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违规征地问题范文

时间:2022-12-15 07:31:3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反应违规征地问题范文(集锦18篇)由网友“长颈鹿你吐过吗”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反应违规征地问题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反应违规征地问题范文

篇1: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自查报告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整治滥发津贴补贴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内容。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镇制定了《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三权在下且经费由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辖机构社团)均纳入整治范围,将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明确了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目标任务、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确保我镇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成立组织,专抓专办。

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确保整治行动高效推进。

三、认真梳理,分步清理。

1、召开会议,自查开头。召开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会议,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自查清理,重点是清理自查违反中央、省、市、县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会议要求对已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采取全额退回并收缴同级财政,同时严格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

2、领导亲查,重点审核。各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镇主要负责人对自查结果亲自开展重点督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3、对照政策,及时纠偏。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四、建章立制,保障有力。

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我镇结合实际,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严明纪律、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着力构建“不想乱发、不能乱发、不敢乱发”的制度,制定了津贴补贴发放规定,加强源头防控,扎紧制度“笼子”,使规范管理津贴补贴发放成为常态化。

篇2: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自查报告

按照《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成立了专门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自查,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照方案要求,全面进行自查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对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我局20xx年发放相关津贴补贴包括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奖、十三个月工资、公积金、法定节假日值班补助、误餐补贴、工会慰问类等xx项,共计xx.x万元。

对照有关政策规定,我局没有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没有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有价证券和实物。

三、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地方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有价证券和实物等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确保财务支出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篇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

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篇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同时对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法律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 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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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月3日收到处党委“关于开展违规吃请和公款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运苏北航〔20xx〕29号)后,我站立即行动,组织各层级的传达学习,重点在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中展开自查自纠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好层层学习动员,将活动主旨传达到每位职工

8月3日,站召开党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刘开宝主持。会上,原文传达学习了处党委2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站实际情况,提出了全站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推进的初步方案。班子全体成员对照通知要求,分别作表态发言,坚持拥护和支持处党委的决定,带头遵守上级各项规定、制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好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8月8日,站召开中层(副股级)以上干部会议。会上,再次传达学习处党委29号文件,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进行动员和布置。此外,还重新学习了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厅党组十二条以及处党委十条规定,强调党员干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要将规矩挺在前面,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不存侥幸心理,不犯时髦错误,不给处党委抹黑。

8月9日上午,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站支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再次将处党委29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同时,学习了党内《准则》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党员中敲响警钟,告诫党员要时刻体现纯洁性、先进性,在职工中做好示范和标杆。

此外,站还利用政务网站、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将处党委29号文件、上级规定和制度等上传,要求各办公室、航政大队在所属成员中抓好进一步的传达、学习、动员,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抓好问题成因剖析,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按照处党委要求,站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检查监察室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办公室、航政大队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在点设在站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整治各阶段、各环节工作的协调、督查、推进以及总结汇报等具体事项。

对照处党委29号通知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定,我站重点对20XX年以来的公务接待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工作。

总体上,全站能认真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制度,做到不趟“雷区”、不越“红线”。苏北处系统内的公务接待,不管是中餐还是晚餐,基本做到以食堂工作餐为主,严格控制餐标和陪餐人员数,且一律不安排酒水、饮料。涉及到系统外单位来人的公务接待,尽可能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在确保不逾越“红线”的范围内,对餐标和陪餐人员数作适当调整,中餐一律不安排酒水和饮料,中、晚餐均不提供高档菜肴。站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均能严格执纪、守责,做到严格自律,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严格执行“对口接待制度”,均能做到事前请示、事中报告、事后备案,全程由党政领导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接待不“越规”,尤其是20xx年5月以来,我站扎实开展“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更好地控制和杜绝违规吃请、超标吃喝等不正之风、不良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全站行政执法人员能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未发现有接受船民、辖区内业主和服务对象吃请的现象,反之,曾多次拒绝沿线涉水单位的吃请、烟酒等。由于规定、制度执行较好,近几年来,我站公务接待费用一直保持“稳中有降”的较好趋势。

