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通用7篇)由网友“菌子与麻眼猫”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一 序言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经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十五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
它提供了有关被认为博物馆专业人员实行之最低要求的一职业道德总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可能要对本准则做出发展并予以加强,以满足特定国家之需要及专门需要,国际博物馆协会希望对此予以鼓励。本准则此类发展文本副本应发送法国巴黎米奥里斯大街一号联合国大厦,邮政编码75732,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收。
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4)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款(2)项、第十五条第七款(3)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款(5)项及第十八条第七款(4)项之目的,本准则被认为是其中所指的职业道德之规定。
1.定义
(1)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其章程第一条第二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增进博物馆学以及与博物馆管理与运转有关的其它学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之定义,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为:
(A)鼓励并支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管理;
(B)增进对博物馆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中的性质、职能及作用的认识与了解;
(C)组织不同国家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D)代表、支持并增进博物馆各类专业人员的利益;
(E)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和其它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规则的知识。
(2)博物馆
一博物馆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
(A)博物馆之上述定义应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收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予以适用。
(B)除被指定为“博物馆”的机构外,为特定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馆资格:
(a)从事征集、保护并传播人类及人类环境物证、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自然、考古及人种学的古迹与遗址以及历史古迹与遗址;
(b)收藏并陈列动物、植物活标本的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和人工生态园;
(c)科学中心及天文馆;
(d)由图书馆及档案中心长期经办的保护研究所及展览厅;
(e)自然保护区;
(f)执行委员会经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认为其具有博物馆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过博物馆学研究、教育或培训支持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此类其它机构。
(3)博物馆专业
国际博物馆协会根据其章程第二条第二款为博物馆专业人员所做之定义如下:“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受过专业培训或在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等任何有关方面具有同等实践经验的、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的或具有博物馆资格之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博物馆学某一专业、尊重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个人或自谋职业者。”
(4)管理机构
根据特定国家或机构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或地区的其它规定,一国与另一国、并且常常一国内一博物馆与另一博物馆在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与管辖大相径庭。
如许多国立博物馆,其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他业务负责人可由一部长或一政府部门任命,并直接向其负责。同样,多数地方政府博物馆由相应的地方当局管理并管辖。在许多其它情况下,博物馆之管理及管辖被授权于一些独立的机构,如一董事会、一学会、一非赢利性公司或者甚至一个人。
为本准则之目的,在此通篇使用“管理机构”一词,以表明与博物馆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有关的上级权力机构。它可能是一位部长或一位官员、一部委、一地方当局、一董事会、一学会、博物馆一馆长或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它业务负责人负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
二 机构道德准则
2.博物馆管理基本原则
(1)博物馆管理之基本原则
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机构负有道德义务维持,并如有可能,加强博物馆的一切方面——其藏品及其服务。总之,确保其保管中的一切藏品得以适当贮藏、保护并做好档案记录是各管理机构的责任。有关经费、建筑、人员及服务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将随各博物馆规模及职责之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一些国家,此类最低标准也许根据法律或其它政府法规做出定义;在另一些国家,通过“博物馆合格鉴定”或类似计划的形式可获得最低标准之指导及评议。在当地无法获得此类指导的那些地区,可直接或通过国际博物馆协会国家委员会或有关国际委员会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及专家处获得此类指导。
(2)法规
各博物馆应具备一份根据相应的有关博物馆、文化遗产及非赢利机构之国家法律起草的、书面形式的法规或其它文件,明确阐述其合法地位及长期的、非赢利的性质。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当局应准备并发表一份博物馆宗旨、目的与方针以及管理机构本身之作用与组成的明确说明。
(3)财政
