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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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篇1: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3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54号)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广西农业普查,查清我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区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普查范围

(一)普查对象

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广西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二)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四、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类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五、调查方法和普查时间

(一)调查方法

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行政村和乡镇等情况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进行,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1、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普查员使用手持智能终端(PDA)入户登记完成后,要即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

2、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由本级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3、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利用国产自主卫星资源及无人机技术对主要农作物面积按照播种季节进行实地抽样遥感测量和影像数据处理。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市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年12月10日前(单位清查摸底表在10月31日前)。

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月28日前。

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秋冬播调查时点为2016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2016年5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2016年8月15日。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自治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能

1、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广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的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测绘地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机局、广西农业区划办、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军区后勤部、武警广西总队等二十三个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农普方案,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负责沟通、督导、宣传、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协调全区新闻媒体和新闻单位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农业普查工作所需固定资产数据提供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负责协调全区财政系统提供与农业普查内容有关的财政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资料。

农业厅负责与农业普查相关的农业行政记录以及与农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教育厅负责协调提供农业普查对象中所涉及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设施和人员情况以及参与农业普查工作提供“两员”人员。

民政厅负责提供乡(镇)、村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及农业社团情况以及本系统所管辖的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和管理的农用设施、用地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司法厅负责协调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协助查办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全区农、林、牧、渔业土地规划、使用和流转情况。

水利厅负责协调与渔业和水利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林业厅设立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按在地统计原则参加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的农业普查。负责负责协调全区与林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党委宣传部和广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工作。

自治区农垦局设立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按在地统计原则参加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的农业普查。负责协调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情况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协调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情况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测绘地信局负责农普所需地图的提供等工作。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与水产畜牧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广西调查总队负责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及协调全区与农业普查相关的抽样调查资料的提供,并按国务院农普办要求配合自治区农普办做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广西军区后勤部成立广西军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租借部队营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单位和家庭及个人的普查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成立武警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武警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做好县级、乡(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完成辖区内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各农业普查小组并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组织农业普查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普查区,并指导农业普查小组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以及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在没有农业普查小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并指导普查员做好《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和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4、各村民委员会、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社区)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负责收集本普查区户籍名录、土地承包合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记录等,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单位名录进行补充,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

(三)宣传动员

广西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农普办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业普查整个过程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农业普查机构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有组织地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农业普查,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四)工作保障

1、普查经费和物资。各级政府应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中期预算规划编制的要求,做好农业普查经费的总预算和相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确保普查组织工作经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劳动报酬、智能采集数据手持终端设备(即PDA)等三大重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普查专项经费开支,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做好各项普查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分发和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

2、普查人员配备。每个普查区(村、居委)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村配备3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以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数据采集终端。

3、选聘农业普查人员的待遇。各级农普办要按照《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农普办字[2016]年1号)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足额发放所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

4、依法进行普查。一是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调查的权利。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二是普查对象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是普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在普查中受到法律保护。

七、主要工作步骤

(一)起草文件筹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等各种文件通知,筹备普查经费预算、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及办公室,部署农业普查开展工作。

(二)组织普查试点工作

广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全过程,探索农业普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积累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各个环节的经验,为顺利开展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三)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选聘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普查、抽样调查工作的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担任,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农村居民担任。充分拓宽“两员”选聘的渠道,从县、乡农口系统基层工作人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乡镇干部包村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等方面选聘人员担任农业普查员。

为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备案制度,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两员”选聘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四)普查培训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的方式。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市、县师资力量的培训;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县(市、区)、乡镇师资力量的培训;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乡镇(街道)、农业经营单位、农(林)场站等农业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要采取课堂授课与实地试填及实例讲解与做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尽量让“两员”在培训时多提问题,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如何填报《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