存在的问题:

1、我站食堂规模较小,常年只聘用一名季节性临时工,负责每个工作日10余名职工的中餐以及5人左右的晚餐。遇到系统内、外一些突发的公务接待或者是人数较多的公务接待,尤其是中餐,就显得“力不从心”,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站只能将接待任务安排在邵伯镇的定点酒店,虽对餐标进行严格控制,但相比职工食堂,仍略高一些。

2、我站管辖航道范围达86公里,涉及扬州城区、江都区、高邮市三地,部分在扬州、高邮的公务接待无法在站食堂进行,只有安排在当地的酒店,因而相比职工食堂,餐标也会略高一些,但也严格控制在标准内。

3、对于系统外单位来人的一些公务接待,如涉及到晚餐,个别方面的招待仍存在饮酒现象。但对于酒的档次和数量,站予以严格控制,一般为100元/瓶左右,每桌也尽量控制在4瓶以内。

4、每年的5月—9月,是邵伯镇的龙虾季节,而龙虾的价格逐年攀升,近两年已达200元/份。在邵伯进行的'系统外单位来人公务接待中,因为“龙虾”的原因,往往造成餐标超标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们清晰地看到站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有着这样那样的无奈,但与上级的规定与要求还是有差距的。处党委29号通知下达后,站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在组织传达、学习、动员的同时,下定决心抛开所有的“面子”、“里子”,一切以规矩为前提,以制度为准绳,坚决执行到位。8月4日,镇江航道管理处党政主要领导一行6人,在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人员的陪同下,在扬州参观六圩口示位标(六圩灯塔)。在接待中,我站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没有把客人请到邵伯品尝特色龙虾,只是在扬州的一家普通酒店安排了规定餐标的工作餐。

在今后的公务接待中,我站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处党委29号通知精神,做到一切以规矩行事;同时,努力实施长效管理,细化制度、量化考核、事权公开,使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篇6:对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靖纪发[20xx]14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及时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

我局于12月25日组织召开了全局机关干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我局充分利用短信、宣传栏等形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使全局党员干部都自觉遵守例行节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同时,要求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告知家属,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和约束,做到不收礼、不送礼。

二是抓好责任落实。

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陈海柱任组长,副局长黄凌进任副组长,陈世林、周大任、万闯、付耀平、潜竹根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等,确保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分管股室干部职工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依法履职、遵纪守法。我局还充分运用电子信件、投诉电话、举报箱等途径,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机关管理制度,加大“三公”经费、公车管理、公款吃喝等监督检查力度,在整治期间若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严肃处理。

到目前为止,我局未出现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现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推动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篇7:荷木山村征地问题的调研心情随笔

关于荷木山村征地问题的调研心情随笔

20xx年7月17日,为调研即将兴建的粤西国际机场的征地问题,同心社会实践队的调研小组和新闻组来到了吴川市塘缀镇荷木山村,这是被征地的`十五个村庄中的一个。调研组组长李颖从驻扎在荷木山村的政府工作人员及荷木山村村民那了解到了许多关于荷木山村的征地情况。

经过对多人采访,了解到政府为建设粤西国际机场预计征收土地5500亩,会有1000户人家的房屋得搬迁,目前已有950户人家同意并签了合同。签了合同后,政府会在一个月内把全部的钱给完村民。共征收村庄15座 ,其中有八个是全部村民都需要搬迁的,其余的七个是部分搬迁。

荷木山村共有111户人家,其中94户村民已同意搬迁并签订合同了。剩余的7户人家不肯签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对政府给予的赔偿价格不满意。不过,政府工作人员说,已经确定机场的建设会在今年10月份开工,到那时,对于那些到时仍不肯同意签合同的村民将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征收他们的土地。关于村民房屋被拆后的安置问题,政府给出了两个方案,一是除了赔偿外,政府出资建立临时小板房给他们居住。另一个是每个月给他们800块每个人,但期限只有三年,钱是通过直接打给村民账号。

