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规定(精选11篇)由网友“来都来了”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临床输血管理规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二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 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 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 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 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 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 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七章 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 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 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 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 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 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篇2: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二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血库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16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教科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8项指标: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 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 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血库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 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血库。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血库保存备用。
第九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 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血库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篇3:血站输血管理规定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 执业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 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 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 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 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 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 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 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 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四)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3 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篇4:输血适应症管理规定
输血适应症管理规定如下
一、临床医生在输血中的责职:
1、严格掌握输血指征,能不输者坚决不输;能少输者坚决不多输,输成分血,不输全血,积极开展自体输血;
2、熟悉血液及其成分的规格、性质、适应症、剂量和用法;
3、决定输血冶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4、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日送交输血科备血。
5、在输血过程中,临床医师必须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均应填写输血反应回馈单交输血科,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及医务科报告。
6、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二、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原则上血红蛋白>100g/L时不予以输血;血红蛋白<80g/L时应考虑输血;血红蛋白在80—100g/L之间时,应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并在病历中做好分析评估记录。
2、手术患者术前应根据术中估计出血量决定申请备血,失血量小于总量10%(500ml),机体代偿,原则上不输血;失血量10~20%(500~1000ml),HCT无明显变化,输注晶体、胶体、代血浆。失血量20~30%(1000~1500ml),血压波动,HCT下降,加用浓缩红细胞(CRBC),失血量小于30%以下原则上不输全血。失血量大于30%,可输全血、CRBC及其它种类液体。晶体/胶体应维持适当比例。
3、积极开展手术前自体储血、术中血液稀释等技术。对估计出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者,争取手术野血被回收,减少或避免输同种异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等不必要的输血。积极实行成分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成分的补充,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不良输血反应。手术中适当采用控制性低血压等措施,减少出血。
