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资料范文

时间:2022-05-06 11:12:4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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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资料范文

篇1: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报告怎么写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所有项目,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开工报告。

受理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省、或市(指市水务管理局审批开工项目)水利基

建项目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

目)投资承包合同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征用建用地。

8.现场施工准备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交付进度满足主

体工程施工需要。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指具有竞争性或数量限制等限制条件的审批事项)否

限制性条件

同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办理一次开工报告手续;因故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复工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选择方式

(如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开工请示,含项目法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4.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

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7.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8.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具体承诺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

9建设用地征用材料,包括:(1)符合审批权限的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与

拟开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物权人签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

责任科室

建设与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市水务管理局

审批流程

申报者持所需资料到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窗口转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批并拟批文;

领导审核签发,由窗口发批文给项目建设单位。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268717

法律救济办法

备 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 1 类第 10 项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篇2: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

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

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具备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

(3)、初歩设计批文

(4)、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需取水的项目已取得取水许可的有效证件;

(6)、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7)、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

(8)、已向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9)、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纸可满足3个月以上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

(10)、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1)、与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2)、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发文成立紧急救援组织;编制紧急救援预案(包括防洪预案)

(13)、发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4)、项目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材料

(1)、施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采掘工程的采掘安全资格证

(3)、施工人员的意外人身保险单

(4)、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库保管员等人员的有效证件;

(6)、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爆破、电工、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发证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217027

八、投诉电话:0578—2217087

篇3:工程开工的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部成立,配备完善相关管理人员。

(2)现场四通一平,临时设施完成。

(3)材料设备进场准备,施工人员到位满足施工要求。

(4)已完成工程报监手续。

(5)办理取得施工许可证。

篇4:开工报告所需资料有哪些?

开工报告所需资料有哪些?

1、 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监表2), 2、 施工放样报验单(监表1),

3、 附件二:测量放样资料(平面、高程及断面)。 4、 分项工程设计图及设计表。 5、 试验资料(分项工程相应试验)。 6、 人员情况配备表及机械设备配备表。 7、 施工组织设计(该路段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及方法,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场地布置,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安全保证)。 注: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三份,另加一份监表2。

篇5:提交开工报告需要哪些资料?

②《开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应到本站办理开工报告手续。③本表应按单位工程填报。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篇6:建筑工程开工前资料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开工前资料包括哪些?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篇7:办理开工报告的资料有哪些

1. 开工报告申请表(原件留存,打印一式三份)

2. 劳动保险费收缴凭证(原件留存,第四联—缴费凭证 )

3. 审批的'方案总图

4.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5月之后的工程)

5.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205月之后的工程)

6.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留存)

7

. 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留存)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留存)原件留存)

8.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9. 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10. 质监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原件留存)

11. 安监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原件留存)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窗口审核后返还(注明“原件留存”除外),复印件留存备案(所有复印件需建设单位盖章) 咨询电话:879357**

篇8:办理开工报告的资料有哪些

开工报告内容 建设单位(业主)需要搞定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 图纸会审纪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 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施工单位(承包方)需要搞定

1、 施工、及注册号;

2、 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 企业法人代码书;

5、 质量体系认证书;

6、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 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 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 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最先做的就是施工组织设计、公司资质、相关管理人员证书、报实验室资质、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报开工报告。

篇9: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料管理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大同市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末级渠系改造等工程,有力推动了当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但由于工程资料管理不严,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大同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特点,结合工程档案资料的特征与意义,探讨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对资料管理的影响及档案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对改进小农水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提出了一些认识与看法。

[关键词]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大同市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逐年增加,大同市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末级渠系改造、膜下滴灌等工程,有力推进了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够严格,存在着质量不高、资料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资料管理与现场实际脱节等一些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小农水工程资料管理意义及特征

2.1小农水工程资料管理意义

工程资料是指从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的总和。对工程资料进行科学管理是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保障。工程实施主要以合同为准,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及信息、环境安全进行管理。参建各方从工程最初的立项、审批到后期的验收、运行等过程产生的各种信息经过收集、整理、加工以文件、图表、声像、影像等形式管理和保存,从而形成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为工程提供依据。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反映工程历史价值,总结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

