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奖励假规定(精选9篇)由网友“任星辰”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广东生育奖励假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篇1:广东生育奖励假规定
广东生育奖励假最新规定
昨天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省级政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确了5种再生育条件,并明确放宽再婚再生育。另一大利好是,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广东省内的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草案还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A、广东夫妇遇以下5种情况或可再生育
上述修正案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情况进行再明确。具体包括5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B、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剖宫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C、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均可自行复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修正案草案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篇2:生育假病假年休假的规定
生育假病假年休假的规定
生育假病假年休假的规定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产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包括女职工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为128天,配偶晚育的男职工也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工伤假: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0年以上的为30个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
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计划生育假 :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国卫字(1984)1号文件规定: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六)中期中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篇3: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
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外交工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平凡工作岗位甘于奉献、辛勤劳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有关单位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对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
(三)经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初审同意后,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公示。省级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复审,并在全国公示。
(五)国务院审定并发布表彰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对表彰奖励获得者颁发奖章、奖牌或证书等,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受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邀请其参加庆典和重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帮扶。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表彰奖励的声誉。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妥善保管奖章或者奖牌及证书,获得者去世的可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人保存,或者交由国家收存,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等获取表彰奖励的,有严重损害表彰奖励声誉行为、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表彰奖励。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对被撤销的集体,收回其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国务院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经批准后也可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第十六条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士,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可予以追授。
第十七条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等,授予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八条对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或者借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的,以及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 月 日实施。
篇4:广东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挂钩单位工资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再出新规。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将于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细化了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了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关系,并改变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规定生育津贴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保障弱势群体实现同城同待
《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相比旧规,《规定》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与此同时,《规定》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同等权益。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同城同待。
单位工资高生育津贴将更高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相比旧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笼统规定,新规则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新成立的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改变最大的是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规定》则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也就是说,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享受生育津贴视同领取等额工资
《规定》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其中,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而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相比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规定》明确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规定》还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此外,《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篇5:广东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1.精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申报材料
2.广东生育保险新政解读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
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细则
6.广东生育保险新规
7.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8.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20版)
9.2015年广东深圳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10.广东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篇6:广东再婚生育细则全文
20最新广东再婚生育的明确规定
广东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①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⑤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绝育夫妻可自行复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再生育改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相关阅读
27地明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自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至今,已超过半年时间,但目前仍有部分地方未出台细则。日前,媒体集中报道了广州市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因再婚群体二孩细则未出无奈欲引产的消息,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回应,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由此也引起了再婚群体对于此事的关注。
法律明确再婚生育办法由地方决定
二孩政策指符合指定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孩”。舆论普遍认为,全面放开二孩是大势所趋,民众的生育意愿期望得到满足。从双独二孩到单独二孩,再到在推进中的全面二孩,中国生育政策逐步调整的背后是中国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
7月10日,国家卫计委首次表示,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0至14岁低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6.5%,比第六次人口普查降低0.1个百分点,低于世界平均26%的水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从20的13.3%提高到20的15.5%。同时,劳动年龄人口从开始连续三年出现净减少,老龄化加速和少子化加剧并存的人口结构问题十分突出。
同年10月29日,中共全会公报允许普遍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两个月后,全国人大会于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为止已经超过半年时间。
《法制晚报》记者翻阅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的具体办法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会进行决定。
篇7:消息关于广东再婚生育
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落地
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落地,广东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广东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①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⑤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绝育夫妻可自行复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再生育改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相关阅读
27地明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自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至今,已超过半年时间,但目前仍有部分地方未出台细则。日前,媒体集中报道了广州市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因再婚群体二孩细则未出无奈欲引产的消息,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回应,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由此也引起了再婚群体对于此事的关注。
相关阅读
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妇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的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篇8:广东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广东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通过上面“广东婚假规定”的介绍,我们知道20广东婚假是3天,晚婚婚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新婚的夫妻可以合理地安排蜜月之旅了。小编在此祝新婚的夫妻恩爱、幸福一生一世。
更多相关阅读推荐:1、国家法定婚假最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3、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4、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5、最新国家婚假规定 6、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7、最新结婚年龄规定 8、2015新的退休规定 9、20婚假、产假、探亲假最新规定
篇9: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门诊费、住院生产费和生育津贴其中住院生产费用不用担心,医院会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正常生产:一级医院1700,二级医院1800,三级医院1900;
剖宫产:一级医院3500,二级医院3700,三级医院3800;
门诊部分和生育津贴都需要通过单位报销,报销时需要的材料有: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会给)及复印件
4.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两份:
5.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两份
6.单位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7.医院检查的交费凭证(收据和小白条)由女方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
门诊部分实报实销最高报销1400元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30天*产假天数晚育津贴可由女方或男方享受,当然对于我们来讲谁缴费的工资基数高就由谁享受了。
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表一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通过女方公司报销。
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还要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晚育津贴=享受晚育津贴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女方未上生育保险男方上了生育保险的也可领晚育津贴,由男方单位填表申报。
★ 广东婚假新规定
★ 婚假规定
★ 湖北省婚假规定
★ 晚婚假期规定+
★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广东生育奖励假规定(精选9篇)】相关文章:
婚假国家规定2023-01-19
31省晚婚假规定2022-05-07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2023-09-13
劳动法婚假规定2023-08-26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2022-11-15
规定的格式2022-12-04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2022-12-18
法定婚假2022-05-06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10-10
山东八项规定实施细则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