管理机构为博物馆,并为保护与丰富其各种财产——藏品及有关档案记录、建筑、设施、设备、资产及人员——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它有义务发展并规定该机构之目的及有关方针,并确保为博物馆之目的合理、有效地使用博物馆一切财产。无论是从公共来源或是从私人来源那儿必须定期获得充分的资金,以便使管理机构能够展开并发展博物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专业财会标准必须通过并保持适当的财会程序。
(4)建筑
董事会在提供建筑方面负有特别强烈的责任,以便为藏品物理方面的安全与保护提供适宜的环境。博物馆必须要有足够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之设施,以完成其既定方针内的收藏、研究、存放、保护、教育及陈列等基本职能,并应遵守一切相应的有关公共安全及工作人员安全的国家法律。无论昼夜,终年都应提供适当的保护标准,防止偷盗、火灾、洪水、破坏及蜕化等各类危险。在规划并管理建筑及设施时,应尽一切可行办法提供残疾人之特殊需要。
(5)人员
管理机构对保证博物馆拥有足够数量的各种工作人员负有特别责任,以确保博物馆能够完成其职责。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其性质(无论有报酬还是无报酬,长期的还是临时的)要视博物馆规模、藏品及其职责而定。但是,为了使博物馆尽到其有关藏品保管、对外开放、公共服务、研究及安全之责任,应为博物馆做出适当安排。
管理机构对任命博物馆馆长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每当出现停止聘用馆长这种可能性时,必须确保采取此类行动是依照了博物馆法律或其它章程的规定及方针之有关程序,确保以职业道德方式,并根据被断定为是出于博物馆利益之最佳考虑,不是出于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或出于偏见而更换此类工作人员。它也应确保负有人事责任的馆长及任何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在任命、提升、解雇或降职博物馆人员时运用同样的原则。
管理机构应认识到博物馆所包含的专业多样性及广泛性,包括保护与修复人员、科研人员、博物馆教育服务人员、登记保管员、计算机专家、安全服务管理员等。它应确保博物馆既合理使用其所需之此类专家,又正确承认此类专业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之正式成员。
博物馆专业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学术、技术及专业培训,以发挥其在博物馆运转及遗产保管方面的作用。管理机构应认识到对确实合格且受过培训之工作人员的需要及其价值,并提供充分的进修机会及再次培训的机会,以保持足够、有效的工作队伍。
管理机构不应要求博物馆工作人员按照有可能被断定为与本道德准则或任何国家法律或国家职业道德准则之规定相冲突的方式行事。
博物馆馆长或其他主要业务官员应直接向被授权托管藏品的管理机构负责,并直接与其进行联系。
(6)博物馆教育与社会作用
根据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机构,通常应向公众开放(虽然就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博物馆如某些学术性的或医学博物馆而言,这些公众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博物馆应利用一切机会发挥其作为教育资源的作用。为博物馆旨在服务的广大公众及专业团体所利用。在与一博物馆规划及职责相关时,有可能要求受过博物馆教育培训且具有专长的专业工作人员为此目的提供服务。
博物馆负有重要义务从其旨在服务的社会、地方或团体内各阶层人士中吸引新的、更广泛的观众,并应提供机会,不仅使普通社会而且使专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博物馆活动并支持其宗旨及方针。
(7)公众
一般公众(或公众作用有限的博物馆所面向的专业团体)在适当钟点及一定时间内应有权接触展览。博物馆亦应通过预约或其它安排为公众提供与工作人员接触、与藏品资料接触的机会,但出于以下7.3款所述之保密或安全的理由,此类接触须予以必要的限制。
(8)陈列、展览及专业活动
鉴于为未来完整地保存那些组成博物馆藏品的有意义的物品是博物馆之首要责任,因此通过研究、教育工作、长期陈列、临时展览以及其它专业活动并利用藏品开拓与传播新知识是博物馆的职责。这些活动应根据博物馆既定方针及教育宗旨予以执行,既不应有损于藏品质量,也不应有损于藏品的保管。博物馆应尽力确保陈列展出的物品真实客观,不应永远保持神秘化或墨守成规。
(9)商业援助与赞助
如果从商业或工业组织或从其它外界途径寻找并接受经费援助或其它援助是博物馆的一项方针,便需十分小心地对博物馆与赞助人商定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商业援助与赞助可能会涉及道德问题,博物馆必须确保其标准及目的,不会因此类关系而受到损害。
(10)博物馆商店与商业性活动
博物馆商店与任何商业性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出版活动均应以一项明确的方针为依据,应与博物馆藏品及其基本教育宗旨相关,不得有损于这些藏品的质量。在制作与销售复制品、临摹品或其它根据博物馆藏品生产的商品时,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衡量商业价值的各个方面,就是既不丧失博物馆信誉,又不损失原有物品本身固有的价值。为了使此类物品永远得以辨认,必须加以十分小心,以确保制作精确、质量上乘。所有出售物品均应货真价实,并应符合国家法律。
(11)法律责任
各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确保博物馆履行一切法律责任,无论是有关国家、地区或当地法律,还是有关国际法或条约的义务,或有关博物馆藏品、设施方面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或规定。
3.博物馆藏品之征集
(1)征集方针
各博物馆当局应通过并公布一份其藏品征集方针的书面说明。该方针应经常予以审议,至少每五年一次。所征集之物品应与博物馆宗旨及活动相关,并附有正当的合法所有权之证据。任何有关征集的条件或限制应在转让文件或其它档案文件中明确说明。博物馆除非在极为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应征集其不可能以适当方式予以编目、保护、贮藏或展览的有关物品。博物馆既定方针以外的征集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并只有经博物馆管理机构本身对有关物品之利益、国家或其它文化遗产以及其它博物馆的'专门利益作出考虑之后,方可进行。
(2)非法物品之征集
针对公共及私人藏品的非法物品交易怂恿了对历史遗址、地方民族文化的破坏,怂恿了国内与国际性的盗窃,怂恿了对濒危动物、植物物种地区的破坏,并与国家及国际遗产保护精神背道而驰。博物馆应认识到市场与源地之间的关系,以及经常将物品拿到商品市场倒卖的破坏性,并须认识到以任何方式,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支持此类非法交易市场都是极不道德的。
博物馆不应以购买、赠送、馈赠及交换的方式征集任何物品,除非向管理机构及负责官员证明其能够正当地获得有关标本或物品的所有权,尤其是证明其从原有国和/或原合法拥有之中间国(包括博物馆本身所在国)征集或进口此类标本或物品并没有违反该国法律。
就生物与地质物品而言,博物馆不应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征集违反任何国家或国际野生保护法、自然历史保护法、博物馆本身所在国或其它任何国家的条约而收藏、出售或转让的任何标本,除非得到外界有关立法或政府当局的明确同意。
就出土物品而言,除上述保护规定之外,博物馆不应以购买方式征集那些凡管理机构或负责官员有理由认为其发现涉及古迹、考古遗址的非科学性发掘、蓄意破坏或损坏,或涉及未向该土地所有者、占有者、相应的立法或政府当局做出说明的出土物品。
如果合适并可行的话,上述四段所提出的检验标准应同样适用于决定是否接受为展览或其它目的而提供的借用。
(3)野外考察与采集
