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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调查 探讨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的抽样调查,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研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展开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校所属巧个不同类型单位。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方式进行。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作答,资料来源真实、可信。
2。被调查对象涵盖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及其他雇佣方式的人员。被调查者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个人身份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学历、有专长等特点。
二、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状况
1。通过调查得知,各单位在招聘员工中具有以下共性:a.对员工的要求排前三位的分别为:学历、年龄及健康状况、个人专长;b.均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3-6个月不等,并在合同中规定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c.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均认为以下内容为必须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职工福利、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d.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具体岗位,合同期内一般不予改变,同时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被调查单位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时的一些具体做法为:a.严格执行每周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如工作需要加班加点,一般采取补休或给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方式;b,如劳动者被判刑或被劳教,各单位均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各单位均倾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c.劳动合同届满时,各单位均有一整套严格的考核措施。如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可续签下一聘期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给付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有一定的带薪假。
3.被调查单位对劳动法规执行现状的看法。a.多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亦有少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权利的限制不适宜。例如国家立法时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阐述较多,但对企业的合法权利阐述相对较少,没有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平等主体的地位;b.对“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观点,被调查单位持认同态度的约占60%。另有40%的单位则认为,现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加强,个别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不辞而别,且动不动就以告到法院相要挟,给单位管理造成一定压力,导致成本资源损失。C.对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这一规定持赞成态度的约占70% ,另有30%的单位认为目前经济不景气,企业负担沉重,不应额外支付补偿金。
三、问题与对策
1.应依法改变单方面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现象。调查表明,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面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的情况,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因为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合意,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同时,对劳动法25条第1项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录用条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理解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要求。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作为主要用工形式。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情形。实际上,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很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国就业形势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受到下岗和失业的压力,根本无法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允许使用,法律应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规范。
3.应正确看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原因为:a.从财产占有上看,劳动者一无所有,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等物质;从客观情况看,劳动力过剩是一种常态现象,因此劳动者在挑选用人单位时选择余地不大。b.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的租赁关系,劳动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租赁使用关系有利于租用方,而不利于出租方。c.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是一种长期的投资,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自己支付费用,但与回报不成正比。d.劳动力以劳动者的生命为载体也决定了劳动法要特别保护劳动者。因此,劳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应理解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偏重保护劳动者。那种认为劳动法仅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是片面的。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不同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这一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认知程度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用人单位适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是一种社会义务。广东省新近修改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终止合同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不属于此范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合同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和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广东省这一规定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5.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必须合法。通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乙方的义务,即应遵守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这是市场经济下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是从法律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方面。但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时,应该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要在尊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制定。
篇2: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证监会全面部署新三板发展,七方面完善制度建设,情况下面:
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也是证监会[微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记者 赵丹 北京报道
对于新三板而言,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
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
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郑立昌认为,当前上述两项制度的推出时机尚不成熟,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这两项制度也是可期的。
篇3: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制度体系
1、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的保障体系
(1)加强制度建设,寻求政策支持面对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奇台试验站必须重新审视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决心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不利因素,提高单位的绩效水平。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全员骋用,按岗定酬;在政策方面,争取新疆农科院试验场站试点工作,享受经费和人才方面的倾斜;在经费方面实行经费包干,为搞活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扫清政策障碍。
