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共16篇)由网友“Christian”投稿提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篇1:《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我市的正确实施,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实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成效 《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顺畅高效运行的强力助推器。我市市、镇两级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框架。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的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市政府把《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充实和调整市安委会领导班子,组建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明确了其职责和管理权限。市安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方案,部署每个阶段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镇、部门分别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企业配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措施,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已经基本形成。市、镇两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分解指标,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虞山镇针对镇区区域大、企事业单位多等实际情况,对4个管理区、39个行政村、500多家企业进行分片管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唐市镇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要求,列出安全管理重点单位81个,并将其中的40个列为一级管理单位,其它41个列为二级管理单位,一级管理单位由镇安委会、安监办直接指导管理。梅李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建设局根据行业特点,成立了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专门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并在各镇建管所设立20多名安全协管员,协助安监站对乡镇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各施工企业健全公司本部、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上下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上下联动、层层联网,精心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全市《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广泛宣传发动,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市、镇两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王建康市长发表专题文章,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张永泉发表电视讲话;宣传部、安监局联合下发宣传通知,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版;安监局组织了安全生产大型新闻现场直播咨询活动,设立安全生产宣传车,在城区各主要街道进行沿路宣传;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进行板报联展、悬挂横幅等,形成宣传声势,注重宣传实效,使广大市民普遍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招商城管委会征订了500多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资料下发到各市场及广大业主,并用一个月时间,通过商城有线广播,向广大经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司法局与市安监局联合举办了由各镇、部门分管领导及安技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200多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班。交通局对全系统各单位一把手、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织专题培训,特邀省安监局领导授课,受训人员由市安监局组织考试,并对合格者重新核发证书。同时开展了两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讨会,先后撰写论文十篇。大义镇分两天对全镇小化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基本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安全生产的管理逐步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转变,安全生产的检查从事故查处向事故隐患排处、事故责任落实上转变。 (三)措施扎实,推动了《安全生产法》要求的进一步落实 1、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强化对小化工企业许可证的审查监督工作。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全市500多家化工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拥有易燃易爆、有毒公害物品的企业所存在的防爆、防火、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问题,要求定期检查、限期整改。去年以来,共发出整改通知书100多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12家化工企业实施了关闭或核销其经营项目的处理。同时,对多家化工企业进行安全预评价,认真把好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二是大力开展对“三合一”厂房的专项治理工作。对集生产、仓储、住宿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厂房,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性的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出台了《常熟市“三合一”厂房及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等专项治理文件。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0多份,对20多家存在“三合一”厂房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进行了经济处罚,督促整改“三合一”厂房单位27家,发出安全检查法律文书106份,整改各类火灾隐患149处,专项整治初见成效。三是道路交通、建筑安装、土锅炉等专项治理常抓不懈。我市公安部门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措施,对违章车辆和肇事人员进行严管重罚,对车辆载客搭货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今年1-3月份,全市共查处各类交通违章81266起,吊扣驾驶证1508本,查扣各类违章车辆3939辆,有效地改善了道路交通秩序,遏止了事故高发态势。针对我市建筑工程增多的新情况,建设局切实加强建装业的安全管理,明令禁止工程层层转包、违纪分包、以包代管等现象,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不断加强和深化对“锅、容、管、特”等特种行业的专项治理,取缔土锅炉250多台,消除排解311处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隐患。 2、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确定事故隐患等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将排查事故隐患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责成事故隐患单位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具体期限,确保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3、抓好工伤事故调处和应急预案制订。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市政府和职能部门坚持事故单位员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进行整改不放过和不得到行政处罚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今年1─4月共立案调查工伤事故8起,处理事故责任人20多人,处罚事故单位17家,提出整改意见50多条。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常熟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应对我市在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据此,大部分镇和部门也相应制订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有序开展。一是抓好典型,以点带面,确定练塘、海虞作为达标工作的先行示范镇。二是考核验收,对照省达标规范和细则,确定我市的达标考核标准。到检查时为止,已有21个镇通过了达标验收,海虞镇、练塘镇经苏州市安监局考核达到优秀。达标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了各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保证了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法》的全社会知晓率有待提高,宣传、培训的广度与深度还不够,部分企业业主和少数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部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二是部分企业生产和施工设备陈旧,不少设备处于带病运转状态,个别要害岗位操作人员脱岗,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事故隐患;三是专项整治难度较大,长效管理有待加强;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有待充实和加强,装备有待改善,部分单位安全生产的台帐资料不很规范。