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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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年龄规定

篇1:献血年龄的相关规定

关于献血年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后卫生部颁布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自7月1日起,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血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结合了我国人种学、流行病学特点和国家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状况编制,旨在加强和规范血液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输血传播疾病,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同时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进行的献血者体检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而根据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篇2:离岗年龄规定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三)分类指导。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内部竞争上岗。

1.单位内部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有适于离岗人员从事的岗位,且相关岗位使用有其他类别用工的,应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类别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

(二)单位外部上岗。

1.单位外部(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有岗位需求时,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单位外部上岗提供帮助。

2.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系统内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实行人力资源统筹配置,离岗人员可参加统筹配置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统筹配置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统筹配置方式,经与岗位需求单位协商后,明确统筹配置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总部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帮助单位开展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工作。单位开展系统内业务承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国石化整体成本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对承揽方给予一定鼓励。

3.系统外有适于单位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单位可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系统外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明确系统外上岗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开展系统外业务承包或批量人力资源输出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确保单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给予一定鼓励。

(三)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合理确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离岗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可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探索对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3.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可对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给予一定补助;经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支持,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

(四)内部退养。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按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实发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2.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兼顾历史情况,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给予一定补助。

(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经单位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离岗人员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可合理设置支付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3.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移交、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4.按本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 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停岗留薪。

1.离岗人员未通过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实行停岗留薪,执行停岗留薪待遇。对停岗留薪人员可实行阶段性放假,但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2.停岗留薪初期,单位应根据离岗原因等适当降低停岗留薪人员待遇,并随离岗时间延长逐步降低。长期停岗留薪的,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越长、本单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则,可以内部退养待遇为基准梯次降低确定待遇,并与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衔接。在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

3.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一步通过相关渠道分流安置。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停岗留薪人员,应合理设置停岗留薪期限,期限内经安排工作但期限届满仍未上岗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鼓励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创新停岗留薪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鼓励和支持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

(1)单位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停岗留薪人员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2)停岗留薪人员愿意尝试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及期间的相关事宜,期限结束后,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停岗留薪。

(3)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停岗留薪人员,单位可探索引入社会资金设立“自主创业基金”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

(4)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优先吸纳停岗留薪人员为条件,利用非核心业务闲置资产与管理规范的社会单位进行合资经营,或将闲置资产租赁给有资质的社会单位经营。

(5)单位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岗留薪人员到改制企业、业务(服务)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总部有关部门和事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关停并转计划和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单位做好业务调整、发展转型、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帮助单位协调和争取地方政策。对重大关停搬迁项目:

1.发展计划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资本运营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研究明确业务调整和发展转型方向,指导并审核单位编制的关停搬迁及产权调整变动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与地方接洽、协商,争取政策支持。

2.财务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资产处置、土地补偿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土地补偿、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人事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办理提前退休、再就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组织和协调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

4.总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单位相关工作。

(二)单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根据总部要求,编制产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严格“三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并保持生产经营平稳运行和队伍稳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

1.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选择和综合利用各种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明确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备、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对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制定人员分流安置专项方案,并按要求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告。

2.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离岗人员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搭建协同工作的平台。

3.要按照总部审定的办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认真有序组织开展离岗人员分流安置,积极稳妥落实每个环节工作。

4.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提前退休、再就业等人员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帮助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内部退养、停岗留薪等渠道在单位内部安置较多离岗人员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作为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地方协商探索实行离岗人员委托管理。

五、分流安置办法

(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包括油区停产、输油气管线停运、工程队伍压减、炼化装置关停或搬迁,所属单位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以及相关业务调整经营管理方式实施外包等)成建制产生的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1.业务属于短期或阶段性停工停产的,涉及人员一般实行业务培训与阶段性放假相结合,停发与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减发或停发绩效奖金。

2.业务属于长期或永久性关停并转的,单位应综合运用相关和补助。对其中按组织调动方式到系统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3.其余离岗人员实行停岗留薪,按停岗留薪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1.对年龄较大,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安置。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离岗人员,可适当放宽办理内部退养的年龄条件,也可实行停岗留薪但参照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和确定待遇。