(2)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良好的绩效沟通能够及时排除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绩效。试验站的管理者要与被管理者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始,进行不断的沟通,降低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效用的发挥。管理者要在决策过程中应积极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得他们的理解,建立上下畅通的言路,关注他们对某些事情的看法,就能很容易地、及时地解决与他们利益有关的一些问题,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3)使管理层成为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支柱和行动表率绩效管理制度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决策者的支持推动,关于这一点在理论探讨中已经提及。奇台试验站的管理层需要充分认识绩效管理制度对实现单位战略目标的重要性,加深对绩效管理制度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给予绩效管理制度持续不断的.支持和推动,在绩效管理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成为绩效管理制度自始至终的精神支柱和身体力行的行动表率。
(4)加强绩效管理制度知识的培训在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制度之前,必须就绩效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方法等问题对管理者和职工进行认真培训。使职工明白绩效管理制度对他们的好处,他们才乐意接受,才会配合做好绩效工作,做好绩效沟通。管理者明白对自己的好处,他们才愿意接受、参与和推动。因此在正式实施绩效这个工作在某种意义上重要性要超过方案设计本身。
2、通过工作分析获得准确的职位描述信息。工作分析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获取职位信息的手段。借助近期开展事业单位第二次岗位聘用工作,认真整理、分析和描述各个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基本上可以包括两大部分:职位描述和对任职者的要求。
3、构建完整的绩效管理流程。绩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计划、实施、管理和反馈等。在绩效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重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双向沟通,得到充分认可的计划才能在实施中发挥效率,避免在评估时的抵触情绪。绩效实施和管理是奇台试验站在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今后试验站要设立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机构,采用按月“计件”式,及时记录和反馈信息,保证管理制度在管理者的控制范围之内;绩效反馈面谈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绩效的重要手段。开展反馈沟通,要对照绩效考评表、岗位说明书和工作计划,就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沟通。
4、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改进,二是用于人力资源的报酬分配、人员招聘、职位调整、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分配激励思路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坚持按劳分配,实行资金、技术和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拉大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差距。岗位工资与岗位聘任制度紧密挂钩,根据岗位性质及职责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和完成任务后的绩效考评挂钩。
(2)员工培训建立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的岗位培训制度,通过绩效考评的结果找出员工工作中的不足或者是需要提高的地方,有计划地协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增长知识和技能。
(3)用于个人发展计划的制定将绩效结果反馈给个人,使职工改进工作有了依据和目标。在组织目标的指导下,职工可以据此制定个人的发展计划,这有助于职工实现个人职业目标,也有助于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4)关怀与感情激励在工作中管理者须有容才之量、爱才之德,要主动地、经常性地与被管理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职称评聘、进修深造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对身边的优秀职工要选树为典型,给予大力表彰,积极宣传,组织职工向他们学习,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
总之,试验场站绩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出现不同的问题在所难免。只有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好其制度,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制度在提高单位核心竞争的巨大作用,才能实现职工与单位双赢而和-谐发展。
篇4: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镇党委、政府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有漏必赌,有章必建的原则,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财,很好的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工作全局,创建了学习型、实干型、勤廉型、创新型的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基层干部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
主要做法如下:
一、注重规范,很抓制度清理。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我镇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党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度清理和完善工作。
对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审查和归类。
共清理、审查各类规章制度52项。
结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广泛调研、座谈的基础上,找准机关、单位、村居等各个方面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持、完善、废止、新建”的要求,进行专项制度建设,继续坚持的10项,完善的32项,拟新建的10项。
二、因地制宜,狠抓制度制定。
镇党委、政府在制度清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严把起草关、征求意见关、论证关,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力争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篇5: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为确保制度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滨州公司成立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建。
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注重激励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又要注重程序性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落实。
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公司成立之初召开的制度建设专题会议,把公司员工打造成了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随着制度评审会的逐步进行,滨州公司陆续通过了《印章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会议管理规定》、《纠纷管理规定》、《证照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统一采购管理规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加油站
资金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发票管理规定》、《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加油站取暖设备管理规定》等等涉及公司各部室及加油站的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积极学习各项制度
公司各项制度评审通过后,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宣传学习活动。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层面的制度进行学习,公司各部室组织本部室员工对部室层面的制度学习,在公司掀起了一股制度学习热潮。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在会议通过各项规定后,公司领导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首先从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在全公司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
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
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
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
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
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司员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思想素质。
首先公司领导积极引导大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公司员工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引导公司员工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事业心。
在20xx年的制度建设工作中,滨州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坚持从员工最关心、与公司利益最相关的问题入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规范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了严密可行的制度体系。
20xx年,滨州公司在制度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山东公司的要求和兄弟公司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滨州公司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争取更大的进步。
篇6: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源;征管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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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10):198.
[3]?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223-225.
[4]?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9).
[5]?舒波.个税改革济贫不劫富[N].贵阳日报,-8-28.
