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讯问笔录范文(精选13篇)由网友“qas888”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安讯问笔录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
一、概念及作用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一 】
讯问笔录
第1次
1月20日
自12时36分开始
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此处填写讯问人姓名和单位)
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
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
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
工作单位:××市汽水厂
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兹将讯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汽水厂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1.20
【 范 文 二 】
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5时0分至20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桥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市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拘留证)听请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 范 文 三 】
讯问笔录(第3次)
时间:1999年1月27日15时0分至27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通用机械厂工作;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逮捕证)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逮捕?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篇2:讯问
讯问
讯问xùn wèn[释义]①(动)问。
②(动)审问。
[构成] 并列式:讯+问[例句] ~犯人。(作谓语)〈外〉日语。篇3:笔录
笔录
笔录bǐ lù[释义]①(动)用笔记录。
②(名)记录下来的文字:会议~放在哪了?(作主语)这次会议你负责~。(作宾语)
篇4:笔录真实
放假几天,对我来说或许是个不错的体验时期,让我从繁华与虚荣中脱身几天,看看渐渐逝去的真实已经怎样遥远了。我放下了都市,重新拾起了乡村,也许这个我从不愿意多待的地方,会给我意想不到的真实感。
——题记
通往家乡的车在路上颠簸,而我已经在渐行渐新的乡村轮廓中找到了自己的真像,自己还是回到了这片没有任何感情却永远无法彻底分开的土地上。青山依旧,薄云依旧,家乡里的人依旧在这片依稀的山脊上忙碌着,生活着。我虽曾经回来过多次,可是这里的陌生的人的面庞,无论在儿时多么熟悉和鲜艳,现实却让他们变得飘渺和暗淡。也许是时常刮来的山里风使他们日益更加憔悴,也许是连年的劳作使他们本来就不曾光亮的皮肤更加枯黄,但这曾经是我的亲人们啊,如今我看到了,却没有了一丝的记忆和感伤。我又迷茫在看似忙碌的行人身上,我竟不认识这些曾经最亲的人!我望着他们发呆,就像一颗长大了的小树在望着逐渐逝去的夕阳。直到家里人喊我吃饭,我才从幻想之中回来。
晚上,我不想早早睡去,我不想就这样草草结束珍贵的一天。吃过晚饭,村里人也出来了,刚修的路灯把本来不大的村落照的明亮,人们聚集在村里广场上,又跳起了熟知的广场舞。我也来到了广场边,但我不想把精力放在这样的舞蹈上,相反,我恰恰是想在最喧闹的地方享受孤独的宁静。没有城市的喧哗,没有城市的,虚伪,我从来没有给城市太好的印象,虽然我也很讨厌乡村。也许我就是这样一个值得厌恶的厌世之人,哪里都容不得我这样的情绪,这或许就是孤独的原因,可是,又正是孤独,又有谁懂得我只是需要一个真实的世界,哪怕是冰冷的乡村。
我这样不喜欢乡村可能真的有一些偏见,可能会引起好多反感,可是我依然对乡村心生畏惧,就好像是逃不掉的牢笼,越清晰,越可怕,越遥远。
乡村里还是有独特的美的,一抬头,便是漫天清楚的星星,没有了乌云和烟尘的干扰,这星夜便是最美的永恒。因为城市里,很难看到这样的夜空,很难看到真实的天了。已是傍晚,人群稀散,而我坐在了高处,仰望星空不想离去。被窝里再美好的幻想也会模糊,哪里有这里的星空耀眼而清晰,我宁愿随着时而的清醒或睡意在这里待一整晚,也不愿再看着黑暗的天花板度过凄凉的一夜。然而,当睡意上来了,还是在幻觉中回到了屋里,在幻觉中匆匆过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家人就已经出了门。似乎去劳作,或者去集市,在我迷迷糊糊之间,家里就剩下我一人了。不知是惯有的冷漠,还是有特殊情况,等我清醒后看着空无他人的硕大的房子,我一阵惆怅,一阵迷茫。走走吧,难得享受免费的新鲜空气,难得享受清闲的清晨。出来家门,步子迈得阔,曲子哼得闲,双手插兜不管天降何事,双耳朦胧不闻世间凡声,好悠闲,好自在!