3.离岗人员属于工伤的,相关待遇应符合国家和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的规定。

(四)直属单位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资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章程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对我方委派人员、组织安排成建制进入合资公司人员,按相关协议或约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成建制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由直属单位负责其内部退养、离退休等人员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单位在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单位紧缺人员和骨干人员,除牵头组织员工自主创业或牵头作为外包方承包单位业务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和补助,也不长期实行停岗留薪。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人员范围。

(三)总部结合加强用工总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控制总量、优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离岗人员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因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稳定问题的单位,总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同时,为促使单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总部根据单位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四)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经济补偿、补助金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在对部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群体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但须报经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同意。

(六)本意见规定与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单位按本意见制定的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与以往单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则上不追溯。

七、工作要求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离岗人员切身利益,事关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加强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政策,兼顾区域、板块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评估稳定风险,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帮助,协同推进工作,保持企业稳定。

[离岗年龄最新规定]

篇3:入团年龄规定

审批的结果向新单位的团组织说明。

已被批准人团的,应承认他的团籍。

如果青年在离开单位时,只提出过入团申请,或是已经填写了入团志愿书,但还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那么,原单位团组织就不能在该青年已调离的情况下,再讨论其入团问题,而只能将该青年的情况,及时介绍给新单位的团组织,由他们考虑其入团问题。

要防止在青年参军、招工、升学时突击发展团员的现象。

10、年近28周岁的青年能不能入团?

《团章》规定,青年入团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

一个具备了团员条件的青年,只要他没有年满28周岁,支部团员大会就可以讨论通过他人团。

11、信仰宗教的青年能不能入团?

共青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应该是无神论者。

无神论和有神论是两种不同的宇宙观。

因此,共青团不能接收具有宗教信仰的青年入团。

对于过去曾信仰宗教,但现在确已放弃了宗教信仰的青年,在入团问题上,应与其他青年同样对待。

至于少数民族的一些特殊生活习惯(如有的不吃猪肉等),则不应与宗教信仰混为一谈。

12、青年入团为什么必须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青年人团必须自觉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具体地说,就是要参加到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团支部中去,过组织生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只有这样,团的组织才能够经常对团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培养团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共青团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性。

假如团员不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像出入俱乐部一样,团的组织就会涣散无力,这是共青团的'性质所不允许的。

13、什么是团籍?怎样才算取得了团籍?

团籍即团员资格。

取得团籍,就是成为共青团组织的一员。

《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14、周岁应怎样计算?

周岁就是实足的1岁。

如1979年5月1日出生,到1980年5月1日就为满1周岁。

入团的年龄是从14周岁到28周岁。

一个青年,如果他是1979年5月1日出生的,那么到1993年5月1日,即为满14周岁,已经到了入团年龄;到5月1日,即为已满28周岁,从5月2日算起,就算超过了入团年龄。

有些人把周岁按一般的虚岁计算,那是不正确的。

15、学习成绩不很好的学生能不能入团?

学校的工作以教学为中心,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一个积极申请入团的青年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掌握文化科学知识,为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准备。

有的学生虽然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态度,但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或因学习方法不对,或因身体不好等客观原因,暂时未能获得较好的学习成绩,这并不能说明他觉悟低。

所以考察一个学生是否能入团,需要进行具体的全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分数,不看其他表现。

只要他在各方面都具备了团员条件,虽然学习成绩暂时不很好,也同样可以被接收入团。

篇4:入团年龄规定

①年龄在14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

②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③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然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属于超龄离团,团员证由个人保管。一般而言,初中二年级以上的中学生都符合入团的年龄条件。

篇5: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除依法设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 或者所在单位的=“或者所在单位的” 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的=“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均指由本市各级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6:五四青年节放假年龄规定

由于《办法》中仅规定了青年的年龄下限,对于青年的年龄上限曾在社会上引起争议,04月22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五四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据估计,中国约有3亿多人口符合这一年龄要求。

假期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天到底要不要放假?

