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知识(共8篇)由网友“drw”投稿提供,下面给大家分享司法鉴定知识,欢迎阅读!
篇1:司法鉴定知识
司法鉴定知识
司法鉴定知识近日,我市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在咨询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汽车零配件经销商缺乏商标法律意识,在未经一些知名轮胎生产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商标或其商标名称作为店铺名称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还有一部分经销商恶意侵犯轮胎生产企业的商标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而且由于销售不合格的汽配产品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体表现为:
1、将知名企业的系列商标作为店名单独或突出使用
主要表现为将所经销产品的商标单独或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
例如:有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销售一些知名品牌的轮胎时,本来与这些知名企业并没有专营或特许经营的关系,却将企业商标标注在店铺的门面和店招上,或直接将其商标名称作为店名使用,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误认,误以为该店铺是这些知名的专营店或特许经营店,侵犯了这些企业的商标权。
2、篡改轮胎胎侧信息
主要表现为有的经销商将知名企业的正品轮胎的侧边信息进
行篡改。将品质较低的轮胎信息更改为品质较高的轮胎信息,从而谋取利益。销售篡改轮胎胎侧信息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是生产者给消费者的一个承诺,它起到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作用。商标与商品的质量相联系,行为是以次充好,结果自然造成对商标声誉的损害。因此,这一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销售无3c标记的进口轮胎
轮胎在我国属于需要经过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性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轮胎,不是经海关合法进口的产品,也就意味着是禁止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轮胎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未经3C认证的轮胎产品在中国销售,因速度等级要求和地理、气候特性等原因,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保证,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这一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基于以上现象,鉴定专家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汽配产品时,一定要找具有正规资质的汽车配件专营店,避免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轮胎时,一定要购买有3c认证的汽车轮胎;
3、汽车经销商销售某品牌汽配产品时,不要直接在店招、门面上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避免受到起诉或行政查处。如要表明经营的产品范围,可在招牌或广告中以描述性语言表明,不得单独、突出实用他人商标。
案例回放:
刘女士(化名)前不久在医院生下一个女,但一直怀疑医院把孩子给调错了,因此想要给孩子做个亲子鉴定。但是刘女士担心给那么小的`孩子取血,孩子会疼会哭,所以鉴定机构建议她用棉签采集孩子的口腔细胞。刘女士采集完后把样本给送到了机构。经检测,鉴定机构发现孩子的样本是一个混合分型,也就是说从样本检测峰图上来看,可以看出是混合了母亲和孩子的分型,影响鉴定结论的做出。经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得知:刘女士在把孩子的口腔样本采完后,觉得很湿,又用手擦拭了样本,这样母亲手上的表皮细胞就脱落下来粘附在孩子的口腔棉签上,导致该样本检测出了混合分型。经重新采集后,鉴定机构顺利地做出了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提示:用于亲子鉴定的样本是十分微量,检测方法也是非常灵敏的,因此当事人在采集样本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他人的样本付着被检测人的样本上,以免造成检测结果的混乱。
篇2:知识等级制:司法鉴定的误区
知识等级制:司法鉴定的误区
近年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问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对象。据了解,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许多案件中,对于同一事项有时存在不同人员进行鉴定的情况,他们的鉴定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中难以取舍。二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极不规范,公、检、法机关各自拥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设备和人员,一旦发生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很难处理;尤其是法院作为终局的处理机构,通过判决来否认本单位本系统的鉴定更为困难。
对于许多刑事案件来说,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一环,司法鉴定制度如何改革,与公正办理案件干系重大。在解决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过程中,简单化的趋势是主要的弊病,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司法结论相互矛盾、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难以取舍的情况,有人提出由承办该案的人民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几经讨论,这一建议化作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类规定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对于被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还能否存在争议,再有争议当如何进行。在近年来关于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建立由司法部统管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声较高。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的方案,有利于解决司法鉴定体制的混乱局面,很多论者表示赞成。但需要指出,这种由某一行政机关统管的做法,如果意味着比照管理律师、会计师那样的模式对有专门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是值得进行讨论的。这种统一管理主要应体现为由司法行政机构授予、核准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批准司法鉴定机关的设置,而不是将鉴定机构通通归属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形成依司法行政机关级别设置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必须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不能出现“知识等级制”,即不能将鉴定机构分为部属、省属、地市级,司法机关以级别高低决定采纳哪一结论;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内部的鉴定机构(只是鉴定人员的资格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考核、授予),这是符合侦查活动的特殊需要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这种体制上的改革最终是要结束鉴定机关多元化设置,代之以某一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由上至下分级设置的一元化体制,则是不可取的,它极有可能会陷入知识等级制的立法和司法误区。
按照知识等级制,由上而下设置的鉴定机构,级别越高越有权威,当低级别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存在争议时,就转而委托较高级别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当级别不同的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相互矛盾时,采纳级别高的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这种做法和倾向在现有的'鉴定体制中也存在,一旦确立起由上至下分级设置的一元化体制,则很可能会强化这种倾向。
实际上,鉴定结论之所以能够具有揭示案件真相的实质证明作用,取决于其内容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和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属性。这种性质不受权力、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一个高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必然比低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正确。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不能根据级别高低加以判断,必须根据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检材是否真实可靠、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合理、客观加以判断。级别再高,鉴定方法不科学、检材不可靠、判断失误也会形成错误的结论;反之亦然。因此,鉴定结论存在冲突,用司法机关另行指定一个鉴定机构的办法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被司法机关专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也可能会出错。
所以,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必须打破知识等级制观念,对于任何鉴定结论,无论它是由哪个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都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一些司法机关在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时总是倾向于采纳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或者人员的鉴定结论,这种总是依级别、地位决定鉴定结论的取舍的做法一样,都是违背科学
[1] [2]
篇3: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 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 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3 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2]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 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3]
6 相关制度
篇4:司法鉴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篇5: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篇6: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
篇7:司法鉴定委托书参考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XX年 月 日
受委托人:_____(签字: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地:_____联系方式: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
篇8: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2、工程地址: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3、建造年份: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4、设计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5、施工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6、建筑面积、层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7、结构类型:
二、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三、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2、鉴定费用:按元/平方米(按评估发证面积)进行结算。
四、委托方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或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均为A4纸张,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可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鉴定的原始依据。(委托方实际提供
的资料或材料见详细清单)
1:原始资料:包括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②设计计算书(含设计变更文件);③施工图纸(含施工变更单);④工程竣工图;⑤定点观测记录;⑥工程质检及验收文件;⑦事故处理记录;⑧维修记录;⑨历次加固改造记录;⑩历次鉴定情况记录。
2:目前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现状描述材料(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建设工程裂缝情况;②建设工程腐蚀、锈蚀、老化、风化等情况;③建设工程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④建设工程渗漏、积水等情况;
3:建设工程历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原始施工情况;②历次修缮、改造、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改变;③受灾情况;④装修情况;⑤可能影响该建设工程的周边情况。
委托时间: 年 月日
委托方联系人/电话:
委托方签章:
★ 司法所的实习报告
★ 司法局实习报告
★ 六一活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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