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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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篇1: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1971—1972年,在美国最高法院里曾经发生过关于堕胎的大辩论。堕胎在美国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大社会问题,在妇女是否有权自由堕胎这个问题上,美国法律界以及宗教界长期争论不休。

1971年1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同意受理反对佐治亚州和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但最高法院受理这两个案件的初衷,并不是愿意去坚决处理广义上的堕胎问题。受理这两个案件只不过是要决定,要不要进一步限制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干预。即是说,这两起随胎案主要不是辩论堕胎权利本身,而只是谈司法权限问题。但堕胎问题在辩论中逐渐引向了深入,这与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孜孜不倦的探索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个大雪飞舞的日子,最高法院开庭就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口头辩论。在其中一个案件里,萨拉?韦丁顿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德克萨斯州1856年限制堕胎法的妇女出庭辩护。韦丁顿是一个很沉着但却没有经验的律师。她不了解最高法院集中着眼于司法权限问题,一开始她谈的就是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斯图尔特指出,有几个问题要先讨论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权限问题。韦丁顿回答斯图尔特说,她不认为存在司法权限问题。根据以前最高法院的裁决,当涉及宪法问题时,联邦法院可以干预州法院。最高法院有许多根据可以否决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韦丁顿说,“从一开始,我们提起诉讼就引证了‘正当诉讼程序条款’、‘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条款’、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还有各种材料,因为——”

怀特法官插话:“还有什么更合适些的东西吗?”

韦丁顿说:“啊!有的。”

可是,怀待在他认为应当详谈的地方盯住了韦丁顿,因为她提出了一个广泛的宪法问题,最高法院大多数人通常都是反对这样做的。

怀特问:“好,你认为你所坚持的宪法权利是或者不是一直追溯到出生时为止呢?或许你还有什么别的见解?”

她说:“我认为,人在出生后才受到宪法保护。”

韦丁顿发言的时间很快就完了。

当德克萨斯州助理司法局长杰伊?弗洛伊德代表该州为本案辩护时,马歇尔又回到了堕胎问题上。他问:“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什么时候享有全部宪法权利?”

弗洛伊德答复:“法官先生,任何时候都有,我们认为没有界限。从受孕大约七天到九天起,由人类胚胎的发育一直到胎儿的成长。”

马歇尔问:“那么前六天怎么办呢?”

这引起了旁听席上一阵轻轻的笑声。

弗洛伊德承认:“我们不知道。”

“这种状况可以一直上溯到受孕后一个小时。”马歇尔说,他显然对此自得其乐。

“我不——法官先生,这个——在这方面这是无法回答的问题,我——”

弗洛伊德很狼狈,而且被周围的笑声打断了。

当弗洛伊德继续发言时,笑声几乎把他的声音淹没了。

法院转而讨论佐治亚州的案件。玛吉?皮茨?黑姆斯概述了她的当事人反对佐治亚州的一项法律,它要求堕胎需经两名医生和一个医务委员会同意才行。她坚持说:“本案和德克萨斯的案件不同,不存在司法权限问题。”

布莱克门作为一个丈夫和三个女儿的父亲,他对堕胎问题是很敏感的。然而,对于州里的法律干预医生的医疗活动,告诉医生应当或不应当怎样对待病人,作为梅奥诊所以前的法律顾问,他是对医生表示同情的。另一方面,总的来说,布莱克门觉得各州应当有权执行自己的立法意志。

斯图尔特认为堕胎问题正是那种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处理好,而且容易引起激动的问题之一。可是它已经变得非常重要,以至于不能加以忽视了。堕胎问题已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斯图尔特从他女儿哈里特这个坚强而独立的妇女身上看到了妇女越来越自立了。