三、各临床科室输血原则
(一)、外科输血
A、输血原则
严重的创伤或外科手术引起的急性失血都可能导致患者低血容量休克。早期的有效扩容是改善预后的关键。
1.紧急复苏:晶体液20~30ml/kg或胶体液10~20ml/kg加温后5分钟内快速输注,根据输液效果决定进一步如何输血。
2.先晶后胶:晶体液用量至少为失血量的3~4倍,失血量>30%血容量时可以考虑胶体液,晶:胶比通常为3:1。
3.红细胞输注:扩容恢复心输出量和组织血流灌注后,如果患者较年轻、心肺功能良好,未必都要输 血,有明显贫血症状时可通过输注红细胞纠正组织缺氧。
B、血液品种的选择
1.悬浮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低血容量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1)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血。
(2)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血。
(3)血红蛋白在7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代谢情况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2.血小板:用于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1)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注。
(3)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4)如术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3.新鲜冰冻血浆(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1)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2)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悬浮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
(3)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回输自体全血不受本指征限制,根据患者血容量决定。
C、注意事项
1.红细胞的主要功能是携带氧到组织细胞。贫血及血容量不足都会影响机体氧输送,但这两者的生理影响不一样。失血达总血容量30%才会有明显的低血容量表现,年轻体健的患者补充足够液体(晶体液或胶体液)就可以完全纠正其失血造成的血容量不足。全血或血浆不宜用作扩容剂。血容量补足之后,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首选红细胞制剂。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也适用于大量输血。
2.无器官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只要血容量正常,红细胞压积达0.20(血红蛋白>60g/L)的贫血不影响组织氧合。急性贫血患者,动脉血氧含量的降低可以被心脏输出血量的增加及氧离曲线右移而代偿;当然,心肺功能不全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3. 手术患者在血小板>50×109/L时,一般不会发生出血增多。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度、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后果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分娩妇女血小板可能会低于 50×109/L(妊娠性血小板降低)而不一定输血小板,因输血小板后的峰值决定其效果,缓慢输入的效果较差,所以输血小板时应快速输注,并一次性足量使用。
4.只要纤维蛋白原浓度>0.8g/L,即使凝血因子只有正常的30%,凝血功能仍可能维持正常。即患者血液置换量达全身血液总量,实际上还会有三分之一自体成分(包括凝血因子)保留在体内,仍然有足够的凝血功能。
(二)、内科输血
对某些严重的或威胁生命的贫血患者,红细胞输血是一种重要的首选治疗措施。但在慢性贫血患者中很少需要输血,许多输血并不能带给患者任何益处且可能有害。有严重贫血的患者可能因输血或其他液体而促发心力衰竭,如必须输血,可2~4小时给予1个单位的红细胞,最好输悬浮红细胞,并给予速效利尿剂,不需要恢复血红蛋白至正常水平,升高到足够缓解临床症状水平即可。
1.输血原则
(1) 血红蛋白<60g/L,伴有明显贫血症状。
(2) 贫血严重,虽症状不明显,但需要手术或待产孕妇。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红细胞: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并伴缺氧症状。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 时可考虑输注。
(2)血小板: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指征:
a.血小板计数>50×109/L,一般不需输注。
b.血小板(10~50)×109/L,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
c.血小板计数<5×109/L,应立即输血小板,防止出血。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无效。
d.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值。CCI=(输注后血小板计数-输注前血小板计数)(×109/L)
×体表面积(m2)/ 输入血小板总数(×1011)
注:输注后血小板计数为输注后一小时测定值。CCI>10者为输注有效 。
(3)新鲜冰冻血浆: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存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一般需输入(10~15)ml/kg新鲜冰冻血浆。
(4)普通冰冻血浆: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洗涤红细胞: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6)机采浓缩白细胞悬液:主要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者,充分权衡利弊后输注。
(7)冷沉淀: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Ⅷ缺乏症患者。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