目前,了解到大多数人都是同意建设机场,对政府的征地也是很乐意的。

篇8: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其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用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用为辅。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5、土地征用的救济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具体的土地征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对人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救济。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征地相对人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协调但协调不成时,只能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样,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者做最终裁决,不符合防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充分发挥救济对征地权的控制作用。因为在行政权的救济控制系统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起成为对等的争议双方,接受来自第三方对行政决定的评判,行政权才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为了适应宪法第十条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征地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在现阶段,我国政府需要对一些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瓶颈”效应的行业重点扶持,因而,公共利益既要包括绝对公共利益,也要包括相对公共利益(即扶持重点行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编制《征用土地目录》,以此限定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2、严格把握征地的补偿原则。     补偿的原则,既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探讨市场经济对土地征用的影响和作用。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就是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因此,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考虑到土地的投入;2、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后的“社会保障”,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农民的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权利;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无论用地性质无何,无论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还是“公共利益”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用地,在征地时都应一视同仁。也就是说,不论谁征地,都不能损害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以牺牲被征地单位(或承包地个人)利益为代价,否则就会造成多数人(国家)公共利益剥夺了少数人(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现象。如果存在两个补偿费用标准,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矛盾的激化,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激化。     3、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4、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工作的经济利益。     5、规范征地主体行为及程序     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就要依法规范征地主体的公权行为。一是合理设定土地征用权。土地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征地权必须强制性实施时,其条件、范围、幅度、程序等都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二是要对征地程序加以界定。征地过程中要赋予征地相对人程序性权利,通过程序抗辩保证土地征用权的公正行使。主要要建立知情权制度、抗辩权制度、防偏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三是要对土地征用权加以救济控制,保证土地征用决定的公正合法性。要完善现有的仲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制度和土地征用行政诉讼制度。

篇9: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其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用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用为辅。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5、土地征用的救济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具体的土地征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对人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救济。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征地相对人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协调但协调不成时,只能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样,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者做最终裁决,不符合防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充分发挥救济对征地权的控制作用。因为在行政权的救济控制系统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起成为对等的争议双方,接受来自第三方对行政决定的评判,行政权才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为了适应宪法第十条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征地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

篇10:科技部点名通报六起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问题

央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科技部近日通报包括海南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在内的6家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

科技部此次通报的是开展科研资金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的结果。通报涉及的科研课题项目包括“国字头”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比如检查发现,北京交通大学承担的“高速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认证和评估技术研究”等课题存在以虚假票据列支材料费和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等。从通报的6家单位问题看,虚假票务列支、劳务费发放不规范成为通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指出,从近年巡视、审计的结果来看,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一个原因是我们在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的监管上过去多年还是比较宽松。另外国家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对预算的条目、方向做了很多限制,科研项目大量的成本是高成本的人力资源的投入,但是过去的限定是不允许发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所以预算就做差旅费、会议费、抽象的数据采集费,后面就会衍生出很多问题。

根据此次的通报,6起问题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北京交通大学相关课题结余资金按有关要求缴回,对该校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海南师范大学相关课题负责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相关课题负责人被取消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和参与资格。北京东方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被取消了公司及相关课题负责人今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任建明认为,这表明现在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有了强有力的监督,但是科研经费的管理还需更科学。比如,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际费用开支必须与课题申请中经费预算相符,如果某项费用支出高于预算,就只能由科研人员自己负担,如果有结余就会被收回,因此导致了申请经费要尽量多,花不完突击花的情形出现。科研是在前沿的地方做创新,一定有风险有不确定性,所以理论上说科研项目的经费一定会有结余,可能是正的结余,可能是负的。未来怎么让科研项目的预算经费的使用的政策怎么让他科学合理,在政策制定上要有根本性的改变。