篇7: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或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能随传随到而设置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但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宽泛,存在着以下弊端:1、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具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之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从而偏离了取保候审的目的。
2、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从该项规定上看,立法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随意性。这就为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利用其缺陷大搞权钱交易、违法创收、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1、就“51条1款1项”的规定而言,只有当那些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的才可能适用,如果没有此嫌疑,取保候审就没有必要再用了,以充分体现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防止打击畸重。
2、就“51条1款2项”而言,只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可适用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则不能使用此措施。
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不得办理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3、适用刑诉法第51条第1款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检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法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4、为了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保”责任制,错“办”追究制。
篇8:如何完善公司制度建设
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法规性保障,没有制度的企业很难想象会乱成个什么样子。可现实中我们见到的制度要么是过于完美了,要么是过于呆板了。
有的公司花很长时间辛辛苦苦制作出厚厚的一本制度,就是执行不下去,员工都不买账。这是为什么呢?多数情况下原因出在理论合理,实际没用。就是说理论上是合理的,是考虑到企业利益的,但不可能执行下去,因为并不适合企业实际。
搞理论上的东西很容易,只要想想企业大概需要哪几方面的内容,然后分细就行,这种东西不可能有什么用的。如果制定者把企业需要的都能“想”出来,那他就应该老板,因为他什么都想到了,所以跟着他肯定发大财。
一部完善的制度应该反应在两方面:适合企业实际,最大激发集体的创造潜能。做到第一方面其实不是件容易的事,想做到第二件更难!首先要求人们改变对制度的狭义思考:它不仅仅是约束性的东西,也必须是有激励作用的。有时我们看到一些企业的制度里几乎全是如何罚,如何奖的很少,这就是狭义思考的结果了。中国人都不喜欢被人管着,即便你管他也得表现出来是在帮他、拉他,这样才能让他对你心服口服,管理上的策略是这样,制度制定上是一样的。这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不一样的地方。
企业制度的制定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综合研究,就能搞出适合企业实际的且能激发集体创造力的本子了。
一、结合企业文化
制度是灌输和贯彻企业文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例如强调“奉献”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私利,打击因私损公,而倡导公的内容;强调“沟通”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自我封闭,打击地盘主义,而倡导团队凝聚的内容;强调“创新”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固步自封,打击过份经验主义,而包容某些失败,倡导学习的内容……反过来讲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制度就没有生命力了。有时会听到员工在底下这样议论:唉,都这样。我工作过好几个企业了,他们都这样……这就是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反应。企业在强调产品差异化、品牌差异化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制度差异化,因为既然你想搞差异,你在运作上就必然和别人不一样,你也就需要不一样的保障了。
二、与企业发展阶段的适应性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会面临不同的阶段性任务,相应地就不可避免的要应对不同的问题。制度这时的作用是就保障企业在这个阶段的运营,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例如在成长阶段的企业中大多强调销售,这时的制度应该偏重销售方面,“能抓住老鼠的猫就是好猫”,而其他的某方面是应该包容;而在发展已经成熟的企业中,更加注重整体协调,所以制度就必须考虑全局,注重综合治理。
三、与企业资源的适应性
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不断促进企业资源的完善,而不是无谓消耗资源。就拿人才来说,当企业处于人才缺乏时期的时候,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就必须考虑到包容性,不要人都让制度罚走了、吓走了,谁还为企业做事?而在人才充沛的时间,就要考虑到对人的综合要求――现在是要质的时期了。
四、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
这是很多企业制度中所缺乏的,所以一线工作人员常常会有所抱怨:领取某物料要签N个字……每个企业因自身业务组合、主力业务及赢利模式等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作业流程。制度在这里的任务就是充分保障作业流程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手里拿着笔,眼睛却要盯到市场上去,盯到一线去,这样出来的制度才不会成为效率的绊脚石,而且将促进效益提升。
五、服务于员工的理念
前面讲过了,中国人是最不服管的,所以你不能讲你是管他的人,你只能讲你是帮他、拉他的人,他有什么困难都可以找你。制定制度是一样的,要确立服务员工的理念。首先就是制度本身要易于理解,要简化,让员工很快能看明白,这样也容易记得住了。至于简化这点在西方企业就不适合,因为那边就是法(制度)来管人,法(制度)是最高的,没有能超越它的东西,所以西方企业的制度很厚;但中国人是讲理(合理)、讲情(感情)的,不仅仅讲―法,只跟员工讲―法他就不愿意、不接受了,因为他在想这件事不是我愿意的,而是有原因的……这就是中国人,所以制度要简化,不仅仅是易记,更重要的是留下合理权变的空间。没有这个空间,你权变了,员工会认为制度根本没用,有了这个空间,员工会认为你讲理讲情,即便罚了,也服了。再有就是考虑到执行层面,能签两个字绝不签三个,多的那个字是制造员工的麻烦,是浪费管理者的时间,是消耗企业的资源。
六、共同制定
就是要发动所有员工对制度的建设献计献策。也许您已经尝试过了,直接跟员工讲让他们提意见他们是不理会的,这种心态很普遍:你搞吧,你搞出来了我们再否定。所以不能直接跟他们讲提意见,而是采取一些策略探测他们的内心。例如我们就这样做过:在为某企业制定制度前,我们让每个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者写一篇东西,就是如果给他机会做一个企业,他会怎样去创建。当时采取的匿名打印投箱的征稿形式,加上之前又做了一些动员工作(当然没告诉他们真实目的),所以参与的热情都很高,而从汇总的结果里面确实找到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七、有罚必有奖
前面我们举过一个例子,就是某企业罚太多而基本找不到什么奖的制度。这是不对的,中国人最善于思考了,这么明显的“不公平条约”摆在他们面前还能看不出来吗?很可能一些人在看着这样的制度同时就想着如何找个新工作离开了。
其实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错的反面就是对,罚的反面就是奖。当然实际制定的时候真的完全这么做就太呆板了,不同的事情上奖和罚的比例肯定是不一样的。注意到整体比例就好了,45:55或者55:45都可以,不要失调。
八、治病救人的心态