斯图尔特认为,堕胎已变成控制人口的一个合理手段。特别是穷人,一直受到那种人为地搞得非常复杂的、古老的法律之害。公众对堕胎问题上的改革是能够接受的。

不过,斯图尔特不想使自己成为法院里带头的积极分子。支持堕胎的人主张,最高法院应当把它在1965年对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案的裁决加以扩大。在那个案里,法院认为,尽管宪法中没有明确述及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可是在许多修正案里有这样的含义。法院裁决说,康涅狄格州不得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用具。支持堕胎的人们希望把这种保守个人秘密的宪法权利扩大到堕胎方面来。

斯图尔特认为,支持堕胎的人们的主张太极端了。在1965年的裁决中,他是持异议的,他不想放弃他的主张。让最高法院又去创造一种新的基本宪法权利是完全不必要的。

在一年前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限制堕胎的裁决,道格拉斯在表示异议时提出,医生在堕胎问题上的判断是专业上的判断,不应横加干涉。

斯图尔特想,他可以把道格拉斯的见解加以扩大,用来说明某些反对堕胎的法令,妨碍了医生按他的最佳判断处置问题。既然领有州里执照的医生是个专业人员,法律就不应干预他对病人的判断。根据这个理论,斯图尔特就可以既不使宪法上有明确的堕胎权规定,而又否决佐治亚州的法令,这个法令要求堕胎需经两位医生以及一个医务委员会同意才行。可是他不希望由自己在讨论会上提出这个问题。

辩论会结束后,斯图尔特的一个办事员到道格拉斯的议事室去,告诉道格拉斯的一个办事员说,斯图尔特正在考虑投票反对佐治亚州的堕胎法。要是道格拉斯能再提出新的理论,是会有好处的。

星期四又召集了七位法官开讨论会。因为道格拉斯要外出旅行使得会期提前了一天。

最高法院突然出人意料地发现自己在堕胎问题上面对着一个根本的宪法权利问题:妇女是否有权堕胎?

斯图尔特指出,讨论可集中在医生是否有专业上的权利去进行堕胎,而不是讨论妇女是否有权堕胎。斯图尔特和布莱克门都赞成取消对医生的某些限制。每一位法官对这个案子的着眼点都不同,随着讨论继续下去,他们的立场会明确表示将如何投票。

不是讨论妇女是否有权堕胎。斯图尔特和布莱克门都赞成取消对医生的某些限制。每一位法官对这个案子的着眼点都不同,随着讨论继续下去,他们的立场会明确表示将如何投票。

怀特也支持州里。道格拉斯、布伦南和马歇尔都强烈主张从维护妇女宪法权利这个广义的基础上推翻州里的堕胎法。

斯图尔特和布莱克门则主张,如果只在专业判断这个狭义的基础上,他们也同意至少推翻这些法律的某几部分。

首席法官说,这是些很难办的案件。在最后意见书出来以前谁也说不上结果会怎样。也许等两位新法官就职以后再重新辩论更好些。

现在他们只有等新法官上任,重新辩论。

1972年新年的钟声响起时,美国最高法院的两名新法官宣布就职。

64岁的刘易斯?鲍威尔,里士满市的私人律师,曾任美国律师协会主席、美国审讯律师学院院长、全国犯罪问题委员会主席。当司法部长米彻尔通知他“总统授权我,提议任命你到最高法院去工作”时,把自由看得比名誉更重要的鲍威尔谢绝了这个提议。没想到,几个小时后,白宫的电话打到了他家里。尼克松说,鲍威尔有“义务”接受这个任命——这是对官方的义务,对法律、对最高法院、对总统、对国家的义务。刘易斯?鲍威尔已不能拒绝总统的要求了。

同时宣誓就职的另一位法官是47岁的伦奎斯特。他是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局局长。斯坦福大学的法学硕士、哈佛的历史学硕士,曾任斯坦福法学院的《法律评论》主编。

鲍威尔和伦奎斯特两人正式到职后,首席法官在一月份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哪些案件应当在九人到齐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辩论。首席法官伯格提出,凡是四票对三票的案件都应当重新辩论。他的清单上包括了两个堕胎案。

