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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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篇1: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一、教育税费的征收和筹措

1、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划拨

根据赣府发[1986]62号、[1988]116号和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城乡教育费三税附加(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按3%的征收率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及时足额征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下达各中小学校。

2、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划拨

按照《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45号)文件要求,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业、教育项目,中央、省包干补助我市地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住宅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不含省、市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6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要求,“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已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交纳,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征收办法:市属、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建设局规划处代理征收并按月如数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县(市、区)的具体代理征收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建设单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后,计划部门方可审批下达其项目计划,建设、规划、消防、财税等各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划拨

根据赣府厅发[1992]2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继续抓好中小学校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初应将上年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至15%,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4、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

1、国拨教育经费的管理

国拨教育经费(包括教职工个人部分、正常事业公用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项教育经费)由财政预算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教育事业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在年度之前将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时,一定要保证中央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要实行教师工资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拖欠教师工资严重的地方,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公费出国,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教育税费和捐资助学经费的管理

城乡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划拨用于教育的部分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资助学的经费等,均由征集部门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项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下达。

3、基本建设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管理

各级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加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舍的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按计划项目进展进度下拨资金。

4、教育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中央、省、市下拨的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批准后下达到县(市、区)。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5、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管好用好有限的资金。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腐、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可停止拨款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

篇2: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_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_〕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九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专户管理或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统筹集中或挪用。要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编制,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优先安排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资金,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十一条

中小学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开支,又要合理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逐步建立目标责任控制体系、综合定额管理体系、考核监督绩效体系。

第十二条

中小学要强化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规范各种支出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公用经费支出结构,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严格控制管理性开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差旅费、交通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加大控制力度,厉行节约;

安排适当的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等开支;

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专用材料等购置,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息费用支出;

严格控制其他支出,相关支出按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规范实物管理程序,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应明确责任,按财务或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程序。购置教学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专用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并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

第十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应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加强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依法落实公用经费督查、审计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

篇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分析与思考

教育经费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教育经费短缺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共性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教育大国。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十分困难,“穷国办大教育”之说比较形象,教育经费短缺严重困扰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如何才能逐步摆脱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困境,是许多人都在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作一点探讨。

一、教育经费现状:喜中有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近十年是教育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不仅教育改革与发展快,而且经费增长也快,初步形成了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格局。这是十分可喜的事,但喜中有忧,教育经费仍然十分紧张,教育事业要快速发展与教育经费缺口很大的矛盾非常尖锐,这怎能不令人担忧。

1.教育经费快速稳定增长。“八五”期间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总量比“七五”期间翻了一番以上:教育经费总支出五年合计6025.22亿元.是“七五”期间总支出的2.46倍,年均增长率23.29%,比“七五”期间提高7.21%;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合计4800.60亿元,是“七五”期间的2.22倍,年均增长率20.14%,比“七五”期间提高3.65%;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合计3554.22亿元,是“七五”期间的2.12倍,年均增长率19.27%,比“七五”期间提高5.63%。〔1〕“八五”期间国家财政状况并未根本好转,但各级政府仍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尽管这期间经济增长剧烈波动,而教育经费的增长是快速、稳定的,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2.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格局初步形成。解放以来,我国一直都是国家包办教育,不仅包基建、教职工的人头经费、事业费,而且包学生的开支,不仅包基础教育,而且包高等教育,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80年代后期,这种状况开始改变,中央提出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财、税、费、产、社、基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格局已开始形成。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在教育经费总支出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95年与1990年相比,由85.3%下降至75.2%,其中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重由67.4%下降至54.8%。1995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的25%是通过社会集资办学、学杂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等渠道筹措的`,其中学杂费所占比重己由4.2%上升到10.7%。〔2〕

3.财政拨款向基础教育倾斜。我国要力争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了确保这一“重中之重”的实现,政府财政拨款进一步向基础教育倾斜,并将义务教育列为投资重点。1995年与1990年相比,高等教育拨款所占比重由24.03%下降至20.76%。开始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将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投资重点的状况。中等教育拨款则由36.22%.上升至39.56%。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从1993年起对其进行单独统计,1993-1995,义务教育拨款由333.56亿元增加到546.77亿元,年均增长率28.03%,高于同期财政教育拨款年均增长率2.3个百分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要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观点已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学生家庭对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本补偿的份额逐步加大。1995年,成人高教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总支出中,国家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仅占50%,而学杂费占了20%左右,普通高校学生缴纳学杂费占生均成本的比例也逐年上升,已由1990年的2.65%上升到1995年的17.19%。〔3〕

[1] [2] [3] [4]

篇4: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土地使用监督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五、特殊情况用地安排

根据市政府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可按实际需要无偿划拨土地。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项目,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划拨:

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文件;

3、要求进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照原约定履行。具体施行解释权归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篇5: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按学前教育56人/千人测算住宅小区幼儿学位需求,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住宅小区人口数达到6500人以上,原则上至少要建两所幼儿园。幼儿园班级规模按照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进行控制。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可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总结推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12〕70号)和《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2014〕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发改、国土、城建、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宜春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要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教育发展专项规划(2012-2030年)》予以落实。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设置标准(见附表),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

宜春市导游词

山西省学前教育专业现状调查报告

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灌溉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各个单位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学校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文化景观建设的调研报告

财政金融检查汇报材料

南京老同学聚会策划方案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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