博物馆应在努力制止不断破坏自然史、考古、民族、历史及艺术资源方面占居领导地位。各博物馆应拟定允许其根据国家及国际有关法律和条约义务开展活动的方针,并应确定其做法与国内及国际保护并加强文化遗产的努力精神和意图互相一致。
博物馆工作人员从事的野外勘察、采集及发掘工作带来复杂而又急迫的道德问题。在拟定野外考察及采集之前必须进行调查,发表调查报告,并与该国或所提议之考察地区的有关当局及任何感兴趣的博物馆或学术机构进行协商,确定所提议之活动在学术及科学方面是否合法、合理。任何野外计划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予以实施,即所有参与者在采集标本及资料时须负责任地依法行事,并通过一切实际可行的方法阻止不道德的非法破坏行为。
(4)博物馆之间在收藏方针方面的合作
各博物馆应认识到利益相似、收藏方针相同的博物馆间相互合作之必要性,并应就被认为有可能在兴趣方面引起冲突的具体征集事宜以及更普遍地就确定专业范围等事宜与其它此类机构进行协商。博物馆彼此之间应尊重对方得到公认的收藏范围,并应避免未经正式说明意图便征集与当地有特殊关系或在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属另一博物馆收藏范围的物品。
(5)附带条件之征集与其它特别因素
赠送、馈赠及借用唯有在符合博物馆既定收藏及展览方针时方可予以接受。附带特别条件之提供可能不得木予以拒绝,如果其所提条件被断定为违反博物馆以及公众的长期利益。
(6)为博物馆之借用
个人物品的借用以及借展或陈列在提高博物馆影响、质量及其服务方面往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考虑接受或拒绝所提出的出借物品及出借展览时,应如同考虑提供作为永久性藏品一样:如果出借没有正当的教育、科研或学术目的,则不应予以接受,展览不应予以陈列,上述3.1款至3.5款所述道德原则必须予以适用。
(7)利益冲突
博物馆收藏方针或规则应做出规定,确保任何与博物馆方针及管理有关之人员,如管理机构一名董事或其它成员,或博物馆一名工作人员不与博物馆竞争物品,或不利用因他或她之职位而优先获得的信息资料,并确保在个人与博物馆之需要发生利益冲突时,博物馆之利益处于领先地位。在考虑管理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其家属或亲友无论作为出售或作为免税赠送提供的任何物品时,必须加以特别小心。
4.藏品处置
篇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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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篇3: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贯彻实施《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特制定《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以下简称《指导》)。
第二条 本《指导》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执业药师,包括依法暂时代为履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时刻为患者着想,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病痛。
第六条 在患者和公众生命安全存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
第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第三章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徽记和标明其姓名和执业药师称谓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中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心、耐心、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漏。
第十一条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
第四章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并依法执行药学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业范围和执业地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注重对药品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并详尽回答患者的用药疑问。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客观地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对于患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等问题,以及其他有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地解答。
第二十三条 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在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要求患者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并给予明确的口头提醒。 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执业药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管理所执业机构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依法购进、贮藏药品,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储藏条件合法,保证购进、储藏药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不得调配、推销、分发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购进药品验收规定或过期、回收的药品给患者。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应当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药学业务,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必须提供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因执业过错给所在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谨慎保管配药记录,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恪守独立执业、履行职责的原则,拒绝任何明显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指导、监督和管理其药学技术助理或药学实习生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过程,对药学服务质量负责。