首席法官把两个堕胎案交给了布莱克门。在上届开庭期里,布莱克门几乎每次表决都和首席法官站在一边。

道格拉斯写了一张便条给伯格,并抄送其他法官,说明堕胎案件不应由首席法官,而是应当由他委派人起草意见书。道格拉斯还说,他将委派他认为适当的人来起草。

一天以后,首席法官的答复回来了。他坚持说,两个堕胎案的表决情况太复杂。伯格写道,“因为(委派人员表上)没有足够的空处可以写清楚表决的准确情况,因此我作了标记但未写下表决情况,我认为这是那种不论好歹都要形成书面表决的案件。”

“这仍然是我对于处理这两个敏感案件的看法。我还要再说一句,这很可能是重新辩论的案件。”

道格拉斯认为首席法官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目的。尼克松赞成约束性的堕胎法。道格拉斯得出结论,在选举年里,当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堕胎法时,首席法官想拖延起草意见书,以支持尼克松的连任。

布莱克门接到委派时又惊又喜,这是一个没人能获胜的问题,不论他怎样写,都会有争论。堕胎问题太容易令人激动,社会上的分歧太大,不管怎么办,他都会挨骂,被人憎恨。

但从布莱克门的观点来看,首席法官只好选择他。伯格不能自己去处理这个争议很大的案子,特别是因为他站在少数一边。道格拉斯是法院里最恶作剧的自由派,是个叛逆者,不能让他去起草。道格拉斯起草的堕胎意见书必然会在法院以外引起广泛的责难,他那种极端的观点只会使现有的多数分裂,而不是团结一致。最后一点,布莱克门注意到,道格拉斯起草的意见书质量下降,而且越来越明显。

自己去处理这个争议很大的案子,特别是因为他站在少数一边。道格拉斯是法院里最恶作剧的自由派,是个叛逆者,不能让他去起草。道格拉斯起草的堕胎意见书必然会在法院以外引起广泛的责难,他那种极端的观点只会使现有的多数分裂,而不是团结一致。最后一点,布莱克门注意到,道格拉斯起草的意见书质量下降,而且越来越明显。

布莱克门相信,只有他自己才具备医务方面的知识,以及有足够的耐心从浩繁的记录中找出科学根据来作出裁决,可是道格拉斯的看法使他很不安,因为道格拉斯认为首席法官把这两个堕胎案委派给他是有某种不良意图的。

布莱克门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他以苦行僧的精神进行着学者般的研究工作。

这些堕胎案件是他到最高法院以来所受到的最大的挑战。除了正常地希望拟定一份能够赢得法律界他的同辈们的尊重的意见书以外,布莱克门还要求这份意见书能够为医学界所接受,使医生们可以自由运用他们在职业上的判断。

作为梅奥诊疗所的总法律顾问,布莱克门曾告知医务人员,医院所作的堕胎手术都是合法的。按照现在成为问题的得克萨斯州和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这些堕胎手术有许多是不合法的。

布莱克门刻苦查阅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通法律以及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史。他惊奇地发现几千年来堕胎通常是被接受的,而只是到十九世纪才在美国定为犯罪行为。那时堕胎一直是一种很危险的手术,常常有生命危险,实行这条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孕妇。

现在由于使用消毒剂和有了抗菌素已使堕胎比较安全了,特别是在怀孕的头几个月。早期实行堕胎手术的孕妇的死亡率现在还低于正常生孩子的产妇的死亡率。这种医学上的现实成为布莱克门的极其重要的论据。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准许实行早期堕胎的一种很有力的医学上的证明。

在佐治亚州案件上,他发现法律侵犯了一个医生职业的判断权,即医生有权对他的病例提供意见。布莱克门是从医生的观点出发,即妇女有权去征求和接受医学界的意见,这看来并不是个问题。

斯图尔特为这份草案感到不安。草案好像是要创造一种新的肯定符合宪法的堕胎权利,而这种权利在宪法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根据。斯图尔特一直在期待着提出一份多数意见书,布莱克门的备忘录甚至连意见书的语调都没有,仅是作为一种探讨性的讨论罢了。

斯图尔特问布莱克门:“堕抬是妇女的权利还是保护孕妇的医学手段?”