篇11:违规缓税问题及其审计方法初探工作心得

违规缓税问题及其审计方法初探工作心得

缓税,即延期缴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缓税是为了照顾纳税人因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和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全部或部分应缴税款期限适当延长的一项特殊规定。然而,这项特殊规定却被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当成一座“蓄水池”:部分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缓税,以增加资金量,减少财务成本;个别税务部门授意纳税人弄虚作假缓缴当期税款,以达到调节税收进度的目的。20__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来,这种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缓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对某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审计调查中发现,个别税务部门为了确保完成20__年的税收计划,把应在20__年入库的税款,授意纳税人缓期到20__年缴纳,违规批准缓税,人为调节税收进度。如,某烟厂资金充裕,20__年前9个月均正常纳税,但从10月份开始,将10月、11月两个月税款全部延缓到20__年缴纳,违规缓税金额高达6960万元。

由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利益的驱使,一些纳税人采取种种手段,违规缓税。一是把基本账户上可用资金转移到工会账户或其他辅助账户,仅以可用余额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银行账户来申请缓缴税款,以实现基本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而申请缓税的目的。二是编造虚假的会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来申请缓缴税款。三是具有独立纳税义务的企业分支机构通常在纳税缴款期限内授意上级单位缓拨或不拨当期税款,以造成企业分支机构缺乏资金无法缴税的假象,从而申请缓缴当期税款。四是以技术改造、升级生产线、购买原材料造成资金困难为由缓缴税款。但从审计调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缓税企业货币资金充足,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违规缓税问题的几种审计方法

针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采取的各种违规缓税手段,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缓税全过程的审计,重点关注纳税人申请缓税环节和税务机关审批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审计方法,仅供参考:

(一)针对税务机关的审计。

一是查看是否存在税务部门越权审批。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缓税的最终审批权限一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省以下税务局无权审批缓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在税务机关ctais系统中“文书查询――延期纳税批件查询”模块查看企业的缓税审批信息,每一条缓税审批记录都有“审批税务机关”字段(如下图),主要查看这个字段的内容是否为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同时,审计人员也可直接调阅缓税企业审批表,通过缓税审批表上的审批盖章,也可以判断出该笔缓税是否经过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批。

二是广泛利用计算机审计违规缓税问题。由于我国税务部门均实现了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所以,在审计过程中应大力开展计算机审计,通过计算机审计确定重点、发现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以国税部门的ctais系统为例,审计人员可先通过ctais系统终端筛选出所有缓税的批复情况,并取得缓税总数与明细。然后,通过ctais系统中的导出功能,将筛选出的缓税数据导入sql中。利用sql查询功能,分年度列出各区县各月份的缓税情况,对缓税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确定重点审计地区。并将缓缴税款按金额大小排序,确定重要性水平和重点核查企业。最后,对确定的重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以发现违规缓税的问题。

(二)针对纳税人的审计。

一是检查纳税人申请缓税时点资金的异常流动。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纳税人缓税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关注其资金的异常变动情况。税收征管法规定,每月10日为企业纳税申报的最后截止期。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缓税企业在缴款期限前几日的货币资金流动情况,特别对大额资金的划出应重点查明转出原因,查找是否有在此期间内资金被划转到辅助账户或其他账户(如工会账户)而产生企业基本户上资金不足的假象。

二是检查缓税企业所有的银行账户。审计人员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该企业的全部开户情况,进一步查清各账户资金情况,然后汇总出全部账户的可用余额(不包括汇票、信用证保证金等),再与该企业的缓缴税款额度相比较,以判断该企业是否具备缓税资格。审计人员也可核查该企业的财务账簿(包括纸性账和财务软件账套),通过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余额与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对账单相核对,以判断该企业是否具备缓税资格,是否存在利用虚假会计资料来申请缓缴税款的行为。