2.2小农水工程档案资料特征

一是真实性。工程档案资料是整个工程实施的真实记录。二是系统性。工程施工资料所反映、记录的内容应具有关联性、系统性。其反映的情况应为工程实施的情况,所形成的记录应前后一致。三是时效性。档案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也反映出资料的时效性。

篇1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料管理分析论文

3.1施工时间限制性强对资料管理的影响

大同市地处黄土高原,四季分明。一般地区农田解冻在4月上旬,春种多在4月底至5月初,汛期为6―9月,到11月中旬农田就已基本上冻。因气候因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时间限制影响相当大,其施工期一般在春种前的.3月底至5月初,秋收后的10月下旬到11月底,为避免影响大田农作物的生长及汛期施工带来的安全隐患,这一时段无法正常施工。因此,施工单位及管理者会注重加快施工进度而忽略资料程序的衔接和跟进,从而导致资料与工程实体不能同步,对资料的真实性造成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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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3.2工程空间布置及不连续性对资料管理的影响 大同市各县区小农水工程施工内容多为线性工程。其特点是涉及的乡村多,协调、组织工作量大且地形、地貌不确定风险因素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从而

关键词:资料管理论文

3.2工程空间布置及不连续性对资料管理的影响

大同市各县区小农水工程施工内容多为线性工程。其特点是涉及的乡村多,协调、组织工作量大且地形、地貌不确定风险因素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从而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而导致工程资料长期搁置,对资料管理的及时性、连续性造成影响。

3.3复杂多样性对资料管理的影响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涉及电力、工民建、智能、桥梁等方面,要求资料管理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还应熟悉其他学科相关知识,但现有从业人员专业综合能力差,知识掌握不面,给小农水工程资料管理本身质量带来严竣考验。

4存在问题

4.1档案与人员管理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时间紧、空间范围跨度大、涉及领域多、协调组织工作量大,实施者重视施工进度,注重效果,在资料的跟进上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实现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后补资料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资料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从业水平低。从业人员不具备专职资料管理资格及能力,对工程相关规范、规定、制度不太了解。大部分资料管理工作都由非专职资料员管理,工程人员兼职现象严重。二是资料管理与现场实际严重脱节。资料管理人员应驻守工地现场,对工程现场发生形成的报告、申请、变更、计量等情况予以及时申报、回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工程预期质量、进度的要求。但工程档案资料,内容脱离实际,前后矛盾不一,失去其作为资料本身存在的应有价值和意义。三是工程档案资料质量差。一个工程项目划分若干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不同标段不同施工单位在资料的收集整理上形式、内容、格式不统一。签字、盖章不完备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按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整体质量差。

4.2档案与工程管理的问题

严格意义上讲,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问题就是工程项目管理问题。业主在整个工程实施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设计单位应选派设计代表驻守现场,对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对各方提出的建议、变更及时予以回复。监理单位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管理。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科学合理安排组织施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因搁置影响整个工程进度。

5建议

一是重视小农水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做到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二是加强小农水工程档案资料系统学习,不仅要学习资料管理本身的知识,更要掌握工程方面的知识,从而为工程顺利完成提供保证。

篇11:开工

开工

开工kāi gōng[释义]

①(动)(工厂)开始生产。

②(动)土木工程开始修建。

[构成]  动宾式:开|工[反义]  竣工、停工

篇12:概论中小型水利工程资料归档内容及要求论文

概论中小型水利工程资料归档内容及要求论文

水利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江浙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主要以单位工程为基础,以保证对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有效性,真实的反映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的提高。本文中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资料的整理内容与要求进行了阐述。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许许多多的具有个体特点、专业性较强,而且有针对性的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真实反映,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维修改造的基础性资料,因此,必须做好水利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1.水利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资料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由水管部门与承建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的原始记录,而这些资料的内容与形成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审批、设计、合同鉴订、施工、月度(专项、年度)验收、运行等程序,真实地反映了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做为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并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进度相一致。通常情况下,“内业”资料可对“外业”资料进行指导与追溯,判断其正确性。从某种程度上讲,“内业”资料可反映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2单位工程资料整编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办[]480号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要求,工程资料主要分为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材料、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施工文件材料、监理文件材料、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等几个部分[1]。验收时要综合考虑业主的要求,参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J11321-2008进行。