道格拉斯认为布莱克门的草案所谈的一些问题没有不足之处,只是布莱克门搞了很长时间,至少说这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虽然道格拉斯仍然坚持他的附议意见书,但是他并没有散发出去。相反地他支持了布莱克门的备忘录。

布莱克门欣喜若狂。伟大的法官道格拉斯已经给他解开了伯格的幻影之谜。布莱克门不久就拥有五票了——他自己加上道格拉斯、布伦南、马歇尔和斯图尔特,比他需要的还多了一票,要是鲍威尔和伦奎斯特参加的话就会是绝大多数了。

布莱克门因受到怀特的攻击而感到不安,但是不管此事是否有意义,却是向他表明他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他需要有更多的资料、更多的事实和更多的见识。那种禁止医生实行堕胎手术的(古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的誓言中的禁令的历史情况如何?维持胎儿在子宫外生存的医术状况怎样?胎儿在什么时候可以完全成活?美国医学会、美国精神病学会和美国公共卫生学会的立场是什么……

布莱克门认真衡量了那个希波克拉底誓词的合理性,该誓词禁止医生进行堕胎手术。他还想了解医学机构立场,以及研究维持胎儿在子宫外生存方面的进展情况。新的情况不断地充实着他的意见书草案,他的办事员则在华盛顿把每一变化写进这一意见书中,语言还是布莱克门的,但更严谨的分析却是那个办事员作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问题明确地显露出来,但这不是绝对的,它是要受到各州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方面的限制的。

布莱克门转向医学方面。医生一般把怀孕期分为三个相等的阶段,每个阶段大约三个月。一般来说,在第一阶段进行流产是安全的,在第二阶段,只要有适当的医疗条件,堕胎也是可以安全进行的,大约在这一时期,即第二阶段末,胎儿便可以独立生存,或者说能在子宫内生存。这大约是24到28周,实际上是6个月。所以,从医学上看,似乎这两方面的关心,即既要保护母亲的身体健康,又要保护胎儿的潜在生命,大约在6个月这个时期同时显露出来,并变得压倒一切了。在前两个阶段进行流产可以,而且也是应该允许的。该意见书划分堕胎的合法日期显示出其浓厚自由派色彩的处方特色。它将禁止各州在第三阶段以前对堕胎进行干预。

鲍威尔也把堕胎问题作为他的研究题目。作为.. 30年代里士满的一位年轻律师,鲍威尔听到过不少这样的传说,有些姑娘愿意溜到瑞士和纽约去,因为在那些地方做人流手术比较安全。

鲍威尔了解医生们是怎样看待流产问题的。他的岳父是里士满的妇科主治大夫,两个内兄弟也是妇产科医生,因而他听说过好多骇人听闻的故事。

尽管如此,鲍威尔还是很快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宪法并没有提供有意义的指南,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含糊的,至多只是暗示性的。鲍威尔感到,如果从宪法中无法找到答案,那就只好凭着“勇气”投它一票,他一直是反对法官这样做的,但在堕胎问题上,似乎没有任何别的选择。

十月,最高法院又一个开庭期到了。 12日,九名法官再次就堕胎案召开讨论。

经过一个夏天的准备,布莱克门首先将堕胎案件的新意见书草案分发各位法官,然后,他发表了雄辩有力、非常激动人心的发言,主张取消堕胎法。

“各州对于保护胎儿生命的关心,何时变得超过和压倒妇女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显然是有这么一个界限。州的关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的,但是,这在宪法中却找不到任何明确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堕胎法是基于对潜在生命关怀的道义立场,而堕胎问题上的道义立场,必须是一种个人裁决。人们在个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劝说他人遵循,但不应用法律强加于人。”