三是对母公司进行延伸审计。针对企业分支机构在纳税缴款期限内授意母公司缓拨或不拨当期税款,以产生企业分支机构没有资金无法缴税,从而申请缓缴当期税款的问题,审计人员可直接延伸缓税企业的母公司。通过对母公司资金状况的延伸调查,判断母公司资金的富余程度,从而反证缓税企业的缓税动机,以发现违规缓税的问题。

四是了解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如果企业以技术改造原因提出缓缴税款,审计人员应重点检查企业该项技术改造的迫切程度、改造进度、改造资金的投入情况以及计划投入资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全面了解,判断企业资金是否确实紧张,以杜绝企业利用虚假的技术改造项目来申请缓税造成国家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缴库的问题。

篇12: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问题的通报

关于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有关问题的通报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地方在于它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2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20xx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实习全过程管理,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文件印发后,各地各校积极贯彻落实,推动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有序开展。但是,也有个别学校和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问题时有发生。如: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监管不力致使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习内容,存在学生劳动时间长,专业不对口,企业未向学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等问题。广西经济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岗位存在专业不对口情况。西安建设职业学院在实习合同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实习。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实习三方协议缺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出现顶岗实习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等违规条款。兰州外语职业学院违规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学生实习。现予以通报。

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这些违规行为暴露出长期以来部分职业学校对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不到位,一些学校校长履行实习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对加强实习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规定》。各职业学校要从上述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将实习安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层次各类型职业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点。

2.深入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按照《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各地要在本学期继续深入开展以“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为主题的专项治理,推动各校切实改变实习管理松散的状况。各地要以省为单位将专项治理情况于1月15日前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教育部职成司(联系人:房磊,电话:010-66097143,传真:010-66020434,邮箱:zzxxc@moe.edu.cn。)

3.始终保持治理实习违规问题的高压态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治理实习违规问题作为加强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重点,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各地要建立重点约谈机制,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地区和学校,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4.因地制宜完善政策措施。针对学生顶岗实习中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如学生报酬是否合理、专业是否对口、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六不得”是否落实到位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一次深入摸底调研,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在摸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或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工作的有效监管。

教育部办公厅

20xx年11月22日

篇13:违规借贷问题治理部署会会议总结

3月21日上午,凰村乡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乡党委书记柳守平主持会议,乡机关全体干部,村支部书记及乡直(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在会议中,乡纪委书记周裔成宣读了《关于在全乡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并指出此次专项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深入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县纪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促进全乡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聚焦社会热点,有效防控违规借贷问题,消除社会矛盾隐患,着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全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该项专项治理活动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开展,三月份是宣传动员阶段。凰村乡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充分运用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违规借贷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二是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在全乡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湖口县凰村乡干部借贷情况报告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三是成立了凰村乡党员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细化工作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会议最后,乡党委书记柳守平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村、乡直办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当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二是严格问责,推进落实。各村、乡直办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情况,如实上报。乡纪委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对自查自纠中敷衍了事、隐瞒事实、回避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综合治理阶段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抵制检查、销毁证据等问题,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决不姑息,不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密切配合,强化督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不定期抽查摸底。为此乡纪委要对各村、乡直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我乡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用专项治理成效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

篇14:违规借贷问题治理部署会会议总结

3月17日,庐山市党员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在建设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是今年九江市下达的一项硬任务,是今年必须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注重分类处置、及时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营造庐山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实现“大美庐山、同步小康”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会上宣读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据悉,全市各地各单位在本周开始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到市“专治办”;5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庐山市党员干部借贷情况报告表》报送到“专治办”;5月20日前,填报好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借贷情况排查核实汇总表》和撰写好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到“专治办”。

篇15:读《没有权力便没有一切》有感――论征地问题

读《没有权力便没有一切》有感――论征地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承包权是个非常尴尬的权利,它名义上权利在农民这边,事实上的权利都在村以及村、乡、县政权手里。一个村集体,一两个人,在基层政府和官员的压力及私利诱导下,可以“代表”整个村成百上千人,把几百亩几千亩土地廉价出卖掉,自己得好处,村民吃大亏。这是一种“所有者缺席”的买卖!卖别人的东西,收益归自己,试问小小环球,有几个地方有如此好事?