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安全生产管理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市、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提高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实效,提高《安全生产法》的公众知晓程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中确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有的放矢地对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操作技能。要结合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水平。对排查中发现且整改不力的严重事故隐患,新闻媒体可适当曝光,提高全社会的监督力度。 2、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实施《安全生产法》的经验,啃住全年目标任务不放松,狠抓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主攻方向,落实责任,着力推进。要进一步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加快各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建设,激发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原动力。要认真总结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提高企业的装备水平。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尤其是各镇安监办必须配足配强力量,强化安全监管,健全管理网络,切实负起责任。安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监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要到位,兼职管理人员兼职不能过多,防止因精力分散而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空档。要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装备水平,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职责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各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指标考核体系要与有关人员的年薪收入、评优晋级相挂钩。各级、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台帐资料必须健全,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必需详实,易发生事故区域或地点必须设立警示牌。 3、继续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要通过各种检查和设立事故隐患电话举报制度等积极做法,对全市各行业、各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调查,充分排查事故隐患,缩小安全生产监管盲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实后可实行奖励,增强监督意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要研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小化工企业、“三合一”厂房、土锅炉、公众聚集场所等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液化气市场和道路航道运输安全等重大事故源,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暂时不能全面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督查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严把安全技术状况关。市、镇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整治,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的扩散和蔓延,降低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继续加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怠于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对已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漏报或者延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我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安全监管总局 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 20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篇2:《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篇3:《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篇4:《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上级委托,经主任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水土保持法》所取得的成绩:
1、我县贯彻《水土保持法》组织领导得力。
县人民政府将贯彻《水土保持法》,防止水土流失列入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做到专人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远规划,分期实施。
2、狠抓《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工作。
近年来,县政府将《防洪法》的学习,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县“四五普法”工作,不仅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还在乡镇集市,采取出动宣传车、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近三年以来,举办讲座15场次,悬挂横幅200余条,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广播宣传20次,电视讲座10次,受教育群众达15万人次。
3、县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针对我县地形较复杂,托什干河及南北山洪水冲刷严重,而我县财力不足的实际,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长远计划,立项上报,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近四年,我县投入资金63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0万元,自筹538万元用于保持水土工作。建成10公里防渗渠,以减少洪水冲刷的危害。几年来,县政府利用春季植树造林,在托什干河两岸及南北山防洪地段营造防护林一万余亩,有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县政府在学习、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我县实际,与《水土保持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学习、宣传《水土保持法》仍然不够,虽然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不够深入,覆盖面不广。因此,群众及社会水土保持意识仍然不强。
2、各乡镇政府对《水土保持法》认识不高,危机感不强。近几年以来,我县阿合雅,阿卡塔格,阿克托海,英阿瓦提,牙曼苏等乡镇受洪水危害较为严重,但采取防范措施不力。
3、主管部门到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有待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还未纳入法制轨道。各乡虽然也采取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但因财力不足,效果不明显,也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抓住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狠抓学习,加大宣传,常抓不懈。
2、要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水利部门要在贯彻好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3、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重视调查研究,针对洪水冲刷严重的问题,制定长远规划,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用县财政适当补贴,农民投工投劳的办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得少于1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并形成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存在油气储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必要的围挡,并对进入罐区的机动车辆机动和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登记。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置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四)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告知作业人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是指存在明显的事故隐患,如果不立即消除,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已经出现事故征兆的;
(二)严重危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类似事故教训的;
(四)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采取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的名称。
(二)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范围及开始日期、时间。
(四)告知有关单位对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作出书面通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称、印章、日期。
