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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篇2: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3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消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费医疗的利与弊
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弊端
由于公费医疗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它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医疗费用由国家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浪费;管理水平低,专职管理人员少,漏洞多,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等。根据1986年的一项医疗服务调查显示,公费医疗人员的2周患病率比自费人员高32%,住院率是自费病人的2倍,而到了1995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部分病种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和住院医疗费用调查,公费(包括劳保)病人的平均住院日比自费病人长36.1%,公费病人的次均住院费用比自费病人高75.7%。
篇3: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推荐度:管理制度 推荐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推荐度:小学管理制度 推荐度:公司的管理制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一、本院为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由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付组长。具体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三、凡来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必须持公费医疗证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按规定写好病历,填写好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病案、剂型、剂量、用量、用法等,并签上全名。
四、中、西药处方药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用量,不得超量开方和重复开方。处方用药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五、公费审方,审方人有权对超范围、超量和重复的处方进行修改或退回给处方医生再作修改。如医生不愿作修改,审方人可以拒绝签名,药房可以拒发药品。凡公费医疗范围“*”号的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用药理由。
六、本院定点的公费医疗患者住院,用药必须按公费医疗规定,检查、辅助治疗必须符合病情,病程记录必须详细记载,出院带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凡按规定需审批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事先填写“公费医疗大型精密仪器检查、治疗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由院医保办审核同意后,经市公费办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急诊外,不得先检查,后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给予检查者,其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八、病情需要转院者,接诊医生须写明转院理由,经转医院诊疗科室后,医保办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转院。
九、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加价收费,不分解收费。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院内通报,并酌情扣罚奖金。
篇4: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大家知道学生利公费医疗后怎么报销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1.报销条件:
①门诊外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学生自费就诊费用)
②门诊急诊(参保学生因急诊自费就诊的门诊费用)
③门诊转诊(开具转诊单,自费到上级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④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2.报销时间:11月27日(星期一)、28日(星期二)(8:30-11:40及13:30-16:40)
3.报销地点:一校区校医院四楼医保办(438室)
4.住院报销须携带材料:
①学生卡
②身份证(原件)
③住院医疗费票据(原件)
④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
⑤住院费用明细总表(原件)
⑥完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校医院住院可不提供)
报销咨询电话:医务科0451-86418827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篇5: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严禁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医疗证开药。定期开展处方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经济处罚,且学校公医办有权从应付医院的医疗费中直接扣款。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对象)
(一)学校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在学校已办理离、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公费医疗包干单位人员除外。
(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公费医疗证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后,凭人事处的报到表及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第一次办理医疗证或以旧证换新证,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二)补办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学校公医办补证,补证收费10元。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的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学校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违反规定,处以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暂停使用医疗证半年,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转诊,需提供校门诊部转诊单。校门诊部医生在签转诊单时,应提醒转诊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转诊单的注意事项;转诊者应主动向医生询问有关药物、检查及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就诊医院有告知病人药物、检查及治疗中自费部分的义务。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学校定点医院原则上为本校附属医院;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仅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口腔医院(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仅限东校区教职工)及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仅限患慢阻肺、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疾病诊断材料)作为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转诊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二)特色医院
学校规定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为特色医院。因病情需要到特色医院就医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经学校公医办批准后转诊,按特色医院比例报销。未经批准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除(一)规定定点医院、(二)特色医院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教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报公医办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住疗养院(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养老院,经公医办批准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2。教职工因年老体迈、身体极度虚弱,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不便,需在住家附近的广州市内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医办审批后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3。除1、2情况以外,教职工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经学校公医办批准,执行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四)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公医办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医办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篇6: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版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 (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 )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 )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八、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九、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十、在本单位卫生科(所)医务室、保健室看病服用的一般药品费。