对于不正确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执业药师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并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自觉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五章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扩充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为城乡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执业药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胸卡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得并抵制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饮酒,在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与所提供药学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涉及药学领域内任何成员的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以及败坏职业荣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抵制。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理人员等执业相关人员共谋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第六章 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第四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加强与医护人员、患者之间的联系,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订、修订过程,提供专业、负责的药学支持。
第四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与医护人员相互理解,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发生责任事故时应分清自己的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执业药师协会及相关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本《指导》。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本《指导》的执业药师及代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药师协会依据章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导》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导》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篇4:教师职业道德准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
关爱学生,首先要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哲学家爱默生说过: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当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才能从本质上热爱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成功。
教师要在学生心目中树立示范地位,就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善待每一位学生,使师生关系平等,激发学生的自我肯定意识。民主、平等是现代师生关系的重要标志和特点。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既能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教育作用,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师生关系融洽,能使班级气氛活跃,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讲究批评的艺术
批评也是一种关心、爱护的表现。作为一名教师,经常要面对做错事的学生,劈头盖脸地对学生进行指责,未必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批评学生,要注意一事一批,学生犯了错,教师要针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批评,不要轻易地将学生以往的错误联系起来。批评学生,要对事不对人,无论是优秀的学生,还是经常出错的学生,教师都要一视同仁,批评学生,评语要准确,恰如其分,
准确、真诚的评语,会使学生心悦诚服、欣然接受。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只有学生把教育看成是自己的需要且乐于接受时,才能取得最佳教育效果。他曾处理过这样一件事:一个学生打死了一只麻雀,为教育学生,他责令学生找到鸟巢,见一个鸟巢里面几只雏雀嗷嗷待哺。苏霍姆林斯基不无忧伤地说:“它们失去了妈妈,现在谁也无法救活它们了。”这情景使这个学生非常懊悔。二十年后,他对苏霍姆林斯基说:“如果当年您严厉批评我,那么这么多年来我就不会自己惩罚自己。”自我教育是批评要达到的最高境界。艺术的批评是教师奉献给学生的一份财富。
三、让每一位学生体验成功
教师要创设条件,使每个学生都有体验成功的`机会。如实行班干部竞聘上岗制或班干部轮流制。这样,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要让学生体验成功,教师就要发挥学生的强项。我们班有个学生,他性格有些怪僻,对班里的事从来不闻不问,在一次“竞聘上岗”开始时,他表现得漠不关心,而当竞聘“班级图书管理员”时,他一下子把手举得老高。他在上岗后,由于缺少经验,工作开展不顺利,于是,他开始打退堂鼓了,这时,我及时地鼓励他,并提示班干部帮他想办法,渐渐地他的工作有了起色,获得了大家的好评。自此以后,这个同学其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进步。显而易见,成功的体验,能带动学生其他方面能力的发展,能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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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遵法守规,诚实守信。遵守法规和行业公约,讲信誉,守承诺,坚持实事求是,“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改进服务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热爱监理事业,维护行业信誉。
四、团结协作,尊重他人。树立团队意识,加强沟通交流,团结互助,不损害各方的名誉。
五、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维护形象,保守秘密。抵制不正之风,廉洁从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保密事项。
篇6: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是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所应遵守的规范,心理咨询师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以下是详细内容。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一)总则