(8)全血: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但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仍是治疗失血性休克的主要输血方案。
3.注意事项
(1) 代偿性贫血重点要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2) 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须输全血。
(3) 贫血越重,输血速度要越慢
(三)、 妇产科
A、 妊娠合并慢性贫血
1.输血原则
(1) 妊娠合并慢性贫血通常采用补充铁剂、叶酸或维生素B12等辅助疗法。
(2) 产前Hb>100~110g/L,分娩时失血量小于自身血容量的20%,一般可不输血。
2.血液品种的选择
主要选择红细胞,输血指征如下:
(1)Hb≤50g/L,持续时间<36周。
(2)Hb≤60g/L,持续时间>36周。
(3)Hb在5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初期的心力衰竭、肺炎或其他严重的细菌感染症状);
(4)Hb在6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
3.注意事项
(1) 正确判断妊娠合并贫血原因。
(2) 采用对症治疗,输血指征从严掌握。
B、产妇急性失血
1.输血原则
(1) 妊娠期血液学的改变导致纤溶系统受到抑制,血栓形成变得容易,用晶体液维持血容量可以预防
DIC。
(2) 为防止产妇出现DIC意外,首先去除诱因,其次考虑用肝素等阻断凝血。
(3) DIC早期暂不考虑输注冷沉淀或浓缩血小板等血液制剂,以防加速血液的凝集速度。
(4) 一旦怀疑可能为DIC,在等待凝集试验结果的同时立即着手处置,不可拖延。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 红细胞:急性失血应启动应急程序,直接选用与受者相同血型的红细胞,输血的同时等待交叉配型的报告,亦可用O 型红细胞输注,最好是Rh(D)阴性血。
(2) 冷沉淀:当PT或APTT延长,及纤维蛋白原降低时,可输注冷沉淀。
(3) 新鲜冰冻血浆(FFP):可作为冷沉淀替代品。大量输血时为预防稀释性凝血因子障碍,初始剂量可按照15ml/kg输注FFP不少于800~1000ml,或每输4~6单位的红细胞或库存全血加输1单位FFP。
(4)血小板:血小板计数<50×109/L时,可输注1个治疗量的血小板。控制产科DIC出血时很少需要血小板,但抢救重症DIC时,一次性快速输注3个治疗量的血小板效果较好。
3.注意事项
(1)由于妊娠产生的生理改变,产科大出血的低血容量休克特征并不明显,除非失血量相当多,因此,应该准确判断失血量。临床判断失血量的方法有三种:根据临床表现判断失血量、根据实际测量(测量丢失血量 + 估计的失血量 = 总失血量)、根据临床检测报告(血红蛋白:每下降1 g,失血量约400~450ml;红细胞计数:每下降1.0×1012/L,Hb约下降3~4 g)。
(2)恢复血容量至少要开通两条静脉通道(适配14G或16G管路),前5分钟输入量不少于1000ml晶体液。如果低血容量休克反应没有明显好转,应立即输血以提高氧灌注。
(3)输血的同时继续补充血容量,确保达到估计失血量的3倍,先晶后胶,晶体:胶体:血液=3:1:1。
(4) 大量输注库存血前要预温,必要时可加压输注。
(四)、儿科
贫血的预防和早期治疗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如发生缺氧应立即采取支持疗法,若患儿病情仍不稳定,才考虑输血。决定输血不应只依据血红蛋白水平,而应根据临床情况综合分析。
A、 小儿贫血
1.输血原则(参考WHO《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
(1) 血红蛋白浓度≦40g/L,或Hct<0.12,不论病人临床情况如何,都需要输血。
(2) 血红蛋白浓度为40~60g/L,或Hct 0.13~0.18,如伴有缺氧的临床特征,如酸中毒、意识障碍等,则需输血。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1) 在输血过程中液体的容量可能促使心力衰竭的发生或加重。5ml/kg红细胞和10ml/kg全血对提高血液运氧能力相同,但含增加循环负荷的液体和血浆蛋白较少,故患儿应用红细胞而不用全血。
(2) 减少细菌污染的危险。绝不可再使用已用过的血液。输血前血液应在2℃~6℃环境下保存,不可用已离开冰箱30分钟以上的血液。输血应在4小时内完成。
B、血小板减少症
1.输血原则
(1) 血小板明显减少,临床有明显出血,特别是有颅内出血。
(2) 临床无明显出血,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血小板<20×109/L;
②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血小板输血的阈值应调为:早产儿<50×109/L;病态早产儿或需作侵入性操作术患儿<100×109/L。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血小板。
3.注意事项
由于母体血小板与患儿体内循环的血小板抗体相容,故可输注母体血小板。若急救时,无法采集相容性血小板,可用血浆交换以减少循环中抗体和减轻出血症状。
C、小儿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1.输血原则
(1) 血红蛋白70~90g/L,有血红蛋白尿。
(2) 血红蛋白<70g/L,无论有无血红蛋白尿。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抢救急性溶血时,可先输入一定量的晶体液,再补充红细胞,既达到纠正损失细胞外液的目的,又有利于防止游离血红蛋白沉积于肾小管。
D、地中海贫血
1.输血原则
经常性输注足量的红细胞以抑制红细胞的生成。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在输血的危险性小并进行铁螯合剂治疗的条件下,血红蛋白升至100~120g/L即可,不要超过150g/L。 E、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1.输血原则血红蛋白<40g/L,或Hct<0.12。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洗涤红细胞。
3.注意事项
输血应十分慎重,可输可不输的尽量不输。病情稳定,即使血红蛋白在40g/L左右原则上不输血。
篇5: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输血治疗更是一个专业性强、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措施。由于目前病毒“窗口期”的存在、检测技术的局限,以及新病毒的出现和未知病毒的存在,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还不能完全杜绝。
