保管存储阶段实现程序化管理目标,就必须制定出规范化的档案保存制度,帮助科技成果档案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能及工作范围进行准确定位,营造出规范、合理、有序的档案管理环境,将统计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其实时掌控档案的增减与变动情况,为其程序化管理创造条件。

3.3.2 实施监督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

除了建立保存制度之外,科技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还要加强对科技成果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力度,监督其切实完成本职工作,通过较为健全的内控机制约束管理人员的言行,使其按照相关要求操作管理,全面落实科技成果档案管理效率与质量,为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做好铺垫。不仅如此,科技事业单位还应一改传统的单一性档案管理模式,逐渐向综合化、立体化监管模式方向转换。

3.3.3 将绩效与档案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

在档案保管与存储过程中,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实行奖惩制与追责制,充分调动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绩效与档案管理结合起来,让档案管理效率及质量与员工工资、绩效工资、相关福利待遇、深造机会、升职等联系在一起,提升员工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与档案管理意识,使其主动投身于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中,为科技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做出贡献。

3.4 实际利用阶段的档案程序化管理

应用阶段是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的核心阶段,科技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源共享、咨询答疑、阅览交流等方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其回馈于社会,利用无形的资产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科技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管理操作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要时刻遵循“三同步”原则,确保档案具备真实性、价值性、应用性与扩充性,并在档案管理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全面落实管理职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方法提升科技成果档案系统化、程序化管理效率与质量,为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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