十一、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十二、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 )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第三条下列各项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可参照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负担)。
三、经批准疗养或康复医疗(指非手术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人员 )所需的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药品费。
四、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的各种x光放射等检查性质的费用 )、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四条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 )、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 )、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养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 )、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研究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其它条款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7: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岗位职责
,
2、负责审核报销本单位教职工的医药费。
3、向教职工宣传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各种表报。
5、及时到卫生局办理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生孩住院费,病重任院和转诊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6、定期向领导汇报公费医疗执行情况。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杜绝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8、负责教师红十字会工作。
篇8:南沙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南沙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更好地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进行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服务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各享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利用公费医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门诊、住院、急诊费用药标准按照区公医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粤劳社〔〕121号)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版)中有关项目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执行(市医办〔〕16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南沙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医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区社区管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本区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区公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医办)在区社区管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对本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和调研等实施管理。
(二)对区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对享受单位、人员及定点医院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 承担公费医疗服务的各定点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区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本单位公费医疗各项具体服务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费医疗服务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区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对本单位人员宣传、教育公费医疗政策。
(二)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九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本区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区财政供养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本区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区财政供养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四)由市财政供养的、属于市编制的区工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五)区总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总工会举办、实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六)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1986年前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七)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八)享受区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九)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区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的各类单位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原合同制退休人员,应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属自收自支和财政核拨补助(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医院除外),都应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家属统筹医疗范围和规定
第十二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在编人员,由其本人供养的直系家属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一)父母亲、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一贯没有参加工作的无业居民。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三)具有广州市居民户口者。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照顾延长家属统筹医疗时间。
(一)参加家属统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学校(高中、职高)未毕业的的子女可延续到19周岁(需凭就读学校证明、本单位意见和干部本人申请到区公医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超过18周岁子女因患有精神病(不包括大脑发育不全),持有市级以上精神病院诊断证明,可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三)对已全身瘫痪(不包括下肢跛行)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持有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证明,附有近两年就诊记录,且原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超过18周岁的子女,经干部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证明,可逐年办理延长家属统筹医疗时间。
第十四条 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因病持家属医疗证及记帐单在选定的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院给予记帐。
第五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区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七)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九)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十六条 自费范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下列情况由患者自理。
(一)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用药。
(二)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人费、特护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伙食营养及生活用品费,以及各种整容、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理,药品等费用;各种会议医药费;不按医疗定点就诊的医疗费及遗失医疗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医院特诊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未经批准而作高级仪器(包括CT、ECT、核磁共振、碎石、微波加热治疗等)检查的费用。
(六)凡跨年度一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家属小孩领医疗证前发生的医疗费。