2.1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包括:①勘测设计任务书、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②规划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③项目建议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④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⑤施工图设计(成册文件)。

2)第二卷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资料,包括:包括:①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材料;②招标书;③投标书;④中标通知书。

3)第三卷为设计招标技术服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及质量监督书,包括:①勘察设计合同;②招标代理合同;③施工监理合同;④技术服务合同(检测);⑤质量监督书;⑥施工承包合同(成册文件)。

2.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项目划分、分部工程验收卷,包括:

①开工报告审批表;②项目划分批复文件;③项目划分请示文件;④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⑤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⑥分部工程验收申请表;⑦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

2)第二卷为单位工程验收卷,包括:①单位工程质量核定表;②外观质量评定表;③外观质量检测表;④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⑤内业资料核查表;⑥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⑦单位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⑧单位工程验收设计工作报告;⑨单位工程验收建设监理工作报告;⑩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k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l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记录(纪要);m工程建设大事记。

3)第三卷为度汛、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各种检查会议卷,包括:①度汛方案(建设单位制订);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关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等文件;④有关领导对本工程项目的重要批示及到工地检查的会议记录(纪要);④设计交底会议记录(纪要);⑤图纸会审会议记录(纪要);⑥项目部召开的其他会议记录(纪要)。

4)第四卷为工程款材料款预付、月付卷,包括:

①工程预付款结算支付单;②工程预付款证书;③工程预付款申请书;④工程材料预付款结算支付单;⑤工程材料预付款证书;⑥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书;⑦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单;⑧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⑨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⑩工程保留金结算支付单;k工程保留金付款证书;l工程保留金支付申请书。

5)第五卷为检测综合报告卷。

6)第六卷为征林征地卷。

7)第七卷为声像、录像资料。

2.3施工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施工单位管理资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施工合同;③履约保函;④原材、中间产品采购合同协议;⑤保险文件;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⑦技术要求;⑧工程质量检查;⑨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⑩各项会议纪要等。

2)第二卷为监理批复的施工前期及质量控制材料,①进场通知;②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签发表;③合同项目开工令、申请表、申请报告批复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施工技术方案;④现场组织机构人员报审;⑤进场材料/构配件报审、进场设备报审;⑥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报审应急;⑦防洪度汛方案;⑧施工质量控制方案;⑨工程延期申请与审批;⑩停复工通知等。

3)第三卷为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检测检定资料,包括:①自检计划;②各项材料检测报告单;③出厂合格证;④出厂质检单;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⑦抗压、抗冻强度报告单;⑧仪器检定证书。

4)第四卷为设计变更、施工测量放样资料。

5)第五卷为隐蔽工程资料。

6)第六卷为单元工程验收评定资料。

7)第七卷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控制资料。

8)第八卷为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交工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材料。

9)第九卷为工程竣工图。

10)第十卷为大事记、月报。

11)第十一卷为施工日记和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影像资料。

2.4监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监理单位管理资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人员委派函、补充函;③监理合同协议书;④监理大纲;⑤监理规划批复函;⑥监理规划;⑦监理实施细则;⑧监理旁站计划(监理旁站记录);⑨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第二卷为监理批复的施工前期控制的资料,包括:①进场通知;②批复施工组织设计;③批复其他技术方案;④现场组织机构人员报审;⑤进场设备仪器报审;⑥进场材料/构配件报审;⑦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计划报审;⑧设计变更的.批复;⑨监理通知、整改通知及回复单;⑩现场书面指示及回复单。

3)第三卷为开工令,包括:①合同项目开工令(申请表、申请报告);②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开工申请表及附件);③停复工通知。