五四青年节和三八妇女节类似,属于部分公民假日,在部分公民假日,与假日相关的公民放假半天,因此,五四青年节当天,工作的青年可以放假半天。

但问题是在单位中,青年人通常是做具体工作的助理性人员,难道让领导都上班,青年们都放假休息?这也不符合中国人传统中“敬老”、“尊长”的观念。还有就是初二的班级有的学生已到了14岁,有的不到,怎么放假?还有就是在高校,学生绝大部分在28岁以下,他们都放了,老师不放假给谁上课呢?

青年节放假遇公休日不再另补 上班不享受加班费

5月4日中国青年节的半天假适用人群今年首次规定年龄上限――28周岁。这一消息发布后,公众讨论热烈,不少人提出了“难道28岁以上就不是青年”的质疑。团中央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已在调查、搜集公众反馈,将在近期对争议作出说明。

网民:28周岁年龄上限无依据

团中央昨天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由此计算,全国有3亿多青年每年5月4日可享受半天假期。该消息发布后,引发了一些公众争议,其中,“28周岁”的年龄上限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不少网民表示,将14至28周岁划为青年没有依据,“难道29岁就不是青年了?”有网民还指出,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颁发对象就是“14周岁至40 周岁的中国青年”。对此,团中央权益部法制处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今年首次明确了放假群体是14至28周岁,但并非等于把“青年”定义在了这个年龄段内。最初国务院的放假办法在“青年节”上的放假设置主要就是针对青年学生,放假的动因也是让青年有时间参加当天的集体青年活动,度过这一有历史传承的纪念性节日。因此,目前所做的年龄界定也更偏于学习阶段的青年。

记者获悉,团中央正在收集关于“青年节”放假的不同公众声音,将在近期通过媒体发表说明。

规定:遇公休日不另补半日假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由于青年节和3月8日妇女节等节日性质相同,都属于针对部分群体的节日,因此,如果当年5月4日赶上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将不另补假期。

今年5月4日刚好是周日,但巧的是,根据刚刚发布的“五一”放假规定,5月4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仍是上班日。因此,符合条件的青年可以在当天享受半日假期。团中央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午还是下午放假并未作硬性规定,由各单位视情况而定。

劳动部门:青年节上班不享受加班费

“妇女节、青年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按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昨天,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务院日前的通知,今年的青年节属于“五一”假期的调休――将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因此青年节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即使职工上班,也不能够按照“休息日”的办法领取加班费。晨报记者姜葳

律师说法:青年节加班企业应安排调休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向记者确认,法律赋予了部分劳动者在妇女节、青年节享受休假的权利,但和全体公民的节假日不完全等同,是本着一种“关爱,而非强制”的原则。这部分劳动者在相应节日拥有“不上班”的权利,如果需要正常加班,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安排调休或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以额外支付半天的正常工资为宜。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从企业文化角度来说,企业应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以提高劳动者的归属感。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青年节休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但是目前还缺乏相应处罚的强制性规定。

篇7:考驾照年龄新规定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起司机闯红灯一律扣6分;驾龄一年内不得独自上高速;醉驾大中型客货车将终身禁驾;3年内有吸毒行为不得申请驾照;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新规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驾考规定有哪些变化?20驾考新规最新解读

日前,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驾考新规与以往有什么区别呢?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本文将为您全方位解读2013年驾考新规【详细】

婚车用“百年好合”遮挡号牌算故意 要扣12分

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不算“故意”遮挡号牌。但是如果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了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详细】

解读驾照新规焦点

焦点一:“闯红灯扣6分”:特殊情况可申诉免罚 [详细]

焦点二:“遮挡号牌扣12分”:故意遮挡要受罚 [详细]

焦点三:新手上高速最高罚200元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详细]

焦点四:“记满12分吊销驾照”不准确 [详细]