因此,即便是经过严格程序检验合格的血液,也可能会存在着病毒感染的风险和几率。此外,输血还可能出现过敏、溶血、发热、血小板输注无效、急性肺损伤、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等不良反应。20xx年我们为了规范临床输血医疗行为,将输血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安全,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医务科科长,检验科科长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广元市产科急救用血管理规定》,对临床输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了临床输血安全。
二、加强了医务人员输血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
医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自己的专业知识,还应熟悉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医生应对相关的法规有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和安全输血。
如果对输血相关法律和输血规范不了解,可能会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从而导致医疗纠纷。所以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同时,我院还先后派出3批8人,参加了由省卫生厅组织《临床采供血机构专业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有目前与输血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与提高输血安全有关的新技术。
三、加强了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不定期检查各临床科室“输血申请单”的书写情况和血样标本留取是否规范;检查“输血申请单”是否合乎输血指征,用血量是否经审批、签字后发出;检查月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宏观掌握节约用血及合理、科学用血情况;抽查各临床科室上交的经输血治疗病例的病历,检查有无“输血同意书”并作好记录。
四、监督了输血科的日常业务工作,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随着输血医学的迅猛发展,成份输血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许多与提高输血安全有关的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对有效地
减少患者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定期检查输血科的各类登记记录本是否完备,存档保存是否齐全、清楚、是否可随时备查。不定期检查血液贮存管理情况,保证了临床用血安全。全年用血301人,输血病例都符合输血指征。其中红细胞悬液总计1758单位,血浆15100毫升,全血76000毫升,成份输血率80.2%全年未发生因临床输血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篇6: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如下
一、输血的日常管理设在检验科。
二、检验科要指定专人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码(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三、检验质量报告单与登记本,须正楷填写清楚,不可字迹潦草或涂改。血型鉴定结果在报告单上写明型别外,还应在登记本(或同时在报告单)内的血型栏旁加注“+”“-”符号表示对抗A抗B标准血清凝集状况。
四、接到配血单后应及时主动与临床医师联系,以确定配血数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随要血随到中心血站取血。每次配血试验操作人员必须“一班到底”完成任务,不得中途交接班。
五、试验结束以后,应保存病人和献血员的剩余血液标本,从输血结束起算24小时无意外事故发生方可弃走。
六、取血者须是需血科室正式工作人员,应持血型、配血试验结果报告单领血。取血者与发血者应当共同查对病员姓名、科别、床号、血袋号、采血有效日期,血袋无破损,无瓶鉴污损不清,血型无误,交配结果以及血量质量等全部符合。无溶血、无凝块、无污染后再由取血者签收,并写明取血时间等。
七、健全差错登记,发生问题及时寻找原因,遇有严重问题立即报告医务科处理。
八、血型鉴定
(一)血型鉴定用的标准血清:
1、标准血清的凝集效价应符合规定。必须是经灭活,无菌的,有明显标鉴,易于区别的,效价应为抗A>1:128抗B1:64,冷凝集效价<1:4者。
2、标准血清凝集素的亲和力:应在15秒内出现凝集,3分钟时凝集块不小于1立方毫米。
3、每批购入标准血清后须用ABO各型红细胞悬液测试符合质量,方可使用,并随时注意其失效期限。
4、标准血清取用后,应立即存放冰箱中备用,随时注意防潮,避免污染与标签脱落。
注:以上1、2条实验室无法检测,但定购标准血清必须从正规途经购买,买回后必须按3、4条严格执行。
(二)实验室操作
1、所用试管,吸管等必须干燥呈中性。
2、红细胞悬液浓度应为2-5%;
3、试验时间与离心速度须适当,试管法:离心速度1000转/min,玻片法:放置时间不小于15分,不超过30 min,夏季水分易蒸发,应将玻片放入置有湿棉花或纱布的平皿内并加盖,放置时间如上。
4、试验温度:一般在室温(18-22°)中进行。如有疑问时,应放置于37度水浴中10-15 min,离心后观察结果。
5、不论试管或玻片法除肉眼检查结果外,必须再用镜子细分复查。
十、配血试验
(一)配血方法选择
1、无输血反应史者及无输血史者可用盐水配血法。
2、反复输血,有输血反应以及新生儿溶血病者应到血站做配血试验。
3、大量输血时(献血员1人以上),除按规定病员与献血者作交叉配血以外,各献血员之间也应交叉配血。每次输血前,输血单上必须注明有无输血史,及输入量,输血反应情况。
篇7:浅谈临床输血的不良反应
在各种出血性疾病、手术、创伤及纠正贫血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人类血液成分的复杂性,使得输血者有可能发生多种输血性不良反应。因此充分了解输血的副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安全有效的输血就显得尤为重要。
1输血的不良反应
1.1发热反应发热反应是输血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不良反应,患者0.5%-3%发生该反应,尤其常见于多次输血者。发热反应大多发生于输血后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患者常有颜面潮红、畏寒、脉率增快,也可伴有出汗、恶心、呕吐等症状,体温常可达到38℃-41℃左右,血压多无变化。
1.2循环超负荷反应常见于心脏代偿功能减退的患者、老年、幼儿和低蛋白血症病人。输血过量或输入速度过快,超过病人心脏负荷能力,就会导致急性肺水肿和心力衰竭。临床表现为输血过程中或输血后一小时,病人出现呼吸困难、心律加快、颈静脉怒张、烦躁不安、大汗淋漓,咳出大量血性泡沫痰,肺内可闻及大量湿啰音,胸片可显示肺水肿影像,严重者可致死。