“各州对于保护胎儿生命的关心,何时变得超过和压倒妇女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显然是有这么一个界限。州的关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的,但是,这在宪法中却找不到任何明确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堕胎法是基于对潜在生命关怀的道义立场,而堕胎问题上的道义立场,必须是一种个人裁决。人们在个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劝说他人遵循,但不应用法律强加于人。”

布伦南对布莱克门的材料看得很仔细。他费劲地看完了职业医疗机构立场、详细的历史材料,以及论述医疗技术情况的那一冗长部分,尽管有这么一些内容,布莱克门最根本的主张还是可以接受的。

布伦南思考了一会儿,然后柔声细语地发表他的陈述:

“我完全同意哈里的草案,不过我补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州在‘胎儿具有生存能力’之前,不得限制堕胎,这就意味着,只有在第三阶段,州才可以进行限制,但是这一论点有一个弱点,把州对胎儿的关心同其生存能力联系在一起是要担风险的。医学上的进展使胎儿可生存的时间日益提前了,终有一天科学家会使两周的胎儿在子宫外生存下来。医学上的进展会破坏这一意见书的论点。”

布伦南本想再说些什么,但又怕布莱克门误解,更害怕少数派借题发挥,拖延表决,于是,草草地结束了他的发言。

布伦南还有其它方面的担心。布莱克门集中论述的是医生的权利以及州的权利,而最重要的妇女一方却在很大程度上给忽视了,妇女的权利是需要加以维护的。

布伦南发现该意见书草案中还有另一分析上的错误,布莱克门已经花很大篇幅,讨论了各州对于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这样的双重关心问题。在布莱克门的草案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关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布伦南认为,这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把布莱克门的草案交给一个办事员,他说,“这个草案并没有把问题说清楚。”

首席法官早已向布莱克门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如果意见草案还是老样子,在具备生存能力或第二阶段末期以前允许不受限制的堕胎的话,他“决不会”支持这一草案。布莱克门希望得到首席法官投票支持,他想,他找到了一种办法,既能保住首席法官的支持,而同时又照顾到布伦南的建议。

布莱克门向首席法官解释:

“有两道分界线,而不只是生存能力这道分界线,这样做,在医学上也

是可能的,它将表明,州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方面的双

重关心出现在不同时期。我确定了一个方案:1.开始.. 12周(第一阶段),州不用关心,堕胎不受限制,能否堕胎,取决于医生的医学判断。2. 24周后(第三阶段),州对于保护胎儿潜在生命的关心显露出来。”

马歇尔对布莱克门的建议感到不满意,认为这太死板了。他在同意布莱克门意见书草案后发表意见:许多妇女,尤其是贫穷和缺乏教育的妇女,很可能在开始12周后某些时候才会去找医生。农村小集镇上的妇女不到怀孕晚期,是不去找医生的。根据这个意见草案,州可以借口要保护妇女身体健康而有效地禁止在12到24周内进行堕胎。假使生存是个截止点,那会更好地保护农村穷苦妇女。在波士顿,由于那里有高明的医生和高级的医院,生存能力显然意味着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几个月的胎儿就可以保住,但是在农村,在既无医院又没有多少医生的情况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或第三阶段的后期。

保护农村穷苦妇女。在波士顿,由于那里有高明的医生和高级的医院,生存能力显然意味着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几个月的胎儿就可以保住,但是在农村,在既无医院又没有多少医生的情况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或第三阶段的后期。

“这一草案虽有些道理,但它更多的是根据医学或社会政策,而不是根据宪法写成的,在这整个进程中,总觉得有些做法令人不安或不那么诚实。让最高法院去宣布,宪法在阶段和生存能力上规定了一些界限,最高法院是在制订一项医学政策,强加于各州,从适用的角度看,这个解决办法不算坏,但作为一项法律,却是荒谬的。”

斯图尔特坚持还要作一点修改,然后才支持这个意见书。他认为,意见书必须更清楚他说明,就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而言,胎儿并不是一个人,如胎儿是人,那它就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权衡这两种权利哪个重要是危险的。斯图尔特确信,从法律的角度看,胎儿不是人,以前的案子都这样裁决的。各州认为,如果母亲的生命处于危急之中,那胎儿就没有什么权利。

布莱克门并没有表示不同意,但他感到,这点意思是包含在意见书中的,何必要敞开来谈而自讨麻烦呢?