焦点五:“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证”属误读 [详细]

闯红灯扣六分的那些事

近日,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下简称“新规”),其中的一条“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受到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关于闯红灯扣6分也成了车主们纷纷关心的话题……

篇8:联合国规定青年年龄

联合国规定青年年龄

又到一年青年节。近年来,舆论中对于“青年”该如何界定的争议不断,各种版本的年龄划分甚至出现了“数据打架”。此外,互联网上,诸如80后感慨“老年危机”、90后自叹“人到中年”,年轻人的“叹老”现象也引发关切。

今年五四青年节,一张让人感到非常震惊的,关于青年/中年/老年人年龄划分的图片在社交网络上流传。按这张图的说法,“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经过对全球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进行测定, 对年龄划分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说是“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但怎么看起来这么不可信呢?到65岁还算青年人?有些人牙齿都开始掉了吧。79岁还算中年人?世界人均寿命距离79岁还远着呢。所以,这个说法一看就不可信,是个谣言,但图片看起来还像模像样的,甚至还是繁体字,到底怎么回事呢?

这个说法是不断“进化”的谣言,完全没有可信度

通过对图片和文字进行回溯,可以发现,这个谣言是从开始有的,最初是文字形式,后来文字被整理成图片形式,然后到的时候,图片进化成带卡通形象的这个版本,在台湾地区互联网上颇为流行,最近这两年可以说在整个中文互联网上都反复出现。

这个谣言,极有可能是从十几年前更早期的版本变化而来的。早期版本开头部分的介绍词很相像——“联合国的世界卫生组织(WHO)经过对全球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进行测定,对年龄的划分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将人的一生分为五个年龄段。”但具体的分段看起来要靠谱很多——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的老年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

这个看上去比较可靠的说法流传甚广,甚至进了一些纸质书

不过,这个说法也是不靠谱的。尽管的确存在“年轻老年人、较老老年人、最老的老年人”(young old, old old, oldest old)这样的划分,但不同的研究者设定的具体年龄是有区别的,并没有统一说法,也不存在所谓“WHO的新规定”,WHO也没有正式划分过“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

联合国和世卫组织都没有关于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的明确划分,国人对此纠结,很大程度是语言习惯造成的

那么到底联合国或者世界卫生组织这种权威国际机构到底是怎样划分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的呢?答案是,根本就是不存在系统的划分。联合国分别给出过“儿童”和“青年人”年龄范围的划定,都是因应实际的工作需要来做的,比如在展开青年议题的时候,联合国大会将“青年”定义为年龄介于15岁与24岁之间(含15岁和24岁)的那些人,但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第1条就将“儿童”定义为年龄不大于18岁的人,目的是为了给更多的孩子提供保护和权利保障。两者之间是有范围交叉的。除此之外,联合国并没有对中年人和老年人的年龄范围做出正式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也是类似。基于科研方面的需求,世卫的很多报告会有不同年龄段的分组,但往往是基于具体的数字进行分组的。虽然有时候一些词汇也会明确对应具体的年龄,比如“新生儿”(neonate)指出生28天以前的孩子,“婴儿”(infant)指大于28天小于1岁的孩子,“儿童”(child)指1到9岁的孩子,“青少年”(adolescent)指10到19岁的孩子,“成年人”(adult)指大于19岁的人,但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候WHO使用的“孩子”(child)年龄会大于10岁,有时候“成年人”(adult)会划分出old adult(老的成年人),但不一定会划分出“年轻的成年人”(young adult)和“中年人”(middle age)。所以结论就是,国际权威机构并没有对不同年龄的人进行绝对的划分。

其实,“青年人/中年人划分问题”之所以在中文世界颇为纠结,引发诸多关注,很大程度上是语言习惯造成的,中文的“青年人”后面接的就是“中年人”,而两者意义迥然不同,因此具体的分界较为敏感,但英文的“youth”(青年)和“middle age”(中年人)之间,可以插入一个“young adult”(年轻的成年人 ),有这么个过渡的划分,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了。

