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词格式(共6篇)由网友“冰菠萝汽水”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庭辩论词格式,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如何写法庭辩论词
如何写法庭辩论词
法庭辩论词:格式、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1、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明“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2)呼语。顶格写“审判长、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表明向法庭人员陈述。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一般写“受谁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
(4)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调查的情况。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当写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无罪辩。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辩。将指控的重罪说成轻罪。
(3)罪轻、情节辩。自首、立功、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从犯等等。
(4)证据辩。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和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方面着手。
(5)事实辩。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得出与公诉指控不同的事实,当然包括事实的情节。
(6)法律适用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追诉时效的问题提出辩论观点。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个性,应针对案件的特点,如果案件事实有问题,则主要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结论。有称结束语。是总结。首先对辩护理由做一概括小结,然后提出结论。最后使用适当的语言,表明辩护结束。
法庭辩论词的写法:
1、立论要事实就是。辩护词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人员,不是给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听的。要处理好关系,避免被告人高兴而法庭人员反感。
2、正确分析案情。有理有据。
3、抓住要点,切中要害,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次要部分,说到即可。
4、语言要简洁、精炼、平实。可以适当使用感情词汇,但不可使用挖苦、讽刺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篇2:法庭辩论词格式
法庭辩论词格式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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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你提供一个法庭辩论词的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篇3:法庭辩论词的格式
法庭辩论词的格式
法庭辩护词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篇4:法庭辩论词该如何写
如何写好法庭辩论词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七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3)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3、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其实则不以为然,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虽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篇5:法庭辩论是什么呢
法庭辩论的五点:
一、法庭辩论是演绎法律、事实和证据的程序公正。如果只追求辩得精彩,会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会突出了个人形象,弱化了对法律和事实、证据的论证。因为案卷材料不可能提供你艺术性的“表演”需要。结果是好看不好吃,好听不中用。因为你是律师,不是演员;
二、法庭辩论追求的是真理和正义,不是争个人输赢,不是利用法庭作秀。在法庭上一心想着的是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为先。个人的得失想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丢失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
三、哲学和逻辑是不能伪装的。在法庭辩论中追求真理的过程,是修正错误的过程,因为真理是客观事物的规则,正义是方法论的价值取向。律师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法律人的严谨和哲学家的推理方法,所谓辩论技巧在辩证方法中是长河与溪的关系,切莫混为一体;
四、法庭辩论是庭审总结,是双方的总结陈词。此时更不能演技巧。要总结庭审各环节中法官听得进的、看得中的、闪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材料,这是法庭辩论追求的目标;
五、当事人希望的是有利于他的结果。在辩论时当事人可能为你喝彩、鼓掌,休庭时可能为你 献花、落泪道谢等。如判决与他的意愿相左,当事人则是另一副脸孔。此时当事人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律师也茫然“辛劳收获了什么?”然而,律师尽职做了实事,就可理直气壮地享受诚实劳动的过程。
篇6: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概念
法庭辩论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内容
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在于双方观点的交锋,是控辩双方面对面的较量。任何事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如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放在辩护词以及庭审上。
法庭辩论毕竟是一个带有专业对抗性的诉讼活动,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可以更有效的把握辩论的焦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性和适用法律上。通过律师做此方面的工作,可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诉讼阶段,它的成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此期间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切记不可盲目进行,以免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件,委托律师和不委托律师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庭辩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如果不委托律师,当事人或其亲属参与庭审程序,如遇到突发状况不知如何应对。很容易手足无措,无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在程序方面以及实体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尽早地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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