土地交易权的丧失则表现在,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非农用地必须先由政府代表国家征地,然后再转手卖给开发商。相当于法律规定了政府在土地交易中的绝对垄断地位。而且,政府向农民征地不是由双方自愿协调解决,征还是不征,农民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征地费也不叫征地费,而叫征地补偿,补多少,也不是协调解决,而是政府“一口价”: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农民的土地循合法途径由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按规定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多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而这里面的其中一部分钱,还进不了农民的腰包,还得留在“村集体”手里!”

“一切不合理的制度都应该及时废除或变更,一切公民应得的权利都应该及时夺回公民手中!”

上面这段话是《没有权力便没有一切》中的三段,其中心意思是指,应该赋予农民真正的土地所有权,让农民有同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利。这种观点,从其对农民同情,从民本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这是值得佩服的。这篇文章有文采,也有理论深度,但其观点值得商榷。

从所有制构成来讲,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从土地方面来讲就是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平时的表现形式就是对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对农民的税费征收。这种公有制的特殊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或集体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土地)时的无偿(低偿)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在国家的统一规划需要占用土地时,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受影响的所有权人只有按国家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利,而没有同国家平等地讨价还价的权利。这种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从总体而言,对农民和城市居民是一样的,并非只是对农民不合理。

从农民整体而言,赋予农民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让农民享有自由的土地交易权,并不会使农民整体受益。只会使不少的农民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买卖失去土地,成为真正的无产阶级。这样对社会稳定不利。让农民在土地问题上有同国家平等主体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权利并不能改善农民整体的弱势地位。因为能同国家讨价还价的只有城镇周边和重点工程所在地,这些地区的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迅速的城镇化,其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将普遍高于其它边远地区的农民。如果让这些农民可以同国家讨价还价,只会在城镇周围形成大批的食利者阶层,这没有必要,也不合理。事实上,土地私有化之后,住在边远地区的`农民将会更加艰难,如果要修一条机耕路,将面临数不清的买路钱,他们会发现,那时候政府一点也帮不上忙。

有的人可能会说,政府征用了我们的土地,卖了那么高的价,却只给我们一点点,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合理吗?其实他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同样是土地,为什么城镇周边的土地能卖高价,其它地方的土地一文不值呢,还不是因为它靠近城镇,有便利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其它各项基础设施,而这些设施都是国家投入的。因此,国家通过对土地的垄断经营获得资金,用于对城镇基础设施的再投入,实现滚动开发,这种思路是没错的。

土地资源的国家垄断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资本主义制度个人利益第一,制度上鼓励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制度则强调集体利益第一,当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矛盾时,个体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这种制度有利于国家低成本地整合社会资源,以便更快地实现公共目标。两种制度的优劣目前尚无定论,如能两者结合或许是好的。有人说,中国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但是印度比我们改革开放早二十年,但他们的发展没有我们快。而五十年代初印度与我们的发展水平相当,而且没有谁把印度当潜在的敌人去遏制。这是为什么?印度的一些学者认为,因为毛泽东时代实现了全面的土地改革,邓小平时代仍然坚持土地公有制。这些都是印度所没有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国家不论搞什么大规模建设,基本上都是畅通无阻的。这就是我们的速度源泉之一。

至于村级组织有侵占土地补偿款和个别政府违法行政侵犯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则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之一,不是本贴讨论范围。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化,也就不

赞成在国家征用土地时给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利,而应该在依法、公开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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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报告

近年来,xx区坚持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民生为重点,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向,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初步建立了“经济补偿、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四位一体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模式,在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做好生活安置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土地补偿长效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利益。

一是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偿款一律一次性划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款项发放到群众手中。