培训结束,经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或者普查员证。

(五)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

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

按照普查区划分原则,利用有关资料和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区,打印普查区草图;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实地勘查情况对草图进行手工绘制调整形成普查区图,并按照普查小区的划分原则,手工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审核检查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的边界重漏、个数、代码、名称和住宅编码后,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示意图地图扫描或拍照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六)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县、乡镇、村(普查区)、村民小组(普查小区)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公安、工商、税务、涉农部门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开展实地走访,对本普查区所有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编制《住户摸底表》和《单位摸底表》。住户清查摸底自下而上,单位清查摸底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法,判定、筛选出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等普查登记对象,确保普查表按类登记,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县级上报时间由各市农普办自行决定,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普查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七)普查登记和数据审核验收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由乡(镇)、村农业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乡级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人员根据《普查小区示意图》、《住户摸底表》或《单位摸底表》,按照统一规范要求,普查员手持PDA进行入户登记完成后,要即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

《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由本级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市、县普查机构充分利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规定的时间,完成数据审核、查询、验收等工作,以确保数据质量。

全区各地的《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要在年2月28日前完成。

《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于2017年5月15日前上报。

(八)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样由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地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实施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九)数据的汇总、公布、管理和开发

1、数据汇总。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对验收后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

2、数据公布。各市、县(区)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自治区农普办审定。各级农普办应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公报、信息等形式公开发布农业普查成果。对外公布本级农业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农业普查机构核准。未经农普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农业普查资料。

3、资料管理。各级农普办应当认真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级的三农普数据处理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所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4、数据开发应用。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组织力量搞好普查资料开发的业务培训、重点课题的研究与开发、普查资料的编印出版、普查数据或资料的光盘制作等。各市、县(区)应按照要求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编印,形成系列资料汇编。

八、其他

(一)普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级农普办要对这次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普办。

(二)自治区农普办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和有关技术文件。

(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农普办负责解释。

篇2: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xxx]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xxx]42号)和《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华政发[2016]2号)精神,为使我县农业普查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华容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华容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内设四个工作组:

(一) 业务工作组

工作职责:①负责业务的清查核对工作;②负责业务培训、业务解答和业务指导;③负责业务数据质量控制;④负责普查资料整理;⑤负责普查公报的撰写和后期资料开发;⑥负责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 数据处理组

工作职责:①负责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的制订与软件的安装调试;②负责对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③负责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及上报工作;④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培训、问题解答和普查技术总结的撰写上报;⑤负责普查设备管理、传输网络租赁;⑥负责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技术支持。

(三) 后勤保障组

①负责普查会议的会务及接待工作;②负责普查交通以及其他各项后勤保障等工作;③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④负责普查表彰和物资准备工作。

(四) 工作督查组

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国发[xxx]34号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农业人口人均1--1.5元标准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篇3:农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乡辖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5〕6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昭政发〔2015〕47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盐政发〔2015〕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乡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乡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乡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

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县、乡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普查工作。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村、社区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采集和处理设备,为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按照盐政发〔2015〕18号文件要求,成立兴隆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乡农业普查工作。

组 长:xx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常务副组长: xx 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xx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扶贫办主任

xxx 乡政府副乡长

xxx 宣传委员、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农普办公室在乡统计站,由统计站何思龙负责,农普办成员有:邱香、王安武、严世会、郎卫为、何小红。农普办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强化技术运用。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篇4:农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衡政发〔〕1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蒸政发〔2016〕4号)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衡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衡阳县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普查区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县、乡(镇)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县属农、林、牧、水等场(所)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县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并组织领导全县的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普查业务指导、数据汇总和事后数据质量评估检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做好辖区内农业普查宣传发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普查表现场数据采集等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同时,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本乡镇普查工作经费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待遇的落实。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摸底调查、普查表现场数据采集等具体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协同配合。

七、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划分。按村(居)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村(居)委员会划分为一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从乡镇干部、乡镇农口站所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待业)大学生、教师中选任,必须熟悉PDA操作和有农村工作经验,普查指导员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选任和统一调配。