西方企业制度是“杀人”的,你干的好留下,出差子了走人;中国企业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更人本。有一个企业曾经用过这样的办法:三个业务员没有完成月销售任务,按规定是要扣工资的,后来工资也确实扣了,但又给他们加了一条罚:让他们去看《羊皮卷》,连续一周的时间内每天早会上讲他们的感悟。后一个月,除一个人量很接近任务未完成外,另外两个都完成了。原因很简单,就是治病救人,多救一个企业多一个可用之人。当然,也有那种“扶不起的阿斗”,那就请他回家了。
九、奖罚手段创新
其实上面的例子已经谈到了创新手段。这里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的制度里面到处都是钱:罚XX元,奖XX元。这并不好,会让员工觉得就是种金钱交易。变种方式,首先会让人感到新奇、有兴趣,其次只要变到点子上,比单纯金钱手段有用。怎么就到点子上了?员工不想做、不愿做的是什么,不想失去的是什么,这些就是罚的点,当然一定要合理的;员工想做、愿做的是什么,想得到的是什么,这些就是奖的点,当然也必须是合理的。
十、实时更新
制度不能是死东西,一成不变最终肯定变为形式主义了。就象杀毒软件几乎天天都要更新,因为天天都有新病毒;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员工队伍、企业组织相应的也是变化状态中,企业制度要注意实时更新,当然并不是要天天变、月月变,这就不是制度了。当外界发生的变化导致企业自身在组织、管理、运营层面发生改变的时候,制度就必须变了,而且最好是变在前面,这样主动权就在企业手里了。所以制定制度肯定要考虑要制定制度的更新机制,由谁来做,怎样去做,这也是整体制度的一部分内容。
篇9:如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如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与中国证监会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股票提法、股东大会表决等四大方面做了相应修改。
取消预留股份来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激励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管理办法》取消了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规定。
权威人士解释,上述调整是因为新股发行与预留股份同时操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也容易在实践中发生一系列具体问题。
对于目前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拟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同时划出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上述做法可以归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的`兜底条款中,即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最终如何确定还要看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独立董事要避嫌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特别说明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有关人士解释,此举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当初,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立董事也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避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股票激励的提法也做了修改,将“股票激励”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并对第三章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权威人士解释,限制性股票的提法适应了国际通行的规则,明确了激励过程中使用的股票带有业绩、出售时间等限制条件,以区别于一般股票。
表决要求提高
《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经过三道程序,即董事会通过、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通过,而且将股东大会表决要求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公司法》修订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会制定计划、股东大会加以决策,监管部门只是要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权的扩大,更需要强调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亦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
为何选择G股公司试点
对于为何选择G公司进行试点,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比较适合采取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更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同时,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试行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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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创设。管理人工作在客观上决定了破产案件的进度,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关系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这一制度能否有效实施,是破产程序效率提升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去产能、去库存的新经济发展态势下,探索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管理人制度的反思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至此,破产管理人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被确认下来。但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管理人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在管理人的工作定位、角色细分、履职能力、日常监管及责任追究方面均存在一些制度空白,影响管理人作用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的效率。
1.管理人功能定位不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标是建立完全与市场化接轨的破产程序制度,然而现行制度对于管理人的功能定位并没有完全明晰。企业破产法里仅规定了管理人,即管理人一经指定后,其便将承载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全部职能,包括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监督、对各破产参与主体的协调、对破产所涉及全部事务的管理等不同性质的职能。实践中,这些功能确实存在不同的角色性质,体现了不同的职能定位。
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尚不能达到要求。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业务,对管理人素质、能力的要求高于一般的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师。管理人团队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财务、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特别是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对管理人的要求更高,既要具备相应的破产案件经验,还要非常熟悉相关的证券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工作。然而现实中,我国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实现真正的职业化、专业化。虽然各地管理人名册编订均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制定专门标准并科学择录,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队伍所限,中介组织从业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破产事务开展时间不长,即使在很多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入围机构中也不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高素质破产管理从业人员。司法实践中,很多管理人不能满足专业管理人要求,甚至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难以胜任管理人角色,没有足够能力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影响案件审理效率。此外,当前管理人选任基本采取随机指定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本地管理人名册,一般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地管理人名册中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客观公平,但由于入围的机构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包括专业优势不同,确实存在管理人素质与案件要求不符的现象。