(七)凡属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造成伤残以及违法染上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离开本市在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区公医办同意,自行到外地治疗以及旅游(包括出差绕道往返)、探亲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其他由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障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全市上年度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及区财力,并考虑各单位的人员构成情况,制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限额管理制度,核定公费医疗经费开支限额。由区公医办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享受单位、医疗单位共同承担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责任。
(一)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采取总量管理,总量内由财政负担,超支部分由享受单位、医院分摊。
(二)对部分单位享受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庞大,参照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每人每年医疗费累计金额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第七章 医疗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单位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由区公医办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各单位的在编实有人数核发。区公医办对各单位要严格把好公费医疗人员“入口”关,定期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界定,对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编外人员一律收缴医疗证。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凡医疗证申领、注销、医疗点的更改、离退休人员易地转办手续等,一律由该单位专办人员与区公医办联系办理。单位撤销或机构性质改变,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原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并向区公医办注销。
(一)医疗证新办。
1.新录用(调入)人员应在报到后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人事局开具的工资转移关系、全民合同制手册,单位享受人员登记册以及本人一寸近照相片一张向区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证(只限编制未满的单位)。
2.随干部调动家属:凭干部、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本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自干部、职工调入一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
3.转业干部家属,持部队介绍信、本年度部队家属包干医疗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原件及干部医疗证复印件各1份一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
4.新生儿持出生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绝育证或父母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自婴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办有独生子女证者,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予办证)。
5.符合条件供养的父母、配偶,凭供养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和单位介绍信,参加者所在街道证明、户口簿,办理供养父母的还必须附其他子女所在单位无报销医疗费用证明。
(二)医疗证补发。
医疗证属有价值证件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单位审查属实并加具体意见盖章,由单位经办人员向区公医办申请补发。区公医办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发。失证期间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三)医疗证改点。
享受人员因特殊情况(如户口迁移、病情需要等)确需更改定点医院的,应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公医办审批。
(四)医疗证注销。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退职、离职、开除、死亡、判刑、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其本人和家属的医疗证一律由本单位收回并在一周内交区公医办注销。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指满十八周岁月份)到区公医办办理注销医疗证。
第二十一条 就诊医疗点实行划区定点制度,原则上采取就近就医的办法。享受“优先医疗”的人员可以选定三间医院;享受门诊优先人员可选定二间医院和一间中医院,其他干部、职工和家属可以选定二间医院。专科医院不受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八章 记帐单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记帐单由区公医办集中管理,按各享受单位实际情况发放。各享受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记帐单,健全记帐单的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公费医疗记帐单的管理,记帐单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整、清晰,并加盖有关业务专用章,急诊病人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费用的记帐单,须加盖“急诊”章,并附简要病情、检查及用药情况,记帐单按每50张为一装订本,并在每本封面注明分类金额、总金额及处方数,每月发生的记帐单要密封好在次月10日前送到区公医办。区公医办审核后对有效医疗费进行拨付,对违反记帐单管理规定的无效记帐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及区公医办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检查结果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考核,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自觉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全年无超出开支限额,成绩突出的享受单位,由区公医办给予奖励。对公费医疗管理松懈及无故拖延、欠缴、拒缴公费医疗分摊款的享受单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医疗费总量和个人医疗费总量情况,发现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区公医办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暂停发放记帐单,由区公医办扣回不该支付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罚款、扣证等(扣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自付)。
第二十九条 区公医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医院检查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给予奖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公医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试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详尽。
公费医疗特点
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弊端
由于公费医疗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它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医疗费用由国家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浪费;管理水平低,专职管理人员少,漏洞多,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等。根据1986年的一项医疗服务调查显示,公费医疗人员的2周患病率比自费人员高32%,住院率是自费病人的2倍,而到了1995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部分病种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和住院医疗费用调查,公费(包括劳保)病人的平均住院日比自费病人长36.1%,公费病人的次均住院费用比自费病人高75.7%。
篇9: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论文
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论文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开始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呈现出越发复杂的态势,而对于公费医疗管理来说,其面对的是不同形态的人,也面对降低公费医疗费用的压力,这更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也只有从一线员工到公费医疗管理人员整体思想政治水平提升是解决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措施,本文以下内容将对提升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水平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供参考。
二、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分析
根据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在公费医疗管理中应着重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一,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重点学习马列主义及其跟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逐渐促使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并能不断提高解决和分析实际情况的能力。第二,将单位的各项行为与我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融合,并加大教育力度,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统一到单位中来,提高对工作的事业心,自然地为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贡献力量。第三,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第四,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从各方面着手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提升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水平的措施研究