没必要对“40不到就是老年人”的说法感到担忧

至于老年人的定义,也完全没有必要纠结。成都商报在此前辟“65岁算青年人”这个谣时曾采访了世界卫生组织交流部负责人普鲁登斯·史密斯,史密斯的`说法听起来让人有点恐慌——史密斯称,世卫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年龄超过出生时平均期望寿命一半的人。他解释说,“比如,如果平均期望寿命是75岁,那么任何超过37.5岁的人都可以被认为是老年人(英文为older adult,或older person)。”40不到就是老年人——这得让多少人感觉糟糕透顶!

世卫组织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中,关于老年人的定义

的确,世卫组织20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中文版第221页的确写着,“老年人:年龄超过出生时平均期望寿命一半的人。”(英文版为, Older person: a person whose age has passed the median life expectancy at birth)。但完全没有必要担忧,世卫报告之所以这么写,也只是因为工作需求,因为的确有些人衰老得比较早,需要对此进行关注,比如报告中介绍了一项关于欧洲50岁至64岁人口衰弱现象的研究,但多数情况下报告关注的还是60岁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换言之,这个权威报告也并没有给老年人给个绝对性的定义,这是没有必要的。

不要用年龄来定义老年人

事实上,世卫组织的关于老年人年龄划分的真实态度是,“不要用年龄来定义老年人”。去年10月1日的国际老人节,世卫组织发表的最新报告表明,世人对老年人普遍持有负面或歧视态度,这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这就是所谓的“年龄歧视”,对于老年人,当其他人把他从心理上定义为“老年人”的时候,歧视可能就不自觉地产生了。按世卫报告的说法,老年人就业方面受到忽视,社会服务方面受到限制,媒体对其抱有成见,年龄歧视使老年人在社区中被边缘化和受到排斥,这是老年人经常会遇到的挑战。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最被社会“正常化”的偏见,不像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那样遭到普遍反对。这种歧视常反映在媒体报道中,所有老年人都被描述成“身体虚弱”,“依赖他人抚养”。这些负面态度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显著影响。老年人如果觉得自己是个负担,便可能认为自己的生命也不再那么有价值,由此可能面临抑郁症和社会孤立的危险。世卫报告指出,最近公布的研究显示,对自己的衰老持有消极态度的老年人与持有积极态度的老年人相比,残疾恢复情况欠佳并且平均寿命减少7.5岁。

去年国际老年日的主题是反对年龄歧视,世卫组织呼吁不要用年龄来定义老年人

所以,完全没必要设定个硬性标准,例如年龄,来定义谁是老人。已有的福利政策,比如发放“老人证”等,也要考虑举措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一些60岁、70岁乃至更大年纪的人,看上去都没有年龄显示的那么老,完全没有必要根据年龄整天唠叨他们是老人。

较真鉴定:

1、所谓“联合国定义青年人为18-65岁;中年人为66岁到79岁”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谣言,完全不具备可信度。

2、联合国和世卫组织都没有关于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的明确划分;国人对此纠结,很大程度是语言习惯造成的,其实没有必要。

3、没必要对“40不到就是老年人”的说法感到担忧。事实上,就不应该用年龄来定义老年人。

篇9:2022劳动法年龄规定

劳动力年龄范围规定是多少?

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劳动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订立劳动合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订立劳动合同,其不属于劳动者之列。

雇佣童工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多少

法律分析: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十六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六十周岁,女干部身份五十五周岁,女工人五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用工最小年龄是多大?

《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说明,但《劳动法》有限制。按《劳动法》规定,招聘员工法定劳动年龄的最低年龄限制是16周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法年龄规定

动员无偿献血倡议书

无偿献血事项的倡议书

公司无偿献血倡议书

爱心献血联合倡议书

倡导无偿献血倡议书

无偿献血活动的倡议书

无偿献血倡议书范本

无偿献血倡议书

无偿献血倡议书格式

团市委无偿献血倡议书

献血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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