不知不觉已经走远了,不用担心找不到回家的路,山里山外外仅有一条大道相连,望穿峦峦的青山,外面的世界既熟悉,又遥远。我已到了山的深处了,这里的村庄不再紧密,反而稀稀疏疏,人烟稀少,我怀疑走到了山的尽头,因为在往前,就看不到路了。直到停下来才明白走的遥远,明明是散步,可是还是忘记了欣赏沿途的风景,就像是计划好了的人生,被一路艰辛所打乱。停下来了,才会感受到真正的劳累,感觉像是走完了马拉松的赛道,力气在坐下的一瞬间全部溃散,留下如同石头般静止的我。太阳升起来了,我既像是看到了希望,又像是等来了绝望,太阳一步步升高,而这里,却没有一辆车路过,我往回路看了几眼,心中的信念被无情打散,懒散的自己没有了信心,再等等吧。
中午时分,还是我一人漫步在路上。这样的大山里,竟然找不到一家商店,甚至一家人烟,来时的村落,像天边的太阳,强烈而遥远。我好像累到了感觉不到累,也许是麻木,或许是茫然,我看不到希望,可希望不知不觉来到眼前。眼前,已是家乡村子的景象了,虽然看不到什么炊烟袅袅,但我在千米之外仍然闻到了若有若无的饭香,此时的肚子,也配合的打起了鼓,不管怎样,终于回来了。
越来越临近村子,想得越来越多,刚刚的颓废和绝望似乎被燃起的信念与希望代替,似乎在希望到来时,任何不美好的终被现实所化解,终成了幻想中的回忆。可是,眼前的景象却在一次陌生了。一群人站在家门口议论,包括我的家人。莫非是我出去了太长时间引起了他们的牵挂?还是我的到来引起了轰动?别瞎想了,他们还没看见我呢。走到门口,发现不对劲,仔细一瞧,哦,厕所被扒了。
城里的厕所干净,叫洗手间;而农村的既不干净,也不能洗手,叫惯了茅房,说厕所被扒了,不如是茅房倒了。可是无论叫什么,厕所还是厕所,咋倒了呢?我一时兴起,竟忘了刚才的虚弱与饥饿,蹲到了人群后,默默听着他们的谈话,原来在我走后,家里又有一次都不知道的大变化。
我刚刚出门没过多久,他们便来了。脚步悄无声息,但口号却喊得响亮;成效还未显现,但动作却干得麻利。一声声口号在村里吆喝,一家家通知在村里传播,和谐农村似乎马上到来,新型城镇化好像就要实现,人们不得不赞叹他们的工作效率啊!超过了党书记,超过了党中央。人们眼前出现了美好蓝图,可是仅仅是刚刚出现,就好像有哪里不对劲了。
莫非是这和谐农村来的太快?还是城镇化使我们不适应?我们真的要好好赞扬这些人的效率了,一面打着广告,一面干着活;一面谈的热火朝天,一面冷的让人“钦佩”。才一个上午,就拆了数个厕所,真的成为能干了,若当了拆迁队,强拆又能占得了多大头条?一面拆,一面振振有词,说得好不如说的巧,厕所影响了新型农村建设,影响了村容乡貌,拆吧,拆了好看,不拆哪能跟的上城镇化的节奏啊!你若是拆,给你个模范代表户称号,你若是不拆,我帮你拆,你若是不在家,我不用您操心,我帮你拆了就得了,哪里劳您回来费心啊。我家,厕所,估计属于第三种。
于是在热闹过后,在宣传过后,在干活过后,我家似乎成功的被动赶上了和谐农村,赶上了还未到来又要失去的新型城镇化!这就是现代化的节奏啊,这么快就要现代了,这么快,厕所就没了!回到家里,家里人回来了,他们也在议论着,议论着这倒下的厕所。厕所虽已不再,可是我们仍在,家人尚在,怎能看着厕所孤独逝去?不要说那是家里的私有财产,不要说那是生活必需场所,就单单凭着家里的两位老人,这厕所就能这么拆了吗?!何况家里当时还没有人,往轻了说你们是强拆民居,往重了说,你们趁人不在家私闯民宅,私自拆房,当了党员还做强盗,成了公仆还做土匪!难道这就是未来和谐社区的管理者,难道这就是城镇化的领导者?你们让人民怎么去相信,拆了茅房的土匪就是这乡里的领导,村里的管理?!