斯图尔特坚持己见,布莱克门最后同意说明“胎儿不是人”这一点。

但是,布莱克门的意见书却缺乏明确的宪法基础。在意见书的中间部分,布莱克门从各个角度驳斥了限制的根据,在宪法修正案第九、第十四条,乃至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还说,在从1965年的康涅狄格州避孕案件到上个避孕案(这个案子是布伦南精心裁决的)等一系列私生活案中,这点也是隐约可见的。

斯图尔特觉得,“实质的正当法律手续”是布莱克门意见书的真正基础,因此他认为,布莱克门不愿在意见书中承认这一点。斯图尔特表示支持布莱克门,但补充了自己对意见书的真正根据的看法。

道格拉斯反对斯图尔特用“实质性的正当法律手续”来解决堕胎是妇女的“自由”,他不容置疑地强调:

“这一裁决的基础是清楚的,布莱克门意见书的基础是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

怀特在上次开庭时持反对态度,现在已有所缓和。他认为:“是否限制堕胎这个问题,应该由州而不是由各级法院来决定。布莱克门的根据时间分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纯属立法。”怀特说道:“作为司法机构,最高法院也许有权像今天这样方便行事。”但是,他对宪法上会准许妇女“随心所欲”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儿的说法表示怀疑。

怀特说道:“最高法院显然更加珍视怀孕妇女的权利,而不重视她所孕育着的那个生命或潜在生命的继续生存。”

伦奎斯特的不同意见同堕胎问题毫无关系。同往常一样,他强调的是,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以及妇女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权利。他首先对这些案件的最基本的东西进行了抨击。他说,谁也没有权利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试想,妇女提出诉讼书时已身怀有孕,但是,到下级法院作出裁决时,她们已至少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了。鉴于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认为,在第三阶段州可以禁止堕胎,那妇女就无诉讼可言。

在堕胎案件辩论开始时,道格拉斯感到悲观失望,现在,他认为最高法院已经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重要意见书中也赋予了宪法基础,因此,他放弃了同斯图尔特的“权利”与“自由”的辩论。既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道格拉斯只是想补充一份附随意见书来强调其重要性。

到12月初,布莱克门的最后意见书草案已经散发。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的附随意见书已经完成,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书也准备就绪,但还是不见伯格的任何东西。

到了一月初,首席法官还是没有拿出什么东西。布莱克门开始紧张起来,堕胎问题已准备就绪;布莱克门想让这个案件立即了结,他以有多数派中的其他法官附议提出1月15日星期一宣布堕胎案裁决,但还是听不到伯格的任何意见。

在1月20日的会议上,斯图尔特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告诉首席法官,建议“现在就投票吧,否则就让这八票决定这一裁决。”

使多数人感到惊奇的是,伯格说他早已决定支持布莱克门的意见书,但像其他人一样,他也想加上自己的附随意见书,他保证说,“我下星期把材料交给你”。斯图尔特和布伦南认为他是在拖延时间。首席法官于1月20日主持理查德?尼克松就职第二任总统的宣誓仪式,如果伯格站在那里使曾任命他出任现职的那个人宣誓,而背地里又支持一份在政治上会引起强烈反响的意见书来批判那个人的观点,那无疑是很尴尬的。

在1月19日星期五的会议上,首席法官说他的时间表排得很满,尚未着手处理堕胎裁决问题。斯图尔特估计,一经把裁决推迟到就职典礼之后,伯格大概就会同意的。其他人希望在三天后即1月22日星期一宣布这一裁决,伯格说了会拿出点东西来的。