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对匿名举报或者因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告知的,登记、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或者未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及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置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6: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安监〔〕x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现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x安监发〔〕x号)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还组建了局长亲自挂帅的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小组成员由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和科室人员组成。
二、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基本建立了应急专家库和应急救援队伍:一是通过建立专家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二是针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形成了依托消防大队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三、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x安监发〔〕9号),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全市企业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整理,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工作清理,截止5月10日,我市共检查企业4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商贸企业30家。上述企业均完成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今年,我局按要求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进行了督查。截止目前,已有17家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演练。通过举行应急演练,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技能、熟悉预案、教育宣传的目的。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环境,更好的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普查和登记。普查登记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共14处,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及时上报至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目前,全市14处重大危险源均处于可控状态。
五、应急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x号要求,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专门配备了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能及时准确的汇报和传达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并配备了应急救援越野车一辆,应急管理办公电脑一台。
篇7:学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了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2、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篇8:学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下发后,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工作人员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11月18日又参加省局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研讨会。通过听取专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解读、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体会交流以及商局长的重要讲话,使我们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主要有几点体会:
一、明确了新《安全生产法》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治化方面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到老干部工作中
我们深深感到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__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 “摆位”问题,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为代表国家主管煤矿安全生产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不辱使命,做到时时刻刻想安全,点点滴滴做安全,工作中抓安全,安全工作无处不在。结合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工作特点,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全面落实生命安全、活动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老同志为本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是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坚持把保证老同志的生命安全、活动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的为老同志营造和谐的安全环境,为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安全、活动安全提供保障,为实现安全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成立了“平安活动站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负责人组成并且把责任主体落实到每个人。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有效的保证老同志的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组织老干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坚守红线意识,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通过播放科普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在离退休人员中广泛开展宣传安全和应急知识活动,不断增强老同志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安全常识家喻户晓,安全意识蔚然成风。
增强工作人员和老同志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活动,使老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红线意识、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老干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活动站安全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我局活动站布局和结构情况,为了确保老同志活动安全,建立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在活动站一楼走廊和演艺大厅设立应急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保证老同志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二是在活动站各楼层通道安装应急灯设备;三是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在活动站不同角落投放灭火器材;四是在活动站楼梯拐弯处和所有台阶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五是在活动站一楼窗户安装防盗护栏网;六是在冬季期间在活动站一楼和演艺大厅铺设防滑地粘,及时清扫活动站室外门前积雪,并投撒容雪剂;七是坚持活动站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活动站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活动指南》、《活动器材设备使用规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全工作巡查》等制度,并在活动室及走廊张贴禁烟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活动站责任区分工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责、定位、定人。我们决心以学习贯彻落实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坚守红线,为老同志创造一个安全、舒心、卫生的活动环境。
篇9:学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谨遵新法 确保平安——学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有感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篇10:安全生产法顺口溜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3。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篇11:安全生产法顺口溜
过去称职工,现从业人员,变化了名称,扩大了内涵。从业人员好,安全当作宝。
从业人员强,安全有保障。权利和义务,一共有七条,条条记在心,依法保自身。
劳动订合同,内容载安全:环境要安全;防止职业病;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条款无安全,属非法合同;生产经营者,依法担责任,不能耍手段,免除或减轻(44)。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45)。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生产经营者,报复可不行(46)!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47)。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48)。权利和义务,相辅又相成,安全三义务,必须要履行:
遵规章制度,熟操作规程,须服从管理,佩防护用品(49)。受教育培训,熟安全技能,
防事故发生,有应急本领(50)。见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接报告人员,要及时处理(51)。
工会有职权:监督三同时;纠侵权行为;坚持反三违;参与查事故;提安全建议;
生产经营者,答复并处理(52)。成语说得好,凡事在人为:人机环要素,人作用第一;
物不安全态,靠人去纠正;不安全行为,靠人去努力。从业人员广,安全主力军,
群策又群力,安全大可为!