也许是幸福让人民忘记失去,也许是安定让百姓失去了反抗。家里的厕所拆了,自己再盖起来。不过,难道是我们太好说话,让政府忘记了痛?难道是我们太忍让,让政府如此漠视?难道是我们真的太好欺负,让他们像着土匪的政府如此放肆!!我已经愤怒到了沉默,我不解现在的村政府、乡政府如此的自由?但是,政府永远不要忘记人民的力量,不要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分量与责任!愤怒到一定程度,便是沉默;忍耐到一定程度,便是爆发!我的家乡在洛阳,我的村子叫马寨,我想对他们说,你们的真的很让我失望,很让你们的百姓们失望!
逃离了农村的自己,又踏上了回城的归途,乡村又一次给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在车上,我又望向那青山环绕中的乡村,依稀飘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看来不仅仅是经济。也许乡村已经开始了快速发展,也许有的乡村已经超过了城市,我也许已经对乡村抱有了莫大的希望,可是,若家乡的乡村管理者是这幅摸样,在我未见到之前就给我留下了如此印象,我还能再有什么幻想呢?我细细回忆了这几日的所见所想,经历像是假象一般曲折而神秘。然而在颠簸的车上突然醒来的我,还是发觉了,这一切,不是幻觉。
高一:王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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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篇6:国姓笔录
离殇女悲曲,惊我慈母心-
万民血书折,孜孜印丹青-
长有复闽心,可怜无处行-
幸得贤肋住,方得壮志凌-
是高三:孙xing星
篇7:刑事开庭笔录
刑事开庭笔录
本文档用于法律类专业同学学习复制交作业或者开模拟法庭。程序经过三次模拟论证,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的学生课本后面有本案的案情。学姐们帮你们省事了哦~呵呵
亲~记得评分哦~
临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庭笔录
时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临江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王强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王强,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0年6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临江县中山路246号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临江县中山路246号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娴担任
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卫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强委托临江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六月二号那天,我去找陈会计要钱。他不给,还拿出一张会议通知,说
钱全部抵成修车款了。没找我要钱就是便宜我了。所以我很生气。然后,我出了税务局的大门。看到他的摩托车停在门外。离保安室很远的位置。就想他既然不给我的钱。我就把他的车退走。接着就去门口修车师傅王国那借了把钳子。用钳子把锁弄断,把车退走。在经过门口时被保安看到。他们阻拦我,我没有理他们,强行把车推走了。后来警察来我家把我抓到了公安局。其他就没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强,当时车停得很远是不是方便你作案?
被告人:是的,因为也离保安室很远。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是为什么要退走陈明的摩托车?