3.管理人激励制度与工作保障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的价值总额,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确定;可分期支付也可最后支付,由法院确定。由于各地破产案件数量普遍较少,入册中介机构长期缺少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时间久了也影响其积极性。此外,管理人报酬制度没有真正市场化,报酬标准相对比较固定单一,没有与管理人实际工作效果和业绩联系起来,缺乏有效激励性报酬制度。而且,实际上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往往没有剩下多少有价值的财产,甚至很多是无产可破的情形,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甚至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管理人处置破产事务更多自主的权利,也影响了效率与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的法律职能与实际权能严重不符,很多管理人在破产事务管理中,诸事皆需向法官请示汇报,不愿担当,不敢负责,有时会因为请示程序繁琐加之时间拖延,从而错失最佳处理问题的时机。这些也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管理人业务指导和监管缺乏。与管理人处理职能范围内事务缺乏充分授权相对应,对于管理人业务指导与培训、履职情况考察等工作也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规范。实践中虽然有的法院相继制定了地方司法实践指导意见,对管理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但并不普遍,且缺乏经验总结和制度化推广。对管理人加强业务培训是提高管理人破产事务处理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破产管理人技能应当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此外,对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常规化考核是督促管理人尽职尽责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构想的完善
1.建立阶段管理人制度
应当根据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特点以及管理人在不同阶段肩负职能职责的不同,建立阶段管理人制度,即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区分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指定临时管理人和正式管理人。
破产法规定的指定管理人是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前与其后的破产程序阶段有着鲜明的区别。此阶段破产事务尚未开展,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并非全面接管,仅仅是配合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适度监管,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申报等基础事项。相对来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要求更多体现在财会业务层面。与后续阶段的职能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不同,其选择条件和报酬标准也不应完全等同于其后的管理人工作,适合临时性指定。此外,由于案件受理同时就要指定管理人,此时对后续破产事务处理的复杂难易程度尚不能形成有效评估,没有召开债权人会议、了解债权人意向,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对管理人和案件匹配程度的全面评估,所以也应当选择指定临时性管理人。正式宣告破产后,可以更为科学合理地选定有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的管理人来全面接管破产事务。因此,阶段管理人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实效性,这一制度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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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晚尚处于建设期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复议范围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一种监督审查制度,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这个救济渠道目前不是很畅通,出现了堵塞的现象。
首先,在复议机关的设置上,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复议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下级机关间抛开地域因素,经常接触而产生的感情因素,而下级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很多情况下虽然未经上级机关的正式审批,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事先已经向上级机关汇报过的,或者用通俗的语言讲是通过气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复议机关撤销、变更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行为违法,就如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很容易出现复议机关偏袒下级机关;复议机关在确定上除了原则上的要求,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则。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或者国务院各部位作为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当他们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复议机关不是这些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其自己,这些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不仅得出的复议结果会引起管理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同一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也难免出现吹黑哨的问题。