篇12:安全生产法顺口溜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61)。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
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
篇13: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作为丰台西站修车间一名职工,更是深知安全对于自己,对于家人,对于铁路企业的重要意义。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切实摆正安全与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到“一章不违,精简细修”,确保生产安全。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认为保证安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从总体形势来看,虽然我段目前安全形势比较稳定,但安全工作毅然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安全控制能力还不能很好的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一线职工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全面提高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为我段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思想认识
一直以来,铁路企业对于安全工作都是十分重视,要求也十分严格,“安全”是一道红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逾越,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作为铁路职工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环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安全就是饭碗,安全就是幸福”,从自身岗位工作出发,切实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落实总公司、路局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段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做到“时时想安全,事事为安全”。
三、加大执行力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岗位作业流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同时,要培养全体职工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问题的漏洞,识别和防范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职工风险研判能力以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抓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就要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险因素识别研判活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照事故类别、作业流程、设备设施现状开展危险因素识别研判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险因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下发各基层车间,完善作业指导书或是岗位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我段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篇14: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现我浅谈几点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目前在社会各行各业,对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普遍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的法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够,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在民营、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设备、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有极个别企业出现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在私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才暴露出来的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企业私招乱雇,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违规承包发包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二)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比原法,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诸多显著变化: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章每条都和我们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
现结合本职工作,我谈一下对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一、加强职工安全思想认识的重要性
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对生产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体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重要性。晋源春公司每周定时组织班队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次会议坚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车间班组通过召开班前班后会、每周一题练习、学习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实加强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创建和谐、团结、稳定的工作氛围
和谐的企业氛围是指整个企业内部团结、融洽,员工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上下级真诚相待。和谐的工作氛围如同润滑剂,能大大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大家团结一心,向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努力,只有工作舒心,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在实际工作中,班组长经常及时向主管副经理反馈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然后公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帮助,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顾虑,安心投入到工作中,以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不是静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环境等都在改变,前人的经验已不适合新发展的要求,人类对安全的认知无止境,对安全操作规程要发展完善。通过制定考核制度和加强安全宣传,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让员工从被动变主动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通过安全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从目前全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80%的事故发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训不到位这一条。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应知、应会、应做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对于晋源春公司来说,火灾防范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定期对职工进行生产操作要领和安全防范能力培训。截止现在,我们已进行了两次消防应急演练,极大提高了全体人员的紧急应对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晋源春公司的原材料都是易燃物品,机器设备几个月连续运转,针对这种情况,晋源春公司每周安排专人对厂区管材、原料、设备等重要部分检查两次,每天值班人员再排查一遍,发现隐患和故障及时进行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国家颁布新的《安全生产法》,意义重大,亮点颇多,学习其重点内容,关键是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按照总公司的整体部署,做好安全工作。
篇15: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这次我参加了关于安全生产的学习让我知道了安全的重要性,在公司作为一个员工我们不但要做好工作,还要保护好自己,生命宝贵需要珍惜。
一、做好机器检查
在我们工作时要注意我们在工作时用到的机器,有的机器由于一些问题会对我们的安全造成隐患,不能为了节省时间不管,也不能不去好好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机器发生故障要及时与主管或厂长联系及时做好维修工作,在工作是不要去碰触机器的其他地方保证自己的安全才是第一位不要因为好奇去触碰。在机器出现问题是不能在私下了自己去维修,我们不是专门的维修人员,我们要做的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同从安排,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不要给公司添麻烦,不要去拆卸机器,要做好机器检查。
二、工作时集中精力
在我们工作的时候经常出现有些员工因为晚上熬夜导致第二天工作没有经历在工作的时候把自己的手指压断了也有的,也有的因为在工作时没有做好防护给自己留下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身体四肢健全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去工作,才能够做好每天的工作如果我们没有做好自己工作,在工作中走神,导致自己受到了伤害,就算得到了补偿但是也不能给我们带来多大的帮助,只会让我们更加痛苦,不要在事后后悔更不要在以后恐惧,我们在生产工作的时候就应该做好工作,不能把自己的生命把自己的健康作为赌注,不在意,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一点出现了状况,是不会有救的,想要不发生就要我们自己做好工作,不熬夜上班的时候不能分神,要努力好好工作把工作做好,不在工作的时候玩手机,不在工作的时候开小差,做好工作,不要拿自己的安全开玩笑。
三、做好防火工作
在我们工作的时候我们也要做好防火,在工作的时候不能在上班的地方吸烟,不能随意乱丢烟头,因为由烟头造成的工厂火灾的布置一起,而是有很多起发生,我不能每次读这样做,我不能犯下这样的错误,一点犯下这样的错误,伤害的不只是工厂的财产还会危急到所有同事的生命,宝贵的生命生来只有一次,不会有多条命,因此需要我们好好珍惜,不要轻易以身犯险,同时在火灾发生的时候我们都必须要学会用灭火器灭火,控制火情不让火灾爆发,要做好能够随意扑灭大火的准备,当然在火灾时也哟啊学会一些逃生的常识,知道逃生的办法,不能到了火灾来临没有被或烧死,反而被闷死在里面这就冤枉了,保护好自己才是第一要素。
人生能有几次重来希望不可能一直都有需要我们珍惜需要我们在生产工作是注意,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保真自身的人生财产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不能拿生命开玩笑。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四)
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篇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查账报告范文
【《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共16篇)】相关文章:
法治工作自查报告2022-09-23
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2023-06-21
市财政局上半年依法行政自查报告2022-05-29
矿产局检查需要什么材料2022-11-03
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2023-10-19
市质监局认证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2022-11-21
法规工作计划报告2024-05-03
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2022-07-29
个人述职述法报告2022-12-31
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