被告人:就是因为他没给我钱。我一时气愤。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临江县税务局保安 证明内容:我在
6月2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王强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临江县税务局保安 证明内容:我在6
月2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王强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临江县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明内容:
20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王强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临江县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明内容:
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临江县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临江县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工人 证
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临江县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我单位
在开会后决定开除王强,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税务局关于开除王强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第一轮完毕后)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我只是为了要回我的工资,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
最重要的劳动力,老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做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根本不能养活家里人,孩子
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那天我没要到钱才很愤怒的想到了推会计的的摩托车。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只是想推他的车抵我的'工资,我真诚的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王强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听
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人提供的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强的盗窃行为。辩护人提供的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意性不大。本庭予以确认证人赵光明的证言、证人李健的证言、2000年6月2日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监控录像和,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强犯有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王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王强带出法庭,送回临江县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苏林
篇8:随笔录作文
随笔录作文
随笔录
谁不熟悉
谁不熟悉通往学校道上的商店的名字和每一棵树的形状?可又有谁在意过,时间正悄悄褪去了父母年轻的容颜;霎那间的走神,错过了老师关键的讲解;风凉话,则伤害了同桌的自尊心;视而不见,让你把新开的文具店当成了昨日的服装店。
生活中的“熟悉”让人很容易忽略的往往是很重要的一份情感,一次感悟。
圆明园
这是一个全国人民曾经骄傲的地方小学作文 ,也是全国人民感到羞耻的地方。我们再也无法目睹它曾有的`恢宏、典雅;再也看不到它曾经陈列在大殿中的奇珍异宝。当那几块带着欧式风格的残石断臂向我们诉说着侵略者残暴的时候,我的心在流血。
五味俱全的大自然
大自然是给于我们发现的,是五味俱全的。
也许对蜜蜂来说,花儿永远充满甜意;对花儿来说,露水是圣洁的;对星星来说,没有月亮就是暗淡无光。
不经过风雨怎样见彩虹,大自然就是公平的。就看谁善于珍惜,那么你就是那颗璀璨耀眼的珍珠。
一个瞬间
秒针匆匆往前走,一秒就是一个瞬间,行色匆匆被绊倒。连咽唾沫的感觉也记不住,竟然记住了匆匆驶过的车号,刚凑到同学耳边想说悄悄话,就被后面赶来的同学打断了。“匆匆”很快,我们会用无数个瞬间,收获了很多,也失去了很多。
篇9: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第1次)时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审判员:江再平
书记员: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志松,男,生于1942年10月4日,汉族,江苏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县东沟镇五楼村二组22号,身份证号码:3209231942100****5.
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被告:谭代俊,男,生于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县人,务农,住**县万朝镇万富村**组94号,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070****4.
审: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收到,没有异议。
被:收到,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开庭前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谭代俊在20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若被告谭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则除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外,还应支付资金利息(从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并且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双方当事人核对以上庭审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休庭。
篇10:作文 国姓笔录
作文 国姓笔录
离殇女悲曲,惊我慈母心-
万民血书折,孜孜印丹青-
长有复闽心,可怜无处行-