4)第四卷为材料控制及测量资料。

5)第五卷为测量资料。

6)第六卷为监理工作备忘资料。

7)第七卷为资金进度控制。

8)第八卷为单位分部工程验收。

9)第九卷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0)第十卷为会议纪要。

11)十一卷为照片册。

2.5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请示、批复、通知、概算书。

2)第二卷为计算标底履约保函、决算、审计文件。

3水利工程资料归档要求

1)工程准备、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按建设前期、建设管理期和竣工验收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分别组卷。

2)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其所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经主管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立卷。

3)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按单位工程和问题立卷,同一问题的资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序。

4 结束语

随着水利工程进一步趋于正规化与科学化发展,对资料整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一些中小水利工程,虽然这些工程的建设规模不大,但其数量庞大,其资料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工程资料也是事故处理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加人员应对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予以足够的重视。

篇1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哪些资料?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哪些资料?

合同书复印件、开工申请报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的资质(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施工许可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等

篇14:水利工程合同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和法律

2.1 语言文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文。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

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

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

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

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

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

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

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

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

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

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

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

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

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

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

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

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

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

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

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

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

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

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

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

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

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

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

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

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

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

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

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

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

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

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

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

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

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

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

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

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

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

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

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

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

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

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

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

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

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

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

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

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

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

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

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

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

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

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

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

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

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

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

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

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

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

篇15:水利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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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在阐述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水利工程施工各阶段的成本控制对策,水利施工企业只有抓住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业务费等项。其中直接费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费(如混凝土、钢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砖、沥青等)、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等。管理费指该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如员工工资、办公费、招投标费用等;临建费指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费用,或者租赁民房的费用等;另外还包括业务费,它是指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即现场招待费,当地突发事故等的维护费等。显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繁多,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水利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达到减少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与核心,施工项目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成本控制时,一是按预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确定计划成本,再结合制度控制、定额或指标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标进行控制。还应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和目标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间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费占总投资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费就确保了工程的效益。它包括主要材料的进料及材料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与安排费用以及机械化作业的费用。

同时间接成本的控制也非常重要,间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方案及办公费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进出场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选择好最优的进出场路线。在临建费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证耐用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临建材料,同时又要设计好临建的规划,让临建的空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业已经意识的重要问题,而且实施低成本控制战略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目标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个,可工程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战略,而缺乏低成本战术。总制定成本管理目标,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标始终无法实现,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本管理意识的误区,工程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渗透在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和实施来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混杂,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和各司其职,实质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实际上,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二)通常由于工程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使得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三、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对策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应渗透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具体措施有:

(一)人工费控制。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0%左右,作为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上加以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工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保证人工费不突破。

(二)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5%,要对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订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保证其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限额领料。施工完毕后,要做到“活干料净”。

(三)机械费的控制。根据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调整后的单价分析,编制机械利用计划。在施工中,自有机械应加强保养,合理使用,外租机械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减少停滞,保证机械设备高效运转。

(四)加强质量管理。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质检人员要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管,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

四、注重成本核算,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成本核算主要由企业财务中心和项目部组织实施,对每一项目的每一阶段根据成本清单认真进行汇总,对项目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成本比对,对项目的每一步都要仔细控制。具体做到施工队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项目部人员工资、福利、补助、劳保、医保、办公、差旅、培训、车辆使用、招待、招投标等各项费用指标全部纳入成本核算,达到成本控制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正常情况下,超成本控制标准的部分,由项目部内部调整解决。财务中心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大量细致的工作之外,还要筹集资金,合理调度资金的使用,让施工企业的所有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各项目的正常进行。

在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中,还应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才成本,人才流失就会形成人才坏账,防止人才流失是人才成本控制的关健一环。二是专业设备成本,一些大型专业化设备,用途单一、价格昂贵,所以只有将这种设备成本分摊到此项目中,形成的成本才是真实的成本。三是社会成本,在目前情况下,社会成本也应考虑在项目成本之中。总之,只有抓住了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施工企业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次工地例会发言稿

开工申请范文

开工报告

监理例会甲方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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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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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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