(二)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居)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以内。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村组成1个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根据行政村规模不同,按每1000人配备1名普查员的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员。普查员由村、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调查样方数量以省队相关要求为准,县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2月20日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4月底前。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三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对详实、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提出更加迫切的需求。同时,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艰巨性,与其他普查相比,农业普查对象范围广、指标繁杂、调查成本高;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调查配合度较低,普查取得真实数据难度更大。因此,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将农业普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精心组织,确保普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在普查期间,县普查办将组织实施辖区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普查取得农户和单位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三)运用现代技术。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联系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公示栏、广播、宣传标语、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其它事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登记表表式、指标解释及工作细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本方案由县农普办负责解释。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篇5: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简报

8月29日,湖南省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娄底市统计局班子成员,市农普办全体成员,市农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各县市区、乡镇农普办成员共158人分别在市、县分会场参加会议。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平传达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主任会议精神,通报了全省各级各部门“三农普”前期准备情况。他指出,国家会议为下一步“三农普”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出了要求,全省各级农普办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自农业普查工作全面部署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坚持抓实搭建组织机构、统一思想认识、发力纵横联合、强配人力财力、夯实基础条件等六个环节,前期工作成效突出。

张世平强调,农业普查时间紧任务重,下一步要着力抓好国务院农普办制定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全面推进农业普查工作。重点是要着力抓好六项工作: 一是着力抓实县、乡、村“三个层级”的人力财力物力配置;二是着力抓紧“大走访、大调研、大摸底”三大行动的落实,为下一步进行正式方案试点和入户调查登记做好准备,减少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着力抓好规定、自选“两套宣传动作”的强力实施,做到农业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着力抓实普查登记、PDA操作、访问技巧“三项要领”的培训;五是着力抓住两员选聘、小区划分及清查摸底、数据汇总比对“三个环节”不松懈,力争通过试点演练,使每个参与农业普查的同志都熟练掌握普查方案和工作要领;六是着力抓严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核查三个阶段数据质量管控,确保“三农普”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张世平指出,“三农普”已由准备阶段进入到实战阶段,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全面抓实普查各项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把普查纳入中心工作范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整体合力,要注重工作落实,不断完善责任体系,要狠抓质量管控,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以一流的工作作风、一流的数据质量,确保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结束后,娄底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正清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家、省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下阶段工作开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他要求,各级农普办(工作组)要组织农普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张正清指出,当前,娄底市农普办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扎实,组建了工作机构,落实了部分经费,完善了工作机制,开展了“三农普”宣传,对各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调度和督查,但也面临经费不足和县市区机构改革带来的一些困难,各县市区农普办要以本次会议为契机,积极应对机构改革等带来的影响,攻坚克难,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普各项工作。下阶段市农普办将严格按照省里的要求,着重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贯彻学习、“两员”的选聘和培训以及全省分片区在涟源市的普查试点等中心工作。张正清强调:一是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切实把“三农普”工作做为中心工作来抓;二是要落实经费、物资等保障,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三是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娄底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文件要求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参与农业普查工作,确保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娄底市农普办将于近期召开全市农普办主任会议具体部署落实。

篇6: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简报

8月12日,我县召开了平江县第三次全国农业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出席此次会议的领导有县“三农普”领导小组组长、副县长周虎光,“三农普”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13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全县24个乡(镇)、园艺中心主管领导和统计站长、县农普办全体成员。

会议首先由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统计局局长凌平对普查工作从普查意义、对象、时间、范围以及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作了详细的具体的工作部署。凌平局长强调:要认真组织抓好各阶段宣传工作。今天的会议就是宣传工作的开始,这次普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在宣传工作中要把对农村的宣传作为重点,除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外,一是要组织工作队深入各村,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宣传;二是要进村入户,深入农户家中进行宣传;三是要抓好对学校的宣传。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使农业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中要特别讲清楚:依法普查的工作原则,明确如实申报普查资料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将为普查对象保密,绝不会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泄漏个人和单个企业的资料。要使每一个普查对象和基层单位了解,只有自己如实申报普查资料,才能确保整个国家的普查结果真实可靠,也才能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依据。