幸得贤肋住,方得壮志凌-
是高三:孙xing星
篇11:抒情散文:心情笔录
抒情散文:心情笔录
当笔下肆意挥洒的心情化为文字,我将用它记录永生-------莫言
记录心情,记录生活,记录点点滴滴,它不是执着的过往,它只是我成长的见证。
手中的笔在不停的转动,那是我在思考;口中发出的阵阵叹息声,那我是在纠结;纸上的字迹在有条不紊的进行,那是我在安排思绪之路。
感的知,思的念,缘的份;水的柔,微的笑,妙的语;
寂寞的街道,一个人的时光,悠长的小巷,两颗心的盼望,世间所有相见,不如怀念来的真切,实在;所有的怀念,不如撰写纸上,多年后,至少让它深埋在初见的季节,馨香依旧。
屋檐细雨,堂前飞燕,装饰了那段旧时的光阴,弥补了残缺不全的喜悦,正是因为它们的出现,使色彩变的斑斓,沉静变的异动。衔泥的燕子,摇曳的花枝,褪色的长夜,破晓前的向往,生命在轮回,熟悉的永远都是我们的笑脸,张着不老的容颜向青春喝彩。
思的念,念的想,张开怀抱,接受阳光的洗礼,微风吹过,何必想着一湘旧梦,幽幽苦我心。晶莹的`泪珠,流去的只是我的不成熟,在成长的道路上不懂得转弯的惩罚,在记忆的深处,埋下一次幼稚的冲动,童话的幻想,只是一曲梦回,湿了枕边的丝巾,苦涩难当。最美的流年应该是去留无意,云卷云舒,看庭前花开花落,淡定自若,悠然听着、、、
滴滴、答答,最好听的声音就在水溅落的瞬间,柔若无骨,经风婉转,看似不经意的划过耳畔,却在心中谱起了音符,跳动的节奏,跃然上了心头,虽不是天上霓裳,地上羽衣,却是水的物语,心的聆听。音波的传送,带起的是脸庞微微的蠕动,腼腆的笑容,在诚心的祈盼中,修饰了人间的四月天,可掬,动人。
锦瑟流年,新语旧愿,放纵一次又何意,张狂一回又怎样,没有犯过错怎会知道错的离谱,没有失败过怎么会知道成功的意义。所有的不确定都在黄粱一梦间,所有的世事风云在变,逍逍遥遥,共度一生逍遥游,嘻嘻哈哈,在无意中渐明人世之理。心存对来到这个世界的一份感激,对所有出现的,逝去的,怀念,微笑。
将所有的心语用语言加载,妙笔下也是能生出嫣红的花,染色了的一纸素颜也至少苍白了一个雨季。所有的委屈,所有的不甘,也不再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惹人怜。我明白天总是会晴的,雨总有会停的时候,路也会直,旅途总会有顺利的时候,只是现在,这道坎正起时,没有办法去改变,磨砺心志,正是佳节,能不能走出不一样的曲调只有看自己的一颗心,有没有被浮世的浪潮所吞噬,躲过了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躲不过,就是沉于海底,做一个历史的游魂,见证曾经的这段呕心沥血的沧桑….
篇12: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
当前公诉人庭审讯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讯问走过场,没有目的性。一些公诉人对庭审讯问不重视,认为反正后面还要举证证明,即使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只能从重处罚。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则更是拿着起诉书随便问两句,没有体现出讯问的目的,成了让被告人简单的认罪表态。固然,大部分不认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过下面的举证质证活动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不认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简单地问几句就匆匆收场不问,表示要通过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往往使人们产生疑虑:是不是公诉人没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本领?还是被告人有关翻供或不认罪的说法的确是真的?否则公诉人为什么不回应?如:
公:被告人李某,刚才你向法庭说起诉书认定的不是事实,为什么不是事实?
被:就不是事实。
公:你以前不是供认过的吗?
被:以前供认是公安逼我说的,我不说,他们硬记的,也不给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供述。
被:我说的是实话的。
公: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证据证明他有罪。
在这里,被告人既然已经翻供,且说公安人员逼供,就应当问清公安人员如何逼供、其对笔录看过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如何说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其是否了解,是根本不知道,还是知道或者参与而只是能行为性质有异议等,而不应当急于退出讯问,显得底气不足。
2.讯问针对性不强,泛泛而问,隔靴搔痒。一些重大案件,应当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讯问,从而使旁听人员和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泛泛而问,则达不到此效果,会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得其详。
3.讯问不讲究方法,“强行”讯问,带来抵触情绪。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企图让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对于那些不认罪的被告人高声指责训斥,语气生硬,甚至威胁被告人,这种讯问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讯问效果,反而会造成被告人及其旁听的亲属对公诉人产生对抗、对立情绪,影响讯问效果,也影响公诉人的形象。
4.讯问软弱无力,无法揭穿被告人的谎言,给下面的举证活动造成困难。有的公诉人与上种情况正好相反,讯问语言软弱无力,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翻供行为束手无策,没有制服的办法,对于辩护人所进行的诱导性发问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诱导下改变口供或做虚假陈述,也不表态说明尽管被告人不供认,下面公诉人还将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结果造成法官听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无法下判。
5.不问还明白,越问越糊涂,失去讯问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经很清楚,而公诉人在讯问时却不得要领,没有围绕犯罪构成和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条理地讯问,造成被告人供述头绪混乱,让人听得糊里糊涂,失去了讯问效果。
6.被告人本来还认罪,不当讯问后反而不认罪,造成讯问失败。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态是复杂、矛盾、犹豫与动摇的,他们既担心认罪了罪责太重,又担心在法庭上不认罪会被重判,因而会根据法庭上的问话情况决定自己的态度,这时公诉人尤其要注意讯问的方式方法,不要因问话的方式不当造成被告人不认罪。如一起共同盗窃案,被告人作为承继的共犯,在他人将物品从某厂的车间里盗出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一起搬出工厂,然后销赃。对这一情节,被告人始终是承认的。
公:被告人刘某,你认不认罪?