1.3输血溶血反应输血中的溶血反应是最严重的并发症,多是因为误输入与血型不匹配的红细胞所致,也可因输入变质血,输入rh因子不同的血,输入红细胞被破坏溶解的血所致。典型临床表现为:输入异型血l0-20ml后病人出现全身不适,高热、寒颤、呼吸急迫、脉搏细速、心前区压迫感,随后出现血红蛋白尿及异常出血,甚至休克。
1.4输血过敏反应如果患者是过敏体质,体内有反应素,输血时轻者可出现瘙痒、红斑、荨麻疹、关节痛、血管神经性水肿,重者可有支气管痉挛、哮喘、呼吸困难、低血压,更严重者发生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
1.5细菌污染反应当采血和输血用具消毒不严格,血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采血时无菌操作不规范,采血用具放置时间过久,血液储存温度过高,献血者皮肤消毒不严格时,输血者可能出现细菌污染反应。临床表现取决于细菌、病毒的种类和进入人体的数量及患者自身免疫力,可出现头胀、面部潮红、剧烈寒颤、高热、脉弱、血压下降,也可出现胃肠道反应症状、急性肾衰竭、肺水肿,短期内致病人死亡。
2输血不良反应的预防措施
2.1备血前详细询问患者的输血史、疾病史、妊娠史等,如实地填写在备血单上,以便及时掌握患者信息。
2.2采输血器具应用一次性合格产品,采供血时严格按照流程在无菌环境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采血、储血、输血规章制度,确保血液及制品在低温状态下贮存和运输,保证血液及制品的质量,最大程度下避免受到污染,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供血安全。
2.3有妊娠史及输血史的患者输血前应做不规则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试验不能只用盐水介质配血,要用他方法交叉配血,短期内多次输血者,输血前还应再次做不规则抗体筛选试验。
2.4掌握输血适应症,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在需要输血时选择合适的血液成分,提倡输入成分血意识和自体输血,这也是减少输血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之一。
2.5输血时要仔细观察患者血压、脉搏,严格控制输血速度,早期发现输血不良反应,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6当发现血袋内血浆混浊、有絮状物,血浆呈粉红色或黄褐色及血浆发现较多气泡者均应认为有细菌污染而不能使用。
2.7血液经白细胞过滤器过滤后,能滤除白细胞、大部分血小板及微聚体,降低非溶血性发热反应的发生。
2.8使用生理盐水洗涤红细胞,可去除血浆蛋白、微聚体、细胞因子等,有效降低发热性荨麻疹及其他过敏反应发生。
3总结
临床输血作为临床急救和预防疾病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医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科学用血意识,严格把握输血适应症,合理选择用血成分,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合理规范操作流程,从源头起保障血液质量,掌握输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保证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篇8:临床科室用血管理规定
临床科室用血管理条例
一、 各临床科室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伿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由相关临床科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报检验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毫升时,需经检验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三、 经主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映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原患双方共同鉴署用血支援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四、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急诊/病室、床号、血型和珍断,采集血样。
五、 由医护人员或专管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检验科(血库),双方进行 项核对。
六、 临床科室应有专人持配血单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要认真核查有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七、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八、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九、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份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好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十、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十一、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血液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十二、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核对受血申请单、血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液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 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凝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经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十三、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血库)保存。(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十四、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篇9:基础护理知识:临床输血知识
是谁首先将动物血输给人的?