二是创造条件,落实村居安置地,通过土地开发利用,使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土地资源,在预留用地上统一建设厂房、商贸区等对外出租,探索依靠不动产收益富民强村的有效途径。

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为保证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由被征地农民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强化镇(街道)和村居理财小组两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各村居动用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经镇(街道)批准,定期公开帐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就业扶持机制,增强被征地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一是建立人力资源培训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拿出被征地农民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辖区内的待业青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企业中安置就业。今年,已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村居青年2600人,受训人员全部在辖区企业实现就业。

二是成立劳务工程公司,大力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出台具体劳务公司运行管理办法,创新劳务市场管理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建筑工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等就业岗位。今年来,已通过各种途径为有关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6000余个。

三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建成“人力资源数据库”,制定企业优先吸纳用工制度,积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定期举办就业供需洽谈会,使企业和被征地农民充分进行双向选择。同时,积极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目前,累计免费培训下岗职工900人次,转移农村劳动力7100余人。

四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资金,并在工商、税务等方面协调一定限度的费用减免,激发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

(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一是实行福利性生活保障制度。近几年,xx区各乡镇对建设占地达到耕地三分之一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人,分别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每人每月发放60―80元不等生活补助;对完全失去土地的村居民,采取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粮、油等福利发放形式,直接对村居民生活进行补贴。

二是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着“个人自愿、财政补贴、农民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有效解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三是严格落实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做到对贫困村居民应保尽保。

四是全面启动合村并点村居改造工程。如胜园街道,对园区内村居改造一期工程已实现开工建设,年内将有11栋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

(四)建立统筹发展机制,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实力。

一是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中间环节衔接,积极组织引导村居围绕企业开展运输、销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多渠道增加集体和村居民收入。

二是引导村居集体搞好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安置用地,大力扶持村居建设标准厂房、公寓楼等基础设施,通过厂房、房屋出租、出售等形式增加村居集体收入。

三是鼓励、引导村居在工业园和商贸区内利用土地补偿费等资金进行房地产、商业设施开发。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政策支持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一套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相关保障措施缺乏刚性政策支持。虽然有些基层单位制定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意见》,但受资金等因素限制,部分政策还没有得到较好实施。如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和就业,在金融信贷、工商税务优惠等方面,仅靠基层职能权限难以有效落实。同时,失去土地后,新户籍制度体系下农民的身份问题如何界定,一系列体制性问题也急需解决。

二是资金投入机制有待健全。目前,因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基本依靠乡镇财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而土地补偿安置费由县区财政统管,随着被征地农民安置资金的逐年增加,资金筹集难度越来越大。以老年人福利生活补助费发放为例,该项资金由乡镇财政独自承担,随着征地总量的增加和进入老龄人口的增加,乡镇财政负担愈加沉重,影响了其它惠农资金的支出。

三是老年人生活保障标准有待提高。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失去土地后生活保障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统一的被征地村居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有的乡镇虽然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办法,但补助标准明显偏低。例如,对于一名男满60周岁领取补助费的老年人来说,以山东省20xx年男性平均年龄男72周岁计算,按照每月领取80元的标准,补助费累计领取总金额为11520元。随着当前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受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老年人补助标准与当前农民的生活条件已不相适应。

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够。目前,我区尚未实行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规定,而镇、街道实行的是全市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受缴费主体单一、保障能力差等因素制约,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按现行48元/人年的缴费计算,缴满40年后从60岁开始领取保金,每人每月仅可领取50元,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意义不大。