被:认罪。
公:那你把怎么偷厂里的东西的情况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没有偷厂里的东西。
公:你不是承认帮他们(同伙)偷东西的吗?
被:我是帮他们把东西运到收购站去的,我不是偷东西的!
公:你帮助他人把偷来的东西运出工厂,也是共犯行为,不要抵赖!
被:我没帮他们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们把东西偷好运到我这,我才帮他们去卖的!
显然,被告人一直在回避自己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对“偷”这个字很敏感,认为如果定他共同偷东西会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为尽量说成是帮助转移和销售赃物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对法律的理解,毕竟对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将所盗窃财物一起搬出工厂这一行为他过去是供认的,而在公诉人的强调下,其干脆采取了推脱的态度,否认过去的供述。其实公诉人只要让其把过程陈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讯问的时候过早暴露要给其“定性”的目的。
7.讯问漫无边际,抓不住要点,浪费时间。这主要是公诉人庭前没有进行准备,在讯问时又不知哪里是讯问的重点,于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讯问漫无边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掺杂在一起,浪费时间。
8.讯问重复,没有重点。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已经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复讯问,而要把讯问的重点放到其没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对其已经供述的内容再问一遍。而部分公诉人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讯问提纲上的内容全部问一遍,不懂得随机应变,不懂得及时根据庭审的情况调整讯问策略,造成了讯问重复,重点不突出。
篇13: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
要实现讯问目的,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公诉人就应当掌控好法庭讯问的语言,为完成指控服务。
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5.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讯问的顺序。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根据对各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预测,对讯问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调整,不一定按照起诉书对各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进行讯问。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个别讯问被告人时,都是按照起诉书给各被告人排列的顺序,逐一传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与发问的,但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之前先与审判长沟通,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调整讯问顺序,取得审判长的支持与配合,一般让认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讯问,再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以争取主动。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其他被告人认罪,此时可以先分别讯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讯问中,公诉人可以要求这三名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加以供述,最后在讯问第一被告人时,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赖,但由于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对他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供认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也能使旁听群众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确是在抵赖。
7.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对质。对质的方法,是在对每个被告人都讯问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确认谁在做虚假供述,然后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先讯问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该情节内容,在其供述后,再向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该情节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释等,使被告人在同伙面前不得不说出实情。
8.必要时补充讯问,不要懈怠。公诉人要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以揭穿被告人谎言或者为后面的举证打下基础。法庭调查中,由于公诉人讯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很可能因辩护人的发问,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或内容,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当辩护人的发问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公诉人更应主动请求发问,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经常会抓住这个机会,向被告人问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企图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这些内容攻击案件的证据体系,或者根据这些内容得出与实际案情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后,不要认为完成了讯问任务就万事大吉了,而要怀着高度的警惕认真倾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要懈怠,更不要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听之任之,一旦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因辩护人的发问而发生了变化,就要立即进行补充讯问,让被告人说清该问题,以正视听。如某医院副院长赵某受贿案的庭审中,针对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该医院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丁某承包医院基建工程后,收受丁某贿赂10000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作了如下发问。
问:丁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
问:关系怎样?
答:关系很好。
问:由谁承包医院基建工程,你说了算吗?
答:不算,主要是院长说了算。
问:这么说,你并无决定权,是吗?
答:对。
对于此种情况,公诉人立即要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问:当时(送钱时),你已认识丁某多长时间?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过两三次饭。
问:认识不满一月,接触不过两三次,单凭这种感情基础,丁某会送你这么多钱吗?
答:不会。
问:在本医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负责的什么?
答:工程发包、确定建筑公司,由我考察并提出建议,最后由医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问:由谁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议的权力?