这些复议机关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带来的直接逻辑后果便是复议案件结案决定中维持的多,纠错的少,最终导致的是管理相对人对复议制度丧失信心,放弃复议直接寻求最终的司法救济,我国目前70%的行政诉讼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其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这个窄第一体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只是有限的被列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并且还得连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各个国家的政府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来影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影响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7条的规定:基本上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只有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具体讲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只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没有列入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实践当中抽象行政行为由于针对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做出,并可以反复的`适用,所以其影响力是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所以对其的监督审查更显重要;而且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也被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虽然有单独的监督机制来监督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但在实践中这种监督还不是很到位,如果管理相对人一旦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即可提起复议的话,那么很多错误会得到及时的纠正,把危险及时的扼杀,把损失降到最低。
行政复议范围窄的问题第二点就体现在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外。《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可以说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权益被削去了一层保护膜,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因此而冷却。
再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不顺畅。就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是多元化的,大体包括自主选择型、复议前置型、径行起诉型、复议终局型、终局选择型,这种多元化的规定表面看规定的很详尽、考虑的很细致,规定的初衷也确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但细分析这五种类型的划分也是问题重重。第一,这五种类型的划分无规律可循,很多同类型的案件被列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同样是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原法》规定的是径行起诉型,而《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是终局选择型,这种混乱的局面无形中不仅增加了相关部门适用法律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本来就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的难度。第二,不利于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做何种设置,初衷都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为快捷、方便、有效的救济。然而考察现行的相关设置会发现一些安排有违这一初衷。很多应该设为复议前置的案件没有被列入,而大量案件却不明原因的被列为了复议前置案件。例如,有关合理性问题的案件毋庸置疑的应被列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所以很多情况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又驳回起诉,而当事人又无法回到复议程序,最终实体权利无从获得保护。第三,大量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型案件的存在对于司法最终原则是一种亵渎。司法最终原则是倡导法治的国家所普遍奉行的一个原则,当然行政救济的存在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只是从目前来看这两种类型所涉及的案件过多有一些没有必要前置或者复议终局的案件也被列入其中,从而造成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也有违司法最终原则。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复议的时限等问题的规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年初国家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曾透露会适时修改《行政复议法》,我们也翘首以待经过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的面世。
注释:
胡建淼主编.中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于安.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
篇12: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一、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开始 创业时一般以家庭企业的形式出现,企业成员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依托,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奋斗目标,并且有着天然的自我约束,自我牺牲的精神,有很强的责任心,相互之间有着很高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所以民营企业在 创业之初内部审计大多不被重视,
随着家族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家族成员来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所需处理的事务远远超出管理者的能力负荷;企业发展的领域发生根本的变化,无论是从技术、产品还是从市场、融资等各方面,均超出了管理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所拥有的经验积淀和知识准备,管理者再学习的速度也远远落后于企业发展速度,管理者经验和知识的折旧速度远远高于企业的变化速度。家族制的管理开始弱化,一系列管理上的弊端开始凸现,具体表现为:
第一、企业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导致家族成员之间、 创业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加深,利益诱惑增大,谋取属于自己所有的资产冲动会逐渐超过对企业法人资产的关心,特别是企业产权事先在自然人之间未加严格界定的条件下磨擦极大,核心团体内部的利益冲突,引发企业管理上的矛盾,核心团体内部的利益要求,引发欺诈企业行为。
第二、信息不对称开始产生,而且日益严重。伴随企业的扩张,信息量以几何级数在增长;伴随企业内部关系的复杂化,信息变化更为迅速也更为复杂;伴随企业生产、管理专业能力加强,信息本身专业化,渗透性不断提高;伴随企业团队中忠诚程度的递减,信息的扭曲程度不断提高,欺诈交易发生,而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或者不可能,或者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第三、随着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进,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因为,企业老板与职业经理人既无血缘、亲缘关系的维系,又没有与其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的依赖;既没有共同的一致性的利益目标,又没有完整的偏好上的志同道合;再加上外聘职业经理人没有任何资产责任能力,如果工作上出现纰漏,造成损失,也不可能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至多辞职不做,这样往往更加激发人的不负责任的贪欲,激发人的“无票乘车”的投机败德行为发生。