周末,他写了一份附随意见书,共分三段。伯格撇开他支持的多数派意见书不谈,而是说,德克萨斯州有条法律,由于不允许在被或乱伦的情况下堕胎,因而被取消;还有条法律,由于措施“过于复杂”,要求有医院董事会证明才能堕胎,因而也被取消。他不相信,这一意见书会产生怀特和伦奎斯特这样持异议的法官所预料的“后果”,他确信,各州仍然会控制堕胎。伯格最后说:“简单说来,今日最高法院将赞同多数派意见书的说法,即根据宪法提出要求而准许堕胎。”

但反对很快就开始了,为首的是天主教会。纽约的特伦斯红衣主教库克质问道:“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多数人今天采取的这一令人震惊的行动,该有几百万未出生的婴儿将永远见不到白昼的光明!”

全国天主教会主席、费城的约翰?约瑟夫红衣主教克罗尔说:“很难想象出,在我们220xx年的历史中,有任何一项裁决,对我们文明社会的稳定性会产生比这更大的灾难性影响。”

篇2:法庭辩论是什么呢

法庭辩论的五点:

一、法庭辩论是演绎法律、事实和证据的程序公正。如果只追求辩得精彩,会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会突出了个人形象,弱化了对法律和事实、证据的论证。因为案卷材料不可能提供你艺术性的“表演”需要。结果是好看不好吃,好听不中用。因为你是律师,不是演员;

二、法庭辩论追求的是真理和正义,不是争个人输赢,不是利用法庭作秀。在法庭上一心想着的是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为先。个人的得失想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丢失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

三、哲学和逻辑是不能伪装的。在法庭辩论中追求真理的过程,是修正错误的过程,因为真理是客观事物的规则,正义是方法论的价值取向。律师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法律人的严谨和哲学家的推理方法,所谓辩论技巧在辩证方法中是长河与溪的关系,切莫混为一体;

四、法庭辩论是庭审总结,是双方的总结陈词。此时更不能演技巧。要总结庭审各环节中法官听得进的、看得中的、闪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材料,这是法庭辩论追求的目标;

五、当事人希望的是有利于他的结果。在辩论时当事人可能为你喝彩、鼓掌,休庭时可能为你 献花、落泪道谢等。如判决与他的意愿相左,当事人则是另一副脸孔。此时当事人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律师也茫然“辛劳收获了什么?”然而,律师尽职做了实事,就可理直气壮地享受诚实劳动的过程。

篇3: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概念

法庭辩论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内容

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在于双方观点的交锋,是控辩双方面对面的较量。任何事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如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放在辩护词以及庭审上。

法庭辩论毕竟是一个带有专业对抗性的诉讼活动,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可以更有效的把握辩论的焦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性和适用法律上。通过律师做此方面的工作,可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诉讼阶段,它的成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此期间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切记不可盲目进行,以免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件,委托律师和不委托律师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庭辩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如果不委托律师,当事人或其亲属参与庭审程序,如遇到突发状况不知如何应对。很容易手足无措,无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在程序方面以及实体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尽早地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4:法庭辩论技巧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1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肺手と耍仁蛊淇凸圩髦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2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3

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篇5:法庭辩论词格式

法庭辩论词格式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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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你提供一个法庭辩论词的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篇6:什么是法庭辩论

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辩论顺序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要求

1、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2、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篇7: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分析案情,理顺思路能力。每一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分析案情,理顺思路,组织证据,写好代理词、辩护词。张哥对每一个案件在开庭前,都要根据法庭开庭的程序,写一个《__诉__ __开庭准备》,准备好开庭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辩论要抓住的重点问题,写好代理词,以及庭审中出现新情况的应对措施。绝不打无把握之仗。

(二) 文字表达能力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用词准确,合理布局, 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三)语言表达能力。纵观每位成功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出庭代理时,尤其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篇8: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

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篇9: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情色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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