答:对。
随后的辩论中,辩护人尽管认为这起受贿事实是朋友馈赠、中介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由于公诉人在补充讯问中,已将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9.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语言。法庭上被告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对于审判的态度等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 一律的语言进行讯问,而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不同特点,适当地选择讯问语言,讲求讯问策略。如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时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其能够听明白,而问话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直截了当,直接问其事实过程;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问话时注意不要将隐私事宜直白地拿来讯问,一般可以采取“这个事……”而不直接说隐私的事,只要其听得明白即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社会地位也较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则不宜问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样受贿的?你受贿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人人都很在意脸面,尤其是那些过去地位比较高、在法庭旁听人员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对于这种问话方式,可能就会不能接受,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被告人甚至为此横下心来翻供或不认罪,为指控带来麻烦,因此,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确定讯问语言策略。
10.适时运用“反对”,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予以制止。公诉人在讯问中要讲究问话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诱导性讯问。同时,公诉人更要注意倾听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有没有诱导性的语言,对辩护人的诱导性等不当发问要及时作出反应,向法庭提出反对,坚决制止。诱导性的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1)问题本身与本案无关,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从酒吧里带过女人回房间?”辩护人企图以被告人以前的经历证明其在案件中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公诉人应当立即提出反对,指出这一问题与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该案中被没有关联性。(2)发问具有诱导性,暗示、建议被问者作出某种回答,如:“那笔钱你能贪污得了吗?”意思是该贪污行为被告人无法完成,被告人听到这样的问话,一般都会顺着杆爬地说:“是,我贪污不了。”因此,公诉人要及时提出反对。(3)要被问者作出结论性意见,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这说明你根本不想杀他,对不对?”(4)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或泛指。(5)发问带有诘难性,违反法律规定,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没有人在侦查阶段对你诱供吗?”(6)发问意在向被问者提供信息,或将卷内证人证言透露给被告人,或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露给被问者,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行贿人说送给你的是银行卡,不是现金,是不是?”当被告人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由于不是辩护人想得到的,辩护人会追问:“你再想一想,是不是这样的?你有没有记错?……”适时运用反对,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听之任之型与惊弓之鸟型。听之任之型,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不闻不问,不加制止也不补充讯问,结果导致被动;惊弓之鸟型对辩护人的发问太过神经过敏,对于一些并无不妥的问题也胡乱提出反对,造成法庭以及旁听人员的反感,得不到审判长的支持,自讨没趣,也影响公诉形象。
11.注意讯问用语禁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了态度严肃、语气威严之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宜忌,避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主要是:
(1)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常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说:“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这里,“发问”一词不准确,因为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是“讯问”而不是发问,应当准确表达。
(2)当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时,不要问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为准?”因为此话的内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应当以被告人当庭所认可的为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这些都需要用证据去证明,而不能简单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认可,而且公诉人一旦这样问,被告人一般都会说:以今天所说的为准,而这一说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实的,因而公诉人这样的问话方法,只能给自己下步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不能这样问。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这种问话方式显然是受了港台电视剧的影响,但其实这种问话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诱导性发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对前一个问话已经确定的回答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问,比如: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伤口是单刃锐器造成损伤时,需要让被告人回答有没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犹豫时,公诉人可以问:“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讯问中尽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有的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翻供时,可以直接宣读其以往的供述,以证明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实践中也有许多同志这样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将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众面前,证实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说谎。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宣读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动,毕竟属于举证环节的活动,如果直接拿到讯问环节来用,可能会招致辩护人或者法庭的反对,认为错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有指供之嫌。因此,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不要问被告人:“你在××(阶段)供述是……(供述内容),是不是?”而要通过其他讯问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其以往供述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5)不要威胁被告人。经常见到在被告人翻供时,会说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严厉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实供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来这话没有问题,却会被辩护人拿来说事:“请看,公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这么庄严的法庭之上,还在威胁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了怎样的威胁!这说明他所说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实是成立的!”这种说法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辩护人这么利用,往往很有煽动性,尤其是当旁听人员中被告人的亲属占多数时,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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