目前公认的是英国lower开创了动物输血的先河,法国denys是第一个在人体上输血成功者。那还是在1665年,英国医生lower首先将一条濒于死亡的狗静脉与另一条健康狗的动脉用鹅毛管连接起来,受血狗竟奇迹般的起死回生。这一实验证明了输血能够救命。1667年,他又用银管将羊的颈动脉连接到人的肘动脉上,把羊血输给了人,又获成功。同一年法国医生denys用同样的方法把羊血输给一名有病的男孩也获成功。以后denys又给一位愿意做实验的健康人输羊血,还是安然无恙。但当他把小牛动脉血输给一名梅毒患者时却出现了意外,输血后患者出现发热、腰痛,并有黑色尿,不久便死亡。死者家属状告denys有杀人罪。法庭判决自1668年4月17日起,未经巴黎医学部批准不得输血。以后法国议会和英国议会均下令禁止输血。在此后的150年间,曾一度轰动医学界的输血技术再也无人问津。
·是谁第一个将人血输给人的?
目前公认的是英国医生blundell首先开创了直接输血法,并第一个把人血输给了人。那是在1817—18,英国妇产科医生blundell由经常看到产妇失血死亡而想到用输血来挽救生命。他进行了动物之间的输血取得成功后,开始将健康人的血液输给大出血的产妇,一共治了10例,除2例濒死未能救活外,其余8例中有4例救活。国为当时还不知道血型不同的人输血时,红细胞会遭到大量破坏、所以无法解释为什么输血后有人出现致死性的输血反应,有人却活了下来。尽管如此,1818年12月22日他在伦敦举行的内科学会上所作的输血报告,还是引起了医学界的轰动。他还首创了重力输血器,利用重力来作输血时的推动力,这种输血方法一直沿用了1左右。
·目前临床输血进展如何?
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高新技术不断向输血领域渗透,以及基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都推动着输血医学产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临床输血也在蓬勃发展:从输全血发展到成分输血;替补输血发展到治疗性输血;人的血源性制品发展到生物技术制品;异体输血发展到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怎么办?
《献血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然而,目前临床用血尚不尽合理和科学,对输血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医生喜欢用等量的全血补充所估计的失血量,并认为越是新鲜的血越是好;个别医生明知木中出血不多也要输上几百毫升全血以保病人“平安”;还有人认为输血能够补充营养、增加机体抵抗力等等,这些都是应改变的陈旧观念。
·临床医生应怎样对待输血?
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手术前应根据术中估计出血量决定申请备血,出血量在10毫升/公斤体重以下者原则上不输血。积极开展手术前自体储血、术中血液稀释等技术。对估计出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者,争取手术野血被回收,减少或避免输同种异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等不必要的输血。积极实行成分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成分的补充,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不良输血反应。手术中适当采用控制性低血压等措施,减少出血。
·输血前应做哪些化验项目?
输全血前,必须做abo血型的正向和反向定型,以及患者和献血者之间的交*配合试验(含抗球蛋白试验),输血液成分,按成分血的要求配血。在rho(d)阴性率较高的地区,还应常规做rho(d)血型检定。对经产妇或有输血史的患者做不规则抗体检测,交*配合试验和抗球蛋白试验必须相容才可输血。
·输血的途径有哪些?
常用的输血途径是静脉内输血,成人身上最暴露最容易穿刺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是肘正中静脉、贵要静脉;次常用的是手背静脉和大隐静脉。对婴儿和儿童,较常用的是手背静脉和大隐静脉,对1岁以下儿童可用头皮静脉。下肢静脉壁比上肢静脉壁厚,又容易发生痉挛,所以应尽量选择上肢静脉。为防止输入的血液在进入心脏前从手术部位的创面流失,故凡头颈部和上肢的手术,应选用下肢静脉输血;凡下肢、盆腔和腹部手术,应选择上肢或颈部静脉输血。对新生儿输血或换血可用脐静脉。
·输血应选择什么样的针头?
输血针头的规格为14—20gauge(g),常用18g。当静脉较细或给患儿输血时应选用较细的针头。当需要大量输血时则应选用较粗的针头;输注浓缩红细胞不顺时,可先加入30—50毫升生理盐水后再输注(一般不用葡萄糖液,因其可引起红细胞凝集而堵塞滤器或针头)。
·输血时应注意什么?