为了克服上述管理上的弊端,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开始产生。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迫使民营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要效益,向优化资源配置要效益,向调整产品结构要效益,向降低成本费用要效益。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逐渐从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职能,向经济评价职能等方面扩展。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查错防弊”功能是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产生的原动力,在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职业经理人的法制环境和约束手段还不成熟的时候,加强监督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对于凝结着家族奋斗血汗的民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论证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和运行效果,揭示薄弱环节,使之更严密、更完善、更科学、更有效,减少错弊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可以发现企业资源配置上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挖掘生产经营的潜力,防止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促使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三、目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内部审计的认识问题。有些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我为公司尽心尽力,公司却对我如此不信任”;这样容易引发老板与被审计者之间,被审计者与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使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同时影响了被审计者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另外,有些企业老板则抱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怕开展内部审计会伤了和气,除非有重大嫌疑或已经出了问题,否则不开展内部审计。
第二、内部审计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目前许多民营企业只重视内部审计防止错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监督职能,而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防护职能、评价职能、建设职能等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内部审计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第三、机构设置不健全。现在有的民营企业将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或在财会部门内设审计人员;而有的民营企业虽然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这样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 人际关系复杂性。民营企业内部 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对内部审计的正常开展有一定的影响。当前许多民营企业刚刚脱胎于家族制,在管理上家族制的气息还很浓厚,“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关系还在协调,有的民营企业由多个股东组成,而各股东都有派“自己人”加入到企业管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 人际关系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稳定。
第五、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内部审计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甚至企业的核心机密,有些民营企业不敢轻易让“外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所以在用人上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如何完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董事会直接 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 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 领导和公司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第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的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
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五、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要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当前内部审计发展趋势是:1、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防范于未然;2、加强企业的内部制度评审,建立严密、完善的控制体系;3、加强管理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篇13:财务流程制度完善
财务流程制度完善
一、建立、健全和创新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想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创新,这些制度有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资金投放和运用管理制度、资金的耗费管理制度、资金的回收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股利决策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与企业清算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和绩效考核制度等等,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履行财务管理职能,为提高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打下良好基矗
二、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企业对未来整体经营规划的总体安排,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能有效地帮助管理者进行计划、协调、控制和业绩评价。预算的编制根据企业发展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构建预算控制模式的起点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处于初创时期,则预算应以资本为起点进行编制;如果企业处于成长时期则预算应以销售为起点编制;如果企业处于成熟时期则预算以成本控制为起点进行编制;如果企业处于衰退时期则预算应以现金流量为起点进行编制等。预算的编制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和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也叫财务预算)。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是成功企业多年积累的经验,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责任中心,分解责任预算
不同的预算需要由不同的单位、部门和人来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对企业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工作性质进行分析,划分责任中心。所谓责任中心,就是预算执行主体,它是企业内部能够在恰当程度上使责、权、利相结合的组织单位。确定责任中心, 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各项预算指标由谁负责的问题,这也就为分配责任预算奠定了基矗一般来说,责任中心可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所谓成本中心,是指只发生成本而不取得收入的责任中心。这类责任中心只对可控成本负责,对它们只是考核成本,而不能对利润和投资效果进行考核。成本中心分为标准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