根据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要提升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水平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目前,不仅社会意识的传播规律、生成特点和表现形式产生了深层次的变化,而且思想政治工作所处于的设置条件、工作对象和外部条件等均和以前不同,广大干部职工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和道德选择也产生了变动,其迫切需要满足心理和谐、缓解心理压力和改善心理健康环境,这就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要不断摸索完成这项工作的合理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心理疏导的特征,严格按照规律,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标准,建立人性化的流程,并定期组织谈心交心活动,可以取得明显的效果。在公费医疗管理中通过融合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的思想政治工作,给枯燥的思想政治工作添加了更加科学的要素和人文精神,注入了不竭动力,对促使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更加有效的实际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思想政治工作是为公费医疗管理这个中心业务工作服务的,业务工作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的.标准之一。公费医疗管理队伍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是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最终要求是调动全员的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促进业务绩效的提升。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建设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模范示范带头作用。在公费医疗管理中树立优秀的职工典型并及时做好各种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模范示范带头作用。在公费医疗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善于发现和培养严格按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就医的典型人物以及工作中的典型代表,并积极将这些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进行大力表彰和宣传,使单位中更多的员工受到鼓舞和激励,进而促进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引导职工规范就医。第四,建立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共同的奋斗目标。
共同的目标,也就是通过一个团体成员共同的努力可以取得的预期成果,而各个成员在完成目标后能够得到其心理和生理上的慰藉和满足。可见,实际工作目标对于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具有很大的正面作用,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管理人员可以带领全体职工朝着明确的方向努力,并最终完成目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这个目标确定以后,管理人员就可以理所应当的带领广大职工顺利的朝着目标前进,这期间还需要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特别是要注意应用激励措施,全方位多举措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使得全体人员团结在一起,在高凝聚力的作用下,就可以相互协作和配合完成共同目标。第五,培育管理文化,铸造管理核心价值观。管理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培育先进的管理理念、提炼优秀的管理精神、塑造良好的管理形象、造就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管理文化建设首先应当提炼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因为它主导和支配管理文化的其它要素。公费医疗管理的特点是价值不能完全以公费医疗费用的控制标准来衡量,工作成果带来的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为职工群众良好的就医条件。思想教育工作应当通过大力宣传加强和规范管理对职工群众公费医疗的重要作用,让员工看到、听到、亲身感受到加强和规范管理带来的好处,从而产生强烈的满足感,产生持久的维护这一措施的动力。第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提高如下几个方面的能力。一是要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在决策中一定要考虑实际情况和规律,不能蛮干、乱干和瞎干。二是提高协调能力。对于公费医疗管理中的中心任务,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工作方针计划,而且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提高执行力;要注意协调好上下级、同级之间的关系,以便能够更好地形成领导合力。三是要强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到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与广大职工谈心交心,从而掌握工作情况及其思想动态,找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针对问题找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四是要强化说教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情感人和以理服人,尽力做到趣味性、理论性、知识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增强工作实际效能;要提高自身形象,在注重言传的前提下更要采取措施使得身教效果发挥到极致。五是要强化分析判断能力。要能透过普遍现象,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并针对具体的矛盾能够准确的对其质、量和度进行合理的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科学的化解。
四、结尾
本文以上内容首先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随后提出了提升公费医疗管理的思想政治水平措施,表达了观点,提出了见解。但作为一名管理人员,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严格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费医疗管理的整体水平。
篇10: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告别公费医疗
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时代即将终结!6月3日,从南昌市了解到,该市拟出台实施办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7月1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衔接,至此南昌市成为全省唯一保留公费医疗制度的城市。为顺应公费医疗改革的大趋势,南昌市拟从7月1日零时起,完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接。
根据规定,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补缴之前的费用,补缴办法以206月30日为核定人员基准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统一从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医疗保险费。
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从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年6月前退休人员,不需补缴。 据介绍,南昌市财政测算需补缴7155万元,150元一次性个人账户补助金需173万元。
据了解,原公费医疗普通门诊常见的病种,在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可以得到95%的报销,其他偶发性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支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为32万元,单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这次改革实施方案,40种慢性病分两类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95%,高于原公费医疗的90%的门诊报销比例,同时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50%以上。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改革完成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厅级100%,县级98%、科级及以下96%的比例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再增加2%报销比。
此外,限价项目限价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部分报销80%(在职)、85%(退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也由公费医疗待遇的13家,增加至医疗机构293家、药店380个。
篇11:省级公费医疗转诊转院协议书
省级公费医疗转诊转院协议书
经省级医院建议、患者申请和享受单位同意,省公医办批准__________同志转____________医院诊断治疗____________疾病,转诊时限为______月,为便于转诊费用报销,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商定的转诊医院特指该医院本部,凡接商定医院、转诊项目、转诊时限发生的转诊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凡在该院分部、分院、联合病房、其他非商定医院和非转诊项目、本次转诊时限以外的费用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
二、患者须严格执行我施?省级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规定。超出范围的项目及药品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转诊的普通医疗项目按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转省外治疗的住院床位费,其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省内规定的同类人员的'最高标准(普通人员每天12元,保健人员每天25元)。
四、高额诊疗项目(含单项费用等于或大于1000元的检查项目),应事先通过单位向省公医办申请,