接着,各乡镇(园艺中心)向县政府递交了“普查工作责任书”。

最后,县政府副县长周虎光就普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周县长指出:要准确把握第三次农业普查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农业普查,是补齐我县“三农”发展短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开展农业普查,是科学指导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供给和改革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服务、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数据和信息需求的重大举措。要准确把握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精心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通过这次普查,掌握农业发展新情况,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理清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速全面小康进程。加快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服务。要密切配合,确保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一是要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要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三是要抓好业务技术工作的部署落实。四是要抓好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五是要抓好依法普查的贯彻落实。

会后的培训工作由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计局副局长朱国平同志主持,普查办业务人员就乡镇基层普查机构的设立、人员配置,普查工作两员选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详细安排,并就上报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作了具体的业务辅导。

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尽快进入角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篇7: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简报

4月28日上午,全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分别在市、县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戴道晋强调,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戴道晋指出,开展农业普查,是补齐我省“三农”发展短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是科学指导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服务、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数据和信息需求的重大举措。要准确把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戴道晋要求,要准确把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精心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通过普查,掌握农业发展新情况,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厘清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速全面小康进程;加快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服务。要围绕服务“三农”改革发展大局,扎扎实实做好农业普查基础性工作。无论是普查指标设计,还是数据开发应用,都要牢固树立短板意识、问题导向,要真正能够做到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真实、客观、可靠地数据支撑。

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张世平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做了说明,介绍了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强调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各级政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经费安排的“四落实”工作,加大工作督导。二是认真开展综合试点,取得全面组织实施农业普查的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对一些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为顺利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密切与宣传部、广电局等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普查宣传,为顺利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扎实开展数据处理准备,确保“三农普”数据采集及数据处理工作准时开始,及时完成。五是抓好普查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六是抓好普查经费保障。七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严把普查登记、审核工作质量关,确保各级普查机构依法统计。

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队长庞晓林指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普查方法手段上,将首次全面应用手持电子智能终端采集数据信息和运用空间信息技术开展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各地统计部门要切实增强前瞻性意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倒计时状态积极行动起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这项工作。

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欧阳煌要求,全省各级要尽快核定落实普查经费,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对普查人员劳动报酬,普查设备购置等重点环节经费,要切实筹措落实到位。对普查经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管和统筹,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省农委副主任陈冬贵表示,省农委是农业普查的最大用户,配合做好农普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将按照本次会议的部署要求,配合省统计局,认真履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按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普查工作,树立开放共享的理念,借助此次农业普查的良机,积极加快各级农业部门“三农”大数据和信息平台建设。

会议由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曹英华主持。他强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晋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将三农普的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调度、亲自督办,要作为重要的政府工作事项来进行定期的检查考核,及时研究普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农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乃至普查对象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普查工作;要切实抓好普查员的培训和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篇8: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为按期完成我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目标,深刻领会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南府发〔2015〕18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阆府发〔20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基本要求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查清我乡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开展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落实“三农”政策、促进我乡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包括我乡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二、精心组织实施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

1、成立组织。我乡成立以乡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农业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和领导全乡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由李清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何春燕、王惠娟、李小平具体负责全乡农业普查的日常事务。各村(居)要成立以村(居)主任为组长,驻村领导、驻村干部为普查指导员、村副主任为普查员,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居)工作小组,村组要选派熟悉情况、群众信任度高、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的村民代表,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确保农业普查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2、制订方案。各村(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方案和计划,于2月25日前报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实施。

3、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村级公示栏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政策、目的、意义,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2月20日召开乡、村干部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把政策交给群众,奠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基础。

4、培训人员。为提高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月20日我乡将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统一培训,村组在驻村指导员、普查员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

1、做好经费保障。我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除按市拨付资金及时拨付到村(居)外,另乡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农业普查工作,乡财政要建立健全本次农业普查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项财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合理筹集安排好调查经费,确保两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落实到位。

2、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加强督促检查。乡人民政府将与各村(居)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奖惩斗硬,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排位对比,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全国农业劳模考察材料

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举办主题征文、书法、摄影大赛的启事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标语

工作会议简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况汇报

**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阶段性工作汇报

矫正工作会议简报

第三次经济普查标语

环境保护局的工作总结

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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