所谓利润中心,是指既对成本负责还要对收入负责,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能计算出经营成果的责任中心。这里所说的无论是收入还是成本费用,对于利润中心来说都是可控的,可控收入减去可控成本费用后所得的是该中心的可控利润。利润中心分为自然利润中心和人为利润中心。
所谓投资中心,是指既要对成本负责,也要对利润负责,还要对投资收益负责的中心是投资中心。投资中心在责任中心中处于最高层次,它具有最大的决策权,也承担最大责任。这里的'投资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而且还包括经营性资产投资。
四、加强融资决策管理,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发展所需资金,那就需要确定合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所谓融资结构指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筹措的资金的有机结合以及各种资金所占比例,具体指企业所有的资金来源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内源融资(企业留利既股利分配决策)和外源融资(商业信用融资、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资金的构成比例。只有在企业确定了合理的资本结构,才能更好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才能避免由于资本结构不当带来的财务风险。
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1、结合公司实际量力而行;2、融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要对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进行决策,力争使筹资成本最低;3、保持公司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竞争能力的提高;4、发挥财务杠杆作用,降低筹资风险。
五、加强投资决策管理,规避投资风险
企业投资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头戏,在生产性投资(国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中,若目光准确、及时、迅速,就能抢占市场,获取有丰厚回报。若判断失误,轻则贻误商机,重则拖垮整个企业,使企业被淘汰出局。因此,面对新世纪的发展要求,培育和不断壮大投资形成能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投资战略设计中必须妥善解决以下两大问题:确定合理的投资总水平,优化投资结构;科学地制定空间投资战略,其前提是明确这一战略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明确投资的空间结构。关于产业投资战略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确立优化的产业投资的价值标准与基本目标;实现最优的产业投资连带效应。只有在以上问题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才能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六、搞好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纠正偏差
预算和计划制定后,交由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执行,这时我们的工作重心就转入了对执行过程控制,控制的目的是提高各种收入和收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投融资成本,精打细算,提高资本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减少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预算和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搞好财务分析,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帮助企业改善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结果是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作出正确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和预算执行偏差。然后开展问题和偏差调查,找出问题和偏差存在的根源,采取行动纠正偏差,纠差主要手段有:1、若是计划预算不合理造成偏差,那就重新制定计划或预算和目标;2、若是任务不明确造成偏差,那就重新委派任务明确责任;3、若是人员执行不力造成的偏差,那就采取人事手段,增加人员、选拔新的主管或更换人员;4、若是指导和领导方面原因造成的偏差,那就要我们改进指导方法和领导作风,实施更有效的指导方法和领导方法。纠偏目的是使预算更加贴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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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基于我国消除碘缺乏病的承诺,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确立现有体制。但食盐专营政策采用的“三证管理、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方式,容易出现政企不分、产销矛盾突出、产业结构调整缓慢等行业弊病,生产企业“多、小、散、弱”,普遍缺乏竞争力。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案》出台。
《方案》中明确提出:“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其中指出“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也就是说,此次改革仍明确了定点生产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但不再核准新增生产、批发企业。那么如何保障社会资本进入的同时食盐的安全性呢?《方案》规定:“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明年开始,将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方案》在“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中强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那么放开盐产品价格会否带来盐价上涨呢?《方案》中明确规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贺海仁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后,食盐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产业链的部分利润有望从盐业公司转移至生产企业。制盐企业允许跨区域经营后,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食盐产品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普通食盐的价格会出现下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瑞也认为,“冲击不会太大,甚至可能通过竞争,淘汰一批落后的产能,然后盐业走规模化经营,可能还会使得价格有所降低。”
江苏盐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晏仲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则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价格体系由政府定价向企业自主定价转变。政府可以通过干预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减少对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负面影响,但食盐价格也将主要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
为保障盐业改革顺利实施、盐业健康发展,《方案》还设置了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 第十九届守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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