未经批准和不属我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项目,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虽属我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但费用高于我省标准的,按我省标准结算。
五、转诊返昌后必须在15天内凭我办转诊介绍信、发票(门诊附病历、处方,住院附出院小结及费用明晰清单)和《省级公费医疗医药费报销单》到省公医办审核报销。因材料不全无法审核的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材料后再送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六、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由省公医办负责解释。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诊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享受单位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省公医办(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2: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
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
一、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克服浪费。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内部的改革,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构,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向医疗保险过渡奠定基础。
二、改革内容
(一)在实行改革,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方面适当提高市属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定额标准;另一方面对享受单位出现的大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实行大病补助办法。
(二)为充分调动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把管理同卫生的投入结合起来,我们在上年市属人员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后,对医疗单位确定一个当年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控制指标(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考核标准,进行奖惩。
(三)具体考核奖惩办法
1.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的情况作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经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评比公费医疗管理好的医疗单位,一方面进行通报表彰;另一方面给予卫生事业费的投入作为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资格。
3.所承担的市属单位(含市属医院)人员医药费年人均实际支出水平低于控制指标的,财政部门按低于部分的30%作为对医院的奖励,用于加强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发展卫生事业;年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属医院要负担超过部分的30%,市财政从下一年度下达的其经费补助指标中扣除。
(四)纳入医院管理的市属单位医药费补助办法
市财政按核定的享受人数乘以当年的人均定额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补助经费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拨到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区疗单位上报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情况;按我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凡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经医院核准并支出在财政补助定额标准以内的,应及时将经费分别下拨给各享受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保证经费的及时到位。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按当年财政下达的人均定额指标以及核定的享受人数确定各享受单位当年的公费医疗经费补助总额,当各享受单位上报医疗单位的医药费实际支出数,未超过财政补助其经费总额时,公费医疗办公室予以实报实销;当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时,不予报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对承担此项任务的市属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要视同其他享受单位一样执行;对承担此项任务的中央在京医疗单位、区(县)属医疗单位,其自身的享受人员的医药费补助由原渠道解决。
(五)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分配办法: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拨给各享受单位的医药费补助按上述报销办法支出后,若有结余,可作为对管理范围内负担医药费较多、经济承受确有困难的享受单位补助之用。结余补助经费的分配,由各医疗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行财)科,由区(县)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若补助后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用于解决医药费的超支问题,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三、定点医院的.选择和确定
市、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选择医疗条件好、管理能力强、领导重视的医院作为承担此项任务的定点医院。由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同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协商选定定点医院,同时,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同医疗单位签定“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附后),并将参加改革的医院及其承担合同的享受单位的名单、人数审核汇总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审核,最后确定改革的单位。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给承担市级公费医疗管理任务的医院挂牌,作为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定点医院。
四、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责任和要求
1.按照公费医疗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2.对定点医院上报的享受单位及人数要进行认真核实。
3.认真按时完成定点医院的各种报表(报盘)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4.了解、掌握定点医院及各享受单位的管理改革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及时下拨公费医疗经费,并根据医院汇总上报的单位大病补助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医疗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把公费医疗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结合本院的管理任务,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2.成立有医院主管院长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和管理,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要配备一名专职管理干部。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的就诊制度。
3.对转诊、转院治疗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也要按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4.各医院对所管的公费医疗经费要单独设帐,按单位立户,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定期向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上报实际支出情况(同时报盘),并抄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作为考核依据。
5.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及措施,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过度消费,努力减轻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6.加强对享受单位的监督指导,帮助享受单位搞好预防保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享受单位的人员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及负担情况。
7.在做好市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外,对本院所有公费医疗合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央、市属、区属)及接收的转诊、转院公费医疗病人都负有管理责任。
(三)享受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职工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做到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的各项规定。
2.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公费医疗改革管理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和掌握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及负担情况。
3.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好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工作。
4.享受单位遇有大病,单位负担医药费确有困难的,请向医疗单位、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由他们结合各单位的管理情况一并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反映。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年人均实际支出的计算口径:实际支出指医院支出和单位负担的医药费(含万元以上支出),不含个人应负担部分,人数为年平均人数。