(1)输血前必须严格检查全血的外观,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合格;还要认真核对患者、交*配合报告单和待输血液之间是否无误,包括患者和献血者的姓名、性别、abo和rho(d)血型、交*配合试验和抗球蛋白试验的结果、血袋号码、血类和血量等,并且应该有两人核对,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应到患者床前核对病案号、患者姓名、血型等,确定受血者本人后,用装有滤器的标准输血器(滤网孔径约为170微米,总有效过滤面积为24—34厘米2,可以滤除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中可能存在的聚集的血小板、白细胞和纤维蛋白)进行输血。
篇10: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形式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
二、人员配置
院长任主任委员,医疗业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各临床科室主任、输血科主任、检验科主任任委员,并根据人事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三、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输血法律、法规、政策,监督管理医院的临床输血工作,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安全输血。
四、具体工作职能
(一)制定医院的`临床用血与安全输血的医疗方针政策。
(二)宣传无偿献血,组织鼓励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推广成分输血,指导临床节约用血。
(三)定期检查医院临床各科室的输血工作(检查输血科的规范管理,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检查临床各科室用血制度执行情况)。每年检查4次,检查后就发现的问题提交医院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输血科及各临床科室,督促其进行整改。
(四)组织协调各科室开展输血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应用。
(五)组织专家对重大输血差错、输血纠纷和事故进行鉴定,向医院提交总结性报告和结论,并记录入案。
(六)监督输血科的日常业务工作,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七)年终评估医院输血质量,向医院提交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篇11: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考试试卷
一、选择题
1、新鲜冰冻血浆保存期为( )
A、-20℃以下可保存1年 B、-10℃以下可保存1年 C、-20℃以下可保存2年 D、-20℃以下可保存5年
2、临床输血的原则( )
A、输新鲜血 B、同型输注,患者缺什么成分输什么成分,输成分血
C、全血比较全,输全血
3、冷沉淀应在什么条件下保存,效期为多少时间?( )
A、-20℃以下,采血之日起效期1年 B、-30℃以下,采血之日起效期1年
C、-30℃以下采血之日起效期2年 D、-20℃以下采血之日起效期2年 4、400mL全血分离出的血浆制备的冷沉淀,其容量及Ⅷ因子含量为( )
A、50mL左右,Ⅷ因子含量大于120 IU B、20-30mL,Ⅷ因子含量大于80IU
C、50mL左右,Ⅷ因子含量大于80IU D、10-20mL,Ⅷ因子含量大于80IU
5、冷沉淀在37℃水浴中完全融化必须在多少时间内用于患者( )
A、 8小时 B、10小时 C、4小时 D、24小时
6、临床输血一次用血或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如何申请( )
A、履行报批手续,经输血科会诊,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紧急用血除外)
B、需经院长签字 C、只要输血科主任签字 D、只要医务科同意签字
7、临床用血机构应向采供血单位提供什么备案资料( )
A、应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临床用血证、取血人员身份及资质材料、送检人员资质材料 B、只提供临床用血证 C、只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D、只要检验人员的资质
8、红细胞血型包括( )
A、ABO血型和RhD血型 B、ABO血型 C、RhD血型 D、BO血型
9、何时采集受血者用于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标本( )
A、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B、必须是输血前7天之内的
C、输血前半月之内的 D、输血前24小时之内 E、以上都是
1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核查的主要内容( )
A、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标签填写
B、包括:血站名称及许可证号、供血者条形码编号、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制备日期及时间 C、主要是物理现状和包装
二、填空题
1、新鲜冰冻血浆(FFP) 用于( )的患者。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 ( )。
3、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 ( )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4、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 (周岁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5、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 ( )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 ) 。
三、简答题:简述输血的并发症。
答案:
一、选择题 1-5:ABBBC 6-10:AAADB
二、填空题1. 凝血因子缺乏 2. 第一责任人 3.800-1600 4.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5.200,400 ,不少于六个月
三、简答题 答:发热反应,过敏反应,溶血反应,细菌污染反应,循环超负荷,输血相 关 的急性肺损伤,输血相关性移植物抗宿主病,疾病传播,免疫抑制,以 及大量输血引起的并发症,包括低体温,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枸橼酸 中毒,凝血功能的变化。
★ 临床用血规章制度
★ 血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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