1、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为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不允许心理咨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
3、心理咨询师要清楚的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个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四)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五)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咨询师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来访者以下情况: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来访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是指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能力是指来访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心理咨询师需要在建立咨询关系的初期,向来访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来访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
2、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使用尚未广泛认可的治疗技术时,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咨询技术的发展状况、可能的潜在风险等;
3、当为来访者提供服务的咨询师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访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来访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5、如果来访者的确没有法律责任能力做决定,但又必须进行心理咨询时,可以请监护人采用“替代同意”的形式。
(六)关于咨询的中断
咨询的中断是指在咨询期间因咨询师个人原因暂时停止咨询。
1、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除非来访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在中断咨询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来访者提供有关其他选择性咨询方式的建议。
(七)关于咨询的终止
咨询的中止是指经过商定,心理咨询师停止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来访者结束咨询关系。
1、在有迹象表明来访者不再继续需要咨询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结束咨询;
2、如果心理咨询师受到来访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治疗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咨询师的安全时,那么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咨询。
(八)关于心理咨询案例资料的保存和处理
心理咨询师须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1、来访者的案例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案例文件夹应关闭,来访者的名字不应显露在外面; 2、心理咨询师不应该把咨询记录及草稿随便丢弃在垃圾堆里,而应撕碎或销毁;
3、如果把处于保密状态的咨询记录输入电脑,应该加用密码或其他保密技术,避免被他人辨认或窃取;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九)关于心理测评
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咨询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咨询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帮助来访者。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使来访者受益,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咨询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来访者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心理咨询师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十)关于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当心理咨询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7、当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十一)关于伦理问题的处理
心理咨询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咨询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1、心理咨询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如转介、寻求督导等);
2、心理咨询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咨询师应当向本中心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来访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咨询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中心老师寻求建议。
篇7:收入准则的国际比较
收入准则的国际比较
文章分别将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及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的定义、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计量、披露进行了比较分析.
作 者:丁一琳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江苏,无锡,214001 刊 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X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TECHNOLOGY 年,卷(期):2004 4(3) 分类号:F230 关键词:收入准则 定义 确认★ 女企业家协会致辞
★ 展会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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