五是村居改造工程独立实施有难度。合村并点村居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旧村拆迁,腾出土地多数为工业用地,是“政策性亏损式拆迁”。土地招拍挂费用少于拆迁费用,安置房建设费用更没着落,仅靠镇、街道和园区自身力量难以顺利实施。仍以胜园街道为例,姜王、陈家、东现河、西现河四村居的一期改造工程需建设和拆迁资金超过2亿元,根据目前辖区农民经济收入状况,在没有一定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多数农民无能力购买所需楼房,街道和园区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用于补贴。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建议县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落实有关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保障有力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纳入县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挥财政、民政、土地、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职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工作合力,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议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联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专项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救助、就业培训、扶持就业,并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按照村居征地比例,将现有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居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调整合作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县区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并适当提高补助费发放标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针对被征地农民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是积极帮助推进合村并点村居改造。大规模合村并点村居改造,需要上级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鉴于目前乡镇合村并点村居改造存在诸多困难,建议县区政府建立园区投融资机制,持续投入或贷款融资,蓄水养鱼,以便迅速膨胀规模,培植财源、税源。同时,研究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购房给予适度的财政补助,保证村居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篇17: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存在的问题

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存在的问题

工程上广泛应用的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方法即为借助快速傅里叶变换和迭代法的.等效线性化频域方法.简要介绍了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方法,结合具体算例,再现了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对个别输入加速度时程的离散点个数无效,二是底部存在软夹层计算结果异常,三是输入地震动较大、场地较软时计算结果不合理,四是可能出现死循环现象.针对这四个问题提出了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方法改进的方向,对以后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方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作 者:刘德东 齐文浩 张宇东 兰景岩 Liu Dedong Qi Wenhao Zhang YuDong Lan Jingyan  作者单位:刘德东,齐文浩,Liu Dedong,Qi Wenhao(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张宇东,Zhang YuDong(防灾科技学院,河北,三河,065201)

兰景岩,Lan Jingyan(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100085)

刊 名: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STITUTE OF DISASTER-PREVEN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11(3) 分类号:P315.9 关键词:现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   等效线性化频域方法   问题   改进  

篇18:五部委聚焦城乡统筹发展 征地问题突出将进行改革

五部委聚焦城乡统筹发展 征地问题突出将进行改革

政协的首次提案协商办理会,就将焦点聚到统筹城乡发展上。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委召开座谈会,就相关提案进行协商办理。提案办理部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相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据介绍,在政协大会期间,选择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提案,邀请提案办理部门负责人和提案人直接协商并初步办理,是政协的一项传统。

切实保护耕地

民进中央:目前征地问题仍很突出,正在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过多过滥,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所占土地80%以上为农民集体的'土地;低价征用土地,群众反映强烈;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费,侵占农民利益。

农业部办公厅主任刘维佳:我们在最近准备采取三项措施。一、进行基本农田大检查,这已经开始了。二、争取发一个紧急通知,非常明确地提出禁止在基本农田种树。三、要争取和有关部门配合,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种树风为什么那么甚,主要是利益驱动,基层政府的利益驱动,推动基层政府背后的原因是企业,当地都有造纸厂,种树是为提供给造纸厂。

改革征地制度

民盟中央:在我国农村征地中,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配套机制不合理,往往造成农民既失地又失业的现象,使“三农”问题形势更加严峻、城乡二元结构更为突出。

农业部办公厅主任刘维佳:农业部针对问题,正在抓紧工作,主要是解决如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一些制度建设。土地流转方面抓4件事。包括:抓与土地承包法配套的实施办法,使土地承包法更有操作性;抓紧制定流转规则,这个已经起草了初稿,使流转程序化;正在筹划、争取今年能够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使土地流转关口前提。在流转之前就有备案手续,如果事情违反了规定,那就禁止流转;准备实行流转合同制,使流转规范化。

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

民建中央: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保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人员流动性大、农民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社会保障司副司长赵殿国:我部已经把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列入了今年的工作重点,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对这两个群体的社保状况展开调查,由两个副部长牵头,八个司局参加,全国上下联动,通过调研进一步摸清情况,探索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办法。小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口的社会保障也是我部今年的工作重点。

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民建中央:当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相当严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一突出问题。在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那些恶意欠付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劳务企业淘汰出建筑市场。同时,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基金制度,由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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