(二)医药费支出要按照国办发16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到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与职工个人挂钩的比例由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但不低于个人年工资总额的5%。
(三)凡市级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自行管理的,其经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原订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京卫公字(1993)2号)及《关于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5)6号)同时废止。
篇13:制度
制度
制度zhì dù[释义]①(名)基本义: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健全。(作主语)
②(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社会主义~优越。(作主语)
[构成] 并列式:制+度篇14:制度自查报告
实行医德考评制度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医院医德建设,提高全院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更有力地促进医院的行风建设。我院收到海陵区卫生局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医德考评自查自纠工作,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医德考评工作自查自纠领导工作小组,对医院落实医德考评工作制度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德考评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建全组织是先导。我院在狠抓业务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医德医风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抓医德医风建设,形成从上到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的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同时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我院制定下发了《医院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医院医德考评细则》,明确医德考评工作由院医德医风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在医院工作人员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科室考评工作,院医德医风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个人自我评价、科室科室考评情况最终确定考评等级,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个人医德档案,进一步完善了医德考评制度工作运行机制。同时将医德医风建设责任目标制度化,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最终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为全面落实医德考评工作制度,我院成立了督查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督查工作制度,每季度进行督查一次,并根据督查情况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促进医德医风工作更持久地深入开展。
二、制度建设情况
完善制度是基础。用制度管理医院,用制度规范行为,是强化医德医风建设的根本保证。为此,我院成立了医德考评领导小组,制定了医德考评制度、医德考评实施方案及考核细则,完善医德考评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期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行业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制定了考勤、考德制度,实行奖罚制度,根据检查情况每季度兑现奖罚一次,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考核工作,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落实医德考评工作制度,我院建立了监督制度,设立院内、外行风监督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听取意见;设立了举报箱、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违纪的人和事,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以一儆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先先进;开展了满意度调查和出院病人回访工作,及时掌握病人对医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医德医风开展情况的综合评价,对有价值的建议及时采纳,进一步促进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全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德考评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情况
我院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管理,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了医院管理范畴,贯穿于医院整体建设之中,将医德考评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提高医院整体素质,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发展。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行医德考评工作,我院按照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检查,对工作人员退红包、礼品次数及金额、患者赠送锦旗、感谢信的数目、患者投诉等情况以及参加医院医德医风教育情况、执纪执法情况包括违规违纪情况和处理情况的记录、服务对象的评价包括服务对象投诉和处理情况的记录,及时、准确、如实记入医德考评档案,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占重要比重。
四、医德考评实施情况
为落实医德考评工作制度,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德考评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实行院科考核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对照标准,分步评价考核,对在考评工作过程中不能进行公正考评的负责人由医院考评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考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工作人员个人填写学习教育情况和自我评价,再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进行科室考评,最后由医院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给予最终年度考评。为达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医德考评工作,我院对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建立了医德医风档案,实行动态、量化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问卷调查中患者反映情况、严重违纪违规记录、拒收和上缴红包回扣情况、奖惩记录、考评记录等。医德医风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作为医院奖优罚劣、评先评优、晋升职称和聘任时的重要依据。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始终把握住两个原则:即全面及时原则,医院所有工作人员一个不漏,凡能够反映本人医德状况的材料均及时存入档案;真实谨慎原则,在问卷调查、电话回访、查阅病人意见本、接受信访投诉过程中对有投诉有举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免发生错误。医德医风档案的建立,为管理层评价每一位工作人员提供了客观、详细、可靠的信息,同时对工作人员起到了警示、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五、医德考评结果运用情况
为建立对工作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院建立了医德考评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加强医德考评工作制度的落实,把医德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等直接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考评总人数的15%,同严把等次界限认定,凡有不遵守纪律、违反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医疗服务态度恶劣、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医疗差错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被认定为较差。年终考评被认定为较差的,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延迟两年。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缓聘、降聘或解聘的处理。对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科室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结合医德考评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文化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形象,能够更好地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发展。为此,我院建立健全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领导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行医德考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医德医风挡案,不断加强了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为目标,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做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加强了行业作风建设,树立了行业新形象。
★ 医疗保险制度
★ 统计的自查报告
★ 统计自查报告
★ 医院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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